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英联合声明

58.82.226.179在话题“《中英联合声明》”中的最新留言: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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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条目落选中英联合声明曾获提名优良条目评选,惟因其尚未符合标准而落选。下方条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落选的详细原因及改善建议。条目照建议改善之后可再次提名评选。
条目里程碑
日期事项结果
2014年1月25日优良条目评选落选
2014年2月3日优良条目评选落选
2014年4月1日优良条目评选落选
当前状态:优良条目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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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英联合声明

36个字的条目名称会不会夸张了一点?Wikipedia:命名常规说明:

  • 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 - 尽量使用人或物最常见的名称,但是不要和其他的人或物的名称冲突。“中英联合声明”显然比全名更常见常用。
  • 必须精准简练 - 不要使用繁复或容易混淆的标题。虽为官方名称,但作为条目名称则过于冗长。
  • 命名常规中虽然鼓励使用全称,但并没有硬性规定:“请尽量不要使用简称或缩写来命名条目。除非这个名称只有它使用或者这个名称大部分人都知道。”我不肯定“中英联合声明”这名字大部分人都知道,但至少比全名更多人知道。这个名字已不是单纯的“缩写”,而是一个普遍的称呼。

-- Supernorton 2007年7月25日 (三) 17:1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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轶闻

听说邓小平同志在北京和撒切尔夫人谈判的时候,曾经有过"如果你们不归还,那么解放军就直接去取"这样的话,并把撒切尔夫人吓得坐不稳,不知道哪位有相关报道. ----浮云 (留言) 2009年5月25日 (一) 04:32 (UTC)回复


请不要再添加没有根据的推测性论断

我不明白为什么总是有人在“五十年不变”后面加上“五十年后即变”。事实上没有任何官方文件说明香港回归后五十年就会对经济社会制度进行改变。这个“五十年不变”更多的是一种长期性的承诺。不应该想当然地推测出“五十年后即变”。毕竟维基百科是要有根据的。------黑色流星 (留言) 2011年10月29日 (六) 12:01 (UTC)回复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与本讨论页面无关,已由Mys_721tx留言)于2018年10月29日 (一) 06:16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回复

关于"民主制度五十年不变"的误会

中英联合声明原文从来没有提及任何关于民主制度以及民主制度五十年不变, 维基百科不能创造事实LCM留言2012年12月4日 (二) 09:23 (UTC)回复

优良条目候选

中英联合声明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政治-外交,提名人:小郑留言2014年1月18日 (六) 09:30 (UTC)回复

投票期:2014年1月18日 (六) 09:30 (UTC) 至 2014年1月25日 (六) 09:30 (UTC)

 未能入选:1支持,2反对。--刘嘉留言2014年1月25日 (六) 09:30 (UTC)回复

优良条目候选(第二次)

中英联合声明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政治 - 外交,提名人:小郑留言2014年1月27日 (一) 04:37 (UTC)回复

投票期:2014年1月27日 (一) 04:37 (UTC) 至 2014年2月3日 (一) 04:37 (UTC)
  • (:)回应:你不去看提名条件,能怪谁?该条目如果在之前的一个月内有提名过优良条目评选但未通过或者是有提名过优良条目重审并获得通过,那么请暂时不要提名该条目,等满一个月后再进行提名,否则的话,该提名会被视为无效;--218.191.82.231留言2014年1月28日 (二) 06:46 (UTC)回复
  • (+)支持&(!)意见内容够,但是,请做一下改进后,自行把支持票的nowiki划掉1.导航图可以增加下说明。2.删除“内容”一节,改为链接到维基文库的链接。3.“讲话结束后,全场气氛活跃。邓小平、李先念笑容满面地走到撒切尔夫人面前,举起香槟酒表示祝贺。与会的其他来宾也纷纷相互表示庆贺。”应给出来源4在谈判桌上,中英双方起先态度强硬,邓小平认为“主权问题是不能够谈判的”,英方针对香港的发展问题曾建议“以主权换治权”方案,邓小平则提出“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构想。最终,中英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和平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也应给出来源.-- ハ°ンさ VI-II Fu7ラツˋˋオ 2014年1月28日 (二) 06:13 (UTC)回复
 未能入选:2支持,1反对。--刘嘉留言2014年2月3日 (一) 06:12 (UTC)回复

优良条目评选(第三次)

中英联合声明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 社会科学-外交,提名人:希望天天下雨不用晨跑的小郑留言2014年3月25日 (二) 08:23 (UTC)回复

投票期:2014年3月25日 (二) 08:23 (UTC) 至 2014年4月1日 (二) 08:23 (UTC)
 未能入选:1支持,2反对。--刘嘉留言2014年4月1日 (二) 09:32 (UTC)回复

请注意以下一段话的来源

“但由于声明中并没有废除两项条约,如果中英联合声明失效,中国就等于非法占有香港岛及九龙半岛(即九龙界限街以南部份)。”

本来没来源,后来加了,但因为google看不到,所以想请看得到的维友看看有没有曲解来源的意思,谢谢!——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4年12月5日 (五) 14:28 (UTC)回复

看来是有人故意加入错误来源,已由管理员删除并半保护。——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4年12月6日 (六) 06:51 (UTC)回复

外交部的话是否意味联合声明事实上无效

如题。 发现其实网络世界就是一种工具,根本就不能拿来交流。留言2017年7月5日 (三) 16:29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中英联合声明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8月3日 (四) 11:50 (UTC)回复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与本讨论页面无关,已由SCP-2000留言)于2019年9月1日 (日) 12:13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回复

中国政府从来没有说过中英联合声明失效

中英联合声明条目里写著所谓“中方观点”认为中英联合声明已失效,又谓“中方观点”认为失效日是1997年7月1日,但其参考来源却只是外国人士对中方立场的理解,显然是 put words in 中国政府的 mouth。

事实上,中方从未表明它已经失效。中方所说的“历史文件”、“不具现实意义”是刻意经过斟酌的:在联合声明没有订明失效日的情况下,不让英方继续拿联合声明占便宜。

联合声明至今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条约数据库里,而且联合声明规定了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工作到2000年1月1日为止,我非常肯定,所谓“中方观点”认为失效,失效日是1997年7月1日的说法,只是穿凿附会而已--161.81.174.226留言2020年10月19日 (一) 12:36 (UTC)回复

把资讯框的“状态”和“生效日”都移除应该就能解决。类似问题在2017年曾被讨论过,资讯框是于2019年7月8日由Lam3011加入相关内容。而en:Richard Ottaway所说的这句话肯定比BBC的文章更可信,虽说仍不是中方透过正式管道发出的观点,但应该还是有部份程度上的事实。-- 2020年10月19日 (一) 13:30 (UTC)回复
(-)反对寒吉2019年中国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称“《中英联合声明》为过时无效文件,并无法律效力。”[2]。除非其不代表中方立场--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0月22日 (四) 06:45 (UTC)回复
来源只提到失效,没有说明何时失效。1997年7月1日是原创研究吧?—曾晋哲反对五个一留言·Q2020年10月22日 (四) 18:15 (UTC)回复
失效日期可再找资料讨论--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0月23日 (五) 03:34 (UTC)回复
用mute我会没收到。我不知中国中央电视台有发表过这类说词,但我想IP用户所指的应该是要引用来自外交部门的表态吧。-- 2020年10月23日 (五) 10:47 (UTC)回复

在此建议先确认中方认为中英联合声明失效,然后再讨论中方认为中英联合声明失效的日子。--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0月23日 (五) 03:34 (UTC)回复

《国际锐评》是由评论员写的,不是官方说词。央视播发《国际锐评》不能代表政府立场。否则央视李红的求和论,也能代表政府立场。

何况,这么多年以来,外交部从未讲过“失效”二字。

我初步查了一下,2004年5月10日中英双方还在“重申两国政府共同致力于贯彻《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如果说它现在是“失效”而且“失效日”在2004年5月10日以后,这是很不对劲的。

纠缠在“失效”和“失效日”是徒劳无功的,我赞同寒吉的处理方式把它们移除。--161.81.136.31留言2020年10月23日 (五) 14:46 (UTC)回复

请不要过度穿凿附会。不明确的事就删去。拿央视的新闻播报当作官方立场已经是原创总结或原创研究。--【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0年10月23日 (五) 18:41 (UTC)回复
央视的新闻内容不代表中国政府的立场就等同于香港政府新闻处不代表香港政府。我认为那堆播报至少代表当刻中共政府的立场--1233 T / C 2020年10月25日 (日) 04:18 (UTC)回复
时任中囯驻英大使也有作出类似言论(中共驻英国大使在接受BBC采访时放言《中英联合声明》已经失效),可以去看看当时的访问再确定。--Jasonloi1997留言2020年10月25日 (日) 04:40 (UTC)回复
[1]
6月30日,香港回归20年之际,中共外交部发言人陆慷在例行的记者会上表示,“《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对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理也不具备任何约束力。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
还真的只差“失效”两个字没有说出口呢。-hiJK910 七一七二一 2020年10月25日 (日) 07:47 (UTC)回复
这是2019年6月12日的访问。驻英国大使刘晓明没有说过“失效”二字。--161.81.170.99留言2020年10月25日 (日) 11:17 (UTC)回复
就“《国际锐评》不能代表政府立场”而言。我觉得可以看看节目背后有没有注明“本节目主持人言论不代表电视台立场”等描述而再作判断。--Jasonloi1997留言2020年10月25日 (日) 04:43 (UTC)回复
@1233:毕竟“本人意见也可不代表本人立场”[开玩笑的]  囧rz...--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0月25日 (日) 07:41 (UTC)回复

参考资料

  1. ^ Westminster, Department of the Official Report (Hansard), House of Commons,. House of Commons Hansard Debates for 02 Dec 2014 (pt 0001). 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 [2017-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4). 
  2. ^ 彭琤琳. 【逃犯條例】央視斥彭斯用心險惡 指《中英聯合聲明》過時無效. 香港01. 2019-08-21 [2019-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21) (中文(香港)). 
我们认为BBC不代表英国政府是因为有独立编采权。中央电视台有吗?--1233 T / C 2020年10月25日 (日) 15:05 (UTC)回复
如果党和政府主办的媒体必须姓党(简称党媒姓党)和党领导一切是真的话,中央电视台没有独立编采权。--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0月25日 (日) 16:00 (UTC)回复
中方“失效说”的意思不是说声明完全没用了,它还有历史价值,只是完成了历史使命,不具备借它进行现实操作的作用,英方既然已经交还香港,就没有资格继续对香港事务指手画脚。至于何时“失效”,没有来源就不能原创。——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0月25日 (日) 16:22 (UTC)回复
  1. 观察:中英联合声明“失效” 中共承诺价值几何?:“也就是说,中国政府认为,《中英联合声明》已经失效。”。
  2. 【反送中】英罕有强硬警告 中方不守“联合声明”后果严重:“英国外交国务秘书邓肯稍早前也回应中国外交部说,‘中国主张中英联合声明是历史文件,意指声明已失效,声明所规定的英方相关权利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我们对此予以驳斥’”
至少有人会说成“失效”啦(玩外交的才没这么笨,当然要将这种暧昧的说法澄清为失效)。我不是在原创研究吧?-hiJK910 七一七二一 2020年10月25日 (日) 16:36 (UTC)回复
我认为“失效”可以确定,但失效日期不能确定。——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0月25日 (日) 16:57 (UTC)回复
同上,可以保持“中方认为失效”之类的描述。--Jasonloi1997留言2020年10月26日 (一) 16:12 (UTC)回复

