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过滤器助理/存档1

Jimmy-bot在话题“准许各用户组自我除权”中的最新留言:1个月前

引入过滤器助理(EFH)权限

未完成:

后续可能需要就此举行表决。--无聊龙·留言·贡献欢迎光临维基餐厅 2019年3月2日 (六) 18:5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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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讨论

目前的问题:现时只有管理员及回退员有权存取非公开过滤器相关资料,但该等资料对其他可信且经验丰富的使用者可能有用。

问题背景:在启用防滥用过滤器后的早期,任何自动确认使用者均有权存取非公开过滤器相关资料。惟基于安全性因素,存取非公开过滤器相关资料的权限及后被收紧至只有管理员及回退员有权存取。由于过滤器规则及记录有助于防范破坏者(尤其是有规律破坏的LTAs),非公开过滤器应予以保密,其存取权应限于可信且经验丰富的使用者。

我的观点:除管理员及回退员外,以下可信使用者应有权存取非公开过滤器相关资料,以协助维基百科的反破坏工作:

  1. 有意利用非公开过滤器的logs及代码执行反破坏工作,但无意同时持有回退权的可信使用者。
  2. 在其他维基计划担任管理人员的使用者,透过借鉴中文维基百科的过滤器,协助处理跨维基破坏行为。

我的解决方案:建议引入英文维基百科的过滤器助理(EFH)使用者组别,以赋予可信之非管理员、非回退员使用者存取非公开过滤器相关资料的权限。Wikipedia:过滤器助理页面为本权限建议之详细草案页面。由于本权限由回退员权限分拆而成,故建议的持权人基本要求原则上与回退员的要求相等。如本草案获得通过,建议目前管理员及回退员存取非公开过滤器的权限维持不变。欢迎讨论。--无聊龙·留言·贡献欢迎光临维基餐厅 2019年2月12日 (二) 14:47 (UTC)回复


  • (+)倾向支持:回退的按钮容易误按,即使可以启用自定义摘要也常常会带来不便,同时TW的回退已经很方便,我想因此无意持有回退权的人肯定是有的。从别的计划过来处理跨维基破坏的用户一般达不到回退权的赋权门槛,除非修改回退相关方针可以破例给其它计划的管理用户回退权,不然我认为这是有必要的。另外个人认为,如果有管理员观察到有其它计划的管理人员经常来处理跨维基破坏,管理员可以直接赋权,对他们赋权不需要明确的标准,主要是可信,我相信管理员自己可以自行根据SUL等信息做出正确判断。唯一的一点疑虑是,这两种情况都是比较罕见的,可能未来愿意申请或持有的人会很少,不过我也认为多一种没有弊端的权限没有什么不好。--及时雨 [ 谈笑风生或批判一番 / 微小贡献 ] 2019年2月13日 (三) 04:35 (UTC)回复
  • (+)倾向支持虽然还是建议申请回退权限,但是有些其它计划的管理员可能可以受惠,建议门槛低一些,如果其它计划有类似权限或者是GR/GS,全域回退或管理员等。我也认为这个可以是上任回退员的一个方法。有些维基人不是非常理解哪儿有破坏,但是可信。所以申请回退权限往往没有任何回退编辑可以给于审核,因而失败。用过滤器后可能可以更加容易发现破坏,撤消多了,即可获得权限。有些回退员(我在内),申请理由是要看过滤器来反破坏,所以这个权限可能比较恰当。但是我个人是不愿意看到这个权限类似档案移动员一样没有实际用途,建议可以看谁有兴趣才设立。同时建议社群考虑en:WP:EFM。有些技术好的维基人,可能其它因素无法选管理员,或者失败,或者其它维基有管理员可以帮忙修过滤器。这个权限可以非常有效。以上是我的一些看法。欢迎讨论。其它意见(▲)同上 。--COHAF ■ 2019年2月13日 (三) 06:20 (UTC)回复
  • @94rainCohaf:修改了草案内文,澄清了身兼其他维基计划管理人员、全域管理人员或基金会职员的权限申请人,无需在本站同时符合回退员要求,只要可信就可以由管理员直接判断授权。--无聊龙·留言·贡献欢迎光临维基餐厅 2019年2月13日 (三) 10:00 (UTC)回复
  • (-)反对:完全没有必要!正如之前的档案移动员,你觉得有人申请吗?如果真的有意反破坏,就申请回退员;即使不是回退员,tw反破坏的能力已经很强,不必要增加这样的用户组别。--203.145.94.154留言2019年2月13日 (三) 12:31 (UTC)回复
  • (-)倾向反对:个人认为,在过去一年中参与过滤器相关问题讨论的用户绝大多数都是回退员(见此存档),至少在zhwiki,目前我看不到有谁需要此权限。至于用logs来反破坏,私以为在滥用日志中提供的大致的信息已足够用于一般反破坏操作。除非是建立LTA信息页或者维护过滤器代码,详细日志才有一定作用。--AlexLeeCN留言2019年2月13日 (三) 12:53 (UTC)回复
  • (?)疑问,看了一下en的权限配置和持有权限者,大部分持有者都是回退员或者巡查员,这是因为en的巡查员和回退员的权限裁剪得很小了(巡查只能标记他人巡查、而回退只能执行系统级回退),我们区的回退员本身就有非公开滤器查看权,所以或者会如同文件移动员那样,变成鸡肋。而且即使知道非公开过滤器的信息,具体的操作还需要知会管理员去处理,只是一个查看权限有点浪费,如果可以结合EF(Edit filter)的话,可能更有效。——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9年2月14日 (四) 07:08 (UTC)回复
  • 如果把过滤器相关权限从回退员权限移除,那么(=)中立。如果不移除,(-)倾向反对。无论如何,过滤器是个很奇怪的东西,任何人想要学会建立过滤器都需要一定成本(虽然它不复杂),这个权限的扩散是没有太大益处的。 --达师 - 370 - 608 2019年2月14日 (四) 07:20 (UTC)回复
  • (-)倾向反对很鸡肋的权限,中文维基的检视非公开过滤器上次我提案时已经从管理员下放至回退员。比起英文维基的回退员要多权限了,另外英文只有15位有此权且其中11位同为回退员甚至包含前管理员。中文真的有足够多的用户需要吗?如有数名用户(十名以上) 非回退且能有此权会考虑改票。-Zest 2019年2月15日 (五) 01:15 (UTC)回复
  • (-)反对:回退员本身是可信用户的认证,加上我认为回退员已经是过滤器的查阅底线,此方案无必要。EveryDayMood 反对大量创建低质页面 2019年2月22日 (五) 03:40 (UTC)回复

