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或称存款保障,为各地政府为了稳定金融秩序之安定,保障存款人权益、而成立的一种以针对银行等金融业为加保人的保险制度。主要是当金融业发生挤兑或破产等危机时,对于存款户提供一定额度的存款保障。
存款保险种类
- 存款保险限额
- 目前世界各地有实施存款保险的地方,大多采用此方式,以限制额度的保障方式,保障大多数存款人的权益。
- 全额保障
各地情况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险的国家,起源于1934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的银行危机。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业务。
普通账户保额于2008年由原本十万美元提升至25万美元,个人退休账户(简称IRA)最高保额为25万美元。
印度
印度是世界上第二个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险的国家,于1962年建立。
加拿大
加拿大于1967年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公司。它类似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日本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于1971年在东京成立,承担日本的存款保险功能。最高保额为1,000万。
台湾
- 1983年,财政部与中央银行邀集金融业代表拟订“存款保险条例草案”。
- 1984年7月5日,《存款保险条例草案》报经行政院院会决议通过,函请立法院审议。
- 1984年12月2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全文26条。
- 1985年1月9日,中华民国总统蒋经国发布总统令,制定公布《存款保险条例》。
- 随后台北十信、国泰信托投资公司、亚洲信托投资公司、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陆续发生存款人挤兑事件,危及金融稳定与可持续性。
- 1985年9月27日,财政部与中央银行共同出资设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专责办理存款保险,采自由投保方式,最高保额新台币 100 万元。[1]
- 1999年1月,为了稳定金融秩序,修正《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投保方式改采全面投保。
- 2005年1月,为控制与限缩中央存保之承保风险(避免恶意掏空中央存保),存款保险投保方式改采强制申请核准制。
- 2007年7月1日,存款人最高保额由新台币100万元提高为新台币150万元。[1]
- 2008年10月7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宣布,即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中央存保对要保机构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额由新台币150万元提高为新台币300万元。
- 2011年1月1日,存款保险最高保额恢复为新台币300万元。[2]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个人存款以国家信用和中央财政作为背书,中国公民无需担心因金融系统的风险而使自己的储蓄无法承兑。
2013年1月11日召开的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存款保险制度将是本年度三项改革重点内容之一,并争取在年内正式实行,填补中国在这方面的空白。[3]
2015年5月1日,实施存款保险制度,赔付上限定在50万元人民币。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本地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不包括这些机构在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此外,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不适用于该存款保险制度。[4]
在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接管包商银行同日,2019年5月24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0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出任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监事则由该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担任[5]。
2020年11月2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将启用存款保险标识[6]。
香港
2006年,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成立独立法定机构“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负责管理香港“存款保障计划”的运作。
初时的存款保障计划补偿上限为10万港元。2008年10月,政府宣布动用外汇基金储备,为香港的银行提供全数的存款保障金额,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届满后就将补偿上限就放宽至50万港元。由2024年10月1日起,存款保障计划补偿上限增至80万港元。
澳门
2012年6月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第9/2012号法律,规范存款保障制度,并于6月29日由行政长官崔世安命令公布,自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7]由2024年10月1日起,澳门存款保障额度由起初制定时的50万澳门元提升至80万澳门元。
参见
参考文献
- ^ 1.0 1.1 林佩陵. 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由新台幣 100 萬元調高為 150 萬元 (pdf). 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5-07).
- ^ 民國100年1月1日起,存款保險保障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 www.cdic.gov.tw. [2020-1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7) (中文(台湾)).
- ^ 94万亿存款国家不再兜底. 中国经营报. 2013-01-26 (中文(中国大陆)).[永久失效链接]
- ^ 中國曆時12年推出存款保險制度. BBC News. 2015-05-31 [2019-10-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1).
- ^ 王晓. 详解!央行出资100亿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如何运作?. 21世纪经济报道 (界面新闻). 2019-05-29 [2020-0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7).
- ^ 存款保险标识今起全国启用,4025家金融机构已受存款保险保障.
- ^ 印務局 - 第9/2012號法律. [2012-10-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1) (中文(繁体)).
相关研究论文
- Research and Guidance Committee(2006), "General Guidance to Promote Effective Interrelationships among Financial Safety Net Participants", IADI, 2006年1月
- Research and Guidance Committee(2005), "General Guidance for the Resolution of Bank Failures", IADI, 2005年12月
- Research and Guidance Committee(2005), "General Guidance for Developing Differential Premium Systems", IADI, 2005年2月
- Asli Demirguc-Kunt, Baybars Karacaovali, Luc Laeven (2005), "Deposit Insurance Around the World: A Comprehensive Databas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3628, 2005年6月
- Working Group on Deposit Insurance (2001), "Guidance for Developing Effectiv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s", 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 2001年9月
- Working Group on Deposit Insurance (2001), "Volume II: Guidance for Developing Effectiv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s", 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 2001年9月
外部链接
- 国际组织
- 批评
- The Moral Hazard of Implications of Deposit Insurance (PDF). [2008-10-3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2-19)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