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峰(1960年6月),男,汉族,宁夏银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1]

2022年5月30日,因理想信念动摇,纪法意识淡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长期违规借用他人大额钱款并通过民间借贷、投资入股等方式获取收益,构成严重违纪违法,但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组织审查,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问题,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退缴全部违纪违法所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巡视员;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免去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委员职务;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2]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