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稷(韩语:조병직;1833年—1901年),朝鲜王朝晚期文官。本贯杨州稚文,苍惠,出生于京畿道广州赵弘淳之子。[1]通政大夫、承政院同副承旨赵镇顺之孙。历任兵曹参判、吏曹参判、户曹参判、刑曹判书、外务督办、农商工部大臣、议政府赞政、学部大臣、法部大臣、外部大臣、度支部大臣、临时署理议政府议政大臣(首相)[2]、署理内部大臣、议政府参政大臣(副首相)[3]等要职。[4]

赵秉稷
临时署理大韩帝国议政府议政大臣
任期
1899年3月6日—1899年3月15日
君主高宗
前任赵秉式
继任申箕善
第21任大韩帝国议政府参政大臣
任期
1900年8月4日—1900年11月13日
君主高宗
前任金声根
继任赵秉式
个人资料
性别
籍贯京畿道扬州
国籍 朝鲜国(1833-1897) 大韩帝国(1897-1901)
学历文科及第
经历


生平

赵秉稷出生于纯祖33年(1833年),哲宗14年(1863年)科举考试文科及第。高宗3年(1866年)被任命为司谏院政言, 1867年担任副修撰,1881年成为东莱府暗行御使,同年加入政府派遣的朝鲜十二人朝士日本视察团,任第五组领队并带队考察日本海关事务。此后历任副经理统理机务衙门事务,同时监管仁川港通商事务,1884年任咸镜道兵马水军节度使安抚使。1887年任协办交涉通商事务,次年任电报局总办、吏曹参判,1889年历任任开城府留守、协办内务府事等职 ,1892年任命为冬至正使出使中国

1893年任邢曹判书、督办交涉通商事务。次年任外务督办,在清日战争中,由于日本的压力,他一度下台,出任水原府副留守。后于1895年出任掌礼院卿。1896年俄馆播迁时,他加入亲俄派,历任学部大臣、法部大臣、农商工部大臣,但却被指为贪官污吏。他于1897年再次担任学部大臣,次年成为法部副大臣,继而成为法部大臣兼任高等法院审判长,并因镇压万民共同会而受到强烈谴责,因此受到惩罚,但很快被免除,并被任命为外部大臣和议政府赞政。1899年被任命为度支部大臣和议政府赞政,并兼任表勋院议定官。 晚年仰屋著书,著有“税关事务”一书。1901年去世,谥号忠简。[1][5]

逸事

1894年6月8日,日本驻韩代理公使正式通知朝鲜,日本将派兵。时任朝鲜外务督办的赵秉稷当即强烈要求日本停止登陆,日方则断然拒绝,声称:“贵督办虽千言万语重复其不必要,而我政府既认定其为必要,则不能听从尊说。”当天下午,赵秉稷再次正式照会日本公使,要求停止派兵,结果再次遭到拒绝。[6]

袁世凯称病返回中国后,大鸟圭介再度向朝鲜提出将会出兵,朝鲜惊慌失措,赵秉稷火速同唐绍仪会商对策,偏偏此时电报线路故障导致无法与清官方取得联络。唐绍仪因此无法请示和告知李鸿章情况已愈来愈危急。赵秉稷只能再度要求日本撤兵,然而,这回大鸟圭介已决定不再用外交辞令与朝鲜往还相争,而是直接动武,夜半时分天色未明之际,日本军队悍然出动,迅速包围占领景福宫。大鸟圭介入宫胁迫高宗下旨禁止朝鲜军队抵抗,使得不少士兵“兵皆痛哭、碎枪筒、裂军服而逃”,并派人往云岘宫催请大院君重新出马,以作为日本的傀儡。

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爆发,日本控制了朝鲜政府,接著施压高宗启用亲日派人士担任要职,以及流放罢黜闵氏一族。并强迫其与清朝断交,废除《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1894年7月25日(阴历六月二十三日),赵秉稷通知清廷驻朝官员唐绍仪,宣布《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及《中江通商章程》、《吉林贸易章程》作废,并“请求”大鸟圭介代为驱逐境内的清军。唐绍仪见状也只得从仁川秘密逃回清廷。然而此时清朝却一再消极避战并渐失影响力,因此错失备战良机。[7][8]

参考资料

  1. ^ 1.0 1.1 조병직(趙秉稷) - 한국민족문화대백과사전. encykorea.aks.ac.kr. [2019-07-23]. 
  2. ^ 승정원일기. sjw.history.go.kr. [2021-1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28). 
  3. ^ 승정원일기. sjw.history.go.kr. [2021-1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28). 
  4. ^ 한국역대인물 종합정보 시스템 - 한국학중앙연구원 [조홍순(趙弘淳) 인물 정보]. people.aks.ac.kr. [2019-07-23]. [失效链接]
  5. ^ 张礼恒 | 清朝驻日使领与朝鲜“朝士视察团”_手机搜狐网. m.sohu.com. [2019-07-23]. 
  6. ^ :::::::::: 盛世之毁——甲午战争110年祭 ::::::::::. oson.ca. [2019-07-23]. 
  7. ^ 1894年的朝鲜王朝,在清朝和日本之间挣扎 -趣历史. m.qulishi.com. [2019-07-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3). 
  8. ^ 《旧韩国外交文书》卷8《清案》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