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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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飞飞条目是不是滥用粗体了?
关于政治正确
google地图可否做为条目来源去使用?
台湾诈骗集团
请问第十四世达赖喇嘛的国籍
香港艺人的政治取向
介电常数是否应重定向至相对电容率?
关于条目党媒姓党,请多提建议
关于元朝时期高丽的地位的讨论,由于涉及维基共享那里地图编辑战,需要征求大家的意见
关于谢筱枫君在2016年4月17日的编辑
台湾高中课程纲要微调案
李克强政府
和的读音
阿姆斯特丹的运河
是否侵犯版权
笔误
发现“的的”这个笔误很普遍,搜寻得到7020笔结果。谁能清理一下?--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1日 (日) 12:28 (UTC)
- 如果精确匹配的话会少很多(也会漏很多,维基百科的搜索太垃圾了)。--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1日 (日) 12:36 (UTC)
- “卖面的的妹妹”(以卖面为职业的人的妹妹)、“是第一星族星(相对较年轻的)的恒星”,这就不是笔误啊!-游蛇脱壳/克劳棣 2016年5月1日 (日) 15:53 (UTC)
- 我自己跑了一遍,出来这么一个列表:User:Antigng/的的--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1日 (日) 17:01 (UTC)
- “卖面的的妹妹”(以卖面为职业的人的妹妹)、“是第一星族星(相对较年轻的)的恒星”,这就不是笔误啊!-游蛇脱壳/克劳棣 2016年5月1日 (日) 15:53 (UTC)
- 特定词组也需要注意,比如“的的黎波里”、“丽的的”。--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3日 (二) 09:53 (UTC)
“普通话教学”这个条目下有一段有失中立性的言论
足球队模板的问题
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6/04/26里,删除了Fb team模板。比如:Template:Fb team 新竹FC。导致条目2016年台湾木兰足球联赛里每轮排名的表格显示不正确。Template:Fb rbr t pos里必须调用Fb team模板。如果不许建立Fb team模板,那很多表格将无法正常使用,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1:50 (UTC)
- WP:DRV吧,我支持恢复。Liangent(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2:57 (UTC)
- 为什么这东西非要调用模板?--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3:26 (UTC)
- 都是照抄英文维基的。--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6:46 (UTC)
- 不能改过来吗?--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6:54 (UTC)
- 不使用Fb team模板的话,估计有上万条足球相关条目要跟着修改。--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7:36 (UTC)
- 上万条足球条目? --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8:06 (UTC)
- 我说的是不使用Fb team模板的话,2015年至2016年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和2015年至2016年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没有使用Template:Fb rbr t pos,一样要使用Fb team模板。--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8:23 (UTC)
- 上万条足球条目? --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8:06 (UTC)
- 不使用Fb team模板的话,估计有上万条足球相关条目要跟着修改。--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7:36 (UTC)
- 不能改过来吗?--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6:54 (UTC)
- 都是照抄英文维基的。--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6:46 (UTC)
- 为什么这东西非要调用模板?--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3:26 (UTC)
有关周廷潮条目
可能要注意下这位使用者的编辑
- User:山东马超,他帐号刚通时的几笔编辑都不中立或地域中心,被我回退,后来没再注意他,但刚才刚巧又看到他的编辑,发现似乎没变,没法一直盯著他(而且这样属维基跟踪,我也没那么多时间),还望有人能多检查。另外他会把图示全换为模板,在讯息框这么做还OK,但他会连内文的都换掉--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5月3日 (二) 08:23 (UTC)
- 先前曾到他的用户讨论页留言告知在内文插入国旗模版是不合规范的编辑方式之后,似乎有减少这样的编辑方式了。请大家一起继续保持关注!--泅水大象™ 讦谯☎ 2016年5月5日 (四) 14:51 (UTC)
美保飞行场与鸟取机场是正式改名了,还是爱称?
加入大量粉丝类内容到百科书内是否妥当
例如薰衣草毒药※Werran 2016年5月3日 (二) 14:25 (UTC)
用户的贡献。- 你是说怪物弹珠与神魔之塔中以历史人物与神话人物为原型的怪兽吗?-游蛇脱壳/克劳棣 2016年5月3日 (二) 14:41 (UTC)
- 嗯,如果不加以限制,恐怕随着时间的增长,游戏的增多,条目的此类内容逐渐会超过主条目内容了。薰衣草毒药※Werran 2016年5月3日 (二) 17:43 (UTC)
- 那也不至于吧!每个条目只占一句话而已。何况流行文化、大众文化、影视形象是很多人物条目都有的章节,只要比例不过重,这是可以也应该写的。-游蛇脱壳/克劳棣 2016年5月4日 (三) 10:26 (UTC)
- 嗯,如果不加以限制,恐怕随着时间的增长,游戏的增多,条目的此类内容逐渐会超过主条目内容了。薰衣草毒药※Werran 2016年5月3日 (二) 17:43 (UTC)
- 虽然两者都是有名的手游,但觉得这样在各个角色条目都加一句并不适合。--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6日 (五) 13:21 (UTC)
请问在明永乐至清亡之时期,所谓“京师”(京城)是指哪里?