(&)建议既然失效与否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解释和判断,何不直接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立场表述原文中英联合声明条目中,由读者自行判断,而不是由编辑者根据自身理解决定?--字节(Byte)留言2020年10月27日 (二) 13:51 (UTC)回复

(+)支持。--【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0年10月31日 (六) 03:25 (UTC)回复
这治标不治本,如何定义哪些言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立场”(我指对中英联合声明)?上面单对央视是否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立场”也已经争论不断⋯⋯--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0月31日 (六) 14:34 (UTC)回复
这个说明既然对哪些言论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立场都存在不少争论,那由编辑者来判断有效与否是多么不恰当了。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立场”的争议,如果不能取得共识也可以原文引述在效力争议一节中,注明引述来源,判断是否”官方“的权力也交给读者吧。--字节(Byte)留言2020年11月1日 (日) 03:39 (UTC)回复

讨论了快一个月了。某些人坚持在维基百科写上“中国政府认为联合声明失效”,其实就是要中国政府戴上一顶大大的“违约”帽子,好让世人批判一番。可是中国政府从来就没有说过联合声明失效,中国政府不说联合声明是否失效,就是不想掉进“违约”的陷阱里。

今天下午,外交部发言人肯定会回答关于联合声明的问题,我们可以留意他是怎么说的。161.81.208.111留言2020年11月12日 (四) 21:33 (UTC)回复

辛苦写的东西给LuciferianThomas毁掉了,呜呜呜

我作出的有关编辑准确反映了事实资料,不应该被毁掉!161.81.208.111留言2020年11月12日 (四) 23:17 (UTC)回复

你在这里哭闹没用,你在未达成共识下对于带有争议的内容进行编辑,你起码应该先在这里提出替代内容让各立场人士讨论后再进行编辑。无共识编辑条目内容会引起编辑战,你不想这件事发生就请你跟足程序,不要私自将无结论的讨论当成共识。--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12日 (四) 23:24 (UTC)回复
另外“毁掉”你的编辑即指我的编辑非建设性,而事实上是阁下自己没有走足讨论流程,我只是回退有关的无共识编辑。鲁莽指控他人行为不当是不文明行为,请注意。这次我容让你,下次再这样就没有机会了。--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12日 (四) 23:27 (UTC)回复
我就是本次讨论在10月19日的发起人。就是因为讨论停滞了一段日子,我才WP:BRD,你不应该横加干涉。难道看见1+1=3,还不去修正吗。161.81.208.111留言2020年11月13日 (五) 00:21 (UTC)回复
首先,是否非得我用  警告模板才能要求你改善你鲁莽指控他人行为不当的不文明行为?你的行为违反方针,本人予以警告,可以被你掰成“威胁”,难道现在面对你违反方针的行为就必须容让?那我们维护人员警告破坏者就可以被说成“威胁”破坏者停止行为?
第二,WP:BRD并非正式方针或指引,我无义务跟从阁下的处理方式,只见到你在未达成共识下进行有关编辑,既然是你本人觉得内容具有争议而提出讨论,那不就更应该达成共识后再进行编辑?若你有建议的替代内容,你不是应该在此先行提议、达成共识再进行编辑?在此讨论有跟你持有反对意见,也有来源支持原有内容,若你这边厢发起讨论而未达共识,那边厢又去改阁下认为带争议的内容,岂不是游戏维基百科规则
在此对阁下作出  最后警告,若阁下持续鲁莽对他人作出指控或游戏规则,我将请求管理员对你实施禁制以至  封禁措施。--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13日 (五) 05:50 (UTC)回复
另外,阁下错用了1+1=3的例子,因为有关内容并非完全错误,来源也支持原有内容,只是观点与角度的问题,并非实际错误内容。--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13日 (五) 05:52 (UTC)回复
  • (!)意见,央视代表中国政府官方的立场是习近平总书记的主张,根据2019年2月19日习近平于“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提到:“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坚持党性原则,最根本的是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党和政府主办的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宣传阵地,必须姓党。党的新闻舆论媒体的所有工作,都要体现党的意志、反映党的主张,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做到爱党、护党、为党。”显示了央视与其他中国政府主持的媒体具有中国共产党官方发声的角色。--Salvia Hsu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9:02 (UTC)回复
针对《国际锐评》是否与央视本身代表中国共产党的立场不同,参照《国际锐评》专栏的简介第一句即为:“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讲话的精神,提升主流媒体在网络舆论场上的主导权,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闻中心于2015年6月1日在微信上线“国际锐评”。”可见该专栏本身自我定位为加强中国共产党及中国政府主导舆论、发声的重要平台,本就为官方立场的体现。--Salvia Hsu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9:13 (UTC)回复

再论声明是否单方面失效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认定‘中英联合声明’是历史文件,没有现实意义,认为有意义在香港移交时就结束了。这代表是否已经失效了?https://www.storm.mg/article/1446620?page=1 --叶又嘉留言2020年12月23日 (三) 04:52 (UTC)回复

没有明讲就不是!请自己擅自总结的编者先看一下WP:OR。--【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2月2日 (二) 14:50 (UTC)回复
(:)回应:什么可靠来源?连中国一个省都能乾坤大挪移的来源?还是根据《2017年度美国国防授权方案》由美国总统任命的首席执行官负责管理的来源?--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22:06 (UTC)回复
外交部官员就此时曾作评论:“表示发言人作出表态的背景,是有国家利用《声明》对香港事务说三道四,“在这个背景之下,他说这个(《声明》)没有任何现实意义,我理解到他并没有提到《中英联合声明》是否依然有效。””,因此你的言论已经不攻自破。还有拿英国官方媒体的揣测(先假定不是故意曲解)当作中方观点其实挺可笑的。还有就是这是正在客栈讨论中,请移玉步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21年3月#港澳办刚发稿承认联合声明仍有效,请“回退师”不要随意回退!参与讨论。--【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2月4日 (四) 16:00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引言及注释

编辑本条目前,可以先参阅1984年中英双方的观点。

引言

1. 英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国政府代表于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草签香港前途协议草案。协议内容详载于本白皮书的第二部份。协议包括一份香港前途协议草案。协议内容详载于本白皮书的第二部份。协议包括一份联合声明和三份附件。另有附带交换的备忘录。这些文件是两国政府本着维持香港稳定和繁荣的共同目标,在这两年来进行谈判的成果。

2. 本白皮书的目的,是解释过去两年来谈判的背景和过程,并按照问题的实际情况提出这些文件。白皮书的全文亦会由香港政府在香港发表,并且邀请香港市民就白皮书所提及的各项安排,整体上是否可以接受而提供意见。其后,有关事项将交由英国国会辩论。

历史

3. 英国于十九世纪时,与当时的中国政府签订了三项有关香港的条约:南京条约于一八四二年签订,并于一八四三年获行批准,根据该项条约,香港岛永久割让予英国;北京条约于一八六零年签订,根据该项条约,九龙半岛南部及昂船洲永久割让予英国;根据一八九八年签订的协约,新界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起租借予英国,为期九十九年(新界面积占全港总面积百分之九十二)。因为租借新界有既定的约满日期,这一个事实促使英国政府决定寻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下文简称“中国政府”),就香港前途问题进行谈判。

4. 中国政府一向认为,整个香港都是中国领土。中国政府多年来的立场是:香港问题属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不平等条约的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经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前维持现状。一九七二年三月,中国政府曾致函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表明其对香港地位的观点,认为香港问题的解决是属于中国主权的问题,因此,香港不应列入“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之宣言”所包括的殖民地名单内。

导致谈判的背景

5. 在七十年代末期,由于距离新界租约期满的日子愈来愈近,香港人和海外投资者对香港的前途开始表示关注。特别是愈来愈多人感觉到新界各项批地契约上存在的问题。这是由于新界所有批地契约,均于一九九七年新界租约届满之前三日到期。新界的批地契约年期日渐减短,而香港政府批出新的土地契约时,亦不能跨越一九九七年的期限。凡此种种,都清楚显示可能令投资者裹足不前不和损毁信心。

6. 英国政府与当时香港总督磋商,详细研究这问题后,作出结论,认为若不设法采取步骤去减低一九九七年这个期限所带来的不明朗情况,在八十年代初期至八十年代中期,便会开始出现信心迅速崩溃的现象。因此,当香港总督应中国外贸部长的邀请,于一九七九年三月前往北京访问时,英国政府便主动试行设法解决在一九九七年到期的批地契约问题。当时的讨论,却未能达成足以解决这问题的办法。

7. 其后两年,各方面愈来愈体会的,需要清除一九九七年期限所带来的不明朗状况。一九八二年五月,行政局首席非官守议员公开强调这项问题的重要性。一九八二年一月,英国掌玺大臣艾坚斯爵士(当时为艾坚斯先生)访问北京,证实英国政府的看法,就是应该与中国政府展开谈判。

英国首相访华之行

8. 在这种背景下,英国政府作出决定,英国首相一九八二年九月访华之行,是一个与中国政府就香港前途问题展开讨论的机会。明显地,中国政府亦已达致同样结论。实质的讨论遂于英国首相访华期间展开。英国首相与邓小平主任于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会谈后,发表了联合声明:“今天,两国领导人在友好的气氛中,就香港前途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双方领导人就此问题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双方本着维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的共同目的,同意在这次访问后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商谈。”

谈判的过程

9. 英国首相访华后,英国驻北京大使及中国外交部随即展开第一阶段谈判,双方对于在何种基础上展开谈判及谈判的议程,交换了意见。随后并在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宣布,第二阶段会谈将于七月十二日在北京展开。第二阶段谈判所采取的方式,是由英国驻北京大使及中国外交部一位副部长或部长助理率领的代表团,举行多轮正式会谈;如有需要,双方代表团更可进行非正式接触;这种谈判方式后来一直使用,直至谈判结束为止。香港总督以英国代表团成员身份,参加每一轮的正式会谈。

10. 在谈判过程中,英国政府详细解释香港现行的各种制度,以及英国在行政上所扮演的角色及保持与英国联系对这些制度的重要性。但经过广泛的讨论后,清楚显示出英国若要在一九九七年后继续以任何形式管治香港,都不会被中国接受。因此,在与香港总督及行政局进行全面磋商后,英国政府建议中英双方在一个有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商讨,研究除了英国继续管治香港外,是否可以有别的有效措施去维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并且进一步研究中国在该阶段已向英方阐释对前进的各项构思,看看能否在这基础上作出安排,使香港可以长期维持稳定和繁荣。英国向中国政府表示,假若上述商讨成功的话,英国政府便会考虑向国会推荐一份双边协议,正式列出各项安排。此外,英国政府并答应在这情况下,协助实施这些安排。其后英国政府设法与中国政府探讨中国政府提出把香港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的构思所牵涉到的问题。中方亦对中国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构思,作进一步的阐释。

11. 一九八四年四月,双方已完成在这些事情上的初步讨论。虽然若干问题仍待解决,但是当时已清楚看到,可能找到双方能够接受的基础,以达成协议。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应中国政府邀请,在四月十五日至十八日期间访问北京。在与中国领导人会面时,双方回顾了香港前途问题会谈的过程,并取行进一步的进展。四月二十日,贺维爵士在香港发表一项声明,说明英国政府所采取的谈判方针。他说,要达成一份能使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后继续由英国管治的协议,是不切实际的设想;基于这个原因,英国政府正与中国政府研究,怎样才可能作出一些安排,足以确保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在中国主权下得到高度自治权,同时使香港的生活方式及现行各种制度的本质,得以保持不变。贺维爵士清楚表示英国政府正努力去达成一套安排大纲,使香港继续成为一个兴旺和有动力的社会,并且寻求取得一项协议,正式条列各项安排。

