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澤峰(1960年6月),男,漢族,寧夏銀川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人物,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1]

2022年5月30日,因理想信念動搖,紀法意識淡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長期違規借用他人大額錢款並通過民間借貸、投資入股等方式獲取收益,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但鑑於其能夠積極配合組織審查,如實供述組織已掌握的問題,主動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退繳全部違紀違法所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決定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巡視員;按規定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免去其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委員職務;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