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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封鎖方針及禁制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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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封鎖方針

已通過:
公示期結束,期間無反對意見,通過方針修訂。--西 2023年4月23日 (日) 03:2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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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讀本站封鎖方針發現極嚴重翻譯腔及歐化漢語問題,且遺漏關於多項實際有執行但沒寫在方針內的資訊(例如封鎖開放代理)或需要但不存在明確指引的資訊(如解除封鎖相關指導),故建議完全重修封鎖方針以改善以上情況。重修方針草稿置於User:LuciferianThomas/專案/重修封鎖方針。 望社群各成員協助複查並給予意見。--西 2023年3月1日 (三) 03:32 (UTC)回覆

仔細看了一下,解決了舊的問題,然後又產生了新的問題。很多句子您翻譯進去的句子也是翻譯腔和繁冗的,但我沒有時間一一指出。另外,「手段」沒有貶義。《漢語大詞典》中「手段」有四個義項,此處是義項2,「為達成某種目的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而非帶貶義的義項3。--Ghren🐦🕐 2023年3月1日 (三) 05:02 (UTC)回覆
比如說:「封鎖功能是管理員權限當中最具影響力的,管理員應當在執行封鎖前瞭解情況,並必須能夠佐證其執行的封鎖的依據」:「封鎖功能是管理員權限當中最具影響力的」,是不是「最具影響力」的呢,感覺很主觀。「必須」就是「必須」,「能夠」就是「能夠」,什麼是「必須能夠」呢。「佐證」就是提出證據證明,那後邊「依據」不就重複了。
「承諾停止不當行為並能展現已明白錯誤之處和汲取教訓或已停止不當行為一段時間的用戶可能可獲解除封鎖」,請問如何句讀。
「如執行了一個可能具爭議性的封鎖」:「一個」是典型的翻譯腔,然後「可能具爭議性」句意上也不是很清楚。
「保護目的的封鎖用於應對以下情形」:什麼是「保護目的」?
「「嚴重擾亂」包括不適合維基百科文明協作氛圍及影響讓參與者協作共建百科全書的行為」:為什麼不能放到下邊去呢。
「管理員可在發現被封鎖用戶操控其他帳號繞過封鎖編輯的情況下重設封鎖時長;被封鎖繞過封鎖期間若繼續有可致封鎖的編輯行為,管理員亦可考慮延長封鎖時長。」其實可以分成好幾個小句的,不需要一句過的。不過我覺得這段內容全部都應該歸到傀儡去就是了。--Ghren🐦🕒 2023年3月1日 (三) 07:27 (UTC)回覆
正是需要社群協助複查。
  • 「手段」:我指的是negative connotation,雖然不是在此使用情況下帶有貶義,但也可以被借來說是那個貶義的意思就變成諷刺,改成「技術措施」就沒有這個問題,也是最factual的說法。
  • 封鎖功能是管理員權限當中最具影響力的。」刪了
  • 「承諾停止不當行為並能展現已明白錯誤之處和汲取教訓或已停止不當行為一段時間的用戶可能可獲解除封鎖」改了。
  • 「如執行了一個可能具爭議性的封鎖」是舊版本已存在的問題,我沒注意到這個。改成了「執行可能具爭議性的封禁時」。
  • 「保護目的」亦是舊版本已存在的問題,指的是「保護用戶或社群」的標題。改成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因為重譯版前面已經有說明了封鎖在什麼情況下保護用戶和社群。
  • 「「嚴重擾亂」包括不適合維基百科文明協作氛圍及影響讓參與者協作共建百科全書的行為」不寫在下面是因為下面的是「不適合維基百科[...]的行為」的例子,而這個是定義。
  • 「管理員可在發現[...]考慮延長封鎖時長。」問題似乎不是很大。re「這段內容全部都應該歸到傀儡」,其實應該兩邊都寫(
如發現更多問題歡迎再次提出。--西 2023年3月1日 (三) 07:46 (UTC)回覆
「防止擾亂」:擾亂一詞一般特指POINT(即「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可能會導致誤解。不過暫時沒想到更好的詞。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3月1日 (三) 10:54 (UTC)回覆
全文所用擾亂是文字上的意思。基礎方針得常人看得懂,不應有暗含意義,故擾亂一次不會作POINT的意思(除非全寫)。--西 2023年3月1日 (三) 11:02 (UTC)回覆
那您為什麼要突然去定義什麼是「嚴重擾亂」呢。而且您這一句也不像是定義,而像是嚴重擾亂的一些例子。不論什麼是「嚴重擾亂」根本和封禁方針的實行沒有關係吧。--Ghren🐦🕘 2023年3月1日 (三) 13:26 (UTC)回覆
「不適合維基百科文明協作氛圍及影響讓參與者協作共建百科全書的行為」非具體例子,僅是定義何謂「可致封鎖的嚴重擾亂行為」,給了定義再給符合此描述的具體方針例子,怎麼沒關係了?--西 2023年3月1日 (三) 14:11 (UTC)回覆
您給我的留言感覺就是完全沒在讀舊版方針和我參照的英語版方針,這個也是舊方針已經存在的內容,我只是在paraphrase一下翻譯腔和整理語序,怎麼又成了我的問題了?英語版方針原文:A user may be blocked when their conduct severely disrupts the project; that is, when their conduct is inconsistent with a civil, collegial atmosphere and interferes with the process of editors working together harmoniously to create an encyclopedia.--西 2023年3月1日 (三) 14:15 (UTC)回覆
倒是修了個小筆誤,「…協作氛圍及影響其他參與者協作…」。--西 2023年3月1日 (三) 14:23 (UTC)回覆
本來想不要把一句沒有句讀寫很長,既然閣下看不懂那改成管理員可因用戶作出不適合維基百科文明協作氛圍或影響其他參與者協作共建百科全書的擾亂行為而實施封鎖。--西 2023年3月1日 (三) 14:34 (UTC)回覆
(1)「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屬嚴重擾亂的行為」裏面的「破壞」建議改成「故意破壞」,以減少歧義。(2)「不限期封鎖」後面加上「(又稱永久封禁)」,因為永久封禁這個詞語仍然相當常用。--GZWDer留言2023年3月3日 (五) 10:05 (UTC)回覆
(1)破壞定義已包含故意的意思。(2)加了,並改了一點字眼。--西 2023年3月3日 (五) 10:21 (UTC)回覆
但是有些人認為「破壞」來對應damage,所以這裏用「故意破壞」可能會好一些。--GZWDer留言2023年3月3日 (五) 11:57 (UTC)回覆
非建設性編輯如何?--西 2023年3月3日 (五) 12:17 (UTC)回覆
「非建設性編輯」比「故意破壞」要廣。--GZWDer留言2023年3月3日 (五) 12:59 (UTC)回覆
加了。--西 2023年3月4日 (六) 01:02 (UTC)回覆
"以下列出部分被認為需要對帳戶作出封禁的行為"比新的一句好。輕微的擾亂,如果不斷重犯也可能被封。另外蓄意觸發過濾器有什麼問題?--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6日 (四) 14:45 (UTC)回覆
蓄意觸發過濾器是指撞過濾器找漏洞。「以下列出部分被認為需要對帳戶作出封鎖的行為」感覺每段都能用,所以避開了。我大可直接移除嚴重兩字,不過晚點再弄。--西 2023年3月17日 (五) 01:45 (UTC)回覆
  • (!)意見:敝人對路西法閣下所提供之草案全文表達微調意見,恕直接大塊呈現:
  • 第一部分「首段」提議條文:
「管理員可在接納使用者申訴、認為封鎖缺乏適當依據、不再合適等情況下解除對使用者的封鎖(參見 § 解除封鎖)。封鎖與禁制有所不同:禁制是褫奪使用者在維基百科全站或若干部分之編輯權的正式措施,並不直接阻止使用者編輯頁面,但禁制也可以透過封鎖來執行。」個人認為標明紅色的該句具體語意似對一般讀者不甚明朗,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直接詳閱禁制方針。
  • 第二部分「原則」提議條文:
「封鎖應當具有遏制效果,以防止維基百科受破壞及擾亂,..........一般不應以未持續發生且當前已無擾亂風險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鎖。
被封鎖使用者可發起封鎖申訴(參見 § 解除封鎖)。解除封鎖的請求同樣應以遏制、阻卻破壞性編輯和擾亂行為,或嘗試引導善意的建設性編輯作為考量。承諾停止不當行為,並能對相關規範展現具誠信之適當理解的使用者可能可獲解除封鎖;同樣地在解除封鎖後持續出現相同不當行為的使用者,其封鎖申訴很可能會被拒絕以作阻嚇作用並強調行為不當和改善的必要。」。
  • 第三部分「常見的封鎖原因」提議條文:
「執行可能具爭議性的封鎖時,則應以適當方式(如管理員佈告板)通知其他管理員進行複檢。管理員應當在對於新使用者需多加注意:..........但需注意使用者在被充分提醒或警告後持續不當編輯仍可被封鎖,此並不代表「不清楚維基百科的規則」可當作開脫責任的藉口而用戶拒絕或顯為不當理解相關規範亦非規避封禁等裁處的理由。」個人認為由於封鎖是否具爭議性須視情形而定,亦可能因各種用戶的主觀認知而有所差異,若要有爭議總會有爭議,難以一概而論;考量管理員本身應已具備之能力和機動性,可選擇適當的不同處置作為,達成風險降低或錯誤修正效果。另微調字面。
  • 第四部分「保護使用者或社群」提議條文: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其他可能危害使用者安全的行為;..........持續在生者人物條目加入未能以可靠來源佐證,或顯可合理查知推定其為虛偽,或已經公開證實為不實陳述之誹謗內容;....」。此項所欲保護者為條目在世主角之生者法益,但是誹謗一詞涉事複雜,且各國或地區的法律標準、名目不一,即便可靠來源亦可能對公眾人物構成誹謗,又或者負面和爭議訊息經可靠來源報導散佈亦仍可能涉及訴訟爭議,是否誹謗又須經法律認定,因此「未能以可靠來源佐證」或「可能存在誹謗」兩種情形在認定時可能出現矛盾,比如「能以可靠來源佐證」卻也「可能存在誹謗」,又或者傳主主張其為誹謗並訴諸法律,此時又該如何認定?極端而言,若傳主大量興訟,使相關載述事件皆進入法律程序,此時關於事件的公開傳述是否「可能存在誹謗」?以上情形,除已超出一般善意用戶之通常思慮和負荷能力,亦恐損及平台立意和公眾利益,而若無所設限也失去原先規範立意。因此,於此若未明指規限範圍,可能易生各種爭議,尤以若平台遭不當利用為甚。個人建議直接明指在此規範者為「未經可靠來源傳載,或顯明可合理查知其具備虛假陳述」之誹謗疑慮者即可。
  • 第五部分「防止擾亂」提議條文:「在一般情況下,使用者在首次被封鎖前會收到數次警告,但執行封鎖時仍應當在被封鎖使用者的對話頁提供適當說明或理據以減少爭議」。
  • 第八部分「繞過封鎖」之「代替被封鎖使用者作出編輯」提議條文:
「任何使用者不得代理或代表被封鎖使用者編輯,除非該等編輯明顯有益於維基百科且代為編輯的使用者有合理且獨立的原因作出該等編輯。模仿被封鎖使用者編輯行為的新使用者(尤其是僅作此類編輯的使用者帳號)將可被視為傀儡或真人傀儡視具體情事施以與其所模仿使用者同等的適當裁處。」個人認為「方向」一詞指涉過廣且難以界定,即便換為「編輯內容、行為或傾向」也是相當容易誤解;若實務上遇此類「疑似代理」行為,仍須就具體的編輯行為或內容檢視其是否為「協助」或「代理」被封鎖用戶進行編輯。
  • 第十一部分「封鎖指導」之「教育使用者」提議條文:
「所有維基人應盡力在採取封鎖措施前優先考慮教育使用者遵守方針指引,並在其作出與方針指引精神相違背的編輯時予以提醒或警告。請歡迎且不要傷害其他新手,並假定其有改善維基百科的意圖。較有經驗的維基人(包括管理員及一般使用者)應於發現新手犯錯時予以提醒或警告。使用者可使用一系列的警告模板用以發送簡單的罐頭提示,但按情況量身編寫的訊息更佳。封鎖應為最後的手段,管理員應當在封鎖違規的使用者前確認有關使用者知曉或已獲告知相關的規範,並已給予足夠時間讓其停止不當行為。僅用於明顯破壞、人身攻擊或規避封鎖等被禁止行為的帳號不在此限並可直接封鎖。」。
  • 第十二部分「解釋封鎖原因」之提議條文:
「.......因此必須基於可查的證據及合理判斷,經詳細考慮才執行。所有封鎖的理據可在複審者提出要求下清楚提供。
知會使用者 管理員必須在執行封鎖時具體提供適當明確的理據。封鎖理由應避免使用內部術語以確保被封鎖的使用者能理解相關理據。.........
附加資訊 執行封鎖的管理員可考慮加入以下資訊以協助複審者檢視裁處:......」。「判決」一詞似過於正式,且對於站務行權恐生爭議。
  • 第十三部分「執行封鎖」之提議條文:
釐定封鎖期限 .......,因此封鎖期限應根據使用者是否可能重複不當行為而定。再犯者可被假定可能再次或頻繁出現同類擾亂行為而可被施予較長的封鎖以阻截擾亂及減低維護工作的負擔。簡而言之.....」。
  • 第十四部分「解釋封鎖原因」(此段重複?)
  • 第十五部分「不限期封鎖」之提議條文:
「不限期封鎖(或稱永久封鎖)是指無失效時限的封鎖,通常用於防止嚴重擾亂維基百科正常運作的行為,或嚴重違反維基百科相關適用規範的行為。不限期封鎖或適合用以阻止持續的不當行為,但仍需注意同樣不應作懲罰之用。不限期封鎖並不代表永恆不可變,而僅代表未有訂立封鎖時長,封鎖不會自動過期解除。被不限期封鎖的使用者在合適的情況下可獲解除封鎖,並在使其獲得社群適當觀察警醒的情況下繼續編輯,以確保該使用者未來不再違反維基百科的不同規範。」。
  • 第十六部分「設定封鎖選項」之提議條文:
帳號建立......,則應使用此封鎖選項。此封鎖設定會經自動封鎖及IP硬封鎖而套用於在受影響IP位址登錄未申獲IP封鎖例外的使用者之上。
傳送電子郵件....,則可使用此封鎖選項。此封鎖設定會經自動封鎖及IP硬封鎖而套用於在受影響IP位址登錄未申獲IP封鎖例外的使用者之上。
編輯自己的討論頁封鎖選項會剝奪被封鎖使用者使用其使用者討論頁的權利,此使其無法經使用者討論頁進行封鎖申訴。此選項在大部分情況下不應使用,僅應需組織被封鎖使用者顯為濫用自己的對話頁(包括但不限於:對社群進行各種威脅、恫嚇、騷擾;試圖公開他人個人資訊;刻意提供具誤導性之虛偽、不實陳述;以及多次重複申訴而無新申訴理據等濫用討論頁情況)下使用此封鎖選項。
封鎖使用此IP位址的登入使用者.....,此選項禁止未申獲IP封鎖例外的使用者帳號在被封鎖的IP位址及區段上使用被封鎖功能如編輯、建立帳號及使用電郵聯繫功能。」。
  • 第十七部分「封鎖機械人」之提議條文:
「未經審核批准或豁免審核運行的機械人帳號,或使用者名稱因可能被誤會為機械人而違反使用者名稱方針的帳號可被即時不限期封鎖;若機械人操作者被封鎖,.....」。
  • 第十八部分「標記使用者頁面」之提議條文:
「若使用者因濫用傀儡或被確認為他人的傀儡而被永久封鎖,或在被永久封鎖後被查出濫用傀儡或被確認為他人的傀儡,請務必以Template:略(對於濫用傀儡的使用者)或Template:略(對於傀儡帳號)替換原有的使用者頁面內容(如已建立使用者頁面)或建立使用者頁面(如未建立使用者頁面),並對之進行永久全保護;需拒絕承認的情況不在此限。」。
  • 第十九部分「解除封鎖」之提議條文:
封鎖申訴 作為封鎖申訴的一部分,社群可參與申訴討論,執行封鎖的管理員則可能按情況被要求檢視參與申訴討論提供更多資訊。.........社群並未制定針對同一封鎖的申訴次數上限,但持續濫用申訴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對社群進行各種威脅、恫嚇、騷擾;試圖公開他人個人資訊;刻意提供具誤導性之虛偽、不實陳述;以及多次重複申訴而無新申訴理據等情況)則可導致管理員禁止使用者使用其使用者討論頁的權限,但使用者仍可透過封鎖申訴郵件列表([email protected])進行申訴。...........
臨時性質的解除封鎖......,違反以上條件可處以額外制裁。除非討論共識推翻原先裁處的封鎖,否則討論結束後應當恢復裁處結果
有條件解除封鎖 管理員具有封鎖條件生效時長的決定權,但原釐定封鎖期限不超過一年者,其解除封鎖條件的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一年;原釐定封鎖期限超過一年者(包括不限期封鎖),其解封條件的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三年、解封條件約定之再犯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五年。若解除封鎖條件方案包含社群觀察期,釐定觀察期限為三個月起算,不得超過被封鎖使用者實際獲處之解封條件時長。若解除封鎖條件方案內含要求顯有違被封鎖用戶參與初衷和能力,或無涉其違規情事或公開申訴內容,或違反公序良俗者,自始無效。.........違反解除封鎖條件或再作出可致封鎖行為的使用者可重新封鎖並被進一步制裁。」。--Kriz Ju留言2023年3月7日 (二) 23:44 (UTC)回覆
感謝Kriz Ju的詳細校對。除最後「有條件解除封鎖」一段的建議變更有點不夠直白(如或違反公序良俗者,自始無效)和稍嫌過於複雜的時間規定,我覺得其他變更意見都相當合理,我已按照您的大部分意見更新方針草案(Special:Diff/76259540),但有以下幾點說明:
  • 在香港的各種正式條文中比起「遏制」更常用「阻嚇」(見嚇阻理論的地區詞轉換),故保留使用-{zh-hk:阻嚇;zh-hant:嚇阻;zh-hans:威慑;}-的用詞;
  • 「裁處」同上,香港似乎完全沒用這個詞,「處分」應該更多地區使用。
請理解我的選詞想法。--西 2023年3月8日 (三) 01:14 (UTC)回覆
原意見補充說明(恕直接借了套用)
  • (!)意見:關於「有條件解除封鎖」的構想,敝人純粹補充說明如下:以「嚇阻破壞」兼具「導引行為」作為宗旨,在管理員封禁用戶後,若能有措施引導用戶重回社群甚而持續貢獻,對於管理員(封禁發揮實質效果,而非一封了事)、有心用戶(了解問題所在、重返社群並持續獲得樂趣)、社群(未失去可能的貢獻用戶、改善風氣(會否反而失去樂趣(笑)?))以及平台(社群規範得以發揚、社群發展得以良性循環、平台獲得貢獻)而言,將可能達成多贏局面。
管理員使用「有條件緩封禁」方案時,通常或許是用於「較活躍用戶」裁定較長時間封禁的情形,內含要素說明如下:
  • A.原釐定封鎖期限:管理員封禁時設定的封禁時間長度。
  • B.解封條件的釐定時長:被封禁用戶獲得解封後,裁以各項代替原封禁的「禁制」處分之時間長度。
  • C.解封條件約定之再犯釐定時長:管理員與被封禁用戶溝通協商時,約定的解封方案中,可提出若用戶再犯,將受何種裁處,處分中自然很可能包含封禁或各種禁制;若用戶在「社群觀察期」中,再違反相同規範將獲裁處的時間長度。
  • D.社群觀察期:用戶獲得解封後,持續活動時,屬於「解封約定的觀察改善期間」
  • E.解除封鎖條件方案內含要求:用戶獲得解封後,持續活動時,所履行的解封條件,包含各種調整、承諾、貢獻、改善等。
  • F.時間釐定長度:
  • 關於「釐定封鎖期限不超過一年者,其解除封鎖條件的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一年」:原封禁時間若僅數個月甚至更短,個人認為替代的禁制時長衡酌後,亦不應超過一年,一樣一年內(比如:原封禁 3 個月、改處XX禁制 4 個月;原封禁 2 週、改處XX禁制 1 個月);個人認為應比原封禁時間略長,畢竟用戶已獲解封,部分禁制時間應較原封禁處分略長,用戶仍可於平台活動,處分實已減輕。
  • 關於「釐定封鎖期限超過一年者(包括不限期封鎖),其解封條件的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三年」:原封禁時間若超過 1 年(比如 1 年又 1 小時),個人認為替代的禁制時長衡酌後,大概最多 3 年;一個處分 3 年,已經可以經過一個人的學生時期階段了;而不限期封鎖亦同,既然管理員願意先解封,用戶也同意 3 年的裁處,繼續使用這個帳號參與,時間再拉長,個人認為實質效益不大。
  • 關於「解封條件約定之再犯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五年」:管理員與被封禁用戶溝通協商時,約定的解封方案中,可包含上方提及的「社群觀察期」(D),此時通常會同時提出「解封條件約定之再犯釐定時長」(C);此兩者必須同時並存,否則不成立。換言之,必有觀察期、才會開出再犯的處分,兩者不可單獨存在,否則難以衡量、無意義、不合理,故不成立(比如:只有(D),然後呢?期間再犯又如何?又或者只有(C),單次處分後的觀察時間無限延長、處分約定永遠跟隨該用戶,個人認為比例過頭,且對該用戶可能造成永久污名化,此種彷彿強制性的「社會信用標籤」作法,對於用戶的參與和平台應維護的現代精神,敝人認為不妥適(更何況已有封禁日誌、貢獻報告等諸多可查記錄,若用戶再犯另行處分即可;當然社群是否信任該用戶又是一回事)。「(C)+(D)」形成一個「緩封禁期間再犯的處分約定」,之後若用戶再犯,或可減少爭議。而一個處分 5 年,已經可以經過一個人的相當人生階段了,事實上個人不認為會有多少人受此時長的封禁後,仍願意苦苦守着這個帳號(笑),因此已經幾乎很接近永久封禁的狀態,時間再拉長似無實質效益。若真的再有嚴重違規,直接永久封禁即可。
  • 關於「社群觀察期,釐定觀察期限為三個月起算,不得超過被封鎖使用者實際獲處之解封條件時長」:也就是觀察期至少 3 個月起算,不會更少,可以加長,但不論多長,不可超過「解封條件的釐定時長」(B)(比如:代替原封禁的解封條件是改處XX禁制 4 個月(B),結果觀察期 3 年,顯為失當;又或者(B)是 6 個月,觀察期 2 年,也太長;如果是(B)是 10 個月,觀察期 3 個月,又或是 6、7、8、9 個月,皆可)。為何呢?
個人認為用戶實際受到的替代處分也代表其違規情事之嚴重性,以及阻止其持續違規所裁量賦予的「阻卻時長」,敝人認為「觀察期」應短於違規用戶實際獲處生效的「阻卻時長」,除了代表社群對於違規用戶在觀察期過後賦予的一種「善意信任」之外,也標誌着用戶在實際獲處時長的剩餘時間裏,一方面需要自行注意、自我約束,二方面也代表在社群觀察期過後,「(C)+(D)」已不存在,此時違規用戶的行為、心理或客觀事實,已不存在對於原先「解除封鎖條件方案」所帶來的任何進一步或額外的壓迫、嚇阻、威懾、承諾、威迫等影響;換言之,違規用戶在觀察期過後的行為表現,或可假定為「真實自由的行為表現」,因此該用戶之後是否遵循或違反規定,已很接近其「自由意志」下的行為表現,端看其自行選擇,亦難謂受到什麼不當影響,也才能發揮對其自我約束之期許。再者,竊以為也正好作為其逐步重獲於本站之完整用戶權利、各方面行為和心理的「認知緩衝期」。反過來說,(D)設定的時間長度,也代表管理員留下多少「禁制期結束前的緩衝期」給違規用戶,這也是管理員行權的考量空間。
  • 關於「若解除封鎖條件方案內含要求顯有違被封鎖使用者參與初衷和能力,或無涉其違規情事或公開申訴內容,或違反維基百科:維基百科不是什麼等本站宗旨和規範者,自始無效。」:條文略作異動。此部分來自「解除封鎖條件方案內含要求」(E),當然不得違反用戶參與的初衷、條件、能力(比如對方偏好寫條目,卻要求去反破壞;對方偏好維護條目,卻要求創建條目;對方擅長技術工程,卻要求明確擴編改寫條目;對方完全不懂技術,卻要求去寫代碼;對方完全不懂特定外文,卻要求去翻譯合宜可讀的特定外文條目等)。這當中所謂「本站精神」,最為顯著的一點就是「不強迫任何人參與」,因此任何條件皆不得超出本站內容範圍(比如:繳交罰金或捐獻、上傳自拍(別人的也不行)、提供任何個人資訊(別人的看情形(誤))、支援或參與站外活動、自行生出優良或典範條目、想辦法拿到站內榮譽、選上管理員、想辦法去推廣本站、翻譯 28 篇條目、上傳 500 張攝影作品......等任何額外報酬或勞務,或比例顯然失當的編輯類型和要求);因此,當解封的協商條件違反平台精神和違背用戶個人意願時,自然無效,而用戶的參與意願為首要考量。
最後,此部分內容會否反倒促使管理員濫權呢?社群可監督、違規用戶可申訴、亦可不同意任何條件,管理員自不宜濫開條件,亦不可為了逼迫他人貢獻、投入、「導正」而「強迫勞動」,這也考驗管理員的行權手法(不然直接維持封禁即可)。
個人意見,純補充供參。--Kriz Ju留言2023年3月9日 (四) 21:03 (UTC)回覆
感謝Kriz Ju君解釋您在「有條件解除封鎖」一段的建議條文。有條件解除封鎖乃是完全原封不動引入自英文維基百科的en:WP:CONDUNBLOCK,但在考量後我還是覺得您的建議增修不適合採用:
  • 原釐定封鎖期限超過一年者(包括不限期封鎖),其解封條件的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三年、解封條件約定之再犯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五年:有條件解除封鎖包括改為不限期局部封鎖或禁制取代不限期封鎖,但此建議修改條款阻礙了此類下修措施。
  • 若解除封鎖條件方案內含要求顯有違被封鎖用戶參與初衷和能力,或無涉其違規情事或公開申訴內容,或違反維基百科:維基百科不是什麼等本站宗旨和規範者,自始無效。解除封鎖條件是一種禁制措施,解除封鎖條件不能要求用戶做什麼,只能要求用戶不可以做什麼,似乎沒必要寫進去。管理員使用此功能來要求用戶做什麼的話,相信社群也不可能會接受。
--西 2023年3月10日 (五) 07:26 (UTC)回覆
[1]。改了一下。--Ghren🐦🕖 2023年3月10日 (五) 11:29 (UTC)回覆
我稍後參考來改善一下。--西 2023年3月11日 (六) 02:30 (UTC)回覆
  Special:Diff/76320848。--西 2023年3月12日 (日) 04:21 (UTC)回覆
  • 在回退被封禁用戶編輯上,修正錯字及移除破壞的編輯等都應該保留,比改版的可被保留要強。舊版明顯不鼓勵機械人全面回退被封禁用戶的編輯。--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6日 (四) 15:07 (UTC)回覆
    這是有意為之。閣下需注意那不是指任何被封鎖用戶而是被封鎖用戶繞過封鎖使用其他帳號或IP作出的編輯。實務上,應對一些破壞性編輯遠多於建設性編輯的LTA時,幾十甚至幾百則編輯難以一一檢查,批量回退對於反破壞而言更具效益。我主張的是除了LTA刪除明顯違反BLP內容等編輯應毫無疑問地保留外,容許回退員批量回退後,任何用戶仍可以個人身分再次移除破壞及修正錯字的編輯。從應該保留(不能回退)變成可被保留(可被回退也可再恢復)就是在反破壞及保留善意編輯的平衡。--西 2023年3月17日 (五) 01:11 (UTC)回覆
  • 封鎖->封禁?
這是要整個方針更名?--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6日 (四) 15:02 (UTC)回覆
  • 否,純粹是我開頁面的時候的用語習慣。字詞轉換有「簡體:封禁;繁體:封鎖」的規則,所以不需移動方針頁面;內文被重新翻譯的部分的原始碼都用了我的習慣地區用詞「封鎖」(除非是複製貼上),但有字詞轉換所以不影響簡體顯示「封禁」;有些章節標題我改了繁簡是避免出現整個標題都是繁體但卻用了「封禁」,為了連結的便利就改成了繁體的「封鎖」。--西 2023年3月17日 (五) 01:00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我想問一下重修封鎖方針的提案現在是不是已經沒有爭議了?如果是的話,我覺得可以先處理重修封鎖方針提案的公示程序,畢竟整個討論都持續超過一個月了,根據規定提案已獲討論達30日後可予公示,而無須7日內無新留言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4日 (二) 15:45 (UTC)回覆

