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娛樂產業內容相關共識

有關{{Tvcontent}}的表述問題

Special:diff/76715056,在我查閲原始討論後,我對該討論的解讀是該共識要求的是「充足來源」而非「充足的第三方來源」,但{{Tvcontent}}模板的原始表述是「充足可靠第三方來源」,因此我認為該模板的原始表述屬於超譯,並已逕行將相關表述修正為「充足可靠來源」。特此通知社群。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8日 (六) 07:21 (UTC)

重新確立並修訂WP:VILLAIN共識

禁止以個人觀點標記影視作品角色忠奸2010年的討論結果,我想重新確認社群仍支持此共識。個人覺得該共識還有調整空間:

現行條文

在影視作品中以自己的觀點標記角色的忠奸(如「奸角」、「大奸角」或「亦忠亦奸」等字眼)違反中立的觀點,所有類似內容應當被移除。

提議條文

維基百科內容不應隱含特定立場,故社群建議在虛構作品條目不標記任何角色忠奸,留待讀者根據劇情描述自行判斷;編者仍可在可靠來源佐證且無爭議時使用「反派角色」、「對立角色」或「兩面角色」等描述直接敘述角色性質,並可依來源配以「主/次要某類角色」等描述,而不應使用「大奸角」等模稜兩可的描述。

以上,歡迎給予意見。--西 2023年6月14日 (三) 09:02 (UTC)

2023年6月15日 (四) 04:40 (UTC)修改
  • (=)中立此共識原意應為防止作者自己OR角色忠奸,有如電影《雪國列車》的Wilford、《飛躍蜘蛛宇宙》中的Miguel是否「奸角」因人而異-某人 2023年6月14日 (三) 09:26 (UTC)
即使是有可靠來源也不應加入反派角色這種詞彙?--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6月14日 (三) 13:40 (UTC)
樓上是不是沒看到新內容有寫「編者仍可在有可靠來源佐證時使用「反派角色」、「對立角色」或「兩面角色」等描述直接敘述角色性質」。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3年6月14日 (三) 13:44 (UTC)
他大概是質疑句而非疑問句。@日期20220626:我是認為有可靠來源也不妨寫,不是每個都像AINH君指出的例子版有爭議。原先的討論是組織「以自己的觀點」(即同時是原創研究及可能不中立的觀點),那有來源本來就不符合「以自己的觀點」。--西 2023年6月14日 (三) 14:52 (UTC)
因為我是考慮到來源中出現不中立的情況很常見,來源的作者也會根據個人喜好來判別角色的好壞,也許不同來源對角色的評判標準都不見得一致。--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6月14日 (三) 15:15 (UTC)
反正您維聲明是可供查證不保證正確。如有需要可以增添如有爭議或相悖來源也不要寫的條文。--西 2023年6月14日 (三) 17:40 (UTC)
(!)意見認為修正案意必要可明確回自行標記表述,因為如引入列明,容許使用者按照本地衡常程序採用來源觀點對虛構身份做出特定表述,亦應當嚴格地限制容許編輯之範圍,應當明確採編提供之身份定義是完全按照來源完整呈現意思所表述,而並非自行依據編輯立場或片面斷言、斷章取義地嫁接來源和評說,而做出身份定義表述。明確所限制模稜兩可之行為,是不限於沒有提供來源或自行嫁接來源、自行斷章取義地為自行標記而截取斷言等等做出同一行為。以上為暫定提供意見。--約克客留言2023年6月14日 (三) 13:51 (UTC)
冗餘,WP:PROVEIT參照的來源須明確支援條目中出現的資訊WP:NOR維基百科不是存放原創研究或原創觀念的場所。在維基百科裏所謂原創研究或原創觀念,指的是[...]及對已發表材料進行的未發表分析、綜合或總結,並產生或暗示新的結論。此共識不會使該二核心方針條文失效,沒必要重複寫進去。--西 2023年6月14日 (三) 14:57 (UTC)
  • 改了是比較貼近實際情況,畢竟大部分角色的忠奸並無爭議,貼標簽有助理解。然而我猜這一條款的目的是避免編輯戰,改回來的影響不好說。--Temp3600留言2023年6月14日 (三) 16:43 (UTC)
同上。建議「佐證且無爭議」,有爭議時禁止加入,或者必須表述為明確的觀點。而且「可靠來源」不那麼好評估。--YFdyh000留言2023年6月15日 (四) 03:50 (UTC)
@Temp3600YFdyh000日期20220626:已按意見新增「無爭議」要求。--西 2023年6月15日 (四) 04:40 (UTC)
可以附加述明是同時合乎WP:PROVEITWP:NOR等如閣下舉例之細則,以上為微調版本後之暫定意見。--約克客留言2023年6月15日 (四) 08:40 (UTC)
僅適用於虛構作品嗎?所以〈吾土吾民 (1975年電影)〉適用,而〈英烈千秋〉不適用?-游蛇脫殼/克勞 2023年6月15日 (四) 09:03 (UTC)
不是事實性的documentary的都是fiction((--西 2023年6月15日 (四) 09:14 (UTC)
@LuciferianThomas:製作方發佈的內容解釋可以作為描述的參考,但是「作品一經發佈,解釋權就不在作者」「一千個人眼中有一千個哈姆雷特」。(!)意見 作品偏向娛樂的,且作品中人物表現全是負面的,可使用「xx一般被認為是反派」而不需要來源。除此之外,不宜做角色性質的評價。--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6月16日 (五) 14:10 (UTC)
一般被認為[具體情況如何?],不支持此寫法。維基百科除了毫無疑問的內容沒有不需要來源的道理。--西 2023年6月16日 (五) 14:54 (UTC)
同上,WP:模稜兩可。如果有值得關注的不一般看法,儘量列明來源。--YFdyh000留言2023年6月16日 (五) 20:10 (UTC)
我覺得視情況而定,在有可靠來源(比如文學評論)佐證的情況下應當可以標註,比如威尼斯商人里的Shylock,給這位標個大奸角合情合理。至於其他情況我覺得仍然按原本的規則來。--Aggie Dewadipper 2023年6月19日 (一) 02:32 (UTC)
「大[多大?]奸角」。--西 2023年6月20日 (二) 02:37 (UTC)
視乎來源的描述。假如來源的描述真的是寫「大奸角」的話,那就忠於來源的描述。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0日 (二) 09:39 (UTC)

