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钧儒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1年8月28日) |
沈钧儒(1875年1月2日—1963年6月11日),字秉甫,号衡山,浙江嘉兴人,生于江苏苏州。晚清进士[1],中国社会活动家、政治家、律师、教育家。
沈钧儒 | |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
任期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 |
副职 | 吴溉之 张志让 张苏 |
主席 | 毛泽东 |
前任 | 新设立职务 |
继任 | 董必武 |
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1875年1月2日 大清江苏苏州府 |
逝世 | 1963年6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 (88岁)
籍贯 | 浙江嘉兴县 |
政党 | 中国同盟会 中国民主同盟 |
配偶 | 张象征 |
亲属 | 沈谦(长子) 沈诚(次子) 沈叔羊(三子) 沈知津(四子) 沈谱(女,夫范长江) |
经历
|
生平
民国时期
沈钧儒于1875年1月2日(清同治13年11月25日)出生于苏州,祖父沈玮宝,苏州知府。父沈翰,叔父沈卫,光绪二十年进士。沈钧儒于1904年(光绪30年)考中末科进士。次年,留学日本法政大学。1907年(光绪33年)回国,任浙江两级师范学堂监督、浙江省咨议局副议长。辛亥革命爆发后,任浙江都督府警察局局长、浙江省教育局局长。1912年(民国元年)加入同盟会。1922年(民国11年)任北京政府参议院秘书长。1926年(民国15年)北伐军攻克浙江时,任浙江省临时政府政务委员兼秘书长。1928年(民国17年)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
四一二政变后,沈钧儒被拘禁,后经营救获释。1933年,加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5年12月,组织上海文化界救国会。次年,参与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同年11月被国民政府逮捕,成为著名的“七君子”之一,狱中常与其它六君子看书写作,曾书“还我山河”悬于壁上以示警惕。抗战爆发后出狱,筹建抗敌救亡总会,任主席,并创办《全民周刊》、《全民抗战》。1939年,组建统一建国同志会,后又与黄炎培等发起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民主政团同盟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沈钧儒当选中央常务委员。抗战胜利后,担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1946年,代表民盟参加政治协商会议。次年,民盟被政府取缔,沈钧儒坚持斗争,在香港主持召开民盟一届三中全会,声明将与中国共产党合作。
共和国时期
1949年,沈钧儒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当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此后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1、2、3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首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时担任中国民主同盟第一届中央副主席,第二、三届中央主席。1963年6月11日凌晨,在北京逝世,享年89岁。
1946年4月23日,沈钧儒在《我的生平》中回顾自己的生平行事,第一句话是“我的生平可从16岁说起,…”,1890年,16岁的沈钧儒考中秀才,便受聘于吴县名士张廷骧家做私塾教师。可见沈钧儒“从16岁说起”的生平就开始于教育事业;沈钧儒一生致力教育,以多种身份、多种方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他的教育实践的进步特点为:坚持教育救国;坚持民主办学;坚持以学生为受益主体;坚持公益办学,坚持专家办学。他的进步教育思想主要有:爱国救亡的教育思想;民主宪政教育的思想;人人平等的教育思想;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实践出真知的教育思想。他是中国近代爱国民主教育家[2]。
纪念
- 嘉兴有沈钧儒故居,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建有沈钧儒纪念馆。
- 1993年中国邮政发行邮票《爱国民主人士》系列之一,编号:1993-8,(4-3)J
参考文献
- ^ 有人青史留名,有人遗臭人间。中国最后一榜进士命途各异. [2021-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8).
- ^ 任汝平《论沈钧儒的教育思想与实践》,《嘉兴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外部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职务 | ||
---|---|---|
新头衔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49年-1954年 |
继任: 董必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政党职务 | ||
新头衔 | 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 1945年-1949年 |
机构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党派职务 | ||
前任: 张澜 |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主席 1956年-1963年 |
继任: 杨明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职务 | ||
新头衔 |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主任 1953年1月-1954年9月 |
机构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