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药家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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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放照片没必要

放照片除了满足大众八卦与围观的欲望外,对叙述事件本身没有好处。而且有著作权或肖像权问题。--User:Orion-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01:56 (UTC)回复

  • (+)支持--ㄙㄝㄪㄣGroup-CJKV委班ủy ban 復活phục hoạt 漢喃hán nôm 越南việt nam 2011年6月8日 (三) 04:39 (UTC)

讨论

[2]

关于“激情杀人”

本词条原有“激情杀人是中国法律界带给世界的一个新名词”,我将其删去,因看到如下说法:

引自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3-30/2941394.shtml --林卯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06:46 (UTC)回复


  • (+)支持:搜索了一下,看到一下两段文字:

可见,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对“激情杀人”是有所(非法律法规性的)定义,有所参考的。

资料显示此论文发表于2007年12月10日,远早于药家鑫案,说明在药家鑫案之前我国法律界已经早司法过程中考虑到“激情杀人这一概念”,并进行过讨论。

综上,不应当认为“激情杀人是中国法律界带给世界的一个新名词”公正客观的说法。

--BigKai (留言) 2011年6月30日 (四) 03:17 (UTC)回复

英文版

建议将该案也翻译成英文版。—Fxqf·留言簿 2011年4月22日 (五) 09:54 (UTC)回复

废死争议?

“案件影响”部分是否应当加入社会上对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从目前舆论看,这一个案件引发中国社会对废死的关注可能远超之前中国大陆发生所有的案件。--林卯 (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03:23 (UTC)回复

我个人觉得药家鑫虽然可恶,但他毕竟自首了,杀了他以后可能杀人犯就再也不会自首了。个人觉得还是终身监禁比较好。当然,这种人杀了也不可惜,只是觉得一命抵一命这种思维有点落伍了。2sc945 (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17:22 (UTC)回复

1、“自首”可以作为罪犯用来降低处罚的工具(策略),罪犯会“自首”不代表他有悔过之意。

编一个夸张的例子:有人杀人了,事发给通缉跑不掉了。他自首了,没判死刑或者是死缓。然后申请“保外就医”趁机潜逃,顺利离境从此逍遥法外。“保外就医”潜逃过程中又杀害N人(警方或平民)。

2、“一命抵一命”到底有没有落伍,请和那些被杀的人及其家属讨论。

14.214.218.128留言2013年9月2日 (一) 06:57 (UTC)回复

图片影片

那些外连的影片图片是不是有指引说最好转存维基媒体服务器?--C933103(留言) 2011年7月14日 (四) 18:12 (UTC)回复

关于“药家鑫死后”

我对药庆卫诉张显的部分做了些修改,“2012年7月31日下午,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宣判,要求张显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0天时间内在微博上每天不间断对药庆卫发布道歉微博,不得删除,同时删除之前的造谣诽谤的微博,另外张显须向药庆卫支付1块钱的精神赔偿。但张显回应称“我不会道歉的……药家鑫父母因没有教育好自己孩子,残忍地杀害了张妙,应向我方道歉的……药家鑫父母也应该向全国有良知的人道歉的。””这段文字中,关于张显的言论的引用是法院受理后的言论而不是判决后,用在此处有误导的嫌疑,故仅截取了法院对于该案件的判决梗概--Felixdzy留言) 2012年7月31日 (二) 10:50 (UTC) 然,收到。都怪来源的错,我看了我所引用的新闻后,还以为是张显在判决之后说的呢。——浪子小李留言2012年7月31日 (二) 10:53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药家鑫案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6月14日 (四) 11:4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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