藝人條目綜藝節目列表討論

具共識:
飛行嘉賓和一次性參演節目不宜收錄為列表。在非一次性綜藝節目擔任飛行嘉賓(或非固定班底)不宜收錄為列表,但在一次性節目中擔任演出嘉賓,是否不宜收錄為列表,則未有共識。討論暫行關閉。--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27日 (三) 14:09 (UTC)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根據現時娛樂產業內容相關共識,社群於2022年11月的討論中達成的共識:維基百科不是日記,在藝人(包括個人和團體)的主條目中,只可收錄以班底身份參與之綜藝節目,不應收錄以飛行嘉賓(即非班底、非常規的嘉賓)身份參與之綜藝節目,飛行綜藝內容只能收錄在獨立列表條目中(例如少女時代影視作品列表)。 但是現時折中的條目處理方式,如連詩雅孫漢霖‎等條目,飛行嘉賓是會被放到主條目,但附加新聞參考,因此想詢問大家認為有沒有必要刪除,或是再作調整? @LeoP 07IamHKerCkh311Stevencocoboy李李一Tw dramaApple vCyrussKK1230WaynelowsOOppNqqOOBenevolenWill629PtreporterCnec4c21想各位來討論一下。--Wongan4614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00 (UTC)

關於「飛行嘉賓是會被放到主條目,但附加新聞參考」,抱歉我想確認一下,您是不是指「博愛歡樂傳萬家」這一條?--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07 (UTC)
似乎兩個條目都是這一項存在爭議。《博》每年舉辦一次,容易令人產生不適用於該論述的印象。當年的討論也提到了春晚、紅白等,同樣屬於該類情型,也同樣被認為適用於該論述。有新聞參考只提供可查證性,不改變表演者屬飛行嘉賓的性質。應該刪除。--Benevolen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45 (UTC)
指「博愛歡樂傳萬家」的,之前已經想討論,今天剛好看到Stevencocoboy編輯就放上來討論。
這問題我一直沒時間放上來討論,就以「飛行嘉賓是會被放到主條目,但附加新聞參考」這折衷方案來讓不少條目保留--Wongan4614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3:06 (UTC)
另外我也想藉此機會請教一下,有關WP:ENTVAR中「飛行嘉賓」和「班底嘉賓」定義遇到晚會類的綜藝節目——當然如果有朋友覺得晚會不算綜藝那另說——的時候應該如何界定,現有的說明對於帶狀的或者連續多期的綜藝節目當然沒有疑義,但是對於晚會類的可能需要社群確認一下共識。--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17 (UTC)
(:)回應:現時藝人條目綜藝節目列表是依照社群於2022年11月的討論中達成的娛樂產業內容相關共識而編輯,所以一般藝人主條目內只可收錄以班底身份參與的節目(年度一次性質包括晚會、慈善騷也可視為固定節目,但須附上來源證明),至於其他非班底、非常規的飛行嘉賓身份參與的節目一般不宜收錄在藝人主條目內。Stevencocoboy 2024年2月29日 (四) 07:28 (UTC)
感謝,了解您的意思,就像是萬千星輝賀台慶又或者是春晚這一類一年一度的,事實上我自己在處理這些列表的時候也基本這麼辦;但其實我最主要想問的是非「年度一次」的,是否也能允許收錄?有一些晚會是非規律性的,甚至可能只會舉辦一次的,這種我感覺目前的共識沒有講得很清楚?--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34 (UTC)
根據論述的精神,絕大部分晚會恐怕都不應該在收錄範圍。閣下認為難決的有具體的例子嗎?--Benevolen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53 (UTC)
諸位講得我有點迷糊了2333我想確認一下的是:
  1. 像春晚、紅白、博愛歡樂傳萬家又或者慶祝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文藝晚會這類間隔固定時間跨度舉辦的晚會(註:此處把它們歸為一類,僅基於「固定時間間隔」的定義),其主持和表演者,各自的身份應該如何界定,是班底還是飛行嘉賓;