12. 继贺维爵士于一九八四年四月访问后,中英双方继续举行谈判,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成立工作小组,在北京专责进行会谈,并考虑双方提交的文件。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至三十一日,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再次访问北京,这次访问差不多完全是为了讨论香港的前途。贺维爵士八月一日在香港宣布,双方在达成有关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致意见这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这些文件将会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清楚和精确地列出对香港前途的各项安排。

13. 贺维爵士同时宣布,中英双方已同意成立一个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这个小组在协议生效时正式成立,并继续工作至二〇〇〇年为止。小组分别在北京、伦敦和香港举行会议。中英双方同意,小组将不会是一个权力机构。它的职责是:联络、对协议的执行进行磋商、和交换资料。中英双方并且同意,小组将不参与香港的行政管理。英国政府从现在到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将继续负责管治香港。

14. 贺维爵士访问后,双方举行了三轮会谈,继续谈判仍未解决的问题。八月二十四日在北京成立了另一个工作小组。九月十八日双方谈判代表同意了组成本协议的各项文件和附带交换的备忘录的中英文本。这些文件随即提交给英国各大臣和中国领导人批准。这些文件在九月二十六日由双方代表团团长草签。

谘询香港民意

15. 从开始谈判起,英国政府已经体会到,谈判与香港五百五十万市民的利益和前途攸关。英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就是在香港前途问题上与中国政府达成的任何协议,应为英国国会、中国政府以及香港市民所接受。

16. 谈判必须在保密情况下进行,内容保密对谈判的成功是十分重要的。但谈判保密也使香港人十分担心和忧虑。香港市民渴望知道在有关他们前途的问题上,在谈判中究竟讨论了些什么,这点是可以理解的。行政局所有议员都是香港总督最接近的顾问,在整个谈判期间,一直都获知有关谈判的一切消息,而总督亦不断与他们磋商。行政及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亦就谈判的方向和香港市民的态度,向总督及英国各大臣提供宝贵的意见。

17. 在谈判的几个关键时刻,香港总督和行政局非官守议员曾到伦敦与英国首相和其他大臣磋商。而英国各大臣也曾经到香港作一连串的访问,谘询总督,行政局和行政及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的意见,并体察香港民意。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在香港所发表的声明中,阐明英国政府在谈判中所采取的方针。他后来于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在香港发表的另一份声明内,透露了将来可能列入协议的更多细节。在谈判过程中,特别是四月二十日的声明发表以后,香港不少个别人士和团体,曾就最后协议内容的范围,提出具体建议。香港立法局曾对香港前途问题的若干方面进行了数次辩论。英国政府密切关注所有由香港政府转达给各大臣的意见,以及经由和透过行政及立法两区议员办事处、报界和个别人士向英国或香港政府所表达对前途的意见。借此方法,英国政府在谈判时,已尽可能顾及香港人的意见。

18. 同样,由于保密的原因,使向国会谘询有关谈判问题的工作,更加困难。虽然如此,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一月和一九八四年五月,国会仍就香港问题进行了辩论,而在一九八四年三月于国会举行的外交事务辩论中,也有部份时间讨论了香港问题。国会议员藉着访问香港,和透过与访英的香港代表团会面,与港人保持密切联络。

协议简介(略)

英国政府对协议的观点

27. 正如上文第十段所述,英国政府已经设法研究,在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议的基础上,是否可以作出安排,确保香港能够长期维持稳定和繁荣。英国政府努力进行谈判,同时相信已成功取得一个符合香港人的需要和意愿的协议。谈判工作是艰巨和冗长的。从协议整体来看,英国政府有信心认为这份协议的确可以提供一个大纲,使香港在一九九七年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后,能够继续保持稳定和繁荣。

28. 协议文本经已由中英双方草签了。这表示谈判代表们的一项书面证明,证实这份文本准确地反映出谈判的结果。不过,依照国与国之间谈判国际协议的惯例,草签了的协议条文,实际上是不可能再有所更改的。协议必须从一个整体的角度去衡量。

29. 为避免有任何误解起见,英国政府有责任清楚说明,除了接受本白皮书所载的协议外,还有什么可行办法。英国政府的意见是:要更改这份协议是没有可能的。假如不接受这份协议,就会没有任何协议。中国政府已经明确表示,假如这份协议不被接受,中国政府将不会重开谈判,并且会自行公布对香港的一套方案。这一套单方面宣布的方案是否会包括这份协议草案内所载的各项条款,是不能确知的,而且也不会有两个国家所签订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的同样地位。不论中英两国政府是否有任何协议,根据一八九八年协约的条文规定,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新界地区必须归还给中国。香港的其馀地区(香港岛、九龙和昂船洲)将缺乏独立存在的条件。自从一八九八年以来,香港和新界已成了一个整体地区,而英国政府也认为绝不可能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便要归还给中国的新界地区和其馀地区分开。因此,目前的选择就是在一项双方同意而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下,把香港归还给中国,或是在没有这种协议的情况下,把香港归还给中国。这并不是英国政府设法强使香港人接受的选择,而是一项历史事实遗留给香港人的选择。

30. 英国政府认为这份协议是一份好的协议,极力推荐给香港人和英国国会接受。这份协议提供了一个大纲,使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后,能够保存香港独特的经济体系和生活方式。这份协议保存了香港人所熟悉的法律制度和香港沿用的、包括普通法的一套法律。此外,更使香港可以继续自行决定本身的经济、财政和贸易政策,和继续参加国际组织和贸易协定,例如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英国政府有信心,认为这份协议提供了关于香港前途所需的保证,使香港能够继续繁荣和维持在世界上作为主要的贸易和金融中心的独特角色。

协议和香港人的关系

31. 英国政府一直以来都指出,有关香港前途的协议,必须是香港人和英国国会都可以接受的。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在香港发表的声明中,指出在英国国会对协议进行辩论之前,香港人需要有时间就协议内容发表意见。香港人现在就有这个机会了。

32. 这份白皮书的全文在香港同时发表,并由香港政府透过各种途径遍传香港。香港已成立了民意审核专员办事处,由香港政府一位高级官员主理,直接向港督负责。这个办事处会向英国政府和国会提交一份报告,分析和审核香港人对协议草案的意见。英国政府已委任黎义廉爵士和李福善法官为监察团委员,负责监察民意审核专员办事处的工作,并向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事大臣提交独立报告,陈述监察团是否认为民意审核专员办事处已妥地、准确地及公正地履行职务。英国政府然后根据这两份报告,再决定向国会提出什么建议。

33. 现在谨请香港市民,根据这份白皮书所列出的背景,对中英两国政府经过谈判后达成的香港问题协议草案,在整体上是否可以接受,提供意见。

——以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1-8页

注释

引言

1. 以下的各项注释,目的在对联合声明各附件和有关本协议所交换的备忘录的内容,进一步阐述。这些注释并非详尽的说明,也不包括各附件的每一项要点。这些注释的主要作用,在以浅易文字解释、并在适当的地方举例说明,各附件的条文怎样能使香港各项制度的本质继续维持不变。香港是一个高度发展的工商业及金融中心,正因如此,香港是个复杂的地区。香港政府与英国政府磋商后,现正采取步骤,确保在适当和有需要时,对具体问题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和解答。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

第一节:宪制安排与政府结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时,香港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将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文件。一直以来作为香港宪制文件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将予取销。联合声明中第三款(十二)清楚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声明中所条列及在本附件具体说明的基本方针政策,将会由基本法加以规定。

3. 附件的这节条文,清楚表示基本法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不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推行,而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将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五十年保持不变。

4. 本附件并说明,目前由英国政府统筹负责的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统筹负责。除此之外,特别行政区将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立法和独立的司法权。正如本附件关于对外关系的第十一节所阐述,特别行政区在适当的领域内,将有权处理本身的对外事务(包括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和体育等领域)。根据本附件关于民航问题的第九节所载,特别行政区在维持和发展自己的空运制度上,享有相当高程度的自治权。

5. 附件关于宪制安排与政府结构的这节条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将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因此,特别行政区将不受任何省政府管辖。

6. 附件的这节条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结构的大纲。同时说明特别行政区政府及立法机关将由当地居民组成。行政长官将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相当于“司”级的官员,将由行政长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机关也将由选举产生。

7. 此外,本附件指出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并须对立法机关负责;政府机关和法院可使用中文和英文;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以使用区旗和区徽。

第二节:法律

8. 附件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怎样有自己法律制度的这节条文,规定在一九九七年以后继续沿用香港法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将包括普通法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套法律将会如目前一样,能够适应转变中的环境,同时也可配合其他地区普通法的发展。本附件第三节载有具体条文,支持这个说法。这些条文列明特别行区法院可以引用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例,特别行政区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延聘法官,及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可以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9. 除非与基本法有所抵触,否则香港原有的法律,以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均属有均。在联合声明和在本附件所述的方针政策,将由基本法加以规定。

10. 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制定的法律,正如目前一样,必须经立法机关通过、或由立法机构授权制订附属立法。只要不违反基本法的规定,这些法律可将一九九七年延续下来的香港法律加以修订。法律制定后,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节:司法制度

11. 香港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及各种法定的审裁处。法院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中心,而香港的法律制度在维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上起重大作用。本附件对于继续保持司法制度有非常重要的规定。

12. 本附件清楚指明,司法制度中主要的改变,就是取销向英国枢密院上诉的制度,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对诉讼案件终审的安排所取代。

13. 附件的这节条文,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及法院必须依照法律审判案件。同时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根据一个类似目前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而任命。本节条文亦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只有在不能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再经特别行政区法官组成的审议庭建议,才可免职。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司法独立。

14. 本附件规定,法官的任免制度的本质,将维持不变。不过,最高级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5. 目前,在任何案件中是否提出起诉的决定,是律政司的职责。这个职责是独立行使和不受政府干涉的。本附件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仍然继续以同样独立的方式行使这个职责。

16. 香港本地律师及来自外地的律师,对加强目前法律制度及使香港成功地成为一个商业及金融中心,贡献良多。本附件规定,他们将可以继续在香港执业。同时更有规定,使若干现行安排得以继续,例如,在香港所作的裁决,可在外国执行,亦可从海外取得证据或证供,在香港审讯时使用。

第四节:公务人员

17. 附件的这节条文,规定继续保留一个公正、安定和有效率的公务员制度。要确保香港未来的稳定和繁荣,这是一项重要因素。

18. 根据本附件这节条文的规定,目前任职的公务员,可以继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任职,其服务条件,包括薪金及退休金,将不低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的标准。处理公务员薪酬及服务条件的各特别委员会仍然保留。此外,公务人员由一个独立的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推荐,并根据其资历、经验和才干而任命和提升。

19. 本附件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雇用外籍人士为最高层以下公务人员,或担任顾问和其他专业及技术性职位。

20. 本附件明确规定,在一九九七年之前或之后离职的公务员应得之退休金及其他福利,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

第五节:财政制度

21. 附件的这节条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继续自行决定本身的财政政策,并根据香港自身需要去管理和支配财政资源,而毋须把收入缴交中央人民政府。此外,本附件更清楚表示,立法机关支配财政事务的决策权,以及独立和公正地审核公共帐目的制度,都将保持不变。

第六节:经济制度和对外经济关系

22. 本附件一并提及这两个对以出口为主的香港经济非常重要的问题。香港的繁荣,全赖它的出口能继续打入世界各主要先进国家的市场。附件这节条文,是向香港社会人士和香港的贸易伙伴保证,香港蓬勃的自由市场经济基础将继续保持。香港目前之可以进入国际贸易市场,全赖香港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独特地位。本附件就是要保证香港这种独特地位得以继续维持。

