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决,由孙文三民主义中提出,是人民的四种政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一。这是一种直接民权,近似于西方政治中的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决定修改或废除某个法律,是一种管理法律的权力[1]。这主要是用于防杜代议政治之弊端。

在三民主义的原始设计中,立法权属于政府,人民只能在县级事务中直接行使复决权,全国性事务由国民大会代为施行。但其内容并不清楚,因此长期存在争议,在《中华民国宪法》中徒具条文,没有明确施行程序。在2018年《公民投票法》修正之后,将复决权回归到公投

概论

在三民主义中,创制与复决是一个成对的观念。创制为由人民建立新的法律,而复决,而是由人民决定修改或废除某个法律,这也是一种管理法律的权力[1]。创制与复决的概念,都来自于瑞士直接民主,但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复决的程序[2]

复决并不完全是指公民投票,在孙中山原始设计中,立法是属于政府的治权。只有县级的事务,人民可以直接行使创制、复决,而全国性的事务的创制及复决,由国民大会代表执行,不是由人民直接投票,使祇尽其能,不窃其权。

因此中华民国宪法所说的复决,是交由国民大会议决。国大废除后才交由公民公民投票表决。台湾的政治学者,许多都以复决为公民投票的同义词。实际上,中华民国国民直接透过公投行使复决权,至2018年(民国107年)的2018年中华民国全国性公民投票才实现。

参见

注释

  1. ^ 1.0 1.1 孙文《国父全书》〈民权主义第六讲〉:“若是大家看到了从前的旧法律,以为是很不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便要政府执行修改的新法律,废止从前的旧法律。关于这种权,叫做复决权,这就是第四个民权。”
  2. ^ 孙文《国父全书》〈民权主义第六讲〉:“至于民权之实情与民权之行使,当待选举法、罢免法、创制法和复决法规定之后,乃能悉其真相与底蕴。在讲演此民权主义之中,固不能尽述也。阅者欲知此中详细情形,可参考廖仲恺君所译之《全民政治》。”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