突破网络审查的世界观问题
春节在香港称为“农历新年 (华人)或华人新年”?
与阿里山森林铁路有关的旗下条目甚多,分类上是否跟随辖属机关变动而变动?
锺德树犯案地点在今日桃园市哪个行政区?
台中市公车359路
如何修正user:Jimmy-Bot的"修正合理使用文件用法"?
它不停向Template:User objectivism修正。。。George Leung(留言) 2016年5月13日 (五) 14:57 (UTC)
- Jimmy-bot没问题,你有问题。--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13日 (五) 14:59 (UTC)
- 我知道我做了错事,但你没有解释问题在哪。你给的答复是没有帮助,衹是一个责骂。George Leung(留言) 2016年5月13日 (五) 17:43 (UTC)
- @George Leung:File:Ayn Rand1.jpg有著作权/版权,根据Wikipedia:用户框规定:有著作权/版权的档案不能出现在用户框内--林勇智 2016年5月14日 (六) 03:50 (UTC)
金音奖与金音创作奖
中文是否就是指汉语
请帮忙翻译一段英语,关于欧洲议会的
粤语维基有的文章白话文化后放在中文维基?
我看到有些文章有在粤语维基出现,但中文维基没有同样的文章。可不可以把那些文章白话文化后放在中文维基? George Leung(留言) 2016年5月16日 (一) 20:36 (UTC)
- 可以,不过稍微注意会碰到关注度钉子。——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17日 (二) 00:36 (UTC)
- 这也称得上是翻译,记得挂{{translated page}}在talk页--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5月17日 (二) 09:19 (UTC)
关于明朝条目君主遴选标准?
条目里能包含多大的模板?
about连宋之乱
这个名词在台湾算是挺有名的,2006年曾被删除过,因为调不到原始内容不清楚删除原因,GOOGLE连宋之乱结果,有趣的是粤语版本虽无独立条目却有出现此名词,而其他语言介面一个页面都没提到。挖10年以上的老骨董,应该是没有独立成一个条目的必要(个人主观认定),但也还是有收录该名词的价值,应该放在哪些(复数)条目比较恰当?第二主题是在不违反智慧财产权的状况下,影像声音类的参考资料可作为有效来源?--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3日 (一) 13:02 (UTC)
党徽合理使用
- 刚发现许多有版权的党徽,广泛使用于各选举条目,然后又有人喜欢把选举结果复制到各候选人条目,导致这些党徽也跟著跑到人物条目内。我想问,党徽存在在人物、选举条目,应该不符合合理使用吧?没有这些图示,单给个政党内连也可吧?这样应该就不符合理使用的“不可替代”。我认知上,若要合理使用党徽,是否只能用于该政党的条目?如果是如此,可能这大量的党徽非合理使用得处理一下--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5月22日 (日) 19:23 (UTC)
- 牵涉版权问题作法应该只有这两种选项:摆烂等人告,直接处理。直接处理可以向该政党要求授权维基使用,如果不想这么麻烦还去申请授权就都砍掉省得以后还有法律问题要处理。--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3日 (一) 13:18 (UTC)
没有“铁画”这条目?
