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日韩协约
《第二次日韩协约》,又称《第二次韩日协约》、《日韩保护条约》、《乙巳条约》、《乙巳保护条约》、《乙巳五条约》、《乙巳勒约》等,是朝鲜王朝(时称大韩帝国)和大日本帝国于1905年11月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日方认定的日期为11月17日,但韩方认定为11月18日,因朝鲜高宗并不同意此条约,未用印,次日才被乙巳五贼用印[来源请求])。
类型 | 不平等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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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 | 1905年11月17日 |
签署地点 | 大韩帝国汉城德寿宫重明殿 |
失效日 | 1965年6月22日 |
签署者 | 朴齐纯 林权助 |
缔约方 | 大韩帝国 大日本帝国 |
语言 | 朝鲜语 日语 |
第二次日韩协约 | |||||||
韩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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谚文 | 을사조약 제2차 한일협약 | ||||||
汉字 | 乙巳條約 第二次韓日協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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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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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约规定由日本政府掌握大韩帝国的外交权、在大韩帝国设置统监府等。《乙巳条约》的签订标志着附庸国韩国正式成为日本的保护国,事实上就是殖民地。
韩国人认为这是在日本人用武力勒逼下签订的,所以韩国人认为是“勒令签约”,又称该条约为“乙巳勒约”(韩语:을사 늑약/乙巳勒約 Eulsa neugyak)。且当时高宗并不同意用印,而是由李完用、李根泽、李址镕、朴齐纯、权重显等五名阁臣代为取出国玺后用印。李完用等五人因赞同此条约,被朝韩人民视为卖国贼,合称“乙巳五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