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封禁方针/存档2

Nivekin在话题“關於永久封禁”中的最新留言:14年前

申請封禁User:Atn13579

此人持續破壞中華民國等條目。—自由之大天使The Quibbler  2008年1月1日 (二) 12:37 (UTC)

 完成。—Isnow (留言) 2008年1月1日 (二) 21:33 (UTC)

這樣可以封禁嗎?

有個用戶過去為自己的作品(例如論文、演出、教材等等)、網站、甚至自己本人建條目,後相繼因知名度和重要性不足而被刪除,之後這用戶改為把自己的相關資料融入其他條目裡。以目前所見,條目中,他指稱自己的作品、網站,和他自己本人時,「名人」、「名師」、「知名」、「先驅」等溢美之詞不絕於耳,語調感性,那是可以的嗎?需要封禁嗎?(即使資料真實)如不,應該由他去嗎?—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15日 (五) 13:49 (UTC)

请指明条目。—Isnow (留言) 2008年2月16日 (六) 10:39 (UTC)
涉及上面談到那宗自我宣傳事件的條目約有十來個,其中包括:
該用戶在「8月4日」和「1969年」條目裡都加上了自己的壽辰,循此足可找到他的用戶名和藝名
餘下的涉事條目可以用他的nickname、藝名,和他的網站名做關鍵字一一搜尋到的了(恐引發報復性襲擊,我的用戶頁六天前曾遭匿名者惡意破壞)
不過話分兩頭,「自我宣傳」控罪的成立,到底是跟……
a)跟「張貼的資料的真實性相關」?還是跟……
b)跟「張貼者本身是不是相關資料的主角」相關?
如果答案是b)的話,那這些資料肯定是觸犯「自我宣傳」了
如果答案是a)的話,那他是不是真如他自己形容那麼「名人」、「名師」、「知名」、「先驅」則尚待攷證,暫時可參考的資料只有:
  1. 中文維基曾有該用戶的作品名、網站名、甚至他自己本人藝名的條目,後相繼因知名度和重要性不足而被刪除
  2. 除了他本人之外,暫沒有別的用戶主動撰寫張貼這位「名師」、「先驅」的資料。
  3. 在網上搜尋到跟這用戶(包括其藝名和網站名)相關的資料,大多數內文都是相同的,有理由相信是由同一個人的辛勤筆耕。—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03:42 (UTC)

剛剛才發現,這用戶曾在另一位知名度比他高的演奏家]的條目內掛上知名度不足的面板,不過提刪時被投票駁回—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05:25 (UTC)


這個更上層樓,「世界著名」—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05:36 (UTC)

一些意见:
  • 为了描述中立,「名人」、「名師」、「知名」、「先驅」,特别是“著名”不适合出现在任何条目中,包括这个个案。
  • 经讨论,隆中隱已因知名度不足而删除,相关的广告信息需要连带删除
  • 帐号的查封可以稍缓
Isnow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11:50 (UTC)
謝謝您的仲裁,這釋了我好些疑竇^_^
還想澄清一點:就這個個案看來,即使張貼的是自己本人的資料,只要資料真實,措辭中肯,還是可以張貼的,是不是這樣?
此外,一點意見,既然這個個案中的所有宣傳活動都只由同一個賬號而發,我想這個賬號以後的活動也值得留意一下
btw,剛發現了一項破壞性修改,沒頭沒腦的,所轉載文字來自這裡--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19日 (二) 06:11 (UTC)
这种破坏回退即可,相对严重的可到Wikipedia:当前的破坏求助。—Isnow (留言) 2008年2月19日 (二) 12:40 (UTC)

隆中隱User:Chk888,筆名草廬主人,其「相关的广告信息需要连带删除」的包括有「隆中隱」、「隆中草廬」、「草廬主人」、「吹鼓吹小站」、「二胡練功房」等關鍵字的資訊。--210.6.97.11 2009年5月20日 (三) 08:33 (UTC)

關於User:費勒姆

他編輯是很認真沒錯啦,不過老是回退掉我對WP:ZHREQ各子頁面之編輯,包括關於英語版本為A級條目之註解追加等,建議他公開解釋,不然將要求管理員封禁他三年。--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5日 (二) 12:45 (UTC)

申請封禁221.127.47.227

221.127.47.227擅自編輯本人的個人頁面,十分不禮貌,請管理員考慮封禁該用户。--Sfs031317 (留言) 2008年8月14日 (四) 13:57 (UTC)

小弟是管理員之一,根據本人判斷,此用戶編輯並非出於惡意,因此沒必要進行封禁,但閣下可在用戶頁註明「請勿在未經同意下編輯」。--Wrightbus ~威巴~ (客戸服務) 2008年9月2日 (二) 10:12 (UTC)

请管理员阅读封禁方针


请管理员在使用管理员的权利时,尽量保证方针。封禁前请确保阅读并理解Wikipedia:封禁方针

下面是封禁方针中对于IP封禁的规定:

  1. 对共享或动态IP地址的封禁一般应该短于对注册用户或者静态IP地址的封禁,主要原因是前者可能波及其他无辜的编辑者。
  2. 防止破坏性的行为,一般封禁期限为24小时,重复违犯则可以逐渐延长,最长一般至1个月。此种封禁一般不适合无限期封禁。

下面是我看到的一段封闭记录:

