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獨立企業聯盟訴西貝利厄斯案
美国案件
全國獨立企業聯盟訴西貝利厄斯案(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v. Sebelius,567 U.S. ___ (2012))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個案例,該案的判決支持了患者保護與平價醫療法案的大部分條款。
全國獨立企業聯盟訴西貝利厄斯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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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2012年3月26日-28日 判決:2012年6月28日 | |||||
案件全名 | 全國獨立企業聯盟等 訴 衛生及公共服務部部長凱薩琳·西貝利厄斯等;衛生及公共服務部等 訴 弗羅里達州等;弗羅里達州等 訴 衛生及公共服務部等 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et al. v. Kathleen Sebelius,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et al.;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et al. v. Florida, et al.; Florida, et al. v.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et al. | ||||
訴訟記錄號 | 11-393 11-398 11-400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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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羅伯茲(I、II、III-C部分) 聯名:金斯堡、布雷耶、索托瑪約、卡根 | ||||
協同意見 | 羅伯茲(IV部分) 聯名:布雷耶、卡根 | ||||
協同意見 | 羅伯茲(III-A、III-B、III-D部分) | ||||
協同/不同意見 | 金斯堡 聯名:索托瑪約;布雷耶、卡根(I、II、III、IV部分) | ||||
不同意見 | 史卡利亞、甘迺迪、湯瑪斯、阿利托 | ||||
不同意見 | 湯瑪斯 |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第一章; 124 Stat. 119–1025(患者保護與平價醫療法案) |
2010年3月平價醫療法案經美國總統巴拉克·歐巴馬簽署後生效。此後,一些組織認為這一法案的許多條款違憲,故向聯邦法院提出起訴。最終這些案件合併為一,名為「全國獨立企業聯盟訴西貝利厄斯案」。
2012年6月28日聯邦最高法院以5:4作出判決,支持了平價醫療法案的主要內容。首席大法官約翰·羅勃茲與四位自由派大法官支持這一意見,除羅伯茲外的三位保守派大法官以及中間派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則持反對意見。法院意見由首席大法官羅伯茲撰寫。[1]
平價醫療法案的核心條款強制幾乎所有美國公民購買醫療保險,否則需要繳納罰款。針對這一條款,法院意見認為,政府提出的法案授權自憲法中州際商業條款等說法不合理。但同時法院意見認為罰款可以視作一種稅收,因而符合國會對於徵稅的授權。[1][2]
此外,法院還對法案的一個條款提出了異議。根據該條款,聯邦政府要求各州擴大聯邦醫療補助(Medicaid)的覆蓋面,如果某一州拒絕配合,聯邦政府將截留相應的撥款。法院認為聯邦截留款項的行為是違憲的。[2]
參考文獻
- ^ 1.0 1.1 美最高法院5:4支持奥巴马医疗法案. 紐約時報中文網. 2012-06-29 [2012-06-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02).
- ^ 2.0 2.1 美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奥巴马医改法案核心内容. 財新網. 2012-06-29 [2012-06-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02).
延伸閲讀
- Ryan, Erin. The Spending Power and Environmental Law after Sebelius. University of Colorado Law Review. 2014, 85 (4): 1003–1066. SSRN 2378675 .
- Solum, Lawrence B. How NFIB v. Sebelius Affects the Constitutional Gestalt.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13, 91 (1): 1–58. SSRN 2152653 .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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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FIB v. Sebelius, 567 U.S. 519 (2012).|NFIB v. Sebelius, 567 U.S. 51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