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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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國家中,政黨制度或政黨體系是存在於市民社會的若干政黨組成的整體,其特徵在於該國政黨的性質與數目。一般受到該國法律規定或長期政治實踐而形成相對固定的結構模式。
最早對政黨體系進行科學化研究的是法國學者杜瓦傑,杜瓦傑的研究主要關注不同的國會選舉制度會導致不同的政黨體系,從而極大程度地決定該國的政治穩定和發展。
關於政黨制度應當包含的內容,學術界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政黨制度是國家對政黨活動的法律規定;有人認為政黨制度是執政參政的體系和黨與黨之間的關係;有人認為政黨制度是政黨內部的組織方式和活動規則[1]。通常情況下,政黨制度是指政黨執政、參政的方式和黨際關係[2]:257。
有些國家對政黨活動有專門立法,例如二戰後聯邦德國在1967年制定了政黨法;有些國家沒有專門立法,但是在一些相關的法律中做了一些規定,例如美國國會1974年在限制選舉經費的規定中要求每個政黨為舉行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最多只能花費450萬美元;有些國家則只是遵守慣例,沒有任何法律要求,例如英國在大選中獲得多數席位的政黨成為執政黨,該黨領袖擔任首相[2]:256-257。
政黨體系的分類
傳統政治學對政黨體制模式最常用的分類方式是根據政黨的數量分為一黨制、兩黨制、多黨制,有時還將無黨制、一黨優勢制作為補充。二戰後政黨模式更加多樣化,因此對其劃分也就更加細緻。比較著名的劃分方法有A·S·班克斯、R·B·泰克斯特提出的五分法,即分為一黨制、主從政黨制、一個半黨制、兩黨制和多黨制、薩托利的七分法,即一黨制、霸黨制、第一大黨制、兩黨制、有限多黨制、極端多黨制、微型多黨制。還有學者結合以上劃分法,又將一黨制細分為一黨專有制、一黨威權制、一黨多元制、實用一黨制、一黨專政、一黨獨大,將多黨制又細分為兩黨制、溫和多黨制、碎片化多黨制、極端多黨制[2]:257。隨著政治學的發展,單純以數量對政黨進行劃分已經很難描述現實政黨制度的特徵,因此出現了其他的劃分標準。J·拉帕隆巴拉根據政黨的執政方式分為獨霸型政黨制度和輪流型政黨制度,中國學者根據執政黨之間的關係分為無對抗的政黨制度和有對抗的政黨制度,馬克思主義則分為資本主義的政黨制度和社會主義的政黨制度,喬萬尼·薩托利則分為競爭型政黨制度和非競爭型政黨制度[2]:257-258。
非競爭性政黨體系
非競爭性政黨體系,包括無黨制與一黨制。前者主要是欠發達而不存在有意義政黨,由部落派系執政的部分非洲國家,或者軍事集團執政的國家(如軍政府時期的緬甸聯邦),和中東若干由君主專制的國家,如沙烏地阿拉伯、阿聯、阿曼及梵蒂岡。後者主要是在一個國家內相當長的時期只存在唯一的執政黨,或者通過法律的形式對一黨執政加以確立,也可能通過現實力量如軍政府達成,不允許有反對黨,或者法律上只有參政議政但不能執政的合法政黨。如訓政至戒嚴時期的中華民國、蘇聯與諸東方集團國家、一黨時期的土耳其、越南、北韓、中華人民共和國、古巴、敘利亞、土庫曼。在非競爭性政黨的國家中,政黨和利益集團的利益表達機制多是通過政黨領導的政治團體統一進行利益表達。公民的利益通過政治性社會團體上升為政黨意志後再成為國家意志。在這些國家中,政黨活動與國家活動很難區分開[2]:264。
競爭性政黨體系
競爭性政黨體系是一國政黨通過選舉上台執政的模式。又可區分為威權一黨制、一黨優勢制、兩黨制、多黨制。薩托利則分為極端多黨制、有限多黨制、兩黨制、一黨獨大制。
一黨專政制
一黨專政制下存在競爭性選舉,但執政黨藉由限制他黨競選資源與權利的方式,例如嚴格管制他黨宣傳活動,嚴格審核他黨候選人資格,有時甚至採取正當性可疑的壓制性手段,確保個別單一政黨長期執政,即連續當選國家元首或議會制下的政府首腦與多數議席。案例包括新加坡人民行動黨,馬來西亞的巫統黨,1950至1980年代前的韓國自由黨與民主共和黨及民主正義黨,越南共和國的人民勞動革命黨與國家社會民主陣線,1965年至1986年的菲律賓國民黨及新社會運動黨,1990年代以前印尼的從業協會黨,泰國1955年至1971年間的瑪蘭卡西自由黨與國家社會黨及聯合人民黨,1970年以前柬埔寨的桑庫姆黨和現在的人民黨,高棉共和國的社會共和黨,1979年以前巴西的國家革新聯盟,1952年至1964年間玻利維亞的革命民族主義運動,1937年至1979年間的尼加拉瓜國民自由黨與現在的桑地諾民族解放陣線,1933年至1956年;1963年至1975年間的宏都拉斯國民黨,種族隔離時期的南非國民黨及羅德西亞陣線,2019年以前蘇丹的全國大會黨,伊朗伊斯蘭共和黨,伊拉克的伊拉克復興社會黨,2012年以前葉門的全國人民大會,2011年以前埃及的民族民主黨與突尼西亞的憲政民主聯盟,阿爾及利亞的民族解放陣線,2014年以前布吉納法索的爭取民主和進步大會,土耳其的正義與發展黨,哈薩克的祖國之光,烏茲別克的人民民主黨及自由民主黨,塔吉克的人民民主黨,亞塞拜然的新亞塞拜然黨,委內瑞拉的統一社會主義黨、辛巴威的非洲民族聯盟—愛國陣線,喀麥隆的人民民主運動,赤道幾內亞的民主黨,盧安達的愛國陣線,剛果的勞動黨、衣索比亞的人民革命民主陣線及後繼的繁榮黨,莫三比克的解放陣線,坦尚尼亞的革命黨,加彭的民主黨,烏干達的全國抵抗運動、吉布地的爭取進步人民聯盟,甘比亞的愛國調整和建設聯盟,蒲隆地的全國民主保衛委員會-保衛民主力量,南蘇丹的蘇丹人民解放運動,查德的愛國拯救運動,波札那的民主黨,俄羅斯的統一俄羅斯黨等。
一黨獨大制
