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
法律規定的兩個已婚人士的正式聲明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结婚证或称结婚证书,是结婚的证明文件,一般需由政府发出或审批方为有效。在古代中国称为婚书。
无法律效力的婚证
现代有不少人收藏老婚书,并在网上出售,有新人购买空白泛黄的老婚书填上自己及结婚对象的姓名,送给对方,以作收藏。一般不具法律效力。现在一些举办集团婚礼的商业机构或志愿团体亦会发出纪念性质的结婚证书供参加的夫妇作纪念用途。
亚洲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中华民国结婚证
1912年后,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结婚证,就改为油墨印刷,有绢面、宣纸、毛边纸、硬本等不同的版本。现在台湾的结婚证是要自行于文具店购买,需要男女双方和主婚人、证婚人、介绍人在有公开仪式的场合签名盖章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如需公证结婚则交由有关部门公证。
香港结婚证
香港的结婚证[1]由入境事务处辖下的婚姻登记处发出,殖民地时期有香港纹章,主权移交后则改为洋紫荆区徽。
日本结婚证
欧洲
俄罗斯结婚证
-
1907年俄罗斯的结婚证
参见
注释
-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繁体中文) 台湾报告家长式结婚证书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