铁画是其一中华传统,为什么没有这一条目?George Leung(留言) 2016年5月22日 (日) 22:45 (UTC)
- (?)疑问连听说都没有,有这种东西?尝试贴一两个来源介绍一下。--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3日 (一) 13:10 (UTC)
- 可能如果可以弄到大概20几个彼此不重复的有效来源的话,9月底以前就把这个条目生出来好了,因为我实在太懒,花四个月就只弄一个小小条目差不多啦。--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3日 (一) 13:25 (UTC)
中国大陆建筑物的Freedom of panorama问题
最近有commons管理员在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及金茂大厦等照片的作者处加上建筑师名字,例子见[1][2][3],他的理由是commons中国大陆Freedom of panorama[4]提到︰中国大陆著作权法[5]第二十二条第十项指出“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他认为建筑物也属于艺术作品,须根据著作权法加上建筑师名字,否则有机会因为违反Freedom of panorama规定而被删除。现在请问大家对此有何意见,中国大陆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艺术作品?—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2日 (六) 14:47 (UTC)
- 就算是艺术作品,作者名称与作品名称也应该写在原始挡的Description(描述),而不是Author(作者),除非这照片是建筑师自己拍的,Author是属于拍摄者的,毕竟这不是“金茂大楼”,而是“金茂大楼的照片”。-游蛇脱壳/克劳棣 2016年4月2日 (六) 15:05 (UTC)
- 第22条第10款是“合理使用”条款,针对的是公开展出的艺术品,建筑物应该不算数。拍摄者才是作者。--Kuailong™ 2016年4月4日 (一) 21:16 (UTC)
- 如果他非要主张建筑物是艺术品,那照片不是还得删除。commons不允许合理使用啊。--Kuailong™ 2016年4月4日 (一) 21:21 (UTC)
- 我也认为22-10针对的是艺术作品而不是建筑物。但这位管理员反而认为若建筑物不属于艺术作品,那么中国大陆建筑物就没有Freedom of panorama[6],也就是说所有现代建筑物照片都不可以上传到commons,而只可以合理使用。另外,原来最近的确有金茂大厦照片被提删,理由正正就是没有加上建筑师名字,后来在作者栏补上建筑师名字才获保留[7]。—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5日 (二) 15:24 (UTC)
- Commons倾向于将第22条第10款解读为freedom of panorama而非合理使用,这貌似是作为共识写进c:COM:FOP中的。另见天安门城楼毛泽东肖像及其删除讨论。--Wcam(留言) 2016年4月5日 (二) 15:40 (UTC)
- 2014年一则新闻《山寨“狮身人面像”究竟是否违法》中提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室外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法院审理“天坛大佛”被印在电话卡一案认定这一做法属于“合理使用”。注意这里所说的“合理使用”概念比我们经常说的合理使用宽泛的多,建筑物照片用于商业用途也是被许可的。--Wcam(留言) 2016年4月5日 (二) 16:05 (UTC)
- c:COM:FOP并不是共识,只是各编者自行翻查有关法律而汇编而成的参考资料,因此若里面的资料有错误,谁都可以指明出处去更改的。看过[8]里面的关于天坛大佛的一段,似乎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拍摄并出版室外艺术作品(包括建筑物)照片是合法的,更没有要求必须加上艺术作品作者(建筑师)名字,那么该commons管理员为照片加上建筑师名字的做法应该是没有必要的了。—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11日 (一) 15:18 (UTC)
- 那位管理员(其实是行政员)Jameslwoodward在我向他解释后仍是认为最高法院那个案件只属于合理使用以及中国大陆现代建筑物图片必须在作者处加上建筑师名字。他更要求我在自己的有关图片加上建筑师名字。如果大家仍是不太关心此事,以后上传中国大陆现代建筑物图片就必须在作者处加上建筑师名字,否则会被Jameslwoodward提删了。—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13日 (三) 16:10 (UTC)
- 那么建筑师名字是要写在Description(描述)栏位,还是Author(作者)栏位?-游蛇脱壳/克劳棣 2016年4月13日 (三) 17:58 (UTC)
- 这个我认为应待确定必须加上建筑师/作者名字后才争取把建筑师/作者名字写在Description(描述)栏位。我随便在上海市及commons的上海gallery已经找到一些不易找到建筑师/作者名字的图片,这些图片按Jameslwoodward对FOP的解释很有可能会因为没有写出名字而被提删,特别是雕塑类图片最不容易找到作者名字。有关讨论见[9]—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14日 (四) 09:52 (UTC)
- 那么建筑师名字是要写在Description(描述)栏位,还是Author(作者)栏位?-游蛇脱壳/克劳棣 2016年4月13日 (三) 17:58 (UTC)
