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繼廉(?—?),字季清,一字矜古,號銘韞浙江湖州府長興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己酉科浙江鄉試第三名舉人,天啟二年(1622年)壬戌科進士。都察院觀政,授松江府推官,巨盜屏跡,鑑清衡平,民以不冤,任吳縣知縣,不事鞭箠而積逋畢完,擢刑科給事中[1],左遷外任,典試中州,晉廣東鹽法,摘伏剔弊,商蠹無骫法者,晉福建布政使司右參政,指畫方略,綏輯山寇,八閩安堵。積勞遘疾,乞休歸里,日以督課子姓為事,年七旬卒於家,崇祀鄉賢[2]

家族

王繼賢,萬曆二十九年進士。

參考文獻

  1. ^ 《崇禎長編卷之二十一》:崇禎二年閏四月乙亥,刑科給事中王繼廉因王永光疏內有「此輩無日不聚族而謀,無日不以殺臣為事,甚謂黎丘之鬼,公行青天白日之下」等語疏辨,大傷國體,帝切責之繼廉。
  2. ^ 《長興縣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