  • 2008年9月29日 (一) 17:33 Gzdavidwong (对话 | 贡献 | 查封) “202.177.97.131 (对话)”已被查封,终止时间为6个月 ‎ (屡次增加不实资料: 累犯) (解封)
  • 2008年8月29日 (五) 02:14 RalfX (对话 | 贡献 | 查封) “202.177.97.131 (对话)”已被查封,终止时间为1个月 ‎ (無故刪除條目內容: 中日文版累犯) (解封)
  • 2008年8月3日 (日) 00:08 T.A 白河 (对话 | 贡献 | 查封) “202.177.97.131 (对话)”已被查封,终止时间为2周 ‎ (無故刪除條目內容: 日語維基的累犯) (解封)

我的问题是,我们的封禁方针还在工作么?如果没有工作,是否要修订这个方针?否则管理员同侪们依照什么使用手里的权利呢?--用心阁(对话页) 2008年9月30日 (二) 11:41 (UTC)

我先压到一个月。我的意见是,如果要修改方针,那么对于长期的IP破坏者(时间跨度达到或超过一个星期的,比如上面那一位),且能看出其IP地址规律的,单个IP的封禁时间可以超过1个月。此外,如果要修封禁方针,那么最好把对地址段的规定写进去:因为地址段封禁的波及面更大,个人建议封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天,长期破坏者不得(且能看出IP地址规律的)超过一星期。—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9月30日 (二) 18:47 (UTC)
建議管理員在不明確如何行使管理員權限的時候,多用同理心想一想,再去決定如何處理。至於菲菇的提議,是否有先例可依?zzz......很睏 吵醒我 2008年10月1日 (三) 02:51 (UTC)
我个人的意见是宁可管理员多点工作,不要让许多用户在使用维基百科时受阻,另外我个人觉得在过去这段时间里许多管理员把“破坏”这个概念用得非常宽。有时新用户因为不理解维基百科的操作和规则,犯了三次错误,不获得任何解释就被定为破坏而被封禁;有时因为一个用户坚持自己的见解,因为讨论时冒犯了一些管理员,或者他的意见与大多数人意见不同,也被定为破坏。我希望管理员们尤其注意一下不要伤害新用户、尊重其他用户和意见以及在讨论的时候有耐心等规则和建议。一些管理员在被选为管理员之前对其他用户非常有耐心,但是在成为管理员之后变得非常不耐烦,请反思。谢谢。--Wing (留言) 2008年10月1日 (三) 08:00 (UTC)
非常抱歉,是我突然忘记了IP最长不能封超过1个月的方针,今后我会留意的了。另外,我赞成修改封禁方针,有些IP长期破坏用户封1个月远不足矣,也希望各位能多加巡查,最近的破坏实在是太厉害了,常常有条目被破坏了或添加了不恰当的内容好几天也没人发现。—瓜皮仔Canton 2008年10月1日 (三) 20:46 (UTC)

留意到最近有幾次封禁比較有爭議,我想提一個新建議,讓大家考慮可行性。Wikipedia:封禁方針(注意目前仍是未達成共識的方針)提到封禁目的主要是保護用戶、防止破壞、保證用戶權限,並賦予管理員決定封禁時間的權力。但封禁時間的長短大家的看法也許有別,個別管理員不一定理解封禁方針,封禁方針也沒有詳細指引及案例,就令到一些封禁與社群期望有別。,也因此我建議管理員只能自行決定7天內(或其他較短時間內)的封禁,多於指定時間的封禁交予社群限時討論以達成共識,避免管理員在封禁用戶上決定困難,也將較長期封禁的決策責任由管理員轉移至社群。屬於保證用戶權限的封禁爭議較小,可繼續讓管理員自行決定,但需要確保有申訴渠道。—Baycrest (作客) 2008年10月13日 (一) 04:54 (UTC)

可學日文版,來個 Wikipedia:用戶封禁請求或類似名稱。219.68.144.2 (留言) 2008年10月22日 (三) 09:38 (UTC)

补充封禁方针

鉴于近来发现的两起篡改投票的事件我建议补充封禁方针:篡改投票结果者被发现后立刻无限期封禁。--Wing (留言) 2008年11月19日 (三) 14:46 (UTC)

  • 首先要澄清「使用傀儡投票」是否算作篡改投票?其次,鑒於「封禁可否作為懲罰」有爭議,我認為初犯者如無合理解釋(例如一時錯手),視乎情節,封禁不多於1個月,再犯則加重封禁期。--Mewaqua 2008年11月19日 (三) 15:07 (UTC)
  • (-)反对萬一用戶真的不小心犯錯,還是有其他不明的原因(例如技術問題)怎樣辦?判決前請用同理心想想吧!除非他是多次蓄意篡改投票結果又肯定不是其他原因又勸告無效,否則反對立刻無限期封禁。初犯只建議最多封禁7天。-- Heinous

增加挑釁言詞的但書

  • 為了更確認管理員封禁的權限,我在人身攻擊項次增加言詞挑釁的禁止,並以網路開放言論空間的大多數規則為本,增加「該等行為之定義由執行處分的管理員判斷。」說明事項,來反應中文維基現狀。若有異議,歡迎兩週內修正增刪。--winertai (留言) 2009年3月4日 (三) 00:47 (UTC)
    • 「該等行為之定義由執行處分的管理員判斷」在我看來,就像在一個有數十人的陪審團中,只要其中一人認為被告有罪,被告就罪名成立一樣。如果有其他管理員認為不是挑釁,自然不會行動,卻不會有其他人知道原來有管理員有異議。--Mewaqua 2009年3月5日 (四) 13:57 (UTC)

建议修订封禁方针

根据社群请求,中文维基百科的$wgBlockAllowsUTEdit已经设置为true。在技术上,被封禁的用户已经可以在他自己的用户讨论页发言。但是中文维基百科目前没有对应的方针或指引。在下建议把Wikipedia:封禁方针的第二段修改成:

