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
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是2010年10月起由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级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
历史
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创新成为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
名单
2010年,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首批确定35个市、县(市、区)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制定了《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指导意见》。这35个地区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和县(市、区):[1]
参考文献
引用
- ^ 全国确定35个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新华网,2010年12月08日. [2012年1月2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年5月24日).
来源
- 网页
- 各地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综述(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人民网,20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