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条目所有权

Sanmosa在话题“增补WP:OWN的内容”中的最新留言:2个月前

升为指引

行吗?--Temp3600留言2012年11月3日 (六) 14:01 (UTC)回复

这个应该成为正式方针比较合适--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1月3日 (六) 14:05 (UTC)回复
应该是方针。这个东西是常识,应尽速升格为正式方针。百家姓之四 讨论 2012年11月16日 (五) 16:25 (UTC)回复

建议维基百科:条目所有权升为方针

根据英文版加了些内容(有些不适用于本地的没加),建议升为方针。欢迎自行更改或提出意见。--HYH.124留言2014年5月6日 (二) 08:57 (UTC)回复

@Temp3600Shizhao百家姓之四:--HYH.124留言2014年5月6日 (二) 13:41 (UTC)回复
(+)支持,这就是维基的维基根本嘛!♠小威♥·★来杯咖啡★ 2014年5月6日 (二) 15:40 (UTC)回复
(!)意见:请翻译外部链接的描述。(DYKN模式)-hiJK910 じぇじぇじぇ 2014年5月6日 (二) 17:38 (UTC)回复
hiJK910:理解能力太差,不会翻译。--HYH.124留言2014年5月7日 (三) 16:09 (UTC)回复
(+)支持,早就该升为方针了,免得总是有人会对其他编者说“别乱改我的条目”--M940504留言2014年5月7日 (三) 02:26 (UTC)回复
(+)支持,早该如此。—Chiefwei - - - 2014年5月7日 (三) 04:09 (UTC)回复
(+)支持:早该如此。--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5月7日 (三) 04:19 (UTC)回复
(+)支持:本来就该这样了。--首医女张德奏本 2014年5月7日 (三) 05:50 (UTC)回复
(+)支持。条目所有主义是维基精神的大敌。MCaecilius留言2014年5月7日 (三) 09:34 (UTC)回复
(+)支持,--A. Schenberg 2014年5月7日 (三) 16:37 (UTC)回复
(?)疑问,升为方针后,真是否能带来解决编辑战的问题与编者的困扰呢?否则升为方针也没多大帮助,因为大多数人会引发编辑战都是基于“坚持己见”,管理员也只不过会视为编辑争议,叫人私下讨论,所以对于维基百科:条目所有权升为方针能有何帮助感到疑惑。--111.252.233.91留言2014年5月7日 (三) 16:45 (UTC)回复
至少有个方针可以供编者参考并提醒,这是维基百科重要方针,只要主编没有对条目宣称“拥有”该条目,那就只是编辑战了,编辑战则按照3RR处理。另外,Template:Uw-own3模板很需要方针支持。--HYH.124留言2014年5月8日 (四) 07:31 (UTC)回复
你这是在自圆其说,还不是说不出所以然来。若真是升为方针对于编辑战以及编者受到的困扰没有帮助,那么升不升为方针也就不是重点了,重点不是在于盲目追求方针,也不是徒增“供编者参考并提醒”借口来升为方针,重点是能有效免除编辑战的发生与解决编者受到的困扰这种方针才是有实质存在的意义与建立方针真正的价值,否则就如同你说:“供编者参考并提醒”,这就是将方针沦为维基百科的一种摆饰品的做法罢了,实在不予可取!--111.252.239.130留言2014年5月8日 (四) 16:23 (UTC)回复
如果这样说的话岂不是所有方针都可以提删了,因为基本上所有方针都只是“供编者参考并提醒”吧?方针的存在固然不能确保将来不会再出现编辑战,但在成为了方针以后,这就是一条明文规定、必须遵从的规则,说明了编者应该如何正确对待条目,一旦不慎违反方针即可以此提醒,避免将来再次出现编辑战。这才是方针的本意吧?— lssrn45 | talk 2014年5月8日 (四) 16:51 (UTC)回复
要不要提删方针,这是你的事,如果照你这样说的话,盲目追求方针,只是为了“明文规定、必须遵从的规则”,那又怎可能避免将来再次出现编辑战?所以这逻辑是很奇怪,“说明了编者应该如何正确对待条目”只是给编者教育一种参考,不具有任何强制效果,更遑论说不会有编辑战发生或是不为编者带来困扰,总归一个结果,就是方针是一回事,有心人终究还是有心会去搞编辑战或以其它方式对编者带来困扰,所以不要自圆其说地骗别人方针本意是如何的如何来形容,抬高方针的价值也只不过是冠冕堂皇的话,大家做出来的事是大家都看的见,这是骗不了人的,否则世界上就不需要有警察,那么天下是不是就太平了?--111.252.239.130留言2014年5月8日 (四) 17:06 (UTC)回复
