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人事任免投票资格/表决方式

本页讨论如何表决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投票。“人事任免投票”的定义为管理员或行政员(统称管理人员)的任命及罢免投票。若本议题经社群讨论后最终获得通过,以下条文之相关部分将会有所修订:

参与者在投票前请务必阅读过往讨论

背景

第一轮投票的结果反映社群认为需要修改参与人事任免投票的资格,但就如何修改,则未能达成共识。下面列出表决方式的草案,请大家讨论。讨论时间为期10天,最后表决初步定于2011年9月15日开始。

表决方式草案

采用原有方式

两个得票最高的方案整合出各方案,投票者将在格式与首轮表决相似的投票页面从中选择

表决单一方案

综合成一个方案
综合方案一和方案二,交付表决,投票者投支持或反对。

采用其他方式

用户Gakmo之投票格式初稿
人事任免的投票资格(每人有四票)

【投票方法】
下面列出各选项,请细阅每一选项,并到各自的投票区投票,每人每项只可投一票
【点票方法】
选项1中,取得较多支持票而支持票不少于25票者当选。至于选项2至4,支持票多于反对票而总票数(即支持加反对)不少于25票,则当选。临界情况时才考虑中立票。
1

(甲):管理员投票或管理员解任联署开始7天前,有100次或以上中文维基百科的编辑次数,并在管理员投票或管理员解任联署开始前6个月内有1次编辑次数者,有权投票
(乙):管理员投票或与管理员解任所涉的最早事件发生之前1个月已是自动确认用户,并在管理员投票或与管理员解任所涉的最早事件发生之前3个月内作出1次或以上的编辑(除用户页及用户对话页外的名字空间页面)者,有权投票

支持(甲) 支持(乙)

2

从初次编辑算起,参与中文维基编辑时间90天或以上,新增条目15条或以上,主编三个以上条目并获DYK评选当选(“主编”需参与编辑内容达2/3以上)者,有权投票

赞成 反对

3

从初次编辑算起,参与中文维基编辑时间90天或以上,主编一个以上条目以获得优良/特色条目评选当选(“主编”需参与编辑内容达2/3以上)者,有权投票

赞成 反对

4 中文维基总编辑数不少于5000次,或中文维基条目空间编辑数不少于3000次者,有权投票

赞成 反对

【注意】
以上各选项互不从属,投票者可以反对其中一项,同时赞成另外一项。
【投票资格】
投票开始时是自动确认用户。

对于表决方式的立场

就下次表决的投票方式,是否采纳上面方法,请在此表明立场,参与时间为9月6日00:26-9月12日00:25(UTC)(六天)。请上次参加投票的参与者参与。敬请给出理由,让各方斟酌考虑,以期得出结论。

采用原有方式

  1. (+)支持,采用此方法任一者,方案会被强行拆分且会对最终结果产生不可预知的结果,甚至选项间相互冲突。投票者也会因为选项过多而无所适从。-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0:31 (UTC)[回复]
  2. (+)支持,应当原有的高票方案不作任何修改,直接二选一投票,如果想改进,半年后再重新公投。否则,上次投票未经投票人授权,还被掺杂私货,被任意改动,无法让人心服口服。否则我先投的麦肯的票,结果第二轮被你们整出一个奥巴马来候选,还说是我亲手选出来的,怎么办?--流氓兔老大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5:21 (UTC)[回复]
  3. (+)支持,本来有想过支持较灵活的选项方式,但经反复思量,选项方式未能突显方案二机制简单易明的优势,最终可能需要作出比想像中大的让步,加上Edouardlicn认为方案一的完整性非常重要,所以最后决定支持传统的二选一方式。--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6:14 (UTC)→支持立场不变,经有人说服后,删除了部分理由,“Edouardlicn认为方案一的完整性非常重要”(他反对方案一被强行拆分)成为我支持的主要理由。--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7日 (三) 02:56 (UTC)[回复]
  4. (+)支持AT 2011年9月6日 (二) 08:57 (UTC)[回复]
  5. (+)支持,两方案差距过大,适当的妥协是可以理解的。但为避免最后投票的混乱,仍然支持原方案。何青青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3:13 (UTC)[回复]
  6. (+)支持,两种表决方式各有优势。对于这次表决,我认为简单易明的表决方式应可吸引更多人参与投票,增加胜出方案的认受性。我也提议以胜出方案作为框架,试行一段时间后再作检讨及改良。顺道感谢曾经参与筹备这次表决的所有人士。—Baycrest (作客) 2011年9月7日 (三) 06:58 (UTC)[回复]
  7. (+)支持:不同意中途改变投票方式--Coekon-OBE 2011年9月9日 (五) 22:49 (UTC)[回复]
  8. (+)支持,-- John Chen (讨论-贡献) RA 2011年9月9日 (五) 23:17 (UTC)[回复]
  9. (+)支持,中途改变投票方案是做选举的大忌。--Walter Grassroot 2011年9月10日 (六) 21:58 (UTC)[回复]
  10. (+)支持,拆分下去只会变成四不像.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9月11日 (日) 23:21 (UTC)[回复]
  11. (+)支持,改变方式影响多轮投票完整性令人质疑歪曲部分维基人的立场。〖Tlrmq^太辣·勿昆新意見RTC0152011年9月14日 (三) 15:57 (UTC)[回复]

