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通常由國家元首發出的法律規則

政令(英語:decree)是一種法律文告,通常由國家元首共和國總統君主)根據一定程序(通常在憲法中確立)發出,具有法律效力。用於此概念的特定術語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例如,美國總統發佈的政令稱作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儘管政令並不等同於命令)。

在一些司法管轄區,由法官發出的某些法院命令稱為判令(英語:decree),例如離婚判令。

各司法管轄區的政令

比利時

比利時法令荷蘭語decreet;法語:décret)是社群或大區議會(例如弗拉芒議會)的法律。

聖座

聖座教宗諭令拉丁語decretum),如教宗詔書宗座簡函英語papal brief自動手諭,作為法令[1]

伊朗

 
1981年10月9日,德黑蘭賈馬蘭; 作為伊朗最高領袖魯霍拉·高美尼簽署了阿里·哈梅內伊的總統令。

根據《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第110條,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總體政策由最高領袖制定。

沙地阿拉伯

皇家敕令沙地阿拉伯法律淵源

西班牙

西班牙政令(西班牙語:decreto)有多種形式:

土耳其

土耳其的政令由1982年憲法第107條界定。憲法的一項重要修正案連同第6771號法令與總統令有關。

英國

英國樞密院頒令(Orders-in-Council)是以君主特權訂立的法例,由樞密院君主的名義頒佈,或由大臣國會法令或其他方式頒佈。兩者皆可受司法覆核,前者部分情況下例外。

俄羅斯

日本

參見

備註

  1. ^ Decree. Catholic Encyclopedia. [2007-0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19). 

參考文獻

  • Executive decree authority, John M. Carey and Matthew Soberg Shugart,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ISBN 0-521-59722-6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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