这逻辑的确很奇怪。强制效果就是当管理员遇见有心去搞编辑战的有心人时就会按方针给予警告,重犯者则会予以封禁(正常来说)。在管理员发现之前总有可能会有编者因而受到困扰,但这也是无可奈何的,毕竟不是所有维基人都会先乖乖阅读方针再编辑,维基管理员也不是24小时候命的警察。— lssrn45 | talk 2014年5月8日 (四) 17:14 (UTC)回复
这是你说的强制效果,逻辑之所以奇怪也是你自己造成,我可没多加解释强制效果是如何,请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别将自己的话乱牵连别人来逃避自己说的话。--111.252.239.130留言2014年5月8日 (四) 17:29 (UTC)回复
我也发现你话中自我矛盾,明知“毕竟不是所有维基人都会先乖乖阅读方针再编辑,维基管理员也不是24小时候命的警察”,那升为方针做什么?如此一来,根本就是在自打嘴巴,拿石头砸自己的脚。这就回归我之前说的,方针只是沦为维基百科的一种摆饰品的做法罢了!--111.252.239.130留言2014年5月8日 (四) 17:35 (UTC)回复
升为方针就是要让管理员有根据执法、让不读方针的维基人在犯错后明白方针要求什么,从而不再犯。如果你不明白方针的意义和方针跟指引的分别,请参阅Wikipedia:方针与指引。— lssrn45 | talk 2014年5月8日 (四) 18:54 (UTC)回复
既然如此,升不升方针就不是重点了,所以对于提出维基百科:条目所有权升为方针这逻辑的确很奇怪。我的结论是还是维持原话,升不升为方针不是重点,那只是个形式上做法,就是像定制法律,犯法的人还是一堆,钻漏洞的人也是一堆,最终还是靠编者自己有没有自制能力与判断思维,在没定制法律前的那些人还不是一样活的好好,定制出来的法律也只不过演戏给人看,抓不抓是看警察,有的管理员不想小提大作就睁眼闭眼,不见得升为方针就是万能特效药,所以对于维基百科:条目所有权升为方针若是无法带来实质帮助,终究只是盲目追求方针罢了!维基百科那么多方针,编者看不看、想不想遵守是他们的事,每位管理员会不会都对每一条方针遵行去抓违反之人也是一回事,这不会是绝对的等号,真正问题是在于人(包括管理员与所有的编者),而不是方针,这观念要清楚。于其将心力放在这个方针上,还不如自己本份做好。--111.252.239.130留言2014年5月8日 (四) 17:25 (UTC)回复
你这样说也不完全错,编者本身的自律性是非常重要的,这当然是最理想的,但是就会如同一个没法律的地方,我们都知道要守本分,不过若有人不安份去捣乱,警察也没法可依,任由人家逍遥法外。指引是应该遵从,但非强制性;如果指引中的内容被认为是每个人都应该遵从的,那就升作方针;方针则无论如何都理应要遵守,而维护方针并不只是管理员的工作,也是依赖每一个参与者的帮助。— lssrn45 | talk 2014年5月8日 (四) 18:54 (UTC)回复
Lssrn45,你可以继续再扯,看你还能再怎样自圆其说,只不过说出来的话愈给自己描的更黑。可不要说到最后把自己的脸给打疼了,把自己的脚也砸伤了,这样子追求方针的方式可就很不值得了,更别说受人支持与尊敬。--111.252.239.130留言2014年5月8日 (四) 17:43 (UTC)回复
你可以随便骂我,反正我只是想回答你的(?)疑问。如果你不喜欢的话我就不回应了,免得扫兴。— lssrn45 | talk 2014年5月8日 (四) 18:54 (UTC)回复
(+)支持lssrn45 | talk 2014年5月8日 (四) 16:51 (UTC)回复
先回复111.252.233.91:Lssrn45只是只是根据您的疑问回复,每个人的观点不尽相同,如果不认同他的说法,也请保持冷静。--HYH.124留言2014年5月9日 (五) 06:14 (UTC)回复
(+)支持目前的版本,但是按照这个理由,真正应该提升为方针的是维基百科:争论的解决吧?从Wikipedia:协商Wikipedia:请求解决争论Wikipedia:调解请求还通通是红字。讨论都是在方针页,存档后就很难查找了。Skyfiler留言2014年5月11日 (日) 21:33 (UTC)回复
DONE。♠小威♥·★来杯咖啡★ 2014年5月18日 (日) 05:53 (UTC)回复

请求解除Wikipedia:条目所有权的半保护

此页面实际上很难被破坏者找到或感兴趣,因为中文维基的编者(包括破坏者)跟其他维基百科比起来少之又少。而且此页面好像是某IP用户203.69.214.135繁简改动一次,页面就立马被权保护,后降级为半保护。