表决单一方案

采用其他方式

  1. 初步(+)支持采用选项方式,具体格式不一定要跟随以上两个草案,可以再作讨论。初步支持此方式的原因,正如我上面已经说过,两个方案分歧甚大,支持度不相伯仲,如果纯粹两个选择一个,最多只能得到社群五成多人不抗拒。相反,将方案的相异之处逐一处理,双方较易作出妥协和让步,较易得出一个明显多于半数人不抗拒的方案。初步研究过以上两个草案,暂未找出有任何选项的组合会互相冲突,不过会否因为投票有很多选项而减低投票意欲,就较难估计了。--Hargau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3:49 (UTC)[回复]
  2. 基本上(+)支持,具体格式和操作步骤还可以继续商讨。—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4:17 (UTC)[回复]
  3. (+)支持我们的草案不算复杂吧,而且内容将完全来自第一轮投票最多人支持的方案。忠实而详细地反映社群意愿应凌驾其他考虑。--Gakmo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7:33 (UTC)[回复]
  4. (+)支持有些条件实在太严苛了。也许某位主持人应该冷静一下作一些让步。--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9月6日 (二) 08:42 (UTC)[回复]
  5. (+)支持,准备支持改进后的方案--Huandy618 (留言) 2011年9月7日(三) 15:22 (UTC)

结论

讨论期结束了,采用原有方式明显有较多人支持,所以大家不需要再为新方式的细节而烦恼了,但也感谢两位管理员设计新方式的心思。--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12日 (一) 06:54 (UTC)[回复]

讨论区

(!)意见,由于投票结果反映社群分歧颇大,若再采用捆绑式方案投票,未必可以取得共识结果,故建议采用分项式投票,以更仔细和准确地得出社群的意向。--Gakmo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3:14 (UTC)[回复]

  • 是否将原有得票最高的两个方案保留参与投票?
  • 新增的两个讨论方式过分复杂,是否应该采纳?

方案参与

我建议在这里设置一个简单的表决,以确认是否保留原有方案

原方案一

原方案二

可能被侵权的提示

  • 如果前次的投票选项可任意篡改,那等于是绑架和裹胁了前次的投票参与者,如果让投票者有被此种制度设计、操纵的感觉,那这种投票有什么意义?而且一般来说,一般弱者失去的投票权,很难再次被赋予。所以我反对借二次投票再次拔高投票门槛
  • 二选一再次投票,肯定会有一个明确的结果。但如果考虑共识后可修改方案再进行二次投票,那其它人也有权再次提交方案,让全体社区重新选择。--流氓兔老大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4:38 (UTC)[回复]
  • 应当原有的高票两个方案不作任何修改,直接二选一投票,如果想改进,半年后再重新公投。否则,上次投票结果未经投票人授权,被掺杂私货,被任意改动,无法让人心服口服。如果我先投的麦肯的票,结果第二轮被你们整出一个奥巴马来候选,还说是我亲手选出来的,怎么办?--流氓兔老大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5:23 (UTC)[回复]
对标题“侵权”二字,你可以看看下面的版权提示。而对于“借二次投票拔高”,这个各人心里有把秤。最后,当然,任何时候都可以再次提出方案。只是你自己可以考虑一下你花这么多时间再写一个新方案,再做一次投票,是否值得及是否有可能通过。—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11:41 (UTC)[回复]

