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封禁申请/草案/被控人辩解程序
请留意下列方针内容公示有效:
感谢你的留意。 |
“ | 既然如此,撤回公示。而本题则于权限组得到共识后重开。并承达师建议,开页讨论议题四。--J.Wong 2011年12月27日 (二) 15:16 (UTC) | ” |
——Wikipedia:封禁申请/草案/核禁者及裁决者之资格与任免 |
承J.Wong君留言,开此专页讨论议题四:“被控人辩解程序”,各位可于下面的讨论区发表意见。讨论之详情,包括是否需要设有时限、申诉的地点在那。
议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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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讨论结果:#首次整理
讨论区
- 请在此留下你的意见。意见之后,请签名。
- 个人意见:应该在有关封禁被执行之后四十八小时内于一个专页申诉。但,由谁处理?-HW (留言) 2011年12月28日 (三) 10:20 (UTC)
抱歉,未能及时开页,供各位讨论此事。被控人辩解程序,意指审批或快速封禁,管理员、核禁者或用户提控后,被控人须否按要求,又或者可否辩解。是否容许被禁者到封禁申请审批页留言辩解?此乃地点。时限应不难明,被控人需于多久内辩解?--J.Wong 2011年12月28日 (三) 14:31 (UTC)
- 抱歉对题目误解了。我想,如果这样的话,地点:如已被初禁 => 自己用户讨论页,如未被初禁 => 申请页。时限:72小时吧。-HW (留言) 2011年12月29日 (四) 07:18 (UTC)
- 当前状况是:用户如果被封,只能编辑自己的用户对话页。而且如果封禁时连同对话页也一同封禁,那么用户唯一的途径就是发送邮件到unblock-zh进行申诉。当然,很多时候用户也会直接向管理员发邮件--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2月30日 (五) 01:42 (UTC)
- 申诉的权利当然要给,不过和现在同样,如果滥用的话就阻断申诉渠道。我觉得申诉有效期,72小时一般而言够用了,最多1周。地点如HW所述。处理的话,不是有CAT:RFUB么,注意监视这个分类就是了,一天看一次。任何一位裁决者看到之后就可以开始建立小组,然后进行讨论做决定(如果将来是小组制的话)。--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1年12月30日 (五) 14:12 (UTC)
- 现时没有制度能完成阻隔申诉渠道。任何时候用户都可以发信至mail:Unblock-zh,只不过这个邮件列表是一个不公开的列表,而其实向管理员发电邮也不公开。我觉得,除非用户讨论页被滥用,否则不应该禁止使用。(目前有管理员一开始就封禁了讨论页)-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1:09 (UTC)
- 我就是这个意思,一开始不应当禁止编辑自己的讨论页,如果滥用的话,包括使用这个能力继续在自己的讨论页上进行破坏活动(比如发广告),再禁止也不迟。但是有些情况应该允许直接禁止编辑自己的讨论页,比如通过CU确认的傀儡。通过邮件列表提交的解封申请可以直接驳回掉,除非是一开始就被禁止编辑讨论页的。另外通过电邮申请解封的话应该把来信公开。--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1:27 (UTC)
- 据悉,由于邮件列表涉及到用户的个人隐私(可能是IP),故有关方面之前在客栈认为不便于公开-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2:38 (UTC)
- 我就是这个意思,一开始不应当禁止编辑自己的讨论页,如果滥用的话,包括使用这个能力继续在自己的讨论页上进行破坏活动(比如发广告),再禁止也不迟。但是有些情况应该允许直接禁止编辑自己的讨论页,比如通过CU确认的傀儡。通过邮件列表提交的解封申请可以直接驳回掉,除非是一开始就被禁止编辑讨论页的。另外通过电邮申请解封的话应该把来信公开。--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1:27 (UTC)
- 现时没有制度能完成阻隔申诉渠道。任何时候用户都可以发信至mail:Unblock-zh,只不过这个邮件列表是一个不公开的列表,而其实向管理员发电邮也不公开。我觉得,除非用户讨论页被滥用,否则不应该禁止使用。(目前有管理员一开始就封禁了讨论页)-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1:09 (UTC)
- 像无一用是书生说的用unblock-zh申诉的话,像有的管理员到最后跟本不会理申诉人的申诉内容,那这样的话要怎么进行申诉呢?--Msnhinet8jp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2:42 (UTC)
- unblock-zh有数十个管理员,总有个理吧-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3:49 (UTC)
- 这么说也是有道理。--Msnhinet8jp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3:53 (UTC)
- 个人意见:初封者如需申诉,应该在自己用户页上挂出模版,列明解封原因,再由管理员和自动确认用户投票决定去留.--强仔 (留言) 2012年1月1日 (日) 05:34 (UTC)
- 这个应该是上诉的程序吧-HW (留言) 2012年1月1日 (日) 07:57 (UTC)
首次整理
整理,后续参与用户请将自己意见尝试放到表内:
首先,被禁者有权辩解,各建议如下:
提出者 | 时间 | 地点 |
---|---|---|
HW | 已被初禁:自己用户讨论页 未被初禁:申请页 | |
バカ | 最多1周 | 已被初禁:自己用户讨论页 未被初禁:申请页 |
附加方针:“除非特殊情况(如通过CU确认的傀儡),否则不能在封禁时便禁止用户编辑讨论页;唯如有关渠道被滥用(如发广告、破坏),则有权修改有关封禁以防止滥用。除非是一开始便被禁止编辑讨论页,否则任何通过邮件列表的解封申请,可以直接驳回(优先使用用户讨论页申请解封)。”(バカ提出,HW和议)
-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4:03 (UTC)
- 我修改我的意见。由于三天有可能不足(包括用户突然无法上网、其他因素),故延长至7天。还请各位多提意见,好令早日达成共识。-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4:13 (UTC)
附加方针前句,现时《封禁方针》已有提及,毋须重复。至于后句,又似乎无关辩解?
