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与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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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对性倾向议题没有一致看法,不同的传统和修行僧众可能抱持不同的观点。基于佛教戒律,几乎所有佛教派别都严格禁止出家僧众涉及任何形式的性活动[1],但对于五戒中规范在家众不当性行为的邪淫戒则未有完全一致的看法[2]。佛教界对同性性欲的态度基本上保持沉默[3][4],有几位愿意为同志发声的佛教法师主张异性和同性之间的情欲,同样都构成系缚身心的无明烦恼,应不分差别心平等看待[5][6][7]。
佛教主流观点以三法印为正法原则,认为有情众生皆为平等(梵语:sama)[8],均具备觉悟宇宙人生一切真理的佛性。与基督宗教或是伊斯兰教相比,佛教在历史上比较没有出现大规模迫害同志的记录,因而被视为算是立场相对温和的宗教。不过目前只有台湾、尼泊尔和泰国承认同性婚姻,尼泊尔是佛祖释迦牟尼的诞生地,泰国视佛教为国教。
佛教文献
北传佛教《阿含》以及南传佛教《巴利经藏》当中,佛陀于居士五戒立下邪淫戒,不侵犯亲长监护的对象,也不和他人配偶有性关系 [9][10],对性行为的性别对象、人身部位未特别提及[11][12][13]。在律藏以及经藏中,则规定舍弃财产及亲族出家的僧众,为实行清净的梵行生活受具足戒,严格禁止并远离任何形式的性活动[14]。
北传部派佛教经论中,出现对邪淫戒戒相的其他规定。非支(非产道)、非时、非处、新产后犯产道等等[15]。这些部派自宗论书的戒相规定略有差异,细项归属方式亦有不同。大乘佛教的经论亦有非支(非产道)、非时、非处、非量等邪淫戒相[16]。依龙树在《大智度论》的解释,自妻限产道行淫,是基于认为非产门处行淫,被行淫人心中不乐,无理强逼,而为邪淫[17]。
在南传上座部佛教中的邪淫戒,没有非支、非时、非处等戒相[18]。法藏部《舍利弗阿毘昙论》的绪分记载“他所护女终不淫犯”名不邪淫[19]。
汉传佛教将五戒和儒家五常对应比附,从男性的角度,解释为和自己妻妾以外的对象行欲为邪淫[20][21][22]。
藏传佛教学者José Ignacio Cabezón认为后来的佛教经论作者把具足戒戒相转用至在家五戒,因而产制出更为详尽的戒相[23]。
南传上座部佛教
达摩难陀长老的观点
马来西亚吉隆坡十五碑锡兰佛寺住持达摩难陀长老(1919—2006;Dhammananda)指出[24],佛教认为性爱(包含异性和同性)是由无明所造成的一种执着的行为。僧人选择了放弃欲望所带来的执着,出家、守持出家戒而修行,断除欲念,朝向寂静涅槃[24]。
人类受无明的影响,以为自身身体是真实的存在,过份的迷恋欲望所带来的事物(性爱),渴望满足自身的感官需求,这样将在轮回中陷得更深。当人们的无明被智慧与知识替代,自然而然的就会摆脱身体对自身欲望的束缚[24]。
“佛教不谴责同性恋,正如佛教并不谴责任何错事。”[25]。佛教并不认为同性恋是错误的[24][25],也同样没有把异性恋间的性爱看成是一种正确的事情[24][25],错误的是对它的执着与受它的奴役[24][25]。
同性恋与性爱只是人类对自身的一种欲望渴求,这种欲望的渴求会对认识自我造成障碍[24]。 达摩难陀尊者认为“所有形式的性事增加对身体的淫欲,渴望,执著。有了智慧我们学会怎样脱离这些执著。我们不谴责同性恋是错的,有罪的,但是我们也不迁就它,这是因为它与别的性事一样,延缓我们从轮回中的解脱。”[25]
达摩难陀长老,更开示:
“ | 佛教并不承认婚姻是上帝许可的结合,似乎这样就使性事突然合法了。性事是一种人类活动,与天堂地狱无关。...性事上的检点只是五戒之一。杀生要严重得多,因为你更为恶意地伤害了另一个生命。...佛教并不把同性恋看成是错误,而异性恋就正确。两种都是用身体进行的性行动,都是淫欲的强烈表现,都增加我们对现世的渴望,使我们在轮回中陷得更久。...总之,同性恋与异性恋一样,起源于无明,当然没有基督教意义上的有罪。所有形式的性事增加对身体的淫欲,渴望,执著。...我们不谴责同性恋是错的,有罪的,但是我们也不迁就它,这是因为它与别的性事一样,延缓我们从轮回中的解脱。 | ” |
——达摩难陀尊者:佛教与同性恋[26] |
法护尊者的观点
前弘法精舍导师、香港正念禅修中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住持法护尊者(Bhante Dhammapala)说对于同性恋,佛教的原始经典中并没有反对或指责的地方。佛教视众生平等,愿一切众生快乐,人人都平等,都有觉性,都可以成佛。法师借用四个佛学的概念“因缘观、无常观、无我、无求”来谈如何增进夫妻间的爱情,并指这些道理同样适用于男男或女女的同性关系。法师解说不邪淫戒为:给对方忠诚,基于尊重对方,而给对方忠诚[27]。
泰国同性婚姻合法化
泰国被认为是亚洲LGBT权益最全面的国家之一 。被宪法规定为“佛的信徒和最高维护者[28]”的泰王于2024年9月24日签署了同婚法律[29]。泰国约有93.5%的人口为佛教徒,其中绝大多数属南传上座部佛教[30](包括国王与僧王[31])。目前约有8%的泰国人口(即500万人)被认为属于LGBT群体。[32]
汉传佛教
汉传佛教的观点,受到所处社会的态度、法师所受的佛教传统与学风影响,而呈现出排斥、温和到支持平权的差异。有责难排斥者,如释宣化法师,也有积极支持平权者,如释昭慧法师。汉传佛教对同性恋群体,通常采取较为温和或沉默的态度[3][33],将感情问题视为是一种执著、烦恼,苦的来源[34]
排斥的观点
- 香港佛教杂志创办人秦孟潇居士,在其创办的佛教杂志刊文责难一名同性恋修行人,认为他触犯佛教戒律[35]。
- 沩仰宗禅寺万佛圣城创办人释宣化法师表示:佛教出家人不可有任何性关系,又指责同性之间的性行为,非男女交配不能生育,会令人类同归于尽,称世界、人类会因此就都没有了[36]。
无明确态度
- 净宗学会创办人释净空法师,认为佛教经典似没提及而为社会的新现象,并谈到夫妻离婚、自由恋爱有碍社会稳定,主张回归‘伦理道德的教诲’,多学《弟子规》、《十善业道经》可化解问题[37]。
- 临济宗传人、佛光山创办人释星云法师在2001年出版的书《Buddhism Pure and Simple》主张:‘同性恋无关对错。那只是人们作的众多事情之一。如果不会互相彼此伤害,他们的私人生活是自己的事。我们应该包容而非拒绝他们。然而世界要接受同性恋仍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所有人都应该学着包容他人的行为’[38]。被问到关于同性恋的问题时,星云法师表示:自己不了解,但是仍然祝福。或回答自己不是赞成也不是不赞成的[39],并以“不可说,不可说”答复同性恋与同志结婚课题[40]。在新书《贫僧有话要说》中,又答复:“知心交谊、相互倾诉都可以,至于婚嫁,有违中国的伦理道德,那就要看道德、法律、舆论的看法了”[41]。
温和的观点
- 临济宗与曹洞宗传人、法鼓山创办人释圣严法师的观点从早期视为一种过错的态度[42],转为以能否做到安心,安身,安家,安业来考量[43],到‘对于同性恋,应以平等的心态来面对与接受。以佛法来讲,对于同性恋或异性恋都不应该有差别歧视[4][44]’。其早年著作《戒律学纲要》解说邪淫戒为:“除了夫妇之间的男女关系,一切不受国家法律或社会道德所承认的男女关系”[45]。在《菩萨戒指要》则提问:“如今单身男女,未有法律上的婚姻,却是生活在一起,长相厮守,形同夫妻,也算邪淫吗?他们彼此相悦,又不妨害家庭和社会,罪在何处?[46]”。
