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求助/存档/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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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诬蔑及恐吓
ArikamaI明显地在没有深究的情况下,错误判断本人于现代传说的编辑为“没有建设性”,及诬蔑本人对维基作出“破坏”,对本人发出“第二级警告”,并毫无理据地撤销本人的修饰及新增的参考。本人在条目的讨论页解释编辑的逻辑后,已经退回被撤的编辑,并保回被删除的参考。事实证明本人的编辑并非“没有建设性”或“破坏”。
本人要求ArikamaI收回其荒谬及带有挑衅性的言论不果,反被他发出“第三级警告”,并恐吓封禁本人。没有对错判作出道歉,并将警告升级,未知是否想迫令本人收声。对于此等黑白颠倒的行为,本人深感愤慨。
请各维基人及管理员正视问题。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2日 (三) 07:51 (UTC)
- 以我个人意见来说,都市传奇本身就不适合加入各地传说的列举,应该作总论、影响力、起源和一些特例的说明才是,不是列出各地层有人看过的鬼怪或灵异现象。—Ai6z83xl3g (留言) 2011年11月2日 (三) 08:38 (UTC)
Mill Hill怎么翻译?
米尔希尔?米尔山?磨坊山?--Mihara57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4:08 (UTC)
- "米尔希尔"约有23,400个Google结果;"米尔山"约有59,600个Google结果;"磨坊山"约有8,520个Google结果,故建议“米尔山”为条目名称,“米尔希尔”及“磨坊山”重定向到前者。--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4:40 (UTC)
- 但你用Google搜索“米尔山”查到的结果,其实并不完全是指Mill Hill。所以你应该连同Mill Hill一起检索,不然查到的笔数很难当作参考。我之所以这么慎重,是因为当地很多组织都冠上Mill Hill。--Mihara57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4:58 (UTC)
- 不过...怎么翻译过来?英文维基版本的历史段开首,就已经谈及这座山是否以磨坊为名的源流。就算最后用米尔山命名,还不是要在括号加上“或译磨坊山”,然后在内文大幅解释磨坊山是否真的源自一座windmill?与其是这样别扭,倒不如直接用磨坊山好了...我觉得google搜索并不可作所谓“常用”的绝对指标,尤其是在这种比较偏门的条目。Oneam 01:00 AM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5:39 (UTC)
- 条目首句有责任列出各常用名称,而这些常用名称也应该作为重定向。如果未能确定哪一名称明显较常用,根据惯例,将会由条目创建者的喜好来决定条目名称。所以你可以选择以“磨坊山”来命名,并在首句加上“或译米尔希尔、米尔山”,以及为这两个名称建立重定向。--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5:46 (UTC)
- 不过...怎么翻译过来?英文维基版本的历史段开首,就已经谈及这座山是否以磨坊为名的源流。就算最后用米尔山命名,还不是要在括号加上“或译磨坊山”,然后在内文大幅解释磨坊山是否真的源自一座windmill?与其是这样别扭,倒不如直接用磨坊山好了...我觉得google搜索并不可作所谓“常用”的绝对指标,尤其是在这种比较偏门的条目。Oneam 01:00 AM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5:39 (UTC)
- 首先,谢谢两位回应。中文维基过去翻译这类条目时,遇到hill多直译为山,去检索"hill"就知道了。但也有少数例外,音译“希尔”的通常在《世界地名翻译大辞典》或《外国地名译名手册》也是这样译,但偏偏就没收录“Mill Hill”。Oneam说的原文我也看了,基本上非源自人名“希尔”的地名,多少都跟当地的地形有点关联。我还在犹豫用哪个,其实这两种都有优点。--Mihara57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5:58 (UTC)
- Mill Hill既然是地名,看不出为何不将Hill直译为“山”。就如“翡冷翠”怎样也比“佛罗伦斯”强,您不会将Orange音译为“汪明荃”吧!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4日 (五) 07:39 (UTC)
莫名地被人身攻击
各位维基人好!116.235.62.214于本人的用户讨论页中对本人人身攻击,本人已经报案。另外,敬请各位协助,查明其用户属于谁人的,万分感谢。CVS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2:15 (UTC)
- 1、你可以报警如警方立案处理就行了
- 2、一般警方对这些事不会处理,这是民事纠纷,但可以寻求律师与网站主要负责人联络,搜集证据起诉他,依法维权
- 3、可以委托律师来处理律师费和细节部分当面谈
- 4、此IP位处大陆需要和中联办联络,大陆公安协同处理
不知名会员 (留言) 2011年11月4日 (五) 01:52 (UTC)
谢谢您的建议,本人不打算作刑事处理,只希望可以寻求其在维基百科上的身份尔,谢谢。CVS (留言) 2011年11月4日 (五) 03:20 (UTC)
- IP党貌似没有什么办法吧……总而言之就是警告、封禁,如果真的涉及到刑事问题就移交警方解决 -- Park 进站 入闸 乘车 2011年11月4日 (五) 13:22 (UTC)
谢谢您的协助,本人已经报案、等待管理人员处理。CVS (留言) 2011年11月4日 (五) 14:57 (UTC)
以同一语言版本浏览
就是说大陆简体、港澳繁体那些选项,请问怎样可以以同一模式浏览条目?--common law is the law for common man (留言) 2011年11月5日 (六) 10:07 (UTC)
- 登入用户在参数设置第一页指定“内容语言变种”?--铁铁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2011年11月6日 (日) 03:15 (UTC)
- 嗯,成功了,没留意那个设定,谢谢你!--common law is the law for common man (留言) 2011年11月6日 (日) 04:06 (UTC)
条目名的罗马数字是写成“Ⅲ”还是“III”?