一黨獨大制下存在較為公正的競爭性選舉,也存在著有實力贏得較多席次與地方政府首腦的政黨,但由於選舉制度或特殊國情,導致個別政黨長期執政,較難出現政黨輪替,但反對黨在制度下有一定的活動空間。包括中華民國解除戒嚴後到2000年政黨輪替的中國國民黨、韓國由1948至1998年的保守派政黨、日本1955年至今五五年體制下的自由民主黨、印度1977年以前的印度國民大會黨、1970年以前巴基斯坦的全印穆斯林聯盟、墨西哥1929至2000年的革命制度黨、新加坡的人民行動黨、南非的非洲人國民大會等等。
兩黨制
兩黨制指政黨體係由兩大政黨組成,兩黨皆有相近的競選實力可以組成政府。其他政黨沒有獲得足夠選票支持組織政府的實力。通常國會選舉實行純粹的單一選區制容易導致兩黨制,稱為度瓦傑定律。案例包括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紐西蘭等及目前的中華民國。通常兩黨制國家的兩黨意識型態分屬左右,各自傾向代表主張市場經濟與嚴格保障私有制的保守派(右派),和主張國家介入市場並強調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的勞工左派。
兩黨半(two-plus) 兩黨半政黨體係由兩大黨加上一個長期存在規模中等的第三黨組成。兩黨半體系下,兩大黨往往都不足以各自掌握過半議會席次,而必須與第三黨協商組成聯合政府。三個政黨通常正好代表民意的左,中,右三股勢力。聯邦德國是兩黨半體制的典型。德國社民黨和德國基督教民主聯盟(CDU/CSU)兩者都無法單獨組成政府,因此德國自由民主黨雖席次不多,卻長期保有選擇左右兩派的權力。兩黨半體系通常是選舉採行單一選區制配套比例代表制的產物。台灣政黨體系自1990年代中期起具有兩黨半的特色,但由於中國國民黨弱化失去執政能力,第三黨主要以台灣民眾黨、時代力量為主,逐漸打破「民主進步黨和中國國民黨互相競爭」的結構,逐漸與現時中國國民黨競逐第二大黨的政治地位,同時讓兼具台獨左派與右派並存的民主進步黨往右推擠,開始向兩黨半發展。
多黨制
多黨制分為溫和多黨制與粉碎多黨制。溫和多黨制政黨體係由三個以上總數有限的,有實力取得國會議席的政黨組成,沒有任何兩個政黨能長期掌握政府組織權,其政府必為聯合政府。但由於具有規模的政黨相當固定,故聯盟模式也相對穩定。代表性案例是以色列。粉碎多黨制由三個以上,數量不固定且政黨存在不穩定的多個政黨組成,黨派聯盟模式較無章法可循,政治情勢常常陷入混亂。相當多實行競爭性政黨制的開發中國家出現粉碎多黨的特徵,局勢動亂往往以軍事政權或威權體制告終。比較典型的粉碎多黨制國家或地區有俄羅斯和香港。以香港政黨為例,第一大黨民主建港協進聯盟在立法會全部70席上僅得13席,所佔之議席比例不足全部議席的兩成;至於第二大黨公民黨也只得6席。除以上政黨外,亦包括香港經濟民生聯盟(8席)、香港工會聯合會(5席)、自由黨(4席)以及人民力量、熱血公民、香港本土、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新世紀論壇、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各一席。
極端多黨制有5個以上的政黨存在,並且他們都在政治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這種模式下政黨之間的意識形態差別較大,多呈現為政黨聯盟執政和政局不穩的特點。具有代表性的國家政權有威瑪共和國,法蘭西第三共和國等。有限多黨制下政黨數量在3-5個,意識形態的差距比極端多黨制要小,多以政黨聯盟執政並呈現兩極化分布。代表國家有比利時、愛爾蘭、冰島等。
一種觀點認為兩黨制是最好的政黨制度。並且認為小選區,多數代表制容易產生兩黨制,政局也會比較穩定;大選區,比例代表制容易產生多黨制,政局則比較動盪[2]:260。但是統計結果則表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多黨制,從而認為兩黨制不具有普適性[3]。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在兩黨制下,如果政黨的主張單一,而且選民的偏好呈常態分布,那麼政黨的政綱只有設定在大多數人支持的方案下,才能獲得多數選票,也就是中間人投票定理,兩黨的政策差異由此會越來越小。否則的話,如果選民的偏好不呈常態分布,而且政黨提出的是一攬子方案,那麼執政黨只能堅持自己的原有政綱,在野黨則可以把執政黨主張外的所有觀點都納入自己的競選綱領,從而可能贏得更多選票,造成執政黨在換屆選舉時更容易落馬。在多黨制下,選民的選擇更多元化,政黨也更能代表選民的偏好,選民對政黨的選擇更大程度上是在投票支持自己的代表,如果按照中間人投票定理運作,則所有政黨都難以獲得絕對多數票,從而更容易形成一個多黨聯盟執政的情況[4]。
世界各國(地區)政黨體系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6年11月14日) |
A
國家/地區 (譯名使用的中國大陸常用稱呼) |
多黨制 | 兩黨制 | 威權制 | 一黨制 | 無政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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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哈茲 (Abkhazia) | ● | |||||
阿富汗 (Afghanistan) | ● [註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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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蘭 (Aland) | ● | |||||
阿爾巴尼亞 (Albania) | ● | |||||
