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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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截至2005年,共计进行了5次人口普查、7次专项经济普查和2004年综合性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之前的7次普查属于按照产业或基本单位进行的普查,没有涵盖中国经济诸领域。
2003年7月,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研究报请国务院批准,对国家普查项目的设置和周期安排作重大调整,具体办法是:一是保留原有的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每10年各进行一次;二是将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并把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全国经济普查以后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
- 到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止,中国的医疗卫生行业除生产、流通领域以外,还未将各个层次医院、健康保健机构、诊所纳入服务领域的经济统计。
专项经济普查
全面经济普查
参考文献
-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
-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2022-1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