RT,前者使用编辑界面里的数学符号打进去的,后者是三个大写的英语字母i。--铁铁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2011年10月28日 (五) 09:13 (UTC)
- 当然是前者。乌拉跨氪 2011年10月28日 (五) 09:15 (UTC)
- 后者。英语维基没有作品名后面加上“Ⅲ”的条目。--Mihara57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9:34 (UTC)
- 应该使用后者。前者只有Ⅰ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Ⅷ Ⅸ Ⅹ Ⅺ Ⅻ,XIII以后的数字还是要用后者。--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9:32 (UTC)
- 三个“I”就成罗马数字了?那为什么英文字母“O”,不就用数字零“0”代替好了。乌拉跨氪 2011年10月28日 (五) 10:19 (UTC)
- 虽然你能够将XIII写成ⅩⅢ,但对于1650的罗马数字,假如不用英文字母MDCL来表达,应该用哪些字符来表达呢?--CCCY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10:28 (UTC)
- 三个“I”就成罗马数字了?那为什么英文字母“O”,不就用数字零“0”代替好了。乌拉跨氪 2011年10月28日 (五) 10:19 (UTC)
- 应该使用后者。前者只有Ⅰ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Ⅷ Ⅸ Ⅹ Ⅺ Ⅻ,XIII以后的数字还是要用后者。--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9:32 (UTC)
- 后者。英语维基没有作品名后面加上“Ⅲ”的条目。--Mihara57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9:34 (UTC)
- 要弄出Roman_Numerals_in_Unicode是有点难度的(特别是某些不熟编辑界面的匿名用户与维基新手),通常要点选符号表,或者用复制贴上才行。不像英文字母能在键盘上轻易敲出来,最后以英文字母来代替,我想这应该也是考量之一。--Mihara57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11:08 (UTC)
- 罗马数字本来用的就是罗马字母(拉丁字母),写成III根本没有任何“错误”之处。而Ⅰ Ⅱ Ⅲ这类Unicode合体字符本身只是为了简便而已,好比日文里㍍之类。--小烈 (找我?) 2011年11月6日 (日) 10:45 (UTC)
有关新条目评选期
我想问一下,之前的新条目候选不是为期10天而且有分日期章节吗?现在怎么缩短3天了,发生什么过程了呢?--侠刀行 (留言) 2011年11月2日 (三) 13:05 (UTC)
- DYK什么时候10天了?--Ben.MQ 2011年11月2日 (三) 13:23 (UTC)
- 忘记几天了,好像有一个星期。--侠刀行 (留言) 2011年11月2日 (三) 13:25 (UTC)
- 不是固定的。那是因为以前候选条目多。--Ben.MQ 2011年11月2日 (三) 14:31 (UTC)
- 还有一个原因是现在更新得太快了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1月3日 (四) 01:32 (UTC)
- 现在本来就没几个条目去提报,可以慢一点吧?--MakecatTalk 2011年11月6日 (日) 10:48 (UTC)
删除侵权版本
请各位用户,巡查员,回退员,管理员注意:
就目前而言,维基百科对于新建条目的侵权巡查相当严格,但对于在已有条目中添加侵权内容的巡查却非常宽松。经常会发现半年前添加的侵权内容仍保留在条目中。即使侵权内容被删除了,但其历史标本仍未被提报删除(貌似大部分用户都没有这个意识)。既然维基百科不允许侵犯版权的情况存在,那么侵权内容也不应该存在于历史版本中,所以大家在浏览,巡查及删除侵权内容时,请将含有侵权内容的版本提报至修订版本删除请求。乌拉跨氪 2011年11月5日 (六) 10:32 (UTC)
- 以前(没有RevDelete的时候)一直是直接回退,历史版本不管的。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6日 (日) 02:00 (UTC)
- 以前是全部删了然后部分恢复,也是要删的。乌拉跨氪 2011年11月6日 (日) 02:07 (UTC)
- [1]。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6日 (日) 02:16 (UTC)
- “以前是全部删了然后部分恢复,也是要删的” 表示质疑这个实际执行率有多少。还是扯到上次说的那个侵权版本存在太久之后有很多后续编辑的问题。--Ben.MQ 2011年11月6日 (日) 03:24 (UTC)
- RevDelete之前的情况就不提了。现在就是因为侵权内容常常得不到发现和清除,所以才倡议大家注意最近更改。要是侵权内容可以留着历史里,那我们把这些内容从页面中删除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乌拉跨氪 2011年11月6日 (日) 12:17 (UTC)
- “以前是全部删了然后部分恢复,也是要删的” 表示质疑这个实际执行率有多少。还是扯到上次说的那个侵权版本存在太久之后有很多后续编辑的问题。--Ben.MQ 2011年11月6日 (日) 03:24 (UTC)
- [1]。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6日 (日) 02:16 (UTC)
- 以前是全部删了然后部分恢复,也是要删的。乌拉跨氪 2011年11月6日 (日) 02:07 (UTC)
目前申请管理员是什么标准?