以上。—小周(XiaoZhou)留言2009年3月21日 (六) 04:16 (UTC)

还有相应的mediawiki名字空间也应该续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21日 (六) 11:49 (UTC)
已對MediaWiki:AutoblockedtextMediaWiki:Blockedtext作出相應的更改。基本上,支持是次修訂。但本人建議作出以下更改︰模板由文字的前面改為頁頂,這更能吸引到注意力。另外,此渠道除了開放予用戶提出申訴或要求複核外,還應該開放予被封禁用戶提出有關於本地規則細節或該封禁決定的疑問。—J.Wong 2009年3月21日 (六) 12:55 (UTC)
“由于你的IP地址不幸地被自动查封,你现在不能编辑维基百科”……—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3月22日 (日) 03:26 (UTC)
感谢J.Wong的意见,在下已经根据阁下的意见修改了在下的提议。—小周(XiaoZhou)留言2009年3月27日 (五) 08:20 (UTC)

「請注意:如果某一位管理員封禁了您的賬戶,而您對封禁的理由持有異議,請通過發郵件的方式向該位管理員及其他管理員申訴。重新註冊一個賬戶或直接使用匿名身份在維基百科的頁面(包括此處)申訴的做法,將會被視為繞過封禁發言,並可能導致封禁時間被延長。」這句已不合時宜,理應刪除。為什何要關上房門自己解決,有什麼事不能在維基百科:對管理員的意見和建議內申訴?除了管理員不時被投訴不回覆電郵外,這樣已被公眾一種差的感覺,好像是為了保護管理員濫權而設。—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4月4日 (六) 12:55 (UTC)

不行。这是一个原则&技术性问题。用户使用傀儡或IP,就已经是绕过封禁了。就好比A越狱是因为A被冤枉了,逃出去是为了抓真正的犯人,但A还是会被起诉的;当前允许被封禁用户编辑讨论页只是为了方便他们的申诉(并不是所有管理员都会关注邮箱或在参数设置内填写邮箱。这一点一直没有落实为强制性要求)也方便让申诉可以及时得到更多管理员而非接受邮件的那么几位管理员的关注。好比被监禁的嫌犯可以上诉,但必须在监禁场所内会见他的律师。若技术允许,相信社群不介意开设WP:封禁申诉给被封禁用户申诉。但是目前MediaWiki还没有这个功能。—Ben.MQ 2009年4月6日 (一) 13:14 (UTC)
不會用電子郵件,代表他不可能申訴--
剛已退出維基的資深維基人上

有否觸犯封禁方针方針?

以下措辭是否合乎Wikipedia:封禁方针

「你應該要待在Nupedia非Wikipedia。這裡不是奉行精英主義的地方,這裡是讓醜小鴨變成天鵝的地方」
「希望我以後不會在維基看到你這個將自己置於道德高地的人,看到就不爽」
「你給我從維基永遠消失我就平安自在了。我現在可不是在瞎怒,而是看到你多吐一字就愈火」
「對,我是破壞維基的人快來找人將我封禁。怒不可遏!」
「你該住口了,藝術總監是卒是帥是什麼還分不清楚。你就直接說你就是要刪就好,少在裝有獨立思維個人主張」

如果不合乎Wikipedia:封禁方针,請問有否觸犯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Wikipedia:文明方針?--210.6.97.129 2009年5月30日 (六) 14:14 (UTC)

有關發言原載於這裡這裡這裡,謝謝關注--210.6.97.132 2009年6月7日 (二) 05:59 (UTC)

提議確認封禁方針的更新版本為正式方針

抱歉讓各位久等了。封禁方針的更新版本翻譯基本上已完成。大部分內容均按英文版和中文維基的實際運作(如沒有仲裁委員會)而更新。主要更新段落如下:

  • 封禁不適用的情況(加入了英語版的內容)
  • 解除封禁(加入了封禁申訴和解除封禁後重新封禁的內容)
  • 管理員注意事項(原管理員指南;把所有程序性內容移除,加入英語版執行封禁時的參考原則;部分內容正在翻譯)

請各位細閱更新版本,並標答您們的意見(尤其是關於封禁申訴的部分),謝謝!—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30日 (二) 18:59 (UTC)