基于一、此页面的破坏可能性非常低,二、页面只被繁简改动一次,三、自从HYH.124自几个月前对内容进行扩充后升级方针,页面一直都没有被“自动确认”的破坏者找上。故提议解除半保护。请管理员以及社群正视,谢谢。--124.197.102.166留言2014年9月28日 (日) 15:45 (UTC)回复

其实近来条目所有权的运用都吵闹过几遍,其实可以预视到新手会对这个方针不满意而施行破坏。--113.52.126.23留言2014年9月28日 (日) 16:53 (UTC)回复
  • (-)反对:此页面是维基百科方针页,一般因为临时参与编辑不想注册或登入帐号的用户几乎不会有编辑此页面的机会,因此进行半保护不会影响临时用户参与维基百科的意愿。至于有心长期参与的用户可以登入之后进行编辑,所以除了阻碍想匿名进行编辑的有心用户外,我想不到这页面被半保护会对任何人有影响。--泅水大象讦谯☎ 2014年9月28日 (日) 16:58 (UTC)回复
    • 在出现大量破坏前进行保护不会违反方针么?--广雅 范 2014年9月29日 (一) 04:31 (UTC)回复
    • 我想说的是,一开始的全保护根本就是个错误,因为页面实质上根本没有被破坏过(那次繁简改动只不过是微不足道),可能是该管理员不小心按错,或判断错误,后来才由Jimmy Xu降级为半保护。除非是高风险页面,否则不应该获得保护。我们不应该因为有新用户不满意而这样封禁页面,因为这不会是破坏,而是编辑战。许多管理员都会犯这个错,就是把IP等新用户的重复回退当成是破坏而非编辑战。再次提请解除半保护,请社群参与讨论。--124.197.102.166留言2014年9月29日 (一) 08:51 (UTC)回复
事实上,我认为除非是开放给用户进行申诉用的页面,否则所有在WP区段底下的方针页面无论是否曾遭到破坏,都应该进行半保护。因为,除了带有恶意的目的外,我想不到有任何非要用IP帐号编辑这些页面的理由。因为这些页面并非给一般读者编辑用的,所以这与一般条目页面开放IP编辑以鼓励一般人的参与有基本意义上的不同。--泅水大象讦谯☎ 2014年9月29日 (一) 09:31 (UTC)回复
认同,方针页基本情况下只有参阅一定时间下的自动确认用户才去关注,讨论或修改,在我所见过的非自动确认用户编辑方针页都有涉及破坏行为(多数也是出于发泄),也的确无合理理由认为非自动确认用户要去编辑方针页,在一个方针页如果发生过破坏行为的话,应该可以授予半保护以防止非自动确认用户(不指定单人)的可能性的继续破坏,而且并不影响正常的自动确定用户的编辑(如果错字,也可以通过讨论页、客栈或EP提醒),虽然如“如何使用忽略规则”所说“规则的力量并不源于一个页面被标记上了“指引”或“方针””,但作为我们的编写基准,方针犹如法律般严肃,一个能并随意被普通人涂鸦(即使是无意的)的法律文本何以严肃?所以可以为曾被破坏的方针页添加永久性半保护,正如前面所述,这保证其严肃性,也不影响正常自动确认用户的维护。——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9月29日 (一) 09:50 (UTC)回复
@SElephantcwek果真如此?大象兄说“我想不到有任何非要用IP帐号编辑这些页面的理由”、Sakamotosan说“在我所见过的非自动确认用户编辑方针页都有涉及破坏行为(多数也是出于发泄),也的确无合理理由认为非自动确认用户要去编辑方针页”,那么请问什么?--124.197.102.166留言2014年9月29日 (一) 10:42 (UTC)回复
then?Wikipedia:隐退是指引,而且的确发生过破坏问题(非正规途径的重定向异议);讨论页不属于指引的部分,而且讨论页在不能长期保护是相关方针精神之一;Wikipedia:是我弟弟干的是幽默论述(更应该放到坏笑话下);Wikipedia:封禁申诉指导没构成破坏,而且即使保护了也可以通过讨论页请求,并且不属于指引的一部分;Wikipedia:接受其他用户不是指引。说了怎么多例子,还是没碰到我的point,我认为在发生破坏行为后可以申请永久半保护,不影响有较长的维护经验的自动确定人员维护,新用户可以在保护后通过讨论页等方式反映或在保护前继续正常的维护行为。而且从新用户众的权限比自动确定用户的权限少或有限制可以看出,对新用户的操作时不完全肯定地信任,对于严格的行为仍保持严格的处理(但有宽松的空间),从运营理念上虽然允许但也一直鼓励非登记用户以登记用户的方式去使用。而登记用户的权限相对而言是放开了的(半保护)。既然非登记用户愿意保持过过客般的身份去操作甚至破坏WP,为什么要对曾经被破坏过的东西放松?另五个例子用例不妥,毫无说服力。——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9月29日 (一) 11:33 (UTC)回复
从实际角度出发,永久半保护方针页是很方便也很合理的做法。不会妨害确认用户修改的特性也使页面能够得以更新。不过这违反维基百科的方针WP:PP。而这个方针是以前的共识的体现。如果现在的共识有改变,可以重新讨论这个方针。我本人愿冒天下之大不韪,表态支持更新WP:PP以使正式方针和指引能够较容易的处于永久半保护之下。Bluedeck 2014年9月30日 (二) 02:26 (UTC)回复

