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日韓協約
《第二次日韓協約》,又稱《第二次韓日協約》、《日韓保護條約》、《乙巳條約》、《乙巳保護條約》、《乙巳五條約》、《乙巳勒約》等,是朝鮮王朝(時稱大韓帝國)和大日本帝國於1905年11月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日方認定的日期為11月17日,但韓方認定為11月18日,因朝鮮高宗並不同意此條約,未用印,次日才被乙巳五賊用印[來源請求])。
類型 | 不平等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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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05年11月17日 |
簽署地點 | 大韓帝國漢城德壽宮重明殿 |
失效日 | 1965年6月22日 |
簽署者 | 朴齊純 林權助 |
締約方 | 大韓帝國 大日本帝國 |
語言 | 韓語 日語 |
第二次日韓協約 | |||||||
韓語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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諺文 | 을사조약 제2차 한일협약 | ||||||
漢字 | 乙巳條約 第二次韓日協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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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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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約規定由日本政府掌握大韓帝國的外交權、在大韓帝國設置統監府等。《乙巳條約》的簽訂標誌着附庸國韓國正式成為日本的保護國,事實上就是殖民地。
韓國人認為這是在日本人用武力勒逼下簽訂的,所以韓國人認為是「勒令簽約」,又稱該條約為「乙巳勒約」(韓語:을사 늑약/乙巳勒約 Eulsa neugyak)。且當時高宗並不同意用印,而是由李完用、李根澤、李址鎔、朴齊純、權重顯等五名閣臣代為取出國璽後用印。李完用等五人因贊同此條約,被南北韓人民視為賣國賊,合稱「乙巳五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