  2. 像是香港小姐、超女這一類也是間隔固定時間跨度舉辦的活動,其中存在主持、參賽者、評委和表演嘉賓,各自的身份應該如何界定,是班底還是飛行嘉賓;(尤其是參賽者)
  3. 非規律性的我一下子沒有想到很準確的例子,就像是愛心無國界311燭光晚會這種吧?其主持和表演者,各自的身份應該如何界定,是班底還是飛行嘉賓。
PS:其實上面像主持這一類的身份我沒有疑義,只是說起來了就順道一提,主要的還是其他。如果以上問題有因我疏漏而未覽及的指引可解答,煩請指教,謝謝。--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8:06 (UTC)
我覺得主要看藝人在節目中是否擔任主要角色,選秀節目中參賽者算是主要角色,主持、評委、表演嘉賓應該算是「飛行嘉賓」,間隔固定時間跨度舉辦的節目主要看是否「構成足夠的影響或重要性」,晚會的表演嘉賓實際可以算是「飛行嘉賓」😀--小丸子Shun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1:55 (UTC)
訂立條文時那個討論WikiProject_talk:歌手和演員#重新明確藝人參與節目列表共識,當時來wiki不久的我正是最初的發起者,但到了條文訂立時已丟下了,沒發表意見。當時我認為多集節目及一次性節目情況不同,曾力主分開處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04 (UTC)
一次性節目確實需要再討論一下——想請教您對於在下上邊列出的幾個情況意見如何?--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36 (UTC)
此外,關於多集節目,早前遇到《隨懿深度行》這個例子後,我曾發起個別討論,但得不到回應,現在正式提出對條文的檢討。當初草擬此共識的精神是:「歌手或通告藝人可能會透過大量參與節目而獲取曝光。很多情況下都未必能有參與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且並不對於有關人物構成足夠的影響或重要性從而被寫進條目中。」此節目的嘉賓在簡單的定義上確是屬於非固定班底,然而,節目只有四集,每集更只有一位嘉賓,嘉賓合共就只有四人,四名嘉賓均和主持一樣需特意從香港遠赴馬來西亞拍攝,來源方面更是每集都有強調誰是嘉賓的來源,這情況跟「透過大量參與節目而獲取曝光。很多情況下都未必能有參與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的程度相去甚遠,若論「構成足夠的影響或重要性」也不見得會低於一般的劇集配角演出。由此可見,過於簡單的一刀切劃分有時會扼殺較重要的綜藝演出。--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16 (UTC)
我倒覺得您舉的這個《隨懿深度行》倒是很明顯的飛行嘉賓的例子——只出現一集,並非常駐——首先人數多少用來比較就不是很合適,總不能說四十個嘉賓的節目,嘉賓對節目就不那麼重要,又或者說這些嘉賓就不用遠赴某地去;另外「和主持一樣...遠赴馬來西亞」的話,譬如RM這種,他們的主持群和嘉賓也都是要同樣到某地拍攝的,那總不能說嘉賓是常駐。如果這種再列進藝人主條目,難免就會比較臃腫了。--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35 (UTC)
那麼你覺得《跟住矛盾去旅行》系列如何?上面舉的連詩雅正有參與。--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50 (UTC)
我覺得這種就談不上飛行嘉賓了,因為飛行嘉賓的概念是跟常駐相對的,常駐實際上是類似於主創的身份,就像訪談節目一樣,訪問者固定而來訪的人每期不同;而您舉的這個例子我更傾向於把它視為是一批常駐嘉賓分成數組錄製,然後在播放上分成不同期播出。--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5:00 (UTC)
如何去分辨及定義常駐?集數與長度?譬如《隨》每個嘉只有一集每集半小時,《跟》通常兩集,每集一小時;又譬如《隨》有一個固定的主持,《跟》沒有。是從這些地方分辨嗎?--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6:02 (UTC)
