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2]:
-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历任领导
祁阳县
姓名 |
就任日期 |
卸任日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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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振华 |
1949年10月 |
1953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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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中 |
1953年2月 |
1953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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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光 |
1953年7月 |
1954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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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祥 |
1954年9月 |
1956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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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芳 |
1958年5月 |
1960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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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君 |
1960年2月 |
196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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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联和 |
1962年12月 |
196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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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子祥 |
1963年8月 |
1964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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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名信 |
1964年8月 |
1968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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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云 |
1968年9月 |
197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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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高 |
1975年7月 |
1978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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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传雨 |
1978年1月 |
1980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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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俊美 |
1980年12月 |
1984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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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际绍 |
1984年1月 |
1990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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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崇献 |
1990年3月 |
1992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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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普 |
1992年3月 |
199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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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荣 |
1995年7月 |
2000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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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涛 |
2001年11月 |
2007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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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常明 |
2007年3月 |
201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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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巨培 |
2010年6月 |
201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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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康 |
2012年4月 |
201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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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辉 |
2014年1月 |
2016年7月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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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彪 |
2016年7月 |
2019年10月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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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平 |
2019年10月 |
202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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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
姓名 |
就任日期 |
卸任日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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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平 |
202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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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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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