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2]:
-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定和命令;
-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 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幫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 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歷任領導
祁陽縣
姓名 |
就任日期 |
卸任日期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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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振華 |
1949年10月 |
1953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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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寶中 |
1953年2月 |
1953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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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宗光 |
1953年7月 |
1954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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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天祥 |
1954年9月 |
1956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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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芳 |
1958年5月 |
1960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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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麗君 |
1960年2月 |
196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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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聯和 |
1962年12月 |
196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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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子祥 |
1963年8月 |
1964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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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名信 |
1964年8月 |
1968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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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海雲 |
1968年9月 |
197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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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高 |
1975年7月 |
1978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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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傳雨 |
1978年1月 |
1980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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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俊美 |
1980年12月 |
1984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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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際紹 |
1984年1月 |
1990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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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崇獻 |
1990年3月 |
1992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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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新普 |
1992年3月 |
199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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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榮 |
1995年7月 |
2000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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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濤 |
2001年11月 |
2007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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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常明 |
2007年3月 |
201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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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巨培 |
2010年6月 |
201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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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小康 |
2012年4月 |
201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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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輝 |
2014年1月 |
2016年7月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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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彪 |
2016年7月 |
2019年10月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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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平 |
2019年10月 |
202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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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陽市
姓名 |
就任日期 |
卸任日期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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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平 |
202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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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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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