民调

由于讨论期间意见颇为分歧,亦有其他使用者同时提出引进EFM的建议,因此,敝人建议在此作一民调,为期一周,以收集各使用者对此一议题的意见。--无聊龙·留言·贡献欢迎光临维基餐厅 2019年2月21日 (四) 08:00 (UTC)回复

每位使用者可以对其中一个方案表达(+)支持,但注意  这不是投票,这是为了收集大致意向,以决定后续讨论方向,民调结果没有约束力。

方案一:权限维持不变

维持由管理员持有过滤器编辑权,由回退员持有不公开过滤器及日志检视权。

方案二:仅引入过滤器助理(EFH)权限组别

引入EFH权限组别,持有不公开过滤器及日志检视权。回退员及管理员的现有权限不变。

方案三:仅引入过滤器编辑员(EFM)权限组别

引入EFM权限组别,持有过滤器编辑权,及不公开过滤器及日志检视权。回退员及管理员的现有权限不变。

  1. 这不是鸡肋啦--1233 ( T / C 2019年2月21日 (四) 13:35 (UTC)回复

方案四:同时引入EFM及EFH权限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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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器编辑员

此前该用户组未通过的原因是“过滤器编辑相当复杂,容易搞坏;过滤器的影响范围可达全站,且编辑者变相拥有页面保护和使用者封锁的权利”。如果走RFA去选过滤器编辑者,理论上可以提高门槛,降低用户滥用权限撰写恶意过滤器阻止合法编辑(但除权过滤器编辑者只需经过RFDR)。--爬行数码1903 2021年11月14日 (日) 07:58 (UTC)回复

如此,直接选管理员不就得了,反正两者都会影响全站。 2021年11月15日 (一) 06:54 (UTC)回复
有人只是需要编辑过滤器并不需要管理员权限时,这个提案还是有必要的。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6日 (二) 02:22 (UTC)回复
请管理员编辑即可,不必再新增权限,毕竟编辑过滤器也要能反映社群共识。此外,我也没有看到提案对社群能带来什么好处。 2021年11月16日 (二) 10:28 (UTC)回复
比如有的用户有回退权可以看到隐藏过滤器,过滤器故障时如有编辑权可以修正,可以分担管理员负担,而这位用户可能不需要管理员权限,或无暇处理其他站务,或社区目前只能给予信任他这一部分权限。提名一位管理员需要完全的信任,而提名一位过滤器编辑员只需要一定的信任,毕竟过滤器编辑员只能间接封禁,管理员拥有直接权限。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6日 (二) 12:16 (UTC)回复
你并没有针对“请管理员编辑即可”和“提案对社群能带来什么好处”做出反驳,我目前只看到好像有使用者很想要这个权限。如果需要修正过滤器,让原先就有权限的使用者操作会比新任编辑者执行要来得好。 2021年11月18日 (四) 16:37 (UTC)回复
同意增设过滤器编辑员。(上面提到的那个先前反对意见有点虫虫飞style,是他还是其他人的反对意见?)Sanmosa Hrom a peklo, márne vaše proti nám sú vzteky! 2021年11月17日 (三) 11:58 (UTC)回复
之前本人曾提议设立的维护员曾经设想一个包含受限制 的保护/封禁/解封的权限,但当时讨论并未就这个受限制 的部分达成共识。过滤器维护员的权限是完整 的,因此可能需要考虑一下WT:维护员中大家的顾虑。--Yichen Ding留言|主账户2021年11月27日 (六) 14:03 (UTC)回复
西班牙语的“过滤器管理员”好像不能编辑或启用涉及封禁用户的过滤器? ——魔琴 [ 已经告假 留言 贡献 ] 2021年11月28日 (日) 04:54 (UTC)回复