- 那位管理员(其实是行政员)Jameslwoodward在我向他解释后仍是认为最高法院那个案件只属于合理使用以及中国大陆现代建筑物图片必须在作者处加上建筑师名字。他更要求我在自己的有关图片加上建筑师名字。如果大家仍是不太关心此事,以后上传中国大陆现代建筑物图片就必须在作者处加上建筑师名字,否则会被Jameslwoodward提删了。—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13日 (三) 16:10 (UTC)
- c:COM:FOP并不是共识,只是各编者自行翻查有关法律而汇编而成的参考资料,因此若里面的资料有错误,谁都可以指明出处去更改的。看过[8]里面的关于天坛大佛的一段,似乎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拍摄并出版室外艺术作品(包括建筑物)照片是合法的,更没有要求必须加上艺术作品作者(建筑师)名字,那么该commons管理员为照片加上建筑师名字的做法应该是没有必要的了。—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11日 (一) 15:18 (UTC)
- 2014年一则新闻《山寨“狮身人面像”究竟是否违法》中提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室外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法院审理“天坛大佛”被印在电话卡一案认定这一做法属于“合理使用”。注意这里所说的“合理使用”概念比我们经常说的合理使用宽泛的多,建筑物照片用于商业用途也是被许可的。--Wcam(留言) 2016年4月5日 (二) 16:05 (UTC)
- 大多数雕塑其实很好找作者名字的,一般都在雕塑附近角落或雕塑侧面/背面某不显眼的地方。但是一般拍照的时候绝大多数人不会去关注这些不显眼的名牌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4月15日 (五) 09:02 (UTC)
- 我认为建筑师姓名如果能找到应当尽量加上,如果没有也最好不要因此提删。因此Baycrest您主张的观点不应当是反对标注甚至是移除建筑物作者信息,而应主张图片在缺少这些信息时应当容许讨论是否可以不被删除。似乎是您刻意删除建筑物作者信息的行为引发了Jameslwoodward的不满。--Wcam(留言) 2016年4月15日 (五) 17:36 (UTC)
- 那么书生认为应该为上面几张图片找回建筑师或作者名字,否则限期提删?作为commons管理员,请清楚说明你的立场,不要模棱两可。Wcam,若法律许可,是否标示建筑师名字完全是上传者的自由,我则认为名字最好是放在category或者gallery页,因为这些页面才是补充相关资料的地方;若法律不许可,即必须标示名字的话,该条文也没有规定标示名字的地方,正如上面也有人说可以写在description。我比较著重法律如何规定。在我删除建筑师名字前那位james已经在执行他自行解读的法律意思,事前没有讨论,因此未有新共识前,应按照多年来不需标示名字的做法,回退james的编辑。—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25日 (一) 18:47 (UTC)
- @Baycrest: 我作为commons管理员,在IRC上了解到这个讨论。我必须支持Jim的做法。对于任何摄影作品,这作品便是摄影内容的衍生作品,需要尊重作品内容的所有版权。FOP只是给“尊重作品内容的所有版权”一个例外。中国著作权保护法明确写着“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对于被衍生作品,需要指明作者的条件仍然存在,不可否认。对于过去没注明作者这错误的做法,只因大多国家没有需要著名作者,上传者与管理员没有仔细阅读各个国家法律,没有了解这特殊需求罢了。但对于我们管理员,下不为例,不回因过去的“误解”支持以后错误的注明。--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3:42 (UTC)
- 在中文维基百科上,没有注明来源,但可以找到来源的条目不会被删除。如果某位用户为这些条目加来源,你能回退掉,说“加不加来源是编者的自由”、“反正过去很少有人帮助别人加来源”吗?--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4:13 (UTC)
- 首先,维基共享资源与维基百科有本质上对自由版权需求的不同:维基百科的目标在于成为一个百科全书,换句话说,提供信息,因此根据当地(国家)法律接受合理使用,在版权要求上并没共享资源严格;共享资源目标在于提供多数国家可以自由使用的媒体,因此在版权上要满足多数国家,在版权问题上强制要求注明来源(说自己拍的常以c:COM:PCP删除)。其次,关于你的问题,按照维基共享资源惯例,这是不行的。加不加来源不是作者的自由,而是强制的;如果一个问题,提出来,是错误的,就得改正,过去的人怎样,不是回退的理由。--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4:52 (UTC)
- 很高兴有懂中文的commons管理员愿意认真讨论此话题。Zhuyifei1999,我在commons上传超过一千张照片,从没有一张照片因侵权被删除,我是非常尊重版权和commons政策的。我也知道对于有问题照片,commons多是从严处理、甚至宁枉勿纵的。我上面已说了我比较着重法律如何规定,若法律许可,是否标示作者名字当然完全是上传者的自由,正如上传享有FOP的地区的照片,是不需要标示作者名字。若法律不许可而须标示名字,也没有规定标示名字的地方,因此james把建筑师名字写在Author栏位显然没有理据,也误导其他使用者以为建筑师是照片的作者,当然需要回退。另外我也找到达师提供的1999年永定土楼纪念章案[10]来细阅,发现法院也没有要求该衍生作品必须加上建筑师名字。还有,若最后commons规定中国大陆建筑物及立体艺术作品必须加上作者名字,那么上面8张照片的第2张,类似的照片不太可能找到作者名字,是否应当删除?其他7张照片又如何处理?—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13日 (五) 09:07 (UTC)
