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議會
机构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7年1月28日) |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議會是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最高立法機構,由民族院與代表院組成。
-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民族院有15個席位,由三個政治實體的議會任命。
-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代表院有42個席位,任期四年,由比例代表制選出。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議會 Parlamentarna skupština Bosne i Hercegovine Парламентарна скупштина Босне и Херцеговине | |
---|---|
種類 | |
種類 | |
架構 | 民族院 代表院 |
領導 | |
民族院輪值主席 | |
代表院輪值主席 | |
結構 | |
議員 | 57 民族院議員 15 代表院議員 42 |
政黨 | 波斯尼亞族議席 (5):
克羅地亞族議席 (5):
塞爾維亞族議席 (5):
|
政黨 | 波黑聯邦議席 (28):
塞族共和國席位 (14):
|
選舉 | |
政區任命(民族院) | |
比例代表制(代表院) | |
上屆選舉 | 不適用(民族院) |
上屆選舉 | 2014年大選(代表院) |
網址 | |
www.parlament.ba |
其前身為一院制的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人民議會。
職責
- 制定必要的法律,執行主席的決定,或履行憲法規定的職責。
- 決定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境內機構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國際義務的收入來源和數額。
- 批准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機構的預算。
- 決定批准條約和協定。
- 其他如有必要履行其職責的事項由各實體的相互協商達成。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在2001年之前沒有成文的《選舉法》。在2001年之前,一個法律草案規定了波黑及其政治實體的立法機構。最終波黑《選舉法》在2001年9月通過並公布。
民族院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民族院由15名代表組成,任期兩年。三分之二的代表來自波黑聯邦(5位波什尼亞克人代表和5位克羅地亞人代表),5位代表來自塞族共和國。法定開會人數為9人,規定每個實體至少有三名代表出席。
代表院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代表院由42名代表組成,法定開會人數為22人,依據比例代表制選出了四年任期的議會。三分之二的代表來自波黑聯邦(14位波什尼亞克人代表和14位克羅地亞人代表),三分之一的代表來自塞族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