- 禅宗灵鹫山无生道场住持,释心道法师说:“甘愿就好!人只要是自己甘愿,就什么都好;要是不甘愿,就凡事都不好。如果自己觉得这样的生活不错,当然就会很甘愿地继续下去;如果开始觉得这样的生活是不好的,自己就会慢慢地离开,也就是挣脱了这种感情的束缚...世间种种的问题,都是自己想出来的,离开自己的思想,就没有那么多的难题了”[47]。
- 佛光山丛林学院毕业、马来西亚般若学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负责人,释妙赞法师,鼓励同性恋者坦承面对自己的性取向,和勇敢站出来,不要躲在阴暗的角落过活。她主张佛教是圆融的,认为众生有佛性,佛性是平等,同性恋者也能把内在的佛性展现出来,但从修行上而言,不管同性和异性,只要性欲上有执著,就是一种伤害[48]。
- 马来西亚慈护苑(Metta Care Center)发起人,释开定法师,表示:“无论同性或异性恋的情欲执著,我们称为‘同修伴侣’,佛教允许在家居士能够过一种夫妻上的生活。在佛陀时代,已存在男人和女人的同性恋问题,只是社会上普遍接受的程度不同。如果当时的领导者或周围人士都能够接受同性恋者,他们就能够自由生活,过着和普通人一般的生活。…我是宗教家,我以宗教情操来看待同性恋议题,以良性、人性的层面来尊重同性恋者,尊重个人权利与有权追求个人幸福”[49]。
- 临济宗道场IBS 菩萨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住持,释慧光法师表示:“不论是同性或异性的恋情,不可一直停留在感官的层次,而应提升到心灵层次,这是很重要的。稳定的在家生活中,有健全的关系是必须的...或许有人会将关系的结合与分离,当成生活中的刺激,但是这种乐趣是不健康的,会伤害人的身心;并且它也会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家庭和谐和别人的清白”,并解说邪淫戒为:“不和正当夫妻或合法伴侣以外的对象有性关系”[50]。
平权的观点
- 弘扬印顺法师人间佛教思想、佛教弘誓学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的释昭慧法师主张同性恋和异性恋‘两者并没有神圣与罪恶的分野,也没有蒙受祝福与承受诅咒的殊遇。两者的情欲,同样构成系缚身心的猛烈力道;同样会因纵情恣欲或独占心态,而导致伤己伤人的罪行;同样可予以节制或予以戒绝;同样可予以转化或予以升华。[5]’,进而认为佛弟子应大力支持同志争取平等对待的权益[51][52][53]。
- 同志较诸异性恋者,真有较为深重的罪业吗?是杀、盗、淫、妄的哪一桩,足以与同志产生必然的因果关联?要知道,同志的身心状态,大都良好;同志本身,并不因其性倾向而受生理或心理之苦;只要对他们不施以歧视、压迫,他们是可以自得其乐的。同志之所以受苦,更多时候并非来自其罪业,而是来自异性恋主流文化的社会压力。
- 同样的荒谬逻辑,出现在对待女性、残障、病患、灾民、奴隶与动物的身上。好像她(他、牠)们屈居弱势而承受苦迫,是活该报应似的。这种浓厚宿命论气息的“像似佛法”,广泛流传于佛教界,以紫夺朱。持此论者,不但无心帮助众生离苦得乐,而且经常对受苦众生“伤口抹盐”,让她(他、牠)们倍增二度伤害。
- 退一步言,即使同志的性取向,真有来自恶业招感的成分,但试问无始生死以来,谁能保证自己没有恶业?各种不同的恶业,招感不同的苦异熟果。面对众生的苦异熟果,佛弟子理应学习佛陀的“护生”精神,悲悯、拔济、协助其离苦得乐,断无视其苦为“恶业招感”而予以压迫与诅咒之理。
- 恶业有种种,歧视、压迫以恼害众生,正是恶业之一。准此,同志未必会制造干犯众生的恶业,反倒是对同志的歧视、压迫与恼害,肯定就是恶业;社会中如果存在这种共同偏见,那就是恶法“共业”。因此歧视同志的异性恋者,应该断除如是恶业,并以“平等对待一切众生”的清净共愿,来改变歧视同志的恶法共业。
- 法师认为邪淫为影响到无辜的他者,对感官的享受运用不当。若两人间是很单纯的关系,没有影响到第三者就不构成邪淫。就佛法来说,没有理由去支持异性恋而来打压同性恋。既然都是“无明”也不是什么罪恶,尽量让自己更有智慧,节制自己的欲念,把情感加以升华和扩大,这样就好了[55][56][57]。
- 现代禅净土念佛会的温金柯居士表示:“佛教在人际伦理中提出的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邪淫与否的关键仍然是同意与否──包括其守护者、王法与当事人的同意...由此可见,如果在不同文化的婚姻家庭制度下,只要是当地的社会、文化或法律制度同意,而当事人也同意的性关系,就不是邪淫。”“同性恋者原本就可以在不组织家庭的前提下,过他们自在的情感生活。但是,在此情况下,他们要求修订法律,给予他们与异性婚姻家庭同等的保障,这显然不是为了破坏家庭制度而来,而是为建立新型的家庭制度。这不但不是对于家庭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家庭制度的再肯定”[58]。
- 越南临济宗僧侣,入世佛教的主要提倡者一行禅师说:“佛教的精神是包容。深入观照一朵云的本质,我们可以看到宇宙...即使你生下来就是男同性恋或女同性恋,你生命的基石根我是一样的。我们虽然不同,但是我们都拥有同样的生命基石...如果你是女同志,那么就当个女同志。你应该做你自己,深入观照你的本质,你将会看到真正的自己,你将会接触到你的生命基石,并找到平静...如果你能接触到你的生命基石,你便能从歧视与压迫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千万别相信仅是通过社会本身,就能伸张正义,纾解你的痛苦。真正的自在解脱,存乎于你深入观照的能力”[59]。
藏传佛教
因为与西方国家密切接触,格鲁派法王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曾被多次询问,他表示:
- 法王于1998年的访谈表示‘佛教有“十戒”。其中三个和身体有关的是:杀生;偷窃;不当性行为:它包括僧侣和他人有性关系;婚外性;同性间的性行为;口交或肛交;手淫。从佛教的观点,这些都是错的。但如果同性恋者不信仰佛教,不是佛教徒,从社会角度,如果两人真正相爱,彼此尊重,而且感觉幸福,那么有那种关系也应该可以。不管怎么说,比暴力要好的多。但有些同性恋者想从我这里得到赞同,对我来说,这怎么可能?观音对此说的很清楚,这种性行为是错的,我不能改变这个。但有些社会歧视同性恋者,这也是错的,做得太过分了。如果没有艾滋病的危险,双方同意,同性恋对社会并没什么伤害。’...‘当然,一个佛教徒有了不当性行为,并不等于这个人就不可以继续信仰佛教。’...‘社会一定是各种各样的人组成的,有人信教,有人不信。应该宽容,包括宽容同性恋者。’[62]
- 法王于2004年的访谈表示:“作为有信仰的人,我认为必须避免同性恋。但对于没有信仰的人,非传统的性爱并非是那么尖锐的问题。有同性恋的人告诉我,他们觉得在社会上被歧视,可能被揍或逐出家庭。这是过度严厉的作法。不允许有暴力。但现代音乐及电影太多性爱的情节,其中包括同性恋。这不对。”...[63]
- 法王于2007年的访谈表示:“同性恋当然不能繁殖下一代,但它是否因此而错误?我不知道。我认为这是人类追求肉体欢愉的另一个方法。”...“如我所说的,这是另一种追求肉体欢愉的方法,追求欢愉算是违反人性吗?我不能为其他人定义肉体欢愉是什么。”[64][65]
- 法王于2014年的访谈表示:“同性婚姻是个人事务(individual business),应该尊重个体所处地区的法律规定,当然不同地方的人有着不同的宗教与传统,人们应该尊重这些宗教与传统的限制,如同佛教中对于“不当性行为”有些定义,信徒自该遵从,但是对于非信徒(non-believer)来说,应该由个人自己决定,因为这都只是不同形式的性行为,只要安全、双方同意,就OK。[66]”