最近经常遇到破坏条目然后不顾警告不断回退的,处理起来好像比较慢。所以想尝试一下,不知道申请管理员是什么标准?--MakecatTalk 2011年11月6日 (日) 10:52 (UTC)
- 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如果有时间的话,不妨一试,中文维基就是需要活跃的管理员。—AT 2011年11月6日 (日) 16:54 (UTC)
目前申请awb是什么标准?
想批量处理分类什么的。--铁铁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2011年11月7日 (一) 01:08 (UTC)
- Know what you are doing... 然后不要有不良记录就好... --Ben.MQ 2011年11月7日 (一) 02:01 (UTC)
如何提删没有关注度的连结条目?
本人尝试于条目上挂上notability模组,并在讨论页解释理据,但被指不正当使用模组,该模组被条目建立人删除。
翻阅维基百科:关注度指引,并没定明用来连结的条目,不在其指引范围。
根据维基百科:重定向#何时用重定向?,“探队”可以理解为“刑事侦缉处”的“次要但值得注意的主题”,但“探队”一词在Google Search上都寻找不到什么相关的结果,其关注度实在存疑,不能定性为“值得注意”。
请问怎样才可对此条目进行存废讨论?
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6:32 (UTC)
阁下在该重定向页贴上模板,是会断绝了其功能,是故,该模板必然会被删除的。至于阁下表示希望删除该条目,有关的条文,可以阅读维基百科:重定向下的“我们什么时候删除重定向?”。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6:38 (UTC)
- 那是否应该先删除重定向,再挂速删模组?未删重定向,不能挂notbility模组,这规定又有何根据呢?模组窒碍重定向功能,只是其副作用,可以引用为模组不合适的理由吗?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6:53 (UTC)
“是否应该先删除重定向”并非由您一人决定或者审判,如果依据阁下所言,“先删除重定向”,那么可以会有地方让您“再挂速删模组”?这句子的常理不通。重定向的创建意义,在相关的守册都可以阅读;合适的模板被贴上,是不会有阁下所谓的“副作用”,如果出现阁下所创造的“副作用”定义,那么,已经是不合维基百科格式的做法。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7:05 (UTC)
既然不可以挂模组,那只可以根据重定向指引,因未能满足“值得注意”的规定,解除重定向,解除后版面空白,自然应该速删,有错请更正。“探队”条目关注度低,Google Search寻找不到相关资讯已可证明,问题是如何讨论其存废而已。阁下只说这样不可,那样不能,说不合维基百科格式的做法,又不能明确说出是根据那一个相关守册的那一条规则,实在令人混乱非常。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7:37 (UTC)
混淆者好像就只有阁下,纵观维基百科,也不会有人将模板如此挂在一个重定向的条目之上,在重定向页贴上相关的模板,是会断绝了其功能,是常识的内容。何谓关注度低、是否在谷哥搜寻器寻找不到就是关注度低,在相关的条文有很清楚及详细的解释,说明在什么情况下才适当地作出如此标明。阁下既然热心删除动作,热忱于寻找、复制及贴上各类模板,为什么就不同样地多用时间阅读相关使用规定,以合符维基百科的准则执行编辑?那样就肯定不会再有自我混淆了。不知道您所提出的“既然不可以挂模组,那只可以根据重定向指引,因未能满足‘值得注意’的规定,解除重定向,解除后版面空白,自然应该速删,有错请更正。”是否建于阁下标准?亦请阁下,分辨删除及快速删除的分别以及定义。最后,提醒阁下维基百科守册上有“请勿提删重定向页,除非所引起之不便多于好处。”准则。当然,上述不过是当中的部分,其余全文,欢迎查询阅读。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7:58 (UTC)
- 本以为挂上模组,30日后公开讨论其存废,是比较文明的做法。现已经根据手册移除重定向及提交空白条目的速删请求。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8:08 (UTC)
阁下的做法不文明,亦非根据维基百科守册。请谨记,在维基百科上必须遵守维基百科的守册,而不是以自己“以为”的思维及方式编辑,或者进行任何活动。例如,阁下在蓝星的预言条目挂上快速删除请求模板,亦被删除,有关提醒可以参考讨论:蓝星的预言。另请注意,本人已经将条目回复至被阁下破坏前的模样。阁下非原作者,请勿清空全条目的内容,然后又以“没有实际内容”为由,挂上“快速删除请求”。基于善意推定,是次破坏基于阁下对维基百科守册的不解,本人是次不对阁下作出警告,有望阁下日后多加留意。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8:17 (UTC)
只要是没有歧义的名称,我们一般不做删除处理。即使是被广泛诟病的中文区地名的英文名称,也有不少没有删除。--达师 - 198 - 336 2011年11月7日 (一) 14:09 (UTC)
- 原来如此,既然是被广泛诟病,又没有被处理,本人的挂上模组或移除重定向可否被视为勇敢的编辑呢?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2:26 (UTC)
建议阁下参加导师计划,以开始阁下对维基百科守册各条目的学习。CVS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7:11 (UTC)
删除重定向
本已根据“我们什么时候删除重定向?”第一条规例“理由不充分(unreasonably)的重定向,令使用者利用搜索引擎不容易找到相关的词”删除重定向,但被条目建立者无故撤回。
请问应当如何处理。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8:22 (UTC)
条目建立者已经在编辑摘要中,清楚地解释操作原因,亦于讨论页中详细地解释了,详文如下。请提出证据以支持阁下所宣称的“被条目建立者无故撤回”,对他人诬蔑是严重犯规。
“那么,为何阁下没有引用‘但是要防止删除下列重定向’的内容呢?
