维基百科讨论:合理使用

有一些作品可能不能合理使用,一般他们都有明确的声明,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这尤其对于屏幕截图很重要。此外,对于电视画面的捕捉而生成的画面很有可能会侵犯版权,即使不侵犯版权,在媒体中使用也会被认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 google的标志:
    • 声明:[1]
    • “Google 的所有商标、徽标、网页、截图或其它专用标志(“Google 标志”)均受适用的商标法、版权法和其它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您要在您的网站、广告、文章或书籍中使用任何 Google 标志,或要在任何其它地方显示这些标志,都必须首先获得 Google 的授权。”
  • 中央电视台
    • 声明:[2]
    • “未经央视国际网络的明确书面特别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国际互联网上变更、发行、播送、转载、复制、重制、改动、散布、表演、展示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的视频资源和捕捉视频资源而形成的图象,否则将视作侵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14:30 2004年10月28日 (UTC)

移动自Wikipedia:互助客栈

Shizhao,你這樣講有點問題喔!會在《著作權法》或類似法律中明確保障一般性合理使用之國家(中華民國美國等),法律都會規定:即使著作人透過聲明禁止所有或部份之合理使用,其他人仍得於法律範圍內合理使用其著作。這點《國語日報》之「少年法律專刊」及英文維基之fair use條目都有提到。--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回复

图像的合理使用与肖像权

在合理使用人物的图像时,是不是还应该注意到肖像权的问题?其他语言版本(德语或英语?)好像是,照片中如果出现的不是公众人物,必须征的照片中人的同意方可使用。但是什么才算是公众人物呢?--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07:36 2004年10月27日 (UTC)

另一個問題是,人物出現的狀況,如果只是背景的路人甲乙丙丁戊,不小心被框進畫面中,像這樣的人物肖像權會有需要一一徵詢嗎?如果說看得出來對方身份的人像需要,看不出是誰的模糊影像或背影就可以不用,那中間界定的模糊地帶可就大了。不過,依照現實生活中的狀況,我倒是覺得徵詢同意的要求有點太過頭了,舉例來說,Michael Jordan是我們都耳熟能詳、對於個人肖像權要求非常嚴格的一位運動員,只要是籃球遊戲無論什麼品牌幾乎都會把那時的芝加哥公牛隊23號球員用神秘黑影或問號之類的方式代替。但假如今天有某狗仔隊攝影師在芝加哥的大街上拍到Jordan在馬路邊閒晃的畫面,並且拿到公眾媒體上張貼發佈,基本上這張照片的權利應該在創作它的攝影師手上,他甚至可以把照片拿去賣錢,縱使Jordan很火也無法制止或控告。如果公開自己的創作得徵詢被拍攝者的同意,那麼那些八卦報紙雜誌根本都可以收攤下架了,因為被拍到的明星只要事前有先宣告自己的肖像權,就可以完全杜絕這種困擾,我不相信他們會不採取這措施,也勝得被狗仔隊追來追去過著雞犬不寧的生活。
因此,以著作權的角度來說,這應該不是大問題,我想別的語言版如果針對這部分訂出很嚴格的標準,應該只是基於沒事別惹麻煩造成爭議的前提,而不是真的在意版權問題吧?--泅水大象 15:36 2004年10月27日 (UTC)
版權(著作權)與肖像權分屬不同的性質。著作權是以財產權為主,但是在某些法域也承認著作人格權(台灣就有),然後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也就是賣斷),也可以授權給他人使用(也就是不賣斷)。肖像權則是屬於人格權,它只能授權而不能轉讓,不過隨著全球化及商業化,某些名人的肖像,特別是為某些產品代言的知名人士或是有簽經紀合同的名人肖像就具有財產價值。是否與肖像權有關要從圖片的構圖來看,也就是說這個人是不是照片主要拍攝的對象,如果是,那就會有肖像權的問題,如果它在構圖上不甚重要,那就不需要原權利人的同意。然後要注意的是,攝影作品著作權(版權)跟肖像權的權利人通常不是同一人,我們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部分是在著作權(因為著作權法裡面就有規定什麼叫合理使用),肖像權有沒有合理使用?有的!可是它就是要回歸到一般法律的判斷,包括使用目的是不是正當(比方說是為了報導新聞等等)、拍攝目的是否正當、會不會造成他名譽醜化或是隱私曝光(在這邊會討論到公眾人物,因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較低)等等,換句話說,如果有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是最不會引起爭議的,也是最能保護維基的方法。簡單回答如上。--[[User:Theodoranian|虎兒 (留言)]] 16:17 2004年10月27日 (UTC)
结束移动 * 结束移动

合理使用的界定

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图形的合理使用?这关系到维基百科的良性发展。如果不能界定清楚的话,任何人都可以有任何理由上传图像。我们中文版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有人认为应该彻底抛弃合理使用,完全禁止这一做法。而由于合理使用在法律上的模糊性,很难把握,而这也很可能会给维基百科带来法律问题。目前的建议我认为很好:

  • 唯一的历史照片,我们不能通过其他方式重现
  • 音乐的片断,只是为了充分论证观点
  • 书籍和CD的封面
  • 社团标志
  • 引用语
  • 屏幕截图

另外,我认为还应该加上一个约束条件:合理使用的图像只能在说明与这个图像所表达的主题是才能使用。例如一个电影海报,应该只能在介绍这部电影的条目中使用,而不应该在介绍电影中的某位演员或者说明与这个电影有关的其他主题中使用。希望大家能够讨论--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29 2005年4月18日 (UTC)

我觉得可以拿出几个你认为不是合理使用的例子来讨论。--用心阁(对话页)Wikimania 2005! 10:03 2005年4月18日 (UTC)
请看合理使用条目,基本上都规定只能就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才能合理使用。例如满族条目中所使用的邮票图案,严格说就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按照我的理解,这幅图像在介绍这套邮票时才应该算作合理使用(暂且不论邮票的版权问题),而现在则是借用了邮票的图案来说明满族这个条目,显然不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且也和我们的政策不符。我觉得我们对于合理使用应该宁缺勿滥,毕竟我们是一个自由的百科全书,而其中的许多图像确是不自由的,很容易让人混淆-百無一用是書生 ()
User:Smartneddy将民族系列邮票图片用在个民族的条目中,我还是认为是侵权。我认同Shizhao兄的观点,在版权上严格对维基百科的长远利益有好处。--Mountain(Talk) 12:10 2005年4月18日 (UTC)
我對於Shizhao兄所說「電影海報合理使用應限於介紹該電影」乙節覺得過於嚴苛,在介紹演員時也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予以使用,只要不應將圖片變成為主,而應該是為了說明該演員有演過該齣電影,這樣仍然不脫「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的範疇。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主要還是應該放在「使用比例」及「會否影響原著作的經濟價值」。--Theodoranian|虎兒 (talk) 14:29 2005年4月18日 (UTC)
我觉得严格一点对于维基百科的发展来说应该是有好处的。我们不妨建立一套严格的标准,尽量限制不自由的内容进入,从而让维基百科尽量变的自由--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39 2005年4月19日 (UTC)
合理使用能適用於用戶頁嗎?英文維基百科的政策指明合理使用圖像應該僅用於條目,不是用戶頁,像是User:John123521。--Jusjih 10:49 2006年6月3日 (UTC)

再談合理使用圖片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近來某些圖片應否保留引起了爭執,但我想將整個議題宏觀來看,談談合理使用圖片在中文維基的政策。我一直認為中文維基遠比英文維基嚴格。舉個例說,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目前仍未有圖片,用香港政府網的可行嗎?肯定會有人回答說想得到他的圖片不難(只要在公開場合中拍攝),所以不能將香港政府網的圖片合理使用。不過,看看en:Donald Tsang,就一直使用香港政府網的圖片而未被質疑。再舉一例,今次舉香港歌星,例如衛蘭(cnblog搜尋榜榜上有名,證明至少中國大陸的不少人也認識她),她也是沒有圖片,可是en:Janice Vidal就正正用了新浪網的圖片合理使用。假如已有歌手的唱片封套,是否就成為不能再合理使用歌星圖片的原因?看看鄧麗欣,中文維基就只用了她的唱片封套,但英文維基en:Stephy Tang就兩者都有使用。而圖片的上載者,正是中文維基頗活躍的一位香港維基人。看過以上例子,都明白到合理使用圖片的政策,中文維基遠比英文維基嚴格。問題就是,我們是否需要這樣嚴格呢? -- Kevinhksouth (Talk) 05:40 2006年5月16日 (UTC)

为什么如此严格?不太明白,还请指教。--Gary Tse 08:30 2006年5月16日 (UTC)
合理使用确实让人困惑。一直没搞清楚到底哪些情况才属于合理使用?--Alexcn 08:35 2006年5月16日 (UTC)
其实我们并不严格。如果你看日文版的话,就知道了,他们那里根本就不允许合理使用。(德文版似乎也如是)而且英文版更新量太大,许多图片根本来不及检查版权状况,他们本身其实对于图片的版权要求还是很严格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08:40 2006年5月16日 (UTC)
那麼我舉的3個例子在英文版又能否合理使用?如果不是,我會去那處提請刪除。如果是,而我們中文維基的標準與英文維基一樣的話,我會為香港重要人士上傳圖片合理使用。如果是,但我們中文維基的標準比英文維基嚴格所以不能這樣做的話,我無話可說了。 -- Kevinhksouth (Talk) 11:18 2006年5月16日 (UTC)

衛蘭那个肯定有问题,其他两个不好说,可以到英文版提交侵权试一试--百無一用是書生 () 12:12 2006年5月16日 (UTC)

但當大家一直限在『能不能用』的圈圈中時,為何不反過來想想『為何非要用』的問題?無論是當下的行政首長還是歌手,其實都算是很常上媒體版面的知名人物,要在網路上找到他們的照片非常容易,言下之意,縱使不收錄到維基百科來有興趣想一睹風采的人仍然能輕易看到,如此一來在維基百科上是否有他們的照片反而不顯得那麼重要,頂多只是版面看起來豐不豐富而已。為了這麼一點小小的好處冒侵權風險,我認為意義不大。
合理使用一般來說,比較安全的用法包括了著作品封面或是官方媒體宣傳用的照片,因為這些部分的圖樣原本就是希望能被更多人看到提昇注目度,其他方面,我是建議沒必要就盡量別去觸及那模糊地帶。--泅水大象 訐譙☎ 14:23 2006年5月16日 (UTC)
(+)支持大象的說法。--mingwangx (talk) 15:06 2006年5月16日 (UTC)
同意大象的說法。另外,其实如果你有心去找这些公众人物的自由版权的照片,也还是能找到许多的。参看Hu Jintao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6:37 2006年5月18日 (UTC)
為什麼不能換一個角度去看,曾蔭權條目用了政府網的照片,會對曾蔭權有壞影響嗎?會對香港政府的網站造成什麼影響嗎?曾蔭權條目加上照片只有好處不會有壞處,新浪又在這裡損失了什麼呢??這樣又為什麼要斤斤計較是不是合理使用的問題呢,發現常常在這些事上打轉...簡單的反向思考,你把這些都刪了,對你沒好處,對看維基的人沒好處,對衛蘭沒好處,對新浪沒好處,對曾蔭權沒好處,對香港政府更沒好處,那為什麼要這樣作?--Onsf 20:46 2006年5月27日 (UTC)
1.法就是法,跟好處無關。守法是種習慣,不是利益交換。2.如果大家都比照辦理,會衍生更多問題。3.引用管理員虎兒一句話:「避免一切訴訟」。-winertai 17:03 2006年5月29日 (UTC)
Winertai,你這樣講好像有點問題喔!現在是後現代社會,法實證主義(law positivism)已經過時(因隨時代演變人們發現法實證主義問題太多之故),成文法判例不再有最高地位。採海洋法系之國家,其法律實務上之最高地位為道德歐陸法系則為自然法。你所謂的「法就是法」,其實是標準的法實證主義觀念,而此觀念已不合時宜。--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6:38 (UTC)回复

Fair Use圖片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

剛看了en:German Wikipedia,原來德文維基不容許fair use圖片:

There are no fair use provisions. Material that is legal to add to the English Wikipedia as fair use may not be suitable for the German Wikipedia.