追随达赖喇嘛及土丹索巴仁波切修学的格鲁派比丘尼,舍卫精舍住持图丹却准,表示:“巴利三藏对邪淫戒的规定没有提到同性之间的性行为。佛陀几百年之后的论师世亲对此有所限制。我自己则认为,最重要的是我们行使性欲的心念动机。换言之,人们是否有不明智或不仁善地行使性欲,无论对象是对异性还是对同性。”[67]
尼泊尔藏传佛教噶举派兼宁玛派传承的第七世祖古,咏给·明就仁波切,表示:“他们是不是比较具有罪障呢?关于这一点,我没有看到他们是比较具有罪障的。所以,应该是和我们每一个人一样的。至于,能不能出家呢?应该是可以出家的,应该是不相违的。”[68]
不丹藏传佛教萨迦派的宗萨蒋扬钦哲仁波切,表示:“同性恋性行为只是另一种形式的执著,它不应该被视做比有些人喜欢吃披萨,有些人喜欢柠檬饭糟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喜好”“人类的习性是无止尽的,我们无法因为一个人的习性而去判断他”[69][70][71]。对于戒律的回答是:“佛经和论典中没有说:‘相较于同性恋,异性恋的不善程度较低’。话虽如此,但是佛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化的影响。这有点不幸,但不可避免。因此,当佛教传到西藏、日本、汉地,当然还有在它的发源地印度,可能会受到文化价值观的影响”[72]。
宁玛派喇嘛索达吉堪布,表示:“没有特别关注过,但我也知道,社会中有这样的群体。佛陀早已说过,因为众生的业力不同,有些人对异性起贪心,有些人对非异性生贪心。都是执著”“佛陀在佛经中讲,有些人对异性产生贪恋,有些人对同性产生贪恋,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得到正确对待的话就会产生痛苦。我自己觉得,每个众生都有自己不同的烦恼,同性恋很正常,但每个国家每个传统都有不同的做法,这也是正常的”[73][74]
竹巴噶举派的嘉旺竹巴法王表示:“我们必须接受同性关系,因为这也是生命、轮回的一部分,理解这一点让我们提升对灵性的理解”“要让各种性关系进入自然和谐的状态,不能自己想怎样就怎样,应该用智慧去判断。每个人应该对所有宗教保持敬重与尊敬,虽然大多数宗教反对同性关系,但不是受戒者的一般人,应该用开放态度选择对自己心理、健康有益的方式,处理两性关系”[75][76]。
直贡噶举的澈赞法王,表示:“世间一切现象都是因果业缘的体现。‘同性恋’与‘异性恋’都是人们在感情方面的执著,都是因缘和合的现象,并没有特殊的自性”,并引用白度母成就前所说四句偈言“这里无男性亦无女性,无我无众生亦无所识,所谓男与女为无中有,此乃世间众生之幻觉”,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去观察‘情执’...在‘同性’或‘异性’上纠结没有任何意义,我们修行的目的是从一切‘执著’烦恼中解脱出来”[77]。
噶玛噶举派最高领袖大宝法王噶玛巴·伍金赤列多吉说不能将他的看法视为是佛教的见解,虽然大家确实可能将噶玛巴所说的话,当作是佛教的观点,但无论如何,他要说的是他个人的想法:“问题在于是否有真爱。在任何的关系中,无论是同性之间,还是异性之间,如果他们的关系是建立在真正诚挚的爱,而不只是生理的欲望,那么这就是纯正的关系。但如果他们的关系只是为了欲望或满足需求而不是爱的话,那么无论是男同性恋、女同性恋还是异性恋,这都不会太好。总之,是爱决定了一个关系是否纯正可贵。”[78]
佛教学术界
根据澳州佛学者Peter A. Jackson研究指出,巴利文律藏中记载,佛陀在得知僧团中有人,原现男众相反转现女众相后,仍同意其转入比丘尼僧团继续修行,并未将其逐出僧团(Vinaya, vol.1, p220)。甚至经典记载一位名为Soreyya的变性人证得阿罗汉果位(Malalasekera, 1960, pp. 1311–1312)[79],及一位爱恋佛陀色身的比丘Vakkali,在佛陀开示诸行无常的真谛后,证得阿罗汉的故事(Malalasekera, 1960, pp. 799–800)[80]。…斯里兰卡南传佛教学者A.L.DeSilva便坚持,“我们并没有理由论断一般同性恋者就比一般异性恋者贪着色欲或在菩提道上意志薄弱”…换句话说,根据经典的记载,佛陀对待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的标准是一样的…。(杨惠南, 2006, 我所知道的台湾同性恋佛教徒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佛化婚礼
佛教视情欲为无明,是需要超越的[81],所谓婚姻则是入世制度,是世间法的问题,佛从不去干涉,也不做批评[11]。是以二千多年来,僧团不曾为婚礼制定仪轨,也没有佛教所承认的婚礼仪式。近代倡导“人生佛教”或“人间佛教”的法师,如释太虚、释星云与释圣严法师,本诸关怀“人生大事”的慈悲心,都主张可为信众举行佛化婚仪,并且躬自主持;但也有些持律法师,依于僧尼戒经的“僧残法”,而反对僧尼主持婚仪[82][83]。
净土真宗本愿寺派的美国佛教团(Buddhist Churches of America)为同性举行婚礼已有四十年之久[84]。创价学会和一些美国禅宗寺院,自1995年左右,也开始为同性举行婚礼[85][86]。2008年,洛杉矶西本愿寺的威廉·布里奥内斯(William Briones)法师为乔治·武井和布莱德·阿尔特曼两位男性居士主持婚礼[87][88]。
2012年8月11日,释昭慧法师为黄美瑜和游雅婷两位女性居士,在桃园县观音乡弘誓学院主持佛化婚礼[81],为台湾同性佛化婚礼首例。2014年时,法师也为一对男同志主持了婚礼[89]。
2012年12月,副住持川上全龙为Yukiko Hosomi和Kaz Williams两位女性居士,在日本京都市临济宗妙心寺春光院主持婚礼[90]。寺方表示,“我们反对世界上任何形式侵犯人权的行为”,佛教的教义并不在于憎恨他人,而是希望世人学着爱与尊重,“不论新人的信仰或性向如何,我们都欢迎他们的到来。”[91][92][93]
2017年,宁玛派东周札西仁波切祝福两位披上哈达的新人,完成藏传佛教婚礼[94]。
在泰国、柬埔寨等盛行上座部佛教的国家,有些佛教僧侣也愿意为同性婚礼祈福祝祷[95][96],但通常基于婚礼为世俗事务不会主持婚礼仪式[97][9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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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五戒,最早在《阿含经》中出现...从东晋到南北朝初期,有关五戒的经典相继译出,同时,有关出家戒及菩萨戒的经典也逐渐译出...因为五戒通大、小乘戒律,这些菩萨戒经的传播推动了五戒的流行。随着五戒的流行、实践者的增多,在五戒的阐释及理论方面必定有进一步的要求。于是,出现了有关五戒的疑伪经。因为了解五戒持犯的要求的进一步提出,所以首先从律部中采摘撰述成经典。如依《十诵律》撰成《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 从《优婆塞五戒威仪经》中撰成《离欲优婆塞优婆夷具行二十二戒》。这完全为了佛教徒本身持戒及了解戒相的需要,是佛教内部的自我要求。