23. 本附件规定:
(甲)香港有续续根据本身的需要而自行制定经济及贸易政策的权利;
(乙)继续实行自由企业制度,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持自由港地位。这些都是香港一贯的经济政策成功的基本要素;
(丙)继续保持个人在经济事务上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尤其是选择职业、旅行和资金流动的自由,以及个人及公司拥有和处置财产的权利。
这些基本条件都在附件的这节条文内清楚列明,关于这点可同时参照关于权利和自由的第十三节的有关段落。将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自行决定经济政策,是“一国两制”这个构想中的一个主要部份。

第七节:货币金融制度

25. 香港货币金融制度的基本要素,就是有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和有权理和支配外汇基金,几支持所发行的货币和调节货币的汇价。本附件的这节条文,清楚指明这些基本要素维持不变。

26. 附件这节条文规定,根据法定权限,由指定银行在本地发行货币的安排继续保持。

27. 这节条文列明,香港纸币和硬币的设计图案将会有所更改。随着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这种更改是合乎逻辑的。

第八节:航运

28. 香港贸易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有一个发展良好的深水港口和用最现代化方法处理货物的能力。本附件这节条文保留香港作为一个主要的航运中心的地位,并规定香港目前的航运经营和理体制将继续保持。私营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包括货柜码头,都可以继续自由经营。

29. 本附件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可进行船舶登记,并可以“中国香港”名义签发有关证件。

30. 本附件同时规定,船舶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自由进入香港港口。

第九节:民航

31. 本附件的这节条文,清楚列明香港将继续为一个主要的区域和国际航空中心,同时各航空公司及与民航有关的行业将可继续经营。

32. 根据本附件的条文,关于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往返中国各地的航班协议,将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谈判。不过附件内有条文指出,在处理这类安排事宜时,中央人民政府将同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考虑特别行政区的利益,在与外国政府商讨航班问题时,特别行政区政府代表亦可以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根据本附件关于对外关系的第十一节条文,特别行政区代表也可以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适当的国际组织。有关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其他地区的航班的安排,中央人民政府也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

33. 本节明确规定,所有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停降而不在中国内地停降的定期航班服务,将由特别行政区签订有关的协议来管理。因此,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由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与外国和其他地区谈判签订管理航班的双边协议,这些协议尽可能继续保留香港以前所享有的权利。特别行政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整体授权,谈判一切有关实行这些双边协议的安排,并且可以自行签发这些安排规定的航班的营业许可证。本附件也说明,特别行政区将有权对当地航空公司发给执照,设置自己的飞机登记册,进行民航上的技术管理及管理特别行政区的机场。此外,本附件关于法律问题的第二节条文规定,原有的民航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后,仍然继续保留。

34. 这样,香港的民航业可以继续为商业和旅游业的需要提供服务,因而对香港经济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作出重大的贡献。

第十节:文化和教育

35. 本附件的这节条文,清楚说明香港现行的教育制度继续保持,并且有别于中国其他地区的教育制度。虽然香港的教育经费大部份来自政府,但不少教育院校是由社会及宗教团体创立和办理的。附件有明文规定继续保持这种制度。

36. 这节条文同时规定,可以继续实行目前的教育标准,选用海外教材和继续享有到香港以外地区留学的自由。这节条文提供了一个健全的基础,使香港能继续发展教育制度,以确保香港市民得到所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使香港能够在竞争剧烈的经济和贸易环境中,维持和改进目前的地位。

37, 香港目前已享受到一种多方面的文化和知识生活,因此,本附件的这节及其他各节条文,规定目前香港由多种文化和知识的影响力所融合而成的独特情况继续保持。本附件关于对外关系的第十一节条文规定,香港得继续参加国际运动比赛。

第十一节:对外关系

38. 本附件中的这节条文,规定在外交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则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自行处理某些对外关系的事务,特别是在经济范围内的事务。这点是特别重要的,因为香港工业主要依赖海外市场,而香港之能够打进工业世界的各个主要海外市场,就是由于香港在经济方面的独特地位,受到海外的承认。

39. 按照香港在中国主权下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的一般原则,外交事务将由中央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即如现在这些事务由英国政府统筹负责一样。同时,根据本附件这节条文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在适当的领域内缔结有关的协定,并可派代表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为成员,出席与香港直接有关的谈判。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藉着这些被赋予的权力,照顾本身在某些方面的特殊利益。

40. 如何实行本附件这节条文第二段所规定的,使国际协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详细方法,将在过渡时期订出,而这是联合联络小组要考虑的问题之一。目前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为数甚多。因此必须设法保证,在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后,这些协议仍能适用于香港。这点必须与第三国家磋商。

41. 本附件规定,外国政府和组织目前设在香港的代表机构,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继续存在。但这些代表机构的地位可能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的国家是否有正式邦交而有所改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英国将在香港有总领事代表。

第十二节:防务、保安和治安

42. 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英国驻港的军队将会撤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将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本附件这节条文,清楚列明特别行政区的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本节同时说明,中央人民政府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部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驻军军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三节:权利和自由

43. 附件这节条文解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本节条文对这项重要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以便无需对各项权利和自由作进一步的阐述:
(甲)香港居民在香港法律下原来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特别行政区政府都予以保留;及
(乙)“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规定,将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44. 由此可以清楚看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区内人士仍像以前一样,享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保障。

45. 协议内文虽然对权利和自由范围并无规限,但却特别提到目前法律保障的若干较为重要的权利和自由。

46. 上述国际公约非常冗长,不便在这里覆述。但这些都是公开的文件(附注:英国国会文件编号6702条约系列第六号(1977))。除若干有所保留的部份外,这些公约适用于香港,而根据本附件这节条文规定,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仍继续适用。这些公约都是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草拟,并经联合国通过在一九七六年开始生效的。这些公约说明各国在基本权利问题上普遍达成一致协议,同时详细指出具体的人权和自由,包括工作的权利、得到合理生活水准的权利、生存和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良心、宗教及结社的自由。

47. 英国把上述国际公约应用于香港的时候,曾根据香港的社会和经济实况,作出若干保留,这些都是公开的,例如:关于香港方面,英国曾就移民及递解外籍人士出境问题作了若干保留。

第十四节:居留权、旅行证件及出入境

48. 本节条文是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特别行政区居民所使用的旅行证件及一般出入境的事宜。本节条文作出规定,使上述事宜在符合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地位转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得到继续保持。

49. 第一段说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有居留权(包括入境、回港、居住和工作的权利)的各类人士。这些人士包括:
(甲)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连续居住最少七年的中国公民;
(乙)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地方所生的中国公民;
(丙)所有非中国籍而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方,且在香港连续居住最少七年的人士;
(丁)所有其他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士。
由于香港居留权的父母在香港所生的非中国籍人士,也有居留权,但须符合连续居留七年的条件及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方,才可以二十一岁以后保留其居留权。特别行政区政府将对所有在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的人士发给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证上载明持有人的居留权。

50. 本附件这节条文,列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有资格领取特别行政区政府发给的护照。其他在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的人士、或其他在特别行政区内合法居留的人士,则有资格领取特别行政区政府发给其他旅行证件。上述各类人士都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国家的有关当局所发给的旅行证件,进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些证件包括英国发给的护照(参阅下文第63至64段)。

51. 本附件清楚说明,除非法律规定之一般例外情形下,居民可以继续自由离开特别行政区,不论是为经商、求学、移民或其他目的。为方便特别行政区居民进入第三国家,所有发给他们的旅行证件都注明他们有返回特别行政区的权利,或注明他们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以示他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获得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定。

附件二: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职权范围

52. 正如英国外长及联邦事务大臣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在香港的记者招待会中所强调的,中英两国完全同意,英国政府将会继续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为止。虽然如此,联合声明生效后,中英两国政府对联合声明的实施,仍会有若干问题须作进一步磋商。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将来香港继续参加国际协定和组织的安排。有了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磋商工作便易于进行。联合联络小组的任务和职责都详列在附件二之内。

附件三:土地契约

53. 本附件考虑到土地在香港的发展和经济上所起的重要作用。

54. 本附件把目前的土地契约,分两大类来考虑:第一类是期限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契约;第二类是在此日之前便到期的契约。关于第一类(主要是七十五年期可再续期七十五年的契约和九百九十九年期的契约),本附件承认这类契约的权利,同时在一九九七年后的特别行政区法律下仍会受到承认和保护。这些权利包括可续期契约的续期权利,以及由契约持有人授予其他人士的权利,例如分契、按揭及通行权等。

55.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期满的契约(主要是新界地契及市区内七十五年期后不能续期的契约),可以毋须补地价,续期至二〇四七年。从续期日起,每年缴纳相当于该土地当时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至于由新界原居民所拥有的乡村屋地,将由村民继续缴纳名义租金。

56. 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香港政府可以批出租期不超过二〇四七年的新土地契约。这种契约仍可照目前的批地方式(即拍卖、投标或以私人协约形式批地)批出。承租人须缴纳地价,及缴付名义租金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该日以后,毋须再补地价,但租金则增为相当于当时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数目。

57. 根据应课差饷租值收取租金的办法,是依照一九七三年以来,在地契续期时订定应缴租金的办法订出来的。不过,现在已经同意按当时的应课差饷租值收取租金(换言之,应课差饷租值变动,租金亦随之而变动),而非像目前按照一个固定参考点去计算租金(换言之,目前的租金是按照续约当日的应课差饷租值计算,并且保持不变,直至整个年期届满为止)。

58. 香港政府可以批出新的土地,每年限于五十公顷。这个限期并不包括批给房屋委员会建造出租公共房屋的用地。

59. 修改土地契约条件事宜,将继续由香港政府根据现行办法处理。

60. 鉴于年期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的土地契约,其中部份价值是藉着一九九七年六月后的部份年期而得,因此,本附件规定,地价的净收入会由香港政府及将来的特别行政区政府均分。

61. 一个由中英两国政府指派同等人数的官员组成的土地委员会将会成立。该委员会将监察本附件各项规定的实施情况,及研究关于增加批出新土地的限额及动用属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地价收入的建议。不过,该委员会不会考虑有关土地的个案,也不会参与把新土地契约批给什么人的决定。这个土地委员会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解散。

两国政府交换的备忘录

62. 在签署联合声明的同日,中英两国政府将正式交换两份关于目前的英国属土公民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的身份和有关问题的备忘录。这些备忘录表明了两国政府各自的立场。

63. 既然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不再是英国属土,所以,由于同香港的关系而成为英国属土公民的人士,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便不适宜再称为英国属土公民。英国政府将寻求国会批准立法,以适当的名称,给予英国属土公民一种新的身份,这种身份不会给予他们目前并不享有的在英国的居留权,但可使他们仍然享有类似目前英国属土公民所享有的权益,包括有权使用英国护照和在第三国家获得英国的领事服务和保护。不过,这种身份不能凭世系传给下一代。英国政府将尽一切可能,使这类护照持有人在进入其他国家时,可以获得和目前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持有人一样的待遇。

64. 只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已领得英国护照的前香港英国属土公民,才可得到这种新的身份。唯一例外情形如下:
(甲)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已包括在双亲之一的护照上的人士,将可取得这种新的身份及可在该日期后领取自己的英国护照;
(乙)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间出生人士,若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取得英国护照或在该日之前包括在双亲之一的护照上,也可取得这种新的身份。包括在双亲之一的护照上的人士,可在该日期后领取自己的英国护照。

65. 中国方面的备忘录声明,中国政府的立场是,所有香港的中国人都是中国公民。不过,该份备忘录表示凡持有英国旅行证件的中国公民,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仍可继续使用这种旅行证件。这类人士当然不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在中国其他地区,受到英国政府的领事保护。

——以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29-38页 Arthur011hk留言2021年2月18日 (四) 05:23 (UTC)回复

港澳办刚发稿承认联合声明仍有效,请“回退师”不要随意回退!