更新接近完成。剛更新以下內容:
  • 管理員注意事項
    • 釐定封禁期限的指引
    • 各種附加封禁方式(這個名稱也應斟酌一下……)的使用指引
只剩下最後的保密資料了,這個我想請管理員補充處理封禁相關保密資料的方式。(也是因為我們沒有仲裁委員會)謝謝!—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19 (UTC)
(!)意見
  1. 封禁时除个别例外情况(如3RR,以及第三点提到的三种情况)外,应当强制要求管理员在封禁前发出至少一次警告;
  2. 封禁的期限可以规定得更加明确,例如第一次封禁为数小时至1天,第二次为3天,以后则可灵活决定等等(直接采取永久封禁的情形除外);
  3. 有必要对永久封禁作出更为清晰的规定,例如要求至少第四次(或第五次,可进一步讨论)封禁才可以是永久封禁({{unb}}、{{sockpuppetproven}}以及“纯粹破坏”一节中提到的情形除外);
    “绕过封禁”一节的“如管理员发现某用户利用其他帐户蓄意逃避封禁继续编辑,除了利用的帐户和IP位置会被永久封禁外”与“执行封禁”提到的“IP地址不应被永久封禁”互相矛盾;Altt311已經完成修改。
    建议要求管理员在执行自动封禁之前应当谨慎处理,先用WHOIS查询IP地址,如果发现是由代理服务器分配的动态IP地址则不应该打开自动封禁。管理员无法看到IP地址
  4. 建议管理员执行自动封禁之前应当谨慎处理,对于{{unb}}不应打开自动封禁;
  5. 应该规定,只有当用户被永久封禁或者滥用申诉渠道时,才可以禁止用户编辑他自己的讨论页。
  6. 以上的“第一次”、“第二次”等的计次方法,不应该包括不合理封禁,也不应该包括管理员为了修改封禁理由或缩短封禁期限而作出的临时解封及再次封禁(但包括管理员因破坏情节加重,为了延长封禁期限而作出的临时解封与再次封禁)。
    如果某次封禁被认定为不合理封禁,除了需要在解封理由中写清楚外,需要在用户的讨论页的封禁通知或封禁申诉下方作出显著标识,以便将来作出判断。Altt311已經完成修改。
  7. 执行封禁的管理员不应处理用户的封禁申诉并推翻其解封要求(但是接受解封则可以),如果有一名管理员在一次封禁中已经两次拒绝同一名用户的解封要求,他也不应再拒绝该用户的解封要求。
以上--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7月1日 (三) 00:28 (UTC)
(!)意見,规则是死的,不应该对什么都硬性规定。当然若对现有管理员的能力不信任那则是不同—Ben.MQ 2009年7月1日 (三) 07:09 (UTC)
对以上william915所提出的问题,希望在成为正式方针之前详加参考,本人对认为上面的问题多数持支持william915的态度。-Sysywjel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01:49 (UTC)
(:)回應:我逐點回覆吧,這樣會清晰一點。
  1. 這點在「教育用戶」一段已說明:「在執行封禁前,管理員必須確認該用戶已明白(或已被告知)相關的方針和指引(警告是其中一個方式),並已給予足夠時間讓他停止不當的行為。」。原先的版本或許解釋得不太清晰,故修改成現在的版本。
  2. 剛完成更新的「釐定封禁期限」一段加入對釐訂封禁期限的指引,已訂明初犯者應封禁24小時(這也是英語維基的標準),但容許管理員按指引自行釐訂再犯者的封禁期限。
  3. 同樣已在剛完成更新的「釐定封禁期限」一段加入對永久封禁的說明及其使用方式。
  4. 剛加入對自動封禁等附加封禁方式的使用指引。
  5. 同第4點。
  6. 釐訂封禁期限時,管理員需考慮用戶是否初犯,這時不當封禁都不應在考慮範圍(但不知應不應寫出來)。
  7. 可考慮加入「已負責複審該封禁的管理員不應負責複審其後再次提出的申請」的條文,以容許更多的管理員參與(這樣才能「真理越辯越明」吧)。
大約是這樣。—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04 (UTC)
(:)回應
  1. 现在的版本已经可以;
  2. 现在的版本应该可以,不知其他人意见如何;
  3. 个人仍然认为有必要规定除个别例外情形外只有封禁已经达到一定的次数才可使用永久封禁,望社群讨论;
  4. 仍坚持对{{unb}}不应开启自动封禁;
  5. 现在的版本已经可以;
  6. 我坚持我的观点,但是不一定要写入方针,现在的版本可以接受;
  7. 同Altt311
  8. “厘定封禁期限”中称“对于保护性封禁,其期限一般为需要保护的期限(通常为永久封禁)”。对照保护性封禁的使用情形,感觉“通常为永久封禁”一句令人费解,希望给出解释;
  9. “需要封禁的情况”中称“如执行了一个可能具争议性的封禁,则应在Wikipedia:管理员通告板通告,让其他管理员进行复审。”目前管理员通告板并无此区域,是写入到“其他必需管理员解决的问题”中还是新开一个子页面专门处理有关问题,望社群讨论。
  10. “被封禁的影响”中“……被暂时褫夺权力”是什么意思?希望给出解释或具体操作步骤。
以上--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7月1日 (三) 10:38 (UTC)
(:)回應:也是逐點回應。
3. 我的想法是透過複審制度來達到平衡。
4. 已加入一般用戶封禁和封禁機器人帳號的處理方式區別。
7. 先加入上述條款。
10. 直接提罷免吧……如果社群對這種方式沒異議的話。
尚未回應的意見容我先了解一下相關條文再回覆,謝。—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1:15 (UTC)
(:)回應
3.您的想法也可以,总之要有相应的机制或条文,不能什么都没有。
4.因为自动封禁本来就是针对注册用户的,对于匿名用户根本没有“自动封禁”一说,所以现在的条款等于直接说”尽量不要使用自动封禁”,望斟酌;
10.我同意。
以上--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7月1日 (三) 11:35 (UTC)

本人對封禁方針有以下建議:

