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祠
26°35′14″N 106°43′19″E / 26.587186°N 106.721879°E
陽明洞和陽明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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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祠 |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佈 | |
地址 | 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 |
分類 | 古建築 |
時代 | 清 |
編號 | 6-731 |
認定時間 | 2006年 |
王陽明先生祠,簡稱陽明祠,是後世為紀念明代著名哲學家、教育家王守仁(後世稱王陽明)而在貴州貴陽建立的專祠。最初由王守仁門生於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建於白雲庵舊址,其後曾遷至城東撫署左側。如今的陽明祠位於雲岩區城東扶風山南麓,始建於清嘉慶十九年(1814年),毗鄰扶風寺,與尹道真祠相向而立。陽明祠現在也是包括此三者在內的扶風山景區之統稱[1]。祠內現藏有王守仁的雕像和線刻像,以及與王守仁相關的詩文碑刻。陽明祠於2006年與陽明洞一同被列為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
明代
王守仁於正德元年(1506年)被貶為貴州龍場驛驛丞,在黔期間曾於龍場和貴陽的書院講學授業,對貴州的文化和教育有着深遠的影響。自嘉靖七年(1529年)王守仁去世後,貴陽士庶每逢歲末便前往龍場祭奠,或是在家中遙拜祭祀。
嘉靖十三年(1534年),監察御史王杏巡按貴州,王守仁門生湯冔、葉梧、陳文學等數十人請求為王守仁立祠。王杏以公款不足為由,並未當即應允,次日又有宣慰司學生員湯表、張歷等人請求,第三天湯冔等人又再次請求。於是王杏在與左布政使周忠、按察使韓士英等商議後,於當年五月買下白雲庵舊址,承擔了工料費用,在民眾踴躍支持下,一個月後便告落成。陽明祠(當時稱「王公祠」)有「門廡堂室五座,凡十三楹」,並置祭田。王杏亦為之撰寫了碑記[2][3]。隆慶五年(1571年),巡撫阮文中、按察使馮成能見陽明祠有所廢棄,在城東撫署左側重修陽明書院時,也將陽明祠遷至此處[4][5]。
清代至今
陽明書院於清雍正年間(1723年—1735年)改建為貴山書院,仍祀陽明,同時期貴陽的正本書院和正習書院也設有陽明祠。到嘉慶年間(1796年—1820年),貴山書院內的陽明祠已毀壞,當地士紳打算擇址新建專祠。李象梅氏曾捐銀三十兩,購買城東扶風寺右側一小片土地,建了地基。嘉慶十九年(1814年),貴州巡撫慶保重修扶風寺竣工後,見寺旁有空地,詢問隨員後,認為在省城龍脈的首發之處建陽明祠非常合適,還能培育風水,便倡議修建陽明祠。但慶保在修建中途被調往廣西,一戶馬姓人家又以修祠妨礙祖墳為由發起訴訟,工程就此中斷。嘉慶二十四年(1819年),提督學政張輶會同正習書院院長傅小泉、貴山書院院長王曉亭、正本書院院長賀今甫在原有基礎上繼續修建,最終竣工。[4]
晚清陽明祠日趨荒廢,先有巡撫門丁周某倡議捐修陽明祠。貴陽名士唐炯、羅文彬聞訊後,認為重修陽明祠應當是黔中士紳的責任,於是花五百兩銀子將其買下,拆除後再謀修建。唐炯捐資擴大了地基,並與四川總督丁寶楨商議籌款,設計建造工作則由羅文彬負責[4]。光緒五年(1879年)四月開工,約一年後落成。祠中碑刻由羅文彬精選墨本,書法家袁思韠雙鈎上石,士人文俊生鐫刻,自光緒五年起,歷時四年完成[6]。
1944年12月,陸軍炮兵學校遷往貴陽,曾將軍械處器材存放於陽明祠內[7]。1963年10月,貴陽市文化局在陽明祠設立圖書閱覽室,向全市人民開放。至1966年藏書達5萬餘冊,是貴陽市圖書館的前身[8]:1054-1055。「文化大革命」期間,陽明祠內的諸多碑刻被毀。1972年,貴陽市歌舞團將團址設於祠內,大部分建築被用作住宅[1]。1981年5月20日,陽明祠被列為第一批貴陽市文物保護單位,1982年2月23日,又被列為第一批貴州省文物保護單位,貴陽市政府同年撥款230萬元搬遷佔用陽明祠的住戶和單位。陽明祠的維修工程從1988年開始,省、市政府先後撥款200餘萬元,陽明祠和扶風寺的主要建築於1994年修復完成,同年正式對外開放[8]:1178-1179。2000年2月,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將陽明祠列為貴州省愛國主義教育基地。2006年5月25日,陽明祠與陽明洞一同被列為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
建築與陳列
陽明祠位於貴陽市雲岩區城東扶風山南麓,毗鄰扶風寺,與尹道真祠相向而立。貴陽市政府於1988年劃定的保護範圍面積為43700平方米。陽明祠坐東朝西,依山勢而建,整體為一個四合院。門楣上的「王陽明先生祠」匾額由書法家蕭嫻題寫[8]:1178-1179[9]。清代羅文彬等人的碑刻均毀於文革時期,後於20世紀80年代由書畫家謝孝思聘請刻石名手依據拓片重新刻制[10]。
享堂
享堂是陽明祠的主體建築,位於地勢最高處,為單檐硬山頂木結構,面闊5間,進深3間。屋面蓋青瓦,正脊中央塑萬字圖案和寶瓶,兩端塑卷草圖案[1]。門共有6扇,每扇上方為四套環格櫺,下方為浮雕花草圖案,窗格則為透雕花草圖案[9]。
王守仁漢白玉燕服坐像位於堂內中央,兩側懸掛鈎摹的王守仁自撰草書楹聯:「壯思風飛沖情雲上,和光春靄爽氣秋高」。右側立有線刻王陽明朝服大像石碑。正面牆上中央懸掛有「兼三不朽」匾額,左右兩側懸掛「明德」「親民」匾額,以及王守仁所撰的《象祠記》《瘞旅文》全文。兩側掛有王守仁《訓士四條》《諭俗四條》楷書木刻,於嘉慶二十四年(1819年)刻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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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士四條》木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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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俗四條》木刻