提议重组现有的用户权限组

初期讨论

过滤器助理组的设立

赋予巡查豁免者移动时不留重新导向的权限

过滤器助理组的设立

通过:
提案无人反对。规则条文将先行修改。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17日 (四) 00:4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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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他议题,我的意见是:
二、此前本站社群的共识应当是在设立具有相关权限之专门职务以后撤销回退员过滤器查阅权,而非直接予以撤销;我认为截至目前为止,相关共识没有改变。未继续推动设立专门职务的讨论是社群的怠惰(或不可抗力),不太算是寻求绕过共识直接撤销权限的理由。请先考虑继续推动设立具有相关权限之专门职务以实践社群最初共识,若这次讨论尚无进展,再考虑直接撤销权限,亦并非难事。
三、今年一月互助客栈曾有相关讨论,社群共识大抵支持赋予巡查豁免者不带重新导向移动权限。我不反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6日 (四) 15:30 (UTC)回复
我认为隐私问题大于一切,不能因为“反破坏需求”而无视隐私问题,而当时的社群共识显然包含了“出于隐私考量,回退员的隐藏过滤器源码阅读权应予剥夺”这点。社群无能力设置具隐藏过滤器源码阅读权的用户权限组不是无视隐藏过滤器源码阅读权带来的隐私问题的理由,而我对隐私问题的重视也是我在OA2021前有一定程度上的远见地早早提出管理人员上任选举须应用安全投票的原因。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6日 (四) 22:55 (UTC)回复
另外回退员移除查看私有过滤器设置的后续是考虑设一个新组来承载相应权限,但新组考虑没有?既然提案者这么上心,或者可以先考虑推进新组的建立先?(当然也可以说,社群某些编辑有点乌合之众,这样半吊子的决定都能想得出来,比鸭乸还不靠谱 )——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7月7日 (五) 01:16 (UTC)回复
我上心的只有隐私问题,“反破坏需求”什么的我不关心。我当时一知道隐藏过滤器源码阅读权有隐私问题后,就立即自主请辞回退员了。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01:34 (UTC)回复
此前本站社群的共识应当是在设立具有相关权限之专门职务以后撤销回退员过滤器查阅权,而非直接予以撤销;我认为截至目前为止,相关共识没有改变。未继续推动设立专门职务的讨论是社群的怠惰(或不可抗力),不太算是寻求绕过共识直接撤销权限的理由。同Ericliu1912,与原有撤销过滤器查阅权限的共识冲突。--西 2023年7月7日 (五) 01:51 (UTC)回复
见我此前在2023年7月6日 (四) 22:55 (UTC)的留言。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05:46 (UTC)回复
回退员拔掉查看私有过滤器的必要后续是建新组承载,如果新组搞不定,那要么无视掉这个蹩脚的共识,要么尽快推进新组的创建,而不是直接拔了算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7月7日 (五) 01:57 (UTC)回复
我认为隐私问题为大,“反破坏需求”在隐私问题面前只是虚无飘渺的东西。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05:49 (UTC)回复
赞同提议2、3,1那个拔不拔倒是无所谓,不过就如上面提到的,提议2大概还要搭配新建的Wikipedia:过滤器助理群组,但目前尚未通过。--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7月7日 (五) 03:02 (UTC)回复
我记得之前回退员没夺权的原因之一是没有设立承接该权限的用户组,可能会严重影响反破坏,建议讨论时考虑到这点。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7月7日 (五) 15:26 (UTC)回复
如果社群对于所谓“隐私”问题足够重视,相关议题就不会一路拖延,以至于提案人还要出此下策,寻求直接撤销相关权限。我想这次也是一个提醒,社群是时候彻底解决此前讨论之遗绪。——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7日 (五) 15:29 (UTC)回复
我倒是想知道这“可能会严重影响反破坏”到底有多“严重”,我觉得这说法完全是在夸大其词,难不成中文维基百科在2012年到2017年间反破坏的工作真的受毁灭性的影响吗?我觉得不是。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16:30 (UTC)回复

大家都来齐了,实在太好。所以User:Temp3600/过滤器助理到底还有没有争议需要处理?还是已经可以直接公示?--Temp3600留言2023年7月9日 (日) 18:42 (UTC)]回复

