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鎖(英語:Blockade,BLOC),或譯為阻絕軍事封鎖等。為國際法武裝衝突法概念。 [1][2][3]後被轉用於軍事,現代也用於資訊安全等其他方面。

柏林封鎖時的美國空軍

封鎖的目的,在以運用各種軍事手段圍困敵國的交通運輸補給,以切斷其經濟,消滅敵人的意志。在過去,被視為是攻城戰的其中一種方式;現在除了陸上和海上封鎖外,空中封鎖、通信封鎖(如切斷海底網絡電纜)也是封鎖手段之一。

軍事封鎖不一定具有國際法效力,如中國抗日戰爭大日本帝國中華民國的封鎖,但禁運和經濟制裁則具備。

軍語簡釋

  1. 《國軍軍語釋要》中解釋為:「一、配備兵力控制要隘,遮斷或關閉敵方向我之通道,以防敵向我之攻擊襲擾。二、為作戰手段之一。如交戰國為戰略或政略經略上之目的,以武力控制敵國海岸之全部或一部。」[4][5]
  2.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語》解釋為:「以兵力、火力和障礙物控制某一地區或地點,不讓敵人通過,切斷其內外聯繫的作戰行動。有地面封鎖,海上封鎖、空中封鎖等。」[6]

封鎖制度的分類

以效力區分

  • 紙上封鎖(paper blockade),或譯為擬制封鎖、寬鬆封鎖等。即一種外交宣示,宣告某地已成為本國封鎖的禁地,但不真正的派遣海軍實行封鎖,西元17世紀至19世紀的封鎖多屬此類,但此種封鎖對交戰國和持中立立場國均會造成困擾,1805年的特拉法加海戰是其中著名例子之一。
  • 和平封鎖(Pacific blockade),或譯為平時封鎖,指一國或多國在非戰時對他國的港口派遣軍事力量進行實質封鎖,禁止其船隻進出,以迫使被封鎖國進行談判或回應。1827年的納瓦里諾海戰即是最早的和平封鎖,但真正意義上的無戰事和平封鎖,是在1837年,英國新格拉納達共和國的封鎖,其迫使了該國釋放了英國領事

以法理區分

封鎖制度之法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逐漸成形。因為紙上封鎖而衍生的爭議,故當時各參戰國,皆參與了相關規定的修訂。[7]

  • 近距離封鎖(close blockade):或譯近接封鎖,即接近原則。出自於1856年的《巴黎宣言英語Paris Declaration Respecting Maritime Law》的第4條規定:「有效並具約束力的封鎖,必須有防止他人接近敵國海岸的兵力。」[8];1909年的《倫敦宣言英語London Declaration concerning the Laws of Naval War》中更進一步規定,「封鎖必須有實際效果,其實際效果由事實決定,反之為非法封鎖。」[9]。此種封鎖在二戰以前較為有效,之後因為潛艦水雷魚雷快艇飛機岸上火砲的發展,實施上變的相當困難,除非被封鎖國軍事實力相當差。
  • 遠距離封鎖(long-distance blockad):由封鎖國派遣艦隊,部署在距離被封鎖國周圍數百海浬的海上交通要道,封鎖範圍內的任何船隻不經封鎖國允許,不得擅自出入,否則將予以擊沉。1915年英國德國的封鎖,引致了1916年的日德蘭海戰,為遠距離封鎖在實戰上的首例。但由於封鎖範圍太大,也引起了其盟國與中立國的不滿,因而國際法學者認為遠距離封鎖違反了封鎖制度的「接近原則」與「有效原則」,並且侵犯了中立國的貿易權益。

以封鎖方式區分

  • 空中封鎖(air blockade):即以空軍力量,積極的進行戰鬥行動,封鎖並孤立或限制敵方的手段,主要以機場或交通樞紐為主。
  • 海上封鎖(sea blockade):即狹義的海上軍事封鎖,屬於國際法中的《海戰法》(The Law of Naval Warfare)第632條a款規定之交戰行為。[10]

以封鎖目的區分

  • 戰略封鎖(strategic blockade):指封鎖國因為作戰計劃之需要,封鎖敵國陸上部隊之海上補給,並進行對敵岸上部隊的軍事行動,以阻絕敵方利用各種方式進行補給,屬於國際法中的合法戰爭權(War Power)。
  • 商業封鎖(commercial blockade):同上,但區別在於封鎖國並不對敵國岸上部隊進行軍事行動,如水雷封鎖。但此種封鎖對於中立國的商業利益會造成損害,故在海牙和平會議時,英國政府曾提議禁止使用水雷封鎖。

以實施方向區分

  • 對內封鎖(blockade inwards):對一國內部的交通(如港口或機場)進行封鎖,斷絕其部隊補給。
  • 對外封鎖(blockade outwards):即禁止被封鎖國任何船隻或航空器駛出。歷史上只有少數情況會僅採取其中之一,多為同時採取內外封鎖,如1854年的克里米亞戰爭,英法聯軍僅封鎖了多瑙河

歷史上的軍事封鎖

古代史時期

中世紀時期

近代史時期

現代史時期

相關術語

相關條目

註釋

  1. ^ 說文解字》:「,爵諸侯之地也。,門鍵也。」
  2. ^ 又如《三國演義》第四回:「群臣朝賀畢,卓命扶何太后並弘農王及帝妃唐氏於永安宮閒住,封鎖宮門,禁群臣無得擅入。」;或《紅樓夢》第二十三回:「忽想起那大觀園中景致,自己幸過之後,賈政必定敬謹封鎖,不敢使人進去搔擾,豈不寥落。」
  3. ^ 例句摘自《教育部國語辭典》,「封鎖」條。
  4. ^ 摘自通用類,九畫。
  5. ^ 1945年舊版的《國軍軍語辭典》則解釋為:「封鎖乃指以較強大之兵力,對敵國之交通要隘或港灣,實行關閉或監視,而不許其利用或逃遁與衝出之謂。」,均錄。
  6. ^ 第四野戰軍網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語(106)——綜合用語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簡體中文)
  7. ^ 相關歷史可參考北洋政府對德宣戰、訂購日械和締結中日軍事協定的電函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人民網。(簡體中文)
  8. ^ 原文為:Blockades, in order to be binding, must be effective-that is to say, maintained by a force sufficient really to prevent access to the coast of the enemy.
  9. ^ 倫敦宣言實際上從未生效過,僅作為慣例使用。宣言全文見London Declaration concerning the Laws of Naval War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英文)
  10. ^ 原文為:a. CHARACTER. Contraband consists of all goods which are destined for an enemy and which may be susceptible of use in war. Contraband goods are divided into two categories: absolute and conditional. Absolute contraband consists of goods which are used primarily for war (or goods whose very character makes them destined to be used in war). Conditional contraband consists of goods which are equally susceptible of use either for peaceful or for warlike purposes.
  11. ^ TO BLOCKADE CONSTANTINOPL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紐約時報,November 24, 1897。(英文)
  12. ^ 當時蔣介石不承認PRC這個國家,所以用關閉取代封鎖二字。相關論文可參考:《封鎖大陸沿海──中華民國政府的「關閉政策」,1949-1960》,林宏一,2008。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