  1. 為免管理員權力過大,除非遇上即時性危險(如破壞、操控投票、傀儡等),單一管理員不可擅自對用戶施行封禁,需至一個Wikipedia:封禁裁決頁面中討論,至少要有三名管理員同意下才可執行封禁。建議Wikipedia:封禁裁決也加上「管理員的一天」項中。
  2. 如遇上即時性危險(如破壞、操控投票、傀儡等),一名管理員可立刻對用戶施行不多於三天的暫時性封禁,再上報至Wikipedia:封禁裁決頁面。
  3. 在裁決中如有不少管理員持相反意見則裁決需延長。
  4. 普通用戶也可以提案至Wikipedia:封禁裁決頁面。
  5. 被裁決封禁者可於Wikipedia:封禁裁決頁面提出申訴,普通用戶也可於意見區發言,但只有管理員有於投票區表決的權力。
  6. 封禁頁需標明封禁期。
  7. 可以引入英文版的「禁制令」或現實生活中的「緩刑」以令封禁成非單一刑罰。
窗簾布(議會廳) 2009年7月1日 (三) 04:14 (UTC)
关于“封禁裁決”仍然不能解决现有问题而且过于繁琐,某些用户仍然会以“管理员互相勾结”为借口对此制度发起攻击。但是支持禁制令的引入。—Ben.MQ 2009年7月1日 (三) 07:09 (UTC)
设置这样一个页面恐怕过于繁琐,鉴于目前本地人手并不够,所以个人认为除了在WP:VIP中提及的之外,其余封禁可以在某一个页面进行记录,先斩后奏。--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7月1日 (三) 09:05 (UTC)
纯粹记录就不必了吧,不是有Special:log/block吗?--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7月1日 (三) 09:13 (UTC)
我認為如果管理員有合理的理由進行封禁,其封禁應該不會被完全被推翻(但可能因量刑過嚴而被縮短期限)。反之,如其封禁的理據漏洞太多而屢次被推翻,其擔任管理員的資格早就應該被質疑了。最重要的是現在已有罷免管理員的制度,管理員濫用權限的機會應大大減少。按現時的維基生態來說,我相信被推翻一次封禁決定的管理員可能已被指濫用權限並被提請罷免了。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11 (UTC)
(+)支持:对于有争议的封禁,确实需要谨慎。如果能有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更好..—Fantasticfears留言+ | 贡献2009年7月1日 (三) 04:59 (UTC)
(+)支持:大致看過,符合現行封禁的處裡。不過我看到「管理員不可以自我封禁強迫自己放假」這句就讓我笑了,不曉得中文或是他語維基有無管理員做過此事?另外,仲裁委員會的設立之前好像有吵過,結果似乎是因為成立反而會產生更多問題而不了了之。—章·安德魯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08:23 (UTC)
不瞞你說,我更新時也笑了XD。「管理員不可以自我封禁強迫自己放假」這句是自原有版本保留的內容,英語版沒有這個內容。不知各位認為這個需要保留嗎?—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31 (UTC)
没有必要保留,感觉有点像en:WP:BEAN,不写这句话可能大部分管理员根本不会想到这么去做。--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7月1日 (三) 10:51 (UTC)
已刪相關條文。—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7日 (二) 04:46 (UTC)
(+)支持,当时就是为了控制WP:VIP上的大幅争议和乱七八糟的回报才在页顶加入那个框的,现在看上去会好很多。(P.现时各位如果懒得每次都打开WP:WARN去看,勾上Friendly小工具就行了。)--Jimmy Xutalk·+ 2009年7月1日 (三) 12:07 (UTC)
关于保密资料这东西,现时我是很不喜欢Skype,因为Lag实在太大了。或许能不能去WMF申请一个邮件列表(类似于enwiki的Arbcom-en-l,仲裁委员会专用的)?这样可能会方便些。--Jimmy Xutalk·+ 2009年7月1日 (三) 12:09 (UTC)
郵件列表這個想法可以考慮,而且我建議封禁申訴方面也應按照英文版的做法,設立一個郵件列表。—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5:02 (UTC)

讨论已过数日,如无反对意见将执行合并并确认为方针。--Jimmy Xutalk·+ 2009年7月7日 (二) 04:11 (UTC)

(:)回應请先解决第4,8,9点的问题,以及关于“保密资料”的问题。--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7月7日 (二) 04:19 (UTC)

4.已经解决,见上。
8.保护性封禁应该是指为防止类似于spam bot等对维基百科造成严重扰乱的用户执行的封禁,所以永久封禁亦不为过。
关于“保密资料”的问题,目前正在策划邮件列表,请先参见一下enwiki的解封邮件列表,任何人都可以发送信息但只有管理员才能订阅并阅读。
以上--Jimmy Xutalk·+ 2009年7月7日 (二) 04:25 (UTC)
抱歉,近來分身乏術……謝謝Jimmy幫忙解答部分問題,我想補充一下第4點(自動封禁)和第9點(管理員通告板)的事情:
4. 其實條文的確是不建議使用自動封禁。在英語維基相關頁面也提到不應亂開自動封禁,令其他曾使用該IP地址的用戶被封禁。最終造成雪球效應,令所有用戶被封禁。而對於{{unb}}的條款由Jimmy加入了。
9. 應該在「其他必需管理员解决的问题」開一個標題就好……畢竟封禁相關的都不算是很常務的事情。
就這樣了。—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7日 (二) 04:46 (UTC)
感谢大家的回应,最后一个问题:关于第三点,请问Altt311是否仍然认为需要设立复审制度?--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7月7日 (二) 04:54 (UTC)同第九点我没有其它问题了,(+)支持。--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7月7日 (二) 05:00 (UTC)

已将邮件列表请求送至bugzilla:19560,如晚些时候无反对意见将正式确认。--Jimmy Xutalk·+ 2009年7月7日 (二) 05:11 (UTC)

 完成。--Jimmy Xutalk·+ 2009年7月7日 (二) 07:37 (UTC)

對一宗封禁案提出異議

按:用戶220.181.106.54於10月18日對用戶Myheimu提出破壞投訴,在爭議討論期間,原投訴人220.181.106.54突然遭用戶Shizhao(別名:百無一用是書生)封禁。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存档/2010年7-12月,連結[1],期後,被認為是原投訴人發表的討論更遭被投訴人Myheimu大量反覆刪除。

該宗封禁案之問題如下:

  1. 理由僅寫「擾亂」,並未給出任何詳細說明。而其行為是因對條目發生爭議,及可能存在對維基百科一些政策或規範的理解分歧,而展開討論。如果討論條目產生分歧就要把反對意見的發聲者封鎖,這與政治迫害無異。
  2. 被投訴人是Myheimu,而在該宗投訴根本沒有結果的時候,便被加上「這個討論已經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3. 該宗投訴,是220.181.106.54做為原投訴方,Myheimu作為被投訴方,結局竟是投訴沒有結論,原投訴方反遭封鎖,十分可笑--如若認為原投訴方220.181.106.54有需要被封鎖的違規行為,應另立檢控220.181.106.54的案件,述明理由並確定封鎖與否;而如若認為被投訴方Myheimu不應被封鎖,亦應將此結論列於Myheimu的案件之下。如此將投訴案件放置,直接將原投訴方封鎖,有封口之嫌。

以上,在此提請:

  1. 對此封禁案的混亂程序進行糾正(remedy),並重新核查投訴案,如該投訴事由不存在,應明確給出「不予封禁」等結論,反之應給出適當處理。
  2. 對投訴案的被投訴人Myheimu的新一宗投訴案[2]進行充分考慮和處理。
  3. 220.181.106.54的封鎖建立在Myheimu的投訴案之上,十分荒唐,應立即無條件撤銷。如認為220.181.106.54有不當行為需要封鎖,則應另列破壞報告。
  4. 鑒於目前Myheimu有抹消言論、「封口」之多次行為,同樣有封口之嫌的用戶Shizhao應當於此事件全程迴避。

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0月30日 (六) 18:30 (UTC)