我回看了一下之前的讨论,我实在是看不出任何就当时的提案的合理反对意见。我觉得要是你真想公示的话,连着我的提案2打包一起也可以。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01:09 (UTC)回复
我觉得是可以直接公示了,至于要不要跟上面回退员的权限组合修正案一起公示倒是无所谓。--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7月10日 (一) 03:20 (UTC)回复
此案通过即分拆回退和过滤器阅览权直接生效(依过往共识),上方提案二连公示都用不着(事实性修订)。--西 2023年7月10日 (一) 03:23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WP:回退功能的条文需要修改,所以实际上仍然需要公示,顶多就是让WP:回退功能的条文修改跟User:Temp3600/过滤器助理打包公示而已。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03:25 (UTC)回复
简单啊。等技术上过滤器助理设立、回退员正式移除过滤器检视权(已有共识)时,“回退员没有过滤器检阅权”才正式生效,此时“原有但不再有过滤器检阅权”的修改即符合共识方针下的事实性修订,跟中维2018年被剥夺用户查核权后用户查核方针事实性修订(Special:Diff/48893035)类似。--西 2023年7月10日 (一) 03:41 (UTC)回复
中文维基百科2018年被剥夺用户查核权的事情是WMF进行的,而WMF的决定是不受社群限制的,这跟需要社群共识才能设立过滤器助理组的情况不同。而且,User:Temp3600/过滤器助理之前的公示也没有通过,让WP:回退功能的条文修改跟User:Temp3600/过滤器助理打包公示其实是符合你说的做法的。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03:53 (UTC)回复
反正多公示一案也不成什么问题(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10日 (一) 09:20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09:25 (UTC)回复
纯粹觉得没必要。你们喜欢就行,反正又不是错。--西 2023年7月10日 (一) 09:41 (UTC)回复

考虑到我的提案2跟其他提案没有显著关联,我觉得提案2其实可以分开讨论。看回上方的讨论,基本上反对提案2的人都只是反对单独施行提案2,而并不反对(甚至支持)提案2与过滤器助理相关方针同时施行。既然这里有人提到过滤器助理相关方针的事,而且反响也没我想像中那么差,我感觉可以将提案2与过滤器助理相关方针的提案综合一下,因此现有以下提案:

  1. User:Temp3600/过滤器助理的内容替换WP:过滤器助理的现有内容,并在替换后将WP:过滤器助理设为执行方针;以及
  2. 修改WP:回退功能如下,以反映提案通过后回退员的私有过滤日志阅读权被剥夺的事实:
现行条文

权限总览 对比起一般用户,回退员可以:

  • 快速回退最后一位用户对某一页面的编辑;
  • 查看标记为私有的防滥用过滤器的过滤日志;
  • 查看被标记为私有的防滥用过滤器(2022年12月,社群决定移除回退员的此权限,惟未实际执行)
  • 移动页面时不在原页面创建重定向;
  • 查看未受监视的页面列表。

(……)

额外功能 自2012年6月19日起,回退员可以查阅私有防滥用过滤器的过滤日志,可以Special:AbuseLog搜索私有过滤器的触发记录(一般用户只能显示“触发防滥用过滤器”,回退员可以显示过滤器编号),亦可以检查或阅读有关过滤日志的详细资料。以上各项功能于2011年12月之前曾开放予所有自动确认用户,但为了保障安全,已被全域禁用了但自2017年9月6日起重新开放给回退员,使其能够浏览隐密过滤器的过滤设定。

提议条文

权限总览 对比起一般用户,回退员可以:

  • 快速回退最后一位用户对某一页面的编辑;
  • 查看标记为私有的防滥用过滤器的过滤日志;
  • 移动页面时不在原页面创建重定向;
  • 查看未受监视的页面列表。

(……)

额外功能 自2012年6月19日起,回退员可以查阅私有防滥用过滤器的过滤日志

Special:AbuseLog搜索私有过滤器的触发记录(一般用户只能显示“触发防滥用过滤器”,回退员可以显示过滤器编号)功能于2011年12月之前曾开放予所有自动确认用户,但为了保障安全,已被全域禁用了回退员自2017年9月6日起曾一度重获以上权限,但出于隐私问题,以上权限已于(权限剥夺技术上生效当日)重新被剥夺,相关权限现由管理员过滤器助理持有。

以上,两者应视为一整体。为方便称呼,此综合提案可称为“提案2A”。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1:00 (UTC)回复