@cwek:您还是不明白,看来您还真的没有认真去看那些链接,那就没有必要在争论。我指出的是非自动确认用户的贡献。--124.197.102.166留言2014年9月30日 (二) 09:45 (UTC)回复

就是因为这样,所以我反而认为应该透过半保护这些WP政策页面,间接地鼓励这些比较有心的IP用户注册一个帐号,改用具名方式参与相关页面的编辑。--泅水大象讦谯☎ 2014年10月10日 (五) 04:59 (UTC)回复

请问124.197.102.166,解除半保护就能让每个人去遵行Wikipedia:条目所有权吗?做不到的话,解不解除就根本没必要讨论,因为说了也白说,解除了也与没解除一样。正因为太多人违反Wikipedia:条目所有权,所以编辑战才会每天发生,而且有的条目的编辑战是没完没了,资深注册用户也好,IP用户也罢,太多人都是如此,就算注册用户明白Wikipedia:条目所有权,做不到也是枉然,正所谓“一种米养百样人”,违反Wikipedia:条目所有权就会出现各种反应,有的强辩不认错,有的找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有的反控别人错在先,有的说自己是在反破坏,甚至有的相应不理,最糟就是有的直接动用管理员权限,然后说是别人对Wikipedia:条目所有权解读错误才造成,总之错都是别人,就是无视于Wikipedia:条目所有权去遵行,这样的编辑风气却居然只是在整个维基百科中冰山一角。--114.38.186.139留言2014年10月14日 (二) 16:43 (UTC)回复