  • 修訂封鎖方針部分已達成一定共識,以目前草案版本  公示7日,2023年4月12日 (三) 04:38 (UTC) 結束。更新簡要:
    1. 修葺內容嚴重翻譯腔問題;
    2. 擴充執行封鎖、解除封鎖兩段規定和指導;
    3. 增加有條件解除封鎖一段。
以上。--西 2023年4月5日 (三) 04:38 (UTC)回覆
通過,已取得社群共識,七日公示完成無異議,提案獲得通過。--西 2023年4月11日 (二) 16:21 (UTC)回覆
不好意思,公示期的結束時間為2023年4月12日(三)04:38(UTC),所以重開討論。 -- 月都 2023年4月11日 (二) 23:21 (UTC)回覆
啊,深夜的時候看的時間,小工具給我轉到「今天」,我以為過了(囧--西 2023年4月12日 (三) 01:24 (UTC)回覆
  • 全文:disrupt是指妨礙某些事情,特別是系統、程序、特定事件,正常或預期進行;繞過封鎖的編輯,不一定使維基百科混亂,甚至帶來建設性貢獻,干擾維基百科運作較為切合。
  • 序言:應該簡短,提議刪除的內容沒有涵蓋所有的封鎖選項。
  • 原則:管理員的角色,只是維持正常運作和保障安全Wikipedia:通用行為準則,利用職權對用戶的心理操縱、採取恐嚇或威脅手段、打壓出於個人反感的異己,上述已被視為不可接受的行為,適用於維基媒體的全域範圍。
  • 原則:解除封鎖可被解讀為相反,已有章節敍述。
  • 常見原因:提議刪除的內容重疊於防止干擾教育用戶
  • 防止干擾:垃圾內容不是常見的封鎖原因;蓄意觸發過濾器,有可能是基於測試;脅迫其他用戶,屬於保護用戶及社群的範疇。
  • 純粹干擾:自動確認用戶資格,中文維基百科編輯50次,英文維基百科編輯10次,所以兩者不能直接比較;參考英文版本的WP:VOA,沒有警告的情況通常是違反用戶名方針。
  • 純粹干擾:顯然不是建設百科全書,判斷封鎖的參考概念,從來是封鎖方針的延伸論述;古老方針的主觀用字,並沒有加以說明,未滿一年就被刪除,比如好壞的編輯、優秀和麻煩的貢獻者;對讀者來說是霧撒撒,基本上可以方針或指引替代。
  • 繞過封鎖:由用戶查核員確認,避免模仿者造成的冤案。
  • 不適用封鎖的情況:利益衝突,已移動至封鎖指導;冷靜和記錄性封鎖,取重點並移動至原則。

-- 月都 2023年4月11日 (二) 23:21 (UTC)回覆

註:月都君建議修訂在User:月都/Edit3816頁,似是忘了給連結啊  囧rz……
(:)回應如下:
  1. 「擾亂」主要用於描述對秩序的破壞,而「干擾」則多用於技術領域。不論是否構成破壞,繞過封鎖進行編輯違反了維基百科的傀儡方針,可能會對網站的管理和運作造成困擾,仍是屬於對秩序的破壞;連您自己給出的詞典連結也是提供「擾亂」的翻譯。還有一點,「干擾」本身不是維基百科的固有術語,在維基百科的運作上沒有明確定義,不宜使用社群沒有慣常使用的用詞。
  2. 閣下的版本有更多的語句和用詞的問題:
    • 危害用戶的安全、名譽、財產、法律威脅:「安全」、「名譽」、「財產」均為用戶自己的,「法律威脅」跟這些是不同類型的概念,故不適合以頓號連接;
    • 添加違反生者傳記的內容:「生者傳記」這個詞本身沒有辦法「違反」;
    • 無禮的不文明行為:不文明行為必然無禮,完全冗餘的文法;
    • 過度回退的編輯戰行為編輯戰基本上就是過度回退,也同樣是冗餘文法;另一理解方法是編輯戰不單只過度「回退」(只要是不斷覆蓋另一編者的編輯就是編輯戰),也同樣是不準確的說法;
  3. 「顯然不是建設百科全書」基本上是約定俗成的封鎖理由和概念,且不只包含「只用於破壞的帳號」。
  4. 「由用戶查核員確認,避免模仿者造成的冤案」不可能所有濫用帳號都得通過用戶查核確認,尤其是 一望而知者,嚴重延誤反破壞效率。
--西 2023年4月12日 (三) 05:51 (UTC)回覆
話雖如此,已參照部分意見修訂方針草案。--西 2023年4月12日 (三) 06:31 (UTC)回覆
我說得不太清楚,指的是只針對主帳號,延長時間需要CU,或提供其他理由;不管是分身或模仿,鴨子就足以被封鎖。 -- 月都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回覆

回退被封鎖用戶的編輯 參見強制刪除傀儡建立頁面的討論,鼓勵用戶可以回退,容易產生歧義,認為may就是must; 無需額外提供理由,適用於明顯破壞,不適用於編輯爭議,否則難以形成共識。 -- 月都 2023年4月12日 (三) 16:04 (UTC)回覆

草案原文就是「可考慮對」。--西 2023年4月12日 (三) 22:42 (UTC)回覆
請問「可考慮對」在哪處? -- 月都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回覆

最後意見已處理且三天未再回覆,以修訂方針草案最新版本76774608重行  公示7日,2023年4月23日 (日) 01:57 (UTC) 結束。--西 2023年4月16日 (日) 01:57 (UTC)回覆

  • 全文Special:Diff/76856914/76936251
  • 原則deterrence是指防止人群做某些事情的行動;deter是指防止某人做某些事情,或讓某人對做某些事情失去熱情,方法是使該人難以做某些事情,或如做某些事情將有壞結果的威脅。說到底還是用於阻止損害維基百科的情況,沒有比實現這個最終目標更為重要,也容易想到恐嚇和威脅別人。
  • 防止擾亂Wikipedia_talk:垃圾內容#有關Wikipedia:垃圾內容的提議,我認為 SoapEL 足以應對,不然可考慮討論後合併。
  • 防止擾亂:蓄意觸發過濾器,請問是指防濫用過濾器自動封禁?我曾看見以純破壞用戶為由,封鎖一些只觸發過濾器,但是沒有貢獻記錄的LTA。
  • 純粹擾亂:顯然不是在建設百科全書,不可否認是約定俗成的理由和概念,但內容可以方針或指引取代;未必是無限期封鎖,因為中英維的自確是50和10的差異,當然管理員可視情況而定。Not→為了獲取讚許/推銷/戰鬥;Civil→排斥或拒絕合作;Game→專注獲得權限或獎勵/只編輯用戶頁;Sock→雙面人;Block→沒有金盆洗手。
  • 回退被封鎖用戶的編輯:調整了首句。
  • 記錄警告:apology是指道歉,acknowledgement是指書信聲明或官方承認。