- 可以帮助搜索的重定向。
- 有人认为有帮助的重定向。你可能认为没有用,但并不能证明是别人说谎,可能你们浏览的方法不一样。
还有更多条文支持,在此暂时不赘。
请注意,本人已经将条目回复至被阁下破坏前的模样。阁下非原作者,请勿清空全条目的内容,然后又以“没有实际内容”为由,挂上“快速删除请求”。基于善意推定,是次破坏基于阁下对维基百科守册的不解,本人是次不对阁下作出警告,有望阁下日后多加留意”。
阁下“明显地在没有深究的情况下,错误判断本人于探队的编辑为‘无故撤回’”,“对于此等黑白颠倒的行为,让〈维基〉人深感愤慨”。“请各维基人及管理员正视问题”。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8:32 (UTC)
- “有人认为有帮助”- 是否只要任何一人认为有帮助,就算词语于搜寻器完全寻找不到,都不能删除?根据这样的理解,那么任何一人亦可以随着他一人的意愿,加入只有他一人认为有帮助的连结,亦无人可以删除。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8:38 (UTC)
如果对维基百科守册有异议,欢迎提出修订,并且提出阁下的标准、规例,如果受到各维基人接纳并且成为新的维基百科守册标准,“那么任何一人亦可以随着您一人的意愿,加入只有您一人认为有帮助的连结,亦无人可以删除。”,到时候全维基的人都会奉行您的一套标准进行一切合阁下心意的活动。另外,请提出证据以支持阁下所宣称的“被条目建立者无故撤回”,切勿逃避,对他人诬蔑是严重犯规。阁下“明显地在没有深究的情况下,错误判断本人于探队的编辑为‘无故撤回’”,“对于此等黑白颠倒的行为,让〈维基〉人深感愤慨”。“请各维基人及管理员正视问题”。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8:42 (UTC)
- 本段落只讨论删除重定向问题,如阁下想讨论本人是否诬蔑他人或是否违规,请另开段落,否则请勿离题或尝试转移视线。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8:48 (UTC)
阁下对条目建立者的诬蔑源出于本讨论题第一处当眼的留言处,内容完全基于本讨论题,故此,没有离开议题或者阁下正在“尝试转移视线”的行径或手法。重申,请提出证据以支持阁下所宣称的“被条目建立者无故撤回”,切勿逃避或者转移视线,对他人诬蔑是严重犯规,并且,“请阁下诬蔑他人前,务必了解他人编辑的原因,勿自以为是”。“本人觉得阁下的指控非常粗暴和极度挑衅,在没有了解编辑原因的情况下,毫无理据地、凭借个人观点将之定性为‘无故撤回’及诬蔑条目建立者”。阁下“明显地在没有深究的情况下,错误判断条目建立者于探队的编辑为‘无故撤回’”,“对于此等黑白颠倒的行为,让〈维基〉人深感愤慨”。“请各维基人及管理员正视问题”。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8:52 (UTC)
- 条目建立者自以为已经“清楚”解释理据,实际只是含糊其词,其解释始终没法证明“探队”如何“值得注意”,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行撤回,其理据薄弱至无理。描述条目建立者的撤回为“无故”只是对于事实的陈述,并非如阁下所言的“诬蔑”。请注意,诬蔑是要“捏造事实”以毁坏别人的名誉。捏造意思是造假。既然只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捏造事实,那“诬蔑”的罪名根本不成立。犯规什么的,亦只是阁下一厢情愿的想法。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9:14 (UTC)
真是黑白颠倒得非常之过分,维基百科守册的内容都被阁下评定为“实际只是含糊其词,其解释始终没法证明‘探队’如何‘值得注意’,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行撤回,其理据薄弱至无理。”,真是视维基百科守册及所有维基人为无物。以有常识的人推断,无故是指没有故实或者理故,阁下不单蔑视维基百科守册及维基人,更曲解中文的词语解释,此行径及手法,真是让各位领教了。阁下诬蔑条目建立者的编辑是为“无故撤销”,以常理去解释,都是解释作为在没有理由的情况底下作出撤销。然而条目建立者已经于编辑摘要中,清楚地解释操作原因,亦于讨论页中详细地解释了,内容亦是根据维基百科守册所提出。阁下如此以一厢情愿的想法去曲解当中的言词,诿以虚假陈述、诬陷条目建立者的常理规模的编辑为“无故撤销”、“捏造事实”及“诬蔑”条目建立者,完全是毁坏别人的名誉,对维基百科守册及维基人的侮辱。阁下此等行径以及手法是否属于破坏,有理性及良心的维基人绝对能够判断。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10:26 (UTC)
没关注度就是没关注度,可用处理没关注度条目的方法去处理。守则应以常理为基础,如果真的因为有一人认为有帮助就不得删除没关注度的连结,这样怎也说不通,难道我自创一些没意思的词语,然后连结到一条目,并自称连结对本人有帮助,就谁也动不了这数个甚至数十个没关注度甚至恶搞的连结?怎样才算有关注度,守则有清楚定义,既然找寻器没相关结果,足见关注度严重缺乏,删除亦无可口非。219.77.66.84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12:43 (UTC)