- 首先,我同意你关于若法律许可的观点。但作为一个受版权保护中的建筑作品,作者本身就有相应的改编权(《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摄影本身是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独创性在于拍摄角度、感光度、光圈值等),但都属于这摄影作品题材的衍生作品,而衍生须尊重原作品的改编权,并获得这“独创性”的著作权。因此衍生作品的著作权由原作者与衍生作者共同享有,把原作者加入“Author”当然不过分。况且内容写明Adrian Smith为Architect(建筑师),而非Photographer(摄影师),无歧义,不会误导。关于永定土楼纪念章案,由于操作系统原因,我不能看你链接的原文,但简单搜索发现,被告林田耕并非原作者林逊之,因此不享有纪念章的任何著作权。被告的使用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二条所述的任何一条,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纪念章的设计者钟格林“独创性”的著作权,赔偿理所应当。并且这著作权曾福建省版权局申请登记并获准。上文提到《山寨“狮身人面像”究竟是否违法》,狮身人面像的制作发生在古埃及,早就超过了(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一条)的五十年著作权保护期。因此,任何复制(“山寨”)、改编等不违反著作权法。--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4日 (六) 08:20 (UTC)
- 关于永定土楼纪念章案[11],我的理解正好相反,钟格林根据永定土楼建筑物创作了衍生作品纪念章,获法院及版权局确认他享有永定土楼衍生作品的“独创性”著作权,并确认他有权生产永定土楼衍生作品及从中获利,说明法院确认衍生作品作者可以不经建筑物原作者同意而享有著作权。而纪念章也不可能会署有建筑物原作者的姓名,即法院也同意衍生作品没有署有建筑物原作者的姓名也是22-10所指的合理使用范围。对于超过五十年著作权保护期的建筑物及艺术作品,大家应该都没有争议的。另外,留意到你已提删上面第2张由书生在2005年上传的锚作品照片。
- 相信你对有关法律的了解绝对比我多。若如你所说“衍生作品的著作权由原作者与衍生作者共同享有”,是否表示衍生作品作者没有权利单方面决定该衍生作品可以用甚么方式再授权出去,也就是说中国大陆是没有FOP?—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15日 (日) 05:03 (UTC)
- 再补充一下,上面狮身人面像案例重点不是超过五十年著作权保护期,而是内文的天坛大佛电话卡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把天坛大佛复制到电话卡属于22-10所指的合理使用范围。至于把原作者加入作者栏的问题,待厘清FOP问题再讨论。—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16日 (一) 05:02 (UTC)
- 首先,我不是从事法律方面的,这一部分是我个人看法。刚看了一下天坛大佛电话卡案,我并不认为法院认为在两个案子中,不署名作者是完全恰当的最佳方案。在永定土楼纪念章案,由于林逊之并不是案件一方,争议点不在于是否纪念章的设计触犯了林逊之对于这土楼的著作权,而在于林田耕是否触犯了钟格林对于纪念章“独创”的设计的著作权。而后者超出了法院当时审理范围。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写明“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可以排除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之外。而你也说了“而纪念章也不可能会署有建筑物原作者的姓名”,也就是在纪念章上印原作者姓名不现实,因此,我并不认为,假如林逊之告钟格林触犯了他对土楼设计的著作权,他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关于天坛大佛电话卡案,同样,由于电话卡之小(相比出版的文章)《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给了一个例外。同时,原告缺少“是天坛大佛雕塑作品的作者”的证据,与“因被侵权所受经济损失的证据”。因此,法院完全有理由认为被告在电话卡上印天坛大佛侵犯原告可能(因无证据)对天坛大佛的著作权。
- 但对于维基百科与维基共享资源,情况并没有那些案子这么简单。维基共享资源的图片是自由使用的,也就是说,维基共享资源无法限制用户如何使用上面的照片,因此不能排除用户的使用给原作者带来经济损失。并且,由于使用方式多样(可以把照片加文章出版),无法断定“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不能提供须指明的例外。而照片的描述页完全可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 我所说“衍生作品的著作权由原作者与衍生作者共同享有”仅表明,在一般情况下,“衍生作品作者没有权利单方面决定该衍生作品可以用什么方式再授权出去”。但FOP提供的是这权力,前提是要满足FOP的条件。假设我拍一张金茂大厦的照片,Adrian Smith仍然对照片中金茂大厦的设计有著作权,但任何如果我在照片内或附近(就像上文所说,法律没写清)“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Adrian Smith就无权干涉我对我这照片(衍生作品)的再授权,在满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不损害Adrian Smith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6日 (一) 11:05 (UTC)
- 你提供的天坛大佛电话卡案文章,似乎直到终审,法院都没有考虑过第十九条的问题。而法院也强调“只要是不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但也没有就“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出解释。