-- 月都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回覆

公示期結束,期間無明顯反對意見;回應月都君的建議和疑惑:
  1. 「嚇阻/阻嚇/威懾」一詞本無恐嚇之意,要這樣說的話,維基百科的警告訊息指明用戶「可能會被封鎖」一向被人拿捏來說是恐嚇和威脅,但社群顯然一向不接納此類看法,所以同樣理論「嚇阻/阻嚇/威懾」一詞確實有「執行措施阻止再犯」的意義,確無問題。封鎖意義本來就是防止現在及未來再發生同類的擾亂行為,完全符合deter的定義。
  2. WP:擾亂性編輯原理一樣,雖然WP:垃圾內容非正式指引,但實際上不是僅有「廣告宣傳」和「外部連結」才能構成垃圾內容,而列出垃圾內容僅有給讀者更字面的理解和方便管理員引用。
  3. 早有過濾器自動封鎖,不會刪除此文句。
  4. 除了純粹破壞用戶外還有大量其他NOTHERE的情況,先前已說明過,不會再重複。
  5. 「回退被封鎖用戶的編輯」的修改文句明顯不通。
由於僅有字面上的歧義而無實際上對方針修訂所大量新增的內容有其他反對意見,故先行通過處理。月都君兩次都在七天公示期最後24小時才提出意見,為了一些小問題阻撓提案通過並造成冗長辯論,這些問題不但不影響方針的執行和草案新增內容的通過,甚至包含不少對方針指引的錯誤理解(如用戶查核和傀儡調查)和明顯錯誤文法,我無法為了這些小的文字問題而一再拖延新增條文的通過。如有其他微小修訂請另外提出。--西 2023年4月23日 (日) 03:20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重修禁制方針

已通過:
公示結束,重修禁制方針提案通過。--西 2023年5月12日 (五) 04:09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由於近期有用戶在處理持續出沒的破壞者時出現誤會一事,建議在禁制方針正式引入本地全站範圍禁制供社群正式制裁用戶剝奪參與本站編輯權利,類同全域禁制的本地版;建議添加該項而不併入不限期封鎖是鑑於不限期封鎖並不代表禁止編輯,有不當用戶名軟封鎖和機械人出錯的封鎖等。此外,建議將「編輯禁制方針」更名為「禁制方針」,互動禁制和電郵禁制不是編輯權的一部分而是行為的制裁。--西 2023年3月1日 (三) 03:32 (UTC)回覆

首先中文版和英文版ban的概念不同,英文版的ban是根據社群共識的正式行為(site ban強於indef block),中文版是一種一種比block弱的管理手段(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9年3月#建議編輯禁制);此外「根據社群共識所執行的編輯禁制」中文版有顯著的反對意見例如這個場景)。--GZWDer留言2023年3月3日 (五) 03:17 (UTC)回覆
感謝閣下指出過往討論,我也有研究過,但編輯禁制方針本來就是社群明確反對及後慢慢達成共識而通過的最佳例子社群討論過並不代表不能再討論,且在上次討論後經歷過不少大事,社群的看法很可能有改變的情況。只要討論制定得宜,過往討論並不能做為不改變的原因。請閣下容我完成新建議版本的編寫再提出更對意見,此僅為佔位討論串,您也可以看到我連條文都還沒提出。--西 2023年3月3日 (五) 04:12 (UTC)回覆
過往社群屢次反對社群禁制措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擔憂制度被濫用打壓異見社群,但經歷OA2021後社群的環境是顯然可見地改善了。
即使是OA2021發生當下,社群內亦沒有出現奪權或打壓的情況,最終討論出來也只有有限度制裁措施,試圖完全打壓整個社群(例如要求正式制裁WMCUG)的提案完全沒能通過,最終只是有限度地移除特定連結和掛模板告知OA2021;OA2021後基本上再未出現管理員操控打壓特定社群並包庇特定用戶的情況。這些證明了:
  1. 濫用制度打壓異見社群並非源自權限而是源自人的問題,要用「擔憂被用作打壓異見社群」這點來說那您維連封鎖權限都不能有;及
  2. 現時中文維基百科各立場社群顯然比以前的更平衡和互相制約、更能求同存異,再出現同樣程度的集團式操控社群的機會不大。
在社群已經恢復正常的情況下,我覺得現在是適合探討重整禁制制度的合適時機,但基於過往社群討論的考量,確實可以在以英維版本作為基礎重修的同時制定更能防止集體濫用程序的情況發生。--西 2023年3月3日 (五) 09:22 (UTC)回覆
社群正常也不意味着未來不分裂。甚至可能在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Shizhao的時代(約2010-2011年)社群已經出現了拉幫結派問題(雖然和後來的問題不是一回事)。--GZWDer留言2023年3月3日 (五) 10:00 (UTC)回覆
還是那句,功能、程序設計再好也還是可以被人濫用,我們該做的是排除被濫用的機會而非為了不被濫用而不改善。--西 2023年3月3日 (五) 10:03 (UTC)回覆
基於個人遭遇部分同好之遭遇後續等多方實例,個人不能苟同路西法閣下的兩個分項結論,制度被濫用之情況函待繼續跟進,實際情況仍可能需要更多審慎和深入的研判商定,所以,應當對大幅修訂之過程進行更為嚴格和負責的分拆和分項檢視,並保證每一項都可以包括日落條款或保險機制等必要制衡其效力之元素,確保所謂改善過程是真正改善到社區及社羣體驗。--約克客留言2023年3月13日 (一) 02:46 (UTC)回覆

重修禁制方針條文已準備完畢並存於User:LuciferianThomas/專案/重修禁制方針。重修方針概要:

  • 方針更名「編輯禁制方針」→「禁制方針」以更廣泛包含不屬編輯的可被禁制擾亂行為。
  • 由於MediaWiki軟件已於2019年引入局部封鎖,故管理員不再需要通過「禁制」來限制用戶在特定頁面或命名空間的編輯,但仍給管理員保留針對編輯爭議採取局部封鎖無法取代的主題、互動禁制及回退限制。
  • 正式引入全站範圍禁制,預設於繞過封鎖的用戶及全域鎖定用戶適用(如持續出沒的破壞者等),適合用於拒絕承認的情況。
  • 將回退限制(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寫入禁制方針。
  • 引入社群禁制程序,容許社群在達成廣泛共識下實施禁制,但仍需由管理員結案。程序規範較嚴謹,主要是確保社群廣泛知曉有禁制討論;然後現在大家都知道試圖操控社群的後果和向T&S檢舉方式,如果再發現那種團伙式違背維基百科理念及方針指引而包庇違規者或操控社群的情況那大家都知道該怎麽做。
    • 此部分保留空間給無法設立ArbCom的中文社群通過全站共識達成ArbCom的管轄權效果。

