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類人猿人格權運動
由Cedric tsan cantonais在話題建議改名:「類人猿人格」→「類人猿人格權運動」上作出的最新留言:5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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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類人猿人格中的3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emagazine.com/magazine-archive/rights-from-wrongs 加入
{{dead link}}
標記 - 修正 http://www.cbc.ca/news/viewpoint/vp_rose/20070802.html 的格式與用法
- 修正 http://www.guardian.co.uk/world/2002/jun/22/germany.animalwelfarel 的格式與用法
- 向 http://www.nonhumanrightsproject.org/2015/04/20/judge-recognizes-two-chimpanzees-as-legal-persons-grants-them-writ-of-habeas-corpus/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909212513/http://www.nonhumanrightsproject.org/2015/04/20/judge-recognizes-two-chimpanzees-as-legal-persons-grants-them-writ-of-habeas-corpus/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建議改名:「類人猿人格」→「類人猿法人地位運動」
「類人猿人格」 → 「類人猿法人地位運動」:現有名稱有誤導之嫌:「人格」一詞一般指性格,但「Great Ape Personhood」運動的目的不在於進一步研究類人猿的性格,而在於給予類人猿法律上「人」的地位,類似於給予企業法人地位。由於類人猿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因此可考慮沿用「法人」。--【粵語文學大使殘陽孤俠】粵維辭典起錨! 2018年12月5日 (三) 03:35 (UTC)
建議改名:「類人猿人格」→「類人猿人格權運動」
「類人猿人格」 → 「類人猿人格權運動」:現有名稱有誤導之嫌:「人格」一詞一般指性格,但「Great Ape Personhood」運動的目的不在於進一步研究類人猿的性格,而在於給予類人猿法律上「人」的地位,類似於給予企業法人地位。若改用「人格權」則可消除歧異。--【粵語文學大使殘陽孤俠】粵維辭典起錨! 2018年12月5日 (三) 03:3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