(+)支持另案处理--玖巧仔留言 2010年10月30日 (六) 23:41 (UTC)
  • (!)意見 - 我看到的是61.206.126.130近期不斷在互助客棧及其它Wikipedia:頁面興風作浪,一時抗議這,一時投訴那,玩wikilawyering。--Mewaqua 2010年10月31日 (日) 07:24 (UTC)
    • (:)回應,我認為對待問題不能一味滅火降溫,否則將成腐敗溫床,公之於眾,透明的進行糾正,解決,完善才是正道。而wikilawyering並沒有甚麼問題。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0月31日 (日) 14:25 (UTC)
      • 正如你所说的“这个条目命名问题本身其实是个常识问题”。我们的所有方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帮助我们齐心协力建成一部有价值的网络百科全书。我很难想象,维基社群能够接纳无法理解、无法接受这个常识问题的人,成为我们团体的一员。说句严重一点的、可能构成人身攻击的话,对这个常识问题无法接受的人,要么是他还不适合编辑维基百科,要么是故意装傻。无论是哪一种,他都不能认为是一个正常的编辑者。既然如此,阻止他的编辑,也就完全合理了。--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0年10月31日 (日) 16:21 (UTC)
      • 我知道你想善意推定,我知道你想帮助新手,我知道你想让维基人的数量增加,我知道你想让维基百科更好。可是,善待新手不等于要认同他们的错误。对于善意规劝无效的新手,扇他一个耳光,也许他就清醒了。感谢菲菇,是他在我最胡闹的时候唤醒了我,让我不至于堕落成为破坏者。一位早期维基人说过:“如果一个新手禁不住别人的一点黑脸,不好好反省自己所作有何不对,反倒是一味强调自己的正确,那么这种新手往往不会很好的参与计划,而且可能是个麻烦制造者。”善待新手不是哀求新手。他们做错,我们也要帮他们指出来。这是因为我们还视他们为弟兄。--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0年10月31日 (日) 16:44 (UTC)
  • 维基不是民主试验场。作为百科全书,使用吉!米!多!维!奇作为条目名是绝对无从成立的,因为吉米多维奇的名字里面是没有感叹号的。如果今天可以开这个头,明天就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建立胡★锦★涛,后天就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建立达(我们热爱饭桶)赖喇(我们热爱伟大的61.206.126.130)嘛。这样的后果是灾难性的。按照正常的逻辑判断,建立吉!米!多!维!奇显然是破坏,而被阻止以后无限上纲上线更加是扰乱。时昭的处理,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0年10月31日 (日) 16:05 (UTC)
    • (:)回應阁下的担心完全上是杞人忧天,因为完全可以建立某种统一的标准(例如感叹号)来完成这类任务,这与采用井号表示段落、采用冒号表示名字空间是一样的。如果按照阁下的想法,2009年8月8日有人建立User:爱学习的饭桶表示用户“爱学习的饭桶”,明天就可以用同样的理由书写User★爱学习的饭桶,后天就可以同理建立User(我爱饭桶)爱学习的饭桶。--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5日 (五) 15:17 (UTC)
      • 维基是蒙受有关部门特殊关爱的网站。请不要低估为有关部门服务的技术人员的水平。具有统一标准的分隔符,有关部门完全能够处理。--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0年11月5日 (五) 21:20 (UTC)
        • (:)回應维基确实是蒙受有关部门特殊关爱的网站,但统一标准的分隔符,并非应用于敏感条目,而是应用于部分封锁关键词,比如吉米多维奇。ZF对一些关键词是积极封禁,对另一些关紧词是消极封禁。而应当被处理的恰是那些被消极封禁的关键词,政府本不想封禁他们,但事实上却封禁了。因此,采用统一标准的分隔符,有关部门完全能够处理,但却不愿处理。--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11日 (四) 02:15 (UTC)
    • 由於Shizhao根本沒有解釋具體情況,所以也無從推敲。如果220.181.106.54有不顧阻攔屢次胡亂更改條目命名等情況的話有可能需要封鎖,而如果是討論分歧的話則完全不該,即使是「上綱上憲」或是「天南地北胡亂湊合」。此外「你們的團體」也並不是唯一能夠領悟閣下提到的那個「常識問題」的先知,更不能說有反對意見的人就是「不能理解」或「無法接受」「這個常識問題」而應該被阻止或排除。但是,無論是何種情況,Shizhao將220.181.106.54以Myheimu被投訴之事由封鎖都是非常荒唐的,故仍應該:①給Myheimu之第一起投訴案一個結論;②如有必要,重立220.181.106.54破壞報告。因為Myheimu和220.181.106.54終究是不同的。直接將投訴人封鎖,有公然報復鎮壓之感,更令人覺得恐怖和莫名其妙,也顯然不符合版面規範。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0月31日 (日) 17:54 (UTC)
封锁那位IP用户,正是因为如上所说不断扰乱。而在Wikipedia:当前的破坏中这位IP用户正好提出Myheimu破坏的报告,我正好在那里说明一下IP用户已经被我封禁的事情,以提醒其他参与讨论的人的注意。此外,关闭讨论貌似不是我处理的。而且请记住,维基百科不是一个司法系统--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1月1日 (一) 02:49 (UTC)
(:)回應(×)抗議那么请问,“如上所说不断扰乱”就是指“建立吉!米!多!维!奇显然是破坏,而被阻止以后无限上纲上线更加是扰乱”吗?它违背维基百科哪条方针的那一条了?--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5日 (五) 14:42 (UTC)
(×)抗議管理员至今对User_talk:220.181.106.54上的封禁申诉复检拒不处理。--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11日 (四) 02:30 (UTC)
這顯然是不恰當和容易引起誤解的,根據你的說法,封鎖220.181.106.54應該不是因為對Myheimu之投訴。維基百科有沒有「司法系統」我不知道,但維基百科有判例體制(drecedent),民主體制(democracy)和共和體制(republic)m:Power structure。即使沒有司法系統也不等於可以亂來。此外,可否對「擾亂」作進一步說明?(到底「擾亂」了甚麼--如在何處破壞條目等,及「擾亂」到何種必須要封鎖的程度)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05:00 (UTC)
由于我早先听从了AT的建议而声明不再为此事不断辩护且尊重管理员处理,所以对于争论我就不参与了。我只回答一下上面朋友的疑问——关于扰乱的具体说明:
10月17日,220.181.106.54创建条目吉!米!多!维!奇,大概内容为:这本臭名昭著的书了中国两代数学家。“​吉​米​多​维​奇​”至今被防火长城封锁。请不要移动本页,除非确认不会导致防火长城连锁反应。
我在新页面巡查时看到,虽说条目本身标题和内容因明显负面且无来源而有必要删除,但由于我了解这本书,故将其视为幽默移动至Wikipedia:坏笑话和删除的胡话/吉米多维奇
之后,该用户就在互助客栈、当前的破坏等诸多地方与我及其他人辩论众多,尽管其他人都认为不应创建此名称条目及其中“臭名昭著”等内容,但他始终要求恢复该条目。
之后,又再次创建吉!米!多!维!奇条目,并将英文条目的中文指向调整到吉!米!多!维!奇上。
之后,被其他编辑提删,又被其恢复,我将其清空并提速删,又被多次恢复原内容。最终被管理员Wing删除(后来被另一位管理员白纸保护)。以上情况,在辩论过程中完全展现了,因此shizhao将其IP短期封禁。
在IP封禁之后,有一位名为220o181o106o54的新注册用户,继续以同样理由要求恢复吉!米!多!维!奇条目。
正如爱学习的饭桶所说,期间,包括至今,按照维基方针,吉!米!多!维!奇条目都不应当存在。参与讨论的数十人中,除当事人220.181.106.54及之后出现的用户220o181o106o54外,均完全否定吉!米!多!维!奇的可行性。--∰ 黑目观世界 2010年11月1日 (一) 06:18 (UTC)
(×)抗議Myheimu的再次诬蔑。
  • 所谓“之后,又再次创建吉!米!多!维!奇条目”完全是在Myheimu的盛情邀请下完成的
  • 所谓“并将英文条目的中文指向调整到吉!米!多!维!奇上”亦不实,应为“修复(回退)Myheimu‘将英文条目的中文指向由“吉!米!多!维!奇”调整到“吉米多维奇”’的操作”
  • “在IP封禁之后,有一位名为220o181o106o54的新注册用户”的叙述不真实,220o181o106o54在220.181.106.54被封禁前就已注册并发言
还有不少精心构造的差异,正是这些微妙的改变,迷惑了众多的维基百科用户,在此再次(×)抗議!--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5日 (五) 15:04 (UTC)
  囧rz……220o181o106o54Myheimu發出的紅色抗議警示已於11月5日上升為黑色,有所瓜葛之用戶應注意安全,如有需要可連絡220o181o106o54
 220o181o106o54 had increased the Red Protest Alert to Black for Myheimu since 05 NOV, those who are already associated should attend to their personal safety and exercise caution. You may contact 220o181o106o54 if you need assistance.
言歸正傳,基於以上理據,閣下可進行投訴。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5日 (五) 18:22 (UTC)
(:)回應投诉?到哪里去投诉?--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11日 (四) 02:30 (UTC)
我並不贊成「吉!米!多!维!奇」這種命名方式,但僅是在討論中主張命名方式,不應成為遭到封禁的理由。此先例一開,將形成白色恐怖,導致人們紛紛不敢參與討論及提出異議。如有適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閣下所述上述,如被認為可接受),當可以重開破壞報告。當前最亟待糾正的,是「封禁投訴人」這種荒唐的操作方式。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06:48 (UTC)
您好像混淆了一点,我没有封禁投诉人,而是封禁的扰乱用户。而且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投诉者进行破坏或其他扰乱行为,就不能封禁吗?另外,请参考维基百科:不要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1月1日 (一) 07:12 (UTC)
但現在在當前的破壞存檔中的資料只顯示閣下封禁了投訴人。如果閣下要封禁擾亂用戶,應該另列報告。因為對於Myheimu的投訴內容,是Myheimu的破壞報告,將Myheimu為中心的報告,作為封鎖另外人士或報告人的理由,顯然十分不妥。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07:30 (UTC)
我不知道是不是上面没有说清楚,惭愧,我已经描述了“创建”、“再次创建”、“多次恢复原内容”等行为,又被误解成了“僅是在討論中主張命名方式”。囧……--∰ 黑目观世界 2010年11月1日 (一) 07:31 (UTC)
這些已經可以做為「破壞」了啊,為何不列出破壞報告,以能夠服人的方式進行管理操作?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07:38 (UTC)
是否算破坏,你我所说都不算,最终是综合大家的意见。而且,维基只是提供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作为用户向管理员报告破坏的途径,并非是要求所有封禁在操作时都必须在此写出全面的记录。如果现在仅仅是在讨论封禁时需要单独列出完整破坏报告这样的可讨论可改进的方法方式问题,恐怕与是否应当封禁无关了。--∰ 黑目观世界 2010年11月1日 (一) 08:05 (UTC)
所以才需要報告,公開,透明,而不是依個人感覺隨意封禁。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在那一條報告中,220.181.106.54投訴了Myheimu,結果220.181.106.54被封,Myheimu的案件卻不了了之。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08:10 (UTC)
  • 两个IP,胡搅蛮缠,却一直回避中心问题,这真是令人惊异的表演。看到自己的错误不可能被众人接受后,迅速改变目标,以打击报复其他维基人为目的:先是攻击wing,眼看不行换成Myheimu,现在又换成shizhao,这种拙劣的把戏自己不觉得羞耻吗?就这么喜欢面子?简言之,这目的一开始就不在条目上,此二人本身对条目也没什么重视感,唯一的目的就是在互助客栈里兴风作浪。确实,Shizhao该学学诡辩术了,对付什么样的人就得用什么样的手段。--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10年11月2日 (二) 01:31 (UTC)
  • 輪到我出場阻止這場鬧劇。看到這幾位維基人在此鬧戰真是佩服,難怪你會被怨恨。事件已經發生到「無限上綱」的階段,你說什麼說話IP用戶是越有把柄。有一句說話要給大家,「我們不是正義的朋友」,只要有維基人收到匿名人士做的方法出軌,我一定會盡力阻止。--地獄少女閻魔愛 地獄繪馬 2010年11月4日 (四) 03:19 (UTC)

