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旗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準一級行政區劃單位,是未被盟部管轄的。雖然特別旗直屬於行政院,理論上和直轄市同為一級地方政府,但依《蒙古盟部旗組織法》,部分事項必須與省政府會商辦理。實行省縣、盟旗雙軌並行制之下,特別旗無法完全掌控所有地方事務。

沿革

清代不入盟的土默特旗綏遠城將軍直轄。伊克明安旗黑龍江將軍節制,另外尚有西套蒙古二旗不設盟,直屬理藩院

國民政府召開蒙古會議後,1931年制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規範蒙古地方制度,並將特別旗的設置組織法制化。[1]

中華民國政府在中國大陸失守前,設有下列四特別旗:

另在盟旗一體的西路舊土爾扈特部,位於新疆省的西路舊土爾扈特旗也被視為特別旗。

2006年,立法院決議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中華民國在法律上廢除盟旗制度,目前中華民國政府未有制定其他有關特別旗制度之法律。[3]

參考文獻

  1. ^ 劉學銚、陳又新. 蒙古盟旗制度西藏政教制度略述稿 (PDF). 蒙藏委員會. 1996 [2024-03-02]. ISBN 9570084383.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4-02-28). 
  2.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2024-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1-16) –透過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3. ^ 《總統府公報》第6671號. 民國95年1月27日出刊 [2024-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02).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