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旗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准一级行政区划单位,是未被盟部管辖的。虽然特别旗直属于行政院,理论上和直辖市同为一级地方政府,但依《蒙古盟部旗组织法》,部分事项必须与省政府会商办理。实行省县、盟旗双轨并行制之下,特别旗无法完全掌控所有地方事务。

沿革

清代不入盟的土默特旗绥远城将军直辖。伊克明安旗黑龙江将军节制,另外尚有西套蒙古二旗不设盟,直属理藩院

国民政府召开蒙古会议后,1931年制定《蒙古盟部旗组织法》规范蒙古地方制度,并将特别旗的设置组织法制化。[1]

中华民国政府在中国大陆失守前,设有下列四特别旗:

另在盟旗一体的西路旧土尔扈特部,位于新疆省的西路旧土尔扈特旗也被视为特别旗。

2006年,立法院决议废止《蒙古盟部旗组织法》,中华民国在法律上废除盟旗制度,目前中华民国政府未有制定其他有关特别旗制度之法律。[3]

参考文献

  1. ^ 刘学铫、陈又新. 蒙古盟旗制度西藏政教制度略述稿 (PDF). 蒙藏委员会. 1996 [2024-03-02]. ISBN 957008438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2-28). 
  2.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2024-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16) –通过行政院主计总处主管法规查询系统. 
  3. ^ 《總統府公報》第6671號. 民国95年1月27日出刊 [2024-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3-02).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