社群與其永遠活在過去的陰影下,不如嘗試在現在恢復正常的時刻將合適的措施重新引入。--西 2023年3月8日 (三) 15:49 (UTC)回覆

通知曾參與討論的其他用戶:@GZWDerKriz Ju魔琴Ghren,希望幾位能協助複查用詞字句等並提供完善措施防止濫用。--西 2023年3月8日 (三) 15:54 (UTC)回覆
抱歉,結果還是重ping了……--西 2023年3月8日 (三) 17:02 (UTC)回覆
先不說幾次在《維基百科:可靠來源/佈告板》有意圖以人數「達成共識」、奪取話語權(此問題非僅有本人如此認為),單論上次本人之被封禁某幾位事關者要麼無視要麼強詞奪理就是給不出非雙標的合理解釋,這次直接要把「集體獨裁」合法化?並且個別用戶明顯違反方針、破壞擾亂卻毫無懲治措施(可能其為IP豁免用戶所以無法禁制IP)的明顯對比,可見目前社群不適合「引入社群禁制程序」。--MINQI留言2023年3月8日 (三) 18:22 (UTC)回覆
共識確實不是強求一致同意,但我並不否認閣下舉出的案例中的共識形成或有缺陷,後來共識方針修訂的WP:7DAYS條款也開始令在客棧的同類情況被阻止,有outstanding且未解決的意見則必須暫停公示。多數人暴政或許是維基百科共識制度的本質缺陷,但若不引入社群禁制制度則此權僅落入管理員手中而社群難以推翻,更容易形成小數人暴政。我大可要求管理員結案時概括並衡量所有反對意見,在結案時要求公示,但還是那句:制度會不會被濫用不是制度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與其讓管理員有社群無法控制的權限,而社群又不接受ArbCom這類小數人暴政,倒不如將禁制權參考英文維基百科下放社群。--西 2023年3月9日 (四) 00:02 (UTC)回覆
我問一個最簡單的問題:如何確定「廣泛共識」的定義?即什麼是「廣泛共識」?--MINQI留言2023年3月9日 (四) 01:27 (UTC)回覆
如同提案條文所述:社群共識禁制不是投票,管理員結案時必須考慮各論點的方針指引依據及強度作出判斷,此系包含考慮一切異議者所提出的理據及異議是否足以推翻其他支持意見或引致較輕裁定;單純!VOTE一個{{支持}}不是意見而只是立場,清楚說明為何支持,有論點的才是有效意見。--西 2023年3月9日 (四) 02:43 (UTC)回覆
嗯,由第一段第一句讀起來的感覺就很糟糕。太長,而且不停用分句來補充資訊。然後後面的內容就沒有時間仔細看了。您維的方針、指引和現實生活中較為相似的文體是章則條例,這些文體是點列式的。您維的習慣雖是段落式,句子不需要這樣長的,也不需要一環套一環的。例如這句:「禁制為用戶造成極端或頑固問題(如嚴重擾亂行為)並對其他編者造成困擾的情況下,在其他制裁措施無法處理下才應考慮採用禁製作為制裁用戶的措施。」,那可能寫成「當用戶造成極端或頑固問題(如嚴重擾亂行為),並對其他編者造成困擾時,在其他制裁措施無法處理下可採用禁制以制裁用戶」。另外,有些程度字眼用得不準確,「應」這個字的約束程度較重,在章則這個文體,和這個情況下是不能接「考慮」的。「考慮」那就是還有彎可以轉,那接「應」有什麼用。
然後有些句子讀不通,什麼「雙向互動禁制並既往不咎通常可以快速而又輕易地阻止爭議進一步升級及引起更多擾亂。」;連續使用幾個「且」,「任何用戶不得代理或代表被禁制用戶編輯,除非該等編輯明顯有益於維基百科且代為編輯的用戶有合理且獨立的原因作出該等編輯。」、「任何用戶均可回退違反禁製作出的編輯且無需額外提供理由且不受回退不過三原則所規限,但需注意並非所有由被封鎖用戶繞過封鎖作出的編輯都需要被回退,一些明顯有益的編輯例如修正錯字及回退明顯破壞的編輯等可被保留」等等。比較忙,就不一一細檢當中用詞字句問題了,讀得懂就行。--Ghren🐦🕐 2023年3月10日 (五) 17:37 (UTC)回覆
有打算稍後再整理文句,內容比較重要。--西 2023年3月11日 (六) 02:29 (UTC)回覆
  • (!)意見:敝人綜合表達如下:
  • 「頁面禁制」提議條文:「頁面禁制禁止使用者編輯特定或多個頁面(不限命名空間)的禁制措施。.......需注意局部封鎖(相較於一般封鎖,使被封鎖用戶XXX....)並不代表使用者被頁面禁制,但頁面禁制可透過局部封鎖執行;......。」。由於就條文觀之,「局部封鎖」一詞似乎較難理解其具體效果,以及與「頁面禁制」之間的差異何在,個人建議或可考慮將「管理行動禁制」段落的「局部封鎖」連結說明改為在此置入,並於內文略作簡要說明,或提供註記之類。
  • 「實施禁制」的「社群共識禁制」提議條文:「未參與討論的管理員對於禁制提案可在達成明確共識時結案,取獲得廣泛共識的特定禁制措施予以執行。需注意社群共識禁制不是投票,管理員結案時必須考慮各論點的方針指引依據及強度作出判斷;除雪球法則不過的情況下,非管理員無權關閉禁制討論。」
  • 「實施禁制」的「管理行動禁制」提議條文:「1.使用者間出現編輯爭議或其他形式的衝突爭端可實施主題、互動禁制和回退限制;....。」。
  • 「禁制覆核」的提議條文:「使用者應於申訴時具體說明申訴原因,並根據實際需求提供所需理據。若禁制措施經由社群共識產生,開啟禁制覆核討論時應當通知所有曾參與該禁制討論的使用者,並由未參與先前禁制討論的管理員審視各方理據結案。」。彙整相關內容。
個人意見,供參。--Kriz Ju留言2023年3月10日 (五) 19:47 (UTC)回覆
已依據GhrenKriz Ju兩位的意見調整建議條文語句:Special:Diff/76320507,請兩位或其他用戶不吝指教。--西 2023年3月12日 (日) 03:49 (UTC)回覆
(!)意見:敝人斗膽再提一筆:「用戶應於申訴具體說明申訴原因,並根據實際需求提供因應違規事由所需理據,例如用戶自被禁制或封鎖後所汲取的教訓、若被撤銷禁制會如何改變待人處事或如何認為禁制有不公平之處。」個人仍建議刪除後面的列舉示例,原因如下:
1.前文已概括基本含意。
2.由於違規樣態複雜,建議授予管理員依實際情形和需求判斷的空間,究竟需要何種理據,視情況而定。
3.通常避免列舉例證,例證亦很可能列舉不完。
4.列舉例證後,若有超出條文字面所述,或剛好吻合字面用字者,可能徒生無謂爭議(比如:違規用戶主張「上面沒說要這個啊」、「條文沒答應管理員可以要求這個,濫權了吧?!」、「不是只要心得說明而已嗎?」、「上次某人做了OO只被封XX而已,我怎麼這麼久?不公平!」、「他也沒被封啊,怎麼能封我?」等等)。
5.個人另有一主觀想法,字面明文所舉內容,有種威權下的道德教育或教化的濃厚教條感,可是事實上「違規」不限於待人處事如何,且個人認為平台無任何道德或額外義務「教化」或「教訓」用戶的為人處事,亦不需強求用戶為人如何,也不須奢求用戶皆為好人好事代表,規範所要求的僅為「適當合宜、不造成他人困擾且不傷害他人的行為而已」,而非訴諸品德教育或道德感化(「維基感化院」?(笑)),也不是在不違規或不妨礙社群以及其他用戶的前提下,以高壓體系監管他人性格德行甚而系統化,彷若畜牧豢養用戶於此,僅做「生產」或追求何種成效之用。吾人是否需要建立何種「美麗新世界」呢(笑)?
個人意見,供參。--Kriz Ju留言2023年3月12日 (日) 20:24 (UTC)回覆
  Special:Diff/76333943--西 2023年3月13日 (一) 01:09 (UTC)回覆
  • 反對任何以社群共識禁制用戶的程序。司法權由少數官僚掌管,與社會經眾議而控制的立法權分開,是阻止Trial of Socrates英語Trial of Socrates一類以雄辯、黑箱政治誘導群眾作出決定的安全網。如果認為某君違反方針,完全可以通過現有的程序,提出事實,要求處理。現在的問題反而是AN3的程序水平相當低下,提出者很多連具體的diff link 都沒有給出,管理員沒有維持討論秩序,導致雙方在提報區混戰,管理員冷處理案子,欠缺具體的提報處理程序等。arbcom的人選是社群中的精英,由他們來當法官,至少判案書條理分明,立論清晰。由社群來搞,只會變成批鬥大會。說不定連批鬥的大字報都貼不出來,只有幾十行"贊成",變成打內戰了。--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3日 (一) 18:02 (UTC)回覆
    上面已經說過單單的「贊成」不能視作有效「意見」,一個沒有半點方針指引基礎的提案就算有幾百個「贊成」也沒用。禁制討論不是投票,而是以論點質量而坐判定,這點在上方回覆MINQI的時候說過了,恕我只能視作重複且已回應的反對論點。
    其次,英文維基百科的社群禁制並非必須通過仲裁委員會進行,跟閣下的論點顯然有所矛盾;在您指出程序水平低下的ANM誠然也是一種不成文、不規範的社群禁制。
    閣下既然指出既有程序混亂,何不提出改善新制度的程序防止出現閣下指出的狀況呢?我早已預料社群禁制有可能需要煮一陣子,但我絕對歡迎並希望各位用戶能協助訂出一個更詳細的社群禁制規範以防止「混戰」情況出現。需記得最終判斷的仍是管理員,此提案僅是希望將整個程序具體化、規範化。
    當然,此提案我可以再單獨分出此部分討論,反正我對於重新恢復禁制原有效力、引入全站禁制和完善處理被禁者編輯的規範等部分更為着重。--西 2023年3月14日 (二) 01:47 (UTC)回覆
    "論點質量而坐判定"能做到當然是很好。但我按個人經驗,中維人員缺乏這樣的討論能力,如果希望在較短的期限(比如說,一個月)達成有意義討論的就更少。以下隨手僅舉數例:
    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奶頭樂[錨點失效]在五個月的混戰後仍無所得,milky的疑問未獲回應;
    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22年6月#王士俊_(崇禎進士)混戰後一無所得;
    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編輯爭議/存檔/2022年12月#Invictus1995冷處理;
    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2/12/04#大韓航空642號班機空難連事件是否存在也都未能確認;
    當然,也有不少可算是"提出有效觀點後達成共識的例子"。然而,大部分例子要不是事件本身因簡單而不存在爭議,要不提出有用意見的人根本就是管理員,甚至是管理員的結案詞,結果還是依賴管理員的聖裁。幸或不幸,目前管理員團隊已集中了中維內說理能力較強的用戶。
    英維當然好得多。我隨便翻了這年的en:Wikipedia:Administrators'_noticeboard/Archive333#Systematic deletion flags, flag templates and additional information (blocking edits),即使是明顯違反現存社群共識的情況,討論者先引用在討論頁針對內容本身的討論(那項討論本身也很長,有十多人參與),再引用了相關專題小組的討論,後來的討論者再對該用戶的行為整體作出評價,論證為什麼ban是必要手段。我敢說這個討論的細緻程度遠超AN3,恐怕某些RFA的討論也沒有如此詳盡的說理。如果說搬英維的方案,那得先搬英維的用戶過來。--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4日 (二) 15:52 (UTC)回覆
    我相當認同您對於中維人的討論能力的擔憂,但同時考量到沒有一個更好規範的制度強制中維人提出有意義的意見,中維人整體而言難以進步。與其程序和人員素質都在故步自封,倒不如寫出更好的程序和指導以提升中維討論素質;與其說管理員冷處理,倒不如讓社群推一些充足共識的提案給管理員結更好。--西 2023年3月14日 (二) 16:03 (UTC)回覆
    提升社群論述能力非一日之功,無共識而依賴管理員裁斷的現象仍將長期存在。如果要說可以從手的方向,可以先規定提報者至少必須附上diff連結,還有選一些人,給予他們整理an3討論的權利,維持一下討論秩序。總之就是精英化,讓有能力的人不必在泥漿中混戰。--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4日 (二) 16:33 (UTC)回覆
    可,我稍後試着再草擬一份社群禁制討論指導(當然也適用於現行的AN3及ANM)。--西 2023年3月15日 (三) 00:54 (UTC)回覆
    想問一下@Temp3600君:除社群共識禁制外,您對於封鎖方針修訂及禁制方針剩餘的修訂(方針更名、局部封鎖移出禁制、全站範圍禁制等)有無其他意見?整理出社群禁制討論指導後,您又有無可能改變對於該程序的意見?我期望的是讓社群通過社群禁製程序等逐步改進以慢慢達成可建立一個具代表性的ArbCom的程度。--西 2023年3月16日 (四) 01:28 (UTC)回覆
    這個更改涉及的條文很多,今晚我先看了一部分。如果我認為某一項修訂影響重大,但未見討論,我將會提出分柝該部分的修改。
    社群禁制的本質問題在於新程序有什麼好處,以至必須獨立分家出來。此外,我反對任何通過"社群共識"逼使管理員封人的程序。法無禁止即自由,必須先立法後封人,也就是說,先有了不准做某事的共識,才談得上違反社群共識; 而不能是翻舊帳,在作出共識的時候將還沒立法時候的舊例子翻出來封人。社群眾人更積極參與封禁討論,提出事證等本身當然是好事。--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6日 (四) 15:24 (UTC)回覆
    用一個更"哲學"的說法,就是社群共識本身也應被其他權力制衡。--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6日 (四) 15:25 (UTC)回覆
    我什麼時候說過可以用原先不存在的共識(如方針指引)來禁制人了?社群共識的基礎必須是現存方針指引,但有時候一些行為方針無法全部明確定義(如WP:GAMEWP:POINTWP:CIV等,很多條文都是類似「包括但不限於」)。這些是已長久存在的方針,但管理員雖然可能有自己對於某些行為是否有違此類方針有個人看法,即使有方針基礎也缺乏社群認同特定行為是否屬於該等方針所指的不當行為。此並非「法無禁止」(確實有禁止遊戲規則、闡述觀點而擾亂及不文明行為等),但特定行為是否觸犯方針恐怕永遠無法每次都討論加入方針,社群禁制正應是用在這些情況。--西 2023年3月17日 (五) 00:24 (UTC)回覆
    現存的ANM佈告板實質上也是社群禁制的制度:用戶提出請求、其他用戶辯論是否違反上述方針,管理員再視情況決定是否封鎖,只是現存ANM制度毫無規範而已。--西 2023年3月17日 (五) 00:28 (UTC)回覆
    灰色地帶的部分我不認同。既然此前並沒有關於某項灰色地帶行為是否違反方針的共識,那就必須先討論,達成共識後才談得上「違反方針」。別人完全可以反駁,他既然較早前沒有被封(如在某次AN3討論中過關),那就說明這類行為在管理員的眼中沒有突破底線。這一點在我上面引用的英維討論有明確反映出來——英維社群為了糾正他的行動,第一件事是先在條目討論頁達成共識,指出那些條目應怎樣寫,下一步才是他因繼續違反了這一項新達成的條目共識而被禁制。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7日 (五) 10:10 (UTC)回覆
    清楚明白理解。若將本地社群禁製程序重寫為現狀(AN3+ANM+VP)而加以規範,其餘執行權不變,閣下是否認同?--西 2023年3月18日 (六) 01:42 (UTC)回覆
    順道作一點補充︰我上面在討論的問題,現實來說是法律的解釋權應由那一個機構行使的問題。在大部分國家,這屬於憲法法庭及其他法院的職能。有一些國家有不同的制度,但就我看來,實施前者制度較為優勝。就維基百科的情況來說,WMF固然擁有Terms of Use的最終解釋權,但中維的日常爭議仍需由本地人員負起這份職責。考慮到中維沒有ARBCOM的現實,這份職能由管理員們--即社群中較熟識方針,說理能力較好的用戶負責,較為適合。
    回到正題: 社群通過an3/VIP/VP,在封鎖有關的討論發表觀點,討論某種行為本身、條目內容的寫法,都是社群行之有效的程序,並應予以規範化。然而,社群即使達成共識,也不能向某用戶指名施加處分。
    又例如,社群對某些事務,常會先通過討論,達成一項採用投票制來決定討論結果的共識,並接着舉行投票,某些圖示、翻譯名稱就是這樣決定的。但是,社群不能以共識決,決議舉辧投票來決定某名用戶是否違反方針。如afd一樣,封鎖討論只能是討論,不能通過共識改採投票制或其他制度。--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8日 (六) 11:16 (UTC)回覆
已依據Temp3600君意見修訂方針(76577204),請諸位Kriz Ju、​MINQI、​GhrenGZWDer協助複查並發表意見。另外我有意在修訂方針以外增加一非方針效力的社群共識(不寫入上述方針):過往社群經常將不當使用進階權限(如回退權、巡查權以至管理員)僅通過請求解除權限程序處理,經常變成有上述權限只除權而無其他處理(即只除權不禁制封鎖)。希望達成共識:在請求解除權限的同時可依其不當行為提報至對應佈告板而不屬一案兩審(甚或將濫用權限的提報統一送往管理員佈告板),並可在除權同時施予適當的封鎖或禁制(如有需要)。--西 2023年3月30日 (四) 01:11 (UTC)回覆
提醒/疑問:「社群全局禁制」是不是該寫為「全局禁制」?另提醒在「回退被禁制用戶的編輯」中應加入「不要改動被禁制用戶用戶頁」,某位編者曾在本人禁制期內惡意改動本人用戶頁並拒絕道歉。其餘無意見。另,關於「社群共識禁制」可寫但加入「無共識」說法——本人依舊反對:因本人多次發現部分編者在「線下串聯」針對其他編者不論是將其封禁或是「去除」其編輯(已涉及真人傀儡但因證據鏈不足無法提報或其他有效遏制),人數優勢造成「社群共識」假象可能增加管理員壓力以及寒蟬效應(不認同者怕被打擊報復而不敢提出反對意見)。--MINQI留言2023年3月30日 (四) 10:24 (UTC)回覆
我不是移除了整個社群共識禁制了嗎?--西 2023年3月30日 (四) 13:00 (UTC)回覆
還有,編輯用戶頁這個跟禁制無關,而是該用戶顯然不懂得規則,跟禁制沒有關連我不會寫進方針內。--西 2023年3月30日 (四) 13:30 (UTC)回覆
1.抱歉看差;2.謝謝說明。--MINQI留言2023年3月30日 (四) 17:30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不好意思,整個討論串實在有點亂,我不太能抓住兩個提案的重點。我就先問這兩個問題:禁制方針到底有沒有新增「社群共識禁制」為禁制形式之一?封鎖方針到底實際上新增了什麽內容?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30日 (四) 11:19 (UTC)回覆
社群共識禁制已去除,我沒改討論串頂端的留言;封鎖方針主要是完善解除封鎖相關規定及重整翻譯腔問題。--西 2023年3月30日 (四) 13:03 (UTC)回覆
在沒有community ban的情況下User:LuciferianThomas/專案/重修禁制方針#全站範圍禁制應該整段去掉:
  1. 英文版全站範圍禁制和永久封禁是有不同(在沒有社群共識或者ArbCom允許的情況下,管理員不得解封全站範圍禁制的用戶)。中文版沒有「沒有社群共識不得解封」這個條款。
  2. 3X也沒有意義,因為在沒有「沒有社群共識不得解封」這個條款的情況下無論繞過多少次封禁的用戶都沒有區別。
  3. 全域鎖定——更可笑的是:監管員方針要求不得繞過任何本地共識,也即某用戶在多個計劃被封禁後被全域鎖定,然後有任何一個計劃解封該用戶,則監管員必須移除該用戶的全域鎖定,除非有共識使該用戶社群全域禁制。也即,全域鎖定根據方針可以被任何一個計劃請求移除。
--GZWDer留言2023年3月30日 (四) 12:14 (UTC)回覆
監管員方針所指「不應該凌駕於共識之上」但並無指明「本地共識」,關於閣下所指監管員必須在有計劃解封該用戶時解除鎖定用戶我是聞所未聞,經重新閱讀監管員方針、全域鎖定及全域禁制三個全域方針頁面都完全沒找到相關資訊,反而在搜尋有關解除鎖定請求時多次看到監管員提出「最少六個月不使用傀儡和進行擾亂」「在(所有被封鎖的站點,該案為enwiki+commons)都解封後才解鎖」等與「單一維基解封」完全不同程度的要求,不知閣下的資訊何來?3X的意義在於屢次繞過封鎖的用戶可被社群正式視作褫奪編輯權限、不得進行任何編輯(而不會出現令人誤會他們仍可編輯),跟是否沒有社群共識不能解封完全沒有關連。--西 2023年3月30日 (四) 13:27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我自己現在基本上不太反對你的提案,但我同樣認為「全站範圍禁制」的部分可以移除,就因屢次繞過封鎖而進行的「全站範圍禁制」的部分,我的理由和GZWDer的首兩個理由基本一樣,而就因全域鎖定而進行的「全站範圍禁制」的部分,我認為因全域鎖定而進行的「全站範圍禁制」本身毫無必要:如果因全域鎖定而進行的「全站範圍禁制」需要特別宣告,那宣告與否對該被禁制實體的實際效果仍然沒有分別,宣告屬於多此一舉,而如果因全域鎖定而進行的「全站範圍禁制」不需要特別宣告,那就更沒必要特別在禁制方針中規範了,因為這完全不會更動現行的處理程序。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30日 (四) 14:24 (UTC)回覆
意義上有一定程度的不同吧。如用戶在被本地封鎖前已被全域鎖定,本地一般不會採取跟進措施;然而全域鎖定方針內並無正式規範如繞過鎖定的本地處理、代理被鎖定用戶編輯等問題,雖然現有固然可直接當作被封鎖用戶一般處理,但正式而言不論是本地或是全域都沒有明確的規範和定義,寫入方針是期望能訂明有關規範和處理。當然,全域「鎖定」實際上對應的是本地的「封鎖」,要的話也大可將全域鎖定的處理列為被封鎖用戶一樣處理(而非被褫奪編輯權限的被禁制用戶)。「繞過鎖定」現時不是本地經社群共識認可的封鎖理由,保留被全域鎖定用戶應當被視作被封鎖或被禁制用戶處理條文一點我比較堅持,希望兩位能理解。
3X方面,雖然確實本地沒有了「沒有社群共識不得解封」這個條款,在解除封鎖/禁制方面無論繞過多少次封鎖的用戶沒有實際區別,但同樣在執行意義上亦有差異:禁制有褫奪編輯權限的意義,是對人不對事的措施,這是封鎖所缺乏的。3X的部分我比較不堅持,我本來這裏是想寫LTA的,但想到LTA就被禁制好像不太恰當(例如助理不該持有禁制權),最後下筆是才直接套用3X取代。應對LTA就是得對人不對事(當然是指處理而非言語),如有其他替代方案或條文可達成「持續濫用傀儡/LTA就是被褫奪編輯權限」一點請提出,我覺得最需要有經社群討論才能解除的禁制就是持續濫用傀儡的用戶了。--西 2023年3月30日 (四) 15:04 (UTC)回覆
首先,目前的m:GL根本不是方針。其次:「最少六個月不使用傀儡和進行擾亂」「在(所有被封鎖的站點,該案為enwiki+commons)都解封後才解鎖」等與「單一維基解封」完全不同程度的要求——(1)如果是被鎖定用戶首先向監管員提出解除鎖定,以上是監管員給出的處理方案(對於用戶主要在某個計劃活動的情況,監管員通常會先要求使用郵件或UTRS等在本地申訴);(2)同時允許用戶可以向任何本地計劃申訴,本地管理員同意後向監管員提請解除鎖定,此時監管員通常(也即除去被全域禁制或賬戶被盜等特殊情況)不可拒絕本地管理員發起的解除鎖定請求。P.S. 如果用戶帳號於中文維基百科被不限期封鎖,則傀儡已經可以直接封禁。--GZWDer留言2023年3月31日 (五) 13:40 (UTC)回覆
您仍無提供證據說明您所指「任何一個專案解除封鎖就可解除全域鎖定」的說法,若閣下下次回覆仍未能提供實質條文或案例,我將無法將此視作有效的反對意見。傀儡「可以直接封鎖」並不代表正式褫奪其參與的權利,但我一直都不是在說封傀儡,而是該傀儡操作者(包括主帳號及傀儡帳號)都正式被維基百科社群「不歡迎參與」而不只是「需要封鎖」。此係對待其編輯的態度,而非單純「做事」。--西 2023年3月31日 (五) 14:17 (UTC)回覆
(!)意見:敝人先單純回應上方GZWDer君的意見。《全域鎖定》(m:GL)雖然並非方針,但是「指南」,其定義為「解釋並記錄了當前最好的實踐」,也就是「實務的指導或說明手冊」。當中的「申請全域鎖定的原因」章節中,也同樣列出適用條件,當中包含「被全域禁制的賬號(社區或者基金會)」,以及「為躲避全域或基金會禁制而創建的傀儡」,同樣授權本地社群若有發現可到元維基向監管員提出通報申請。而個人目前大致閱覽討論的規範頁面(主要中文版),確實也不知「任何一個專案解除封鎖就可解除全域鎖定」的規範從何而來,若非屬實或明顯偏誤,請GZWDer君審慎發言。--Kriz Ju留言2023年3月31日 (五) 23:16 (UTC)回覆
此外,關於《全域禁制》方針:在「執行全域禁制」一節中,已言明「不論使用什麼帳戶,任何試圖繞過執行中的全域封禁的行為均違反了使用條款。因此,該用戶被封禁或活躍過的社群均應在顯著的場所得到全域禁制決定的通知。監管員也處理請求,對已收到全域禁制令用戶的傀儡帳戶執行鎖定。」也就是遭全域禁制的用戶,不論身在何處、或在哪個社群、平台、計劃活動,理應獲得同等禁制,甚至還需要特別在相關用戶曾經活躍的維基平台或計劃顯著提醒社群,如果發現漏網之魚的傀儡帳戶,也可以向監管員提請再將相關帳號全域鎖定。而不論是「取得全域禁制的共識」或是「撤銷全域禁制決定」,都以在「元維基」開啟討論並達成共識為必要程序以及條件,所以通常若按照一般程序而言,皆以在元維基完成討論和申請為主。另一方面,《監管員方針》裏明指:「監管員不應該凌駕於共識之上,例如用戶是否應該獲取某個權限。他們的任務是在基金會目標的限制內,實現合理的社群共識。」意即在符合基金會目標、政策和規範的前提下,監管員可動用權限實現社群共識,權限行使亦僅應實現共識;而所謂「合理」的社群共識亦不得偏離、曲解、阻礙、妨礙、有害、侵蝕、扭曲基金會的精神、宗旨和目標,以不牴觸為前提。而監管員方針談到「監管員如果對是否應該執行一項操作有疑問,就不應該執行,除非出現緊急狀況需要立即操作,或沒有活躍的本地用戶來執行對應操作。」綜合而言,我認為這裏的「共識」依照監管員的有效行權範圍而定,包括整體(全域)以及個別(本地)社群,但一般而言,本地社群的共識通常歸本地站務人員執行。前述所有規範皆與「任何一個專案解除封鎖就可解除全域鎖定」不相關。--Kriz Ju留言2023年3月31日 (五) 23:48 (UTC)回覆
另外提出題外話,為釐清關鍵字差異,對於《全域禁制》方針雙語條文對照,個人小有疑問:「Any attempt to circumvent an active global ban constitutes a violation of the Terms of Use, regardless of accounts used. Accordingly, local communities where the user is blocked or active should be informed in a prominent public venue about the decision.」;中文版是「不論使用什麼賬戶,任何試圖繞過執行中的全域封禁的行為均違反了使用條款。因此,該用戶被封禁或活躍過的社群均應在顯著的場所得到全域禁制決定的通知。」個人比對一下,此段的中文翻譯似乎應為「全域禁制」而非「封禁」(?)。供參。--Kriz Ju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0:01 (UTC)回覆
@Kriz Ju: 例如:[2]。--GZWDer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6:54 (UTC)回覆
不確定該案例實際情形如何,所以例如如何呢?您可以直接言明。此外,相關方針等規範和流程已明確指明,雖然站務人員有裁量空間,個案通常亦不直接推翻通則。並非有個A出現,就代表A以外的標準全不成立。且您尚未對相關規範有何不妥,又或者您的說法依據何種規範或常規提供明確支持。即便真存在所謂一地解封、全域解封的例子,也跟規範如何無甚關係,又或者是個案或站務人員行權問題。--Kriz Ju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16:47 (UTC)回覆
那我先問問監管員意見。--西 2023年4月4日 (二) 06:16 (UTC)回覆
經電郵詢問監管員:解除鎖定無特定準則,是按案件處理,故並非一定一個專案解鎖監管員就必須解鎖。假若監管員判定被鎖定用戶適合回歸維基百科而解除鎖定,那麼確實是經過詳細考量而非「一個專案解封就必須解鎖」那麼隨便。對3X及GL者全站禁制屬於形式措施,旨在明確「此非懲罰而是不接受任何編輯」而不只是「你這個帳號編輯不了,不要創新帳號了」,既然3X和GL都是有明確標準,且GL的解除並非流於程序和表面而是經監管員考量才會解鎖的,那麼自然就不存在「無意義」的問題。現時中文維基百科本地沒有相關正式規則處理全域鎖定用戶編輯,故訂立GL全站禁制有一定意義。--西 2023年4月5日 (三) 04:32 (UTC)回覆
(1)全域鎖定是可以解除的,那麼解除全域鎖定後禁制是否依然存在?(2)方針沒有明確管理員能否直接解除禁制——目前執行禁制可以不需要任何討論,那麼解除也應該如此。--GZWDer留言2023年4月5日 (三) 06:15 (UTC)回覆
關於全域鎖定:解除全域鎖定後當然不適用禁制,如果禁制僅是因全域鎖定而生效,那麼解除全域鎖定則當然失效。但這個解除鎖定只是非常edge的edge case,基本上不預期十年會有超過三個在本地有其他執行需要的案例。全域鎖定禁制旨在表達不容許其在中文維基百科繞過鎖定而編輯
關於解除禁制規範User:LuciferianThomas/專案/重修禁制方針 § 禁制覆核有指明:若禁制措施經由社群提報產生,開啟禁制覆核討論時應當通知所有曾參與該禁制討論的用戶,並由未參與先前禁制討論的管理員審視各方理據結案。基本上與現今之{{unban}}申訴無異,但需通知其他提報的用戶而已。由於不是共識制,所以不需「有共識」才能解除禁制;而且管理員自己實施的禁制固然不屬於「經由社群提報產生」。倒是修了一下不需發AN,在自己討論頁就行。--西 2023年4月5日 (三) 08:46 (UTC)回覆
(1)BANREVERT段落提到「被禁制用戶建立的頁面應被快速刪除」,但是社群已經多次討論相關話題。另見Wikipedia_talk:編輯禁制方針/存檔一#反對編輯禁止方針中有關條款成為正式方針。(2)我反對BMB——這是一個非常強的標準,英文版禁制是比封禁強的的手段,而且目前英文版禁制的使用範圍已經遠遠廣於2010年加入BMB條文的範圍(例如w:WP:CTw:WP:3Xw:WP:CONDUNBLOCK等),其中CONDUNBLOCK和CT的顯著部分只是預防措施,而3X的大部分都是明顯違反規則的編輯而非「即使被禁制用戶是出於善意作出改善維基百科的編輯,容許其在這些範圍編輯已足以構成擾亂及問題編輯的風險」;中文版禁制通常是比封禁弱的手段,更不需要此條文,況且用戶是否符合此標準難以判斷,也不是一個管理員能判斷的。(3)「開啟禁制覆核討論時應當通知所有曾參與該禁制討論的用戶」——英文版無此條文,我這裏提出幾點質疑(但不反對):如果禁制是很多年以前,曾參與該禁制討論的用戶可能和現在活躍的用戶是不同的群體;另外注意WP:CANVASS。--GZWDer留言2023年4月6日 (四) 12:43 (UTC)回覆
回應(1):直譯忘了改,稍後改成與封鎖方針提案對齊,應為其他用戶可考慮對被封鎖用戶所建立的頁面提出快速刪除或存廢討論(例如是原先因造成某些問題而被禁制,繞過或忽視禁制而再創建有問題條目雖不符合本地快速刪除標準,但可按禁制前所定共識提請存廢刪除)。
回應(2):我已多次重申新版本不再是原先「比封鎖弱的措施」。頁面封鎖或命名空間封鎖不再需要以禁制形式呈現(已有局部封鎖功能),那就該順勢把BAN的要求改嚴謹一些。BMB意義在於明言不接受被禁制者(尤其為濫用傀儡者或GL的LTA)特定類型或所有編輯,避免有用戶再覺得可以直接恢復他人移除被禁制用戶所添加之內容,或「這些人是可以編輯的」的錯誤觀念。例子如基金會行動前針對某用戶車輪戰所涉及的問題。可添加要求,管理員在禁制理據當中必須清楚指出被禁制者如何會符合「容許其編輯已有擾亂風險」。
回應(3):針對社群提報的禁制覆核通知執行者和討論參與者理應是正常不過的事情,覆核理論上是原先提報討論的延伸而非新討論,參與過討論的一般會比單一個uninvolved管理員對事件更清楚,也提供管理員更多觀點才考慮是否接納禁制申訴。
望閣下後續討論時可摒棄「禁制比封鎖弱」的觀念,局部封鎖出爐後都不需要在禁制記錄上記下封鎖(日誌)可處理的問題,這個提案已經完全不是那個級別的東西了。--西 2023年4月6日 (四) 13:38 (UTC)回覆
首先,既有禁制方針裏面的一些類型局部封鎖無法實現(例如局部封鎖技術上並不能實現1RR之類的封鎖),而這些類型的禁制不應視為強於全站封禁,或者說存在某些類型的禁制比封鎖弱。另外,英文版從未規定用戶不得恢復他人移除被禁制用戶所添加之內容,甚至這些內容一旦被恢復就不是被禁制用戶進行的編輯從而不能再回退。確實某些用戶容許其編輯已有擾亂風險,但是大部分被封禁用戶都無需考慮此點。因此我建議把相關段落改成如此:
===可禁制情況===
社群在發現某用戶反覆破壞、參與編輯戰、反覆创建某個或數個頁面或主题或反覆与其他用户產生争执时,可經商議後托管理员代行此權。有时,即使被禁制用戶是出於善意作出改善維基百科的編輯,容許其在這些範圍編輯已足以構成擾亂及問題編輯的風險,例子如為達成其所認為的改善而編輯戰。此时,管理員可以在禁制理據當中指出被禁制者如何會符合「容許其編輯已有擾亂風險」;对于这些用户,不論其在被禁制範圍內編輯的好壞,所有的編輯行為都是被禁止且零容忍的。