@Ericliu1912CwekLuciferianThomas@S8321414Yining Chen魔琴Temp3600(所有曾参与提案2及/或此处过滤器助理相关方针的讨论的人)。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1:05 (UTC)回复
(?)疑问:为何此权限对编辑数的要求比回退员还要少二分之一?--Yichen Ding留言|主账户2023年7月10日 (一) 14:30 (UTC)回复
@Temp3600确实有些诡异。要不要调高一下?调高到1000或2000都是不错的选择。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4:32 (UTC)回复
原意是让"在其他维基项目上的管理员"可以方便获权而设的。我现在重读,觉得改为全域1000/2000编辑次数会较合适。--Temp3600留言2023年7月10日 (一) 14:45 (UTC)回复
@Temp3600暂时冒昧代改为“需在全域编辑1000次或以上”。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4:50 (UTC)回复
看起来没什么问题。--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7月10日 (一) 23:51 (UTC)回复
所以回退员以后到底还能不能查阅私有防滥用过滤器日志及搜寻搜索私有过滤器的触发记录?这好像跟下面“检查或阅读私有过滤日志的详细资料”同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10日 (一) 12:13 (UTC)回复
合理,已调整。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4:52 (UTC)回复
@Temp3600:请问“高度可信”是多高?不了解防滥用过滤器有多么隐私,可以说明一下吗?“良好账户保安操守”和“了解正则表达式”有无现存验证方法?还是只需要被提名人承诺就可以?--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7月15日 (六) 09:21 (UTC)回复

为了顺利交接,建议在过滤器助理方针通过后,即日接受申请,并以MMS提示现任回退员此项制度变更。现任回退员仍必须符合过滤器助理的申请条件才可获得此新身份。回退员的相关权限则正式于方针通过一个月后移除。--Temp3600留言2023年7月10日 (一) 14:12 (UTC)回复

附议。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4:31 (UTC)回复
可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11日 (二) 02:33 (UTC)回复
看起来没什么问题。--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7月11日 (二) 02:56 (UTC)回复
支持这个提案,不过我有个问题我时常会查看过滤器日志是否有被误封用户,我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过滤器助理呢?还望解答谢谢。--~~Sid~~ 2023年7月14日 (五) 12:47 (UTC)回复
如果你是指查阅该项滥用日志的详细资料,这不算是常规目的,所以在申请理据中没有列为常规原因。然而,你可尝试以"其他经社群确认为有必要阅览不公开过滤器的用户"为理由申请。--Temp3600留言2023年7月14日 (五) 13:35 (UTC)回复
好的谢谢解答。--~~Sid~~ 2023年7月14日 (五) 13:40 (UTC)回复
有一执行上的问题:参考时间不应采方针通过时间而是实际配置时间,不然方针通过一个月phab还没过就啥也不是。--西 2023年7月25日 (二) 16:41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所以我写的是“权限剥夺技术上生效当日”。我的建议是在权限剥夺技术上生效前维持该括注,在权限剥夺技术上生效后将括注替换为生效日期。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26日 (三) 09:48 (UTC)回复
是回复Temp3600的留言,没注意提案是否有差异。--西 2023年7月26日 (三) 12:11 (UTC)回复

活跃度

个人认为过滤器助理取得社群信任这点其实比活跃重要。因此,不如将活跃度设为6个月,但是过滤器助理的上任需要经过社群讨论至少一周、取得一致共识并获得5人以上有人事任免权者支持方可当选。同时,考虑到门槛比较高,同时界面管理员又是受到社群信赖者且也较精通技术方面的问题,可以让不是管理员的界面管理员同时担任当然过滤器助理。--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愛おしき欠片 2023年7月13日 (四) 23:52 (UTC)回复
先设立了权限再说吧。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4日 (五) 01:08 (UTC)回复
不是不可以,但我还是有点担心隐私问题。另外,我们也没太多人关注权限申请页面,要找到5个有人事任免权的人其实有相当的难度。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4日 (五) 01:08 (UTC)回复
如果当选依然是由管理员决定,那我觉得授权门槛也没有本质上的提高,更像是简单把回退员权限拆分掉了,和设立这个权限的初衷是减少隐私泄漏多少有些出入。更何况,现在中文维基百科很少有人持有的小权限已经太多,进一步增加这种权限本身也会使管理进一步复杂化。--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愛おしき欠片 2023年7月14日 (五) 12:26 (UTC)回复
你都能说“现在中文维基百科很少有人持有的小权限已经太多”了,再结合“要找到5个有人事任免权的人其实有相当的难度”这点,难道你不觉得你的提议也会引致“很少有人持有的小权限”继续出现,继而“使管理进一步复杂化”?此外,“使管理进一步复杂化”并不是不重视隐私的理由,为了隐私问题而“复杂化”原本相对“简单”的程序并不是自找麻烦,而是必要的觉悟。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4日 (五) 13:43 (UTC)回复
@Temp3600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4日 (五) 16:01 (UTC)回复

鼓励及时除权的安排

为了鼓励过滤器助理在休假(指暂时不参与过滤器有关工作)时及时除权,建议为无争议自行除权的过滤器助理复权提供方便。具体条文:

(?)疑问:这样有何意义?--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7月14日 (五) 14:26 (UTC)回复
我也想问这个问题。而且,要是真的要这样做的话,这安排仅限于过滤器助理似乎也不太好。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4日 (五) 14:30 (UTC)回复
@Temp3600你要不要囘来关注一下这边的提案?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6日 (日) 11:51 (UTC)回复
@Temp3600?如果没回应的话,那我就默认维持“三个月的活跃度”安排与不增加“鼓励及时除权的安排”的条文了。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26日 (三) 09:50 (UTC)回复

最后确认

@Temp3600Sanmosa In vain 2023年8月7日 (一) 00:28 (UTC)回复
现公示提案2A 7日,具体修改参见上方所示。此次公示的提案将维持“三个月的活跃度”安排,且并不增加“鼓励及时除权的安排”的条文。Sanmosa In vain 2023年8月10日 (四) 00:09 (UTC)回复
@Sanmosa目前的草案是6个月活跃度--银河市长☎️2023年8月10日 (四) 06:28 (UTC)回复
@銀河市長已修正描述。Sanmosa In vain 2023年8月10日 (四) 07:08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通过后处理

@StangEricliu1912可以报P站赋权了。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17日 (四) 00:45 (UTC)回复
@Sanmosa希望咱理解的没什么问题;同时您们可以做一下本地化,现在twn上这个组叫滥用过滤器助手 / 濫用過濾器協助人員,如果需要可以本地覆盖一下。 Stang 2023年8月17日 (四) 04:02 (UTC)回复
@Stang中文名应统一改为“过滤器助理”。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17日 (四) 04:05 (UTC)回复
我倒是觉得应该叫做“滥用过滤器助理”,可以简称“过滤器助理”。另外,“滥用过滤器”就是滥用行为的过滤器,我认为“防滥用过滤器”是冗赘翻译,也应该一起调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8月17日 (四) 07:27 (UTC)回复
提交了一些编辑请求,等待处理 Stang 2023年8月17日 (四) 08:31 (UTC)回复
这个组已经创建完成了,接下来是本站的一些paperwork了。 Stang 2023年8月17日 (四) 08:31 (UTC)回复
@Stang请问回退员的abusefilter-view-private与abusefilter-log-private权限是否已经移除?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17日 (四) 13:29 (UTC)回复
没有啊,上面的讨论不是为了顺利交接……回退员的相关权限则正式于方针通过一个月后移除 Stang 2023年8月17日 (四) 13:32 (UTC)回复
@Stang啊,这点我忘了。到时社群记得要移除那些权限就是了。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17日 (四) 13:47 (UTC)回复
怎么没人写给回退员发的信息的初稿啊, Stang 2023年8月20日 (日) 15:11 (UTC)回复

移除权限流程与共识不同

@StangSanmosa公告和修改的条文仅移除回退员abusefilter-view-private之权限,但请求移除的则是abusefilter-log-private和abusefilter-view-private。--银河市长☎️2023年8月31日 (四) 12:54 (UTC)回复

