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权制
民主集权制,由中国国民党提出的术语,为国民党的组织原则,最初源自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历经孙中山及蒋中正的诠释和应用,应用于中国国民党党务系统与中华民国政府中。早期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对组织原则的解释基本相似,但有不同俄文汉译。国民党未把民主集权制写入党章,只曾在决议案中明文要求“民主主义的集权”[1]。
李登辉任中国国民党主席期间,进行中国国民党党务改造,废除民主集权制,将中国国民党转型为现代民主政党。
起源
民主集权制是效法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列宁提出,共产党的组织应该基于少数职业革命家,以秘密方式组成有纪律的组织[2]。在联俄容共时,孙文提出以苏俄共产党为师的方向[3],在鲍罗廷的指导下,重新组织中国国民党,此后民主集权制成为中华民国政党的组织方式直到1987年台湾解严取消党禁。
概论
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与权能区分理论,政府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权,为“治权”,因此分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而人民则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称“政权”,人民透过国民大会来行使政权。但是在权能区分的理论中,立法院不是西方世界概念的国会,而是属于政府的专门委员会,由国民大会委托,专职立法[4]。孙中山认为西方代议民主制中,议会权力过大,控制行政机关,是一种国会独裁或议会专制,主张将监察权与立法权由民选议会独立出来,由专家行使,不由人民透过议会决定[5][6]。
孙中山表述的三民主义思想中的权能区分在于将政治权力交给一群“专门家”来行使,认为人民并没有能力来让政治顺利运作,但是在这个系统中,人民可以表达自己的想法,让“专门家”来为他们实行[7]。
孙中山之子孙科曾主张国民党应改采分权制而非集权制[8]。胡汉民则主张应该将政治权力集中在国民党手中。
1930年代由蒋中正主导的国民党内部派系如力行社、蓝衣社,将“民主集权制”采取“领袖制”而具法西斯政党的组织特色[9]。
1949年国民党在国共内战失利后,中华民国政府及国民党迁至台湾,采取具法西斯政党色彩的民主集中制,政治权力集中于国民党,国民党权力集中于党主席一人。在李登辉接任中华民国总统及国民党主席后,进行一连串改革,将政治改造为朝向民主发展,其政治改革目标就是要“退去国民党革命民主政党的属性,废除民主集权制”,“并建立公平开放的政党竞争关系”[10]。
基本内容
总理孙中山阐释
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孙中山说:
现尚有一事,可为我们模范。即俄国完全以党治国,比英美法之政党握权更进一步。我们现在并无国可治,只可说以党建国。待国建好,再去治他。……其能成功,即因其将党放在国上。我以为今日是一大纪念日,应重新组织,把党放在国上。但此说初听之甚骇人听闻,其实现在我们何尝有国?应该先由党造出一个国来,以后再去爱之。[11]
民国14(1925)年5月24日中国国民党第三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文告:“去年一月,我 总理召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其意盖使本党依据民主的集权制,建立一组织完成之革命党;惟组织完成之真正的革命党,乃能担负完成国民革命之工作。”[12]
总裁蒋介石阐释
蒋中正论民主集权制:
- 要知道,我们个人的生命是可以牺牲的,但党和主义是不可以牺牲的。我们绝对服从党的指导,不可怀疑和干涉党的行动,因为本党是民主集权制,中央党部若有问题,是要中央自己来解决的,别人绝对不能干涉。[13]
- 根据民主集权制的原则,本党政策在讨论阶段,是民主的,人人都可以发表意见,自由讨论;在执行阶段是集权的,一经共同决议,必须一致执行,以求行动之统一与力量之集中。行动统一的规律,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领袖。
本党推动工作,采取分工合作,逐级授权,分层负责的方式。无论计划、执行、考核各种工作,只要上级授权之后,各级就应切实负责,在他职权范围以内,努力完成其工作,达成其任务。但党是一个战斗性的集团,上级的命令,下级必须服从,保持严正的工作纪律,所以既做了一个革命党员,就应该不怕困苦,不避危险,必须坚决地来负责执行组织的决议,服从上级的命令,贯澈 领袖的意志,像一支有节制的军队一样,这样自然能够达成反共抗俄的革命任务。因此,认为服从乃是党员对本党革命事业负责的基本条件。所以说:“服从为负责之本”。[14][15]
胡汉民阐释
每一党员既有应享之权利,亦有当尽之义务。参与党内一切问题之决议及党外政策之确定,选举各级执行党务之机关,此其权利也。此等全党党员参与共同讨论决议及选举之制度,即所以保证民主主义之实行。讨论既经终了,执行机关既经议决,则凡属党员,均有遵守此等决议案或命令并实行之之义务,此即所谓政党的集权制度。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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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俄容共时,孙中山主张以俄为师,仿照苏联共产党的组织模式改组国民党[17] ,因此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规定,国民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权制[18],以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为权力中心,将国民党改组为更严密的组织。现行党章中并没有提到民主集权制[19] 。
1925年,通过《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确立以党领政的方向[20]。在国民党之外,中共也使用民主集权制的名称来建立组织[21],但在之后则改称民主集中制。
1928年,北伐之后,胡汉民提出《训政大纲提要说明书》,认为应该采取军队党化、以党治政、一党专政的方向,由国民党来领导国家。同时提出党外无党、党内无派的口号[22][23]。
1930年7月13日,汪精卫起草的《最近党务政治宣言》中,指责蒋中正(介石)企图以个人独裁取代民主集权制。但是他也提出,应提高国民党的权威,以党领政。并主张非国民党党员不得出任行政官员,认为以党专政就是民主集权制。
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确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进行以党领政、以党治国的方针。
在国共内战失利,政府及国民党迁至台湾后,1949年,蒋中正提出《中国国民党改造方案》,再度强调中国国民党为民主集权制[24]。
1951年,蒋中正再度发表了民主集权制的谈话[25]。他的谈话内容,与中共党员施存统在1923年发表的文章类似[26]。
注释
- ^ 王奇生. 《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 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3. ISBN 978-7-80678-050-3 (中文(中国大陆)).