--GZWDer留言2023年4月6日 (四) 16:02 (UTC)回覆

閱,但現在在弄其他東西,晚點再想想。我覺得您的版本很可能可以寫進去。--西 2023年4月7日 (五) 00:51 (UTC)回覆
差點忘了。能否請您再重複一次,這是要取代BMB一段嗎?--西 2023年4月8日 (六) 16:03 (UTC)回覆
是的--GZWDer留言2023年4月8日 (六) 17:55 (UTC)回覆
我看到您自行改了,我先忙其他事情,或許這週內再回來處理這個提案。--西 2023年4月26日 (三) 06:09 (UTC)回覆
已依閣下建議調整該段文字;回應英文版從未規定用戶不得恢復他人移除被禁制用戶所添加之內容,甚至這些內容一旦被恢復就不是被禁制用戶進行的編輯從而不能再回退:我上面留言的意思是「有些用戶以為可以沒有後果地直接恢復被禁制者編輯」,不是不能移除而是不能以「這些用戶是可以編輯」為原因直接恢復內容。--西 2023年5月2日 (二) 00:11 (UTC)回覆

由於討論已持續超過三十天且所有爭議已回應和解決,謹此就將草案版本77079659取代現行禁制方針文本一案  公示7日,2023年5月12日 (五) 03:35 (UTC) 結束。--西 2023年5月5日 (五) 03:35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編輯禁制方針更名為禁制方針

已通過:
公示結束通過並已由管理員KirkLU完成移動。--西 2023年4月22日 (六) 01:11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一個不太成熟的小建議(?):編輯禁制方針改名為禁制方針挺合理,現在的禁制其實已經包括了不是編輯禁制的部分(如,電郵禁制),或可分案把改名部分先通過?--KirkLU (A) 2023年4月13日 (四) 08:51 (UTC)回覆

支持。通知一下其餘參加者@GZWDerGhrenKriz JuMINQISanmosaSanmosa。--西 2023年4月13日 (四) 09:53 (UTC)回覆
(=)中立對此改名無異見。--MINQI留言2023年4月13日 (四) 10:37 (UTC)回覆
這我本來就沒意見啊,可以的話直接proceed也是沒問題的。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13日 (四) 11:40 (UTC)回覆
(!)意見。--Kriz Ju留言2023年4月13日 (四) 12:41 (UTC)回覆
已經將上述內容單獨分立出章節了,沒問題的話即時開始計算共識7日。--KirkLU (A) 2023年4月15日 (六) 00:40 (UTC)回覆

  公示7日,直至2023年4月22日 (六) 00:40 (UTC)結束。--西 2023年4月15日 (六) 01:34 (UTC)回覆

公示期結束,編輯禁制方針更名提案通過。勞煩管理員@KirkLU移動維基百科:編輯禁制方針維基百科:編輯禁制紀錄頁面(移動保護,無法自行執行)。--西 2023年4月22日 (六) 00:46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論「擾亂」

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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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修正案將可能的危害行爲一併歸類為「擾亂」,我認爲在修正案中使用該詞將造成站務使用方面之歧義:本站使用擾亂一詞或給出定義的,除了擾亂性編輯還有不要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其中Wikipedia:擾亂更重定向至不要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定義解釋亦不相同(即Point和Disrut的區別)。另從語感方面,「擾亂」一詞要比「干擾」等嚴重的多:既能使其「亂」的程度,則有後果嚴重化的假設推定,但很多時候並不如此,或者程度並沒有這麽嚴重。另根據2016年10月2日通過的社群共識,已認定純粹的破壞行爲和擾亂行爲不能混爲一談,此提案使用該詞匯,直接將不文明、破壞一併歸類為「擾亂」顯然有藐視往年共識之嫌。綜上,本人(-)反對使用擾亂一詞代指所有危害維基百科建設之行爲。可考慮使用「滋擾」「危害」或「干擾」等詞。——WMLO留言)。 2023年4月17日 (一) 11:10 (UTC)回覆

兩個提案的「擾亂」都刻意沒有提供連結,WP:擾亂重定向是因歷史遺留的問題而指向WP:POINT,兩草案全文的擾亂性編輯全是指WP:DISRUPT,不提供連結僅是因未正式立為指引;為免誤導兩提案的適當部分已補回WP:DISRUPT連結。兩方針的有關部分英文原文均作「disrupt」,依照社群習慣及過往共識(包括Wikipedia talk:擾亂性編輯 § 建議更名為『擾亂性編輯』WP:POINT)翻譯為「擾亂」,請另開討論推翻該翻譯共識,此非此提案應當討論的問題;且不亂就沒有封鎖、禁制的需要,正是因為亂了內容、程序或方針指引的執行才會需要封鎖。--西 2023年4月17日 (一) 12:26 (UTC)回覆
我舉出此兩個案例只為證明「擾亂」的概念在本站有歧義,而在此歧義之下需對其概念作出慎重的解釋(但就方針草案的解釋及用詞而言,我是不認可的),以避免邏輯不自洽。另英維作法本來也就不用照單全收,且需要考量到的一點,英維站點的WP:DISRUPTWP:DBLOCK均對什麽是「DISRUPT」作出了意義闡釋,擁有真正的方針效力;在英維的「Disput」並未在本站獲得全盤接受(更遑論無論是擾亂性編輯、還是路西法人給出的草案現在都尚未通過),也即譯法有共識,此譯法下的定義也仍然沒有獲得共識;且上述回應仍未考慮到2016年的共識;也既然如此,那就請發起討論論證推翻破壞非擾亂,擾亂非破壞的討論。——WMLO留言)。 2023年4月17日 (一) 12:58 (UTC)回覆
好吧,我收回我上述關於「譯法有共識」的言論。我認爲每個方針草案的定義和用詞本也就是不相關的不同個案,對不同個案的用詞的使用有看法,也自然現需要重新討論一遍。而非一個方針使用了「擾亂性(英維為「Disruptive editing」大約和「擾亂」又有不同之定義)」或「擾亂」,也就認爲這是一種翻譯上的共識,進而得套用在不同但相似的個案。——WMLO留言)。 2023年4月17日 (一) 13:17 (UTC)回覆
該討論主旨是回退將擾亂行為定性破壞的方針修改,排除3RR、GAME、POINT等不屬於「破壞」的行為,並在一定程度上指明這些是「擾亂」行為。WP:DISRUPT首段也明言:擾亂性編輯[…]是一種可能長期大範圍地干擾條目提升或百科全書建設的編輯模式。擾亂性編輯通常不被認為是破壞,但破壞具有擾亂性質。不論是擾亂性編輯指引草案或您所引述的討論,封鎖方針提案當中將破壞、編輯戰、GAME、POINT和干犯其他方針指引等行為並列為「擾亂」均與該二文本的定義完全相符。另外WP:DISRUPT並非因定義或對擾亂性編輯的描述有問題而未能通過,而是因對這些編輯的處理未本地化,請勿扭曲成「擾亂未被社群全盤接受」的說法(否則原先封鎖方針有同樣的內容,只是用詞不同,顯然不是「未被社群接受」的問題)。既然完全符合本地「擾亂性編輯」指引草案的定義,也實際與英維en:WP:DISRUPT定義相同,那我看不到任何造輪子再另外翻譯的理由。--西 2023年4月17日 (一) 13:26 (UTC)回覆

這就是中維傳統,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694264546119528908/answer/3778893905.html 我曾參考百度知道…無論選擇哪個詞彙,始終帶有主觀和概括性,每個人感覺的亂是不一致,這樣可能成為爭議,我認為可以詳細說明,WP:POINT算是詳細的了,讓編者知道您的反對理由。(例如:擾亂討論→離題、無關、重覆提出話題)-- 月都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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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WP:BANEX

WP:BANEX 英文維基版

現行條文
在以下情況下用戶的編輯不受禁制影響:
  1. 回退非常顯而易見的嚴重破壞(如頁面被替換為不當內容)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提出對禁制本身的合理疑慮。此包括:
    • 要求闡明禁制範圍;及
    • 提出禁制申訴。
被禁制用戶進行其認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況的編輯行為,必須即時透過討論頁或編輯摘要等方式說明如何符合上述情況;如對某操作有否違反禁制有疑慮時,應要求澄清而非逕自為之。
提議條文
在以下情況下用戶的編輯不受禁制影響:
  1. 回退非常顯而易見[註 1]的嚴重破壞(如頁面被替換為不當內容)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例如提出對禁制本身的合理疑慮。此包括:
    • 要求管理員對其他用戶違反互動禁制的行為採取行動(但通常不能超過一次,且應僅提及違規事實);及
    • 要求闡明禁制範圍;及
    • 提出禁制申訴。
被禁制用戶進行其認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況的編輯行為,應該即時透過討論頁或編輯摘要等方式說明如何符合上述情況;如對某操作有否違反禁制有疑慮時,應要求澄清,而非逕自為之。

註釋

  1. ^ 「非常顯而易見」:即任何有理智的人都無法不同意的情況。

看了WP:VPO的相關討論,我認為有必要修改禁制方針,使方針更合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8月16日 (三) 16:02 (UTC)回覆

現行方針甚至比如互動禁制的對方如果到你的討論頁騷擾,你不能提報對方,否則就是違反禁制。新修訂的方針則允許你對對方違反禁制提報一次。--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8月16日 (三) 16:13 (UTC)回覆

建議同時引入en:WP:CTBE以對應單向互動禁制時騷擾被禁制用戶的情況。--Mys_721tx留言2023年8月19日 (六) 17:59 (UTC)回覆
(+)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8月24日 (四) 09:37 (UTC)回覆
是否可以公示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8月27日 (日) 16:08 (UTC)回覆
Ping之前在WMLO案參與討論的用戶:@Mys 721txDewadipperCangjie6Mafalda4144Longway22Hoben7599SanmosaNewbambooBlackShadowGLuciferianThomas,如有打擾還請見諒。--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5日 (二) 03:47 (UTC)回覆
我沒有意見。——Aggie Dewadipper 2023年9月5日 (二) 06:55 (UTC)回覆
謝謝,沒有意見。但比較在意這樣WMLO君可以提前解封嗎?--Mafalda4144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08:41 (UTC)回覆
(+)支持,而且認為應解除User:WMLO的無理封禁,以及憑着個人對規則的極度(節刪)、反常識的離譜解讀而對User:WMLO實行無理封禁的User:Mys 721tx必須公開承認自己的錯誤並鄭重向User:WMLO道歉,否則User:Mys 721tx應當遭受彈核或濫權審判。Cangjie6留言2023年9月6日 (三) 19:38 (UTC)回覆
Mys 721tx的操作在方針上是沒有問題的,有問題的是方針。--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7日 (四) 01:18 (UTC)回覆
已節刪非常顯然的人身攻擊,亦請閣下停止對管理員假定惡意。管理員已清晰提供理由的封鎖即非「無理」,請撤回肆意指控。一般而言是法無禁止即可行,但禁制方針本質就是相反,禁制方針未有明確容許的行為就是被禁止的(使用佈告板提高對方在本站原先並未明確容許),苗君以此判定封鎖不可能視為遊戲規則、肆意解讀方針甚至濫權,反而是按章辦事的表現;後續討論中認為可以加這個豁免是後來的社群詮釋,此亦不能改變苗君執行封鎖之時確實未有這條豁免的事實,不可能以此認為苗君濫權。--西 2023年9月7日 (四) 01:23 (UTC)回覆
補充一句:在User_talk: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封禁申訴中足以見到,即使根據未修定的原條文,不認同User:Mys 721tx的解讀與執行的,認為User:Mys 721tx的解讀是無理、執行是濫權的維基人,不只我一個,甚至不只兩三個,是有一定數量的。個別編輯/管理員/有權者以個人說法去為User:Mys 721tx荒謬的言與行怎麼文飾、怎麼護短都好,一切自然地看在地球村的睽睽眾目中。--Cangjie6留言2023年9月10日 (日) 09:24 (UTC)回覆
不反對。對第一條的修訂的意見:請善用腳註。--西 2023年9月5日 (二) 04:06 (UTC)回覆
已修改。--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5日 (二) 04:18 (UTC)回覆
作為原提議人表示(+)支持。--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9月10日 (日) 13:22 (UTC)回覆