当时删漏了,现在补删就可以。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31日 (四) 12:56 (UTC)回复
什么意思?是要多移除还是少移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8月31日 (四) 16:21 (UTC)回复
说的是WP:回退功能的条文的事情,请求移除的权限仍应是abusefilter-log-private和abusefilter-view-private。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9月1日 (五) 14:47 (UTC)回复
如果不在实际公示内容中,就不应该移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9月2日 (六) 10:42 (UTC)回复
公示时仅有abusefilter-view-private应需重新公示?--银河市长☎️2023年9月2日 (六) 05:38 (UTC)回复
@SanmosaStang先留个程序性反对继续执行移除权限,期望的权限移除未符过往公示,而公示要求的回退员通告也还没发,pre-requisite还没达到就反对执行“方针通过一个月后移除权限”。请重新公示。--西 2023年9月3日 (日) 01:04 (UTC)回复
同意,以“补删就可以”一句就带过去也未免太随便了。--Borschts 2023年9月27日 (三) 04:11 (UTC)回复
(▲)同上--银河市长☎️2023年9月3日 (日) 12:52 (UTC)回复
(-)反对使用“偷梁换柱”的方法一次除掉两项权限。首先,此前的多次讨论均只论证了移除abusefilter-view-private的必要性,然而此前有过明确支持保留abusefilter-log-private权限的意见。个人不认为这种事可以用“漏删”这样的理由简单略过。--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9月10日 (日) 12:24 (UTC)回复
同Yining Chen,(-)反对偷梁换柱。--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2日 (二) 03:23 (UTC)回复
@SanmosaTemp3600Stang请重新公示--银河市长☎️2023年9月11日 (一) 07:51 (UTC)回复
回退员通告没人写,先找个人来写吧,我没时间。另外,我个人高度不认可Yining Chen上方的说辞,安保问题不能以他这种态度来看待,如果单移除abusefilter-log-private而不移除abusefilter-view-private的话,这里做的事也相当于没有意义了。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9月11日 (一) 09:58 (UTC)回复
其实是移除abusefilter-view-private。公开abusefilter-view-private确实比abusefilter-log-private更有风险,因为有了日志并不能完全判别规则。因此我认为以保安问题的角度看待,abusefilter-log-private的急迫性较低,故abusefilter-view-private应照原定时程移除,至于移除abusefilter-log-private应尽速重新公示,改为公示后一周移除。@Sanmosa您是否同意此做法?--银河市长☎️2023年9月11日 (一) 11:05 (UTC)回复
(?)疑问:为何此前并未讨论移除abusefilter-log-private权限,此处却能“直接公示”?提案人Sanmosa此前将两者混为一谈,现在却以“这里做的事也相当于没有意义”为理由一次移除两项权限,是否有游戏维基的嫌疑?--Yiningx_Puppet留言|主账户2023年9月12日 (二) 09:01 (UTC)回复
先前公示没有移除abusefilter-log-private的相关内容。如果Sanmosa认为已有共识,公示先前没写进公示而后来移除者是最基本的;如果公示通过,就假定没有异议,反之若有异议就必须进行讨论--银河市长☎️2023年9月12日 (二) 10:52 (UTC)回复
您可能误解了本人的意思。本人非常赞同您的观点,即移除的项目都要公示;然而Sanmosa希望移除的项目在此前并未经讨论。因此本人的意思是,对于是否要移除abusefilter-log-private权限这一点或许还需进一步讨论。--Yiningx_Puppet留言|主账户2023年9月12日 (二) 15:43 (UTC)回复
我认为还是要请提案人解释一下为什么移除该权限为必要之举。——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9月13日 (三) 08:58 (UTC)回复
我认为应该解释的我已经解释得非常清楚了,我应该也没有必要重复。此外,我从未反对任何重新公示相关提案的提议,我仅仅是不满意特定用户的用语与态度(“高度不认可Yining Chen上方的说辞”)而已,我对于部分用户超译我的说法的举动实在无法理解。此外,还是回到回退员通告没人写的问题,先找个人来写回退员通告吧,不然这提案再重新公示也不是没有用吗?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9月16日 (六) 12:12 (UTC)回复
因为无论是社群早前第一阶段共识,以及近来的相关讨论,从头到尾都是针对过滤器阅读权,而并不针对过滤器日志阅读权。我不认为在除去过滤器阅读权的情况下,单纯阅读日志以助于反破坏能有什么安全疑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9月16日 (六) 15:50 (UTC)回复
没人说您“反对任何重新公示相关提案的提议”,现在问题是该提案或许需要“打回”重新讨论。希望您能正视社群对此提案在程序上的疑问,并对此做出适当解释。--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9月17日 (日) 06:33 (UTC)回复
我也不反对这样处理,我也不排除我有看错一些东西的可能。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9月17日 (日) 09:47 (UTC)回复
(!)意见:非公开日志阅读权从2012年到2017年非公开阅读权开放的这5年间是否有因此对反破坏造成影响?在不确定那5年间是否有影响的情况下,我觉得可以在非公开阅读权撤销后进行观察,如果真有因为非公开日志阅读权造成反破坏工作受到影响,再来考虑除权也不迟。Lily135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12:21 (UTC)回复
@Sanmosa讨论通过已经一个多月,移除权限的通告都还没有人写没发,不发只能无限期拖延执行。阁下作为提案人应尽后续跟进之责,完成共识所要求之移除权限流程。而abusefilter-log-private未曾正式讨论且后续亦有不少用户反对移除,应作无共识结,不包含在移除的权限之内。--西 2023年10月1日 (日) 02:04 (UTC)回复
@StangPhabricator任务不应该是stalled,社群对于移除前一部分权限已经有共识。至于后一部分权限是否应当移除的问题,建议另外在底下提案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0月1日 (日) 06:03 (UTC)回复
共识要求发通告都还没做,是程序上stall而不是技术上stall。--西 2023年10月1日 (日) 06:38 (UTC)回复
我通告User:ASid/回退员通告及通知名单User:ASid/回退员通告/SList,你们看一下可以的话就发送吧。--~~Sid~~ 2023年10月3日 (二) 01:50 (UTC)回复
看起来没什么问题。--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10月5日 (四) 07:37 (UTC)回复

建立过滤器助理和移除回退员查看私有过滤器详情权限的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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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edia_talk:过滤器助理#通过后处理 似乎没有了后续,根据已经得出的共识(有共识移除 查看私有过滤器详情 abusefilter-view-private,无共识移除 查看标记为私有的滥用过滤器的过滤日志 abusefilter-log-private),还需要:

--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09:16 (UTC)回复

大概是卡住了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2月2日 (六) 11:34 (UTC)回复
@ASidStangSanmosa-- )dt 2023年12月3日 (日) 21:47 (UTC)回复
( π )题外话:究竟是怎样的提案才会在不同阶段卡住三次  囧rz…… --Yiningx_Puppet留言|主账户2023年12月6日 (三) 14:29 (UTC)回复
在做了在做了0 0,简单来说就是没人发通知所以耽误了这么久, Stang 2023年12月11日 (一) 04:3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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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各用户组自我除权

已通过:
方针修订已获通过,组别权限已经更改。——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1月11日 (一) 14:0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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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有用户组自我除权之讨论已达共识,允当时所设用户组自我除权。然现有四个非管理的可申请用户组(过滤器助理仲裁委员会委员确认用户模板编辑员)尚无移除自己账号的用户组权限。或可准许此等用户组自我除权,使各用户组权限一致,并减轻维基百科:申请解除权限负担。

提议条文
  • ……;
  • 允许移除自己账号的用户组。

尚祈社群商议为荷。——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29日 (二) 22:28 (UTC)回复

(+)支持。--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4年10月30日 (三) 00:38 (UTC)回复
其他几个使用者群组(+)支持新增此权限,但仲裁委员会委员我暂时保留,之后再看实际运作再讨论要不要赋予这个权限,现阶段还是先不要吧。--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10月30日 (三) 01:34 (UTC)回复
--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0月30日 (三) 00:49 (UTC)回复
@Hehua,是否有新的意见?——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0月30日 (三) 00:51 (UTC)回复
更新:个人认为仲裁委员会委员应该和管理员请辞一样需要一个流程,所以不认为应该赋予自我除权的权限。--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4年10月30日 (三) 01:28 (UTC)回复
如果认为仲裁员还需商榷的话,那我先拟修正案一:
赋予过滤器助理确认用户模板编辑员移除自己账号的用户组的权限。——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30日 (三) 01:38 (UTC)回复
同意仲裁委员会委员应比照管理人员,自行请辞时须经报备转交元维基除权(可于行政员布告板办理相关事宜)。就其余权限,意见同诸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30日 (三) 01:48 (UTC)回复
管理员需要去元维基是因为本地无法除权;但若行政员可以直接本地除权仲裁员的话,私以为似乎没有必要去元维基报备。——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30日 (三) 02:07 (UTC)回复

综合一下讨论,修改为:
提议条文

过滤器助理确认用户模板编辑员

  • ……;
  • 允许移除自己账号的用户组。
提议条文

仲裁委员会委员

  • 非自愿离职:……若仲裁员重复或严重违反以上规范,可由委员会三分之二大多数决议,暂停以至革除该名仲裁员之职务。Wikipedia:仲裁/方针);
  • 自愿辞职:仲裁委员会委员出于特定原因,意图离任并取消仲裁员权限,须在行政员布告板提出。

谨副知参与讨论的用户@HehuaS8321414CwekEricliu1912。谢谢你们的意见,请审阅该版。——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30日 (三) 02:59 (UTC)回复

同意。--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4年10月30日 (三) 07:25 (UTC)回复
目前版本看起来没有太大问题。--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10月30日 (三) 09:18 (UTC)回复
  公示7日,2024年11月6日 (三) 12:54 (UTC)结束:赞成者多数,进入公示期。——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30日 (三) 12:54 (UTC)回复
要不要至少再等个三日?虽说以前曾有相当共识,但也已近十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30日 (三) 14:01 (UTC)回复
好啊,如果你这样说的话。我本来想的是趁公示期也能等待更多意见,不过再等段时间也可。——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30日 (三) 15:36 (UTC)回复
  暂停公示:暂停公示直至11月2日(UTC)以待更多讨论。——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30日 (三) 15:39 (UTC)回复
同意修改后的除仲裁委员会权限的条文。针对仲裁委员会的条文,我认为可以单独开一个讨论串,讨论仲裁委员会委员离任的相关事情。--Hamish T 2024年10月30日 (三) 16:41 (UTC)回复
移除是如何移除?类似“登出”按钮那样吗?--Leiem留言·签名·维基调查 2024年10月30日 (三) 17:03 (UTC)回复
Special:Userrights中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后按照提示操作@Leiem Stang 2024年10月30日 (三) 18:03 (UTC)回复
支持本提案,理由与多年前的咱没有太大差别 Stang 2024年10月30日 (三) 18:03 (UTC)回复
支持。--Kriz Ju留言2024年10月31日 (四) 20:05 (UTC)回复
支持。--Rice King 信箱 · 留名边缘人 2024年11月1日 (五) 07:10 (UTC)回复
  公示7日,2024年11月10日 (日) 18:11 (UTC)结束:赞成者多数,进入公示期。——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1月3日 (日) 18:11 (UTC)回复
公示已通过,Phabricator请求已提交。——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1月10日 (日) 18:15 (UTC)回复
 完成。--Hamish T 2024年11月11日 (一) 08:33 (UTC)回复
方针  已添加——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1月11日 (一) 13:5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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