两党对组织原则的解释基本相似,只是俄文汉译时名称略异。国民党未像俄共那样将“民主集权制”写入党章,但在“一大”通过的“纪律问题”决议案中明文规定以“民主主义的集权”。
- ^ 刘宇凡. 關於列寧先鋒黨的神話.[永久失效链接]
- ^ 宋淑玉 刘 红. 中国国民党兴衰:借鉴与启示. [2015-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桂宏诚《中华民国立宪理论与1947年的宪政选择》:“众所皆知,孙中山将权能区分理论正面表述为‘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但若从负面来表述,未尝不也意味‘人民应该有权,但人民不一定有能’。……因此孙中山主张区分政权与治权,即意味了人民主权机关与立法机关应有所区分。”“国民大会为孙中山规划中的政权机关,实亦即为象征主权在民的机关,而立法则被归为政府治能,故成为以院为名称的治权机关。其次,国民大会的组成分子称代表,已不若国会议员称议员,此一改变,也当与国民大会不具有议政功能有关。同样的,立法院的组成分子称委员,则与孙中山设计中的立法院为专家立法,且属政府权能的治权有关。且称委员,也意味了并非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受国民大会委托,专责立法的人员,故不是象征主权在民的机关。”
- ^ 孙文《国父全书》〈五权宪法〉:“乃二百年前有法国学者孟德斯鸠,他著了一部书叫做《法意》,有人亦叫做《万法精义》,发明了三权独立底学说,主张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但英国后来因政党发达,已渐渐变化。现在英国并不是行三权政治,实在是一权政治。英国现在底政治制度是国会独裁,行议会政治;就是政党政治,以党治国。”
- ^ 孙文《国父全书》〈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之前途〉:“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𫖯首听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除非有雄才大略的总统,如林肯、麦坚尼、罗斯福等才能达到行政独立之目的。”
- ^ 權能分開. [2015-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高华. 多變的孫科 歷史學家高華筆下的孫中山之子. 香港中和出版有限公司. 1 June 2012: 156. ISBN 978-988-15884-9-4.
- ^ 冯启宏. 法西斯主义与三〇年代中国政治 (学位论文). 国立政治大学历史学系: 187. 1998年 (中文(台湾)).
其次,在组织原则上革命同志会亦采取“民主集权制”,即在人事、会务问题上,以民主 讨论、选举方式决定,但执行上主张集权。
- ^ 李登辉. 為主作見證:李登輝的信仰告白. 远流出版. 2013: 308. ISBN 978-957-32-7209-0 (中文(台湾)).
李登辉的目标是退去国民党革命民主政党的属性,废除民主集权制
- ^ 組織國民政府案之說明. [2022-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0).
- ^ 中國國民黨接受總理遺囑宣言. [2022-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0).
- ^ 恢復領導重心向革命道路繼續前進. [2022-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0).
- ^ 蒋中正. 先總統蔣公論民主集權制). [2015-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 ^ 中國國民黨黨員守則淺釋(重訂). [2022-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0).
- ^ 何益忠. 解密"民主集中制" "中央集權制"為何沒成為共識? (4). [2015-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17).
- ^ 中国国民党兴衰:借鉴与启示. [2015-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立法院院长胡汉民何以反对制定约法. [2015-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3).
- ^ 中國國民黨黨章. 中国国民党. [2014-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8).
-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条: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
- ^ 1925年中共四大《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扩大党的数量,实行民主的集权主义,巩固党的纪律-党员们受其所隶属的区执行委员会,地方执行委员会及支部干事会的指挥。”,收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一册。
- ^ 沈寂. 《胡適與蔣介石》. 秀威出版. 2014年7月: 4–5. ISBN 978-986-326-205-3.
- ^ 李杨. 胡汉民与蒋介石的“党权”与“军权”之争. 《开放时代》. 2011年, (第9期).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 ^ 《中国国民党改造方案》:“三、党的组织,采取民主集权制,以选举结成干部,以干部领导工作,以讨论沟通意志,以组织决定政策,而少数服从多数之决议,上级反映下级之意见。”
- ^ 《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24〈中国国民党党员守则〉:“根据民主集权制的原则,本党政策在讨论阶段,是民主的,人人都可以发表意见,自由讨论;在执行阶段是集权的,一经共同决议,必须一致执行,以求行动之统一与力量之集中。行动统一的规律,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领袖。”
- ^ 施存统《本团的问题》:“自苏维埃制度起到少年共产团止,凡共产主义的一切组织所根据所采取的根本原则,都是‘德谟克拉西的中央集权’。简单说,就是‘民主的集中’。本团的组织,也即基于此种根本原则而成立。民主的集中制,有两种重要精神:一是执行期间的绝对服从,一是任何主张及行动均以多数意见为基础并得由多数意见加以最后的判决。简单说,就是一种由下而上的集权制,不是由上而下的专制制。”发表于《先驱》第17号,19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