我認為集數和長度並不屬於分辨常駐的要素——就像我前面已經提到的人數多少問題一樣,我認為用數量化的東西來分辨嘉賓是什麼身份以及以此來為嘉賓身份的重要性去辯護是徒勞的。《隨》或許可以類比《康熙來了》或者《魯豫有約》這種訪談節目又或者像RM、獎門人這種遊戲節目,會有固定出演嘉賓或主持人角色,如有飛行嘉賓會每期更換;而《跟》則沒有主持角色,且事實上所有的嘉賓都是這個節目的固定出演,只是由於播出關係造成在不同集中出現。--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6:18 (UTC)
或者舉個也許不恰當的例子好了:假設每一個出演者都有專用個人攝像,然後用一個顯示器把所有的個人鏡頭都顯示,不做任何剪輯也不分集數而讓各個鏡頭拍出的內容一直播放下去的話,如果有些人播着播着就會不見的,這算飛行;而有些人一直都在的話,這才算常駐。像《隨》,只有黎會一直在;而《跟》,所有人都會一直在。(當然我這個看法只針對連續節目,不過競賽類的節目可能不好說)--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6:26 (UTC)
(?)疑問:應該是說飛行嘉賓應該以有關人士是否該節目長期主角/主持決定?
  • 例如比賽:參加者會是該節目主角,因此他們都不會是飛行嘉賓,但評委如果不是常駐,就該認為是飛行嘉賓。
  • 而晚會/籌款節目:因為表演嘉賓該上台表演,非該節目主角,即使每年都會出席,也該認為是飛行嘉賓;但主持本身就是在該節目主持者,當然地不會是嘉賓。
  • 最後是旅遊節目:以《隨》和《跟》以及《尋找世界另一個我 台灣篇》(下述《尋》)作為例子,《隨》本身節目主角是黎諾懿,而且以TVB官方簡介是以「主持黎諾懿『公器私用』,藉節目帶同四位『女神』好友」作介紹,當然地嘉賓僅為飛行嘉賓;而另一方面,《跟》以及《尋》其實兩個節目是以一個主題作為一個系列(如《跟》是以一對矛盾對立的嘉賓作為一個系列,《尋》是以嘉賓同名同姓作為一個系列),因此《跟》以及《尋》雖然嘉賓只出現兩三集,但我認為不屬於飛行嘉賓。
--Wongan4614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8:56 (UTC)
閣下提到的《跟》與《尋》中的「嘉賓」正確定位是主持/主演,《跟》條目中表格里的「嘉賓」稱謂與inforbox矛盾,其實是錯誤的。--Benevolen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00:07 (UTC)
不過剛才翻查有關《跟》與《尋》,嘉賓和主持有一個很奇怪狀態,在新聞中大部份都是以嘉賓稱呼有關系列主角,因此我對此其實不太確定如何定義。--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02:37 (UTC)
基本同意@Wongan4614閣下的意見——除晚會表演嘉賓這一部分我略作保留,因為也許有意見會認為一個晚會不論是否一年一度,反正一次就是一個show,那麼你在這個show里作為表演者登場,就是組成整場表演的主角之一了(其實頗奇妙地這或許可以和《跟》來比較,其實晚會節目和《跟》的節目流程一樣,也是你方唱罷我登場,那麼把晚會比作一個濃縮了的《跟》也未嘗不可,這樣的話其實每個表演者都是主演)。我覺得這種意見也未嘗不可,因為如果論起來,綜藝節目的主持/代班主持/固定嘉賓往往樹立(或協助)整個節目的基本底色,飛行嘉賓只是「加菜」(沒有不敬的意思);而晚會的邏輯則有不同,主持和表演者是共同樹立整個節目的基本底色的——晚會主持對晚會風格的定義性影響顯然沒有綜藝節目主持強,和晚會表演者相比則各有份額,難以分出高低。基於此,似乎也很難用綜藝節目的邏輯來套晚會,說晚會的表演者就只是飛行。
以上只是個人意見——利申:其實就算共識說晚會表演者就當作飛行而不收我也不打緊——關鍵是要有個共識說法來把WP:TV中可能引起辯經的部分完善一下就好了。--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06:39 (UTC)
我想這討論帶出的是,不要為禁「飛行嘉賓」而禁「飛行嘉賓」,而是為什麼要禁「飛行嘉賓」。節目性質很多樣,說到最後還是以來源着重什麼來判斷。--Will629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1:54 (UTC)
  • 當初說禁「飛行嘉賓」是因為沒什麼來源,及數量很多,而上述談判斷是不是所謂嘉賓時還得參考來源所顯示的重心,那倒不如直接交給來源。按當初的精神,不管藝人算不算「嘉賓」,出現了多少集,若有多個來源將重心放於他身上,這種情況理應數量不會太多,若該藝人因為非常當紅,什麼舉動都能出大量新聞,大概也很易達到可分拆列表的程度。