港澳办刚发稿承认联合声明仍有效英方的做法严重违反《中英联合声明》,是一种赤裸裸的毁约行径),请“回退师”不要随意回退!

条目在没有实质证据下,一直利用外媒观点,构陷中方认为联合声明“失效”,1997年是“失效日”。今天是时候公开真相,还中方一个清白!--182.239.88.64留言2021年1月31日 (日) 14:32 (UTC)回复

在下2/1-2/7都没办法上来维基,如果这边还有问题需要我回应需要等到2/8我才有办法回应,最快也要2/7晚上。~~Sid~~ 2021年1月31日 (日) 14:57 (UTC)回复
阁下的逻辑混乱,指“阁下觉得不满可以加入中方观点及中方的意见”,但你认为要加入的内容却赫然写着“已失效”是“中方观点”,将与中方观点不同但称作是所谓“中方观点”才不是带入个人观点或国家色彩。你说出这句话令我觉得你在回应之前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回退了甚么。--【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1月31日 (日) 15:22 (UTC)回复
阁下认为当局发言人所谓“在香港回归后,《中英联合声明》就完成了它的使命”、“《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对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理也不具备任何约束力。”不是宣称中英联合声明失效?即使阁下真的这样认为,在可靠来源中,明确地出现了“中国政府认为,《中英联合声明》已经失效”的原文。或者阁下已经“战胜了你自己”?--Yangwenbo99 2021年1月31日 (日) 16:01 (UTC)回复
阁下的语言表述,实在令人难以看出“和平”。--Yangwenbo99 2021年1月31日 (日) 16:10 (UTC)回复
请你查看文章原文。上述所谓“中国政府认为,《中英联合声明》已经失效”的表述,只不过是BBC自己的评价,不构成可靠来源。维基不能以BBC的评价来代表中方立场,特别是港澳办在2021年1月31日的声明已经反驳了这种外媒观点。--161.81.203.2留言2021年1月31日 (日) 22:26 (UTC)回复
  • (!)意见:IP君的论述打从开始已经被外交部打得站不住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于2017年6月30日表述中方观点:“1984年的《中英联合声明》就中方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过渡期有关安排作了清晰划分。现在香港已经回归祖国怀抱20年,《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对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理也不具备任何约束力。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没有主权,没有治权,也没有监督权。希望上述人士认清现实。 ”这份阐述中方观点的记录仍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方网站上展示,还有页面存档,属于中央官媒党媒的《环球时报》都有引述及报导,外媒的报导也是引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表的中方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其官网的表述已是实质证据,亦已被官媒、党媒、内媒、外媒广泛引述,港澳办也没有权力可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表的中方观点。 --Uranus1781留言2021年3月2日 (二) 03:17 (UTC)回复
    @Uranus1781:您是否看过讨论,“我理解到他并没有提到”部分。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的官方回应,不比被解读、存误读争议的发言人言论靠谱吗。--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日 (二) 04:35 (UTC)回复
  • 这个“我理解到他并没有提到”部分是出自新浪网报导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在某研讨会上所发表的个人看法[4],这司长在发言时用“我理解”乃发表司长个人的看法,他也没有推翻外交部的观点,而外交部官网亦没有更正或纠正《联合声明》是历史文件、没有现实意义、已没有约束力的提述,外交部官网展示的立场不是比媒体转述某司长的个人理解更直接吗,在媒体的报导中,这名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也没有表示《联合声明》仍然有效。--Uranus1781留言2021年3月2日 (二) 04:51 (UTC)回复
  • 再补充多点,IP君宣称“港澳办刚发稿承认联合声明仍有效”本身就有明显误导, 港澳办在2021年1月31日的这份稿件整篇没有任何一句表明《联合声明》仍然有效,IP君宣称“港澳办刚发稿承认联合声明仍有效”显然不是港澳办对《联合声明》的立场,IP君用这种标题提出讨论,不是IP君自身对港澳办及外交部的发放的讯息理解有误,便有在此作出虚假陈述之嫌。--Uranus1781留言2021年3月2日 (二) 07:43 (UTC)回复
很明显,北京当局同时有联合声明“已失效”和“仍有效”的观点,应当在条目中一并列出。182.239.88.64删除可靠来源的行为,显然是冲动编辑。--Yangwenbo99 2021年1月31日 (日) 16:01 (UTC)回复
阁下觉得不满可以加入中方观点及中方的意见,但阁下移除的内容是有提供来源的不能随意移除。也请阁下注意维基百科不会审查内容WP:NOTCENSOR也请阁下编辑时不要带入个人观点或国家色彩WP:中立。感谢您。~~Sid~~ 2021年1月31日 (日) 14:47 (UTC)回复

港澳办在2021年1月31日的声明难道不能取代旧说法?为甚么总是有人要把“失效”的帽子强加在中方头上,put words in 中方's mouth?事实证明,中英双方皆认为联合声明有效,但对于甚么行为构成了违约则各有看法。无论如何,在今天港澳办发出了正式声明以后,维基已经不能再以其他人的观点来构陷中方。--161.81.156.233留言2021年1月31日 (日) 16:20 (UTC)回复

“港澳办在2021年1月31日的声明难道不能取代[原创研究?]旧说法?”。“为甚么总是有人[谁?]要把“失效”的帽子强加在中方头上[与来源不符][具体情况如何?]”。“维基已经不能再以其他人[谁?]的观点来构陷中方”。--Yangwenbo99 2021年1月31日 (日) 16:27 (UTC)回复
“历史文件=失效”明显是原创研究。--161.81.156.233留言2021年1月31日 (日) 16:42 (UTC)回复
关于以其他人的观点来构陷中方的问题,也就是那篇BBC文章的问题,已经在上面述明。--161.81.203.2留言2021年1月31日 (日) 22:26 (UTC)回复
“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 != 失效”? 你维IP之理解能力真是Reality can be whatever I want。真认为有理怎么不用主帐上来吵?-某人 2021年2月1日 (一) 05:10 (UTC)回复
“失效”可能指“失去效力”(终结),也可能指“失去效果”(如无法执行)等。“历史文件”、“现实意义”等见上。敏感定义建议引用可靠来源原文。--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05:35 (UTC)回复
  • (!)意见,主张 历史文件不等于失效的,请提供可靠来源。否则将按照可靠来源,中方目前立场,就是失效。--叶又嘉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06:02 (UTC)回复
    • “1997年7月1日{{Small|(中方觀點)}}<ref name="BBCA"/>”,是来自第三方(BBC等)的原创总结,不应归于单纯的“中方观点”,状态-中方观点是“历史文件”或者“无约束力的历史文件”。“失效日”未出现在可靠来源中。--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06:28 (UTC)回复
    • (:)回应,某个可靠来源 认为中方观点是某某,而你认为不是‘某某’,应该用其他可靠来源来表示 中方的观点是‘某&’,目前尚未看到 历史文件=文件有效的可靠来源--叶又嘉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06:33 (UTC)回复
      一手来源中中方观点是“A”,无关联第三方解读中方观点是“AB”,表格中不能因此列为“中方观点:AB”。我不反对你都列出来,但不赞成用“引述”等字眼,因为这些报道是分析解读而非引述。未见“历史文件=文件失效”、“不再具有”的时点、“不具备任何约束力”的明确原因,因此不能断言中方发言中的:历史文件=已失效文件、不再具有=自回归时、不具备任何约束力=曾具备约束力。--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06:44 (UTC)回复

上面说甚么“尚未看到历史文件=文件有效的可靠来源”哦。联合声明已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里,列明中国批准时间是1985年4月10日。这就是可靠来源!--161.81.216.120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18:30 (UTC)回复

161.81.216.120不要无故在讨论页中添加横线以破坏讨论页格式。--Yangwenbo99 2021年2月1日 (一) 20:41 (UTC)回复
现补充一参考资料,央视指联合声明过时无效。“央视”之评论,可视作中共的第一手资料,香港01对其报导则可视为第二手资料。--Yangwenbo99 2021年2月1日 (一) 20:41 (UTC)回复
央视播发的《国际锐评》出自个别评论员手笔,不能代表国家政府正式立场。比如央视也可以说王金平参加海峡论坛是求和,但这不代表官方立场。北京澄清:央视言论非官方立场--161.81.192.226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23:53 (UTC)回复
@User:Yangwenbo99,那个01新闻也改文字表述了,原文“同时,彭斯副总统还应该去补一补历史课,看看自己关于香港问题的说法闹出了多大的乌龙。他在演讲中提到的《中英联合声明》,是中英双方在1984年就中方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过渡期有关安排所签署的政治文件。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后,声明中所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声明成为历史文件,中国政府依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对香港行使主权。彭斯作为堂堂的美国副总统,竟然拿一份早就过时的历史文件干涉中国内政,不仅让自己沦为国际笑柄,也令美国国家形象蒙羞。”[1]。这是原文全文:《国际锐评:将经贸问题政治化的企图必将失败》。看来以后得找出处原文,转述不可靠。lol--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09:04 (UTC)回复
@MINQI:亲共媒体香港01对[此来自新闻联播的报导]之引述,准确无误。新闻联播原文:“彭斯副总统……拿《中英联合声明》这份过时无效的文件干涉香港事务与中国内政……”。中央电视台是“党、政府和人民的重要喉舌”,新闻联播中,重要的时政新闻往往还需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审看。——Yangwenbo99 2021年2月2日 (二) 10:30 (UTC)回复
只能说报道出错咯 lol--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10:49 (UTC)回复
(!)意见 对不起,我插话(因为我才看见,之前都休息了差不多一周)。简单说,我完全支持Yangwenbo99的观点,那是完全正确的。是,国际锐评的确是出自个别评论员手笔,那看那个评论员是谁了,有可能是胡锡进,也有可能是金灿荣,更有可能是代表某部门的钟声。绝非某IP用户认为的那么简单。
现实情况是,港澳办的声明与外交部发言人之前的发言立场明显冲突(外交部发言人当然代表本国政府),也有可能存在部分有效(断章取义)。
是央视的话,现在基本都有视频回放,回溯可查的。--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21年2月15日 (一) 05:53 (UTC)回复

个人觉得吵来吵去其实大家都忽略几个事实《中英联合声明》到底写了什么?什么情况下失效?备忘录里写的什么?备忘录是否有效?备忘录是不是有延期条款?--MINQI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23:15 (UTC)回复