撤回时未能以理服人,称之为无故撤回,可以理解为个人意见,这未能构成诬蔑。反而加罪于发表意见之人,行为似乎有压抑意见发表之嫌。219.77.66.84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12:58 (UTC)
请别再胡乱地曲解维基百科守册,维基百科守册的制定及公布,是经过多位前人的努力及贡献得来的成果,守册的规则即使不达符阁下心里标准,阁下也不能肆意地编辑。正如阁下现在使用傀儡一样,亦是不符合维基百科守册的规定。至于阁下所提出的例子,也是不能混为一谈。阁下自创一些没意思的词语,已经是不合规格的格式或者内容,与此案例,差天拱地。是否要删除一个条目,不是阁下说了算,必须建基于维基百科守册的规定,依据相当程序。是否能够信服阁下,并非重点;在维基百科上,必须是以守册为最大的依归,不会为求信服一位不信服于维基百科守册的用户,而会作出相应改变。
个人意见与诬蔑,两者间没有衡突;阁下诬蔑他人,亦就是阁下的个人意见。他人的有理由及根据维基百科守册的编辑操作被阁下诬蔑为“无故撤销”,正显示了阁下存在“压抑意见发表之嫌”,并且不断删除内容,有打压编辑及其他维基人的权利及空间的嫌疑;阁下所提出的一个人的意见,就是不值得关注的意见,亦更加是显得阁下漠视他人权利、意见、发表自由以及根据于维基百科守册的相关条文。另外重申,请提出证据以支持阁下所宣称的“被条目建立者无故撤回”,切勿逃避或者转移视线,对他人诬蔑是严重犯规,并且,“请阁下诬蔑他人前,务必了解他人编辑的原因,勿自以为是”。“本人觉得阁下的指控非常粗暴和极度挑衅,在没有了解编辑原因的情况下,毫无理据地、凭借个人观点将之定性为‘无故撤回’及诬蔑条目建立者”。阁下“明显地在没有深究的情况下,错误判断条目建立者于探队的编辑为‘无故撤回’”,“对于此等黑白颠倒的行为,让〈维基〉人深感愤慨”。“请各维基人及管理员正视问题”。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13:04 (UTC)
维基百科:忽略所有规则 - 如果有规则妨碍你改进或维护维基百科,请忽略该规则。必要时请去互助客栈讨论。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2:22 (UTC)
阁下知道是需要讨论就好了,希望阁下知道讨论的意思是什么。CVS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7:12 (UTC)
此乃求助区,阁下的回应只否定别人的做法,完全没有正面提议解决方法。这不是讨论,是骂街。218.103.151.213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15:52 (UTC)
如果上述留言属于骂街,那么阁下是次留言肯定就是主动挑起骂街以及属于骂街内容。阁下知道“此乃求助区”就好了,别人以理性的态度与阁下去讨论,“阁下的回应只否定别人的做法,完全没有正面提议解决方法。”,与此同时,又胡乱地曲解维基百科守册、以不符合维基百科守册的规定去使用傀儡。自己未有遵守维基百科守册、没有道理说不过人、未能说服或者信服他人,就诿过于别人,“这不是讨论,是骂街。”。CVS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5:46 (UTC)
破坏警告模板
急求破坏警告用户模板,感激! --I am who I am 2011年10月29日 (六) 16:51 (UTC)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iveandsilly(对话|贡献)于2011年10月30日 (日) 00:51加入。
- 谢啦!虽然你也知道我已经找到。另外,我是有签名的,不过签名是没任何连结的一句短句。 --I am who I am 2011年10月30日 (日) 02:21 (UTC)
- 抱歉,没有注意到。--Aoke1989(留言) 2011年10月30日 (日) 02:27 (UTC)
- 离题一说:没有连结的签名档似乎已失去签名档的原意,难以识别是哪名用户的留言,是否应该立例禁止?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10月30日 (日) 15:47 (UTC)
- 请附上一个链接 --Ben.MQ 2011年10月31日 (一) 03:15 (UTC)
- 好的,另也建议立例禁止,至少在wp:签名内加上这一点。 I am who I am 2011年10月31日 (一) 10:06 (UTC)
- 建议I am who I am/user:Naiveandsilly检查一下你的参数设置-签名是不是选了“原始签名”,是的话建议取消掉因为那需要高级一点(其实也不是非常高级)的维基代码生成用户页链接。-- 同舟 (留言) 2011年10月31日 (一) 10:37 (UTC)