  • 至於放諸一次性節目,我暫有以下想法:
    1. 第一,我是堅決反對一次性節目的主持人是主角/比表演者重要的論點,在前次討論時已指出,關於一次性節目的報道,表演者或競選者(如有)重於主持人的情況較多。不知其他地方是怎樣,在香港,一次性節目的主持人時稱為司儀,早前我整理劉家傑(新聞報道員、各種節目主持、司儀經驗豐富)的資料時,就看到他批評1987年一個全能司儀比賽,當中指出司儀與節目主持人是不同的,前者不及後者[1]
    2. 這裏的題目是綜藝節目,歌手條目有時會另外劃分音樂會章節。非個人音樂會屬於這個討論範圍嗎?如何定義?有些一次性節目雖不稱音樂會,但性質是很像非個人音樂會的。例如香港幾個老牌籌款節目中,保良局的星光熠熠耀保良就是以音樂會式為傳統。
    3. 基於第1點,由於一次性節目相比多集節目更常出現沒明確「主角」的情況,我更強烈地認為應交給來源,即依照具體有什麼來源去判斷,而不是設一種一刀切式的條文然後漠視來源。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3:35 (UTC)
另引述一位朋友知道這討論後的舉例。黎芷珊主持的最佳男主角 (香港電視節目)最佳女主角 (香港電視節目)系列開宗明義專訪曾拿男主角/女主角獎項的演員,嘉賓有較高的條件限制,不是隨便能上的,雖有固定主持,但節目的重心在嘉賓身上,是非常明顯和符合現實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4:24 (UTC)
有點分別,因為如果仔細去觀看TVB簡介,其內容是:「由資深娛樂新聞女主播黎芷珊主理的星級清談節目《最佳男主角》」,節目的重心在嘉賓但同時有固定主持。不過我應該再仔細有關本人認為的定義:「在比例上多於一定程度下以一個主題作為一個系列進行拍攝,並沒有固定主持」方能不算作飛行嘉賓。(有關定義期望大家作修正)--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3日 (日) 18:07 (UTC)
此外,由一開始我已對於未能分拆列表不准收錄,能分拆列表的就准收錄,覺得非常不妥,應該標準相同。--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49 (UTC)
補一句:重新確立共識的時候有實質調整,但ENTVAR我當時好像沒改好說明(只直接複製了舊有說明)。已按2022年11月共識條文更新該章節所載規定,現時不應該再存在「分拆成列表就能收錄」的情況。謹此也為設立WP:TV頁面時的疏忽致歉。--西 2024年2月29日 (四) 17:57 (UTC)
所以現在建議是只要飛行嘉賓就刪去有關內容?即使有來源?--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10日 (日) 04:55 (UTC)
基本而言,上次重訂的共識是:如果內容足夠重要、有足夠來源,可以寫進內文,那麼就請寫進內文;如果參與了都沒其他來源報道,或者列出來僅僅會變成日記形式的,那就不要寫。--西 2024年3月11日 (一) 02:22 (UTC)
@Stevencocoboy如果是這樣,我想和Stevencocoboy討論一下有關這方面,因為現在就是以列表形式,想討論全刪還是其他方式。--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12日 (二) 05:57 (UTC)
@Stevencocoboy想問一下如果所有現時在列表形式的飛行嘉賓內容全刪可以嗎?--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19日 (二) 08:35 (UTC)
(:)回應@Wongan4614以飛行嘉賓身份參與的節目一般不宜收錄在藝人主條目內(一次性質節目除外但須附上來源),可以直接全刪。Stevencocoboy 2024年3月19日 (二) 08:4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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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被錯誤理解達成共識應該怎樣做?