  公示 7 日:自 2023年9月16日 (六) 16:02 (UTC) 開始公示,於 2023年9月23日 (六) 16:02 (UTC) 結束公示。(提醒:部分公示可能需要更新公告欄,請協助更新。公示期間如有反對意見則此公示無效。)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12日 (二) 11:04 (UTC)回覆

仍然有兩個(?)疑問
  • 如果賦予其中一方「要求」的權利,是否應該同時給予另一方「自辯」的權利?以及這樣是否抵觸互動禁制的本意?
  • 目前存在不通過提報頁面就能完成提報的方法,即向管理員郵件列表發送檢舉郵件,這樣是否能夠達致相同的效果?如果能,則是否應該用其替代草案中的「要求」一句?
--🎋🎍 2023年9月12日 (二) 16:06 (UTC)回覆
  • 這份草案來自BlackShadowG翻譯enwiki,故而我沒有多做修改,實際上也有Mys 721tx所說的問題:單向互動禁制時騷擾被禁制用戶,被禁制用戶無法以條文的「要求管理員對其他用戶違反互動禁制的行為採取行動」請求管理員採取行動,但後來我認為「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例如提出對禁制本身的合理疑慮。」這裏改為「例如」允許了單向互動禁制時騷擾被禁制用戶,被禁制用戶請求管理員採取行動。因此的「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自然也包括自辯的權利。
  • 「但通常不能超過一次」限制了提報只能一次,也給了管理員根據實際情況放寬條件的權利,因此個人認為不超過一次沒有抵制互動禁制本意。這裏是否應該明確任何「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通常不能超過一次,提請社群討論。
  • 不是所有人都使用郵件。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12日 (二) 17:10 (UTC)回覆
可見修改案仍有模糊之處,建議在釐清"通常不能超過一次"和"應僅提及違規事實"的範圍後再修改方針。-Mys_721tx留言2023年9月12日 (二) 17:13 (UTC)回覆
承蒙諸君參與討論,作爲當事人業已解封。看到此討論,容本人發表一些針對當事管理員處理行爲的意見。規則只是原則,既然只是原則,那麽就要在必要時刻依照常識行事。從此案的討論來看(無論是討論頁還是客棧),均體現出一點:即但凡具備點常規認知的管理員,就不應執行此種法條的錯誤闡釋。管理員也只能符合一般人的認知行事,進而協調社群:其中例子可見「用戶討論頁選擇性移除言論構成曲解討論」的規則,就是由管理員Xiplus做出符合社群認知的解釋後,而後所形成的良性定例修改。否則此規則若按修訂前的字面解釋,別人是有權選擇性移除的。
反觀,User:Mys 721tx是以個人的違背常理的不當解讀在傷害普通用戶權益後,把這個問題丟給社群處理;相當於其肯定法條的錯誤闡釋的同時,又在浪費社群的時間告訴他何爲「常識「。此類訟棍或擾亂性封禁本就不應被提倡,更不應免其責任。此案所引起的方針修改,我不會否認修改嘗試本身的作用,但我得說,如果「公理」必須要靠輕辱用戶的過程才能得以實現,那麽我沒有自信向周圍的人推廣這個站點。另對比目前版本方針的「封禁應當有威懾作用」的條文,也不免讓人覺得為社群感到恥辱,請問是在威懾什麽?用這種個人扭曲的反常識事物對普通用戶所作的「威懾」,我只會稱之爲暴政路西法人停止為暴政辯護。謝謝。——WMLO議程表 2023年9月16日 (六) 11:02 (UTC)回覆

WP:BANEX 僅限一次版

在以下情況下用戶的編輯不受禁制影響:

  1. 回退非常顯而易見的嚴重破壞(如頁面被替換為不當內容)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但每件事不能超過一次[註 1];例如:
    • 請求管理員對其他用戶違反互動禁制的行為採取行動[註 2];及
    • 請求管理員對其他用戶違反方針指引而直接對自己造成影響的行為採取行動[註 3]
  3. 提出對禁制本身的合理疑慮,此包括:
    • 要求闡明禁制範圍;及
    • 提出禁制申訴。
被禁制用戶進行其認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況的編輯行為,應該即時透過討論頁或編輯摘要等方式說明如何符合上述情況;如對某操作有否違反禁制有疑慮時,應要求澄清,而非逕自為之。

註釋

  1. ^ 「每件事不能超過一次」:即同一件事只能提出一次
  2. ^ 提及對方時建議以差異連結取代對方的用戶名
  3. ^ 例如被其他用戶騷擾

根據上面的意見做了調整。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12日 (二) 18:13 (UTC)回覆

可考慮設立標準報告模板以確保報告僅提及某一頁面中有違反互動禁制之事實而完全避免提及另一用戶。-Mys_721tx留言2023年9月12日 (二) 18:19 (UTC)回覆
同意。--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12日 (二) 18:23 (UTC)回覆

這樣的模板如何:

==<nowiki/>= 請求檢視疑違反互動禁制的編輯 ===
* [[Special:Diff/00000000]]
* {{pagelinks|1=User talk:Example}}
* 违反互动禁制。
* 发现人:XXXXX

增加了一條「提及對方時應儘量以差異連結取代對方的用戶名」。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12日 (二) 18:39 (UTC)回覆

這裏徵求意見:
是用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但每件事不能超過一次;例如

允許所有爭議解決,每件事只限一次。
還是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但每件事不能超過一次;即為

只允許提出對方違反禁制,和自己受到對方行為的直接影響的爭議解決。--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12日 (二) 18:51 (UTC)回覆
建議整個AN3/ANM改按事件作標題,「某某頁面編輯爭議」「User:某某行為不當」,此案所轄情況就「請求檢視疑違反互動禁制的編輯」。然後像英維那樣開分段給涉事用戶做「一次陳述」(不論是什麼情況的提報,途人有問題就再分段提出,由此可維持討論秩序,互動禁制的用戶則可避免直接回應對方,只作出自己視角的陳述。--西 2023年9月14日 (四) 08:01 (UTC)回覆
贊同,這個要另立規範AN3/ANM提報流程。--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14日 (四) 13:14 (UTC)回覆

(!)意見參照現有個案問題,應當重視監查條款之實際運用是否得當,認為修正條款,需按照社區爭議應對之流程、梳理本地重大爭議或非常典型之個案作為修正案一部分,輔助社區和代權人理解適用條款時需要留意之問題,並依據案情爭議程度確立擴大討論、覆核和程序檢討等機制,避免相關內容引用存在之主觀化和非公正、缺乏制衡等問題。——約克客留言2023年9月13日 (三) 04:08 (UTC)回覆

@BlackShadowGNewbamboo想諮詢原提案人及有表達疑問用戶的意見,新提案是否可行,是否應修改。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14日 (四) 06:12 (UTC)回覆

「但每件事不能超過一次」是否意味着雙方仍然能在同一個提報串下多次互相回應?這點需要解釋清楚。--🎋🎍 2023年9月14日 (四) 15:12 (UTC)回覆
可以增加一個詞明確一下:
  • 每件事不能超過一次討論(可以發幾次)
  • 每件事不能超過一次陳述(只能發一次)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14日 (四) 15:21 (UTC)回覆
我希望社群能確認選擇哪種版本: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但每件事不能超過一次討論即為

只能提出對方違反禁制,和自己受到對方行為的直接影響的爭議解決的討論,但可以多次回應。
或: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但每件事不能超過一次陳述例如

可以提出任何爭議解決,但只能作出一次陳述,不能多次回應。--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14日 (四) 15:29 (UTC)回覆
一點意見:
  1.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但每件事不能超過一次陳述[註 1],且應僅提及爭議本身,即為:
    • 請求管理員對其他用戶違反互動禁制的行為採取行動[註 2];及
    • 請求管理員對其他用戶違反方針指引而直接對自己造成影響的行為採取行動[註 3]
    • 在遭到以上二點所述之指控時為自己作出辯解,且應僅闡明自己的行為如何不違反編輯禁制。

註釋

  1. ^ 「每件事不能超過一次陳述」:即同一件事只能作出一次陳述,不能多次回應,亦不能增刪修改陳述內容
  2. ^ 提及對方時建議以差異連結取代對方的用戶名
  3. ^ 例如被其他用戶騷擾
--🎋🎍 2023年9月14日 (四) 16:01 (UTC)回覆

參考Newbamboo意見修改:

在以下情況下用戶的編輯不受禁制影響:

  1. 回退非常顯而易見[註 1]的嚴重破壞(如頁面被替換為不當內容)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但每件事不能超過一次陳述[註 2],且應僅提及爭議本身,即為:
    • 請求管理員對其他用戶違反互動禁制的行為採取行動[註 3];及
    • 請求管理員對其他用戶違反方針及指引而直接對自己造成影響的行為採取行動[註 4];及
    • 在遭到以上二點所述之指控時為自己作出辯解,且應僅闡明自己的行為如何不違反方針及指引。
  3. 提出對禁制本身的合理疑慮,此包括:
    • 要求闡明禁制範圍;及
    • 提出禁制申訴。
被禁制用戶進行其認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況的編輯行為,應該即時透過討論頁或編輯摘要等方式說明如何符合上述情況;如對某操作有否違反禁制有疑慮時,應要求澄清,而非逕自為之。

註釋

  1. ^ 「非常顯而易見」:即任何有理智的人都無法不同意的情況。
  2. ^ 「每件事不能超過一次陳述」:即同一件事只能作出一次陳述,不能多次回應,亦不能增刪修改陳述內容。
  3. ^ 提及對方時應儘量以差異連結取代對方的用戶名。
  4. ^ 例如被其他用戶騷擾等情況。

  公示 7 日:自 2023年9月21日 (四) 16:37 (UTC) 開始公示,於 2023年9月28日 (四) 16:37 (UTC) 結束公示。(提醒:部分公示可能需要更新公告欄,請協助更新。公示期間如有反對意見則此公示無效。)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14日 (四) 16:37 (UTC)回覆

@桐生ここ:我對於目前版本不太放心。「即」字論為限定解釋,應該考慮設置不兜底條款,即以常理為基礎而非規則性的硬式。比如我在互助客棧的討論中,爲了檢討Mys 721tx的濫權言行,不可避免地提及那互動禁制用戶的名字(好了,我現在作爲互動禁制一方又在「間接提及」用戶了。根據上方「即字論」的嚴苛定義,您們是否又覺得需要被提報到管理員佈告板了?屆時再增加一堆規定?再次通過輕辱用戶的過程實現公理?然後再謂之管理員「按章辦事的體現」「錯的是方針,不是管理員」之類?)施行過於嚴格的定義反而不是一件好事。所以對目前版本表示(-)強烈反對。如有必要,至少應將兩個版本(即現行的版本和@User:BlackShadowG君提供的英維譯本)一併列出得到社群傾向性共識後施行方爲佳。——WMLO議程表 2023年9月18日 (一) 06:27 (UTC)回覆
請參考歷史討論,有「即為」和「例如」兩種版本,當時僅Newbamboo有表達意見,認為應限定為「即為」,沒有其他人表達意見,因此就採取該方案公示。
請社群重新討論並確定: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但每件事不能超過一次陳述,且應僅提及爭議本身,即為

還是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但每件事不能超過一次陳述,且應僅提及爭議本身,例如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18日 (一) 09:22 (UTC)回覆
( π )題外話:WP:IBAN的「直接或間接於本站內提及或評論另一方」的「提及」是否只代表提到該用戶名。--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18日 (一) 09:34 (UTC)回覆
同樣認為經過多次修改的版本反而不如最初翻譯自英維的版本:
  1. 但通常不能超過一次」變成了「每件事不能超過一次陳述」,還加上了不能增刪修改陳述內容的規定,我認為這只是畫蛇添足。首先中維本身在站務上就不如英維活躍,如果第一次陳述未得到社群相應,再進行陳述顯然是合理的。此外,舉報人在有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繼續提供事件的細節,或者為其敘述增加更詳細的內容,這也沒有理由被禁止。直接限制只能陳述一次的做法,無異於鼓勵在官僚體系下照本宣科地執行規條,這個條文明顯忽略了常識的重要性
  2. 且應僅提及違規事實」變成了「且應僅提及爭議本身」,這裏反而把應該清晰化的語言模糊化了。「僅提及違規事實」代表着舉報人只應該說明對方做出了什麼違反編輯禁制的行為(例如:「A回退了我的編輯」、「A在某頁面指責我的行為」),但變成「僅提及爭議本身」就可以進行很廣泛的解釋了,可以把整起爭議甚至禁制本身是怎麼回事都添油加醋地解釋一遍(例如:「A做過什麼什麼樣的行為,與我的立場有什麼什麼樣的不同,因為什麼什麼不當行為被禁制。現在他回退了我的編輯,這不僅違反了什麼什麼方針,我還相信這是受到什麼什麼立場的驅使,他屢教不改,我建議管理員施以不限期封禁」沒錯,這也半句不離爭議,都是有關「爭議本身」的發言),我相信這不是社群希望看到的。
  3. 還有上方WMLO君指出的,把「例如」變成「即為」,我實在看不懂這樣做的必要性在哪裏,難道社群沒有常識來辨別什麼是「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必須要方針來框定哪些內容屬於這些情況?上方WMLO引用了Wikipedia:規則只是原則這篇論述,我覺得很應景,摘取其中一句話:「在任何情況下,方針指引都不是用於精確定義原則。閱讀這些方針指引頁時,應該使用常識來理解,必要時忽略這些規則」,顯然這樣的條文已經是把常識的重要性給忽略了。
  4. 請求管理員對其他用戶違反方針及指引而直接對自己造成影響的行為採取行動;及在遭到以上二點所述之指控時為自己作出辯解,且應僅闡明自己的行為如何不違反方針及指引。,先不提「其他用戶違反互動禁制的行為」/「其他用戶違反方針及指引而直接對自己造成影響的行為」有多少差別,還專門給出一條可以自辯的規定……嗯,我更加認為這個條文在默認社群沒有常識來判斷何為「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了,還需要明確框定這種情況。
綜上,我必須明確(-)反對這個版本的條文,並強烈請求回滾至最初的英譯條文。目前的版本做出過於嚴格和死板的規定,簡直是在鼓勵照本宣科地執行規條,完全忽略在解決問題時常識的重要性。再次引用這句話:「在任何情況下,方針指引都不是用於精確定義原則。閱讀這些方針指引頁時,應該使用常識來理解,必要時忽略這些規則」--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9月18日 (一) 13:50 (UTC)回覆
Ping之前參與討論的用戶:@Mys 721txDewadipperCangjie6Mafalda4144NewbambooLuciferianThomas,如有打擾請見諒。--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18日 (一) 18:16 (UTC)回覆
補Ping @Longway22。--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18日 (一) 18:35 (UTC)回覆
謝謝black閣下之總結陳詞,認為確實需要檢討很多方面之問題,社區在該案應當考慮以上因素和見解。--約克客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2:05 (UTC)回覆
一、使用「即為」是為了防止規則過於模糊而遭到隨意解釋,若真有不得已的情況,那上面提到的IAR已經足以彌補,故(-)反對將即為改成例如。
二、若每件事可以進行多次陳述,無異於讓雙方可以繼續進行無意義互動,完全違背互動禁制的本意,故(-)強烈反對允許進行多次陳述和增修。--🎋🎍 2023年9月19日 (二) 04:42 (UTC)回覆
感謝BlackShadowG君及Longway22閣下的補充意見,而本人的意見已經在上方陳述過,不在此贅述。(+)支持BlackShadowG提供的英維譯本。至於那個嚴苛限定的條文,説的未免狠一點,這只會醖釀出一群法匠阻礙社群公理之實現。——WMLO議程表 2023年9月19日 (二) 05:08 (UTC)回覆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一條下似乎為解決互動禁制的問題而設立,但對於其他類型的禁制是否適用?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9月20日 (三) 02:49 (UTC)回覆
另,提報對方可以強制規定用固定連結(在功能區有),或者d:zh:U:。但需不需要第三人通知對方?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9月23日 (六) 07:45 (UTC)回覆
我們先確認一點,就是現行方針的確需要修正,確保可以向管理員提報不違反禁制。具體方針細節的爭議,雙方是否可以提供一個折中方案?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20日 (三) 04:32 (UTC)回覆
事實可能需要修正之關鍵不是條文框架,而應當是約束代權人或其他關聯代權行為之中,所顯而易見違背基本操守、違背公義等等之活動或表徵,
而且同時應考慮提報機制本身是否具備充足因素保證爭議不被利益關聯第三方訴諸妨害,如利用機制漏洞及社區實際局限等,而反覆、重複提報所有與單一方相左者:或僅有單純與單一方就個案存有不統一意見者,或未有支持單一方訴諸不友好對待與其衝突方者,或與單一方有所衝突方者間達成共識者等等。
另外,如該議案提交中典型之施行禁制爭議個案可見,本身背景亦屬本地實際長期未能有效處理諸多個案問題之爭議一環,重點本身如社區資源可見,是禁制之賦予,即為彌補社區自治力等無法有效應對爭議或系統問題,所採用之折中手段。而有關禁制關聯衍生之問題,如個案可見,即為受禁制表面限制下,基於施行折中方案前同一類本地未能解決問題因素,而重新提交之情況,
如此應檢視相關既定已形成所謂折中方案本身,是否仍可維持有效避免擴大維基本地局限問題。
如果僅就個案情況而言,必須關注之因素是折中替代處理實際採編活動爭議之,單純禁制發生採編活動爭議是否具備有效性、建設性,和其他效益影響等疊加,必要是適用重新檢討禁制施行程序(替代直接梳理採編爭議或其他方案),而非仍着眼於完善表面文章治理。--約克客留言2023年9月21日 (四) 03:59 (UTC)回覆
基本上反對這項修訂。修補漏洞然後製造另一個漏洞。
無可否認,確實現行方針未有向受互動禁制用戶提供足夠指引,指出當對方違反互動禁制時,應該如何回應,例如電郵管理員郵件列表。
但如果因此就容許受互動禁制用戶於提報時,於站內提及及評論對方,那當其中一方違反互動禁制時,互動禁制就會即時形同虛設,隨時令爭議再起。
當要發出互動禁制,即是雙方爭議已經去到極度白熱化,絕對不應該允許在站內有任何一絲互動之可能。
以上。--J.Wong 2023年9月23日 (六) 10:20 (UTC)回覆
我仍不改變「不反對」修訂之立場,但望社群複檢當時社群引入IBAN時的討論,考慮當初不將提報對方違反禁制列入可接受行為範圍內的原因是否仍然適用。另,在讀完當初引入IBAN的討論後,更確定WMLO等人聲稱互相提報符合方針一說沒有社群共識依據,本就未曾列入方針且有共識不採納,單純就是為了個別人士利益而扭曲方針,行為不可取。不否認社群在這段時間內達成新的初步共識,但此前絕無方針依據,請諸位堅稱管理員操作「違反常識」的用戶考量當初發言是否同時「違反有原因而通過的共識」。--西 2023年9月23日 (六) 14:34 (UTC)回覆
由於目前已有依據此初步共識的「判例」,故爭議點在於選擇:
  1. BlackShadowG版(英文維基原版)
  2. Newbamboo版(限制提報陳述一次)
  3. Wong128hk版(維持現行方針並說明允許EMAIL)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23日 (六) 14:51 (UTC)回覆
Wong128hk版的方案和我上一次討論時提出的差不多,應該明確指引一條不會違反編輯禁制的渠道,但我絕對無法接受允許進行多次提報、陳述或增修的方案,原因和Wong128hk閣下在引入互動禁制方針時和現在的見解相同。另外就之前引起爭議的事件而言,雙方編輯禁制的原因就是因為在管理員佈告版進行的無意義互動,那麽繼續試圖在管理員佈告版解決新的爭議無異於緣木求魚,故我認為之前引起爭議的事件不足以作為考慮本修訂案的依據。--🎋🎍 2023年9月24日 (日) 06:28 (UTC)回覆
想再補充一點,請諸位好好想想為什麼要有「互動禁制」,就是社群或管理員相信用戶與受禁制者或受禁者與受禁者之間,已經無可能單靠正常交流討論去排解紛爭。既然已經無法透過討論去排解紛爭,還提供討論空間或要求透過妥協、討論去訂定如何理解及執行方針,無異於緣木求魚,為執行添加大量障礙。所以條文必須極之清晰,是不可逾越的紅線,不應該存在任何討論空間。要照本宣科就照本宣科。--J.Wong 2023年9月24日 (日) 07:47 (UTC)回覆
禁制方針本就應該是「法無容許即禁止」,不容得「我覺得這句應該這樣解讀」的說法,這次爭議中顯然很多人都無視了這條基本原則。當初修訂禁制方針本就該將「禁制的意義」一段維持與英維相同的「禁制就是禁制」(ban means ban)。--西 2023年10月2日 (一) 03:08 (UTC)回覆