- 好的,另也建议立例禁止,至少在wp:签名内加上这一点。 I am who I am 2011年10月31日 (一) 10:06 (UTC)
- 中文维基百科的Wikipedia:签名似乎久未更新,英文那边已明确规定“Signatures must include at least one internal link to your user page, user talk page, or contributions page; this allows other editors easy access to your talk page and contributions log.”,中文这边却看不到类似描述。本人先根据今次的讨论共识加入有关规定,长远应该详细参考英文版本作出相应的更新。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11月2日 (三) 02:25 (UTC)
是有规定的:“签名必须至少提供一个连结指向用户页、用户对话页或用户贡献页,以便其他人识别身份”,祇不过Wikipedia:签名里的细节一直以来并没有十分硬性的执行,即使签名不符合指引,向来都会只作提醒而没有制止。--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1年11月9日 (三) 09:24 (UTC)- 呃,“连结”一段是user:Kevinhksouth新加入的…无论如何,不单是签名指引,其他的也得更紧贴英文版。--common law is the law for common man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10:02 (UTC)
- 囧rz...,抱歉,疏失了。--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1年11月9日 (三) 10:26 (UTC)
- 呃,“连结”一段是user:Kevinhksouth新加入的…无论如何,不单是签名指引,其他的也得更紧贴英文版。--common law is the law for common man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10:02 (UTC)
- 请附上一个链接 --Ben.MQ 2011年10月31日 (一) 03:15 (UTC)
- 离题一说:没有连结的签名档似乎已失去签名档的原意,难以识别是哪名用户的留言,是否应该立例禁止?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10月30日 (日) 15:47 (UTC)
- 抱歉,没有注意到。--Aoke1989(留言) 2011年10月30日 (日) 02:27 (UTC)
- 谢啦!虽然你也知道我已经找到。另外,我是有签名的,不过签名是没任何连结的一句短句。 --I am who I am 2011年10月30日 (日) 02:21 (UTC)
分类页面现在是否支持直接用硬重定向?
Template:分类重定向/doc页面中很早就有写
在MediaWiki 1.15+版本中,分类已支持硬重定向功能,因此请直接使用#REDIRECT语法即可。
但我从没看到过有人直接用硬重定向,目前仍然在使用Template:分类重定向,到底该用哪种才对呢?是模板说明文档有误吗? --yfdyh000 (留言) 2011年11月10日 (四) 03:21 (UTC)
- 好像不行……--MakecatTalk 2011年11月10日 (四) 03:22 (UTC)
- 已经支持了,但是好像有bug。--CHEM.is.TRY 2011年11月10日 (四) 03:43 (UTC)
需讨论多久?
您好,想请问,对于条目内容争议的部分,已放于该条目的讨论页内进行讨论,需讨论多久或逹什么条件才可申请仲裁?谢谢!Easyeasy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20:35 (UTC)
- 讨论到达成共识,加油。小胡子 - (对话) 2011年11月9日 (三) 02:41 (UTC)
- 谢谢阁下的回复!再请问,如果迟迟未能逹成共识,又该如何?Easyeasy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3:26 (UTC)
只有两个选择:
- 继续讨论
- 放弃
请问收到这种警告是合理的吗???
您好,想请问,编写内容诚如所述,是互相讨论得到结果,但在过程中对方拒绝沟通,还警告编辑用户这是合理的吗???
一个编辑用户可发这种警告给其它用户吗???
用户Specialgood在Talk:林峯留言的全文如下
【敬请严格规管编辑员以个人喘测及不满而要删除大量内容
添加"巡礼片争议事件"及"床照事件":是透过编辑们按各大报章真实报导:有不少网民的评论总括编辑出来!
并不是由你在没有证据下,以个人观感喘测来否定这个条目的内容!
有关此艺人正面赞赏及得奖事迹就记录,有关此艺人拍该剧及夺奖项被各介批评就不能记录?
请先搞清楚百科全书的定义,才到这里来拥护自己的偶像,谢谢!
无论是正面或负面评价,维基百科都要记录在案!
敬请维基百科严格规管,勿让会员因个人不满及个人评估;
而要删除此两项有援引内容的段落,来掩饰真实报导情况!