结论是“Wikipedia:条目所有权是摆饰品。”--114.38.186.139留言2014年10月14日 (二) 16:46 (UTC)回复
比如某位用户叫FuckOOOO(OOOO是消音,保护此人隐私),长期关注与编辑与台中相关的条目,只要不如他意,一定会被他回退,而且他在编辑摘要习惯不写理由,所以被回退也不知为何,非得搞到双方警告,闹上保护条目、举报破坏,才肯说他回退的理由,遇到这种人偏偏管理员不会认为他有问题,姑且不说他有没有Wikipedia:条目所有权嫌疑,光是他处理别人编辑的方式就大有问题,妙的是通常管理员大多会先听他的话,中文名“福OO叔”(OOOO是消音,保护此人隐私)真是不亏资深。--114.38.186.139留言2014年10月14日 (二) 16:57 (UTC)回复
上面的IP君,您是换了个网路区段后继续出来哭闹吗?到底想要害多少网段被封锁才甘心呢?管理员会支持该君并不是啥奇妙的事,因为面对您这种四处捣乱的家伙,要做出判断实在太容易了。--泅水大象讦谯☎ 2014年10月14日 (二) 17:01 (UTC)回复
不知道为何你有这种反应?但说那些话只是反映实情出来抗议,如果有伤害到人的言论,我可以对FuckOOOO(福OO叔)这位用户说声抱歉,其馀不能因为阁下不能接受与认同,或者是看不过去,就视为捣乱、害别人被封锁网段,不过那些言论视为哭闹,这我没意见,因为抗议在阁下眼中感受便是如此。基本上,阁下如果先撇开对IP的成见,去正视说那些言论是在抗议什么,大概就能明白为何我会如此哭闹,因为一样都是道理,却受到不公平对待,说明白点,即使资深注册用户熟悉方针指引,碍于这样的用户早与社群熟识,一但出现违反方针的情况,管理员与社群们立场上都会倾向这些资深注册用户,否则IP用户或者新注册用户不会往往都先被封禁或是被警告,因为你们不会认为这些资深注册用户有违反方针或是有做法不妥之处,就算IP用户或者新注册用户再怎样熟悉方针指引,只要像FuckOOOO(福OO叔)这位用户拿个借口去回退几次,之后突然拿出理由向管理员举报,反而倒像是自己被跳入陷阱,好似自己不熟方针指引或者故意去破坏般情况出现,实际上不是因为不熟方针指引去故意搞破坏,因为自己编辑都有将理由写在编辑摘要供人翻阅历史,反而FuckOOOO(福OO叔)这位用户没有说理由便直接回退,这谁会知道被回退是什么情况,居然管理员会无异议地接受他的举报破坏,将心比心而言,换成你不知道为什么被人举报破坏而封禁,你感受会是如何?难道不觉得不公平吗?我说这情况只是其中之一,其它情况还很多没有逐一细详于此明列。此外,虽然我拿FuckOOOO(福OO叔)这位用户当例子来说是很不恰当,容易造成别人误会在指控他或是抹黑他,这我也再一次说抱歉,因为要反映情况必须要有具体事证才能让人明白说什么,指控与抹黑并不是这次讨论的本意,而是要抗议维基百科太多人不遵守Wikipedia:条目所有权,加上事发后管理员处置失当,不分青红皂白、不去细查实情、不去感同身受,就听信资深注册用户的理由,已经不止二次、三次都是没违反方针指引情况下被白白冤枉封禁,当然我承认不是现在使用这个114.38网段,所以真要说害很多网段被封就太过苛责了,你们有谁反过来设想,熟悉方针指引而没违反情况下也被会封禁,这除了IP用户身上看的到,不知道你们资深注册用户有没有被人这样对待过?--114.38.177.91留言2014年10月15日 (三) 16:06 (UTC)回复
拜托,人家的名字是FcukOOOO,不是被你改的脏词啊。113.52.126.149留言2014年10月16日 (四) 15:50 (UTC)回复
对不起我再一次郑重道歉心急气过头之下就连续笔误三次。如果这么算起来,之前提及此人时,也一再地笔误过许多次,很能体会与明白一个人名字被别人恶搞叫错,那种气可能会比在上述发言时情绪来得更气,因为曾经因此把人名字叫错,结果对方就当大家面前对从左方头上角狠K一拳下去,这一拳虽然还在心中有很大影响,不过现在看来,似乎没学到教训。--114.38.190.16留言2014年10月17日 (五) 16:09 (UTC)回复
楼上这位IP114.38君恐怕又是那个36.232.XXX.XXX借尸还魂卷土重来了吧?如果不是,那这个世界真是太奇妙了,为何会有这么多个性相同的人喜欢跑来维基百科发表同样风格的留言、找同样的几位用户麻烦呢?(哭闹纪录:36.232.217.73/所有浮动IP、相关讨论:维基百科: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3年9月#讨论是否有其必要将“36.232.xxx.xxx”这组IP全数查禁、似曾相识的闹场:Wikipedia:知识问答/存档/2014年6月#请问维基百科鼓不鼓励任何人为条目取图而做出危险的拍摄?、我只是想跟你分析一下,干嘛那么凶:使用者讨论:SElephant/Container2013Q1&Q2#别闹了,九赞头至少离这商圈好几十公里!、缉凶讨论: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3年5月#虽然有人知道36.232.xxx.xxx是谁...但至今没人指出来是谁?)--泅水大象讦谯☎ 2014年10月17日 (五) 16:26 (UTC)回复

┌─────────────────────────────────┘
基于此人会有骚扰用户的习惯(像Kolyma、Fcuk1203、金刚不坏、Pbdragonwang都曾被此骚扰过),所以我以不登入方式匿名留话。阁下说的这些就让我想到员林陆桥玉门关 (南投县)那件事,恐怕也是同一个人。从另一角度看,许仑墩(Nantou222)、高雄市(Yashigano)、思源垭口(有几位用户发言方式很像同一人)也很可能。顺道一提,36.232可不止于此,像汉宝村履犯侵权就被DreamLiner提报后,他就跑去骚扰DreamLiner(2013年8月25日 (日) 14:59开始,直到2013年10月31日 (四) 05:53被存档才结束这场长达两个多月闹剧。)这种就比较夸张!--118.170.92.120留言2014年10月18日 (六) 07:09 (UTC)回复

感谢您的仗义执言。我也一直觉得上面提及的几个争议人物,有非常类似的人格(发言风格)特质。--泅水大象讦谯☎ 2014年10月18日 (六) 07:42 (UTC)回复
根据Kolyma所说:“您好了解喔!您好熟悉喔!”,说不定118.170.92.120也是同一人。--111.252.236.171留言2014年10月18日 (六) 15:53 (UTC)回复
很显然118.170.92.120是个平常都用固定帐号在中文维基活动的常客,只是为了不想被坏东西沾到所以故意改用IP发言。二者的发言风格差太多,楼上这种抹黑方式太无效了。--泅水大象讦谯☎ 2014年10月18日 (六) 16:17 (UTC)回复
就当成误会好了,说“抹黑”太过严重了,我可是有出示是出于谁说的话做为合理推测的理据,可不是信口胡说,假设都能当成是抹黑,那么即便真的是有证据,大概也可以被说是“嫁祸”吧!--111.252.236.171留言2014年10月18日 (六) 17:32 (UTC)回复

