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大臣
主任大臣(日语:主任の大臣/しゅにんのだいじん)是日本政府中,负责分担管理内阁各机关、各省行政事务的“部门首长”,即为内阁总理大臣与其他国务大臣(内阁法第3条第1项等)。在学术上,为了与国务大臣做出区别,又称为行政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以外的主任大臣中,担任“各省首长”的大臣又称各省大臣,即各国的部长。
“主任大臣”的另一个类似用语为“主务大臣”。主务大臣是指主管官厅行政事务执行的大臣。换句话说,“主任大臣”是组织上的机关首长,“主务大臣”则是事务面上具有行政事务主管权限的大臣。一个机关的“主任大臣”只有一人,但负责行政事务的“主务大臣”则可以有多人。
另外,“主任大臣”的反义词是“无任所大臣”。无任所大臣在学术上是指与“主任大臣”相反,不分担管理行政事务的国务大臣(内阁法第3条第2项,狭义的无任所大臣)。
概要
“主任大臣”依日本国宪法第74条规定,为“主任的国务大臣”。“主任的国务大臣”包含内阁总理大臣。内阁法第3条第1项规定“主任大臣负责分担管理行政事务”。依国家行政组织法5条1项,“各省首长与各省大臣,依据内阁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五号)作为主任大臣,各自分担管理行政事务。”。各机关“主任大臣”由各机关设置法及根据法订定。
主任大臣的职位是伴随著内阁总理大臣及各省大臣,因此不会另外发出“主任大臣”的任命或辞令。
“主任大臣”不在时,需有正式的“临时代理”(内阁法第9条、第10条)。内阁总理大臣的临时代理称为“内阁总理大臣临时代理”,各省大臣的临时代理称为“○○大臣临时代理”,皆由其他国务大臣出任。若是非为“主任大臣”的大臣不在时,不须立临时代理,但惯例上会设有“事务代理”(内阁总理大臣亲自代理的时候称为“事务处理”(日语:事務取扱)),由其他国务大臣执行职务。
职责与权限
行政事务的分担管理
“主任大臣”分担管理行政官厅的行政事务,为行政事务的责任者,对于管理机关的人事、会计、组织营运等拥有完全职责。
“主任大臣”需在其管理的机关行政相关法律及政令上署名,并由内阁总理大臣连署。其署名是要确立法律及政令的执行责任[1]。 内阁法规定“内阁透过阁议行使职权。”(4条1项),“阁议由内阁总理大臣主持。”(同条2项前段)。“内阁总理大臣可针对内阁重要政策基本方针等案件提议。”(同条2项后段),“各大臣无论案件内容皆可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于阁议讨论。 ”(同条3项)。此时的“各大臣”不限于“主任大臣”,而是全体国务大臣。换句话说,全体国务大臣无论案件内容皆可提出阁议请议(寻求阁议)。 但是在实务上,“主任大臣会依其分担管理事务的相关案件提出阁议请议”,“主任大臣以外的国务大臣不对其案件提出阁议请议。”[2]。
署名方法
法律、政令结尾的署名有以下原则。
- 与该法律、政令相关的主任大臣以“○○大臣”的头衔署名,内阁总理大臣于最后处连署。署名顺序依建制顺(国家行政组织法上的顺序)。若是与该法律、政令相关的主任大臣只有一人,则署名区只有该主任大臣与总理两人。
- 内阁总理大臣本身是与该法律、政令有关的主任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为署名顺第一人。此时省略最后的连署。若是与该法律、政令相关的主任大臣只有内阁总理大臣,则只有总理一人的署名。
- 头衔不使用“主任大臣”。
- 在内阁法上,临时代理是由“同内阁的国务大臣协助”,因此临时代理署名时,一律以“○○大臣临时代理”(换行)加上“国务大臣”头衔署名,而不用其职名(法务大臣、内阁府特命担当大臣等)。若是内阁总理大臣担任临时代理,则“国务大臣”改为“内阁总理大臣”。
(署名举例)
總務大臣 北海 次雄 法務大臣 青森 三夫 財務大臣臨時代理 內閣總理大臣 秋田 太郎 厚生勞動大臣 岩手 七子 農林水產大臣臨時代理 國務大臣 山形 九助 經濟產業大臣 山形 九助 國土交通大臣 宮城十兵衛 防衛大臣臨時代理 國務大臣 福島十四吉 內閣總理大臣 秋田 太郎
主任大臣一覧
现在,内阁的“主任大臣”如下。除各府省等。内阁依特定法律设置的“本部”等也有“主任大臣”。
负责机关 | 主任大臣 | 根据法 | 现职 |
---|---|---|---|
内阁官房[3] | 内阁总理大臣 | 内阁法第23条 | 岸田文雄 |
内阁法制局[4] | 内阁法制局设置法第7条 | ||
国家安全保障会议[5] | 国家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第13条 | ||
内阁府[6][7] | 内阁府设置法第6条第2项 | ||
复兴厅[8] | 复兴厅设置法第6条第2项 | ||
总务省 | 总务大臣 | 国家行政组织法第5条第1项 | 金子恭之 |
法务省 | 法务大臣 | 古川祯久 | |
外务省 | 外务大臣 | 林芳正 | |
财务省 | 财务大臣 | 铃木俊一 | |
文部科学省 | 文部科学大臣 | 末松信介 | |
厚生劳动省 | 厚生劳动大臣 | 后藤茂之 | |
农林水产省 | 农林水产大臣 | 金子原二郎 | |
经济产业省 | 经济产业大臣 | 萩生田光一 | |
国土交通省 | 国土交通大臣 | 齐藤铁夫 | |
环境省 | 环境大臣 | 山口壮 | |
防卫省 | 防卫大臣 | 岸信夫 |
人事院虽是行政机关但没有主任大臣。
名称 | 根据法 | 备注 |
---|---|---|
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推进本部 | 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平成14年12月18日法律第189号) | 集中和整体性执行构造改革的必要施政(同法37条)。 |
高度情报通信网路社会推进战略本部 | 高度情报通信网路社会形成基本法(平成12年12月6日法律第144号) | 迅速且集中推动高度情报通信网路社会形成的相关施政(同法25条)。本部爱称“IT战略本部” |