如果要删除就全个"演艺历程"都要删除,维基百料不能只记录正面,负面就以个人定判虚假而不能记录!】
Easyeasy (留言) 2011年11月10日 (四) 11:35 (UTC)
- 这个所谓的“警告”,错字连篇语法不顺,唉……。--Ellery (留言) 2011年11月11日 (五) 08:43 (UTC)
- 某些XX以维基人自居,胡乱对别人发出警告,本人都是受害者之一。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11日 (五) 09:04 (UTC)
- 本人已收到数次警告了,但对方却愈来愈夸张,现在甚至还警告其他用户,用词语气严然以管理员自居,对方所添加的内容跟本违反维基百科:生者传记#移除无来源或少来源的争议性内容,【维基百科生者传记方针:本条目必须遵守维基百科生者传记方针。缺乏来源或来源不可靠的负面内容必须立即移除,尤其是可能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内容。在移除这些资料时不受到回退不过三原则的规范】,但却一付义正严词的模样,可悲的是却无办法可做。Easyeasy (留言) 2011年11月11日 (五) 10:42 (UTC)
问:我在周凯文栏位增加内容为什么被说侵权
你好我是周凯文的经纪人,我叫榆瑄,由于这二天在维基帮凯文增加他的详细资料,结果系统告知我侵权, 得知他的资料在痞客帮星皓的网站有他的相关资讯,他已经不是星皓的艺人了,此资料也已删除,所以不知 是否能在维基增加他的资料,谢谢你——林榆瑄 (留言) 2011年11月10日 (四) 14:36 (UTC)
榆瑄0933711185 [email protected]
- 您好,是这样的,ZHWP(中文维基百科)的规矩是只要是这个资料有在其他的网站一字不差的出现就视为侵权,阁下如果可以证明这个资料确实是阁下写的,就可以在举出证据的情况下加入(当然前提是要符合WP方针),如果不是的话,阁下需要自己寻找可靠来源(当然对于阁下应该不是什么难事),然后以自己的话重写,否则会被删除。P.S:下次签名请在留言末尾签名。 -- Park 进站 入闸 乘车 2011年11月11日 (五) 01:18 (UTC)
两段一样的文字,其实可以是其他网站对维基侵权,请问如何界定两者的分别?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11日 (五) 04:15 (UTC)
- 总不成是先出现的对后出现的侵权吧?--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1月11日 (五) 08:53 (UTC)
其他网站未必有标明最后更新日期,先后之别未必明显。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11日 (五) 08:58 (UTC)
- 一般来说都是巡查员在有编辑创新条目或加入文字的同时, 才会发现侵权. 因此在这情况下找到一模一样的文字, 侵权的机会是绝大的. 有时候侵权文字加入已经有一段时间, 便要翻查编辑纪录, 并找有标明日期的侵权来源。--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1月11日 (五) 09:15 (UTC)
浏览维基时看到似曾相识的文字,多数难以判断是谁抄谁。69.22.185.226 (留言) 2011年11月13日 (日) 04:05 (UTC)
- 不会呀,看文字的语调和叙事的方法,就满容易知道是维基被抄袭还是网站被抄袭。-TW-mmm333k (Talk) 2011年11月13日 (日) 04:17 (UTC)
这应该用快速提删吗?
刚看了电视节目想找韩国艺人Gary的资料,发现该艺人有两个内容一模一样的条目“姜熙健”,“姜熙建”(可参见Special:用户贡献/114.41.233.175),我想该用户可能是想建立重定向页?!
另外由于该艺人似乎没有正名(即公布官方汉字名称),因此我也不知条目应该应以何者为准,还请管理者定夺或其他资深维基人协助,谢谢!哭石 (留言) 2011年11月12日 (六) 16:38 (UTC)
- 可能是[2],姜熙健,约有 4,390 项结果,[3],姜熙建,约有 2,470 项结果,所以他用姜熙健?是这样吗?小胡子 - (对话) 2011年11月13日 (日) 13:35 (UTC)
- 虽然对艺人条目没兴趣,但还是建议把主条目移到没有疑义的Gary(也可以是"Gary_(艺人)"这样的写法)去,然后两个不确定的译名都做成重定向页.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11月13日 (日) 13:51 (UTC)
恢复遭“侵权删除”的原创内容
电视剧条目《爱在桐花纷飞时》于2011年11月13日遭用户以“侵权删除”为由删除大部分的内容,主要针对条目内的“演员阵容”之介绍进行删除,然该段落于2011年8月21日的编写为原创内容,并非复制该偶像剧任何官方、非官方介绍,应无所谓侵权问题,且删除者亦无提出任何侵权证明,请问要如何恢复遭“侵权删除”的原创内容?--Mayzi (留言) 2011年11月16日 (三) 13:55 (UTC)
- 修订被删除的话,可以到Wikipedia:页面恢复请求,如果只是撤销的话,直接恢复就行了,最好提供下没侵权的证明。--Cwek (留言) 2011年11月17日 (四) 03:01 (UTC)
- 建议提删者不要忘记留下侵权的证明, 因为“没侵权的证明”是不会存在的.--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1月17日 (四) 07:52 (UTC)
出生、逝世
想请教一下,什么情况才要把人物的出生死亡列在日期条目里的“出生”或“逝世”里?--common law is the law for common man (留言) 2011年11月13日 (日) 17:11 (UTC)
- (:)回应重要人物,如著名历史人物,当权者,对世界有重大影响的人。非常著名歌手,演员也可以。--Dragoon16c (留言) 2011年11月17日 (四) 17:15 (UTC)
- 谢谢解答,和我了解的一样,即是又一灰色地带。--common law is the law for common man (留言) 2011年11月17日 (四) 17:32 (UTC)
问:我的低碳货运怎么侵权了
我编的这个词条是我在百度百科通过了的,然后我也在百度百科授权了,我现在编维基百科还说我侵权——老大到底什么名字能用 (留言) 2011年11月19日 (六) 13:24 (UTC)