五戒毕竟是佛教的伦理道德,佛教徒生活在社会中,肯定会受到来自儒家的纲常伦理的强大压力,所以,如何将五戒与儒家的五常调和是佛教弘扬者必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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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透过《善生经》研究,可以得知大乘佛教的“通变”,是不限于比丘的《波罗提木叉经》的扩大改写,更及于声闻佛教在家居士戒的扩大改写与另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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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对于行为的关注,表现在戒律之上,众所周知,出家人是禁止一切性行为(不论同性异性)的,但是对于在家人(一般人)的性行为规范,在有根据、释迦牟尼佛时代即被宣说出来的经典中,只有规范到性行为的对象,特别是不可以破坏他人的家庭、不能与有婚姻关系的对象发生性关系。除此之外,并没有明确的证据指出,佛陀有禁止一般人的同性性行为、或是在性器官以外的部位(肛门、嘴巴)等等发生性关系。在佛陀离世之后,其最有权威性的主要弟子们一致达成三条共识:“佛陀致定的行为规范,我们不能删除,但佛陀没有制定的,我们也不能增加,只能遵照他所教导的来修行。”(如佛未制,不应妄制。如佛已制,不应有违。如佛所教,应谨学之。)因此,以释迦牟尼佛的主张来看,并没有禁止同性间的性行为。当然,后代的不同学者们都对性行为的规范,提出更多的主张,到了部派佛教的阿毗达磨时期,才开始了所谓对“非道行淫”的规范,也就是禁止在性器官以外的地方性交。但这些学者们,自然都一定会因为自己的意识形态,而对经典加上许多诠释,但是根据前方提到的三个原则,来回归佛教的本怀,才是正道。
- Alexander Berzin. Issues in Buddhist Sexual Ethics. [2016-0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10).
Throughout this process, what's always happening is that more and more things got added to the list of what's inappropriate. Nowadays, many of us would like things eliminated from the list, but in fact historically things have always been added. The difficult question with this, however, is whether these additions were culturally influenced and, earlier, the acts mentioned were not considered inappropriate, or whether they were always considered inappropriate, but just not mentioned explicitly. Or, it could be that additions were made to the lists ad hoc, only when difficulties arose within the Buddhist community over certain issues. This, after all, was how Buddha gradually expanded the monastic vows.
- 释圣凯. 論佛道儒三教倫理的交涉——以五戒與五常為中心 (PDF). 佛学研究. 2004 [2017-01-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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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道教和其他本土宗教对待同性欲望的态度基本上是保持沉默,尽管这两种宗教都支持关于家庭结构和家庭责任的传统观念,并提倡摆脱包括性欲在内的各种欲望以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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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佛教大师们眼中,看到的是自古以来同志存在的事实,对于同性恋是与异性恋相同都是情欲,情欲可能带来烦恼,因此既不鼓励,也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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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杂阿含·1039经》:“行诸邪淫,若父母、兄弟、姊妹、夫主、亲族,乃至授花鬘者,如是等护,以力强干,不离邪淫。”(对应增支部10集176经)
- 《杂阿含·1044经》:“我既不喜人侵我妻。他亦不喜。我今云何侵人妻妇。是故受持不他淫戒。”(对应相应部55相应7经)
- 《中阿含·业相应品·思经》:“邪淫,彼或有父所护,或母所护,或父母所护,或姊妹所护,或兄弟所护,或妇父母所护,或亲亲所护,或同姓所护;或为他妇女,有鞭罚恐怖,及有名假赁至华鬘,亲犯如此女。”(对应增支部10集217经)
- 《中阿含·优婆塞经》:“复次,舍梨子!白衣圣弟子离邪淫、断邪淫,彼或有父所护,或母所护,或父母所护,或兄弟所护,或姊妹所护,或妇父母所护,或亲亲所护,或同姓所护,或为他妇女,有鞭罚恐怖,及有名雇债至华鬘亲,不犯如是女。彼于邪淫净除其心,白衣圣弟子善护行,此第三法。”(对应增支部5集179经)
- 《中部·萨罗村婆罗门经》:“又有爱欲邪行者:凡为母所护,为父所护,为父母所护,为兄弟所护,为姊妹所护,为亲族所护,有夫之女人,有杖罚所护之女人,乃至饰有华鬘璎珞之女人,与如是等之女人交媾者也……对爱欲舍邪行、远离爱欲之邪行,凡母所护,父所护,(父母所护,)兄弟所护,姊妹所护,亲族所护,及有夫之女人,有杖罚所护之女人,乃至饰有华鬘璎珞之女人,不与如是之女人交媾者也。”
- 《增壹阿含·50品4经》:“王即敕外行刑国人。闻不与取,王辄杀之,皆咸其恶,各兴利刀;刀自此始造,由是杀生从此起,便有两恶出。次复淫犯他妻;夫主共诤,自言我不,便成四恶;两舌遘斗,是为五恶;斗则相骂,是为六恶;言不至诚,是为七恶;嫉他和合,是为八恶;含忿色变,是为九恶;心怀疑乱,是为十恶。十恶已具,五减转增。”
- 《法句经》:“若人于世界.杀生说妄语.取人所不与.犯于别人妻.及耽湎饮酒.行为如是者.即于此世界.毁掘自善根……非福并恶趣.恐怖乐甚少.国王加重罪.故莫淫他妇。”
- 《别译杂阿含·268经》:“舍自己妻及淫女,邪奸他妇无所避,如是亦名旃陀罗。于己种姓及亲友,如是之处造邪恶,不择好恶而奸淫,是亦名为旃陀罗。”(对应杂阿含102经,小部·经集·贱民经)