- 首先,我同意你关于若法律许可的观点。但作为一个受版权保护中的建筑作品,作者本身就有相应的改编权(《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摄影本身是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独创性在于拍摄角度、感光度、光圈值等),但都属于这摄影作品题材的衍生作品,而衍生须尊重原作品的改编权,并获得这“独创性”的著作权。因此衍生作品的著作权由原作者与衍生作者共同享有,把原作者加入“Author”当然不过分。况且内容写明Adrian Smith为Architect(建筑师),而非Photographer(摄影师),无歧义,不会误导。关于永定土楼纪念章案,由于操作系统原因,我不能看你链接的原文,但简单搜索发现,被告林田耕并非原作者林逊之,因此不享有纪念章的任何著作权。被告的使用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二条所述的任何一条,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纪念章的设计者钟格林“独创性”的著作权,赔偿理所应当。并且这著作权曾福建省版权局申请登记并获准。上文提到《山寨“狮身人面像”究竟是否违法》,狮身人面像的制作发生在古埃及,早就超过了(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一条)的五十年著作权保护期。因此,任何复制(“山寨”)、改编等不违反著作权法。--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4日 (六) 08:20 (UTC)
- 很高兴有懂中文的commons管理员愿意认真讨论此话题。Zhuyifei1999,我在commons上传超过一千张照片,从没有一张照片因侵权被删除,我是非常尊重版权和commons政策的。我也知道对于有问题照片,commons多是从严处理、甚至宁枉勿纵的。我上面已说了我比较着重法律如何规定,若法律许可,是否标示作者名字当然完全是上传者的自由,正如上传享有FOP的地区的照片,是不需要标示作者名字。若法律不许可而须标示名字,也没有规定标示名字的地方,因此james把建筑师名字写在Author栏位显然没有理据,也误导其他使用者以为建筑师是照片的作者,当然需要回退。另外我也找到达师提供的1999年永定土楼纪念章案[10]来细阅,发现法院也没有要求该衍生作品必须加上建筑师名字。还有,若最后commons规定中国大陆建筑物及立体艺术作品必须加上作者名字,那么上面8张照片的第2张,类似的照片不太可能找到作者名字,是否应当删除?其他7张照片又如何处理?—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13日 (五) 09:07 (UTC)
- 首先,维基共享资源与维基百科有本质上对自由版权需求的不同:维基百科的目标在于成为一个百科全书,换句话说,提供信息,因此根据当地(国家)法律接受合理使用,在版权要求上并没共享资源严格;共享资源目标在于提供多数国家可以自由使用的媒体,因此在版权上要满足多数国家,在版权问题上强制要求注明来源(说自己拍的常以c:COM:PCP删除)。其次,关于你的问题,按照维基共享资源惯例,这是不行的。加不加来源不是作者的自由,而是强制的;如果一个问题,提出来,是错误的,就得改正,过去的人怎样,不是回退的理由。--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4:52 (UTC)
- 在中文维基百科上,没有注明来源,但可以找到来源的条目不会被删除。如果某位用户为这些条目加来源,你能回退掉,说“加不加来源是编者的自由”、“反正过去很少有人帮助别人加来源”吗?--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4:13 (UTC)
- @Baycrest: 我作为commons管理员,在IRC上了解到这个讨论。我必须支持Jim的做法。对于任何摄影作品,这作品便是摄影内容的衍生作品,需要尊重作品内容的所有版权。FOP只是给“尊重作品内容的所有版权”一个例外。中国著作权保护法明确写着“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对于被衍生作品,需要指明作者的条件仍然存在,不可否认。对于过去没注明作者这错误的做法,只因大多国家没有需要著名作者,上传者与管理员没有仔细阅读各个国家法律,没有了解这特殊需求罢了。但对于我们管理员,下不为例,不回因过去的“误解”支持以后错误的注明。--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3:42 (UTC)
- 那么书生认为应该为上面几张图片找回建筑师或作者名字,否则限期提删?作为commons管理员,请清楚说明你的立场,不要模棱两可。Wcam,若法律许可,是否标示建筑师名字完全是上传者的自由,我则认为名字最好是放在category或者gallery页,因为这些页面才是补充相关资料的地方;若法律不许可,即必须标示名字的话,该条文也没有规定标示名字的地方,正如上面也有人说可以写在description。我比较著重法律如何规定。在我删除建筑师名字前那位james已经在执行他自行解读的法律意思,事前没有讨论,因此未有新共识前,应按照多年来不需标示名字的做法,回退james的编辑。—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25日 (一) 18:47 (UTC)
- 另外,commons会接受flickr等其他网站的自由版权照片,但这些照片通常都不会标示作品名称及原作者名字,并没有满足FOP的条件,即使在commons图片页补回资料也不会改变照片在flickr上传时的法律状态,commons是否还可以接受这些照片呢?例子见下面。—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17日 (二) 09:16 (UTC)