阿爾及利亞 (Algeria) | ● | |||||
美屬薩摩亞 (American Samoa) | ● | |||||
安道爾 (Andorra) | ● | |||||
安哥拉 (Angola) | ● | |||||
安圭拉 (Anguilla) | ● | |||||
安地卡及巴布達(Antigua and Barbuda) | ● | |||||
阿根廷(Argentina) | ● | |||||
亞美尼亞(Armenia) | ● | |||||
阿魯巴(Aruba) | ● | |||||
澳洲(Australia) | ● | |||||
奧地利 (Austria) | ● | |||||
亞塞拜然 (Azerbaijan) | ● |
B
國家/地區 (譯名使用的中國大陸常用稱呼) |
多黨制 | 兩黨制 | 威權制 | 一黨制 | 無政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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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Bahrain) | ● [註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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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Bangladesh) | ● | |||||
巴貝多(Barbados) | ● | |||||
白俄羅斯(Belarus) | ● | |||||
比利時(Belgium) | ● | |||||
貝里斯(Belize) | ● | |||||
貝南(Benin) | ● | |||||
百慕達(Bermuda) | ● | |||||
不丹(Bhutan) | ● | |||||
玻利維亞(Bolivia) | ● | |||||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Bosnia and Herzegovina) | ● | |||||
波札那(Botswana) | ● | |||||
巴西(Brazil) | ● | |||||
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 ● | |||||
汶萊(Brunei) | ● | |||||
保加利亞(Bulgaria) | ● | |||||
布吉納法索(Burkina Faso) | ● | |||||
緬甸(Burma) | ● | |||||
蒲隆地(Burundi) | ● |
C
國家/地區 (譯名使用的中國大陸常用稱呼) |
多黨制 | 兩黨制 | 威權制 | 一黨制 | 無政黨 | |
---|---|---|---|---|---|---|
柬埔寨(Cambodia) | ● | |||||
喀麥隆(Cameroon) | ● | |||||
加拿大(Canada) | ● | |||||
維德角(Cape Verde) | ● | |||||
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 | ● | |||||
中非共和國(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 ● | |||||
查德(Chad) | ● | |||||
智利(Chile)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註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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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Colombia) | ● | |||||
葛摩(Comoros) | ● [註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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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果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Congo) | ● | |||||
民主剛果(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 ● | |||||
庫克群島(Cook Islands) | ● | |||||
哥斯大黎加(Costa Rica) | ● | |||||
象牙海岸(Côte d'Ivoire) | ● | |||||
克羅埃西亞(Croatia) | ● | |||||
古巴(Cuba) | ● | |||||
賽普勒斯(Cyprus) | ● | |||||
捷克共和國(Czech Republic) | ● |
D
國家/地區 (譯名使用的中國大陸常用稱呼) |
多黨制 | 兩黨制 | 威權制 | 一黨制 | 無政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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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Denmark) | ● | |||||