是否值得中文維基學習?--Gakmo (Talk) 21:22 2006年5月26日 (UTC)

需要fair use的图片往往是一些时下流行元素的图片。目前这方面的条目在维基上已经非常缺乏,如果图片还不允许fair use,则对年轻人的吸引力更加降低,本人认为对维基发展不利。--地球发动机〠✆ - ✉✍) 03:39 2006年5月27日 (UTC)
學習的理由在那裡? 別人都能用就德國不接受, 那為什麼德國不跟我們學習一下...我認為現在的中維基標準巳經太過緊了,看看報章雜誌只寫著"資料圖片"就什麼圖都放上去了... --Onsf 19:00 2006年5月27日 (UTC)

其實能不用就能不用……但是現實上似乎太多東西都是有版權的……甚至樣子也是有版權的XD,而屬於「二次創作」的照片更加有雙重版權XDDDDDDD--翔風Syaoran有事找我*^-^* 17:19 2006年5月27日 (UTC)

其實即使有版權,只要使用之後我們沒有得到任何利益(這裡沒廣告彈出來吧),而對該人/機構又不構成任何損失(包括實質跟形象等的),應該不構成侵犯版權!--Onsf 19:15 2006年5月27日 (UTC)
这是新人最常见的错误认识之一啊。首先,这两条不能保证不侵犯版权。其次,我们不从中得到任何利益,但并未阻止他人通过使用维基百科的材料得到利益。因此,我们对于版权的要求是非常谨慎的,对于合理使用,除了注明我们为什么合理使用外,还要注明其他人引用这些材料需要符合怎么样的条件!--地球发动机〠✆ - ✉✍) 06:34 2006年5月28日 (UTC)
de.wikipedia不允许合理使用图片是有历史原因的,它因为有.de域名,德国法律规定了.de的网站需要遵循德国法律,所以德文维基百科同时受到美国和德国的法律管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诉讼,它避开了合理使用这个很难界定的概念。中文的维基百科在官方上没用使用.tw/.cn/.hk/.mc等域名,即使使用了,也没有相应法律条款来-管理处于美国的服务器上内容。所以不会有这个问题。这个没有什么值得中文危机学习的啊。--蓝色理想@五月大 09:35 2006年5月28日 (UTC)
de.wikipedia.org 是 .de 網域的網站????--Hello World! 12:48 2006年5月28日 (UTC)
www.wikipedia.de.--Isnow 13:06 2006年5月28日 (UTC)
奇怪,我点了上面的链接打开之后地址栏里显示的却是http://de.wikipedia.org/wiki/Hauptseite,我想德语不支持合理使用大概是因为德语维基基金会是一个独立机构,收德国法律约束吧。--Mukdener |留言 16:45 2006年5月30日 (UTC)
之前因為Tron駭客案被德國法院禁制 wikipedia.de 連結到 de.wikipedia.org 。不知道後來是不是解禁了。--Ellery 04:08 2006年6月6日 (UTC)
日文維基也不准合理使用圖片,甚至有的圖片內若有出現商標還會將其塗掉,例如:ja:Image:National-Panasonic.jpg--Ellery 04:08 2006年6月6日 (UTC)


我觉得是大家对于"自由"的理解不同。日文、德文版这样做,其实是更好地贯彻了维基百科的内容开放和自由版权的思想--百無一用是書生 () 12:59 2006年6月10日 (UTC)
不過「自由」到極端又還是一種「不自由」……看法不同而已,做事情沒必要故意過火了……--翔風Syaoran有事找我*^-^* 14:22 2006年6月13日 (UTC)
日、德文版會這樣作是有各自的理由的。日文版如此做的原因是他們的法院判例並不保障一般性之合理使用(此合理性在日本法學界仍有爭議,欲之詳情者可看日文版之フェユース所對應之討論頁。而日文維基所掛之版權協議為GFDL,若用合理使用圖會有高度之挨告風險),德文版則是因www.wikipedia.de同時受美、德二國管轄,而此二國家之著作權相關法律對合理使用之界定及保障程度並不一致,未免爭議才禁止合理使用圖片。圖片之合理使用在電腦軟體、網站、時尚、明星、電視劇、動畫、漫畫、電玩類條目是必要的,因為好的維基百科條目是必須有圖片的,而此類條目之圖片多為非public domain,又不掛BSD、GFDL、CC等copyleft協議。日、德文版這樣作是有各自的苦衷的,中文版未處於此類窘境,故無須如法炮製。--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回复

最漂亮的香港歌手維基頁面登場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 嘩哈哈哈, 很高速比較過, 現在一眾香港歌手的維基頁面, 最漂亮的應該是林憶蓮了. 嘩叱叱叱叱叱, 其他歌迷要努力啊. --Yau 22:41 2006年6月22日 (UTC)

圖片的比例太高,建議多加文字描述,否則恐怕不能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Theodoranian|虎兒 =^-^= 23:46 2006年6月22日 (UTC)

  • 不會呢, 那次不知誰提出要刪除 濱崎步音樂唱片列表 的圖片, 但大家商量後認為頁面沒有問題. --Yau 09:58 2006年6月23日 (UTC)

是不是合乎合理使用的規定並不是大家商量商量就沒問題的,如果弄不好,可能會引發不必要的著作權訴訟。要符合「合理使用」這些圖片,首先,這些圖片必須不是用來美化頁面,而是為解釋相關概念所必要;第二,這些圖片是用作參證註釋之用,換句話說,不是主要的部分;第三,合理使用這些圖片的比例不能過大。鑑於以上各點,我認為濱崎步音樂唱片列表 中大量使用她的唱片封面,而且就圖文比例而言,顯係以該等照片作為主體,而非作為參證註釋必要之用,我已通知圖片上傳者於一個月內修改,如果屆時仍未修改將提交刪除。另外,林憶蓮條目中使用圖片量也頗大,不過狀況好一點,我建議你多加文字描述,以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標準。謹此。--Theodoranian|虎兒 =^-^= 03:31 2006年6月25日 (UTC)

如果是香港藝員的話,那麼最漂亮的應該是郭政鴻了。我覺得這篇條目都足夠有條件登上特色條目了,呵呵~~--Shinjiman 12:02 2006年6月25日 (UTC)
著作權訴訟的理據在那裡?濱崎步提出維基過份美化其音樂與形象?而且英維基的濱崎步條目同樣是這樣做,有提請英維基刪除嗎?唱片封面歌手與唱片公司都巴不得別人到處傳播出去,還不用付廣告費,那來的訴訟?為什麼說濱崎步音樂唱片列表的圖片是合理,這裡介紹十多張唱片,各張唱片只用了張圖片,所以不能說是比例過大,不應只單純看條目中用了多少張圖,應該看用得合理不合理,我認為列表中一張唱片使用一張低解析照片去註釋是很合理。介紹一張唱片用十張圖不合理,介紹十張唱片用一張封面更不合理。--Onsf 08:15 2006年6月26日 (UTC)

樓上這位先生,請你看文章要看清楚啊!我說的是美化頁面,而不是美化其音樂跟形象,後者跟著作權沒有關係的。另外,英文維基有英文維基的作法,不代表我們都要照單全收。我想請教,你知道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嗎?如果你不知道,請你趕快去看條目,條目的內容都有寫,不是「一張唱片用一張圖」、「十張唱片用十張圖」如此簡單就判斷合不合理,合不合理是法院說的,我現在就是要避免被告,這是我說的著作權訴訟。--Theodoranian|虎兒 =^-^= 09:28 2006年6月26日 (UTC)

這是台灣某法律網站的資料:(全法例可看[3]) (各國的合理使用大同小義,台灣的條例比香港的清晰故只列台灣的作參考)

有關著作之利用是否「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設有特定條文,此外,在第六十五條亦設有概括條文,依據下列基準,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

請問以上所列之條目所應用的圖片是那裡不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的準則? (1)非營利的教育目的=>OK (2)唱片封面=>OK (3)封面佔唱片的比例=>極少&低解像=>OK (4)無影響=>OK 結論:合理使用

當中有異議的一般是第3點,如果介紹一張唱片用了十張唱片的圖,這代表使用了大比例的該唱片的內容,所以不符合理使用。但介紹十張唱片,各唱片僅只使用一張封面作介紹,此等封面皆是該唱片的極少部份,故不構成不合理情況。所以重點不是該條目內用了多少張圖,而是當中內容用一張圖去註釋一張唱片介紹,故其使用比例絕對是合理的。假設現在有一個美國物理科學家列表,當中有十個科學家的資料,一個科學家有其低解像照片一張作註釋,難道這又是不合理的使用?十個人用一張圖? --Onsf 14:00 2006年6月27日 (UTC)

很高興有人對於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有這麼高的興趣,就來好好討論一番。您也提到中華民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從44條以下至第65條,共有二十餘個條文在規定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那我要進一步告訴您,您所舉的第65條只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除了第65條之外,還有第52條也有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依照法律適用的一般原理,應優先適用具體規定而非概括規定,換句話說,應該是優先適用第52條而非第65條。
關於第52條中所稱「引用」,茲引述一段中華民國內政部民國82年1月16日台內著字第8129310號函的要旨,其稱「惟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是以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從而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定引用之要件」,換句話說,今天這個條目內引用大量他人著作,自己著作的部分(即各張音樂專輯之文字介紹部分)則相當的少,甚至反而成為他人著作的附屬部分,與上開引用他人著作係做為附屬部分之規定完全相反。此其一也。
再就您承認可能有問題的第65條第一項第三款,利用比例的部分來談。您所稱的一人用一圖、十人用十圖只是一般常識之中的合理與否,並不能在法律上判斷使用比例合理與否。著作權法第65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的「使用比例」,立法理由中指出係包括「原著作在後面著作所占比例」與「所引用之部分占原著作多少比例」,重點在於用了別人多少的著作比例。著作權法教課書中的例子是:將他人文章收錄在自己書中,雖然他人文章僅占自己之書的少部分,但是對於對方而言卻是百分之百的全部,此即不符合所占比例的合理範圍。在濱崎步音樂專輯列表之中,非但圖片占據整個條目版面的大部分,並且都是將他人著作全部引用,與著作權教課書上的例子相較而言,孰輕孰重,不言可喻。
最後,我必須說,我舉出上述論據的目的是為了向大家解釋要合理使用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而且合理使用只能作為訴訟之中的抗辯,我們自己認為合理使用阻擋不了著作權人提起訴訟,原著作權人可以起訴了之後,很簡單輕易地說:「你慢慢向法官解釋吧」,這也等於是說,如果我們要主張合理使用,就是冒著被訴的風險,而且未必能爭取到法院的認同,因為,維基百科的授權條款是允許商業利用的
我不是樂當烏鴉專門要破壞各位編輯的興致,只是基於我的法務職責對大家提出一個風險的預警,我也必須告訴各位,維基百科不會為了使用者上傳的內容負任何法律責任,一切責任由上傳者自行負擔。我的建議是:編輯條目請用自由版權的東西,如果真有須要使用有版權的著作,請記得盡量增加條目的文字內容,而非將他人著作當作條目的主要部分。謹此。--Theodoranian|虎兒 =^-^= 16:11 2006年6月27日 (UTC)
我非常赞同虎兒的意见。我记得中国大陆有一个关于合理使用的司法解释,规定一部作品中,合理使用部分不能超过10%,而如果合理使用了多部作品的内容,则所有的合理使用部分不能超过整部作品的10%。(一个条目就相当于一部作品)就上面所说个案,恐怕已经超过了这个比例。而且,专辑封面对条目的作用几乎等于0,充其量也就是虎兒所说的“美化”而已。专辑的介绍更多是对于专辑中歌曲内容、风格、评价的阐述,没有专辑封面也丝毫不影响内容的丰富。