保留原方案的问题

是否再需要投票表决方案续存问题

请大家讨论。如无更多意见,即为放弃续存。—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1:16 (UTC)[回复]

投票方式

这里讨论如何投票—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3:33 (UTC)[回复]

  • 原有方式及分拆选项各有利弊。我有一个很初步的构思,就是先为大方向投票,决定投票资格究竟采用哪个框架,究竟是有多个条件的方案一:“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条件者有权投票:1.在指定期限前有指定编辑数,并在指定期限内有指定编辑数;2. 拥有指定编辑数或指定条目编辑数;3. 累积指定参与编辑时间,拥有指定新增条目数,拥有指定主编DYK条目数;或 4.累积指定参与编辑时间,拥有指定主编优良/特色条目数”,还是只有一个条件的方案二:“在指定期限前成为自动确认用户,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指定编辑数者,有权投票。”。待大方向决定后,再讨论及表决当中细节。--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7:50 (UTC)[回复]
  • 对于两种备选的“选择题式”投票方法的意见:
并排的排版方式很不好,若两者同时展开,Gakmo君的表格会强占掉Kevinhksouth君表格的位置,使得K君的表格在宽度上被极度压缩,难以阅读(显示分辨率为1024*768时)。若可以的话,建议分放在上下两个不并排的表格内展示,同时加上此段展示了两种备选的“选择题式”方法,请勿遗漏的提示(上下分的话在上方的提案占有优势)。
  • Kevinhksouth君的提案:
太长了,实在是太长了!排版方式也不是很好。
应该尽量避免使用1、2、3级标题的区分方法,因为这种方法无法直观地区分不同的投票方式,黑压压一片的说明文字又会让人产生不想阅读的想法,会增长投票者的厌倦或排斥情绪。不知道能不能用表格或不同颜色的标题来区分不同的投票方式?必须要选的资历要求和编辑数要求使用醒目并使读者产生兴奋/紧张感的红色;“提供多于一个条件”因涉及到下面其余方案的去留而是用紫色或黄绿色这种次于红色的醒目颜色;其余(非必选的)备选选项则用天蓝色等柔和的颜色来让投票者的心境平缓。 ※:我对于颜色其实没有什么研究,建议向有经验的维基人咨询。
  • Gakmo君的提案:
很清爽,感觉很不错。
不过将不同投票方式的投票区混在一起不太好,可能会导致投票人在未明确理解投票方法及各自投票区的情况下错误投票。建议参考考试时的选择题的出题格式,将不同的投票方式以不同的段落进行明显地区分。
至于投票及计票方法的说明文字,可以分列在选择区的每一段的段首,也可以就像你现在这样放在选择区之前。
您们两位辛苦了。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10:41 (UTC)[回复]

对于选择题型投票(暂定名)的提问及解释

毕竟是才提出的方法,有不够优化的地方,再加上大家都已经习惯了投票法,可能会有人的思路转变不过来;不过,我觉得这样的思路是可取的。假设有两种方案,一种是{A、B},一种是{a、b},不能说所有赞同 方案一 中A项的人就一定赞同B向,同理,赞同a的人不一定赞同b。但若是以方案为单位来做出选择,不是方案一的A+B就是方案二的a+b,未免有捆绑式推销的嫌疑,所以才提出用类似“意见调查表”的选择题形式来进行投票,避免必须在A+B和a+b之间二择一的情况发生。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9:57 (UTC)[回复]
  • 两个方案分歧甚大,如果纯粹两个选择一个,无论哪个最后当选,恐怕只会引起社群近半数人“完全不满意”。如果采用以上两位的投票方式,双方较易作出妥协和让步,虽然“完全满意”最终方案的人会少了(多数人只是“部分满意”),但“完全不满意”最终方案的人同样都会少了。--Hargau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4:37 (UTC)[回复]