WP:BANEX 電子郵件版

現行條文

在以下情況下用戶的編輯不受禁制影響:

  1. 回退非常顯而易見的嚴重破壞(如頁面被替換為不當內容)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即提出對禁制本身的合理疑慮。此包括:
    • 要求闡明禁制範圍;及
    • 提出禁制申訴。

被禁制用戶進行其認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況的編輯行為,必須即時透過討論頁或編輯摘要等方式說明如何符合上述情況;如對某操作有否違反禁制有疑慮時,應要求澄清而非逕自為之。

提議條文

在以下情況下用戶的編輯不受禁制影響:

  1. 回退非常顯而易見的嚴重破壞(如頁面被替換為不當內容)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提出對禁制本身的合理疑慮等,即:
    • 要求闡明禁制範圍;及
    • 提出禁制申訴;及
    • 使用電子郵件向管理員陳述情況。

被禁制用戶進行其認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況的編輯行為,必須即時透過討論頁或編輯摘要等方式說明如何符合上述情況;如對某操作有否違反禁制有疑慮時,應要求澄清而非逕自為之。

方針應該明確說明,例如互動禁制的對方如果到你的討論頁瘋狂辱罵騷擾,你要怎麼辦?是否只能等着別人發現去提報。這次主要參考了竹生和Wong128hk的意見。---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3:29 (UTC)回覆

但就現行條文而言,向管理員郵件列表寄送告狀信已經是不違反禁制的渠道(雖然可能有不少人在遇到問題時可能不會想到有這樣一條渠道),我的意見是在「應要求澄清而非逕自為之」後面加入相關指引性文字,比如「若需要檢舉互動禁制的另一方違反禁制,您可以向管理員郵件列表寄送電子郵件或到管理員的對話頁作出舉報,但注意進行後者時仍需遵守禁制」之類的。--🎋🎍 2023年10月2日 (一) 13:34 (UTC)回覆
@Newbamboo
如果不做更改,「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似乎沒有必要保留,因為永遠只能是「提出對禁制本身的合理疑慮」。
而且,「若需要檢舉互動禁制的另一方違反禁制」感覺有一種鼓勵性質,而「到管理員的對話頁作出舉報」又涉及允許討論頁舉報是否允許另一方在討論下自辯。--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6日 (五) 15:17 (UTC)回覆

現行條文

在以下情況下用戶的編輯不受禁制影響:

  1. 回退非常顯而易見的嚴重破壞(如頁面被替換為不當內容)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即提出對禁制本身的合理疑慮。此包括:
    • 要求闡明禁制範圍;及
    • 提出禁制申訴。

被禁制用戶進行其認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況的編輯行為,必須即時透過討論頁或編輯摘要等方式說明如何符合上述情況;如對某操作有否違反禁制有疑慮時,應要求澄清而非逕自為之。

提議條文

在以下情況下用戶的編輯不受禁制影響:

  1. 回退非常顯而易見的嚴重破壞(如頁面被替換為不當內容)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
  2. 提出對禁制本身的合理疑慮。此包括:
    • 要求闡明禁制範圍;及
    • 提出禁制申訴。

被禁制用戶進行其認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況的編輯行為,必須即時透過討論頁或編輯摘要等方式說明如何符合上述情況;如對某操作有否違反禁制有疑慮時,應要求澄清而非逕自為之。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即使用電子郵件向管理員陳述情況請求處理亦不違反禁制。

按照竹生意見重新修改。--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6日 (五) 15:32 (UTC)回覆

  公示 7 日:自 2023年10月13日 (五) 15:32 (UTC) 開始公示,於 2023年10月20日 (五) 15:32 (UTC) 結束公示。(提醒:部分公示可能需要更新公告欄,請協助更新。公示期間如有反對意見則此公示無效。)--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6日 (五) 15:45 (UTC)回覆
語句不通順。因理論上僅有互動禁制是連談都不能談,所以可以寫明是互動禁制:用戶受互動禁制時若遇其被禁止接觸者行為不當(如騷擾、違反互動禁制等),為免衝突升級,不應經站內途徑提報,而應該經unblock-zh電郵列表請求管理員處理;經電郵提出請求不視作違反禁制。--西 2023年10月7日 (六) 13:19 (UTC)回覆
@桐生ここ???--西 2023年10月14日 (六) 17:52 (UTC)回覆
模板……--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5日 (日) 01:35 (UTC)回覆
現行條文

在以下情況下用戶的編輯不受禁制影響:

  1. 回退非常顯而易見的嚴重破壞(如頁面被替換為不當內容)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即提出對禁制本身的合理疑慮。此包括:
    • 要求闡明禁制範圍;及
    • 提出禁制申訴。

被禁制用戶進行其認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況的編輯行為,必須即時透過討論頁或編輯摘要等方式說明如何符合上述情況;如對某操作有否違反禁制有疑慮時,應要求澄清而非逕自為之。

提議條文

在以下情況下用戶的編輯不受禁制影響:

  1. 回退非常顯而易見的嚴重破壞(如頁面被替換為不當內容)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即提出對禁制本身的合理疑慮。此包括:
    • 要求闡明禁制範圍;及
    • 提出禁制申訴。

被禁制用戶進行其認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況的編輯行為,必須即時透過討論頁或編輯摘要等方式說明如何符合上述情況;如對某操作有否違反禁制有疑慮時,應要求澄清而非逕自為之。 用戶受互動禁制時若遇其被禁止接觸者行為不當(如騷擾、違反互動禁制等),為免衝突升級,不應經站內途徑提報,而應該經unblock-zh電郵列表請求管理員處理;經電郵提出請求不視作違反禁制。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5日 (日) 01:38 (UTC)回覆

  公示 7 日:自 2023年10月22日 (日) 01:38 (UTC) 開始公示,於 2023年10月29日 (日) 01:38 (UTC) 結束公示。(提醒:部分公示可能需要更新公告欄,請協助更新。公示期間如有反對意見則此公示無效。)。--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5日 (日) 04:30 (UTC)回覆
說明:上方為自動公示模板,如有反對則公示無效。--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5日 (日) 04:31 (UTC)回覆

WP:BANEX修訂公示

現行條文

在以下情況下用戶的編輯不受禁制影響:

  1. 回退非常顯而易見的嚴重破壞(如頁面被替換為不當內容)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即提出對禁制本身的合理疑慮。此包括:
    • 要求闡明禁制範圍;及
    • 提出禁制申訴。

被禁制用戶進行其認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況的編輯行為,必須即時透過討論頁或編輯摘要等方式說明如何符合上述情況;如對某操作有否違反禁制有疑慮時,應要求澄清而非逕自為之。

提議條文

在以下情況下用戶的編輯不受禁制影響:

  1. 回退非常顯而易見的嚴重破壞(如頁面被替換為不當內容)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即提出對禁制本身的合理疑慮。此包括:
    • 要求闡明禁制範圍;及
    • 提出禁制申訴。

被禁制用戶進行其認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況的編輯行為,必須即時透過討論頁或編輯摘要等方式說明如何符合上述情況;如對某操作有否違反禁制有疑慮時,應要求澄清而非逕自為之。用戶受互動禁制時若遇其被禁止接觸者行為不當(如騷擾、違反互動禁制等),為免衝突升級,不應經站內途徑提報,而應該經unblock-zh電郵列表請求管理員處理;經電郵提出請求不視作違反禁制。

@桐生ここ:所以說不要用自動公示模板,沒人會記得。續維基百科討論:禁制方針#修訂WP:BANEX,討論已滿30天且已達成共識,因為未掛公告欄不符合公示要求,故重新  公示7日,2023年11月16日 (四) 15:19 (UTC) 結束。--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15:19 (UTC)回覆

竹生版本可以在管理員的討論頁舉報,是不是應該允許在管理員討論頁。--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19:37 (UTC)回覆
任何站內的公開指控都有引起蝴蝶效應的可能性,與堵截進一步衝突的原意相違背。--西 2023年11月10日 (五) 01:29 (UTC)回覆
未綁定電郵也不期望綁定電郵的用戶此路不通。->>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11 (UTC)回覆
同Ohtashinichiro。既然之前某案例管理員說明可以直接用討論頁聯繫管理員,故認為應允許。--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0日 (五) 08:23 (UTC)回覆
用戶可以自己經個人電郵發信,unblock-zh並無限制是只能通過EmailUser聯絡。如果這個會造成誤會就換個連結即可。--西 2023年11月10日 (五) 13:11 (UTC)回覆
透明度存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0日 (五) 08:01 (UTC)回覆
同劉君,(-)反對。若能將電郵公開但只允許管理人員回覆那可考慮。比如可以另開一個mailinglist專門處理這項事務並能有bot轉發。-- )dt 2023年11月16日 (四) 00:52 (UTC)回覆
現行條文

在以下情況下用戶的編輯不受禁制影響:

  1. 回退非常顯而易見的嚴重破壞(如頁面被替換為不當內容)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即提出對禁制本身的合理疑慮。此包括:
    • 要求闡明禁制範圍;及
    • 提出禁制申訴。

被禁制用戶進行其認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況的編輯行為,必須即時透過討論頁或編輯摘要等方式說明如何符合上述情況;如對某操作有否違反禁制有疑慮時,應要求澄清而非逕自為之。

提議條文

在以下情況下用戶的編輯不受禁制影響:

  1. 回退非常顯而易見的嚴重破壞(如頁面被替換為不當內容)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規範的爭議解決,即提出對禁制本身的合理疑慮。此包括:
    • 要求闡明禁制範圍;及
    • 提出禁制申訴。

被禁制用戶進行其認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況的編輯行為,必須即時透過討論頁或編輯摘要等方式說明如何符合上述情況;如對某操作有否違反禁制有疑慮時,應要求澄清而非逕自為之。此外,使用電子郵件向管理員陳述情況,向管理員提出請求不違反禁制。用戶受互動禁制時若遇其被禁止接觸者行為不當(如騷擾、違反互動禁制等),可使用unblock-zh電郵列表請求管理員處理;您也可以到執行禁制的管理員對話頁作出舉報,但注意仍需遵守禁制(可使用差異鏈接代替被禁止接觸者用戶名)。

不是所有人都願意使用個人信箱發送郵件,因此應該開放非郵件舉報,如果你維有類似UTRS的系統倒是可以考慮。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7日 (五) 10:06 (UTC)回覆

修改Wikipedia:禁制方針#管理行動禁制

現行條文

由於局部封鎖於2019年4月17日引入維基百科,管理員應選擇封鎖作為管理行動採取的措施。管理員在上述情況以外採取禁制措施,應當在實施禁制令後至維基百科:管理員佈告板通知社群。

提議條文

由於局部封鎖於2019年4月17日引入維基百科,管理員應選擇封鎖作為管理行動採取的措施。管理員在上述情況以外採取禁制措施,應當在實施禁制令後至禁制紀錄通知社群。

如題,根據實際情況微調方針。--東風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10:53 (UTC)回覆

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2:03 (UTC)回覆
我覺得應該還是要在管理員佈告板發佈公告(處理子佈告板結論也算),然後同時刊登在禁制紀錄上比較好。也就是「應當在實施禁制令後在管理員佈告板通知社群,並登記於禁制紀錄中。」——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2:09 (UTC)回覆
現在回想,究竟我修訂方針的時候在想什麼,管理員理論上不應該在這四個情況以外實施禁制……吧?--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8:13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上述情況」指的是用封禁功能執行禁制吧。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7日 (二) 18:23 (UTC)回覆
不是,這句確實是回應上面四點管理行動的(上面四點以外)。我記起來了,這是針對如2021年Walter Grassroot一例禁制,不屬傳統的編輯禁制,則是需要在執行後通知。全站範圍禁制雖然屬於傳統的編輯禁制,但上面四點也確實沒有包含此種禁制中,到佈告板通知為佳。--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3:07 (UTC)回覆
或許改成「管理員佈告板禁制紀錄」?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9日 (四) 14:39 (UTC)回覆
否。禁制記錄真的只作公告之用,我當時定要在佈告板通知特殊類型的禁制是因為容許社群討論。這個開討論的責任就該落在施行措施的管理員而不在社群身上。--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14:44 (UTC)回覆
那改成「傳統的編輯禁制」放在禁制紀錄即可,不屬於的放在管理員佈告板?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9日 (四) 14:51 (UTC)回覆
不論什麼禁制都要放記錄,不屬於方針上述四類的就在記錄的同時通知社群以供覆核。當然,如果有關禁制措施是社群自己討論出來的,那麼沒可能官僚到要求管理員還是再開討論。--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15:14 (UTC)回覆
現行條文

由於局部封鎖於2019年4月17日引入維基百科,管理員應選擇封鎖作為管理行動採取的措施。管理員在上述情況以外採取禁制措施,應當在實施禁制令後至維基百科:管理員佈告板通知社群。

提議條文

由於局部封鎖於2019年4月17日引入維基百科,管理員應選擇封鎖作為管理行動採取的措施,同時在行動後將有關內容登記於禁制紀錄。管理員如在上述四種情況以外採取禁制措施,應當在實施禁制令後至管理員佈告板通知社群。

調整。--東風留言2023年11月17日 (五) 05:41 (UTC)回覆

誤導性高。局部封鎖不需記錄於禁制紀錄,但現在的語法看起來像是說局部封鎖需要記錄。--西 2023年11月19日 (日) 06:47 (UTC)回覆

再修封鎖及禁制方針

@路西法人抱歉,讓您久等了;感謝您整理及草擬方針的努力,使條文變得沒有那麼雜亂。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回覆

(+)贊成Special:Diff/76271880,如果給予新的理由或提議,應該可以重提過去的討論。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回覆

(~)補充:傀儡是有可能互相模仿,CU外不能100%肯定與主帳號的關係,其後的中維破壞者多數已被鴨子封掉,社群是否掌握事情的全貌。 -- 月都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回覆

再修封鎖方針

已更改提案;如有意見,歡迎在框內提出。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覆


現行條文

管理員應當在執行封鎖前瞭解情況,並必須解釋並佐證其執行的封鎖。封鎖應具有阻嚇作用,以防維基百科受破壞及擾亂,阻止當前持續的破壞行為避免往後再出現同類情況,再犯者或會被延長封鎖期限;封鎖時亦應鼓勵有不當行為的用戶以社群認同為建設性的編輯方式貢獻維基百科。

封鎖僅可用於組織維基百科到破壞或擾亂,而絕非「懲罰」用戶之用;封鎖不可用作復仇、貶損或懲罰用戶,更不應在無當前的行為問題下使用封鎖。一般不應以未持續發生且當前已無擾亂風險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鎖。

提議條文

管理員應當在執行封鎖前瞭解情況,並必須解釋並佐證其執行的封鎖。封鎖是預防性措施,避免往後再出現同類情況,再犯者或會被延長封鎖期限;封鎖時亦應鼓勵有不當行為的用戶以社群認同為建設性的編輯方式貢獻維基百科。

封鎖僅可用於阻止維基百科到破壞或擾亂,而絕非「懲罰」用戶之用;封鎖不可用作復仇、貶損或懲罰用戶,更不應在無當前的行為問題下使用封鎖。一般不應以未持續發生且當前已無擾亂風險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鎖。