- 《Abhidharmakośopāyikā-ṭīkā·Discourse on Accumulated Actions》(Upāyikā 4.08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Some who have committed sexual misconduct—these are those who have not abstained from sexual misconduct, that is, seducing a woman guarded by her mother or guarded by her father or guarded by her brother or guarded by her sister or guarded by her father-in-law or guarded by her mother-in-law or guarded by her relatives or guarded by her family or guarded by her clan or a woman who has been garlanded in token of betrothal and is under threat of punishment and veiled, because she has been already obtained by somebody else and is thus somebody else's woman, or having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her by overwhelming her.”(译自藏文大藏经Śamathadeva所著《Abhidharmakośopāyikā》,引“阿含经”注解俱舍论)
- ^ *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佛在室罗伐城,逝多林给孤独园。于此城中,有一长者,先有自妻,复行邪行。其妻告曰:仁者不应作此邪行之事。其妻屡谏,夫不随语,妇起瞋嫌,共余男子,亦为私合。其夫每以家物赠彼私妇,其妻亦以家物遗彼邪夫。……时,彼夫妇知婢讥刺,俱怀惭愧,并默无言。时,邬波难陀(Upananda),知是事已,便往诣彼长者宅中,为彼夫妇,毁呰破戒,赞叹持戒。”
-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有七种妇,十种私通。云何七种妇?……
- 水授妇者,谓:不取财物女之父母,以水注彼女夫手中,而告曰:‘我今此女,与汝为妻,汝当善自防护,勿令他人辄有欺犯。’是名水授妇。
- 财娉者,谓:得财物,以女授之,如上广说,是名财娉妇。
- 王旗妇者,如刹帝利,灌顶大王,严整兵旗,伐不臣国,既战胜已,而宣令曰:‘随意所获女,任充妻室。’此由王旗力,获女为妻妾;又若有人,自为贼主,打破村城,获女为妇,是名王旗妇。
- 自乐妇者,若女、童女,自行诣彼得意男处,告言:‘我今乐与仁为妻。’彼便摄受,是名自乐妇。
- 衣食妇者,若女、童女,诣彼男子处,告曰:‘汝当给我衣食,我当与汝为妻。’是名衣食妇。
- 共活妇者,若女、童女,诣彼男处,告言:‘我所有财,及汝财物,并在一处,共为活命。’是名共活妇。
- 须臾妇者,谓:是暂时而为妇事,是名须臾妇。
- 云何父护?若女人,其夫身死,或被禁缚,或时逃叛,其父防护,是名父护。
- 母护,亦尔。
- 云何兄弟护?若女人,父母及夫,并皆亡殁,或时散失,至兄弟家,而为住止,兄弟卫护,是名兄弟护。
- 姊妹,亦然。
- 云何大公护?若女人,父母、宗亲,并皆亡殁,其夫疾患,或复癫狂,流移散失,依大公住,大公告曰:‘新妇!汝可欢怀,于我边住,我怜念汝,如观己子。’大公即便如法守护,是名大公护。
- 大家护,亦然。
- 云何亲护?从七祖已来,所有眷属,并名为亲,过此非亲。若女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并皆亡殁,或癫狂等,或流离他土,便于余亲,依止而住,名为亲护。
- 云何种护?谓:婆罗门、刹帝利、薜舍、戍达罗,女依种而住,名为种护。
- 云何族护?谓:于婆罗门等中有别氏族,如颇罗堕社高妾婆蹉等,女由此护,名为族护。
- 云何王法护?若女人,亲族并无,唯有一身,由王法故,无人敢欺,是名王法护;又有法护者,若有女人,孀居守节,洁行贞心,人不欺犯,是名法护。”
- 《十诵律》:女者,有十四种护。父所护。母所护。父母所护。兄弟所护。姊妹所护。舅护。姑护。舅姑护。亲里护。姓护。自护。法护。夫主护。……丈夫有七种妇。索得。水得。破得。自来得。以衣食得。合生得。须臾得。索得者,以少多财物索得作妇,是名索得。水得者,若人捉手以水灌掌与女作妇,是名水得。破得者,若破他国夺得作妇,复有自国反叛诛罚得者,是名破得。自来得者,若女人自一心贪著爱乐故,来供给作妇,是名自来得。衣食得者,若女人不能自活,为衣食故,来供给作妇,是名衣食得。合生得者,若女人语男子言,汝有财物我有财物,若生男女当供养我等,是名合生得。须臾得者,共一交会,故名须臾得。”
- 《善见律毘婆沙》:“女有十护,父护者,父禁制不听出入,恐虑他事,母护亦如是,父母护检看视,不与余处游戏,亦不听行来出入。兄护、姊护、宗亲护、姓护、法护、罚护,法护者,是同法人护也。罚护者,若寡女欲与余人私通,先向官说,若许者便通,若不许者不得专辄,犯者罚金输官,故名罚护。物买者,持物赎取,是名为买也。乐住者,是乐同住也。雇住者,以物雇之,家事悉以委付。衣物住者,因得衣裳承住为妇,此是贫穷女也。水得者,因共洗浴以水相灌,共作要誓为夫妇,是名水得。镮得者,以镮安置头上,恒以戴物,取镮掷去‘汝来住我屋,常作我妇。’是名镮得。婢取者,自己婢还取为妇。执作者,以直雇赁充家中执作,取以为己妇,是名执作。举旗妇者,竖旗立军往破他国,得他女取为己妇。”
- 《毗尼关要》:“女人有二十种,母护者,母所保,(善见律云:“母禁制不听出入,恐虑他事。”又云:“检敛看视,不与余处游戏,亦不听行来出入。”)父护父母护,兄护姊护兄姊护。(根本云:“若女人父母,及夫主并亡没,或时散失,至兄姊家而为住止,兄姊卫护。”)自护,身得自在,(谓父母夫主兄弟,皆亡失,身自独居。)法謢,谓修行梵行,(谓女心贞洁,皈依三宝,受五学处清净梵行,以佛法守护。)姓护,不与卑下姓。宗亲护,为宗亲所保;自乐为婢,乐为他作婢;与衣婢,与衣为价;与财婢,乃至一钱为价;同业婢,同共作业,若未成夫妇;水所漂婢,水中救得;不输税婢,若不取输税,(谓物应输税直,今不取其税直,而为作婢也。)若放去婢,若买得若家生。客作婢,雇钱使作,如家使人。他护婢,受他华鬘为要,(谓聘以华鬘,即受他礼即属也人,故云他护。)边方得婢,谓抄劫得,(谓军将征伐异国,或贼主破坏村城获得,故名抄劫得。)是为二十种,男子亦如是。”
- ^ 11.0 11.1 *邪淫. 祇树给孤独园林. [2016-0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7).
- ^ *A. L. De Silva. Homosexuality and Theravada Buddhism. [2015-03-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1).
As homosexuality is not explicitly mentioned in any of the Buddha's discourses (more than 20 volumes in the Pali Text Society's English translation), we can only assume that it is meant to be evaluated in the same way that heterosexuality is. And indeed it seems that this is why it is not specifically mentioned. In the case of the lay man and woman where there is mutual consent, where adultery is not involved and where the sexual act is an expression of love, respect, loyalty and warmth, it would not be breaking the third Precept. And it is the same when the two people are of the same gender.
