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藥家鑫案

由InternetArchiveBot在話題外部連結已修改上作出的最新留言:6 年前
          本條目頁依照頁面評級標準評為丙級
本條目頁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中國專題 (獲評乙級中重要度
本條目頁屬於中國專題範疇,該專題旨在改善中文維基百科中國領域類內容。如果您有意參與,請瀏覽專題主頁、參與討論,並完成相應的開放性任務。
 乙級  根據專題品質評級標準,本條目頁已評為乙級
   根據專題重要度評級標準,本條目已評為中重要度
犯罪專題 (獲評丙級未知重要度
本條目頁屬於犯罪專題範疇,該專題旨在改善中文維基百科犯罪類內容。如果您有意參與,請瀏覽專題主頁、參與討論,並完成相應的開放性任務。
 丙級  根據品質評級標準,本條目頁已評為丙級
 未知  根據重要度評級標準,本條目尚未接受評級。
死亡專題 (獲評丙級未知重要度
本條目頁屬於死亡專題範疇,該專題旨在改善中文維基百科死亡相關條目類內容。如果您有意參與,請瀏覽專題主頁、參與討論,並完成相應的開放性任務。
 丙級  根據專題品質評級標準,本條目頁已評為丙級
 未知  根據專題重要度評級標準,本條目尚未接受評級。

新條目推薦討論

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放照片沒必要

放照片除了滿足大眾八卦與圍觀的慾望外,對敘述事件本身沒有好處。而且有著作權或肖像權問題。--User:Orion-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01:56 (UTC)回覆

  • (+)支持--ㄙㄝㄪㄣGroup-CJKV委班ủy ban 復活phục hoạt 漢喃hán nôm 越南việt nam 2011年6月8日 (三) 04:39 (UTC)

討論

[2]

關於「激情殺人」

本詞條原有「激情殺人是中國法律界帶給世界的一個新名詞」,我將其刪去,因看到如下說法:

引自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3-30/2941394.shtml --林卯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06:46 (UTC)回覆


  • (+)支持:搜索了一下,看到一下兩段文字:

可見,在司法過程中,司法機關對「激情殺人」是有所(非法律法規性的)定義,有所參考的。

資料顯示此論文發表於2007年12月10日,遠早於藥家鑫案,說明在藥家鑫案之前我國法律界已經早司法過程中考慮到「激情殺人這一概念」,並進行過討論。

綜上,不應當認為「激情殺人是中國法律界帶給世界的一個新名詞」公正客觀的說法。

--BigKai (留言) 2011年6月30日 (四) 03:17 (UTC)回覆

英文版

建議將該案也翻譯成英文版。—Fxqf·留言簿 2011年4月22日 (五) 09:54 (UTC)回覆

廢死爭議?

「案件影響」部分是否應當加入社會上對死刑存廢問題的討論?從目前輿論看,這一個案件引發中國社會對廢死的關注可能遠超之前中國大陸發生所有的案件。--林卯 (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03:23 (UTC)回覆

我個人覺得藥家鑫雖然可惡,但他畢竟自首了,殺了他以後可能殺人犯就再也不會自首了。個人覺得還是終身監禁比較好。當然,這種人殺了也不可惜,只是覺得一命抵一命這種思維有點落伍了。2sc945 (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17:22 (UTC)回覆

1、「自首」可以作為罪犯用來降低處罰的工具(策略),罪犯會「自首」不代表他有悔過之意。

編一個誇張的例子:有人殺人了,事發給通緝跑不掉了。他自首了,沒判死刑或者是死緩。然後申請「保外就醫」趁機潛逃,順利離境從此逍遙法外。「保外就醫」潛逃過程中又殺害N人(警方或平民)。

2、「一命抵一命」到底有沒有落伍,請和那些被殺的人及其家屬討論。

14.214.218.128留言2013年9月2日 (一) 06:57 (UTC)回覆

圖片影片

那些外連的影片圖片是不是有指引說最好轉存維基媒體伺服器?--C933103(留言) 2011年7月14日 (四) 18:12 (UTC)回覆

關於「藥家鑫死後」

我對藥慶衛訴張顯的部分做了些修改,「2012年7月31日下午,藥慶衛訴張顯名譽侵權案宣判,要求張顯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30天時間內在微博上每天不間斷對藥慶衛發布道歉微博,不得刪除,同時刪除之前的造謠誹謗的微博,另外張顯須向藥慶衛支付1塊錢的精神賠償。但張顯回應稱「我不會道歉的……藥家鑫父母因沒有教育好自己孩子,殘忍地殺害了張妙,應向我方道歉的……藥家鑫父母也應該向全國有良知的人道歉的。」」這段文字中,關於張顯的言論的引用是法院受理後的言論而不是判決後,用在此處有誤導的嫌疑,故僅截取了法院對於該案件的判決梗概--Felixdzy留言) 2012年7月31日 (二) 10:50 (UTC) 然,收到。都怪來源的錯,我看了我所引用的新聞後,還以為是張顯在判決之後說的呢。——浪子小李留言2012年7月31日 (二) 10:53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藥家鑫案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體缺陷) 2018年6月14日 (四) 11:44 (UTC)回覆

返回 "药家鑫案"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