- [[:]] 与 [[:]] 已提删,其余我加了设计单位,确认准确的设计人并不现实。Flickr上的许可条例只能代表在衍生作品的“独创性”的自由,但仍必须原作版权。新上传的照片与以往的照片,发现了,能署名就尽量署名;不能的,得走提删程序。我支持在共享资源增加更详细说明,但最官方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我找到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但简单搜索(包括百度“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英文”)并未找到一个合适的英文版(最好是官方的)放去讨论。 --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8日 (三) 10:07 (UTC)
- 你提删[[:]]的理由,就是照片拍摄者在没有在照片标示作品名称及原作者名字,但这7张照片在flickr全部都没有标示作品名称及原作者名字,即使你现在于commons图片页补回资料也不会改变照片在flickr上传时的法律状态,这7张照片依然没有满足FOP的条件。这也代表以后commons不能接受没有标示作品名称及原作者名字的flickr等其他网站的相关照片,建议制作像Template:FOP-buildings-category warning的模板提醒其他人注意。—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20日 (五) 06:12 (UTC)
- Flickr 上的版权状态我无权管,也没必要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状态);需要的是,尊重原作品版权(加了署名),与保证衍生的自由版权(Flickr上的许可条例)。如果你说“这7张照片依然没有满足FOP的条件”,请问对于我们与照片的再利用者来说,使用这照片,侵犯了版权的哪方面(或者在何处没满足FOP条件)?至于那个模板,我加在了c:Category:Buildings in China --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20日 (五) 11:08 (UTC)
- 你提删[[:]]的理由,就是照片拍摄者在没有在照片标示作品名称及原作者名字,但这7张照片在flickr全部都没有标示作品名称及原作者名字,即使你现在于commons图片页补回资料也不会改变照片在flickr上传时的法律状态,这7张照片依然没有满足FOP的条件。这也代表以后commons不能接受没有标示作品名称及原作者名字的flickr等其他网站的相关照片,建议制作像Template:FOP-buildings-category warning的模板提醒其他人注意。—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20日 (五) 06:12 (UTC)
- 不是很明白怎样只眼开只眼闭。举例说,一张没有满足FOP条件照片直接上传到commons,若被发现就会被提删;那么这张照片先上传到flickr,仍然是没有标示名字,然后再从flickr转载到commons,依你说commons作为再利用者没有侵犯版权,这张照片应该不会被提删了?已看到c:Category:Buildings in China内的模板。那么中国大陆的FOP其实应该是Not OK,最少也是符合条件才OK?—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20日 (五) 16:26 (UTC)
- 我得意思是说,commons作为再利用者已经满足了FOP的条件(我加了署名)。其余的,如[[:]],因没有署名,不满足FOP条件,于是侵犯了版权,提删。Flickr上有没有署名只影响flickr有没有侵犯版权,不影响维基共享资源有没有侵犯版权。影响共享资源有没有侵犯版权只有Flickr上的许可条例(衍生作品版权)与中国法律(原作品版权;已署名,满足FOP条件)。COM:FOP我加了一句强调。正如Shizhao所说,一般找到原作者或组织并不难;所以变成Not OK有点太过分否决了。--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21日 (六) 17:12 (UTC)
- flickr照片没有满足FOP条件前,作出的再授权声明应是无效的吧?不过看见近期上传的照片commons也没有强制要求补回署名,我也只眼开只眼闭算了。—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25日 (三) 14:38 (UTC)
- 我得意思是说,commons作为再利用者已经满足了FOP的条件(我加了署名)。其余的,如[[:]],因没有署名,不满足FOP条件,于是侵犯了版权,提删。Flickr上有没有署名只影响flickr有没有侵犯版权,不影响维基共享资源有没有侵犯版权。影响共享资源有没有侵犯版权只有Flickr上的许可条例(衍生作品版权)与中国法律(原作品版权;已署名,满足FOP条件)。COM:FOP我加了一句强调。正如Shizhao所说,一般找到原作者或组织并不难;所以变成Not OK有点太过分否决了。--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21日 (六) 17:12 (UTC)
- 不是很明白怎样只眼开只眼闭。举例说,一张没有满足FOP条件照片直接上传到commons,若被发现就会被提删;那么这张照片先上传到flickr,仍然是没有标示名字,然后再从flickr转载到commons,依你说commons作为再利用者没有侵犯版权,这张照片应该不会被提删了?已看到c:Category:Buildings in China内的模板。那么中国大陆的FOP其实应该是Not OK,最少也是符合条件才OK?—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20日 (五) 16:26 (UTC)
关于建筑作品是否FOP可参考1999年永定土楼纪念章案,原告对土楼的利用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建筑的原作者不是著作权人,肯定只能标注在description里。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5月4日 (三) 06:46 (UTC)