- ^ * 《四分律》:“尔时世尊在王舍城。王子无畏,男根有病,令女人含之,后得差。得差已,即于此女人口中行淫。此女人忧愁不乐……异时,王瓶沙往无畏所,时女人如先所念,于王前如是住。王问言:“汝狂耶?何故如是?”女答言:“我不狂,是王子所须,是故覆护耳。”王即唤无畏来语言:“汝云何乃于侍女口中行欲耶?”无畏闻之,甚以惭愧。后于异时,王子无畏言:“此女人有罪,为着黑衣安置城门边,作如是言:‘若有如是病者,当于此淫女口中行淫得差。’”
- 《摩诃僧祇律》:“时,阿阇世王,生一童子,……此儿于是得差,苦痛除愈,从是已后,常习此法,口中行淫,如是转久,乃至强牵余母人,于口中行淫。……王闻此言,甚用不可,即作教令:从今已去,若有作此,及教他者,当重治其罪。尔时,尊者优波离……又复白言:“世尊!比丘与白衣共口中行淫云何?”佛言:“比丘波罗夷,白衣知如之何。”……乃至“外道出家、比丘共口中行淫云何?”佛言:“比丘波罗夷,外道知如之何。”
- 《巴利律藏》:“尔时,具寿跋难陀(Upananda)释子有二沙弥,谓骞荼(Kaṇḍaka)与磨竭(Mahaka)也。彼等更相行淫。诸比丘忿怒、非难:‘如何沙门行如此非行耶?’彼等以此事白世尊,〔世尊曰:〕‘诸比丘!一人不得蓄二沙弥,蓄者堕恶作’……尔时,具寿跋难陀之沙弥骞荼污染比丘尼康达迦。诸比丘忿怒、非难:“如何沙弥行如此非行仪耶?”彼等以此事白世尊,〔世尊曰:〕“诸比丘!许摈灭具足十分之沙弥,〔谓:〕杀生、偷盗、非梵行、妄语、饮酒、谤佛、谤法、谤僧、邪见、污染比丘尼也。诸比丘!许摈灭具足如此十分之沙弥。”
- 《巴利律藏》:“时,世尊于随意间住迦维罗卫城后,向舍卫城游行,顺次游行至舍卫城。时,世尊住舍卫城祇树林给孤独园。尔时,有一家族归依具寿舍利弗,送具寿舍利弗一童子,请长老令其童子出家。时,具寿舍利弗心生思念:“世尊制定一人不得蓄二沙弥学处。我已有罗睺罗,我如何令〔此童子〕出家。”彼以此事白世尊,〔世尊曰:〕“诸比丘!许聪明贤能之比丘一人蓄二沙弥,只要能教授、教诫,许蓄〔沙弥〕。”
- 《十诵律》:“若比丘行媒嫁法,持女意语男,持男意语女,若为成妇事,若为私通事,乃至一会时,僧伽婆尸沙。……优波离问佛:若媒合男女事已成,比丘后来佐助,得何罪?答:得偷兰遮。……若比丘受富贵人语,向贫贱人说,受贫贱人语,向富贵人说,得偷兰遮。受富贵人语,向富贵人说,受贫贱人语,向贫贱人说,得僧伽婆尸沙。……若比丘受男子语,是男子转根为女,与二女人作媒,得偷兰遮。若比丘受女人语,是女人转根为男子,与二男子作媒,得偷兰遮。”
- ^ * 《长部·沙门果经》:“居士或居士子,或其他族姓子,听闻如来之教法;听闻此法已,对如来得信仰,而彼如是熟虑:‘在家多障碍、尘道,出家之生活是自由自在。住在家者,不容易一向修圆满清净如螺细光耀之梵行。然,即令我剃除须发,著袈裟衣,出家而为无家者。’而后,彼舍弃财产及亲族,剃除须发,著袈裟衣,出家而为无家者。如是出家,依波罗提木叉之禁戒,持戒而住,精勤于正行,见小罪亦恐怖,受学处而修学。具足清净之身业语业,过清净生活,戒具足,守护诸根门,圆满具足正念正智……舍非梵行而修梵行,离染污浊,离淫欲法。此为比丘戒之一份。”
- 《增壹阿含·50品8经》:“尔时,佛告诸比丘:设有比丘在大众中而作是说:‘如来所说禁戒,我悉解了,其习淫者,罪盖不足言。’彼比丘当语斯比丘:‘止!止!莫作斯言!莫诽谤如来言说斯语,如来终不说此言。’若此比丘改其所犯者善;若不改其行者,复当再三谏之。设当改者善,设不改者堕。若复比丘隐匿其事,不使露现者,诸人皆堕。是谓,比丘!我之禁戒。”
- 《四十二章经》:“诸沙门行道,当如牛负,行深泥中,疲极,不敢左右顾,趣欲离泥,以自苏息。沙门视情欲,甚于彼泥,直心念道可免众苦。”
- 《阿含正行经》:“沙门既弃家,去妻子,除须发,作沙门,虽一世苦,后长得解脱。已得道者,内独欢喜,视妻如视姐弟,视子如知识,无贪爱之心。”
- 《十诵律》:“佛以种种因缘呵责须提那,言:‘汝所作事非沙门法,不随顺道无欲乐心作不净行,出家之人所不应作。汝愚痴人!不知我以种种因缘呵欲、欲想、欲欲、欲觉、欲热,种种因缘称赞断欲、舍欲想、灭欲热,我常说法教人离欲,汝尚不应生心,何况乃作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语诸比丘:‘是愚痴人开诸漏门,宁以身份内毒蛇口中,终不以此触彼女身。’。佛如是种种因缘呵已,语诸比丘:‘以十利故为诸比丘结戒:摄僧故、极好摄故、僧安乐住故、折伏高心人故、有惭愧者得安乐故、不信者得净信故、已信者增长信故、遮今世恼漏故、断后世恶故、梵行久住故。从今是戒应如是说:若比丘同入比丘学法,不舍戒行淫法,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
- 《摩诃僧祇律》:“有一女人语比丘言:可入大德共作是事。比丘答言:世尊制戒,不得行淫。女人复言:我知不得常道中行,自可于非道中行。时,此比丘即共女人,于非道行淫。行淫已,寻起疑悔,往白世尊。佛告比丘:汝不知佛制戒不得行淫耶?世尊!我知制戒,自谓不得常道行淫,不谓非道。佛告比丘:非道,亦犯波罗夷。”
- 《摩诃僧祇律》:“淫欲者,染污心也。若比丘染污心……谓是女人而是女人,乃至推拍,僧伽婆尸沙。谓是男子而是男子,乃至推拍,得越比尼罪。”
- 《四分律》:“与此女身相触作余女想是犯不?佛言:僧伽婆尸沙。与此男身相触作余男想是犯不?佛言,突吉罗。”
- 《巴利律藏》:“尔时,一比丘生起女根,以此事白世尊。〔世尊曰:〕“诸比丘!其和尚、其受具戒、其腊数,听许与诸比丘尼易。凡比丘诸罪与比丘尼诸罪共通者,于比丘尼中亦罪。凡比丘诸罪与比丘尼诸罪不共通者,非罪。”
- ^ 《舍利弗阿毘昙论·问分》:“云何邪淫?若有邪行人,若有母护、父护、兄护、弟护、姊护、妹护、自护、法护、姓护、亲里护、信要护、乃至花鬘护,若共如此宿,共行欲法;若自妻,非道行。”(分别论者)
《阿毘昙甘露味论》:“有妇女,他所有,知他妇女,故欲共淫,若道、非道中;自有妇,犯非道,如是淫妷。”(说一切有部)
《阿毘昙心论》:“邪行者,妇女,他所有,犯于道;若自所有,时时犯非道。”(说一切有部)
《法蕴论》:“欲邪行者,谓于上说(非境),所不应行,而暂交会;下至自妻,非分、非礼,及非时、处,皆名欲邪行。”(说一切有部)
《杂阿毘昙心论》:“邪淫者,父母等护,起护想,道、非道行;无护者,非处、非时,是不应行而行,名作无作,是身业邪淫。”(说一切有部)
《顺正理论》:“总有四种行不应行,皆得名为欲邪行罪。- 一、于非境,谓:他所护,或母或父,或父母亲,乃至或夫所守护境。
- 二、于非道,谓:于己妻口及余道。
- 三、于非处,谓:于制多、寺中、迥处。
- 四、于非时,谓:怀胎时,饮儿乳时,受斋戒时;有说:若夫许受斋戒,而有所犯,方谓非时。”(说一切有部)
《三法度论》:“问:云何邪淫?答:邪淫者,他、法受、非道行;邪淫三种,犯他受,犯法受,犯非道。……问:云何非道行?答:非道行者,女产、男、不成男。非道行名,若女新产后,犯道,是非道行;若以力势,犯未嫁女,是非道行;及淫男、不成男,是谓三非道行。”(犊子部)
《正法念处经》:“又修行者,内心思惟,随顺正法,观察法行,云何邪淫? 此邪淫人,若于自妻,非道而行;或于他妻,道非道行;若于他作,心生随喜;若设方便,强教他作。是名邪淫。”(正量部或说一切有部中所造。本经说有“四十类心所法”及“三无为法”等,为部派佛教阿毘达磨论书的特征,而与说一切有部之说雷同,参:水野弘元. 佛敎文獻硏究. [2016-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6).) - ^ *《优婆塞戒经》:“若于非时、非处、非女、处女、他妇、若属自身,是名邪淫”(大乘佛教传出的《善生经》,经中提到了部派分化后的名称。特别规定须二十位僧众方能受此戒,故本经虽盛行于中国,却不传授此戒,参:圣严法师. 菩薩戒指要. [2016-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05).、吕凯文. 對比、詮釋與典範轉移(2) (PDF). [2016-01-0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7-05-17).)