联合声明已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主席令批准生效。在全国人大没有作出废除的情况下,竟然还有人抹黑说“中方认为无效”?--161.81.192.226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00:09 (UTC)回复
就说阁下犯了这个错误,联合声明生效没问题,什么情况失效、对什么情况无效。备忘录同理。阁下将原文列出不更好么,例如英方指责《国安法》违背《中英联合声明》,但《中英联合声明》中明确“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本附件第十一节所规定的各项涉外事务。”。而国防:“国家安全(英语:National security)简称国安,以及国防(National defense)概念,泛指透过使用经济、军事、政治、外交等各种手段,来维护国家的持续存在。”“National security or national defence is the security and defence of a nation state, including its citizens, economy, and institutions, which is regarded as a duty of government.”。英方是不是站不住脚?--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09:04 (UTC)回复
@MINQI:,阁下在引述《中英联合声明》,以支持阁下的原创研究时,巧妙地变换了标点,以扭曲原意。有鉴于此,在下亦发表一更可靠的原创研究。《中英联合声明》原文为“(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仅为第二条之前提。“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即中央人民政府承诺不会行使对香港案件的审判权,无论该案件是否涉及“外交”、“国防”。《港区国安法》中,赋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条文,明显地违反了本条。——Yangwenbo99 2021年2月2日 (二) 10:05 (UTC)回复
附件1中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习惯法)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凡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均属有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基本法》,以及上述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先不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压根没执行过都没通过。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第一百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在下亦发表一更更可靠的原创研究,是部分香港反对派违背《中英联合声明》在先,大陆方面是被迫应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得按基本法。--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10:46 (UTC)回复
“部分香港反对派违背《中英联合声明》”[需要解释]??在下第一次听说个人可以违反国与国之间的协定。另外,阁下的原创研究中还有轻微的用词问题——中央人民政府不等于大陆方面。——Yangwenbo99 2021年2月2日 (二) 10:55 (UTC)回复
请阁下想出个形容反对派阻挠而未通过第二十三条造成的基本法缺失。在下才疏学浅,不理解个人或团体为何不能违反国与国之间的协定。中央政府,较为准确了吧?谢谢提醒--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11:06 (UTC)回复
你提及的个人或团体不是缔约方,所以根本不用遵守,何来违反?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13:23 (UTC)回复
协定只对订立者有限制力。因此,只有中国当局和英国当局有违反中英联合声明者可能性。除非另一方严重违反协定在先,否则任何一方不得违背条文行事(否则在法理上即属毁约)。香港反对派显然既不是中国当局(中央人民政府),也不是英国当局(女王陛下政府),属第三方。假如照阁下所言,中央人民政府是为回应香港反对派的行为,而从事违反《联合声明》条文的行为,那么阁下的描述便是指责代表中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毁约。——Yangwenbo99 2021年2月2日 (二) 12:57 (UTC)回复
阁下有没有考虑过英国当局谈判时代表什么?假如按阁下所言协定只对订立者有限制力,香港政府也显然既不是中国当局(中央人民政府),也不是英国当局(女王陛下政府),属第三方,可以自行对香港法律提出修改、提出接受中央指导,亦或不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再者英国当局并非第一次干涉香港事务,而《中英联合声明》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毁约?先不提“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仅为第二条之前提是否为阁下原创理解,单单附件1中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以及上述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就给予了中央政府对于香港地区部分管辖权。--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13:52 (UTC)回复

IP用户主张的“港澳办刚发稿承认联合声明仍有效”完全是原创研究。阁下提供的来源仅仅可以证实中国质疑英国涉嫌违反《声明》,根本没有承认《声明》仍然有效;中国认为《声明》是历史文件,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也是事实,但就没有直接说“失效”,根本不需要加这么多自己的臆想上去,来源怎么写就这么写就对了,不用加这么多自己的意见。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00:16 (UTC)回复

如果声明“无效”,又怎样可以“违反”?这不是原创研究,这是逻辑。--161.81.192.226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00:22 (UTC)回复
编辑条目不需要凭借你自己认为的“逻辑”,你只需要提供来源证明“港澳办刚发稿承认联合声明仍有效”,没有来源就是原创研究,条目不需要加上你自己对文章陈述内容的总结。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00:31 (UTC)回复
@User:AINH、[User:BlackShadowG]],得贴各自出处的原文,目前发现有部分媒体自行改述“原文”,见上文鄙人与User:Yangwenbo99阁下的会话。--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09:10 (UTC)回复
各位可以不要新闻媒体写甚么就全盘接受?尤其是涉及政治的情况下。“如果BBC认为‘中国政府认为,《中英联合声明》已经失效’”可以写成“中国政府认为,《中英联合声明》已经失效”,那么“中国政府认为,加拿大任意拘留孟晚舟”是不是可以写成“加拿大任意拘留孟晚舟”?BBC连湖北的位置都可以搞错,怎么不可能错误揣测中方观点(先假设不是故意炒作新闻吧)?--【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2月2日 (二) 14:59 (UTC)回复
还有一点很重要,我翻查几个有使用这一资讯框的“历史条约”条目: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三国同盟条约等等都没有使用这一参数。--【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2月2日 (二) 15:06 (UTC)回复
连你们最爱的中国传媒也是这样说,不要再大话冚大话了好吧?
https://world.huanqiu.com/article/9CaKrnK3P6v
http://news.sina.com.cn/c/gat/2017-07-09/doc-ifyhwehx5421353.shtml
https://web.shobserver.com/wx/detail.do?id=57954-某人 2021年2月2日 (二) 15:09 (UTC)回复
这不是条约生效状态,如果要写中方认为这份文件属于甚么性质,请到正文里写。--【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2月2日 (二) 15:11 (UTC)回复
被打脸之后做另外找借口了?既然中方说它已经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那么这当然属于执行状态。-某人 2021年2月2日 (二) 15:18 (UTC)回复
正文里已经有详细解释前因后果,你非要断章取义。--【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2月2日 (二) 15:22 (UTC)回复
对了,如果按照你的写法,英方认为仍生效,那么自己违反自己声明的备忘录是不是毁约呢?--【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2月2日 (二) 15:37 (UTC)回复
备忘录特性:备忘录的强制性/有效力比正文低。违反声明的备忘录<违反声明的正文。--Cmsth11126a02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3:38 (UTC)回复
赞成BlackShadowG和平至上。不必重复上方讨论已提出过的内容,不再回应“不再”的释义问题。(*)提醒某人”勿再阴阳怪气,且您提供的来源[5]中,中方(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明确,未对条约状态作明确回应,“徐宏昨日在香港出席一个国际法研讨会后,被问到外交部发言人的讲法,是否代表《声明》“失效”、中方不承认《声明》时,表示发言人作出表态的背景,是有国家利用《声明》对香港事务说三道四,“在这个背景之下,他说这个(《声明》)没有任何现实意义,我理解到他并没有提到《中英联合声明》是否依然有效。”,切勿以此原创研究中方对条约状态做出了正式声明。上方讨论提到新闻联播,查证确有2019年08月20日《新闻联播》中播出的央视“国际锐评”,但务须(※)注意,这是由央视锐评,虽为高度可靠的官媒,但非正式外交渠道,且后有“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出“英方的做法严重违反中英联合声明,是一种赤裸裸的毁约行径。”,故至少应同级列明。--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15:41 (UTC)回复
感谢指出某人不看来源就放来源出来,忽视中国外交部官员对言论的解释;中国外交部官员对言论的解释比英国媒体BBC的揣测更能代表中方观点,也证明““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 != 失效”? 你维IP之理解能力真是Reality can be whatever I want”这一有歧视IP用户之嫌的言论之荒谬。--【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2月2日 (二) 15:48 (UTC)the回复
我们要不要来统计一下你在这里和ANM单单两个讨论中说了总共多少个谎言?我什么时候写过“失效”了?是你根本没有看过我写的文,不是我没有看过我放出来的来源-某人 2021年2月3日 (三) 11:11 (UTC)回复
这么简单的个问题怎么还在吵啊?既然有争议,把各方先后表述的原文贴上去不就行了吗?中方的发言是不是前后矛盾是交给读者去判断的,不是给各位编者原创研究秀智商的。各位到底是在商量怎么改条目还是在用自己的政见互相攻击啊?怎么一跟中国相关的政治扯上关系NPOVCIV等原则全被各位忘得一干二净了?——BlackShadowG留言维基百科20岁生日快乐! 2021年2月2日 (二) 16:19 (UTC)回复
是因为有人执意要加评论性内容例如状态、各界反映:“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此举被批评一边宣称《中英联合声明》是“过时文件”,否定《中英联合声明》的效力及其所作的承诺,却又要求英国继续遵守[8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多次声称《中英联合声明》已经是“过时无效的历史文件”自相矛盾”——来自RFA。然后就继续吵。--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16:30 (UTC)回复
借助外媒文章的内容来发表自己的政见,然后以“可靠来源”作为保护伞,屡见不鲜。--161.81.223.218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21:23 (UTC)回复
AINH阁下是不是忘记自己说过““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 != 失效”? 你维IP之理解能力真是Reality can be whatever I want。”这句话了?这难道不是在攻击认为“失效”不是中方观点的人吗?谎言是指这个吗?--【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2月4日 (四) 15:42 (UTC)回复

我的解决方案

我提议忽略条约模版里“状态”和“失效日”两项参数,不填上文字。因为中方立场的复杂性,因为中方从不明确提及“有效”或“无效”,也从不掉进“有效/无效”的二分陷阱,所以根本无法把中方立场化为一个简单的“状态”。--161.81.223.218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21:04 (UTC)回复

  吐槽 查阅Talk:中英联合声明发现此事“争论”已久,上面提到的争议点也多有提及,但双方各持己见互不退让。我对移除方案倾向赞成,但怀疑另一方可能以BBC等是可靠来源,可靠来源说的就是真的为由坚持保留。对此我的回应见这里。--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21:32 (UTC)回复
这只不过是一个折衷的办法,考虑到楼上有人提到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的话(《众新闻》:来港出席研讨会的徐宏表示,认同英方所说《联合声明》提交联合国登记,并澄清外交部并无提及《联合声明》“过气或失效”,“(外交部)从来没有否认它(《联合声明》)是一个条约,只不过在条约里每个条款、效力,要看条款本身内容,要逐条分析。”),证明了所谓“中方观点:已失效”是失实的。--161.81.223.218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21:51 (UTC)回复
按照这份来源提及的“要逐条分析”,以你的“逻辑”就可以得出“中方观点:部分失效”。不过,这是原创研究,我是不会这样做的。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00:40 (UTC)回复
把BBC连湖北在哪都搞不清和“《新冠疫情:武汉以歌颂和否认,纪念爆发一周年》其中一段警方“用网蒙头拘捕民众”的画面,这段视频来自于去年疫情期间的一次高速反恐演练(油管视频的12m12s,腾讯视频为原完整视频[2][3])。”甩过去,BBC中国新闻不可靠。PS:别想着能不折中的办法了,部分让步,取得共识,对方不肯那就只能进行投票了。--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21:59 (UTC)回复
单单以几篇错误的报道来评价一个媒体的可靠性是不合适的,这种问题各个媒体都是存在的,没有什么媒体能够保证其报道内容准确无误。并不是有错误报道的媒体就是不可靠的假新闻网站。
还有,目前的争议是信息框部分吗?如果双方表态模糊的话不如把“状态”参数忽略即可。——BlackShadowG留言维基百科20岁生日快乐! 2021年2月3日 (三) 01:43 (UTC)回复
这就是161.81.223.218的提议。  吐槽但貌似有部分编者有强迫症,留空难受。参见AINH在条目里的编辑,然后大家继续吵+编辑战。--MINQI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1:16 (UTC)回复
(-)倾向反对 略去这些内容的意思就是指条约毫无争议地有效。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极为复杂,甚至似乎认为声明的某些(但似乎不是全部)内容只是宣布/介绍,“不构成中英之间的任何权力或义务”[6],亦有一些(至少不是完全无理取闹的)质疑指立场前后矛盾,怎样也算不上毫无争议。我认为至少也需要加入“见效力争议”之类的描述。--PastorPsy326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03:33 (UTC)回复
状态不写、失效日期不写,下面正文引用原文写立场不好?请阁下注意自身可能已不合WP:CIV轻率鲁莽地指控他人行为不当、违反WP:AGF及因自身偏好而阻碍共识达成的情况。--MINQI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1:19 (UTC)回复
为什么状态不可以写?单单因为你们不喜欢?我就看看你们还有什么借口,“因自身偏好而阻碍共识达成”是阁下吧-某人 2021年2月3日 (三) 12:39 (UTC)回复
(:)回应什么叫不可以写?我说的不可以写还是你自己意淫的?状态:XXXXX一堆。看的明白?让步上面留空/“有争议”到下方详写,不好?你固执己见不就在阻碍共识么?既然这样都要认为找借口。(-)强烈反对那我不同意中方观点为无效或失效,只能写有效。失效日期不保留,因为双方认为有效。大家编辑战好了、掀桌子好了,反正3RR规矩死的(某位到现在都没被惩罚,什么规矩死的。。。)。要挑起编辑战、要累死管理的又不是我。--MINQI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2:53 (UTC)回复
(▲)同上:看了一下条目编辑记录,AINH不当回退MINQI作出的维护中立性及避免原创总结之编辑,并且对MINQI作出恶意推定。--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2月23日 (二) 09:12 (UTC)回复

这就是某些人要求的,中方承认联合声明有效的“可靠来源”!