我认为这种方法最终只会无法计算选票,对投票的任一方都不公平。我已经说了很多次了,只要进入投票阶段,就会有一方不公平,这是投票本身带来的,无论用什么方法去掩盖都没有意义。而这种极力掩盖投票本身的不公平的做法,最后如果产生一种混乱的结局,我相信上面两位朋友负不起责任。-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11:46 (UTC)[回复]

此外,我认为以上的所谓投票方式,破坏了任一方案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我在这里坚决反对这样的一种表决方式(根本不能称为投票了)。再次重申,请不要拿不成熟的方法来找社区开刀。—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11:51 (UTC)[回复]

警告:投票活动组织者之一Kevinhksouth在看到我对此次投票的多次反对意见后并未有任何回应。我在这里说明清楚,24小时内若Kevinhksouth或其它用户未能解答我的两个问题(1、所谓的新投票方式如何让投票者清楚明白地了解到投票的目的和意义;2、所谓的新投票方式如何解决强行拆分方案甚至未有完整描述方案)的话,我将会以新制定的方案一和方案二另行组织投票。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15:08 (UTC)[回复]

请不要使用像是“警告”、“破坏”等那么严重的字眼,请您先作善意推论。至于您的疑惑,我先来回答一部分好了。
这种投票方式的优点在前面应该已经提到一些了。首先、先前选出的两种方案中包含多处不同,像是“在开始投票前的某一时间段内超过多少编辑数”,或“总编辑数达到多少”,两种方案在这中“相似条件”中提出的前提要求不同,如方案一是6个月至7天150次,方案二是联署开始前6个月内有至少1次编辑。但是在投票中,投票者可能赞同方案一的第一项条件,而对后面几项条件不甚赞同,但他只能选择投给方案一、方案二或不投,这样的话投票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其实算是“被绑架”了的(比如他赞同投票前6个月到7天至少有150次投票方可获得投票权,但是他不同意有3000次编辑数就可以无视前一项条件而获得投票权)。而使用选择型投票,则是在通过讨论和整理后,将相似的条件分到不同的选择区,让投票者对每一种不同的相似条件进行选择,例子的话我在先前投票的讨论页中提到过,请见维基百科:人事任免投票资格/方针草案中的“3.9 其他建议”。
其次,虽然这种方法就目前来看的确还不太成熟,但是它背后的原理已经属于是被广泛运用的那类了。这种选择型投票法在现实中的很多地方均有所运用,比如您以前肯定见过的各种各样的调查表,比如各大公司为了了解消费者的消费特点而进行的各种调查,甚至比如维基在全世界的各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中进行的“方针调查”等(上个月就对争议图片的隐藏与否进行过“调查”)。虽然说在本次投票中使用可能的确是仓促了点,但是距离投票仍旧有一定的时间,我觉得通过大家的参与,我们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来完善它。我自己甚至还曾经做过白日梦,梦想着这种方法能够在以后的其他的维基投票中派上用场,避免让投票的参与者必须在非A系列即B系列的投票进行选择。
当初设想这种投票方式的时候,是希望它在这次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第一次投票中派上用场的。这种方法可以让提出方案的人了解所有参与者的想法/观点,避免提出较不容易通过的方案;当然,也可以让投票者了解其他参与者对于选项的支持程度。
请问,这些解释能让您觉得满意么?或者说您还有什么希望我、Kevinhksouth君或Gakmo君解释的地方么?请尽管开口,我自己能回答的一定尽量回答。(当然,实际操作或技术方面的问题还是免了。技术么咱不懂;实际操作么,还需要大家一起讨论。)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16:50 (UTC)[回复]
至于您担心的计票问题,我要说的是,这种投票方法不以“方案”来作为计票的基础,而是以各个“相似选择”为计票基础。比如用方案一和方案二来举例,两方对于有投票资格的描述均为“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即可”,那么这一条保留;而某段时间内达到多少编辑数的选择,方案一中的“6个月至7天150次”得票超过25票且超过50%(假设该条件为当选条件),而方案二中的“拥有中文维基社区3000次编辑数,或1500次条目编辑数”胜过了方案一的“最低5000次中文维基总编辑数,或3000次中文维基条目空间编辑数”并达到了当选条件,那么我们最后得到的方案结果就是:
只要达到下列任一条件即获得投票权:
1、投票前(或其他什么,由投票前讨论决定)6个月至7天内编辑数超过150次。
2、拥有中文维基社区3000次编辑数,或1500次条目编辑数。(此处就与方案一的条件4不同,为方案二中的条件2,因为它们是“相似条件”)
3、....(etc.)
并且我认为:
1、如果仅是为了保证方案的完整性和独立性而忽视投票者意见的“被绑架”或“被捆绑式推销”,那么这种投票实在没有什么积极意义。
2、新兴的投票方法在一开始都是不成熟的,但是大家还是走到了现在。所以请不要简单地以“方案不成熟”作为拒绝选择题型投票的理由,我们还有一周以上的时间,还有时间来完善这种我认为更合适当前投票的投票方法。——此时不为,更待何时?要待到山无棱、天地合,才敢“以君决”么?
感谢您能耐心看到这里。以上。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17:28 (UTC)[回复]