報告修正稿

煩請User:ShizhaoUser:Myheimu移大駕至[3][4]確認遵循閣下之意志,將兩案分離重整的報告。如認可,請正式簽署並刪除本人代行簽署的字樣。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20:34 (UTC)

申请封禁220.138.34.197

此IP用户在2010年亚洲运动会上已多次进行破坏。现给出相关证据,并申请将其封禁。

第一次破坏: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2010%E5%B9%B4%E4%BA%9A%E6%B4%B2%E8%BF%90%E5%8A%A8%E4%BC%9A&diff=14962973&oldid=14962946

第二次破坏: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2010%E5%B9%B4%E4%BA%9A%E6%B4%B2%E8%BF%90%E5%8A%A8%E4%BC%9A&diff=14963103&oldid=14963065

得,刚说完又来了第三次。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2010%E5%B9%B4%E4%BA%9A%E6%B4%B2%E8%BF%90%E5%8A%A8%E4%BC%9A&diff=14963131&oldid=14963126 Xiehechaotian (留言) 2010年11月18日 (四) 17:34 (UTC)

關於永久封禁

既然諸如條目刪除,文件刪除,都要通過討論和投票後才進行,爲甚麼永久封禁一個用戶這麼重要的事可以由管理員一個人決定。我提議修改封禁方針:永久封禁一用戶需要在社群中討論,或投票後,管理員才可以執行。在討論或投票結束前應該實行暫時封禁--Coekon (留言) 2010年12月12日 (日) 02:41 (UTC)

個人關注User talk:Msnhinet8jp的問題。封禁申訴成為一個沒人處理的地方-HW (留言 - 貢獻) 香港維基侵權案 2010年12月12日 (日) 07:21 (UTC)

(:)回應,多謝上邊幾位的意見,覺得永久封禁確實應該社群決定,如果其中確有冤情那就錯殺好人了,我經已將提議改成針對永久封禁而且加入“在討論或投票結束前應該實行暫時封禁”各位有可意見?--Coekon (留言) 2010年12月12日 (日) 07:52 (UTC)

另外关于这个提议所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封禁只是为了防止破坏,而不是为了惩罚用户。既然暂时封禁了,破坏就已经被防止了,那么再继续讨论封多久是不是有惩罚用户的意思在里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14日 (二) 02:33 (UTC)
永久封禁是相信用户在暂时封禁之後, 一樣會繼續破壞, 因而採取的手段。因此要討論的重點是大家覺得他是不是有意再破坏。—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15日 (三) 05:08 (UTC)
如此的话,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就已经在承担这个角色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15日 (三) 12:02 (UTC)
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基本上只是報告給管理員,討論的角色不重,通常只有提報者與被投訴者在吵而矣—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16日 (四) 02:2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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