所谓“介紹十張唱片,各唱片僅只使用一張封面作介紹”存在认识的误区。如果每張唱片各自一个条目,每个条目僅只使用一張封面作介紹还可以算作合理使用。如果在一个条目中介紹十張唱片,各唱片僅只使用一張封面作介紹,恐怕就超出了这个范围。

另外,虎兒提到“如果我們要主張合理使用,就是冒著被訴的風險,而且未必能爭取到法院的認同。”“合理使用只能作為訴訟之中的抗辯,我們自己認為合理使用阻擋不了著作權人提起訴訟,原著作權人可以起訴了之後,很簡單輕易地說:「你慢慢向法官解釋吧」”。因此,使用任何合理使用的图像都是有诉讼风险的,而这恰恰是wikimedia最难以承受的。我们可以看到这方面做得最好的就是德文版和日文版,他们拒绝一切的合理使用图像,而只使用自由版权图像,这样就把诉讼风险降到了最低。我们为什么不能像他们学学呢?有人曾说,这是因为德文版有分会存在,必须遵守美国和德国法律。先不说法律解释如何对待服务器所在地的问题。只是分会,我们现在也成立了台湾的分会,那么是不是也应该同时遵守中华民国和美国的法律呢?

其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是一个内容开放的社群,我们的目标也是致力于最大限度的内容开放和自由内容。但是大量版权不自由图像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们的这个目标。我们可以看看开放源代码的例子,开源的自由软件中是非常反对加入版权不自由的元素的,因为这很容易受到诉讼的危险。因此,我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取消合理使用图像在wikipedia中的使用(或许我的观点过于激烈,但是看看commons上将PNG等图像转成SVG格式的努力,就应该知道坚持开源和自由版权的可贵和必要),或者至少应该重新审视现在的合理使用政策和相关的版权标记,尽量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4:04 2006年6月28日 (UTC)

有時著作人對其圖像之合理使用不但不會拒絕,還會高度鼓勵,因為這些圖片之傳播會有類廣告效果。這類圖片之合理使用限制可以適度放寬。至於對此類圖片之再使用——那完全是再使用者要負的責任,維基媒體基金會、維基百科行政員、管理員及使用者皆不對此負任何法律責任。我在下面「合理使用圖像之再使用」一段有對此作進一步闡述。--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回复

被告喔!過去曾有維基媒體基金會被告的案例(有多件,發生於不同國家),但原告敗訴(部份跟免責聲明有關)。我想只要我們懂得自律,即使被告法官也不會判維基媒體基金會敗訴吧!--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6:38 (UTC)回复

合理使用圖片不宜在用戶頁面展示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真不巧,兩個香港維基人的案子都是我提請Kevinhksouth的,都跟這事情有關,起因是之前小弟在英文維基百科的個人用戶頁放置CD Cover圖片,被站長無預警移除,但是有寫備註「Fair Use Pictures can't display at user page.」。

目前本站關於「合理使用圖片」規定是說,必須標明圖片來源,並合理使用在某條目,但我發現還是有部分使用者會把合理使用圖片放在自己的用戶頁面展示,變成非合理使用的狀況。

有鑑於此,我在這之前先寫到合理使用說明上,只是放在「請注意」的地方(看起來不醒目),而關於「用戶頁面不宜展示合理使用圖片」的規定,是否本站應該要訂定一個完整方針?總不能每次這問題都找我吧!下一號大人物─布洛克參見大人物 15:49 2007年1月10日 (UTC)

  • 用戶頁面當然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則。--Onsf 12:53 2007年1月11日 (UTC)

想加一句,似乎含有合理使用圖片的維基百科頁面,不宜截圖上載成 {{wikipedia-screenshot}}。--Hello World! 02:01 2007年1月12日 (UTC)

線上遊戲的截圖

線上遊戲的截圖彈性可以大一些,尤其有些有預設拍照鍵。但是如果沒預設還是不要拍來傳到這裡錯事只能一張就好--陋室茶話獻曝工具與關注 06:54 2007年3月28日 (UTC)

沒錯。有預設拍照鍵之電玩其對應條目可掛超過一幅之截圖,但沒有者則不行。亦可適用於螢幕保護程式條目。--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回复

动漫条目的截图

对于动漫条目中图片的使用,我一直存疑。因为动漫条目相关的人物等等是基本不可能有自由图片的,因此哪位可以告知图片的合理使用在这里的尺度具体怎么界定?像英文维基上en:List of Naruto episodes使用了大量的图片,类似的还有en:List of Elfen Lied episodes等近百个条目。而且大多数的关于人物的页面上也都不止使用了一幅图片。(是否有规定说电视截图一个条目只能使用一个?)CyberSnoopy谈谈 18:35 2007年4月18日 (UTC)

英文維基最近也吵起來了,使得最近List of episodes大部分的圖像被拿掉了。請看en:Wikipedia:Administrators' noticeboard/Removal of images from lists of episodes。--笨笨的小B | 20巷 2007年5月13日 (日) 15:14 (UTC)回复

建議:動漫人物、動物、植物及其他生物類條目可使用超過一幅之合理使用圖片,List of episodes類條目則除引起社會一定程度之爭議之畫面、於某國首播時最先播出之電視台移除之場景(合理使用圖宜最少化)、OP及ED變動、eyecatch變動外,一律禁止掛合理使用圖。--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 2007年11月12日 (一) 16:38 (UTC)修改回复

合理使用圖像之再使用

我認為應該要作一定程度之明確限制:非商業性轉載、修改可以,商業性轉載、修改則除同人誌、報導二者皆允許外,其餘皆僅許可轉載及大小調整。所有要再利用Wikipedia之圖像者(維基媒體自身除外)皆應詳讀圖像所婦之版權內容再決定是否及如何利用。另中文維基之免責聲明應新增〈著作權免責聲明〉,聲明中需提及中文維基不對所有合理使用圖像之再利用對著作人之財產及精神損失負任何法律責任,而法律責任百分之百由再利用者承擔。如此也可避免因合理使用圖片涉及灰色地帶所可能引發之法律問題,用戶也可憑各自良心勇於創建及編輯條目。不過,對掛All Rights Reserved圖像之非合理使用仍嚴格禁止,對掛All Rights Reserved或禁止未經授權之修改、商業轉載之創作共用條款之網頁文字之非合理使用亦應嚴格禁止。抄襲本來就不對,不管轉載目的著作所使用之版權協議為何。--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回复

歌詞部份

這方面轉載應該是可以的(英語版也如此)。我們只要於方針指引中明確規範:商業及非商業之轉載、戲仿可以,剽竊不行(細節可再研商),那麼就沒有法律問題了。--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6:38 (UTC)回复

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2008年6月30日,與合理使用有關之記錄

(×)删除理據:未有取得刊出照片的媒體(appledaily.com)同意,懷疑侵權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Altt311 (留言) 2008年6月30日 (一) 12:58 (UTC)回复