中国领导人肖像能使用官方版本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该法不适用于: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时事新闻。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我觉得依据第一款规定,应该可以用,并且使用模板:PD-PRC-exempt标注。
附:胡锦涛官方肖像地址:http://cpc.people.com.cn/GB/64192/64197/5544641.html
习近平:http://cpc.people.com.cn/GB/64192/105996/6463136.html
另外,香港、澳门特区行政长官能使用官方版本吗?香港、澳门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附:梁振英官方肖像地址:http://www.ceo.gov.hk/sim/bio.html
崔世安:http://portal.gov.mo/web/guest/info_detail?infoid=517538
我提出这个议题的原因是看到新上任的中华民国总统蔡英文官方肖像页面的台湾著作权法,觉得大陆和台湾著作权法规定相似。--Fxqf(留言) 2016年5月20日 (五) 12:59 (UTC)
-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不可使用。Commons曾提删通过。--Wcam(留言) 2016年5月20日 (五) 14:25 (UTC)
- 蔡英文是因为政府网站更改授权,里面所有资料与素材都是符合共享资源的授权,故能上传。该模板是有其他人错误放置。另外政府网站资料开放宣言撰写者即为台湾CC授权的倡导者,并已经表示两者可以互通。--KOKUYO(留言) 2016年5月20日 (五) 15:29 (UTC)
- 追问一句,毛泽东的肖像为什么能使用官方的
天安门城楼版本。--Fxqf(留言) 2016年5月22日 (日) 12:38 (UTC)- “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6年5月22日 (日) 19:28 (UTC)
- 追问一句,毛泽东的肖像为什么能使用官方的
香港没有肖像权法。香港政府官网介绍行政长官的页面底部有©符号。——C933103(留言) 2016年5月25日 (三) 20:39 (UTC)
为什么台湾的国道、快速道路条目全都没有行经乡镇市区/行经行政区域的章节?
为什么台湾的国道、快速道路条目全都没有像是省道、县/市道条目的行经乡镇市区/行经行政区域的章节?
如市道112号#行经行政区域、台13线#行经乡镇市区这样依序列出经过xx县市xx乡镇市区,在里程几公里处与什么公路相交。这些资讯在国道、快速道路条目全都没有。-游蛇脱壳/克劳棣 2016年5月16日 (一) 14:07 (UTC)
- 有人能提供意见吗?-游蛇脱壳/克劳棣 2016年5月26日 (四) 02:03 (UTC)
未被接受评级的条目被加入评级要怎处理比较适洽?
激进一些直接提破坏,温和一些提醒+修正,最柔性的仅知会。上面三种是个人想到的处理方式。
- 有人有其他觉得比较好或者是建议的处理方式?--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5日 (三) 12:02 (UTC)
- 你是指专题评级还是什么别的?--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25日 (三) 13:38 (UTC)
- 专题评级 重要度评级那些会放讨论页的评级都算。--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5日 (三) 16:25 (UTC)
- 这个应不成问题,一般来说,任何人都可以当第一个给条目评级的人。--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26日 (四) 12:23 (UTC)
- 就我的印象(抱歉我懒得再回去翻页面),条目的评级是要经过申请的,比较专业术语来说也就是共同评议制(当我自创用语也可以,我不确定这个词是否存在)。--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6日 (四) 13:37 (UTC)
- 那是理想状态(英文维基),中文维基的专题人手都不足,通常都是可以自己评,他人有异议才会到专题页讨论。少部分专题的确有专门的评级页来讨论,但往往一放就是放好几个月没人理。至于你后面讲的评议制,英文维基初衷是要评甲级需要两位以上的专题参与者同行评审才能评,但中文维基人手不足,多数专题都没有甲级。--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5月26日 (四) 16:39 (UTC)
杨绛作品条目里使用同一段话介绍是否合适?
在杨绛著作条目(洗澡_(长篇小说)、干校六记、我们仨、走到人生边上:自问自答。译著堂吉诃德未添加。)里导论第二段使用同一段话是否合适,因为和作品相关度不是很大。
这段话能否删除?--Fxqf(留言) 2016年5月28日 (六) 08:5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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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 av media是不是该重定向到cite AV media?
如题。现在cite av media是重定向到cite web的。--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29日 (日) 06:09 (UTC)
- 完成。--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论功行赏 ) 2016年5月30日 (一) 10:1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