發現數月前Wikipedia_talk:娛樂產業內容相關共識#藝人條目綜藝節目列表討論關閉時,Kriz Ju標註達成「飛行嘉賓和一次性參演節目不宜收錄為列表」的共識,此說有誤。我們討論「一次性節目」,是指節目的性質,例如一個在電視上播出的晚會,而最後顯然未有達成「在一次性節目中演出」不宜作列表的共識,因我一直反對禁止,而最後發言的Stevencocoboy也說一次性質節目除外但須附上來源。而所謂「一次性參演節目」反而意義不明,不知是節目的性質還是藝人參演的性質。此討論的結果應應描述為:在非一次性綜藝節目擔任飛行嘉賓(或非固定班底)不宜收錄為列表,但在一次性節目中擔任演出嘉賓,是否不宜收錄為列表,則未有共識。--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4日 (一) 15:14 (UTC)

@Kriz Ju--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4日 (一) 15:15 (UTC)
如果沒有反對意見。此留言存檔後,我就把@Kriz Ju單方面理解的共識標註刪去。--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3:39 (UTC)

修訂娛樂產業內容相關共識之藝人條目綜藝節目列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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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1. 演藝人員單次主持的大型節目或在一個時間跨度內固定參與(包括主持、代班主持及班底)的節目通常相對容易找到參與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
    • 若節目本身具備關注度並存在條目,且條目中有包含主持人員變革的可靠來源,則直接連結節目條目即可,若可附註來源佐證加入和離任日期更佳;
    • 若節目本身可能具備關注度但未有建立條目,或並未符合關注度要求,則應當附註來源佐證參與節目及加入和離任的日期。
  2. 演藝人員非固定參與(擔任飛行嘉賓)的節目屬於瑣碎資訊,尤其歌手或通告藝人可能會透過大量參與節目而獲取曝光。很多情況下都未必能有參與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且並不對於有關人物構成足夠的影響或重要性從而被寫進條目中。若因參與節目而引起對人物事件的關注(如爭議),應當以摘要格式寫進條目內文中。
  3. 若參演演藝作品佔篇幅過長,可分拆為獨立列表條目,但仍應遵從可供查證非原創研究等方針。
提議條文
  1. 演藝人員單次主持的大型節目或在一個時間跨度內固定參與(包括主持、代班主持及班底)的節目通常相對容易找到參與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
    • 若節目本身具備關注度並存在條目,且條目中有包含主持人員變革的可靠來源,則直接連結節目條目即可,若可附註來源佐證加入和離任日期更佳;
    • 若節目本身可能具備關注度但未有建立條目,或並未符合關注度要求,則應當附註來源佐證參與節目及加入和離任的日期。
  2. 演藝人員非固定參與(擔任飛行嘉賓)的節目屬於瑣碎資訊,尤其歌手或通告藝人可能會透過大量參與節目而獲取曝光。很多情況下都未必能有參與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且並不對於有關人物構成足夠的影響或重要性從而被寫進條目中。若因參與節目而引起對人物事件的關注(如爭議),應當以摘要格式寫進條目內文中。
  3. 若參演演藝作品佔篇幅過長,可分拆為獨立列表條目,但仍應遵從可供查證非原創研究等方針。獨立列表亦不應羅列非固定參與(擔任飛行嘉賓)的節目。

Wikipedia:娛樂產業內容相關共識#藝人條目綜藝節目列表的討論歷史如下:最初在2016年曾討論,當時禁止了在藝人主條目羅列非固定班底綜藝節目,但作出了折衷,容許拆分列表收錄非固定班底綜藝節目。到了2022年達成了現在的共識版本,但此版本沒有明確指出2016年那個折衷是繼續有容許,還是已經取消。在近日關於任嘉倫影視作品列表蔡徐坤影視作品列表的存廢討論中,至少@Sanmosa@銀色雪莉兩位都認為應取消那個折衷,故正式呈請修訂。

