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反悔

不容反悔原則(英語:estoppel、equitable estoppel衡平法上的不容否認)是英美法系的一般契約理論,其基本內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爾反爾;意即「說話算話」。英美法系國家傳統的契約理論是:契約成立、變更均須有對價(consideration),才能產生強制執行之效力。可是實踐中大量存在着這樣的現象:某人許諾贈與他人物品或答應他人無償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諾人遭受損失。受諾人受到損失後卻無法律依據阻卻權利人權利的行使。20世紀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碼,一是在衡平法上採用不容反悔,再是盡其所能尋找有效的約因。這種方法往往產生牽強附會,徒增了人們對法律公正性的懷疑。1877年英國法官卡恩斯勳爵英語Hugh Cairns, 1st Earl Cairns審理 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案時就提出了不容反悔的觀念,但並未引起人們的重視。直至1947年,卡恩斯勳爵的觀念被英國大法官丹寧傳承,並將其確立為一個法律原則。

不容反悔國際法普通法上的一項法律原則。若第三方因委託人之陳述產生對代理人的依賴,則委託人不得否定其先前陳述的委託代理關係。然而,如果代理自述跟委託人有代理關係,並不能適用於「不容反悔」原則。

英國學者鮑爾對不容反悔原則所作的定義為:「假如某人(聲明人)以言語或行動向別人(受聲明人)作聲明,又或聲明人有義務說話或採取行動而不履行義務,因此,以緘默或不行動作出聲明,而聲明人的實際或者推定的意向是,而結果亦是:導致受聲明人基於該聲明改變(壞的改變)處境,日後在任何聲明人與受聲明人之間的訴訟中,假如受聲明人在適當的時候,用適當的方法反對,聲明人不得做任何與他事前作的聲明有實質上不同的陳述,亦不得舉證證明該不同的陳述。」

參考文獻

參見

外部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