  • (×)删除-- 坦克碌豬靠你(給我坦克!)(碌豬記錄) 2008年6月30日 (一) 13:02 (UTC)回复
  • (×)删除--Wing (留言) 2008年6月30日 (一) 14:33 (UTC)回复
  • (○)保留,以本人所理解,該圖片並不是 appledaily.com 替卓韻芝拍的照片,而是卓韻芝或其朋友拍下,交給卓韻芝,再由卓韻芝給予蘋果日報在卓韻芝專欄內使用的圖片,所以版權不在 appledaily.com ,而是在卓韻芝或其友人手上,該圖片在卓韻芝本人網誌上也有使用.本人在 appledaily.com 下載該圖片只因為它有足夠的解像度,而在圖片描述內清楚表明.本人合理地相信卓韻芝或其友人並不反對在描述卓韻芝的維基網頁中,使用該圖片.
     另外,本刪除請求並未在合符維基規則下進行.Altt311在請求時並未有在本人的對話頁內留下訊息,這可能導致該資料在本人在毫不知情下給刪除.請問管理員需要處理此問題嗎?--JC (留言) 2008年7月1日 (二) 10:45 (UTC)回复
  • (:)回應:因為本人在提刪程序上的疏忽,導致User:Joshuacheung未能盡早獲知此圖像被提刪致以歉意,現已立即補回提刪的通知—Altt311 (留言) 2008年7月1日 (二) 10:53 (UTC)回复
  • (×)删除,明顯侵權。—hose'neru(Talk) 2008年7月2日 (三) 04:33 (UTC)回复
  • (:)回應:本人已經解釋過該圖片的版權在哪裡了.如果有人能指出本人對該圖片的版權理解有誤請指正.
     如果本人對該圖片的版權理解沒有錯誤,那麼明顯侵權的說法在哪裡?在wiki上使用任何圖片,都非得要先請律師,來弄研究一大堆法律文件,弄清楚有版權後才能用嗎?還是說,只有版權持有人親自上來編寫和使用圖片才夠保險?
     如是的話,恐怕維基維持不下去了.--JC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09:58 (UTC)回复
  • (!)意見 此圖不是標誌或商標,而就算改掛其他合理使用授權模版,目前的規則也不容許使用主題為在世人物的合理使用圖片。因此,如果要將此圖上傳到這裡的話,那就只能直接向原作者取得此圖的自由版權版本了。 --Moonian♨一盅兩件立即嘆貢獻 主要 全部 2008年7月2日 (三) 12:26 (UTC)回复
  • (×)删除,在世人物的合理使用是不被允許的。→ 囉唆的阿佳 2008年7月2日 (三) 12:53 (UTC)回复
  • (:)回應似乎維基的合理使用,要比現實世界的其他地方都要嚴格得多!但以我看,即使以維基的標準,在世人物的圖像的使用仍然是容許的.
     在中文Wikipedia:合理使用的頁面是:不屬於合理使用.9.使用受到版權保護的在世人物的照片用來描述他的長相。即是說,該圖片已經給版權持有人保留使用權利,例如早前陳冠希公開聲明不允許任何媒體再使用他拍攝的照片的情況,才算是禁止使用.請分清楚擁有版權和保護版權是有分別的.
     在英文Wikipedia:Non-free content[1]的頁面是:Images. The use of non-free media in galleries, discographies, and navigational and user-interface elements generally fails the test for significance (criterion #8). Given below are further examples of images that, if non-free, may fail to satisfy the policy: 12. Pictures of people still alive, groups still active, and buildings still standing; provided that taking a new free picture as a replacement (which is almost always considered possible) would serve the same encyclopedic purpose as the non-free image. However, for some retired or disbanded groups, or retired individuals whose notability rests in large part on their earlier visual appearance, a new picture may not serve the same purpose as an image taken during their career. 留意其字眼說明那是針對對收費圖像的,也就是說,免費的在世人物的圖像的使用仍然是容許的.--JC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15:44 (UTC)回复
  • (:)回應本人也都看了Wikipedia talk:合理使用裡面的長篇討論.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管理文化已經在是文化界內為之垢病的做法.現實世界中已經有大多怕背黑鍋的管理做法,阻礙文化發展,所以才會有斷估唔拉那些文化行為.如果維基管理只知採取保守的方向,要斷定這樣的圖片使用都應該刪除,本人是沒辦法的.
    但這個時代,那一本百科全書會缺乏圖片的使用?維基想再有什麼發展?還說要超越其他百科全書?算了吧...--JC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15:59 (UTC)回复
  • 抱歉,這是您誤解了non-free image的意思。non-free image是「不能自由使用的圖像」(這裡稱為「合理使用圖像」,Wikipedia:合理使用),是free image(「自由版權圖像」)的相對。
    而第12點的正確翻譯為:12.在生人物、仍在活動的團體及未被拆卸的建築的圖像:只要能證明重新拍攝一張自由版權照片(正常情況下均被認為是可能的方法)能完全取代此合理使用圖像,包括原圖像在條目內的價值。但對於一些退休人士及已停止活動的團體,如他們的重要性大部分與他們以前在公眾場合露面,則新拍攝的照片未必能與他們退休前所拍攝的照片有同樣的作用。
    很明顯,由於卓小姐只是暫別播音界,重新拍攝一張卓小姐的自由版權照片是有可能的,而播音界也不像偶像一般,常在公眾場合露面。故此,這張合理使用照片不能以「合理使用照片」使用。
    的確,維基的合理使用,要比現實世界的其他地方都要嚴格。這是維基百科能成為可公開讓所有人都能使用的代價,另外也是要確保維基媒體協會不會因為侵害其他作品的版權而被控告。JC你說的對,百科是需要圖片的,但在維基百科並不是這樣簡單──這裡需要的,最大部分是自由版權的圖片,不得已(例如政府徽號等)才使用合理使用圖像。而且如你所見,合理使用也有很多限制,這個希望你能明白。—Altt311 (留言) 2008年7月3日 (四) 14:37 (UTC)回复
  • (:)回應誰說卓小姐只是暫別播音界?本人只知她多次表明其去向未定,還是Altt311已經取得卓小姐授權發表該項只是暫別播音界的言論?如果不是,Altt311會如你自己所認同的,為避免被控告而收回有關言論?算了,本人不打算再在這張圖片上爭論什麼,反正除非本人告上法庭,為合理使用作出案例,否則本人所提的任何理據都不能改變什麼.而本人沒那個能力(相信大部份的網絡使用者也沒有),本人甚至把可以為維基編寫什麼條目的能力也用得八八九九,剩下的,在下列兩點都用盡了.--JC (留言) 2008年7月3日 (四) 14:36 (UTC)回复
  • 我收回上述言論中我自己理解消息錯誤所做的言論。但生人照片不得合理使用確實是這裡的規定,請閣下尊重,謝謝。—Altt311 (留言) 2008年7月3日 (四) 14:44 (UTC)回复
  • (:)回應1.維基是怎樣存在的,維基為什麼要自由編輯?即時更新?其一就是要各人把我所知道的事實與其他人分享.例如有一俄羅斯用家,他可以讀過中文,但見到卓韻芝三個字對他有何意義?他算透過維基找到一個在世人士的資料嗎?如果誰說可以到其他網站找,那麼一開始去 google 好了,要維基幹什麼?維基還要存在嗎?
     其二就更可怕了.維基即時更新是為了要那個時間,那一刻,就把那件事記錄下來.例如說,今天有人有那個熱心把卓小姐二十九歲的樣子存上來,但不可以,只因她未死.五十年後她死了,誰還有那個熱心,在她的頁裡補上一幅圖片?要是真有那麼一個熱心人,他有沒有卓小姐二十九歲的樣子的檔案,還是你的硬碟裡有?於是所有維基人物的圖片都應該只見老人家?如果資料不能在當下就記錄起來,要維基幹什麼?維基還要存在嗎?--JC (留言) 2008年7月3日 (四) 15:13 (UTC)回复
  • (:)回應2.維基作為資料發放機構(媒體)的勇氣,其實這個應該叫作”維基作為資料發放機構(媒體)的責任和勇氣”,但既然大家都明白責任所在了,那麼我只談勇氣.任何的資訊發放都是有危機的,意思是你說什麼,都有被告上法院的可能,甚至會遭受更不文明的對待,這一點現實世界的媒體都明白.不只圖片,維基上大部份的資料都是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發放,如果因為要避免成為被告而不發放某些資料,最終只會成為官方的渠道.
     例如說,我看到Talk:梁詠琪上的爭議,我倒是很希望梁詠琪的代表能直接進入法律程序,而維基就像Altt311的做法那樣,馬上改了條目.於是所有網民都明白最終只能以官方資料為準,最終變成只有梁詠琪本人或其代表能寫梁詠琪的頁,只有曾蔭權本人或其代表能寫曾蔭權的頁,只有奧巴馬本人或其代表能寫奧巴馬的頁.高度自我審查的媒體是沒有公信力,沒人要的,如果維基不能悍衛自己發放資料的權利,,要維基幹什麼?維基還要存在嗎?--JC (留言) 2008年7月3日 (四) 15:42 (UTC)回复
看来您对维基百科的认识或许存在偏差。维基百科并非資料發放機構,也不是新闻媒体,只是一部百科全书而已。它的“自由”是一脉相承于自由软件,并非您所理解的自由。—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7月6日 (日) 06:33 (UTC)回复

合理使用的解释为什么用的是美国法律

非常不理解维基的合理使用依据的不是版权人所在国家的法律,而是固定的美国的法律。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9日 (一) 08:25 (UTC)回复

大概是因為維基百科的伺服器在美國,所以需要遵守美國法律的緣故吧!=_="--EPN-001GF IZEN IZEN重裝步兵團,出動! 2009年9月8日 (二) 14:13 (UTC)回复

WP:合理使用=画质党/高清党/大尺寸党的末日?

刚才瓜瞎皮仔在我讨论页发警告,说大尺寸文件违反WP:合理使用规定。人家User:Knysna上传大尺寸截图你们没意见,我传大尺寸文件偏偏你们有意见!——D'ohruhi Suzumiya (留言) (贡献) 2012年7月6日 (五) 07:03 (UTC)回复

首先,标题陈述正确。其次,不要用其他不合理或者违反方针的情况存在作为自己做出不合理或违反方针的行为的理由。最后,我是来吐槽签名的,别侮辱团长,把人名字改了合适么?--达师218372 2012年7月6日 (五) 12:23 (UTC)回复
原因是我上传了File:TVB GMHK 20090601.PNG的大尺寸版本(1080i),却被Shizhao和瓜皮仔回退。想看原先签名的由来点这里,现在签名改成由SNL小品衍生过来的。怎么老是会话丢失呢?——今晚找错误 (留言) (贡献) 2012年7月6日 (五) 12:35 (UTC)回复
合理使用本身就要求使用低质量的图片。乌拉跨氪 2012年7月7日 (六) 12:00 (UTC)回复
迫害妄想症吗。。。--FanglongzongT‿T 2012年7月7日 (六) 13:10 (UTC)回复
压缩一下没关系吧,反正无论上传分辨率多么高条目里也只有可怜的几百px。标题后两个支持,第一个不支持,分辨率低画质不一定低(两者区别很大,举个简单例子,jpeg是个有损压缩格式,同等分辨率下文件体积较小,画质也较低,详见画质英语Image quality),认为对分辨率有要求就够了。--Hans LiLi|Sn|ΔH2012年7月7日 (六) 13:36 (UTC)回复
(?)疑問:合理使用應該沒有要限制要低質量。--KOKUYO留言2012年7月8日 (日) 00:02 (UTC)回复
Wikipedia:合理使用準則第三项,不过目前不是正式的方针或指引。--YFdyh000 2012年7月8日 (日) 00:10 (UTC)回复
但是没有说明不能超过多少,比如720或者1080!——今晚找错误去! (留言/贡献) 2012年7月8日 (日) 05:53 (UTC)回复
说明的是够用就行,也就是可供辨识就不要再上传更高质量版本了。--YFdyh000 2012年7月8日 (日) 15:52 (UTC)回复
咱認為低質量圖片只是為了維基百科確保「相對於整份版權作品,所使用的份量及比重」以及「使用後,對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的協議,但是如果是「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這類跟維基百科不同協議、但是我們維基百科一定能使用的圖片,咱認為可以高質量沒關係。--KOKUYO留言2012年7月8日 (日) 01:08 (UTC)回复
CC-BY-NC-ND之类协议只能以合理使用方式使用。而且比如以该协议发布的游戏,里面的CG图原本是不能单独拿出来的。Shenyqwilliam留言2012年7月15日 (日) 05:19 (UTC)回复

关于图像“合理使用”

图像的合理使用条件好改改吗?WP:NFCI。英文维基里有一项:Images with iconic status or historical importance,这在中文维基里没有。搞得我从英文维基里复制来的图片又被提删了。--Cccmm002留言2012年9月6日 (四) 01:01 (UTC)回复

是否应该允许上传完整的 CC BY-NC 音频文件?