好,那我再问你,是谁允许你们这么做。为何我的“维持原投票方法”的选项会被无故删除,为何要刻意表现所谓的新方法的优点。我建议请你们将此以上方案自行实验完毕再行使用。尤其是强行拆分可能导致选项冲突这一点,根本没有回应。请看看上面讨论中我提出的意见,数分钟后Kevinhksouth即有对其它用户的留言,但对我的意见不闻不问。尤其是我在用户讨论页批评其中途对投票不予管理后,他对此毫不回应。此外,我不认为“绑架”一词适用于任一投票,如果此为绑架,那请问管理员任免投票本身是否绑架?这个词是对任一方案的侮辱。我认为应该参考以上意见对前期的投票参与者组织一次小型投票,2/3参与者通过才能使用,投票期限为期7天。—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0:26 (UTC)[回复]

对于上面两个实验性质的方案,如果你试图在一周内完善,并投入使用。我可以保证日后必将产生巨大反弹。因为你的完善是在未经任何实践的基础上去做的。当然,我说的话可能有错。但既然已经交付投票,我相信维基人会给出正确判断。如果达到2/3我马上闭嘴,如果过半不及2/3我会提出解决的办法。你想问我为什么不现在提出?那我想说你们在强推现在这种投票方式前,有没有想过你们这种办法才是绑架投票。—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1:09 (UTC)[回复]
我已根据之前的意见在投票区再次表态(只是初步立场,不排除会在投票结束前改变),但如果要超过三分之二支持率才通过,希望你尽快厘清较多人支持的方式只有一半至三分之二之间的支持率时有什么解决办法。--Hargau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3:56 (UTC)[回复]
首先,并没有取消“您的”维持原投票方法,至少就现在的这个讨论页面来看,没有人提出过任何有关删除以往投票方法的言论吧?只是提出了一种新投票方法(的两种不同排版方式)。其次,虽然说可以等到实验完毕再行使用,但这一次投票的内容挺合适作为实验对象。如果您觉得实在难以接受,可以进行小型投票先听听大家意见(您也这么做了),实在不行也可以先使用以往的投票方法,同时以新投票法作为辅助参考来进行实验,这一点完全可以以大家的意见来决定(话说这个本来就是以讨论来决定是否使用新方法的吧)。至于Kevinhksouth君不回复您的留言,这个您质问我我也没办法回答不是么 :p。至于您认为我使用“绑架”一词不合适,那我可以先向您道歉;我不清楚以往的管理员任免投票中是否存在一个方案中包含多个选项这种情况,不过就字面来看,任免投票的选项无非是支持或反对,而此次投票的选择项是两个包含了多个选项的方案,其表现与任免投票有极大差异,所以您认为我是将所有投票都当作是对大家意见的“绑架”实属是冤枉,还请明断。
第二段中我觉得我需要回答的只后一开始的那段“将产生很大反弹”。我希望能允许我再次重申一下情况:我、Kevinhksouth君和Gakmo君(或者还要算上Hargau君?)应该是因为新投票方法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投票(如本次投票)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才会赞同这种方法的提出的,这一次并非是什么小团体试图“绑架”大家的意见——我们不打算强制在本次投票中使用新投票法。我们仅仅是提出这种新方法,让所有参与投票的用户了解一下这种新方法的优点,并且(至少我本人是略有夹带私心地)期望能够在这一次投票中使用这种能够避免旧投票法的“一锤子买卖”或“被捆绑式推销”,仅此而已。即便无法在这一次投票中使用新方法,我想我们几位(至少我本人)不会做出什么像是跳出来表示强烈反对的事情。
最后,我希望您能够不要那么激动,不要立即跳到“侮辱”那么严重的层面(为什么要加这个内链?您懂的 ;p)。有话可以好好说嘛。
如果您还有什么想法或者觉得看不懂的地方,欢迎您继续提问。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4:16 (UTC)[回复]