- 《大智度论·尸罗波罗蜜义》:“邪淫者,若女人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儿子世间法王法守护,若犯者是名邪淫……若以力、若以财、若诳诱、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儿、非道。如是犯者名为邪淫。如是种种乃至以华鬘与淫女为要,如是犯者名为邪淫。”
- 《十住毘婆沙论·分别二地业道品》:“邪淫者,所有女人,若为父母所护,亲族所护,为姓所护,世法所护,戒法所护,若他人妇,知有鞭杖恼害等障碍,于此事中生贪欲心起于身业。或于自所有妻妾,若受戒若怀妊若乳儿若非道,是名邪淫。”
- 《瑜伽师地论·本地分·有寻有伺等三地》:“复次欲邪行,于诸父母等所守护,有治罚(谓国王、执理者),有障碍(谓守门者),他妻妾,他所摄,若由凶诈,若由强力,若由隐伏,而行欲行。即于此事,非理欲心(谓于非道非处非时,自妻妾所),而行邪行。此中略义。”
- 《瑜伽师地论·摄决择分·有寻有伺等三地》:“复次若行不应行名欲邪行。或于非支非时非处非量非理……一切男及不男属自属他皆不应行。除产门外所有余分皆名非支。”
- 《菩提道次第广论·共下士道》:“欲邪行。事者,略有四种,谓所不应行、非支、非处,及以非时……男者俱通自他。非支分者谓除产门所有余分。马鸣阿阇黎云:‘云何名非支?口、便道、婴童、腿逼及手动。’大依怙云:‘言非支者,谓口、秽道及童男女前后孔户,并其自手。’此说亦同。……谓昼日时亦名非时。”
- ^ 《大智度论》:
“问曰:人守人瞋,法守破法,应名邪淫。人自有妻,何以为邪?”
“答曰:非道之处,则非女根,女心不乐,强以非理,故名邪淫。”
(乔正一解释“非道”为“以性虐待、强奸等暴力及不正常之手段,违反其意愿而性交,又或者性需索无度,结果造成对方身心上的伤痛与折磨”,参:乔正一. 十 善(一). 祇树给孤独园林. [2017-0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29).) - ^ * Bhikkhu Bodhi. Going for Refuge & Taking the Precepts (The Five Precepts). Buddhist Publication Society. 1981 [2017-01-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1).
- Somdet Phra Buddhaghosacariya. Uposatha Sila The Eight-Precept Observance(齋日八戒). 1993 [2017-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1).There are four factors of the third precept (kamesu micchacara)
- agamaniya vatthu — that which should not be visited (the 20 groups of women).不能侵犯者(有20种类型的女人)
- asmim sevana-cittam — the intention to have intercourse with anyone included in the above-mentioned groups. 对上述对象有性爱的意图
- sevanap-payogo — the effort at sexual intercourse. 性爱的行动
- maggena maggappatipatti — sexual contact through that adhivasanam effort. 经由行动的性接触
- Ajahn Punnadhammo. Same Sex Marriage. [2017-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1).
The lay man is told to abstain from sex with "unsuitable partners" defined as girls under age, women betrothed or married and women who have taken vows of religious celibacy. This is clear, sound advice and seems to suggest that sexual misconduct is that which would disrupt existing family or love relationships. This is consonant with the general Buddhist principle that that which causes suffering for oneself or others is unethical behaviour. ("Unskillful behaviour" would be closer to the original.) There is no good reason to assume that homosexual relations which do not violate this principle should be treated differently.
- 觅寂比丘. 南傳佛教在家居士須知——歸依、受戒、持戒與布施修福篇. [2016-1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2-21).
在《长部新解疏》解释如下:“……而在此是以从事非正法〔淫欲〕的目的,由思生起运用身门以道入道的非梵行。在五学处的欲邪行,应当如上所说的,而以思违犯不可行淫的对象〔不应行处;构成邪淫的对象〕,与诸欲邪行相结合。此中,不可行淫的对象对诸男子有二十种女人,即母护女等十种女人以及财买妇等十种妇;在诸女人当中,有护女和有罚女二(种女),以及财买妇等十(种妇),这十二种女人为(除了夫主以外)其他男子(不可行淫的对象)。
有些人说:‘有非时、非处、非分和非法四种邪行。’他们说:只有在遍计夫主后才违犯的。然而并非在可行淫处(合法的夫妻关系)的运行而生起违犯邪行的(,所以他们的主张并非正确)。当知在这两种(非梵行和欲邪行)违犯在对无德者为小罪;在对具德者为大罪。而且即使在侵犯(强暴)无德者而违犯的,也是大罪。在两者有等同欲的情况者为小罪;即使等同欲的情况,由烦恼和方式的柔弱者为小罪;刚强者为大罪。
在非梵行学处有两种构成要素:‘想行淫的心,以及以道入道。’而在欲邪行有四种构成要素:‘是不可行淫的对象,对那(对象)有行淫的心,行淫的加行〔努力〕,忍受以道〔性交管道〕入道。’如此四种构成要素是在诸注释书所说的。” - 阿姜摩诃布瓦. 尊者阿迦曼傳.
然后尊者阿姜曼跟他们解说五戒,还有遵守五戒的利益:...一个人的配偶或儿女是他掌上的明珠,这种情感必须予以重视,去引诱他们之中的任何人,等于是把他们所属的人,他或她的眼睛给挖出来。
- ^ 《舍利弗阿毘昙论·绪分》:“云何邪淫?若女人为父母护兄弟姊妹护自护法护姓护亲里及诸知识乃至受花鬘护,若犯此等,是名邪淫。……云何不邪淫?若人离邪淫,他所护女终不淫犯,是名不邪淫”(分别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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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𫖮《法界次第初门》:于非妻妾而行欲事,故名邪淫。
- 慧远《大乘义章》:奸行违礼,称曰邪淫。
- 慧远《大乘义章》:
问曰:于彼五戒之中言不邪淫。今此何故直言不淫?
