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履龢(1877年—1945年4月13日),字笑山浙江嘉兴人。中华民国政治人物、法官。[1][2][3][4]

最新支那要人传》中的朱履龢照片

生平

朱履龢早年在英国留学。回国后,历任护法军政府司法部署理秘书、总务厅厅长,法权讨论会秘书,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秘书。[1][3][2][4]

1927年(民国16年)6月,朱履龢任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总务司司长。同年10月,总务司改为第二司,朱履龢仍任司长。1928年2月,任司法部秘书长。1928年3月,升任司法部次长(11月,任司法部政务次长)。1930年(民国19年)4月,接替魏道明代理司法行政部长。12月,兼任立法院立法委员。1931年12月,罗文干就任司法行政部长,朱履龢回任政务次长。1932年(民国21年)1月,卸任政务次长。[1][3][2][4]

1938年(民国27年)8月,朱履龢被任命为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司法行政部次长。1939年5月,就任新设立的最高法院院长。1940年(民国29年)3月,汪兆铭(汪精卫)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朱履龢被任命为司法院副院长、中央政治委员会列席委员。同年4月,被任命为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他还担任立法院副院长。1941年起不再任立法院副院长。[1][3][2][4]

1945年(民国34年)4月13日,朱履龢在南京病逝。享年69岁。[1][2]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1.4 刘国铭主编. 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 团结出版社. 2005. 
  2. ^ 2.0 2.1 2.2 2.3 2.4 郑仁佳. 朱履龢小传. [2010-1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12). 
  3. ^ 3.0 3.1 3.2 3.3 最新支那要人伝. 朝日新闻社. 1941. 
  4. ^ 4.0 4.1 4.2 4.3 刘寿林等编. 民国職官年表. 中华书局. 1995. ISBN 7-101-01320-1. 
   中国国民政府
前任:
魏道明
司法行政部长(代理)
1930年4月 - 1931年12月
继任:
罗文干
   中华民国维新政府
前任:
(创设)
最高法院院长
1939年5月 - 1940年1月
继任:
陈伊炯
   南京国民政府(汪精卫政权
前任:
(创设)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长
1940年4月 - 1945年4月?
继任: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