中华民国国歌允许非商业下载使用。中文维基是否应该作为合理使用,允许本地上传完整版本的此类 CC BY-NC 音频的文件?维基百科本身是非盈利的,因此在条目中包括并没有侵权。音频文件不可能被打印,因此不会轻易自动被人商业利用。如果有人想利用此文件,一定会查看文件描述页,那里会写明 CC BY-NC 和合理使用。

不知道这样是否与维基的原则相悖?--維基小霸王留言2014年5月11日 (日) 12:16 (UTC)回复

如果在台湾地区满足公有版权的话,或者还可以以“合理使用”上传,不过只能限制30秒长。——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5月11日 (日) 12:46 (UTC)回复
(-)反对m:Free_knowledge_based_on_Creative_Commons_licenses--Liuxinyu970226留言2014年5月12日 (一) 04:35 (UTC)回复
(!)意見:其實有中文說明:「本樂曲係由著作權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附設國家交響樂團及國立實驗合唱團所演奏及演唱,經同意授權 僅供非營利下載使用」。該說明的意思是,此版本同意在非商業使用的前提下利用,但該著作權人不能主張對中华民国国歌擁有著作權。因為這首歌曲的原詞是1924年6月16日由孫文所做,曲是程懋筠所做,在1929年公布,所以著作權早就過期,就法律而言,總統府的版本也是重製版。因此,任何維基人完全可以自己製作一個演唱版、演奏版、重新編曲版、搖滾版等N種版本上傳到維基,只要註明原詞曲創作者和著作日期即可。--金剛不壞留言2014年5月17日 (六) 20:45 (UTC)回复
Sakamotosan,如果著作權擁有者確實聲明CC-BY-NC,是否仍受30秒限制?--Towatw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7:34 (UTC)回复

Hello. I'm sorry for the English. Please help translate my note if you think it is of use to your community. In response to multiple requests from users,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legal department has prepared a new wikilegal note about the laws governing Fair Use in the United States at m:Wikilegal/Primer on U.S. Fair Use/Copyright Law for Website. (This is also in English, but is marked for translation, if you'd like to help.) We wanted to be sure you were aware, in case it is of use to you, since local exemption doctrine policies must accord with US law and the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project content is predominantly access (if any). Thanks for all you do. :) --Mdennis (WMF)留言2014年7月11日 (五) 14:13 (UTC)回复

請協助翻譯Wikipedia:合理使用/草稿的翻譯工作

原標題:提議將Wikipedia:合理使用提升為WP:指引

如題。最近上傳了幾個合理使用文件後發現,這項在英文維基百科的內容指引在中文維基百科並不是一項指引。故提議將WP:FU提升為WP:指引,不知道各位怎麼看?--Bowleerin留言2015年12月27日 (日) 10:37 (UTC)回复

(※)注意,英文原文的翻译仍有很大空缺。--Techyan留言2015年12月27日 (日) 10:49 (UTC)回复

(:)回應@Techyan:的確有空缺,先前沒注意到這點……不過希望有人可以協助翻譯至Wikipedia:合理使用/草稿,那我新增公告至公佈欄。--Bowleerin留言2015年12月27日 (日) 11:22 (UTC)回复

(※)注意Wikipedia: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仍不是方针。--Wcam留言2015年12月28日 (一) 01:47 (UTC)回复

但愿不要像WP:PD那样翻译不完。--1=0欢迎参与WP:哲学专题 2015年12月30日 (三) 09:30 (UTC)回复

Draft空间中的合理应用问题

首先,请大家看一下一个编辑记录:特殊:diff/38844446

其次,我应该承认,根据WP:NFCC,Jimmy Xu的机器人没有做错。但是我想问的是,类似于这种侵权重写的情况,是否可以使用合理应用的图片呢?或者说,现行方针是否有可以豁免的空间?--Miao233AEPE 1IPBE留言2016年1月24日 (日) 11:28 (UTC)回复

之前在/temp写就没这事……Liangent留言 2016年1月24日 (日) 19:44 (UTC)回复
是。这是一个新问题。--Miao233AEPE 1IPBE留言2016年1月25日 (一) 04:02 (UTC)回复
不覺得是個問題,圖片就不能等草稿扶正後再放入嗎?有那麼急嗎...就像草稿頁裡分類建議先用[[:Category:xxxx]]的方式,版權圖片一樣可以用同樣的方式先放連結就好。--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1月26日 (二) 19:53 (UTC)回复
同意Liaon98。--Wcam留言2016年1月26日 (二) 20:01 (UTC)回复
那我可否将这作为共识,修订相关方针指引?--Miao233AEPE 1IPBE留言2016年1月27日 (三) 04:10 (UTC)回复
有什麼要改的嗎?本來的指引不就寫版權圖片只能在條目空間合理使用嗎--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1月27日 (三) 04:38 (UTC)回复
我的想法是在WP:草稿的“准备草稿”里面注明“非自由版权的图片,请以[[:file:文件名]]的形式引用。如果没有其它条目引用该图片,请暂时不要上传该图片。”这样,大家对这个的把握也相对清晰一些。--Miao233AEPE 1IPBE留言2016年1月27日 (三) 06:28 (UTC)回复
如果过几天还没有反对意见的话,我就按照我的这个想法修改了。应该没问题吧?--Miao233AEPE 1IPBE留言2016年1月30日 (六) 16:45 (UTC)回复
(+)支持--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日 (二) 11:20 (UTC)回复

已做出修改,如有不同意见,请迳直回退并在这里进行讨论,谢谢!--Miao233 RBEEPE 1IPBE留言2016年2月3日 (三) 10:53 (UTC)回复

有關Wikipedia:合理使用的問題,多少字的引用算是「簡短地引用版權文字」?

Wikipedia:合理使用的「文字」段落有提到:「簡短地引用版權文字來描述論點、輔助說明、印證某概念或觀點,都可能屬於合理使用。」想問一下,一般而言,多少字的引用算是「簡短地引用版權文字」?或是佔原版權文字的多少比例算是「簡短地引用版權文字」?謝謝

--Wolfch (留言) 圓周率協作中 2017年4月26日 (三) 10:47 (UTC)回复

以法院认定为准。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4月26日 (三) 11:17 (UTC)回复
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确实是法院说了算,但维基百科对合理使用的要求采取比美国版权法更严格的规定。en:WP:COPYQUOTE指出,如引用较短文字可传达相同的信息,则不得引用较长的文字。由于引用文字的具体个案千差万别,如何算是「簡短地引用版權文字」无法简单用字数衡量,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Wcam留言2017年4月26日 (三) 12:14 (UTC)回复
大陆我记得是比例原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4月26日 (三) 12:20 (UTC)回复
舉例在此(@It's_gonna_be_awesome:不好意思,借用一下)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中的「定義」段落最後有「許多父母會有疑問,孩子在看電視或打電動時常常一坐就是幾小時,可是靜態的看書、畫畫就沒有辦法,可能幾分鐘就喊無聊。不過不同的活動所需的專注度原本就有差異,電視與電動因為畫面不停的變換,加上各種視覺吸引的效果,只需要維持短暫的注意力就能持續進行,但在要求較長專注度的工作或是活動時就無法進行。[25]」
而參考資料03注意力不足過動症.pdf的第15頁為「許多父母會有疑問,孩子在看電視或打電動時常常一坐就是幾小時,可是靜態的看書、畫畫就沒有辦法,可能幾分鐘就喊無聊,這樣到底是專注度不夠,還是只是沒有興趣。這個差異性在於,不同的活動所需的專注度原本就有差異,電視與電動因為畫面不停的變換,加上各種視覺吸引的效果,只需要維持短暫的注意力就能持續進行,但在要求較長專注度的工作時就會露出馬腳。......」資料共有53頁。
--Wolfch (留言) 圓周率協作中 2017年4月26日 (三) 13:11 (UTC)回复
我认为这样的引用是不可以的。除了注明出处外,引用应当使用适当的格式(例如使用{{cquote}}等模板),使读者一望便知是引用文字。此处的条目正文不应原封不动照抄来源文字,应当立即移除并用自己的话重写。--Wcam留言2017年4月26日 (三) 13:18 (UTC)回复
這篇文是屬於台灣的公有領域。政府的立場是鼓勵散播正確資訊的。=) --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4月26日 (三) 14:14 (UTC)回复
台湾并无法律规定一切政府作品都属于公有领域。另外,该书著者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醫學部,不是政府作品。--Wcam留言2017年4月26日 (三) 14:19 (UTC)回复
那再舉一個格式應該沒問題的例子:
以下為一位成人ADHD患者的心聲以及對治療方式的爭議之看法。
(取自《家有過動兒:幫助ADHD孩子快樂成長》一書之書評。)[19]
以下是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597713訪客的書評
「書評寫至此,我想說聲謝謝。我還記得大約四年前的我,光是要寫一篇一百多字的短文就要花上我超過兩個小時的時間。在那時,我經常遇到詞窮或是文句不通順的問題。文章常常寫到後來,我自己都看不懂自己到底在寫些什麼。歷經四年多不間斷的治療與自己的努力,這篇早已超過一百字的書評大約只花上半個小時的時間。這裡並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我從這樣的變化中看見了自己進步的軌跡。很高興當初的我沒有誤信偏方。
謝謝所有投入治療ADHD的相關人員,謝謝你們幫助我們的父母,學會用科學的角度看事情,讓這些天真的孩子們不再遭受主觀的道德審判。」
--Wolfch (留言) 圓周率協作中 2017年4月26日 (三) 15:51 (UTC)回复
我认为这种情况应该考虑引用文字在上下文的重要性,如非至关重要,则不应引用。Wikipedia: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第8点:只有当其呈现将有助于加深读者对条目主题的理解,而其缺失将妨碍理解时,非自由内容才能被使用。--Wcam留言2017年4月26日 (三) 16:08 (UTC)回复
謝謝Wcam的說明--Wolfch (留言) 圓周率協作中 2017年4月26日 (三) 22:10 (UTC)回复

为什么不属于合理使用有第四点?第四点有什么根据?

https://zh.wikipedia.org/wiki/Wikipedia:%E5%90%88%E7%90%86%E4%BD%BF%E7%94%A8#.E4.B8.8D.E5.B1.AC.E6.96.BC.E5.90.88.E7.90.86.E4.BD.BF.E7.94.A8南极熊 吃企鹅还是吃冰块 2017年7月19日 (三) 01:42 (UTC)回复

"不屬於合理使用"的內容只是舉例吧。--Wolfch (留言) 歡迎參與今年的動員令 2017年7月19日 (三) 02:33 (UTC)回复
违反Wikipedia: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方针第8条。--Wcam留言2017年7月19日 (三) 03:00 (UTC)回复
为什么违反第八条?南极熊 吃企鹅还是吃冰块 2017年7月19日 (三) 06:58 (UTC)回复
受到版权保护的「不是特別有名的藝術家的普通作品」,很明显与文化大革命这一主题的关系不甚密切,缺少这样一幅图片不会影响读者对文化大革命这一条目的理解,因此不宜用在文化大革命条目中。但如果该作品值得建立独立的条目,则图片或许可在该条目中合理使用。--Wcam留言2017年7月20日 (四) 01:48 (UTC)回复
那么为什么非要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的而不是任何时候或其他时候?@Wcam南极熊 爱吃企鹅冰块 2017年7月20日 (四) 02:56 (UTC)回复
一个命题成立不意味着它的否命题成立。--Antigng留言2017年7月20日 (四) 03:14 (UTC)回复

台灣維基人很多上傳的照片都涉及到FOP政策,若提刪則影響甚廣,你們有何意見?