法广中国认联合声明有效但指英国无权干涉香港 专家称华误解--161.81.223.218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22:25 (UTC)回复

内文是:“中国澄清《中英联合声明》失效的说法,指《联合声明》是一份“不能说没有效力”的国际协议。”,难道“不能说没有效力=完全有效”?你只能引用“中国指出《联合声明》是一份“不能说没有效力”的国际协议”,而不是“中国承认《联合声明》有效”。法广的标题如BBC同出一辙,怎么自己犯了自己指责别人的问题呢?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00:37 (UTC)回复
难道“过时历史文件=无效或=完全无效或=失效或=完全失效”?理由是什么?是不是该将类似“已失效(中方观点)”语句予以删除?--MINQI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07:35 (UTC)回复
你问我理由做什么?我对填什么上去就只看来源,我想我已经表达得很请楚。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0:28 (UTC)回复
所以我认为你认同将类似“已失效(中方观点)”参数予以删除,你认可。--MINQI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1:08 (UTC)回复
你认为就真的只是你认为而己...我是倾向不删,但讨论结果要删除我也是可以接受。这是无用的意见,所以我不会提,但你没有必要替我总结。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5:44 (UTC)回复
所以之前你想错了。现在才是表达得很请楚。--MINQI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6:55 (UTC)回复
你不用主观臆想我写的话,我不喜欢说废话,没有价值的话讲来也无用,对讨论没有任何帮助。但你喜欢去寻找意见那是你的问题,但表达得不请楚,甚至不表达也是一种投票。判断用户取态正确与否,这就有点语言冒犯了。此外,你问的是删除类似“已失效(中方观点)”参数,而我之前指出表达很清楚的部分是“按来源编辑”、“不要原创研究、总结”,请不要偷换概念。我没义务在删除你提及的参数上发表意见。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7:49 (UTC)回复
表达得不请楚、甚至不表达的确也是一种意见表达。但造成的理解错误、误会将是表达者主要或全部承担,这是很明确的。所以你“按来源编辑”而来源写的并非类似“已失效(中方观点)”,我的认为不能说是完全错误但与你的想法有区别。所以与其让对方主观臆想不如表达清楚。你没有义务在我提及的方面发表意见,那么也请你对造成的结果坦然接受(你也的确如此),虽然可能令你感到冒犯或不悦。讨论中请求对方意见也是种表达方式。--MINQI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8:49 (UTC)回复
首先,我在讨论的是“来源”问题,你自己跑到别人讨论串下问人支不支持删除参数(也就是别的问题)这已经够奇怪。当然我也没有针对你提及删除问题作任何回应,我只是再度重申我的主张,这是非常清楚的一个事实。你把你的主观错误“认为”带来的结果强加在我身上,这就是一个问题,语言也涉及冒犯。你自己理解不清楚在讨论什么而发言所产生问题带来的负面后果,我是不需要承担的。因为我没有和你讨论你主张的问题,而你也“不对题”的情况下寻求意见支持你的主张。你要如何表达是你的问题,我也选择忽视,因为这不关我的事,也不是我在讨论的问题,而我也没有任责任承担你“跑题”产生的误会带给我的不悦。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23:35 (UTC)回复

@PastorPsy326和平至上MINQIYangwenbo99YFdyh000Jasonloi1997葉又嘉:抱歉打扰各位了,我也对我这项复原做一下解释,我当时是依据经验因该IP使用者移除的是据有来源之内容,且根据编辑摘要在下判定该IP使用者编辑时是带有国家色彩在编辑违反WP:中立观点故作出此次回退。另外在下认为和平至上阁下前面所说在下并无查看复原之内容个人认为此项指控是很严重的指控,在下回复完此次后即不再参于讨论。抱歉阿因现实因素导致到现在才能回复,在下不知道因此次复原可以引起如此大之争议甚至引发编辑战。~~Sid~~ 2021年2月7日 (日) 09:59 (UTC)回复

如果你在回退前有看过内容,你应当看到被回退的正是标注为“中方观点”的内容,不可能说出“阁下觉得不满可以加入中方观点及中方的意见”的话;而且相关内容是明确标注“中方观点”,何来“编辑时是带有国家色彩”?难道“中方观点”不应该就是以中国官方为准?--【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2月7日 (日) 10:57 (UTC)回复
我懒得跟阁下解释,如果在下的复原真有问题在下相信会不只有阁下来说,在下ping了这么多人只有阁下前来反对,由此可知是阁下经验问题。至于观点问题在下不认为一定非得只能中国官方才能代表。~~Sid~~ 2021年2月8日 (一) 08:14 (UTC)回复

提议信息框修改方式

考虑到对于本声明中方态度较为模糊,无法用失效/不失效来概括,故建议修改信息框源代码: 改前:

|condition = 仍有效(英方觀點)[4]
已失效(中方觀點)[5][6]

改后:

|condition = 有争议,见§ 效力爭議

这种表述是否令各位满意?——BlackShadowG留言维基百科20岁生日快乐! 2021年2月3日 (三) 11:35 (UTC)回复

(+)赞成话说再把失效日期那个信息栏删了吧,留着没意义。--MINQI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1:42 (UTC)回复
(-)反对中方态度模糊一回事,用不了失效不失效概括就原文写(另外,我认为应用同样严谨考虑立场接近中方来源)--Cmsth11126a02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3:46 (UTC)回复
中方两次表态的原文太长,不适合全部加入信息框,直接链接到对应章节毕竟合适。——BlackShadowG留言维基百科20岁生日快乐! 2021年2月4日 (四) 02:53 (UTC)回复
“用不了失效不失效概括就原文写”的效果(见右):
如果你认为这是一个资讯框应包含的内容,那……--【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2月4日 (四) 16:11 (UTC)回复
折叠了一下……——BlackShadowG留言维基百科20岁生日快乐! 2021年2月5日 (五) 11:45 (UTC)回复
(+)支持。--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2月3日 (三) 14:12 (UTC)回复
看上去可行,或者不写也可以。--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8:23 (UTC)回复
(+)支持:不要把甚么都放进资讯框,资讯框只适合简短事实陈述,而不是长篇大论。--【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2月4日 (四) 15:36 (UTC)回复
另外,应该在2017年6月29日的两段后加上外交部官员的解释.--【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2月4日 (四) 15:39 (UTC)回复
(!)意见:按照隔壁样板的写法,认为会触及WP:PROMO维基百科拒绝宣传...不是演讲台...宣传工具、广告场所或者展览平台。,于维基百科:5,宣传、推销或处理公共关系等。而根据既有格资料做概括处理,认为应可表述“中方认为条约是无约束移交管治权后的中方内政行为,而英方主张条约的效力是应以移交管治权后的五十年承诺而持续”。——约克客留言2021年2月5日 (五) 03:45 (UTC)回复
你所说的并不是声明的“状态”,而是“性质”。--【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2月5日 (五) 10:34 (UTC)回复
“性质”,即相关内容能否用于干涉香港主权移交后的内政,才是中英联合声明效力问题为何引发外交纠纷的根本原因。--痛心疾首 2021年2月13日 (六) 00:06 (UTC)回复
较倾向这种概括描述(加上“详见§ 效力争议”之类,以确保读者明白问题复杂)。至于这段文字是状态还是性质,我认为可以宽松处理。“状态”可以广义地诠释为条约内容目前法律上地位如何。现况似乎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方不认为声明的某些内容具约束力,而背后是因为其认为声明失效还是声明的这些部分本身就不打算具有约束力相对不太重要,反正客观效果基本上一致。如此描述亦不见得会引起读者任何误会。--PastorPsy326留言2021年2月6日 (六) 11:02 (UTC)回复
其实如果是你上面提到的那句总结我认为还可以,但现在条目的写法肯定不行。--【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2月8日 (一) 17:34 (UTC)回复
个人认为Longway22的表述较为妥当,基本完全概括了各方观点。--痛心疾首 2021年2月13日 (六) 00:04 (UTC)回复
(-)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方网站已经向中外媒体表明《联合声明》是历史文件、没有现实意义,已没有约束力,《联合声明》作为国与国之间的条约,被中国外交部称为历史文件、没有现实意义、已没有约束力,该等说法已认定《联合声明》已没有效力,而且官媒、党媒、内媒、外媒多次报导中方认为《联合声明》已经过时无效,中国外交部亦没有作出正面澄清,至于媒体之后报导某外交部官员作出解释[7],但提述时用“我理解”,表示属于个人观点,这名官员也没有推翻外交部在官网发放的中方观点。--Uranus1781留言2021年3月2日 (二) 04:41 (UTC)回复
(!)意见中国外交部可否理解为该文件从始至终均无法律效力?——Huangsijun17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2:00 (UTC)回复
请参阅上列的外交部官网:“1984年的《中英联合声明》就中方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过渡期有关安排作了清晰划分。现在香港已经回归祖国怀抱20年,《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对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理也不具备任何约束力。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没有主权,没有治权,也没有监督权。希望上述人士认清现实。”--Uranus1781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8:09 (UTC)回复
无效婚姻(英文维基)这里的婚姻无效指的就是自始至终无效,而非在某个时间点后失效。即该婚姻及婚姻相关证件本来就不存在法律效力,何来失效一说?同理,我们现在并不知道中央政府是否认为该文件自始至终无效,为何要下失效的猜测?——Huangsijun17留言2021年3月5日 (五) 03:44 (UTC)回复
君提出之英文版婚姻条目本身有来源不足、个别地区观点及单一观点等问题,而将联合声明当作一场婚姻也属误区,就以中国大陆的婚姻而言是民政部依据民法典及登记条例执行,联合声明显然不是某国政府在专属部门下实施。联合声明现在只有有效或失效两个状态,而这两个状态是互相对立的,英国政府公开说明至今有效,中国方面亦只有有效与失效两个情况。--Uranus1781留言2021年3月8日 (一) 04:30 (UTC)回复
我只是拿婚姻关系来举例法律上存在这种自始至终无效的特殊情形的存在,比较常见的在于婚姻关系的无效,从而说明联合声明也可能是自始至终无效这一特殊情形,并不是指代联合声明是婚姻。其他情形,如某些合同等等,也都是可能自始至终无效的,但举例较为复杂。——Huangsijun17留言2021年3月8日 (一) 08:53 (UTC)回复
(+)支持:实际情况复杂,信息框解释不清楚。--高文海留言2021年3月2日 (二) 15:44 (UTC)回复

另一种解决方案

即三种状态: 仍生效(英方观点) “已失效”(中方外交部观点,加注释: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对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理也不具备任何约束力。) “仍有效”(中方港澳办观点,加注释:(注文在此略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解决方案,英方观点是明确的不加引号的,中方观点则使用引号,不知如何?-not a User:慎言慎行老法师写维基?写个屁! 2021年3月1日 (一) 04:35 (UTC)回复

还是跳转到章节好,不要原创总结割裂的状态。--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1日 (一) 07:57 (UTC)回复
同YFdyh000。--高文海留言2021年3月3日 (三) 02:48 (UTC)回复
直接写“有争议”然后连结向相关章节不就好了?不太懂有什么好争吵的。资讯框再怎么多注释都不如直接让读者看正文。——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1年3月8日 (一) 14:07 (UTC)回复

参考资料

  1. ^ 责任编辑:李思阳. 国际锐评:将经贸问题政治化的企图必将失败. 央广网. 2019-08-20 [2021-02-02]. 
  2. ^ 新冠疫情:武漢以歌頌和否認,紀念爆發一週年. YouTube. [2021-01-27]. 
  3. ^ 疫情期间教科书式反恐演练. 腾讯视频. [2021-01-27]. 
  4. ^ 4.0 4.1 4.2 【反送中】英指「聯合聲明」仍適用 中英香港議題交鋒. 香港经济日报. 2019-06-27 [2020-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8). 
  5. ^ 觀察:中英聯合聲明「失效」 中共承諾價值幾何?. 2017-07-01 [2019-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21) (中文(繁体)). 
  6. ^ 彭琤琳. 【逃犯條例】央視斥彭斯用心險惡 指《中英聯合聲明》過時無效. 香港01. 2019-08-21 [2019-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21) (中文(香港)). 