(※)注意这里略为离题的讨论已移至讨论页--Gakmo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6:31 (UTC)[回复]

移自投票区的意见

本来有想过支持较灵活的选项方式,但经反复思量,选项方式未能突显方案二机制简单易明的优势,最终可能需要作出比想像中大的让步,加上Edouardlicn认为方案一的完整性非常重要,所以最后决定支持传统的二选一方式。--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6:14 (UTC)[回复]

如果投票者是因为第二方案简单明了、不复杂而投票的话,完全可以在那些不属于第二方案的“备选项目”的(选择型)投票区投反对票,以抵制增加其他新选项,或者简单地说:“您支持什么选择项就投什么,不支持的可以投反对票以表示抵制”。但是如果别人并不单单因为第二方案简单明了不复杂而选择第二方案,那么他的意见就可以在新投票法中体现(通过分析投票结果应该可以做到)——若是因为第二方案简单不复杂而获得了41%的选票,那么以新投票方法获得的结果中,与第二方案无关的选项一定无法超过60%(或更低)。另:您这个想法也在K君的备选方案中得到了体现,请见其表格中的“乙部、单条件还是多条件”
PS:我个人肯定不是因为第二方案简单不复杂而投赞成票的。 :)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8:39 (UTC)[回复]

关于方案一的完整性,要我说的话这个理由其实在第一次投票中就已经“很扯淡”了。请诸位先不要激动,看完整段发言再“发作”也不迟
方案一体现了参与方案一讨论的那些人的意见的“完整性”,但并不代表所有选择了方案一的、符合投票资格的投票者都是按照其完整性来进行选择的;这个情况对方案二来说也是一样,并不是所有选了方案二的人都是赞同方案二的“简单易操作”而选择方案二的。在第一次投票中,为什么在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投票区有人表达了类似“自己并非完全同意,但是做因为某些原因而做出了妥协”或表达了还可以改进的意见?难道是因为他们赞同了方案一的“完整性”或方案二的“简单易操作性”么?我敢指着自己的良心说:“肯定不是!”
无论是第一次还是这一次的投票,我们面向的始终是整个中文维基百科的用户,难道说我们要为几个、十几个或几十个人的“完整性”或“简单易操作”,而使得所有有机会参与本次投票的中文维基百科用户的意见“被‘完整性’”或“被‘简单易操作’”么?
我真诚地希望大家,能摸着自己的良心、好好地考虑一下“‘所谓的‘完整性’和所谓的‘简单易操作’应该被重视”的问题。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9:45 (UTC)[回复]

你的回应也有道理,我会再考虑清楚。--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7日 (三) 02:46 (UTC)[回复]