維基共享資源在FOP政策執行上,對台灣的認定是我們沒有FOP的版權,一旦上傳就會被人提報刪除。因此,我準備根據他們的討論去執行,但涉及廣泛,只要是在公共空間拍攝的塑像、紀念碑、裝置藝術,甚至於看起來像是藝術品的(請見Jeff G.提刪理由及說明),皆被列入提刪對象。如此一來,對台灣維基人的權益影響甚鉅,故前來詢問你們,同時我也在Commons:Village pump/Copyright展開討論,建議你們前往。--Kai留言2018年6月10日 (日) 16:40 (UTC)回复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所以,你对这个台湾地区的建筑、雕塑拍,没毛病。你拍的时候带上什么政府标章也没毛病(第五十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退一步而言,可以拿著作权之最小使用(De minimis)的解释的,我相信台湾地区也有这样明确的案例。所以,提删不要太激进,我想影响没那么严重。--云间守望上海地铁25周年 2018年6月10日 (日) 23:24 (UTC)回复

我知道我這麼做太偏激(激進),我也知道這存在很大的爭議,但我不是沒有作為的。因此,我向所有的台灣維基人說:

  • 之前在Jeff G.討論,還有在管理員Túrelio有討論,台灣的法律允許在公共空間拍攝任何照片,問題是:「我們要如何舉證是否擁有版權?」關於這個問題,他們主張的立場是:若沒有版權證明,那麼就不是他們的問題。
  • 但是我發現他們的問題是,維基共享資源在FOP政策對台灣採取不允許在公共空間拍攝未知版權的他人作品,例如:塑像、紀念碑、裝置藝術……等之類,如此就會有很多台灣照片都不符合FOP,被提刪的照片也就會非常多。

遺撼的是,維基共享資源不在意這個問題,因為版權證明是上傳者的責任,也就是說,無法舉證就會被刪除。現在我也有在維基共享資源討論,如果你們不希望被FOP政策給刪除照片,你們有什麼很好的建議來解決這問題?再者,我對FOP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因為他們執行上有不一致的標準,這正是我向你們討論的原因,以避免爭議。--Kai留言2018年6月11日 (一) 10:06 (UTC)回复

哀!唉!我看照片不想被刪除,最好的辦法就是根本不上傳到共享資源,照片拍好了,自己留作紀念就好。我被刪了幾張照片後,就沒有什麼意願上傳其他照片了。上傳照片也是需要花費心力的(要想出適當的名稱、要想出如何描述這張照片、要添加適當的分類、要找出它的經緯度......),為什麼善意的貢獻總要被這些條款曲解為惡意的侵權呢?拍攝與上傳這些照片難道可以賺錢嗎?-游蛇脫殼/克勞 2018年6月11日 (一) 11:52 (UTC)回复
@克勞棣:可以啊。CC-BY-SA允許商業使用。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1日 (一) 14:30 (UTC)回复
@Sanmosa:那也是維基在賺錢,不是我賺錢。-游蛇脫殼/克勞 2018年6月11日 (一) 14:56 (UTC)回复
@Sanmosa: 只要違反FOP政策,對於CC-BY-SA允許商業使用,也一樣會被刪除照片。因為任何照片的畫質多好,或是你拍攝的角度多麼專業,還是苦等多久時間才捕捉到瞬間美感,只要你拍攝的物品(通常是與藝術有關)遭人質疑版權,FOP政策會一律通殺,所以維基共享資源對版權的嚴格程度高於台灣的著作權法,光是我個人就已經被FOP政策給刪除三張照片。--Kai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9:52 (UTC)回复
  • (?)疑問我覺得奇怪,既然台灣的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對於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合理使用),則美術或建築著作本身的著作權人是誰根本沒有影響,只要拍照、攝影的人能證明是自己所拍(是著作人)不就可以了嗎?舉證方式可用exif檔證明。FOP政策更怪,依前述法律條文,台灣哪有不允許在公共空間拍攝未知版權的他人作品?User:Cyora0815 2018年6月12日 (二) 06:50 (UTC)回复
  • (※)注意在此澄清一下,c:Commons:Freedom_of_panorama#Taiwan_(Republic_of_China)的文本最近有所修订,已经可以允许建筑物和雕塑作品的照片。Kai所提出问题的前提已不存在。--Wcam留言2018年6月11日 (一) 23:01 (UTC)回复
  • 我認為,上面有的人錯誤理解台灣法律了。「重製」包括攝影,因為《著作權法》第3條寫了,「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Photo-taking is considered as reproduction. 因此假如有人提刪之後,而沒有人能證明照片內某物確實是自由版權,就只能刪除了。FOP最近的修訂,恕我不能認同。希望有台灣律師能提供專業法律意見。--Roy17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4:24 (UTC)回复
当你上传一张你自己拍摄的照片,并同意依據CC-BY-SA-3.0协议授权,意味着你允许不特定人士拿去商業使用(但必须署名并以相同协议分享),而不会侵害著作权。--Wcam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5:21 (UTC)回复
  • @Wcam:我早已看到你引用而讀過了。章氏乃一法律學者,一家之言,只可參考。而經濟部另有FAQ可參考,12,「15. 著作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提到「目前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因此,我的理解是:
  1. 對有版權的建築/戶外美術作品拍照,「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但不可以商用,因為「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除外)」。
  2. 第1條正確的話,也許可以說這些照片的license等同於CC-NC?
  3. 第2條正確的話,那麼CC-NC算不算free?free的才可以放commons對吧?
  4. 因此我的猜想是,拍台灣non free物品的照片可能不算free,所以不能放commons。
  5. 但還有一個問題,假如一張照片,並非單純為了重製某一藝術品,譬如我在遙遠的地方拍攝一座建築物,建築物前面有1尊nonfree雕像,雕像只佔畫面百分之幾,我把照片做成明信片拿去賣,這算不算「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那尊雕像)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呢?(其它情形,我的猜想是,假如我近距離拍那座雕像做成教科書的引用圖片,可以,但做成明信片拿去賣,不行,做成我個人攝影集的其中一頁,也不行。)--Roy17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5:26 (UTC)回复
@Roy17:从经济部FAQ文字中得不出你的第1条「對有版權的建築/戶外美術作品拍照,不可以商用」的结论,因此这也只是你的一家之言。假设你不是法律学者,则参考价值应远远不足章氏的观点。假设你的第1条正确,那么你的234条也应正确,但我不认为你的第1条正确。第5条,应该是不算,理由可参见c:COM:DM。--Wcam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5:36 (UTC)回复
另请参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21205b號函釋:「所詢拍攝「台北101大樓」(僅限大樓外觀,不包括大樓內部) 之照片並將其製成明信片販賣,依前揭規定,無須取得著作權之授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10300078800號:「拍攝台北101建築(僅限大樓外觀,不包含大樓內部)之照片,並將其製成明信片或類似之板狀物之行為,非屬第58條所規定之四款除外情形,故任何人均得利用,因此不構成著作權侵害。」--Wcam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5:57 (UTC)回复
  • 101大樓是建築,不是美術著作呢,建築只要不搞山寨建築就不違法,模型/鑰匙扣都合法。我受你啟發,搜索到幾條關於美術著作的公文,讀了之後,我的理解是,似乎只有原汁原味的重製(複製/模型/完完全全的翻拍)才不算合理使用,否則都可以合理使用,而且台灣這個合理使用,包括商用,而不是老外的fair use,只需要標明著作人,著作人不明的就不需要。我的理解,以戶外小黃鴨巨型氣球做例子,假如我拍一張照片,畫面單純是小黃鴨,那就不可以合理使用,但如果畫面還有小黃鴨附近的湖光山色/建築物/人/任何其它背景,那麼即使小黃鴨佔據畫面很大部分,是畫面主體,也可以合理使用。參考1[9][10]。--Roy17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6:44 (UTC)回复
感想提供以上信息。您所提供的電子郵件990514b里说:「倘所詢之公共藝術作品是屬於上述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利用人無論是拍攝、使用於出版的書籍中、放在網路上或當成電視劇背景(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均得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付費,但利用人仍應依本法第64條之規定,明示其出處。」因此拍摄一張照片,畫面單純是小黃鴨,仍属可以使用。对于立体艺术作品进行拍照(成为平面摄影作品),是完全没可能做到「原汁原味的重製」的。对于你上条中的其他观点,没有异议。--Wcam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8:09 (UTC)回复
再举一例,虽然不是台湾的例子,如果拍摄北京天安门毛泽东像,并裁剪成只包含该油画的图片,我的理解是根据台湾著作权法是侵害著作权,因为此图片是对平面艺术作品进行「原汁原味的重製」,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摄影作品」,属于第五十八條中不得使用的第四款情形。--Wcam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8:30 (UTC)回复

@Wcam: 你說的話始終沒有回答到問題,請你看管理員Túrelio說的話,他就是需要版權證明。問題是,我告訴他:「這座紀念碑是日本統治台灣時留下的產物,你是叫我找誰取得版權?」結果照片依然被刪除。如果真的因為FOP政策不允許圖片是拍攝紀念碑,為何Washington Monument可以被允許,這就是為什麼我說他們有不一致標準的原因。--Kai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20:31 (UTC)回复

閣下跟管理員Túrelio說的討論是發生在今年4月,c:Commons:Freedom_of_panorama#Taiwan_(Republic_of_China)的文本更新是在今年6月10日,所以對方當時參照的可能是過去的FOP文本。現在FOP文本已更新,閣下可以再次提出復原申請。--祥龍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22:22 (UTC)回复
(~)補充:根據那則討論,管理員Túrelio發表的是他個人的看法,他當下對臺灣FOP的認知,而且對方後來也是要求到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onument for the Yoshino Immigrant Village in Ji'an.jpg找其他人來參與討論來看如何處置這張照片。而最後該照片依然刪除也是因為當時的FOP文本的關係(該討論在2018年6月9日結束,結論為刪除(管理員Commons:User:Srittau),隔天文本才修改)。而既然FOP文本已經修改,原先的刪除理據已不成立,可以推翻原先結論。所以現在該做的應該不是糾結在那個依據舊FOP文本的討論上,而是提出還原申請。--祥龍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22:39 (UTC)回复
@Pbdragonwang: 請你仔細看清楚Túrelio說的話,再來評論我是不是在糾結。他的言下之意,就是我上傳的照片只要有涉及到FOP,我必須舉證給他看。既然因為是FOP才被刪除,那麼就不會因為提出還原申請,他們就不需要我提供版權證明。我現在該做的就是先弄清楚,哪些照片是不符合FOP,如此才能避免被刪除。--Kai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2:48 (UTC)回复
(~)補充Washington Monument(該記念碑即使視為「Artworks and sculptures」也已經進入公共領域,該碑於1884年12月6日峻工)可以被允許是因為符合FOP,「File:Monument_for_the_Yoshino_Immigrant_Village」照片被刪除是因為舊的FOP文本認為在臺灣拍攝的「artistic works」不符合FOP。對方當時是依據舊FOP文本,認為除非該被攝物證明已經進入公共領域(PD),否則會有侵權疑慮。強調是日本時代立的碑不代表雕刻者已經死亡並完成保護年限,閣下向對方抱怨很難求證(So you tell me, how to know "who" died more than 50 years?),但著作權是否持續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後面閣下雖然舉了資料,但對方看不懂中文,所以才希望你在刪除討論中找其他人來發表意見。該管理員的處置並沒有太大問題,沒有雙重標準。
現在FOP文本已更新,所以室外立體美術著作已不用考量著作權問題,那個討論所要考量的著作權存續問題已不是要擔心重點。--祥龍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23:17 (UTC)回复
@Pbdragonwang: 既然如此,那麼為什麼你對我說這麼多,卻不直接告訴我如何舉證呢?我明白你說「該管理員的處置並沒有太大問題」,你意思是指TúrelioSrittau二位管理員對FOP的判定是沒有問題,那麼我會依照他們的判定,對台灣的照片審查哪些是不符合FOP(提刪不符合FOP的照片)。--Kai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2:55 (UTC)回复
就現在已經沒有舉證的必要了啊。過去是「Not OK for artistic works」,現在是「 Not OK for indoor works and outdoor 2D artistic works」,所以立在戶外的紀念碑已經沒有爭議了。你根本就沒有看懂我說的話,我說的是他們的判定在「」規範文本下沒有問題,但是歸範已經改了。要提刪請依照新規範走,提刪那些「indoor works and outdoor 2D artistic works」的照片。--祥龍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3:19 (UTC)回复
既然你知道我沒有看懂你說的話,可是你現在說的話,我依然也沒有看懂。你可以說更清楚一點嗎?比如說,過去在Jeff G.討論以及管理員Túrelio的討論,再加上管理員Srittau對FOP的判定,而且你也說他們沒有問題。--Kai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3:23 (UTC)回复
我說的是「當時」沒有問題,不是「現在」!注意時間點!規定已經改了!現在那些紀念碑的照片在新規範下是OK的,你可以去提出還原申請。--祥龍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3:27 (UTC)回复
你言下之意是,如果我有這個問題,我應該找「對於版權有瞭解的維基人」去詢問,因為規定是他們這些人所更改的,是嗎?--Kai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3:34 (UTC)回复
我實在不知道要如何跟你溝通。已經跟你說了,「規定」已經改了,紀念碑(室外非2D美術著作)的照片現在沒有問題了,不用去證明紀念碑著作權保護期間存續問題了。可是你卻一直執著在「如何舉證」這個現在已經沒有必要去做的事情上。如果你還是看不懂,就請你完全無視我的留言。--祥龍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3:40 (UTC)回复
(+)同意祥龍的敘述,規定變更後已無需證明著作權存續,可以結案了。--章安德魯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4:46 (UTC)回复
@Pbdragonwang: 因為我不像你對版權這麼有瞭解,你不能因此就批評我執著在如何舉證。你說不需要證明,這不等於我不需要瞭解版權,你懂我在問什麼嗎?我建議你,如果你沒有耐心,那麼請你不要自己出來對人回答,因為不是每個人都像你這麼聰明。--Kai留言2018年6月18日 (一) 15:39 (UTC)回复

為何使用標誌用於辨識該團體或商戶 也不符合合理使用?

