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薩克,又作札薩蒙古語ᠵᠠᠰᠠᠭ鮑培轉寫jasaγ西里爾字母засаг阿爾泰語јасак圖瓦語чазак;意思是「執政」,蒙古語全稱「扎薩克諾顏」有酋長及執政官之意),是中國清代朝廷授予蒙古王公和少數藏人回部王公的官職。兼有封建領主和地方官雙重職能[1]:48

管轄科爾沁左翼郭爾羅斯後旗扎薩克印

扎薩克制度的雛形為明末時蒙古圖們汗所立左右翼「五執政」,漸漸演化為蒙古諾顏的官稱。

清廷統治蒙古時,仿滿洲八旗制編成扎薩克,外藩各旗世襲之扎薩克即「旗長」,掌理領內之行政,並以協理台吉為之副,佐理旗務。分世管公中二種。世管者,各旗王公的首長世世承襲其職者之謂;公中者,不拘爵秩之高下,選出其人,特授敕命之謂[2]

札薩克的職務由清廷授予,服從理藩院政令[1]:47,受駐防將軍都統駐紮大臣的節制[3],享有俸祿[1]:48

設札薩克的蒙古部落,稱為外藩蒙古,札薩克為一旗之行政、軍事長官,相當於內屬蒙古總管。外藩蒙古的札薩克一般有爵位,大多可以世襲。在新疆回部的哈密、吐魯番,朝廷也冊封回部首領為札薩克,視同蒙古之一旗。分別是哈密扎薩克旗(哈密回王旗)、吐魯番扎薩克旗[1]:47

在札薩克的封地內,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產均歸其所有,且不向清政府擔負任何徭役、稅賦。人民統歸其管轄並交納賦稅,承擔徭役,而且札薩克對他們有生殺予奪之權。新疆哈密、吐魯番二扎薩克旗設置初期,旗下屬民均為其農奴,人身依附關係嚴格[1]:48雍正之後,在漢族移民定居的內扎薩克蒙古地區,清政府為避免稅賦流入扎薩克之手,實行蒙漢分治

中華民國成立初期保留了該制度,外蒙古的札薩克在1923年被蒙古人民黨廢除[4]。1935年,滿洲國政府將扎薩克制改為旗長制[5]。1947年,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中國共產黨全面廢除札薩克制度,僅在內蒙古保留與縣長職權相同的旗長名稱。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1.3 1.4 沙勇. 清代新疆维吾尔地区札萨克制刍议. 《甘肅高師學報》 (甘肅省蘭州市: 周口師範學院). 2010, (2010年第4期): 47–49 [2024-08-26]. ISSN 1008-9020. doi:10.3969/j.issn.1008-9020.2010.04.013 (簡體中文). 
  2. ^ 方保漢. 近代邊疆政制述略. 《新亞細亞》. 1934年, 8 (3). 
  3. ^ 康熙六年《蒙古律书》. 殆知閣藏書. [2012-04-09]. 
  4. ^ 1921 оны Ардын хувьсгал, 1921-1924 оны ардчилсан өөрчлөлтүүд. mnutulgatan. [2020-03-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01). 
  5. ^ 伪兴安各省公署主要活动. 內蒙古區情網. [2020-03-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