回应

我觉得你说这些话之前,最好摸摸自己缺什么。不要以为自己缺的别人也缺。大家可以翻查一下客栈的记录,在最初我组织的讨论中,我一再强调反对投票,只是这次投票的组织者一直无视我的意见坚持要开投票。好吧,投票开始了,到后来keven人都不知道去哪里,扔下投票没人管。最后又是别人给他擦屁股。好了,进入第二阶段,就掏出这么一套所谓的投票方法,整版整版的在这里推销。唉,至今还没有人愿意恢复我提出的保留原有投票方式的意见。

Well,我是圆桌会成员,但这并不表示我有话不能说,有话不敢说。你们在这里推销什么,我不反对,但请不要将所谓的“新办法”冠以投票之名。诚如上面这位朋友之前说的,这种方法本来就不是用在投票之上,现在却用来做投票实验,看得我我实在是不敢恭维。我问问上面提出方案的两位,是否愿意结束这个投票,拿你们的模式重新组织讨论?不要再挂羊头卖狗肉了。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9:55 (UTC)[回复]

投票不是我发起的。另外,任何人都可以推销投票方式的草案。--Gakmo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9:59 (UTC)[回复]
那请你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是否支持结束这次投票?—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0:04 (UTC)[回复]
最初没有想过会组织投票去表决投票方式,这个表决是阁下提出的。我希望大家通过讨论达成共识。--Gakmo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0:07 (UTC)[回复]
请不要推皮球。讨论是我开,投票不是。“这个表决”不知道是指哪一项。还是那个问题,是否支持结束这次投票,回到当初的讨论之上。我愿意提删此页,重建新讨论并以分点形式展开。-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0:22 (UTC)[回复]
我倒是完全不知道先前发生过的事,不过您先是反对投票,又是支持方案一,我也开始有点搞不清楚您到底想表达什么了。至于您有话但能不能说的问题,我坚定地支持每个人发言的权利,不过请不要一上来就用先前提到及“挂羊头卖狗肉”等词,不仅让人觉得您的态度与圆桌会要求相背,而且真的是有点伤人。再者,我纯粹只是因为看到在进行投票,而且投票的方式不够好而提出/推销以新方法进行“意见调查”(因为我觉得这种方法与其说是投票,倒不如说是调查)、反对以老方法进行投票,并无其他意思,请明察。至于是否以讨论代替投票来决定是否接受新方法,我是觉得两种方式都可以,由您们定夺吧。 PS:当初的讨论是指哪个?现在这个页面讨论的内容实在太多,都搞不清楚了。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0:28 (UTC)[回复]

(※)注意这里略为离题的讨论已移至讨论页--Gakmo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6:42 (UTC)[回复]

河蟹吧,河蟹吧。—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7:19 (UTC)[回复]

放弃投票,寻求共识的讨论

既然有人认为投票对输的一方很不公平,又有像本人这样对这次极度混乱的投票十分不满,我相信维基百科:人事任免投票资格共识讨论(第二次)会是他们的好去处。事先声明,这个讨论是我组织的,但是是抄袭某某某某的方式,所以并非原创。我不可以保证这次讨论会让每个人满意,但起码我人格担保我可以保证讨论公平公正。—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1:17 (UTC)[回复]

个人的一些想法

我觉得这次投票是很有问题的.

  • 其一,正如诸位所说,投票资格就是个问题,决定投票资格的投票在资格上肯定得加限制,不开玩笑的说,毕竟投票资格也是决定这个投票导向的极其重要的因素,也看看这个吧[1],我就不点名了.
  • 其二,后面几个方案还没有经过足够的讨论(相当晚才移入讨论),更不用说提案者的答辩以及根据提问的进一步修饰改进了.从这点来说,各提案并没有得到对等的待遇.
  • 其三,长篇幅投票的一大问题就是票数会集中在前面.虽然我是一条条看完了,但我觉得还是会有不少人都没什么耐心看下去的.
  • 其四,上面各点原因导致票数集中后,后面提案的支持者陷入"两个烂方案里选一个好的"的境地也让人很尴尬,看投票那里也能看得出来不少人是前两个方案都不喜欢,但又不想让自觉更烂的那个被通过才集中投票的(实话说,这些人中也包括我).

