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
江泰是天啟七年(1627年)丁卯科江西鄉試第三十五名舉人,崇禎年間授碭山知縣,其時流寇肆虐,民不聊生,漕糧無法籌措,知縣往往以欠稅問罪,他拿出安東田產及房屋變賣,代縣民完納,縣民得以免於獲罪,士民都感激他,不久他在任內去世,窮得無法斂葬,安慶巡撫史可法憐憫其有功,為他籌措費用送回棺木[1]。
引用
- ^ 1.0 1.1 光緒《進賢縣志·卷十八·人物》:江泰,字大來,天啟丁卯舉人,任碭山知縣,崇正之季盜賊充斥,民不聊生,漕糧無從措納,縣令以逋賦得罪,泰以安東田產及屋變價代民完納,因得免罪,士民德之,尋卒於官,貧無以斂,巡撫史憫其有功,為措費護其喪以歸。
參考文獻
官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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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姚來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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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碭山縣知縣 崇禎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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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任: 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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