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钧儒

中国政治人物

沈钧儒(1875年1月2日—1963年6月11日),秉甫衡山浙江嘉兴人,生于江苏苏州。晚清进士[1],中国社会活动家政治家律师教育家

沈钧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任期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副职吴溉之
张志让
张苏
主席毛泽东
前任新设立职务
继任董必武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1875年1月2日
 大清江苏苏州府
逝世1963年6月11日(1963岁—06—11)(88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籍贯浙江嘉兴县
政党中国同盟会 中国同盟会
中国民主同盟
配偶张象征
亲属沈谦(长子)
沈诚(次子)
沈叔羊(三子)
沈知津(四子)
沈谱(女,夫范长江
学历
经历

生平

民国时期

 
1919年的沈钧儒

沈钧儒于1875年1月2日(同治13年11月25日)出生于苏州,祖父沈玮宝,苏州知府。父沈翰,叔父沈卫,光绪二十年进士。沈钧儒于1904年(光绪30年)考中末科进士。次年,留学日本法政大学。1907年(光绪33年)回国,任浙江两级师范学堂监督、浙江省咨议局副议长。辛亥革命爆发后,任浙江都督府警察局局长、浙江省教育局局长。1912年(民国元年)加入同盟会。1922年(民国11年)任北京政府参议院秘书长。1926年(民国15年)北伐军攻克浙江时,任浙江省临时政府政务委员兼秘书长。1928年(民国17年)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

四一二政变后,沈钧儒被拘禁,后经营救获释。1933年,加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5年12月,组织上海文化界救国会。次年,参与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同年11月被国民政府逮捕,成为著名的“七君子”之一,狱中常与其它六君子看书写作,曾书“还我山河”悬于壁上以示警惕。抗战爆发后出狱,筹建抗敌救亡总会,任主席,并创办《全民周刊》、《全民抗战》。1939年,组建统一建国同志会,后又与黄炎培等发起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民主政团同盟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沈钧儒当选中央常务委员。抗战胜利后,担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1946年,代表民盟参加政治协商会议。次年,民盟被政府取缔,沈钧儒坚持斗争,在香港主持召开民盟一届三中全会,声明将与中国共产党合作。

共和国时期

 
1962年 沈钧儒

1949年,沈钧儒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当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此后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1、2、3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首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时担任中国民主同盟第一届中央副主席,第二、三届中央主席。1963年6月11日凌晨,在北京逝世,享年89岁。

1946年4月23日,沈钧儒在《我的生平》中回顾自己的生平行事,第一句话是“我的生平可从16岁说起,…”,1890年,16岁的沈钧儒考中秀才,便受聘于吴县名士张廷骧家做私塾教师。可见沈钧儒“从16岁说起”的生平就开始于教育事业;沈钧儒一生致力教育,以多种身份、多种方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他的教育实践的进步特点为:坚持教育救国;坚持民主办学;坚持以学生为受益主体;坚持公益办学,坚持专家办学。他的进步教育思想主要有:爱国救亡的教育思想;民主宪政教育的思想;人人平等的教育思想;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实践出真知的教育思想。他是中国近代爱国民主教育家[2]

纪念

参考文献

  1. ^ 有人青史留名,有人遗臭人间。中国最后一榜进士命途各异. [2021-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8). 
  2. ^ 任汝平《论沈钧儒的教育思想与实践》,《嘉兴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外部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职务
新头衔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49年-1954年
继任:
董必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政党职务
新头衔 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
1945年-1949年
机构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党派职务
前任:
张澜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主席
1956年-1963年
继任:
杨明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职务
新头衔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主任
1953年1月-1954年9月
机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