- 已更换侵权来源:[4],原文还是到处拼接的。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19日 (六) 16:09 (UTC)
已经积压多日无人处理, 请管理员们注意--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1月24日 (四) 04:14 (UTC)
条目陈伟霆 删除模板的问题
上面的删除模板理由是“人物知名度太低,不值记录。”本人认为不当,这歌手在港澳地区电视上算是小有名气的。本人不是他粉丝,只是那删除模板和理由不甚雅观,且推断为敌对粉丝所为,但我找不到模板贴上的日期,亦找不到相关的存废讨论,又不能越权直接把模板除去,我可以怎么办? 能否我帮他创建存废讨论?还是要叫管理员把模板除去? 谢谢。-- 犬牙Samuel (留言) 2011年11月22日 (二) 14:10 (UTC)
- (✓)已修复破坏。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2日 (二) 15:23 (UTC)
- 谢谢。 -- 犬牙Samuel (留言) 2011年11月22日 (二) 15:33 (UTC)
- 顺便一问,怎么找模板贴上的日期?如果模板已经在很多修订版本之前的说? -- 犬牙Samuel (留言) 2011年11月22日 (二) 15:35 (UTC)
求翻墙软件
求最新翻墙软件,本人原来的不能用了,也无法下载更新。自由门。邮箱:[email protected]。——云淡风轻(对话) 2011年11月24日 (四) 09:49 (UTC)
存废讨论积压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积压投票已超过一个月(最早的是10月8日), 请有关方面尽早处理。--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1月13日 (日) 14:53 (UTC)
- 我的机器性能不好,已经快打不开这个页面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1月17日 (四) 02:27 (UTC)
- 真心建议结束存废讨论用
hidehdelh包起来的时候随手加个noinclude.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11月18日 (五) 13:48 (UTC)
- 真心建议结束存废讨论用
- hideh包起来反而放打开页面变慢。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18日 (五) 14:46 (UTC)
- 没注意看...是delh,不过也无关紧要.总之还是加个noinclude吧,这样存废讨论积压页面看起来也会简洁许多,免得麻烦.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11月18日 (五) 15:32 (UTC)
- 可否在Template:delh及Template:delf分别预先加上 <noinclude> 及 </noinclude> 呢?另外,我发现前者没有被全保护而后者却被全保护,请一并检讨两个模板是否需要全保护。--Hargau (留言) 2011年11月24日 (四) 14:04 (UTC)
- 没用。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4日 (四) 15:27 (UTC)
-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会被自动纠正吧,更何况后面还有一个noinclude...也是尴尬.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11月25日 (五) 14:23 (UTC)
- 可否在Template:delh及Template:delf分别预先加上 <noinclude> 及 </noinclude> 呢?另外,我发现前者没有被全保护而后者却被全保护,请一并检讨两个模板是否需要全保护。--Hargau (留言) 2011年11月24日 (四) 14:04 (UTC)
- 没注意看...是delh,不过也无关紧要.总之还是加个noinclude吧,这样存废讨论积压页面看起来也会简洁许多,免得麻烦.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11月18日 (五) 15:32 (UTC)
字词转换
罗恩猪笼草在繁体下,其标题(仅标题)会转换成罗旺猪笼草,但实际上在转换组和条目内都没有这个转换项,不知问题何在,求解。乌拉跨氪 2011年11月25日 (五) 16:49 (UTC)
- 我这显示 hk 罗威那猪笼草 tw 罗威那猪笼草 hant 罗恩猪笼草 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5日 (五) 19:07 (UTC)
- User:Mihara57已帮助修正,是模板的转换与转换组发生冲突了。乌拉跨氪 2011年11月26日 (六) 04:28 (UTC)
优良条目评选有关的问题
我刚花了2天的时间完善我初中的母校的条目。现在我认为它已经几乎符合优良条目的评选条件了,但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维基百科要求所有的内容都要有引用来源,我却并没有多少来源(除了学校的网站),而因为我曾经是学校的学生所以很多资料的第一手来源都是我本人,我虽然尽可能描述准确但是我无法在外网找到很多消息来源,毕竟一所初中学校受到的关注度并不能和一起事件和著名人物相比。但我仍然想让它成为特色条目,请问我该如何做?--Yhz1221 (留言) 2011年11月27日 (日) 02:02 (UTC)
关于日文维基百科
有些问题想请教各位,有些用户会提供在中文维基百科上之艺人图(均在维基commons发布共享),我转手把这些图贴到日文维基百科跟英文维基百科之相关条目上,但是在日文维基百科上有个仁兄却拼命回退我的编辑,理由是侵权疑虑,请问就一个单纯使用者而言他有资格可以判断此图侵犯版权就毅然回退编辑吗?--Znppo (留言) 2011年11月27日 (日) 13:29 (UTC)
- ja:WP:VP 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8日 (一) 06:29 (UTC)
- 研究内容中,谢谢阁下提供的资讯。--Znppo (留言) 2011年11月28日 (一) 10:5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