现时封禁申请框架为例,尝应用上列草案︰
- 一、管理员甲尝援快速封禁条款封禁用户乙。翌日机器人批量提案。核禁员追认前,等候七日,察用户乙有否于其讨请页辩解。
- 二、管理人员丙尝援审批封禁条款初禁用户乙,或用户丁认为用户乙违反快速封禁或审批封禁条款,之后提案专页,裁决者或裁决小组定断前,须待七日,等用户乙往专页或其讨论页辩解。
以上情况,是否如阁下所想?当中,可有误解?切记辩解非上诉,以及尚有上诉程序。--J.Wong 2011年12月31日 (六) 07:46 (UTC)
- 又一次误会,抱歉并谢谢提醒。我提出,修订附加方针后句“解封申请”做“辩解”,“可以直接驳回”改为“可以不予理会”。当中,我的想法如下:
- 一、管理员甲尝援快速封禁条款封禁用户乙。翌日机器人批量提案。核禁员随即追认。用户无权申辩,但有权上诉。(有修订)
- 二、管理人员丙尝援审批封禁条款初禁用户乙,或用户丁认为用户乙违反快速封禁或审批封禁条款,之后提案专页,裁决者或裁决小组定断前,须待七日,等用户乙往专页或其讨论页辩解。如无辩解,即视为无辩解意见,可即时定断。执行封禁后,用户有权上诉。
- -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8:21 (UTC)
但七日会否过长?就审批封禁而言,管理员已可施禁后等七日之久方提案专页,现再等七日,即最长可待两周之久?封禁期也未必有如此长……--J.Wong 2011年12月31日 (六) 08:40 (UTC)
- 初禁为七日。好吧,我修改意见,将之修改为“初禁结束之前24小时”(二、管理人员丙尝援审批封禁条款初禁用户乙,或用户丁认为用户乙违反快速封禁或审批封禁条款,之后提案专页,裁决者或裁决小组定断前,须待至初禁结束前24小时,等用户乙往专页或其讨论页辩解。执行封禁后,用户有权上诉。)-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8:51 (UTC)
- 有权辩解乃理所当然。
- 地点之议,亦可同意。
- 管理员提案︰
- 快速禁︰无辩解,有上诉。行
- 审批禁︰有辩解,本人建议一日,因为速禁系“最多”七日,不是一定七日。
- 另外,以便落实,本人建议修订程序︰管理员初禁后,核禁员翌日须查核管理员有否递案,未有须代为提交,并留言告知该管理员,(要求举证?待定)。确保初禁一日内交付专页。而裁决小组则初禁时间起计须等廿四小时,期后开始讨论,期间被控仍可不时发言,直到裁决得出为止。
- 用户提案︰
- 快速禁︰理论上,即用户提案,管理员见到,已可处理掉,毋须等候辩解。
- 审批禁︰同上,不过是申请时间起计。
- 这样设定,是要避免初禁过去,仍未得出裁决。
- 以上--J.Wong 2011年12月31日 (六) 10:18 (UTC)
- 也许都能( ✓ )同意。(~)补充,如果封禁为用户提出,应当去被控人的用户讨论页作出通知,以免在未有接获通知可辩解的情况之下被禁。(?)疑问1. 裁决得出是否应该限制在初禁结束前?2. 如“核禁者”获封禁权,有否权限执行快速禁与审批禁之初禁?-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11:46 (UTC)
- 理论上,系审批封禁就应该有初禁或者应讯通知。而速禁就可以继续沿用封禁模板。
- 一、应该。不行,就唯有由裁决者延长初禁。
- 二、本人认为不可,确保任何核禁者均可直接核禁及裁决,而毋须考虑到避嫌问题。封禁权授予,旨在方便核禁者或继承其权之裁决者施行裁决结果。将来,讨论至核禁者或裁决者守则时,本人会建议禁止核禁者施行初禁。--J.Wong 2011年12月31日 (六) 12:49 (UTC)
- 但我认为如果真的有重大破坏,理应可以协助管理员执行职务吧(例子:WP:BOTVAND)。现在,等一会来看看其他人的意见;下表如需修改意见,请自行编辑。
- 理论上,系审批封禁就应该有初禁或者应讯通知。而速禁就可以继续沿用封禁模板。
第二次整理
用户 | 辩解 | 上诉 |
---|---|---|
バカ | ||
HW | ||
J.Wong |
- 管理员提出,可即时执行封禁。
- 用户提出,管理员见到,可即时执行封禁。
- 核禁者虽持权,唯无权执行初禁。(不列入“辩解程序”之讨论共识,如有其他意见,可于议程六及七发表)
用户 | 辩解 | 上诉 |
---|---|---|
バカ | ,一日 | |
HW | ,一日 | |
J.Wong | ,一日 |
- 辩解地点:已被初禁,为自己用户讨论页;未被初禁,则为申请专页(Wikipedia:封禁申请/审批封禁)
- 管理员初禁后,核禁员翌日须查核管理员有否递案,未有须代为提交,并留言告知该管理员,(要求举证?待定)。确保初禁一日内交付专页。而裁决小组则初禁时间起计须等廿四小时(该廿四小时被控可以辩解,唯裁决小组不得讨论),期后开始讨论,期间被控仍可不时发言,直到裁决得出为止。
- 辩解限期:如为用户提禁,由提报起计;如为管理员初禁,由初禁起计。