就“示例”章节修饰语句

本人把具体的言行改为归类,更有说服力,但意思不变,恳请诸位审阅。--Hzt0208042508415531 tw留言2024年1月31日 (三) 22:59 (UTC)回复

增补WP:OWN的内容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本案

10年前我见过有人以我不是在地居民为理由,认为我编辑当地条目就是别有用心,暗示我不能编辑外地条目,这种情况颇令人泄气,而最近我在观察一宗编辑争议的时候,看到其中一方涉嫌作出类似的表述(12)。大家知道,很多关于世界各地的条目都并非由在地编辑撰写,这没有问题,问题是主编对于主题的理解(这放在所有地方都一样)。鉴于WP:OWN是方针,且并未明文规定阻止外地人编辑本地条目等同霸占条目,现提议在该方针中“言行”一节的底部加入“你不是本地人,没有资格编辑我们家乡的条目”或类似表述。--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9月8日 (日) 23:18 (UTC)回复

  • “你不是本地人,没有资格编辑我们家乡的条目”
  • “你是本地人,没有资格编辑你们家乡的条目”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9月9日 (一) 02:46 (UTC)回复
(+)支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9月9日 (一) 02:47 (UTC)回复
而且若任由此种言论发展,那以后地球人都不能编辑地球上的任何事物,大家统统只能编辑外星条目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9月9日 (一) 03:16 (UTC)回复
(+)支持:很有必要明文指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9日 (一) 03:31 (UTC)回复
(+)支持:维基百科人人都可以编辑,在符合本站可供查证的情况下撰写是完全不会涉及“条目所有权”的问题。--Sinsyuan✍️💙🐻 2024年9月9日 (一) 03:41 (UTC)回复
(+)支持:但要我说春卷柯南君遇到的这种“暗示”真不算啥,要说宣称条目所有权,我维的常规姿势水平怎么也得是这样才行。--Zheng Zhou留言2024年9月9日 (一) 04:10 (UTC)回复
(!)意见 我觉得举例的攻击性意见更接近人身攻击而非所有权,因为他不会去检验和依照其他的编者是否符合“所有者”身份。对于加入,总体上是支持的,如果能包含“校友”案例会更好。(~)另外,感觉“言行”章节可商榷,以免不明确和滥用,当前的2/3/4/6/7/10/12等等项均可能存在有理由或者被容忍的用法,因此示例与“指责其他维基人独断所有权是很不礼貌的,这会被视为人身攻击”有冲突,与示例相似是否一定涉嫌声称所有权。“举止”同上。如果有更稳妥和模板化的方式指出疑似所有权行为,以寻求解释或注意,可能会更友好?--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10日 (二) 00:57 (UTC)回复
(+)支持:任何人也有资格修改wiki内容,不论身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9月20日 (五) 08:10 (UTC)回复
(+)支持 Benho7599 坚决拥护以芙宁娜同志为核心的枫丹 2024年9月21日 (六) 02:21 (UTC)回复

既然HK5201314君不回应,我先提议以原案为本,引入YFdyh000君提出的修订,以覆盖宗教、公司、社团、学校等共同联系:

现行条文
  • “你有资格编辑这个条目吗?”
提议条文
  • “你有资格编辑这个条目吗?”
    • “你不是本地人,没有资格编辑我们家乡的条目。[注 1]
  1. ^ 来自同一宗教/教派、公司、社团,或其他具有共同联系的人士排斥他人编辑相关条目的言行视作同论。

顺带一提,我刚才看过,英文版OWN中“你有资格编辑这个条目吗?”中的“资格”主要是说编辑战参与者在维基百科的资历英语Wikipedia:But I'm an administrator!,但字面上也可以包含上述各种共同联系。所以甚至可以不做任何修订,直接释法了事。不过大家认为有必要的话,我仍然愿意继续推动本案。--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9月20日 (五) 07:20 (UTC)回复