我認為若容許此折衷,會陷入對拆分條件、篇幅過長的判定爭議,吸引愛好者在主條目灌水,以圖盡快拆分,便可以羅列非固定班底綜藝節目。--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3日 (日) 12:45 (UTC)

從來都沒有禁止非固定班底綜藝節目吧,過往共識都是要提供可供查證的來源,而且針對的是綜藝節目。現在是否要擴大範圍?--Abcet10留言2024年11月3日 (日) 13:30 (UTC)
沒有擴大範圍,在2016年那個共識已經是這樣。藝人主條目,有來源且是二手來源也不能羅列。在我加入維基的2021年左右,不少香港演藝界條目都是這樣嚴格執行此共識,我也詢問過共識確是這樣。「若因參與節目而引起對人物事件的關注(如爭議),應當以摘要格式寫進條目內文中」是指如某次參加節目(非固定班底)因一些原因特別受到關注,有二手來源証明之下可以散文形式簡述,而不是可為非固定班底參與節目設一個有二手來源的表列或點列。以往主要討論是這幾個:WikiProject_talk:歌手和演員#綜藝節目是否不應該放在明星條目呢?WikiProject_talk:歌手和演員#重新明確藝人參與節目列表共識Wikipedia_talk:娛樂產業內容相關共識#藝人條目綜藝節目列表討論,期間我亦提出過是否某些情況下不算瑣碎,以現時條文來說,還是特別的就散文簡述。--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3日 (日) 14:25 (UTC)
你看一下過往,最後還是要看情況的,沒有一刀切的。在我角度看來這次就是擴大範圍和一刀切了。另外都是列表,能不能等上面列表方針後再討論--Abcet10留言2024年11月4日 (一) 13:19 (UTC)
@Abcet10有沒有你那邊的例子?恐怕沒有一刀切只是你那邊沒有遇上那麼喜歡清理的人。--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4日 (一) 14:49 (UTC)
甚麼例子?--Abcet10留言2024年11月5日 (二) 15:25 (UTC)
但是如要重新討論,我也樂意。--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4日 (一) 15:21 (UTC)
@LuciferianThomas银色雪莉Sanmosa請表態或參與討論。--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4日 (一) 15:25 (UTC)
個人這樣看下來,覺得應該OK。其實藝人條目和其他類別的人物條目一樣,不論是主條目還是相關的列表條目,本質上都是完整的人物傳記的一部分,而傳記不是年譜、起居注或愛好者內容集散地。如果說固綜列表猶如作家的作品年表,能夠直觀反映傳主履歷、成就甚至志趣,那麼非固綜列表則像是「二日辛亥、上御經筵;三日壬子,上視朝」——這樣的信息並非毫無用處,但要看它用於什麼和怎麼用。如果想要其作用於為「傳記」這一項目作貢獻的話,顯然不是每一條流水賬都能有用(或獨立發揮作用),那麼以列表形式全數羅列就缺乏意義,僅取其有用者(或其有用者集合)以適當方式置於主文顯然是更妥當的做法;而如果想要其作用於「事無大小、記錄周詳」,也就是跟起居注差不多作用的話,那麼這就是典型的愛好者內容——這不是無用,但它將更適宜收錄在愛好者百科而不是本地。
回到程序事項而言,這也不是一刀切或擴大範圍。修訂條文用意在禁止羅列而不是禁止收錄非固綜內容。演藝人員非固定參與(擔任飛行嘉賓)的節目屬於瑣碎信息是已寫在條文的,WP:NOT不只對主條目管用,本就沒有將範圍局限於主條目的道理。--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1月5日 (二) 05:46 (UTC)
之前討論考慮到有關注或者有來源,所以沒有一刀切,有來源即可。另外有來源和內容瑣碎是兩種概念,請不要偷換概念。--Abcet10留言2024年11月5日 (二) 15:25 (UTC)
我上面似乎沒有隻字片語談到過來源的問題,閣下這頂「偷換概念」大帽子自何而來,還請明示。如果談到來源的話,我的看法是:有來源是信息被收錄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信息是否瑣碎,和其本身有沒有來源支持,並不存在邏輯上的關聯;條文本身對演藝人員非固定參與(擔任飛行嘉賓)的節目屬於瑣碎信息的定性也沒有置入任何前置條件。因此,有來源的就允許收錄、就不算瑣碎這種邏輯本身就不合理——換做是歷史人物條目,我要是拿着起居注往皇帝傳記(或者相關列表)條目里寫「三日壬子,上視朝」,那我早就該讓唾沫星子淹死了。大多數的非固綜信息屬於瑣碎信息之列,不是因為「無來源」,而是其本身無法符合傳記這一項目(不是年譜、起居注)所需信息的重要度和質量——而如果其中有部分信息符合(或經過整合而符合)了這些指標,那麼應該在有來源的前提下以摘要格式寫入內文,而不是因為有了這些符合指標的信息而把其他大量無法符合指標的信息一同羅列——傳記不是年譜或起居注,阿基米德拿皇冠泡那一次澡很重要,這不代表我們要把他生平的泡澡都列成一個表格;馬國賢被選做轉台王那一幕很重要,這不代表我們要把他作為嘉賓上過的談話綜藝都列成一個列表——因為其他的澡、其他的集數,對於傳記而言,真的沒那麼重要,至於重要的那些,寫成內文是完全可行的。--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1月5日 (二) 16:15 (UTC)