- 初禁结束,讨论未果,可延长初禁。
敬请多多发表意见-HW (留言) 2012年1月1日 (日) 03:28 (UTC)
- 速禁不需要辩解。(忙着期末考试复习所以之后一直没回来看)--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01:43 (UTC)
- 已改。现今大方向为:速禁无辩解,有上诉;审批禁有辩解,有上诉,不过要进一步确立辩解期限。-HW (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03:28 (UTC)
的确,一周与一日,总要有个共识。而是否禁制初禁者及裁决者初禁,则可留待议程六及七处理。--J.Wong 2012年1月2日 (一) 06:38 (UTC)
另外,初禁者辩解,应复制至专页,存档备考。--J.Wong 2012年1月2日 (一) 06:44 (UTC)
- 核禁者虽持权,唯无权执行初禁一项,能否不给予封禁之权限,而只给予解封权限?卍田卐 阿鲁巴每天国旗介绍 2012年1月2日 (一) 13:01 (UTC)
- J.Wong: 专页乃指何页?卍田卐: 1. 技术上不允许 2. 给予封禁权限是方便他们执行“审批封禁”的结果时可随即封禁而不需上报予管理员再封禁。-HW (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13:41 (UTC)
- 提出最少一周是担心有些人可能没时间上网(这个人起初居然以为是上诉时限……真想一巴掌把自己拍飞),辩解的话1天确实够……就算没来得及处理后面还有上诉--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13:56 (UTC)
- 已修改。由于意见较为统一,未知是否可略过投票程序,仅公示七天?-HW (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14:11 (UTC)
- 专页︰审批封禁页。既然意见统一,今决公示一周,至一月九日为止,期内无人反对,则视第二次整理所得为共识,并写入《封禁申请》。--J.Wong 2012年1月2日 (一) 14:37 (UTC)
- 或者核禁者可施行快速封禁,而审批封禁则务须由管理员初禁。--J.Wong 2012年1月2日 (一) 14:41 (UTC)
- 支持,但是这个问题等权限投票过了再说吧。目前这个议题应该问题不大,接下来要继续往下走,后面议题还很多很碎。社群还是有能力应对双线作战的。--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2日 (一) 16:31 (UTC)
- 议题五、八、九、十皆与权限关系不大,六、七也可并行讨论。总而言之卡死在议题二实在是浪费时间。--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2日 (一) 16:35 (UTC)
- 支持,但是这个问题等权限投票过了再说吧。目前这个议题应该问题不大,接下来要继续往下走,后面议题还很多很碎。社群还是有能力应对双线作战的。--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2日 (一) 16:31 (UTC)
- 已修改。由于意见较为统一,未知是否可略过投票程序,仅公示七天?-HW (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14:11 (UTC)
- 提出最少一周是担心有些人可能没时间上网(这个人起初居然以为是上诉时限……真想一巴掌把自己拍飞),辩解的话1天确实够……就算没来得及处理后面还有上诉--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13:56 (UTC)
- J.Wong: 专页乃指何页?卍田卐: 1. 技术上不允许 2. 给予封禁权限是方便他们执行“审批封禁”的结果时可随即封禁而不需上报予管理员再封禁。-HW (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13:41 (UTC)
- 议题五、八、九已开页讨论。权限六、七则待权限投票后才算。-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7:33 (UTC)
- 我不明白为何速禁用户不允许辩解?任何用户都应该允许他被封禁后作出辩解(除非是专门破坏)。审批封禁也不太明白,如果已经被封禁,被封禁用户只有两种方式辩解,要么自己用户对话页,要么邮件列表,不可能在专页发言。此外,既然初禁结束,讨论未果,为何还能延长初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5日 (四) 02:37 (UTC)