不过建议备注新增“爱好者”类别。例如某一公司的爱好者,为了排斥其他人增减内容,占领了条目的主导权。在阁下的备注内,“ 或其他具有共同联系的人士 ”可能不适用,因为“联系”是双向的,有来有往;而“爱好”是某一人单向热爱某一事物,但该事物不会对爱好者发出回馈或好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9月20日 (五) 08:18 (UTC)回复
说起“爱好者”我反而先想起“饭圈”的那些——我觉得相比起某公司的忠实顾客,追星人士更有可能排斥他人编辑他们“正主”的条目。而我草拟附注的时候有想过是该用“共同特征”还是“共同联系”,只是“特征”偏向描述一群人的共通点,而“联系”的连结性更强。不过即使是“饭圈”或公司常客,也不是没有可能从“正主”(如官方歌/影迷会及随之而来的一切福利,甚至偶像在社交专页对歌/影迷应援的认证)或公司(如航空公司等提供的常客/会员福利)取得任何回馈和福利。--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9月21日 (六) 01:47 (UTC)回复
“ 来自同一宗教/教派、公司、社团、兴趣,或与条目主体对象有各种关系的人为排斥他人编辑相关条目的言行视作同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9月23日 (一) 07:40 (UTC)回复
举例:
1. 假设小明的推是WP:维基娘,经常有编辑者把维基娘的拉屎过程列入她的条目之中,也有新闻报导她的拉屎过程。在这个情况下,需然大体有WP:维基百科不是什么进行回退,但是,小明却说“我认为维基娘拉屎过程不重要,所以现警告其他编辑者,若然添加拉屎过程,我会回退及提告。”
2. 假设小美的兴趣是编辑维基百科。有一日,她看见维基百科有恶意讯息,例如“维基百科涉嫌非礼伪基百科,并附上来源。”由于这件事有争议,但小美却不断强调“时效性内容/ 一时关注度的新闻内容”为由删除恶意讯息。--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9月23日 (一) 08:09 (UTC)回复
加入“兴趣/爱好”可以,但“与条目主体对象的各种关系”我感觉比我所提出的“共同联系”/“共同特征”更局促。比如说,我喜欢一个明星/公众人物,对方却并不认识我,而且ta可以在我作出不当行为后跟我“割席”。客观来说这是不是一种“关系”呢?反倒是十多年前有一个未成年人在Youtube发布自己改编的歌曲,遭到网民嘲笑甚至辱骂,之后那个人的亲属要求Facebook移除相关内容(PS. 这已经涉及到生者传记方针中适用于未成年人的部分,和OWN没关系了),这更像是“与条目主体对象的关系”吧。如果你接受“共同特征”我可以这样改。另外,例一也太无聊了吧⋯⋯--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9月26日 (四) 15:41 (UTC)回复
(+)支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9月29日 (日) 02:14 (UTC)回复
@春卷柯南:几时开始公示程序?--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1日 (二) 05:21 (UTC)回复
分案拟根据本人的提案自周五起公示。本案将纳入我们之前的讨论结果,改为“来自同一宗教/教派、公司、社团,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或具有其他共同特征的人士排斥他人编辑相关条目的言行视作同论。”,预定周日起公示。除非要把传记条目传主亲属宣示条目管理权的行为也一并管制(我暂不打算,毕竟要兼顾编采自由和传主家属的精神权利)。--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10月1日 (二) 22:19 (UTC)回复

分案

既然你们正讨论WP:OWN,如果有编辑者以“非官方资讯”为由回退编辑,算不算另类的OWN? 毕竟这个行为应该算是为官方背书,而且个人认为这个算是官方透过代理人的OWN。
例如:“官方没有说明这个论点,所以这个论点不应出现在条目之中。”--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9月10日 (二) 15:49 (UTC)回复
首先,非官方信息须是可靠来源。其次,编写的位置(章节,备注或脚注)、比重。--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10日 (二) 18:32 (UTC)回复
假设那个段落“可靠来源。其次,编写的位置(章节,备注或注脚)、比重。”是合乎维基要求,但有编辑者认为:“官方没有说明这个论点,所以这个论点不应出现在条目之中。”,所以想顺便加上这句。--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9月12日 (四) 11:55 (UTC)回复
“官方没有说明”拓展到“未受官方认可”?这样就包含官方否认,避免官方OWN。--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12日 (四) 12:13 (UTC)回复
我是觉得如果只是涉及到官方没有证实的资讯,或官方未认可但通过其他可靠来源传出,且得到大众接纳的观点,这种情况没必要上纲上线到OWN,更适合通过WP:VWP:NOR及其附从方针,或WP:BRD等流程来解决。但如果有人坚持官方认可的表述而不容许他人修改,我会觉得YFdyh000的思路是比较可取的,可以改为“(产品/服务)官方不认可这些内容”。另外我已自作主张,把目前的讨论分为两段,第一段讨论我目前推动的修订,第二段则检讨该方针其他内容,以免讨论失焦。你们如果有需要可以直接修改小标题。--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9月13日 (五) 03:37 (UTC)回复
OK--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9月13日 (五) 06:49 (UTC)回复
有时官方资讯甚至是错误的,有时是出于不中立,有时可能只是笔误。我们需要保留指正的空间。--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9月14日 (六) 11:14 (UTC)回复