吉布地(Djibouti) | ● | |||||
多明尼加(Dominica) | ● | |||||
多明尼加共和國(Dominican Republic) | ● |
E
F
國家/地區 (譯名使用的中國大陸常用稱呼) |
多黨制 | 兩黨制 | 威權制 | 一黨制 | 無政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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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克蘭群島(Falkland Islands) | ● | |||||
法羅群島(Faroe Islands) | ● | |||||
斐濟(Fiji) | ● | |||||
芬蘭(Finland) | ● | |||||
法國(France) | ● | |||||
法屬玻利尼西亞(French Polynesia) | ● |
G
H
國家/地區 (譯名使用的中國大陸常用稱呼) |
多黨制 | 兩黨制 | 威權制 | 一黨制 | 無政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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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Haiti) | ● | |||||
宏都拉斯(Honduras) | ● | |||||
香港(Hong Kong) | ● | |||||
匈牙利(Hungary) | ● |
I
國家/地區 (譯名使用的中國大陸常用稱呼) |
多黨制 | 兩黨制 | 威權制 | 一黨制 | 無政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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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島Iceland) | ● | |||||
印度(India) | ● | |||||
印度尼西亞(Indonesia) | ● | |||||
伊朗(Iran) | ● [註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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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Iraq) | ● | |||||
愛爾蘭(Ireland) | ● | |||||
以色列(Israel) | ● | |||||
義大利(Italy) | ● |
政黨的組織結構
政府外的政黨組織
政黨在政府外自行建立的組織機構包括黨的中央組織、黨的領導者、黨的地方組織和外圍組織[2]:264-265。
黨的中央機關是政黨的全國性領導組織,領導全體黨員,協調黨內工作。又可細分為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黨的中央委員會、黨的核心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等。
黨的領導者也就是黨的領袖或領導集團。領袖的產生一種是黨內選舉產生;一種是大選中獲勝的國家元首也就是黨的領袖;而落選的在野黨候選人雖然也是名義上的黨的領袖,但並無實際作用,在野黨基本屬於無領袖狀態。
黨的地方組織有三種類型。一種是根據行政區劃設立黨組織;一種是根據選區建立黨組織,還有一種是根據自行設定的規定設定地方組織。
外圍組織是為了與其他群體進行溝通而設立。
政府內的政黨組織
政黨在政府機構內部設立組織以統一本黨黨員的意志和行動。在議會內組成一個或數個議會黨團和黨組,議會黨團的最高決策機構是議會黨團全體會議,負責選舉出黨團的領導層和負責人。黨團主席一般由黨的領袖擔任,下設督導員和各種工作委員會,負責維持黨的紀律,督促黨員投票。黨團成員的構成各國不同。例如英國全部由本黨黨員構成,而法國則允許其他政黨成員加入[2]:267-268。
大多數國家執政黨在組閣時會考慮政黨背景,但一般不會在政府內部建立政黨組織。西方國家的文官一般要求政治中立,不許參加黨派,但是也有一些國家允許文官有政黨背景。例如英國的文官可以參加地方性政黨。許多實行司法獨立的國家,法官不能以黨派身份來審理案件,但是政黨會通過其他方式去影響司法活動。西方國家的軍隊一般實行政黨與軍隊分離的原則,軍隊只效忠於國家[2]:267-268。
政黨的組織類型
一般根據政黨的組織嚴密程度將政黨分為[2]:268-269:
注釋
參考文獻
- ^ 梁琴. 中外政党制度比较. 商務印書館. 2000: 11. ISBN 9787100030441.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孫關宏. 政治学概论. 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3. ISBN 7309036611.
- ^ 岡澤憲芙. 政党. 經濟日報出版社. 1991: 34. ISBN 9787800365232.
- ^ 繆勒. 公共选择理论.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9: 224–273. ISBN 978750042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