以上个人之见.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9月6日 (二) 15:46 (UTC)[回复]

对于“采用原有方式”的回应

  1. 有意见认为方案被拆分会对最终结果产生不可预知的结果,甚至选项间相互冲突,那它们在一起时是否应该更有冲突?不可预知则是必然的,谁人又可以预计投票结果呢?
  2. 对于以有人认为方案完整性重要作为理由,我觉得不太有说服力。诚然,当事人是方案的主要起草人,但他的意见不应凌驾其他人,包括有份支持的投票者,从首次表决时可见不少人认为方案一有改善空间。那为什么可以用有人反对分拆方案作理由,但不可以用有人赞成分拆来作为理由?

以上--Gakmo (留言) 2011年9月7日 (三) 09:51 (UTC)[回复]

流氓兔老大意见

  • 反对任何个人将众人投票胜出的方案进行优化、组合和其它形式修改
  • 现在只需要最后表决和表决结果,修改和再次提起新方案的时机已经过了
  • 这是假借“为达成共识”,粗暴无礼的否决了公投的结果和所有朋友的贡献,这是很不守规矩的行为
  • 要求直接对高票胜出方案进行二选一投票,个人无权对公众已选出的方案和结果进行修改
  • 如果谁想改进,可以,请半年后再依程序重新组织公投,如果符合程序,我依然会支持和投票(如果那时候我还有投票权的话)--流氓兔老大 (留言) 2011年9月7日 (三) 16:29 (UTC)[回复]
新投票方法的话倒不能算作是对公投结果和所有朋友贡献的否决,因为第一次投票中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完全赞同自己选择出的方案(的内容),所以若换作我,我也想模仿您的口气说一句:“简单地在两个旧方案内做出二选一是‘粗暴无礼’地否定投票者个人意愿的行为”。(恩,只是单纯学舌。请不要动怒。)如果最后的结果是“在旧方案中二选一,不拆分”的话,那我也想作个提议:“建议同时将新投票法不作为投票结果、仅作为意见调查的参考来参与本次投票,投票者可凭个人意愿选做此调查;调查结果作为此次投票结果的投票者意见参考一并公布”。这样的提议您觉得如何?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8日 (四) 17:01 (UTC)[回复]
  • 就如在赌场中,当骰子也都摇过了,众人也买定离手了,谁还有权力重新更改规则和添加新规矩?(只是打比方)
  • 如果这里每个人都有权修改已票决过的提案,然后成了自己的新提案五花八门再次参加票决,那不是还要有第三轮,第四轮投票?
  • 哪怕49%的意见被51%淘汰,那这49%也只能心服口服,哪能如您所谓叫“粗暴无礼”?
  • 世事没有完美,票决后的结果,除非程序上出现问题,否则你有再好的主张,也只能下次通过票决来检验并修改,谁让你在投票前不提出你的提案的,这就是规则。
  • 投票表决时,我个人认为:投票就只是投票,不宜掺杂其它调查。但可以另开页面讨论。--流氓兔老大 (留言) 2011年9月9日 (五) 06:03 (UTC)[回复]
    • 首次表决未能选出方案,反映两者都有改善空间,建议社群可以考虑在原本方案的基础上,同时不违背方案的基本原则,略作修改,然后交付表决,可视为妥协,亦希望吸引更多人投票。--Gakmo (留言) 2011年9月9日 (五) 18:28 (UTC)[回复]
      • 同意流氓兔老大的观点,投票之前,不宜对方案进行修改,否则很容易有夹带私货的嫌疑。倒是在投票之后,已通过的方案不应该直接生效,有必要对已通过的方案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及修订。当然,我也不反对对方案作一些非根本性的微调,这个界限到底在哪里,可以讨论,但是我觉得现在方案一的“优化方案”无疑是修改的过多了。--huangqinfeifei (留言) 2011年9月10日 (六) 03:3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