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
法律規定的兩個已婚人士的正式聲明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結婚證或稱結婚證書,是結婚的證明文件,一般需由政府發出或審批方為有效。在古代中國稱為婚書。
無法律效力的婚證
現代有不少人收藏老婚書,並在網上出售,有新人購買空白泛黃的老婚書填上自己及結婚對象的姓名,送給對方,以作收藏。一般不具法律效力。現在一些舉辦集團婚禮的商業機構或志願團體亦會發出紀念性質的結婚證書供參加的夫婦作紀念用途。
亞洲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
中華民國結婚證
1912年後,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結婚證,就改為油墨印刷,有絹面、宣紙、毛邊紙、硬本等不同的版本。現在台灣的結婚證是要自行於文具店購買,需要男女雙方和主婚人、證婚人、介紹人在有公開儀式的場合簽名蓋章後方具有法律效力,如需公證結婚則交由有關部門公證。
香港結婚證
香港的結婚證[1]由入境事務處轄下的婚姻登記處發出,殖民地時期有香港紋章,主權移交後則改為洋紫荊區徽。
日本結婚證
歐洲
俄羅斯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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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俄羅斯的結婚證
參見
注釋
- ^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 (繁體中文) 台灣報告家長式結婚證書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