有一些頻道標誌多年來不斷更換,而標誌也是辨識該團體或商戶不同時代的變遷,協助條目內文作出批評及分析。不過為何有用戶當成「不符合最小限度使用」?那些標誌已經成為歷史了,已符合最小限度使用,而且沒有其他條目使用。 如果不容許展示標誌的歷史沿革,相信很多條目也會受影響。-- Wpcpey留言2019年4月9日 (二) 06:16 (UTC)回复

以上例子中仅是纯粹罗列历史标志,而条目中并无相关针对性评述,无法起到「協助條目內文作出批評及分析」的作用,缺少不影响读者理解条目主题,属违反WP:NFCC#8的过度使用。--Wcam留言2019年4月9日 (二) 11:57 (UTC)回复

對於一般讀者,以至自己而言,罗列历史标志能夠進一步了解條目主題。可以解釋文字不能提供的內容。一味盲目跟從規則,難怪已經趕走不少編者--Wpcpey留言2019年4月9日 (二) 13:08 (UTC)回复

仅仅罗列一堆标志,而条目正文中却提都不提,何以進一步了解條目主題?图片是为条目正文服务的,维基百科首先是自由的百科全书,过度使用非自由内容是绝不当允许的。--Wcam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14:27 (UTC)回复

或網頁上的地圖

使用從地圖冊掃描出來的地圖,或網路電子地圖[谁?],用來說明圖中的地區(請使用開放街圖等自由作品)。

媒體圖片能否以合理使用之形式來上載

請問香港01香港獨立媒體香港蘋果日報這三間媒體的圖片能否以合理使用之形式來上載到中維?另外請問立場新聞的直播影片截圖能否上載到中維?感謝。--SCP-2000留言2019年8月15日 (四) 16:50 (UTC)回复

  • @Wcam:希望閣下能前來討論。謝謝。--SCP-2000留言2019年8月15日 (四) 17:09 (UTC)回复
  • 雖然可以,但每個條目最多只限1-2張,因為使用過多圖片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再且同一條目有太多事件發生,未能有足夠圖片補充。比較可行的方法是請求有關媒體,如立場新聞facebook直播明確以「共享創意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4.0 國際通用版(CC BY-SA 4.0)」這一開放授權釋出,並符合commons的標準。--Wpcpey留言2019年8月16日 (五) 01:55 (UTC)回复
非自由图片必需符合WP:NFCC方针全部要求方可使用,而部分要求需要根据各个图片在条目中使用情况而具体分析是否符合。例如某图片在条目中仅仅用作简单配图而正文毫无提及,则因违反WP:NFCC#8而无法使用。--Wcam留言2019年8月17日 (六) 04:00 (UTC)回复

杂志封面图片的使用问题

一些杂志(如三联生活周刊)的封面图片来源是来源于一些图片公司(如视觉中国),并只做不该图片本意的修改(如剪裁、封面格式等),这样的杂志封面可以上传吗?--NeverEndJ留言)2019年9月12日 10:39(UTC)

非自由杂志封面图片通常只可用于相应杂志的条目起辨识作用,且必需符合WP:NFCC方针全部要求。--Wcam留言2019年9月12日 (四) 11:33 (UTC)回复

用合理使用圖像來說明商標中之形狀問題

請求理由已消失:

由於已釐清問題所在,且爭議已獲解決,故無方針修訂必要。-- 娜娜奇🐰楓香花茶(宇帆·☎️·☘️2020年8月26日 (三) 09:53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我認為,商標本身如果不呈現,也無法「看到」其中描述的形狀,因此我必須要先Show出商標,才有辦法說明商標內部元素阿,如果用自由版權圖片替代就不是商標本身了阿,要怎麼「替代」?如果可以「替代」那自由版權圖像就已經不是「商標」本身了,那麼這樣放突起不是毫無意義,這樣在條目描述上難度極高。 另外,我想跟User:Wcam談談,為何在不詢問來龍去脈的狀況下惡意扣帽子扣下「濫用」字眼,我感到非常憤怒,雖我直接將其發在摘要上不妥,直接被Mys_721tx警告,我除了無奈還能甚麼。
我要說正話了
如果禁止使用商標圖像來描述商標中的形狀,建議直接立方針,禁止使用商標圖像來描述商標中的形狀,否則我覺得該等爭議非常不公平。-- 娜娜奇🐰楓香花茶(宇帆·☎️·☘️2020年8月24日 (一) 16:22 (UTC)回复

已在此回应。另外「使用商標圖像來描述商標中的形狀」违反WP:NFCC#1,无需再专立方针。--Wcam留言2020年8月24日 (一) 16:39 (UTC)回复
(:)回應Wcam感謝說明,了解。但是如果僅是對條文的誤解,也用不到「濫用」的警告級別吧,我又沒在條目中塞十萬張圖片,怎麼直接稱我「濫用」呢?-- 娜娜奇🐰楓香花茶(宇帆·☎️·☘️2020年8月24日 (一) 16:49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超過1000個合理使用圖片突然被刪除

今日發現管理員@蟲蟲飛:突然將至少200多個條目的合理使用圖片被刪除,原因為“沒有填寫任何合理使用依據”。不過有關的合理使用圖片已經上載多年,而當時的標準與現時不同。如果要逐一填寫依據,恐怕要花大量時間(恐怕1個月都無法完成),希望大家能幫手有工具,能夠自動將相關的合理使用圖片复原,無理由是用人手逐一更新模板嗎?--Wpcpey留言2020年11月1日 (日) 09:26 (UTC)回复

数个货币模板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的模仿,及兼谈人民币著作权问题

早前我在维基共享资源提出了有关人民币图样著作权问题的讨论。我当时的论点是人民币图样由于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公告中(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4号),而该公告有行政性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继而人民币图样(至少在公告中的图样)属于公有领域。【详细论述还请参阅原讨论页】

然而我发现中文维基百科中使用了非常令人疑惑的表述(正如前述维基共享资源讨论页所述,包括为何要向几家商业银行寻求许可、以及为何要每年更新授权协议),这是我本次提出的新话题的主要论点。

Template:Money-RMB,2021年11月14日 (日) 10:15版本之固定链接已由@TimWu007回退到@Chubit修改前的版本(当前:T:Money-RMB)。但是我发现新台币和英国货币模板中存在同样的问题:

我认为“每年更新”的表述和列举商业银行的行为是人民币和新台币模板对英国货币模板的错误且过时的模仿。

英维上存在同名模板(推测为中文维基制作模板的基础),正如其讨论页中所指出的,以及英维当前模板的文案说明,对英格兰银行的货币而言,寻求每年的更新已无必要。在英维作删除相关表述修改前,相关的许可亦有可供参考的编号。而中国大陆和台湾的货币规定中应当并无每年寻求许可的要求,相关所谓“已获许可”也未见证据。据此,我相信人民币及新台币模板中相关且无许可参考的表述是对这一英维旧表述错误且过时的模仿。

据此,前述新台币模板似也应回退到Chubit修改前的版本;英国货币模板应对照英维的文案作出更新。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币模板在回退后已难以称得上是著作权标签,其相关链入页面的摘要和授权协议似乎也应当更新或回退到Chubit修改前的版本。

然而,按照我的观点,人民币图样有属于公有领域的可能性。我注意到Talk:新臺幣#新臺幣樣本照片合理使用問題中存在“1980年以后的人民币的设计,均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负责,是法人版权,有效期50年”的观点,也注意到Template_talk:Money-RMB中链接的存废讨论中有和我持相似观点的人士。故希望也借此机会讨论中文维基百科对人民币图样著作权的态度。

希望得到大家的意见。 --Teetrition留言2022年4月28日 (四) 12:52 (UTC)回复

 完成:已将{{Money-TWD}}回退到Chubit修改前的版本。Chubit曾有大量胡乱修改版权标签模板的行为且曾因此被封禁。{{Non-free currency-UK}}中的文字请您勇于更新。--Wcam留言2022年4月28日 (四) 19:48 (UTC)回复
(!)意見,我注意到英维上的Template:Non-free currency-UK模板中有关向几家商业银行分别寻求许可的表述由一名用户添加且未见具体理由或讨论,我个人认为“Separate permissions and licences would need to be sought separately from …”的表述也与该模板中“without the need for separate licensing authorisations”的表述矛盾且向商业银行寻求货币著作权许可难以理解。结合中文维基百科Chubit修改前的版本并无相关向商业银行寻求许可的表述之事实,我拟于3日后删除掉模板文案中的下述红底内容:

注意:根据英国伪造货币法案(Forgery and Counterfeiting Act 1981, section 18 (1)), 任何人只要重制英国纸钞的全部或部分,无论是否依据正确的比例,或根据什么理由,即构成伪造货币。但获得发行银行的书面许可者除外。在维基百科上的展示的英格兰银行纸币,是经过了英格兰银行的许可(ref. FCA/9292C),本授权协议需要每年更新。
需要分别向劳埃德银行集团(代表苏格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克莱兹戴尔银行、爱尔兰银行(北爱尔兰)、第一信托银行、丹斯克银行 (北爱尔兰)和阿尔斯特银行寻求单独的许可和执照。

修改后的部分仅作禁止制作伪钞的提示之用。
(&)建議,如果有关人民币可能属于公有领域的讨论无果,基于使用合理使用标签更为保守和安全之原因,人民币图样的文件应继续使用合理使用标签。而正如我之前所说,人民币模板{{Money-RMB}}在被回退后因其仅列举了与著作权无关的法律条文而失去了合理使用标签之作用,故其链入的文件页面似应全部(时间所限,仅随机检查了部分链入页面当前的情况)回退或撤销至Chubit对文件说明页修改前的版本。--Teetrition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5:02 (UTC)回复
 完成,以上提及的模板文案及对应链入页面的修改已由多名用户完成。
(*)提醒:人民币图样著作权问题仍有待继续讨论。【另有可供参考的讨论:官方文件中的图片是否受保护?】--Teetrition留言2022年5月4日 (三) 03:56 (UTC)回复
根据目前的信息,人民币图样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将其视为非自由图片(即维持现状)是稳妥的做法。--Wcam留言2022年5月4日 (三) 13:45 (UTC)回复