现提出以本章讨论为基础,对OWN做出两项修订——

  • 比照英文版,在“言行”一节的最上方加入下列内容:
这条主要是避免本节中任何一条被好事者单独援引,无限上纲。
  • 本资料由XXXX资料版权维护中,请勿擅自变更,或企图攻击抹黑,违者XXXX将提出法律诉讼。⋯⋯”修改为“本条目现由XXX管理,未经许可,请勿擅自变更,以致损害XXX之形象,否则将被回退,甚至追究法律责任。”承HK5201314君发言,不一定只有公司、团体或其服务对象才能“宣示管理权”,还可以是爱好者(团体)等。另外做了一些语句修订。--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9月27日 (五) 11:03 (UTC)回复

公示条文

WP:OWN新增:

  • “你不是本地人,没有资格编辑我们家乡的条目”
  • “你是本地人,没有资格编辑你们家乡的条目”
  • “(产品/服务)官方不认可这些内容”
  • “(产品/服务)官方认可这些内容”

若没有反对意见,3日后开始公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9月19日 (四) 02:40 (UTC)回复

一、个人认为书生兄所提出的表述不适宜列入方针正文,以免其他用户摸不着头脑——我一看也不明白他到底要表达甚么,后来跟他私下聊过天,互相交流说法(暂时不便公开)。况且第二句的说法是非常吊诡的。二,如果要合并公示的话,那我分开本案和分案岂不是多此一举。其实本案的内容基本已经达成共识,可以直接公示,只是我打算对本案提出新修订;至于分案就看你和YFdyh000怎样想吧。--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9月19日 (四) 14:05 (UTC)回复
既然我已经提出新修订,我看这次公示还是先搁置吧。--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9月27日 (五) 11:03 (UTC)回复
反对。文案过于口语化,需要精简。--糯米花留言2024年9月20日 (五) 07:34 (UTC)回复
反对你的说法。现有“言行”章节下的所有例句都是白话文,改为严肃书面语反而会过于紧绷。英文版对应条文也是如此。(不过我也反对目前这次拟议公示就是了。)--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9月20日 (五) 07:45 (UTC)回复
我对前二点表示支持。--The Puki desu留言2024年9月23日 (一) 07:46 (UTC)回复
支持前二点,反对后二点,一些官方不认可的内容可能真是不适合,会很容易有争议。我认为要接触到对方的人格才算,例如“你不是(产品/服务)官方的人/职员/买家/用家/...”才算。--素菓霖 2024年10月4日 (五) 07:49 (UTC)回复
有鉴于上方列出的四点并未得到社群的广泛支持,且尚未正式公示(连公示结束时间都没有),以至于有编辑误以为上方四点即为最终公示方案,我再次重申希望HK5201314君搁置或取消本次公示,否则如果我单方面公示我提出的修订,很可能会对社群成员造成混淆。--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10月5日 (六) 13:19 (UTC)回复
最近很忙,现授权阁下处理这行政步骤。(撤回议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15:18 (UTC)回复

既然HK5201314君同意撤回其公示方案,鉴于本人即将外游,未必能及时进行公示,故另提出公示方案如下——

现行条文

言行

  • “你有资格编辑这个条目吗?”

⋯⋯

  • “本资料由XXXX资料版权维护中,请勿擅自变更,或企图攻击抹黑,违者XXXX将提出法律诉讼。”(违反方针Wikipedia:不要诉诸法律威胁)
提议条文

言行 下列言论不应单独视为意图或着手宣示条目所有权的例证,但当有关用户在发表下列言论的同时,坚持条目必须包括或排除特定内容,却无法援引方针、指引来支持自己的论点,且对其他编辑者的修订和讨论持排斥态度,则有可能是宣示条目所有权的表现。

  • “你有资格编辑这个条目吗?”
    • “你不是本地人,没有资格编辑我们家乡的条目。[注 1]

⋯⋯

  • “本条目现由XXX管理,未经许可,请勿擅自变更,以致损害XXX之形象,否则将被回退,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另见不要诉诸法律威胁方针)
  1. ^ 来自同一宗教/教派、公司、社团,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或具有其他共同特征的人士排斥他人编辑相关条目的言行视作同论。

另简单回应素菓霖君的疑问,如果是说公司职员或顾客,则可归入上方“来自同一⋯⋯公司、⋯⋯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的范畴,不需要另订条文,HK5201314君想规管的似乎是企业(或其打手)在本站文过饰非,或控制条目叙事,且不容他人改作的行为。上述修订自2024年10月6日 (日) 02:14 (UTC)起  公示7日,2024年10月13日 (日) 02:14 (UTC)结束。--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10月5日 (六) 23:30 (UTC)回复

@春卷柯南 it’s time, ok?--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13日 (日) 15:3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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