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从哲
方从哲(?—1628年),字中涵,直隶大兴县(今北京市)人,锦衣卫籍,祖籍浙江德清县,明朝政治人物,万历癸未进士,仕至内阁首辅。
方从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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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礼部尚书东阁大学士 | |
籍贯 | 直隶大兴县 祖籍浙江德清县 |
字号 | 字中涵 |
谥号 | 文端 |
出生 | 生年不详 |
逝世 | 崇祯元年(1628年)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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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万历十一年(1583年)登癸未科进士,曾官国子监司业、祭酒,请罢矿税。得罪司礼监秉笔太监田义,放归。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叶向高举荐方从哲出任礼部右侍郎。同年九月,与吴道南同加礼部尚书、东阁大学士[1],多次上书言事,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努尔哈赤号后金国汗,建元天命。方从哲疏请曰:“今缺饷至于数月,诸军饥不得食,寒不得衣。……宜速发内帑数十万,先尽该镇,次及九边,用以抒燃眉之忧。”但神宗不纳。从哲独相七年,虽然不乏上疏力言国事,但往往只著重于名义上的争取,实将顺从皇帝的意思,终庸庸无所匡救。
光宗时,方从哲任内阁首辅,将李可灼带进宫内任鸿胪寺丞,进呈红丸,皇帝吃了一丸之后,直呼“忠臣!忠臣!”下午三时复进一丸,九月一日五更时暴毙,在位仅二十九天。这是明朝著名的红丸案。礼部尚书孙慎行声讨方从哲与李可灼。方从哲为了脱罪,说“李可灼没有罪,给皇帝治病就该赏银。”定调为“进药不效,但亦臣爱君之意”。
泰昌元年(1620年)十一月三、二十日,连续两次上书乞休。熹宗慰留之。十二月二十八日,批准。李可灼发戍边疆。天启年间,徐大化请起从哲,但从哲不出。崇祯元年(1628年)卒。
身后
赠太傅,谥文端。
家族
长子方世鸿,荫尚宝司丞。其人不学无术,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狎妓时涉入妓女坠马事件。被巡城御史薛贞弹劾。从哲上疏请辞,得到神宗慰留[2][与来源不符]。
参考文献
出处
书目
- 《明史》方从哲传。
延伸阅读
[编]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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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叶向高 |
明朝内阁首辅 1614年—1620年 |
继任: 刘一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