遊廊
享堂外為兩重庭院,四面有遊廊與堂前的正氣亭和桂花廳相連[8]:1178-1179。遊廊牆壁上鑲嵌有王守仁手跡的碑刻,包括《矯亭記》《唐寅十二景文》《至羅整庵書》《西湖詩》《正德七年家書》,清人羅文彬、趙懷玉、翁方綱、阮元、蘇潭作有題跋。此外還有門人王畿、鄒守益、錢德洪,侄子王正思,後世文人張岱、袁枚、秦瀛、唐仲冕、賀長齡、吳振棫、何紹基、鄭珍、莫友芝等人為王陽明像所作的讚辭和題詠[9]。
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時任貴陽公立師範學堂教習清宮宗親與日本駐清武官高山公通、金子新太郎探訪修文縣陽明洞,並登龍崗山觀月。事後將遊記寄給日本陽明學家三島毅,三島毅為此賦詩相贈:「憶昔陽明講學堂,震天動地活機藏。龍岡山上一輪月,仰見良知千古光。」宗親等人原想將此詩刻石立於陽明洞,但因路途遙遠未能成行。在與貴陽士紳于德楷商議後,宗親等7位日本教習於光緒三十年(1904年)八月將石碑立於陽明祠內[11]。此碑現位於庭院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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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珍書《游芙風山醉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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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島毅七言絕句碑
交通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1.3 貴陽市文化局 (編). 贵阳文物景点. 貴陽: 貴州教育出版社. 2007-12: 24–30. ISBN 9787806508947.
- ^ 王守仁; 吳光, 錢明, 董平, 姚延福 編校. 王阳明全集.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1-09: 1470. ISBN 9787532558759.
(卷三十六·年譜附錄一)是年杏按貴陽,聞里巷歌聲,藹藹如越音;又見士民歲時走龍場致奠,亦有遙拜而祀於家者;始知師教入人之深若此。門人湯哻、葉梧、陳文學等數十人請建祠以慰士民之懷。乃爲贖白雲庵舊址立祠,置膳田以供祀事。杏立石作《碑記》。
- ^ 謝東山 刪正; 張道 編集; 張祥光, 林建曾, 王堯禮 點校. (嘉靖)贵州通志. 貴陽: 貴州人民出版社. 2019-01: 320. ISBN 9787221138415.
(卷之六·學校)嘉靖甲午,予奉聖天子命,出按貴州。每行部聞歌聲,藹藹如越音。予問之士民,對曰:『龍場王夫子遺化也。』且謂夫子教化深入人心,今雖往矣,歲時思慕,有親到龍場奉祀者,有遙拜而祀者。……先生門人湯君冔、葉君梧、陳君文學數十輩乞為先生立祠,以便追崇。余曰:『公帑未敷也。』次日,宣慰司學生員湯表、張歷等以辭請。又次日,湯君冔輩又請。予曰:『諸君之請,私情也;問之於官,公議也。牽之以私者,徇強之以公者,矯矯與徇,君子弗取。諸公斯請,情至義得,是可以行矣。』乃行布、按、都三司掌印官,左布政使周君忠、按察使韓君士英輩會議,僉曰:『此輿論也。先生功德在天下,遺澤在貴州,公論在萬世。祀典有弗舍焉者乎,請許之以激勸邊人。』遂許之。為贖白雲庵舊基,給助之以工料之費,供事踴躍,庶民子來,逾月祠成。門廡堂室五座,凡十三楹,祭田儀式亦備。
- ^ 4.0 4.1 4.2 王堯禮. 士绅与阳明祠的修建. 當代貴州. 2015, (20): 64. ISSN 1008-4967.
- ^ 方旭東. 王杏及其所编《新刊阳明先生文录续编》——对黔版《阳明文录续编》的进一步研究. 杭州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6, 38 (6): 17–26. ISSN 1674-2338. doi:10.3969/j.issn.1674-2338.2016.06.003.
- ^ 貴陽市志編纂委員會 (編). 贵阳市志·文物志. 貴陽: 貴州人民出版社. 1993-12: 70,157. ISBN 7221033196.
- ^ 貴州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編). 贵州省志·军事志. 貴陽: 貴州人民出版社. 1995-09: 116. ISBN 7221039038.
- ^ 8.0 8.1 8.2 8.3 貴陽市雲岩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編). 贵阳市云岩区志(下册). 貴陽: 貴州人民出版社. 2005-12. ISBN 7221071527.
- ^ 9.0 9.1 9.2 9.3 王堯禮. 阳明祠的塑像与碑文. 當代貴州. 2015, (22): 29. ISSN 1008-4967.
- ^ 阳明祠景区. 雲岩區人民政府. 2017-10-30 [2021-07-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28).
- ^ 錢明. 一生践行阳明精神的冈田武彦先生. 貴州文史叢刊. 2015, (1). ISSN 1000-8705. doi:10.14040/j.cnki.52-1004/k.2015.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