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由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行使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構成。由於香港、澳門《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存在獨立的司法機關終審權,此體制只適用於中國內地。在黨領導一切的思想下,中國共產黨政法委員會主管各級司法機關工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事實上受其指導[1]

政法機關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從中央到縣級地方各級黨委設立了中國共產黨政法委員會,實施對審判、檢察、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的領導。

審判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可分為專門人民法院和普通法院。不單獨設立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分為: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戰區級、正軍級三級)、鐵路運輸法院(設中級、基層二級)、海事法院(不分級,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林業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

各級人民法院內部設立以下審判組織: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從中央到縣級地方各級黨委設立了中國共產黨黨委政法委員會,實施對審判、檢察和公安機關的領導。各級法院依此設立了黨委,根據《黨章》的規定,服從同級政法委、黨委及上級黨委的領導。

法官是國家審判人員,由選舉制和委任制相結合產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選舉和罷免。其他的審判人員採取委任制。

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官分為12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首席大法官,其他依次為大法官、高級法官和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沒有通過司法資格考試並取得法官資格者,不得出任法官[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部分審判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由人民陪審員與法官一同參與審判[3]

檢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檢徽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它獨佔行使公訴權、同時行使批准逮捕權、逮捕權、抗訴權、對涉及貪污玩忽職守、侵犯人民選舉等特定犯罪有自行偵查權。

檢察院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上級檢察院雙重領導。儘管《憲法》並未明確表述檢察院是否屬於司法機關,但中國歷來都將檢察院視為與法院並立的、獨立於政府的司法機關。

人民檢察院按照人民法院的級別對照設立,除直轄市內對照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的稱××直轄市第×分院之外,各級均稱人民檢察院。同時也設立軍事檢察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也按兵團、師、團設立檢察院。

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徽

公安機關是中國內地的刑事偵查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同時承擔着維護社會治安、民事糾紛調解等准司法職能。

公安機關同時也負責戶籍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登記、口岸邊防管理、等其他事務。

現在中國內地的看守所由公安機關而不是司法行政機關管理。

國家安全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徽章

國家安全機關由國家安全部和地方各級國家安全廳、局組成,原來是公安機關的一部分,但是業務上比較獨立。負責反間諜和重點場所的保衛事務。

國家安全機關在其負責的範圍內行使警察權力,必要時可以憑《國家安全任務執行證》調動其他警察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協同執行任務。[來源請求]

司法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機關法徽及標識

中國的司法行政機關是從革命時期的行政機構發展而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可分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與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是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省、自治區司法廳,直轄市司法局是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地級市、地區(盟)、自治州司法局是地級司法行政機關。縣、縣級市、市轄區司法局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鄉、鎮司法所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出的基層司法行政機構。

機構設置

以地市司法局為例,一般設有:

內設機構
  • 辦公室
  • 政治部
  • 紀檢監察室
  • 基層工作科(兼社區矯正幫教安置辦公室)
  • 法制宣傳教育(普法)科
  • 計財裝備科
  • 法製法規科
  • 強制戒毒
直屬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

監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以下簡稱《監獄法》)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監獄的任務是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以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的。

人事制度

法官等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等級暫行規定》第五條,法官等級分為四等十二級:

  1. 首席大法官;
  2. 大法官:一級、二級;
  3. 高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4. 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施中組發〔2011〕18、 19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法官單獨職務序列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務層次對應關係如下:

  • 省部級副職:二級大法官;
  • 廳局級正職:一級高級法官;
  • 廳局級副職:二級高級法官;
  • 縣處級正職:三級高級法官;
  • 縣處級副職:四級高級法官;
  • 鄉科級正職:一級法官;
  • 鄉科級副職:二級、三級法官;
  • 科員:四級、五級法官。

檢察官等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第六條,檢察官等級分為四等十二級:

  1. 首席大檢察官;
  2. 大檢察官:一級、二級;
  3. 高級檢察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4. 檢察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施中組發〔2011〕18、 19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法官單獨職務序列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務層次對應關係如下:

  • 省部級副職:二級大檢察官;
  • 廳局級正職:一級高級檢察官;
  • 廳局級副職:二級高級檢察官;
  • 縣處級正職:三級高級檢察官;
  • 縣處級副職:四級高級檢察官;
  • 鄉科級正職:一級檢察官;
  • 鄉科級副職:二級、三級檢察官;
  • 科員:四級、五級檢察官。

參考文獻

引用

  1.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鳳凰網. 2014-10-28 [2019-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08). 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 
  2. ^ 法官制服变革折射我国司法进程时代变迁. 中國法院網. 2009-08-28 [2019-10-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05). 
  3. ^ 孫航. 人民陪审:促进和彰显司法民主的最佳途径. www.hncourt.gov.cn. 人民法院報. 2020-12-04 [2021-06-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5). 

來源

書籍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