總體而言,中文維基百科對收錄內容的要求一般呈收緊的方向發展,我認為這是一件好事情。這個提案恰好能反映我説的這點。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1月6日 (三) 10:23 (UTC)
當時的草擬人路西法人一直沒出現,不過終於發現在WikiProject_talk:歌手和演員#藝人條目綜藝節目列表討論,我曾經問過他(真全然忘了),他亦有回「已按2022年11月共識條文更新該章節所載規定,現時不應該再存在『分拆成列表就能收錄』的情況」,可見此修訂亦與他的想法相同。--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10日 (日) 08:16 (UTC)
鑒於Abcet10君對於當時的共識有異議,那麼公示前也PING一下當時參與過討論的帳號。@ATCaryChengYFdyh000MilkypineBenevolenSidishandsomeGhrenEricliu1912XiplusTaiwanno1bestOnceTwiceTWLiaon98Datou_1996SoftyuWongan4614Stevencocoboy依大家的理解,2022年版本的共識是否:
  1. 縱使有第三方來源,也不應羅列非固定班底綜藝節目演出。如有來源顯示某次非固定班底演出在藝人演藝生涯具特別價值,可採用散文形式敘述。
  2. 拆分而出的藝人作品獨立列表,也不應羅列非固定班底綜藝節目演出。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3:57 (UTC)
支持禁止羅列非固定班底綜藝節目演出,同時取消所有分拆形式的折衷案。--AT 2024年11月14日 (四) 14:12 (UTC)
意見(▲)同上 Benho7599 三民主義 2024年11月17日 (日) 02:41 (UTC)
瑣碎的,收錄在分拆條目依然瑣碎。同意閣下總結的22版共識。--Benevolen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00:04 (UTC)
@Factrecordor:一點文辭上的小意見:第三點調整為「若演藝人員條目內參演演藝作品占篇幅過長,可將其分拆為獨立列表條目,但仍應遵從可供查證、非原創研究等方針,且該獨立列表條目亦不應羅列其非固定參與(擔任飛行嘉賓)的節目。」,閣下以為如何?--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1月16日 (六) 19:04 (UTC)
沒問題--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17日 (日) 01:38 (UTC)
同意閣下的意見,支持閣下的修訂條文。--CaryCheng留言2024年11月18日 (一) 02:50 (UTC)

第二版本

現行條文
  1. ...
  2. ...
  3. 若參演演藝作品佔篇幅過長,可分拆為獨立列表條目,但仍應遵從可供查證非原創研究等方針。
提議條文
  1. ...
  2. ...
  3. 若參演演藝作品佔篇幅過長,可分拆為獨立列表條目,但仍應遵從可供查證非原創研究等方針,且該獨立列表條目亦不應羅列其非固定參與(擔任飛行嘉賓)的節目
沒有任何修改的前兩段就不在展示出來了。正式  公示7日。--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17日 (日) 02:57 (UTC)
@Factrecordor提示一下:你沒有在{{bulletin}}放連結,所以這次公示其實是無效的。另外,請確定一下你具體要公示的部分是哪些。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1月27日 (三) 01:06 (UTC)
@Sanmosa:謝謝提醒,我已在bulletin放連結。重新  公示7日。--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27日 (三) 13:4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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