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 (越南)
鎮(越南語:Trấn/鎮)是古代越南的行政區劃單位。
陳朝
陳朝設有天關鎮(長安鎮)、廣威鎮(國威鎮)、天興鎮(沱江鎮)、太原鎮、諒山鎮(諒江鎮)、宣光鎮、清都鎮(清化鎮)、望江鎮(演州鎮)、西平鎮(新平鎮)、順化鎮、雲屯鎮、乂安鎮(臨安鎮)等鎮,與路平級。
後黎朝
黎聖宗時,劃分全國為十三承宣,後又改承宣為處,各處對應的軍事政區稱為「鎮」,對應的監察政區稱為「道」。所以,十三承宣又稱為十三處、十三鎮和十三道。
自洪順年間起,越南戰亂不斷,各鎮軍事官員權力越來越大,開始兼理民政事務。黎中興朝保泰二年(1721年),以裁撤冗官為由,撤銷了高、宣、興、諒4個外鎮的二司和府縣官員,所有事務交由各鎮鎮官處理[1]。
沿革
後黎朝十三鎮分別為山南鎮、山西鎮、京北鎮、海陽鎮、安邦鎮、諒山鎮、太原鎮、宣光鎮、興化鎮、清華鎮、乂安鎮、順化鎮、廣南鎮等13鎮。
莫朝建立後,黎氏舊臣在清華、乂安擁黎反莫。莫朝大致佔據山西、山南、海陽、京北、太原、諒山、安邦7鎮,黎朝佔據清華、乂安、興化、宣光4鎮,並派阮潢收復順化和廣南2鎮,此後2鎮由阮主割據。莫朝同時佔領了清華鎮2府,稱作清華外鎮,而黎朝控制的區域稱作清華內鎮。自此,清華鎮又有清華外鎮和清華內鎮的區別。
永治二年(1677年),黎朝消滅莫朝高平殘餘政權,增設高平鎮。景興二年(1741年),黎朝分山南鎮為山南上鎮和山南下鎮。黎朝共有14鎮。
西山朝
阮朝
嘉隆元年(1802年),阮朝統一越南。同年,改嘉定府為嘉定鎮。此後,阮朝各營先後改設為鎮。至明命十二年(1831年),行政區劃改革開始之前,阮朝共有27個鎮:山南鎮(原山南上鎮)、南定鎮(原山南下鎮)、山西鎮、海陽鎮、北寧鎮(原京北鎮)、廣安鎮(原安廣鎮)、太原鎮、高平鎮、諒山鎮、宣光鎮、興化鎮、寧平鎮(原清華外鎮)、清華鎮(原清華內鎮)、乂安鎮、廣平鎮、廣治鎮、廣南鎮、廣義鎮、平定鎮、富安鎮、平和鎮、平順鎮、邊和鎮、藩安鎮、定祥鎮、永隆鎮、河仙鎮。
注釋
- ^ 《大越史記全書》續編卷二·保泰二年:省減外鎮職任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