释言:五戒是在家人持在家戒,唯制邪淫不防自妻,以是义故但言不邪淫。论八戒是在家人得持出家戒,非但制邪自妻亦防。故说不淫。 - 慧远《大乘义章》:
问曰:彼方有行欲事,何故不说有淫业道?
释言:彼方无有夫妻共相配匹,虽共行淫,无相凌夺,不名邪淫,是故不名邪淫业道。
问曰:郁单有行欲事,欲因贪起。云何说言贪心成就欲不现行?
释言:彼方起淫之贪,其实现行。但此贪心所起之淫,非十恶收。能起之贪,亦非不善业道所摄。故虽起此,不名贪欲业道现行,如人夫妻共相缠爱,不名业道,彼亦如之。 - 弘赞《沙弥律仪要略增注》:除自妻妾,侵犯外色,名曰邪淫。在家五戒,乃人天之径路,故佛唯制非礼邪淫。
- 印顺《妙云集》:五戒,是人伦的道德,与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相通……三、不邪淫:除合法的夫妇以外,对别人的丈夫或妻子,或青年男女们,不可非法的,或故意去引诱他,使他们脱离家庭,扰乱了家庭的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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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当时当地的风土人情,顺从当时当地的国家法令,是能使得佛法广被人间的必备条件,这正所谓“入乡问俗,入国问禁”的做人原则。佛教的戒律,当然也富有这样的性格...中国古人例如天台智者大师(537~597)的《仁王经疏》卷二,则将佛教的五戒,配合儒家的五常来解释,次第是不杀生为仁,不偷盗为智,不邪淫为义,不妄语为信,不饮酒为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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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and why did it get so complex and restrictive – that is, when do we find the transition to “organ/orifice mode”? The answer to the “when” question is simple. We don't find any examples of the more elaborate formulation of sexual misconduct before the third century CE...I believe that they chose they these terms – partners, organs, orifices, times and places – because these are the terms with which they were familiar. And why were they familiar with these categories? Because they were the categories used to discuss the breaking of rules in the monastic code, the Vinaya. Hence, what a historical analysis shows us is that Indian authors began to read lay sexual ethics through the lens of monastic discipline, reading monastic norms (like where penises can and cannot be inserted) into lay behavioral codes...In their exuberance to elaborate, I would argue, they went overboard, on the one hand leaving behind the earlier, more elegant, and simpler formulation of sexual misconduct, and on the other inappropriately reading lay sexual ethics through the filter of monastic discipline. The end result was to make lay sexuality increasingly more restrictive and monasticlike...But what benefits are forthcoming from the more elaborate and restrictive scholastic sexua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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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大程度上,台湾的宗教主要是佛教和道教,而这两种信仰没有多少抵制同性恋的教义。台湾共有2300万人口,虽然基督教徒所占的比例不到5%,但他们筑起了反对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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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以慈悲与智慧,不以分别心看待芸芸众生的痛苦与烦恼;然而,众生更应宿值德慧,用理智来净化、用慈悲来运作、用礼法来规范、更用道德来引导感情,为自己建构庄严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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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are of the suffering caused by sexual misconduct, I undertake to cultivate responsibility and learn ways to protect the safety and integrity of individuals, couples, families, and society. I am determined not to engage in sexual relations without love and a long- term commitment. To preserve the happiness of myself and others, I am determined to respect my commitments and the commitments of others. I will do everything in my power to protect children from sexual abuse and to prevent couples and families from being broken by sexual miscondu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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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ali scriptures make no mention of homosexuality being unwise sexual conduct. For monastics, all sexual intercourse is a root downfall. It doesn't specify the gender of one's partner. Vasubandhu, a teacher who came several centuries after the Buddha, discouraged homosexuality. Personally speaking, I think what's most important is the motivation behind how we use our sexuality. In other words, if people use their sexuality unkindly or unwisely, it doesn't matter if it is directed to someone of their own sex or the opposite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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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谈到同性恋,我倒不觉得这是个很奇怪的现象。如果我们说这件事情奇怪呢,其实人本来就是非常奇怪的东西,从无始以来我们作了许多奇怪的事情,如 果你真的是头脑比较清楚的一个人,你走到今天的一个百货公司里面,你就会知道人类这么多世代以来作了多少疯狂的事情。也许这样讲你会认为从道德的观念判断 也许是这个样子,但是在这边这点你要非常小心,你什么东西都从道德的角度去看呢,很容易让你自己认为你好像高人一等,你好像比别人更清净更圣洁这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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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儒亚回答道:“朋友!我首先是男子,后来变成女人,现在又变回男人;同样地 ,先是两个女儿的父亲,最近又是两个儿子的母亲。一生中经历过这两次性别的转变后 ,我已经厌倦世俗生活了,我现在要出家为比丘,并在尊者指导之下修行。以后照顾孩 子就是你的责任了,请不要疏忽了!”。……不久之后,就证得阿罗汉果,同时具有非凡的智慧和神通。人们再问同样的问题时,他就说自己对任何人都没有执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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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而世尊言具寿跋迦梨曰:……“跋迦梨!汝于自戒有所责否?”“大德!我于自戒无所责。”“跋迦梨!若于自戒无所责者,有何恶作,有何追悔?”“大德!欲诣见世尊已久,但虽欲往见世尊,唯我身缺乏力。”“止止!跋迦梨!何必见此烂坏之身。跋迦梨!得见法者则见我,见我者乃见法。跋迦梨!见法则见我,见我乃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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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迦梨是舍卫城里的一位婆罗门。有一天,他目睹佛陀到城里来化缘。佛陀安祥、沉着的外表深深吸引他,他更因为对佛陀的执著而出家,加入僧伽,俾能更亲近佛陀。出家为比丘后,他总是靠近佛陀身边,而疏忽他的职责和修行。佛陀就告诫他:“跋迦梨,你这么注意我这不完美的肉身是不可能得到任何法益的。只有真正领会佛法的人才算是真正"看见"我。不能领会佛法的人,并没有"看见"我。所以你必须离开我的视线。跋迦梨听见佛陀这么说后,十分沮丧,无法忍受下去,他就离开精舍,想要到山顶上,跳下来自杀。这时候,佛陀清楚明白跋迦梨内心的痛苦,知道他可能因此丧失证得圣果的机会,就放光,使跋迦梨感觉佛陀好像就在他身边。跋迦梨果真马上忘记哀伤,内心安祥下来,正念也现前,他更决定要重新清净自己的内心。不久,他就证得阿罗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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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文章
- 达摩难陀长老与一位同性恋者的通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佛教如何 看待同性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童心梵行 -当代台湾佛教同志平权运动-
- Male Homosexuality and Transgenderism in the Thai Buddhist Tradition
- Semen, Viagra and Pandaka: Ancient Endocrinology and Modern Day Discriminat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Buddhism and LGBT Issue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by Shravasti Dhammika
- Homosexuality, Buddhism and Sri Lankan Societ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Thinking through Texts: Toward a Critical Buddhist Theology of Sexuality(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Coming out in the Sangha: queer community in American Buddhism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禅修团体
- Gay Buddhist Fellowship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美国旧金山)
- Queer Dharma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美国波特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