为何某些编者执意将联合声明列作香港的“宪制文件”?这又有甚么证据支持?

别自欺欺人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当中没有联合声明。--161.81.212.252留言2021年3月11日 (四) 20:59 (UTC)回复

  • 这份文件充其量只能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联合声明有宪制地位,英国政府明显认为声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政策有约束力。--PastorPsy326留言2021年3月12日 (五) 09:22 (UTC)回复
    • 笑了,现在英国能控制香港吗?“宪制文件”当然是谁控制香港谁说了算。现实是联合声明在香港不被视为“宪制文件”,你们就别再误导读者了。这个香港政治模板应该反映现实情况,而不是你们心中的理想。--161.81.157.196留言2021年3月12日 (五) 16:54 (UTC)回复
      宪制文件”当然是谁控制香港谁说了算[来源请求] 不对,是按照可靠来源说的算--叶又嘉留言2021年3月12日 (五) 17:29 (UTC)回复
      • 觉得不是按照可靠来源而是得按照香港实际法律条文吧。这是事实性内容不是观点。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又称宪章或宪制文件、基本法。香港法律中有无明文称《中英联合声明》为宪法或以此建立香港法律?就好比《英爱条约》,它造成了爱尔兰内战但它依旧不是爱尔兰的宪法或“宪制文件”--MINQI留言2021年3月12日 (五) 17:55 (UTC)回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这是可靠来源也同时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

          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既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不把联合声明视为宪制基础,你们是不能把联合声明列为“宪制文件”,误导读者

          事实上,终审法院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一案的判案书第310段里明确指出:“香港特区的法院采用普通法的方法解释《基本法》,试图根据《基本法》条文的文意和目的确立条文中的字词的意思。按照这种方法,像《联合声明》和 “1990年的说明” 等 “公布前” 的文件,都可被接纳为解释的补助文件,因为它们都是可阐明《基本法》或其特定条文的文意或目的的外部资料。不过,只有在《基本法》的字词的意思含糊不清和可合理地作出多过一项解释的情况下,它们才会被用作辅助文件。”

          联合声明的作用是在特定情况下协助法庭解释基本法的辅助文件,联合声明不具备基本法的地位,更不能视为“宪制文件”。你们不要再误导读者了。--161.81.157.196留言2021年3月12日 (五) 19:41 (UTC)回复
应该查询一下“国际条约”的地位。例如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国际条约位阶至少等同于法律。《中英联合声明》,是约定什么合意条件下,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且登记在联合国。无论依据国际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或香港基本法下的法制,《中英联合声明》绝对不会是“历史文件”。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21年3月14日 (日) 05:00 (UTC)回复
“历史文件”之说就是媒体想“搞个大新闻”,上方讨论提过,中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对此未予承认。--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14日 (日) 05:29 (UTC)回复
不是“历史文件”不代表是“宪制文件”。类似《英爱条约》、《贝尔法斯特协议》。--MINQI留言2021年3月14日 (日) 09:27 (UTC)回复
你们误会了,我是在谈模板:香港政治的问题。--温大善人留言温大善人talk)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2021年3月14日 (日) 20:20 (UTC)回复
好吧,搞错针对条目了。不过《中英联合声明》条目也得储存,以后肯定还会有类似争议的。个人意见还是那个:《中英联合声明》不是“宪制文件”,因为香港实际法律条文没有明文称《中英联合声明》为宪法或以此建立香港法律。类似《英爱条约》、《贝尔法斯特协议》不是爱尔兰“宪制文件”或“宪法”一样。--MINQI留言2021年3月14日 (日) 21:24 (UTC)回复
法院并不会以联合声明来审查一部法律是否违宪,只是视其为辅助文件,并不是“宪制文件”,上方有人提到“是按照可靠来源说的算”,那么请加入相关一项的编者提供明确称联合声明是“宪制文件”、“宪制性文件”、“宪制性法律”等的可靠来源。而且这里没有在讲它是不是“历史文件”,不是“历史文件”的文件多的很,但他们都不是“宪制文件”;属于“历史文件”的英皇制诰亦是曾经的“宪制文件”。--【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3月20日 (六) 18:16 (UTC)回复
  • (*)提醒:请注意不同地区法律体系的差异。可以说“宪制”在大陆和香港的语义有显著分别。对“香港宪制”的理解,可能可以参照英国宪法的理解。中文条目宪法与英文条目en:Constitution有巨大分歧。中文条目中,反复暗示宪制文件是一两部法律,而英文条目中则称宪制文件是 "an aggregate of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r established precedents that [...]"。此模板中的“宪制文件”,实际上定义较为模糊。而《联合声明》等文件是否在此范畴之内,是一个无法争论出结果的学术问题,建议直接恢复到最早的版本。有一些法律研究者认为香港的“宪制性法律文件”还包裹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人大释法等文件。[1]在一些著作中(如[2])便展示了不同的观点。第十七章(J. Chan and C.L. Lim)认为香港采成文宪法,而《基本法》便是该成文宪法。但在第十六章(D. Panditaratne)宣称ICCPR和《基本法》同为宪法权利的来源,而HKBORO是前者在香港的施行方案。大多数法律著作都认同中英联合声明、ICCPR及HKBORO同为对宪制有作用的法律。——Yangwenbo99 2021年3月26日 (五) 08:39 (UTC)回复
    另外,T:存在争议似乎不适用于本问题。这是法律学者的争议,而此模板是用于标注维基百科编辑之间的争议。——Yangwenbo99 2021年3月26日 (五) 08:53 (UTC)回复

参考资料

  1. ^ 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基本法实施研究计划 (编).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相關憲制性法律文件. 
  2. ^ Johannes Chan SC and C.L. Lim (编). Law of the Hong Kong Constitution. 

中方所认为条约失效日是1997年7月1日的说法是否正确?

中英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类型协议文件
状态仍有效(英方外交部观点)[1]
已失效(中方观点)[2][3]
起草完成日1984年9月26日
签署日1984年12月19日
签署地点  中国北京人民大会堂西大厅
生效日1985年5月27日
生效条件经签字国批准,并互换批准书
失效日没有失效(英方、中方港澳办观点)[1]
1997年7月1日(中方外交部观点)[2][3]
签署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首相 戴卓尔夫人
缔约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语言中文英文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中英联合声明

外交部从来没有说明何时才是“失效日”,按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二,中英会设立一个联络小组,而这小组于到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才会工作结束,中国假若有派人出席,又怎何能认为失效了?实在怎想都不太合理。(在2014年,甚至还要求英方再签署一份中英联合声明成果文件,虽说是不太充份的证明。)

建议将1997年7月1日改为无具体说明,但认为失效这样类似的说明。凄凄惨惨戚戚留言2021年8月13日 (五) 14:56 (UTC)回复

这是中方观点--叶又嘉留言2021年8月14日 (六) 04:19 (UTC)回复

@葉又嘉你能不能先看一看附件二内容?注二、注三只是央视、外交部说明已失效,没有说明失效日期凄凄惨惨戚戚留言2021年8月14日 (六) 06:30 (UTC)回复

央视 国际锐评: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后,声明中所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所以 失效是1997年7月1日--叶又嘉留言2021年8月14日 (六) 06:56 (UTC)回复
驻港公署: 自1997年7月1日起,《联合声明》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均已全部履行完毕http://www.fmcoprc.gov.hk/chn/gsdzywtdbthlc/t1788265.htm--叶又嘉留言2021年8月14日 (六) 07:11 (UTC)回复

驻港公署确实有说英方于1997年7月1号后没有义务,但是附件二的意思不就是英方有义务出席这个交接小组的意思,是不是予盾了,中方这立场实在没看懂...凄凄惨惨戚戚留言2021年8月14日 (六) 14:46 (UTC)回复

我回去先将驻港公署的来源加上,另上文“予盾”应为“矛盾”。 凄凄惨惨戚戚留言2021年8月14日 (六) 14:50 (UTC)回复
要不将1997年7月1日改为1997年7月1日起,《联合声明》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均已全部履行完毕,避免争议,中方没有说明已失效,只是有基本法作代替,感觉是模糊态度的一种做法。凄凄惨惨戚戚留言2021年8月14日 (六) 15:31 (UTC)回复
中英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类型协议文件
状态仍有效(英方外交部观点)[1]
已失效(中方观点)[2][3]
起草完成日1984年9月26日
签署日1984年12月19日
签署地点  中国北京人民大会堂西大厅
生效日1985年5月27日
生效条件经签字国批准,并互换批准书
失效日没有失效(英方、中方港澳办观点)[1]
“1997年7月1日起,《联合声明》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均已全部履行完毕”(中方外交部观点)[2][3]
签署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首相 戴卓尔夫人
缔约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语言中文英文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中英联合声明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1.3 【反送中】英指「聯合聲明」仍適用 中英香港議題交鋒. 香港经济日报. 2019-06-27 [2020-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8). 
  2. ^ 2.0 2.1 2.2 2.3 觀察:中英聯合聲明「失效」 中共承諾價值幾何?. 2017-07-01 [2019-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21) (中文(繁体)). 
  3. ^ 3.0 3.1 3.2 3.3 彭琤琳. 【逃犯條例】央視斥彭斯用心險惡 指《中英聯合聲明》過時無效. 香港01. 2019-08-21 [2019-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21) (中文(香港)). 

中立问题

此条目自 2020 年 11 月 14 日始挂中立性模板,但未见相关讨论。以上诸多关于条约失效与否的讨论,当前,此条目已避免“失效”字样,可视为没有争议。若有关中立性的问题,请于此简要列出或指出。您可在下具体解释,此章节仅供统计、列表。公示 30 日,如无异议,我将于 2022-01-01 移除中立性模板。欢迎您留言、补充、讨论。谢谢! — 𝕏ℂ𝕠𝕞𝕙𝕘𝕙𝕒𝕝𝕝 talk 2021年11月30日 (二) 06:57 (UTC)回复

《中英联合声明》

那个城市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 58.82.226.179留言2022年5月27日 (五) 02:4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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