新设全景自由有关方针

目前维基共享资源有关全景自由条款的各法域情况如下(仅列举相关中文地区):

  • 中国大陆 所有公共场所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均可。(法律字面上允许所有美术作品。但根据既有法院判决, 平面美术作品难以商用,共享资源已有相关待定提删案例。 立体美术作品很可能也存在问题。)
  • 香港 所有公共场所立体美术作品和工艺品; 大部分平面美术作品。
  • 澳门 所有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均可。(情况类似于中国大陆,但缺少相关判例)
  • 台澎金马
    • 起初, 建筑作品; 所有美术作品。
    • 2018年讨论后, 建筑作品和户外立体美术作品; 平面美术作品。
    • 2020年后, 所有户外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均可。
但是,根据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回复,以美术作品为摄影主题或拍摄重点的照片不符合著作权法第58条第4款的规定,不能专以贩卖为目的出售。各当时讨论及当局回复链接详见我发起的共享资源讨论,因而我提议修改回最初的样子即“ 建筑作品, 所有美术作品”。也欢迎各位在共享资源发表意见。
  • 新加坡 建筑作品和公共场所雕塑及工艺品; 平面美术作品。
  • 马来西亚 所有公共场所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均可。

参见:c:COM:FOP Chinac:COM:FOP Hong Kongc:COM:FOP Macauc:COM:FOP Taiwanc:COM:FOP Singaporec:COM:FOP Malaysia

由于上述许多法域中,拍摄平面美术作品而形成的照片不够自由而不能被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另如上所述,在台湾立体美术作品的照片也不够自由,但以兼容许可证发布的照片相较于受版权保护的完全的第三方来源的照片更为自由(参见英维方针),因而在此提议符合一定要求的照片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上传到本地(参考了日维方针草案(施行中)):

对于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美术作品的照片:

  • 被照片拍摄的美术作品受美国该物件所在地著作权法保护,并且该被拍摄物件不以兼容许可证授权或处于公有领域。
  • 被照片拍摄的美术作品在一般公众能看到的公共场所长期设置。作为前述条件的特例,对于位于台澎金马的美术作品,被照片拍摄的美术作品应在室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长期设置。
  • 由于该美术作品所在地的全景自由规定,该美术作品的照片不符合维基共享资源的授权要求而不能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

可以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上传到中文维基百科本地:

  • 低分辨率:(需要就此讨论)WP:IMAGERES对非自由图像的分辨率要求是10万像素,前述日维方针的要求是31万像素。由于前述“更为自由”的论述,是否有必要对这类照片略微放宽限制?
  • 在文件描述页使用{{全景自由}}模板,该文件同时使用兼容许可证授权。
  • 尽合理努力指明被拍摄美术作品的作品名称和作者,作者明确反对的除外。
  • 其余参照WP:NFCCP,在多大程度上放宽NFCCP的限制,还希望各位就此讨论。

略归纳日维方针草案条件如下:分辨率长宽乘积在310000以下、使用模板标记、注明出处、只能在条目命名空间使用、使用此类照片的条目与该美术作品有密切关系、1条目最多使用3张此类照片。

日维相关文件描述页可参考ja:ファイル:十弗駅看板.jpg模板链入页面

此外,是否根据各地规定对各地分别设置条件,仍值得讨论。

本案就我在共享资源前述有关台湾全景自由规定的讨论提出,届时共享资源中台湾户外美术作品的照片可能均不再能被共享资源收录,因而提出此案意图避免本地多数照片不再能被展示。--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7日 (六) 06:24 (UTC)回复

  • 本人發現有個別commons用戶對建筑作品的定義非常嚴格,連室內建築環境也不能保留。例子如台北101大樓。本人擔心這樣的修改會讓大量目前台灣的照片會有被刪除的風險。至於上传到中文维基百科本地,如果是維基人拍攝的話,可以參考哈里發塔的做法,使用原有像素的圖片。--Wpcpey留言2023年1月15日 (日) 14:10 (UTC)回复
    对于台湾,建筑外观一直可以上传到Commons,其著作权法第58条允许对建筑外观拍照后再行商业利用甚至售卖照片,只要不依据照片重建该建筑。本次Commons的提案只会影响到台湾户外的美术作品的照片(从允许到不允许)。至于建筑室内环境,c:COM:FOP Taiwan在另一位Commons用户修改前引用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回复指出,只要拍摄的建筑室内环境中没有出现明显的美术作品即无侵权之虞。(删除这句话也是合理的,台湾著作权法仅有户外的全景自由,室内照片如涉及明显的美术作品当然不能上传,如不明显可能可以适用c:COM:DW
    建筑作品以原有像素上传到中文维基百科的依据是维基百科遵守美国法,而美国法允许完全的建筑作品的全景自由故以原像素上传亦无问题,然而美国法中没有美术作品的全景自由。本次提案首先意在模仿日维解决台湾美术作品的全景自由问题,如果顺带对其他中文区有所贡献亦是最佳。在WP:全景自由中的论述及相关非自由内容利用方针下,不能上传到Commons的美术作品只能和其他非自由内容一样以合理使用方式上传到本地。在Commons的全景自由政策下,只要被拍摄物品所在国和照片拍摄国二者中法律较宽松者允许商用的全景自由,照片就可以被上传到Commons(当然,照片本身的著作权需要是自由的)。由于台湾著作权法第58条仅仅限制了以售卖方式利用户外美术作品的照片,与日本法的规定一致,故提案参考日维有限制地允许这些照片上传到本地。(在日维的方针下,对于这类照片的使用显然比中维现在的合理使用方针宽松。)--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16日 (一) 14:32 (UTC)回复
    參考2016年2018年2021年關聯建築物及場合空間之商議記錄,基於歷史及經驗等較難認為該案預計之改進可增進,是以廣泛關聯之標的物所面臨之風險並非其不合乎社區共識或許可條款,關鍵點是在於站務實際是否適切穩妥地對應到社區及標的物之情況。
    就如public domain在諸多實際上備受各種(語文圈)理解所反轉再反轉,public space及private space之於個案情況或聲索情況等差異,亦會左右到當期時之判讀——好比裁判結論如果是完全憑藉單一理解、不加整合既已在案之諸辨明論說,亦非遵循案例及先例等傳統與共議所得之認識,所謂避免「墮入法網」恐怕近似退無可退。
    如何界定在既已司法明晰等情下滿足合理使用等要求,而依舊有不合理地界定及使用版權限制定義或且重大地影響維基建設之目標,或許亦是一個當務之急。--約克客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02:47 (UTC)回复
    已详阅阁下所列三年的讨论,其中2016年所指中国大陆建筑作品的照片,Commons接受以带建筑作品署名的方式上传(在部分情况下还有豁免);2018年所指讨论涉隐私权问题而与著作权无关;2021年讨论即是我上面已经回复的台湾建筑室内环境问题。
    深知本案预期获共识及执行之艰难,单纯是以本次Commons台湾FOP修改及提删为契机而提出的提案。从社群的独立性而言本地亦无需对Commons中的动作一一回应。在本地方针下,以被拍摄的美术作品合理使用、照片以CC BY-SA等许可证上传本就是可以的,只是照片需要符合严格的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提案即意在放宽公共场所美术作品照片的限制。
    另有问题在于,Commons中于台湾户外设置的雕像的照片如被删除,本地相关条目(如条目本身就是在介绍这一雕像)如要放上雕像的照片, 因为Commons中不能上传而本地无法使用照片,要将他人拍摄的雕像照片以合理使用的方式上传到本地又恐违反WP:F10之第二条,这一矛盾似乎需要讨论加以解决。相关模板的链入页面所展示的使用模板情况似乎显示了中文社群对这类照片上传方式的不了解,即使不确立新的方针,在WP:全景自由论述页中按地区写入相关内容似乎也是可行的。--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03:28 (UTC),自行划线于2023年1月17日 (二) 04:31 (UTC)回复
大致赞同Teetrition的提案,并作如下补充:根据基金会版权方针,各维基计划的豁免原则方针应当考虑美国和本地维基的主要读者所在地(对于中文维基百科即为Teetrition上方所列举的相关中文地区)的著作权法律,故提案的限制应只限于位于中华民国和美国这两个不存在立体艺术品全景自由的法域的立体艺术作品。而其他地区,以丹麥哥本哈根的美人魚雕像照片为例,丹麦对于户外雕塑同样没有全景自由,但由于丹麦可认为不属于中文维基百科主要读者所在地,故该照片可在本地视作自由版权(惟不可以上传至共享资源)。--Wcam留言2023年1月19日 (四) 16:43 (UTC)回复
如果符合拍摄地FoP要求,不设置像素限制也行。--Leiem留言·签名·维基调查 2023年1月19日 (四) 18:05 (UTC)回复
@Leiem,打扰阁下,结合之前Wcam君的意见,提案可能仅会处理台湾这一中文区的问题,就拿台湾来讲,因为台湾仅仅不允许“专以贩卖为目的”,因而不是完全自由,所以不能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日文维基的做法是限制到31万像素上传到本地,而日本法的要求同样是仅仅不允许“专以贩卖为目的”。在这一具体情境下,不知阁下意见如何(如何设置像素限制)。--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20日 (五) 02:31 (UTC)回复
Teetrition在下认为不以贩卖为目的标注cc by sa nc即可。--Leiem留言·签名·维基调查 2023年1月20日 (五) 07:36 (UTC)回复
感谢阁下回复。“CC许可证授权的限制”和“实际使用的法律限制”还是存在区别。由于维基百科的内容“自由”的定性,结合模板的使用问题,可能还是不放开到NC为宜。况且法律只是限制“贩卖目的”而非所有商业目的。--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20日 (五) 13:53 (UTC)回复
这种情况应该可以弄个专门的模板。--Leiem留言·签名·维基调查 2023年1月22日 (日) 16:41 (UTC)回复

對於唱片專輯封面是否有必要提供互聯網鏈接來源?

這是我比較疑惑的點。因為唱片本身就是可供查證的出版物,出版物本身就是有效來源,那為何還要額外附加一條互聯網鏈接來源呢? 英文維基頁在06、07年有做過兩次討論:12。共識是唱片封面不必再次額外提供互聯網鏈接來源(所以此後英文維基的唱片封面即便未提供互聯網來源鏈接,也不會再被標記提醒刪除。)。模板中的label參數(即唱片公司)就是圖片的來源方與版權方。 中文維基是否可以沿用此方針?--Andrew318留言2023年12月21日 (四) 03:05 (UTC)回复

基本上同意,不可能要求一本书作为来源必须提供电子扫描版。不过为了方便查证,建议附上互联网来源。--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2月21日 (四) 12:24 (UTC)回复
我是認為有必要,畢竟用自家掃描機掃出來的成果肯定跟串流平台上的封面不一樣,除非上傳者有本事可以無中生有生出一張封面。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3年12月22日 (五) 17:08 (UTC)回复
有必要附上还是有必要强制附上。没完全看懂意思,是指必须声明材料来源(途径)吗,这我赞成。AI时代造假更容易了。--YFdyh000留言2023年12月23日 (六) 05:3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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