- 我认为辩解是在被执行封禁之前,被封禁后的称为上诉。--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2:39 (UTC)
现时用户非因其他用户提案而因管理员审察认为违规而直接封禁者,都可谓没空间辩解。往往也只是事后上诉。而考虑到快速封禁准则明确,核禁者应已可筛选封禁是否合理,例如回退不过三,核禁者应可判断用户是违反规定,抑或其实在回退破坏。另外,快速封禁亦可能只禁一日,故此不预留时间予用户辩解。至于审批封禁,此则不难解释,阁下亦应经历过,之前无数被封禁用户试图在管理员布告版留言申诉,哪怕只是IP,最后不也是落得“绕过封禁”的罪名。如果社群认为可以,本人绝对欢迎,起码可预见将来毋须不断“剪剪贴贴”,浪费时间,增加效率。该处所指是讨论仍在进行,未得结果。是“未果”,不是“不果”。--J.Wong 2012年1月5日 (四) 04:39 (UTC)
- 没有人说已被初禁要去专页辩解。但在用户讨论页辩解/上诉后将一切内容复制至专页留档,未知是否可行?-HW (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5:29 (UTC)
- 误会了,抱歉。--J.Wong 2012年1月5日 (四) 05:38 (UTC)
未知书生上述言论,是否反对本项公示?如是者,有关公示将会无效。-HW (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5:47 (UTC)
您们这么辛苦干嘛?依在下至愚见,照搬日文维基百科的规则就是了。
坏坏的中华小天鱼 (☺) 2012年1月8日 (日) 07:24 (UTC)
- 不是所有内容都是搬字过纸即可成文的。-HW (留言) 2012年1月8日 (日) 08:06 (UTC)
- 先讲明,这条只是个人建议,与讨论无关。可以请管理员遣词用字不要如此文诌诌的吗?基本上打第一次整理以后的讨论就完全看不懂了,两条草案绕来绕去头都晕了。风鸣 (留言) 2012年1月9日 (一) 03:06 (UTC)
今已1月9日,限期已到,未收到明确反对,宣告公示结束,有关议案写入方针。同时,本讨论页关闭。-HW (留言) 2012年1月9日 (一) 14:17 (UTC)
- 参与人不够踊跃,反对写入方针;且至少有User:风鸣表示“看不懂”。--Winertai (留言) 2012年1月17日 (二) 09:46 (UTC)
- 本人从不知有参与人活跃限制,恕在下孤陋寡闻。--J.Wong 2012年1月18日 (三) 14:31 (UTC)
- 我是好心提醒您们这些主事者,别不识好歹得酸溜溜。话说您觉得没多少人参与讨论,然后以今已1月9日,限期已到,未收到明确反对,宣告公示结束,有关议案写入方针。通过的方针有其共识性及代表性吗?何况,User:风鸣已表示“看不懂”,为何HW以“未收到明确反对”为由强渡关山。--Winertai (留言) 2012年1月18日 (三) 16:33 (UTC)
- 本人从不知有参与人活跃限制,恕在下孤陋寡闻。--J.Wong 2012年1月18日 (三) 14:31 (UTC)
“这条只是个人建议。”,请别不识好歹得酸溜溜。维基百科大部分条目皆由少部分编者所作,您以为有共识性及代表性吗?Justincheng12345 (留言) 2012年1月19日 (四) 09:50 (UTC)
- 我不知道是不是应该写在这里?维基百科:封禁申请/审批封禁中为何都要为每个用户建立专门页面?这样做似乎可能会对用户造成伤害。建立专页应该是只针对有多次造成破坏的用户才应该考虑建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20日 (五) 14:29 (UTC)
- 另外看了这个测试页面,说实话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已经完全能够做到,再建立这个页面实在感觉多此一举(只要注明一下就可以区分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20日 (五) 14:31 (UTC)
- 建立专页,这个未有讨论过,当然我也不支持每个用户建一专页。另外其实VIP的确做到的,目前的问题就是合并与否。-HW论 献 抗议SOPA 2012年1月22日 (日) 13:10 (UTC)
- 另外看了这个测试页面,说实话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已经完全能够做到,再建立这个页面实在感觉多此一举(只要注明一下就可以区分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20日 (五) 14:3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