地域再生本部 | 地域再生法(平成17年4月1日法律第24号) | 全面且有效地推动地域再生相关政策(同法24条)。 |
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本部 | 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相关法律(平成10年10月9日法律第117号) | 全面且系统性地推动地球暖化对策(同法10条)。 |
知的财产战略本部 | 知的财产基本法(平成14年12月4日法律第122号) | 集中和整体性地推动智慧财产相关政策(同法24条)。 |
中心市街地活性化本部 | 中心市街地活性化相关法律(平成10年6月3日法律第92号) | 全面且有效地推动中心市街地活性化相关政策(同法66条)。 |
都市再生本部 | 都市再生特别措置法(平成14年4月5日法律第22号) | 迅速且集中推动都市再生相关政策(同法3条)。 |
邮政民营化推进本部 | 邮政民营化法(平成17年10月21日法律第97号) | 2017年(平成29年)9月30日解散。 |
事态对策本部 | 武力攻击事态等及存立危机事态之下确保我国和平与独立及国家和国民安全相关法律(平成15年6月13日法律第79号) | “事态对策本部”仅在“武力攻击事态等及存立危机事态”时实施“武力攻撃事态等的对处基本方针”(对处基本方针)。对处基本方针废止时,对策本部也随之废止。 |
道州制特别区域推进本部 | 道州制特别区域广域行政推进相关法律(平成18年12月20日法律第116号) | 全面且有效地推动广域行政相关政策(同法20条)。2007年(平成19年)1月26日设置。负责拟定道州制特别区域基本方针(案)。 |
综合海洋政策本部 | 海洋基本法(平成19年4月27日法律第33号) | 集中和整体性地推动海洋相关政策(同法29条)。 |
宇宙开发战略本部 | 宇宙基本法(平成20年5月28日法律第43号) | 全面且系统性地推动宇宙开发利用相关政策(同法25条)。 |
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推进本部 | 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基本法(平成20年6月13日法律第68号) | 全面且集中推动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同法13条)。 |
综合特别区域推进本部 | 综合特别区域法(平成23年6月29日法律第81号) | 全面且集中推动综合特别区域相关政策以强化产业国际竞争力与地域活性化(同法59条)。 |
国土强韧化推进本部 | 为实现坚强与柔韧的国民生活加强防灾、减灾等国土强韧化基本法(平成25年12月11日法律第95号) | 全面且系统性地推动国土强韧化相关政策(同法15条)。 |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本部 | 确立可持续性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推进相关法律(平成25年12月13日法律第112号) | 确立受益与负担均衡的可持续性社会保障制度(同法7条)。 |
水循环政策本部 | 水循环基本法(平成26年4月2日法律第16号) | 全面且集中推动水循环相关政策(同法22条)。 |
健康、医疗战略推进本部 | 健康、医疗战略推进法(平成26年4月30日法律第48号) | 推动健康、医疗战略(同法20条)。 |
网路安全战略本部 | 网路安全基本法(平成26年11月12日法律第104号) | 全面且有效地推动网路安全相关政策(同法24条)。 |
町、人、工作创生本部 | 町、人、工作创生法(平成26年11月28日法律第136号) | 推动町、人、工作创生综合战略(同法11条)。 |
东京奥运、东京残奥推进本部 | 平成三十二年东京奥运、东京残奥特别措置法(平成27年6月3日法律第33号) | 全面且集中推动大会顺利准备及营运相关政策(同法2条)。平成33年3月31日结束(同法10条)。 |
特定复合观光设施区域整备推进本部 | 特定复合观光设施区域整备推进相关法律(平成28年12月26日法律第115号) | 全面且集中推动特定复合观光设施区域整备(同法14条)。 |
博弈等依存症对策推进本部 | 博弈等依存症对策基本法(平成30年7月13日法律第74号) | 全面且有计画地推动博弈等成瘾对策(同法24条)。 |
若是内阁设置的“本部”,其成立没有法律依据,则不设“主任大臣”。例如,2006年(平成18年)9月29日阁议决定设置的绑架问题对策本部与2006年(平成18年)10月27日内阁总理大臣裁决设置的亚洲门户战略会议等。
注释
- ^ “主任大臣”不在时由临时代理署名。
- ^ 「参議院議員藤末健三君提出防衛庁パンフレット「防衛庁を省に」に関する質問」に対する政府答弁書. [2018-08-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21).
- ^ 内阁官房长官负责统辖内阁官房事务、监督职员职责(内阁法第13条)。
- ^ 内阁法制局长统管内阁法制局事务、执行职员任免、监督职员职责等(内阁法制局设置法第2条)。
- ^ 国家安全保障会议议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国家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第4条)。
- ^ 内阁官房长官协助内阁总理大臣安排内阁府事务,受内阁总理大臣命令管理内阁府事务(特命担当大臣掌理事务除外)、监督职员职责(内阁府设置法第8条)。
- ^ 内阁总理大臣若是需要针对内阁重要政策统一行政各部会施政时,内阁府可设置特命担当大臣协助内阁总理大臣管理一定范围事务(内阁府设置法第9条)。
- ^ 复兴大臣协助内阁总理大臣管理复兴厅事务、监督职员职责(复兴厅设置法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