  • 某種程度上,路西法人是說對了,最終還是為了阻止再犯,意義是確實存在:阻嚇或嚇阻是指使人害怕而停止某種行為,威懾是指使用封鎖來讓人恐懼屈服。
  • Deter,尤其是指出阻止的方法,既可解為做某事將有壞結果的威脅;也可解為使某人難以做某些事情,對於破壞者設置自動封鎖,技術上阻止24小時內繼續編輯,事實上禁制時段視為不允許繼續編輯。

Google Translate:

  • 阻嚇 ⇒ deter
  • 嚇阻 ⇒ deter
  • 威懾 ⇒ deterrence
  • deter ⇒ 阻止/嚇住/威懾
  • deterrence ⇒ 威懾/妨礙物
  • 從2021年2月2日起,通用行為準則(UCoC)屬於維基媒體方針:任何維基媒體項目的當地方針不得規避/削弱/忽視此方針。

參見UCoC章節3.2

當某人實際上或被認為具有權力/特殊權限/影響力的時候,對別人採取不尊重/殘酷/暴力行為,就會構成濫用職權。在維基媒體的情境,它可能以辱罵或心理虐待的形式出現、以及可能與騷擾的部分重疊。

  • 公務、官方和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獲委任的公務人員、維基媒體基金會或分支的官方和工作人員,利用權威/知識/資源,以恐嚇或威脅別人。
  • 濫用資歷和權勢:利用自己的職位或名譽來恐嚇他人。我們希望在運動中具有豐富經驗和權勢的人表現得格外謹慎,因為他們的敵對言論可能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強烈反應。具有社群權威的人,擁有被視為可靠的特殊權限,不應濫用此權限來攻擊反對者。
  • 心理操縱:惡意地使某人懷疑自己的知覺/感受/理解,以贏得辯論或強迫某人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
  • LTA:原因不在於罪大惡極,如何製造寒蟬效應,而是數個月來發生同類的事情,短期內較大可能繼續破壞;不管一個人,還是一群人,只要通過鴨子測試,明顯的模仿或分身均可被封鎖。
  • 危險性:防止他們威脅用戶的安全。
  • 嚇阻理論,我認為詞彙常用於刑罰,透過嚴懲他們來殺雞儆猴;設置較長的封鎖時間,因為較短的封鎖時間,不足以防止同類行為。
  • 維基百科的警告訊息,起初是用於促進溝通協作,鼓勵有成效或和睦相處的行為;指明用戶可能會被封鎖,目標不在於把貢獻者嚇跑,讓他們有心理準備,預告是副作用較小的方案。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23:24 (UTC)回覆

(-)強烈反對以上觀點:
  1. UCoC明顯不阻止依照方針指引作出防止破壞的嚇阻性封鎖,顯然不屬於「辱罵」、「心理虐待」、「騷擾」、「濫用職權」、「濫用資歷和權勢」、「心理操縱」任何一點,您引用了卻完全沒有說明如何違反了。請停止過度詮釋UCoC。
  2. 「我認為詞彙常用於刑罰」不代表詞彙就只能用於刑罰。
  3. 封鎖方針指明封鎖應具有嚇阻性質跟警告訊息用什麼語調完全無關。
請你說話不要一塊一塊,「設定較長的封鎖時間,因為較短的封鎖時間,不足以防止同類行為」連句子都稱不上,我讀你的留言讀得很辛苦。--西 2023年5月18日 (四) 02:25 (UTC)回覆
  • 我想說的是阻嚇或威懾,不認為是一個較好的詞彙,上方留言是我的重新翻譯版本,意義上相對接近於英文版本。
  • 我認為阻止一詞可以應對所有情況,LTA怎麼嚇他們也不肯離開,根本就不感到害怕。
  • 76937184/76937767,回應關於警告訊息的部分。
-- 月都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回覆
(!)意見:請問何謂「預防性措施」呢?--Kriz Ju留言2023年5月19日 (五) 21:00 (UTC)回覆
預防性是指防止可能發生的事情。 -- 月都補簽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覆
(-)反對:可能發生的事情是指什麼?概率和可能性如何評估呢?什麼條件可以被認為會發生何事?難以定義和評估。以此看來,個人反對。封禁不是用來消滅所有疑慮和可能性的,要這樣說,把所有人都封禁自然也不會有破壞。下次請記得簽名。--Kriz Ju留言2023年5月30日 (二) 16:35 (UTC)回覆
當時趕着寫,所以漏簽了;我認為您說的蠻有道理,預測總會有不準確。 -- 月都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回覆
現行條文

防止擾亂

管理員可因用戶作出不適合維基百科文明協作氛圍或影響其他參與者協作共建百科全書的擾亂行為而實施封鎖,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屬嚴重擾亂的行為:

在一般情況下,用戶在首次被封鎖前會收到數次警告,但執行封鎖時仍應當在被封鎖用戶的對話頁提供適當說明或理據以減少爭議;再犯者在被重新封鎖前可能不需再次警告。

純粹擾亂 以下帳號均具有明顯擾亂維基百科的可能性,可在無警告的情況下被封鎖(一般為不限期封鎖

提議條文

防止擾亂

管理員可因用戶作出不適合維基百科文明協作氛圍或影響其他參與者協作共建百科全書的擾亂行為而實施封鎖,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屬嚴重擾亂的行為:

在一般情況下,用戶在首次被封鎖前會收到數次警告,但執行封鎖時仍應當在被封鎖用戶的對話頁提供適當說明或理據以減少爭議;再犯者在被重新封鎖前可能不需再次警告。

純粹擾亂 以下帳號均具有明顯擾亂維基百科的可能性,可在無警告的情況下被不限期封鎖:

顯然不是在建設百科全書,涵蓋範圍較廣,英維沒有補充,只說是它是常使用的原因,所以提議修改位置;純破壞用戶,常見程度較高。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23:33 (UTC)回覆

如果是移動條文而不是整個NOTHERE刪除就可以。另外可在無警告的情況下予以不限期封鎖。--西 2023年5月18日 (四) 02:27 (UTC)回覆

現行條文已被修改;如有意見,歡迎在框內提出。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覆


原提議條文

管理員應當在執行封鎖前瞭解情況,並必須解釋並佐證其執行的封鎖。封鎖是預防性措施,避免往後再出現同類情況,再犯者或會被延長封鎖期限;封鎖時亦應鼓勵有不當行為的用戶以社群認同為建設性的編輯方式貢獻維基百科。

封鎖僅可用於阻止維基百科受到破壞或擾亂,而絕非「懲罰」用戶之用;封鎖不可用作復仇、貶損或懲罰用戶,更不應在無當前的行為問題下使用封鎖。一般不應以未持續發生且當前已無擾亂風險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鎖。

新提議條文

管理員應當在執行封鎖前瞭解情況,並必須解釋並佐證其執行的封鎖。封鎖僅可用於阻止維基百科受到破壞或擾亂,避免往後再出現同類情況,再犯者或會被延長封鎖期限;封鎖時亦應鼓勵有不當行為的用戶以社群認同為建設性的編輯方式貢獻維基百科。

封鎖不可用作復仇、貶損或懲罰用戶,更不應在無當前的行為問題下使用封鎖。一般不應以未持續發生且當前已無擾亂風險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鎖。

以上。 -- 月都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回覆

( ! ) 將於七天後公示:如有意見,歡迎在下方提出。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覆
您移除「嚇阻」我就繼續(-)反對,封鎖必須同時有強烈的嚇阻及教育意識,缺乏任何一個作用均不可;阻止當前及未來擾亂行為正是嚇阻。且閣下此部分修訂方式極具誤導性,「原提議條文」部分可讓人以為是現今方針條文,以致他人沒看清就不知道什麼條文被移除了。--西 2023年6月19日 (一) 02:00 (UTC)回覆
首先謝謝您提出意見,我明白您維護維基百科的善意;然而很抱歉地告訴您一個壞消息:當前仍然沒有採納您的提議,具體原因請見下方。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覆
現行條文

管理員應當在執行封鎖前瞭解情況,並必須解釋並佐證其執行的封鎖。封鎖應具有阻嚇作用,以防維基百科受破壞及擾亂,阻止當前持續的破壞行為避免往後再出現同類情況,再犯者或會被延長封鎖期限;封鎖時亦應鼓勵有不當行為的用戶以社群認同為建設性的編輯方式貢獻維基百科。

封鎖僅可用於組織維基百科收到破壞或擾亂,而絕非「懲罰」用戶之用;封鎖不可用作復仇、貶損或懲罰用戶,更不應在無當前的行為問題下使用封鎖。一般不應以未持續發生且當前已無擾亂風險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鎖。

提議條文

管理員應當在執行封鎖前瞭解情況,並必須解釋並佐證其執行的封鎖。封鎖只可用於阻止維基百科受到破壞或擾亂,避免往後再出現同類情況,再犯者或會被延長封鎖期限;封鎖時亦應鼓勵有不當行為的用戶以社群認同為建設性的編輯方式貢獻維基百科。

封鎖不可用作復仇、貶損或懲罰用戶,更不應在無當前的行為問題下使用封鎖。一般不應以未持續發生且當前已無擾亂風險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鎖。

➕️ 嚇阻的贊成理由:對於累次被封鎖的維基人來說,設置較長封鎖時間的原因是較短封鎖時間不足以阻止同類行為。
➖️ 嚇阻的反對理由:對於首次被封鎖的維基人來說,設置較長封鎖時間可能製造恐慌,被封鎖者的情緒變得不穩定,因而做出激進行為。


➕️ 嚇阻的贊成理由:對於曾經建設維基百科的參與者,他們會擔心封鎖帶來的後果,那就是被禁止編輯維基百科,有助於打消他們擾亂維基百科的念頭。

➖️ 嚇阻的反對理由:對於持續破壞維基百科的參與者,他們會無視封鎖帶來的後果,任何禁制是家常便飯,自動封鎖過期後繼續搗蛋,相信其他方法不能阻止破壞行為,威嚇可能讓他們變得雀躍。


➕️ 嚇阻的贊成理由:使用封鎖來讓人知道不可以擾亂維基百科,因此被視為有效的做法。

➖️ 嚇阻的反對理由:教育用戶可以使用提醒的方法,禮貌地指出您認為不妥當的地方。


👤 月都的綜合意見:我認為阻止一詞能夠全方位應對所有情況,任何做法都是圍繞着阻止的中心;此提案以討論的理據作為主要考量,選擇較為穩妥的方針條文。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覆

仍然(-)反對,一日移除「deter嚇阻」一意而只剩「stop/block阻止」就仍然是與英維不一致(封鎖的目的必定是一致)且剝奪了一定意思。還是那句,任何移除「嚇阻」一詞而沒有適當同義詞取代的提案就會無限期反對。--西 2023年7月1日 (六) 07:26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所言有理。我甚至覺得這部分完全沒必要修改,我建議提案人不要繼續浪費時間在這部分上。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16:29 (UTC)回覆
我會說是熱誠,大家都心繫維基百科;至於不要繼續浪費時間,向您說不好意思,因為我辜負您的期望沒有做到。 -- 月都 2023年7月15日 (六) 00:01 (UTC)回覆
  1. 回應Special:Diff/76259549嚇阻理論的英文版本是Deterrence_(penology)Penology的中文版本是刑罰學;這裏的方針以中文為準,deter/stop/block的翻譯只供參考。
  2. 回應Special:Diff/77282709,即便不代表詞彙只能用於刑罰,嚇阻一詞帶有讓人害怕的意思,最終目標是阻止某人做出擾亂維基百科的行為;威懾一詞只有讓人恐懼屈服的意思。
  3. 修訂位於名為「原則」的章節,這裏的原則是指所有封鎖的基本準則,如果繼續保留嚇阻/威懾的相關同義詞,那就是說基本上封鎖必須有讓人害怕/恐懼/屈服的效果,但有可能使得被封鎖者感到惶悚不安,再加上被封鎖本身帶來不愉快情緒,因而造成混亂失控不是奇怪現象。
  4. 雖然您和我都希望維基百科不會變差,但是經過綜合考量後,我認為需要剝奪在條文裏嚇阻或威懾的意思。
-- 月都 2023年7月15日 (六) 00:01 (UTC)回覆
扭曲原意不可取。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5日 (六) 00:11 (UTC)回覆
您說的有道理。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覆
您繼續吧,我繼續維持我的反對意見。反正又不是只有我反對您。--西 2023年7月15日 (六) 01:41 (UTC)回覆
就算您反對,還是希望您同意。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覆
現行條文

防止擾亂

管理員可因用戶作出不適合維基百科文明協作氛圍或影響其他參與者協作共建百科全書的擾亂行為而實施封鎖,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屬嚴重擾亂的行為:

在一般情況下,用戶在首次被封鎖前會收到數次警告,但執行封鎖時仍應當在被封鎖用戶的對話頁提供適當說明或理據以減少爭議;再犯者在被重新封鎖前可能不需再次警告。

純粹擾亂 以下帳號均具有明顯擾亂維基百科的可能性,可在無警告的情況下被封鎖(一般為不限期封鎖

提議條文

防止擾亂

管理員可因用戶作出不適合維基百科文明協作氛圍或影響其他參與者協作共建百科全書的擾亂行為而實施封鎖,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屬嚴重擾亂的行為:

在一般情況下,用戶在首次被封鎖前會收到數次警告,但執行封鎖時仍應當在被封鎖用戶的對話頁提供適當說明或理據以減少爭議;再犯者在被重新封鎖前可能不需再次警告。

純粹擾亂 以下帳號均具有明顯擾亂維基百科的可能性,可在無警告的情況下予以不限期封鎖:

參考路西法人的建議。 -- 月都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覆

( ! ) 將於七天後公示:如有意見,歡迎在下方提出。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覆

  公示7天:修改防止擾亂章節的提議條文。 -- 月都 2023年7月28日 (五) 16:20 (UTC)回覆

  通過。 -- 月都 2023年8月7日 (一) 11:23 (UTC)回覆
現行條文

管理員應當在執行封鎖前瞭解情況,並必須解釋並佐證其執行的封鎖。封鎖應具有阻嚇作用,以防維基百科受破壞及擾亂,阻止當前持續的破壞行為避免往後再出現同類情況,再犯者或會被延長封鎖期限;封鎖時亦應鼓勵有不當行為的用戶以社群認同為建設性的編輯方式貢獻維基百科。

封鎖僅可用於阻止維基百科收到破壞或擾亂,而絕非「懲罰」用戶之用;封鎖不可用作復仇、貶損或懲罰用戶,更不應在無當前的行為問題下使用封鎖。一般不應以未持續發生且當前已無擾亂風險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鎖。

提議條文

管理員應當在執行封鎖前瞭解情況,並必須解釋並佐證其執行的封鎖。封鎖只可用於阻止維基百科受到破壞或擾亂,避免往後再出現同類情況,再犯者或會被延長封鎖期限;封鎖時亦應鼓勵有不當行為的用戶以社群認同為建設性的編輯方式貢獻維基百科。

封鎖不可用作復仇、貶損或懲罰用戶,更不應在無當前的行為問題下使用封鎖。一般不應以未持續發生且當前已無擾亂風險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鎖。

封鎖應具有【阻嚇/嚇阻/威懾】作用意思是讓用戶害怕後果而不做出破壞相關詞彙傾向於懲罰的重心。為甚麼封鎖不應該有懲罰的用途?在阻止用戶損害維基百科的同時,思考對用戶未來建設維基百科的影響。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覆

仍然(-)反對。你把上面討論摺疊了不代表我和Sanmosa的意見就沒了。你搬十萬次還是一樣的結果。--西 2023年7月18日 (二) 17:19 (UTC)回覆

有關封鎖應否具嚇阻作用的意見,可參考User:月都/Edit3816。 -- 月都 2023年10月15日 (日) 08:08 (UTC)回覆

  公示一週:修改原則章節的提議條文。 -- 月都 2023年10月24日 (二) 15:46 (UTC)回覆
仍然反對,顯然反覆強推沒有共識的提案,提案人以個人解讀「嚇阻等於懲罰」扭曲、超譯方針條文原意。--西 2023年10月24日 (二) 16:15 (UTC)回覆
「阻止當前及未來擾亂行為正是嚇阻」請問為何使用帶有歧義的詞語,以及您認為嚇阻的原意是甚麼。 -- 月都 2023年10月24日 (二) 16:53 (UTC)回覆
嚇阻就是「使人明知不想要的後果而阻止特定行為」,本就沒有歧義。現實中套用於刑法,固然後果是懲罰形式,但因為此而將「後果」視同「懲罰」就成了滑坡謬誤。維基百科的封鎖並非懲罰,但仍然是後果,也實際是必須以封鎖的後果使屢次違規者因不想被剝奪編輯權而停止不當行為。除了「阻」,封鎖仍必然存在「嚇」以告誡不應違規,只有阻沒有嚇就會導致不認知自己不當之處的情況。閣下解讀「使人害怕」只是主觀想法,客觀表達就是「使人知曉情況而不願意持續」,顯然不存在問題。--西 2023年10月24日 (二) 17:53 (UTC)回覆
「實際是必須以封鎖的後果使屢次違規者因不想被剝奪編輯權而停止不當行為」有些人可能做到效果,然而遇到LTA就適得其反,對他們來說沒有包袱。 -- 月都 2023年10月24日 (二) 22:30 (UTC)回覆
「遇到LTA就適得其反,對他們來說沒有包袱」,那連阻止破壞都是廢話,實際根本沒能阻止。能阻止就不會有LTA。根本從頭到尾方針不是給LTA看的。--西 2023年10月25日 (三) 02:18 (UTC)回覆
封鎖還是可以暫時阻止破壞;我認為LTA也有改變的一天,與其設法排除他們,不如鼓勵他們不再繼續破壞。 -- 月都 2023年11月4日 (六) 08:00 (UTC)回覆
所以跟「嚇阻」有什麼衝突?封鎖仍然本質上是有此嚇阻意義,對LTA沒此意義不代表排除了他們。--西 2023年11月4日 (六) 09:03 (UTC)回覆
如果沒有特別說明,理論上應當包括所有情況,因為「封鎖應具嚇阻作用」位於原則章節。 -- 月都 2023年11月4日 (六) 11:03 (UTC)回覆
連怎麼判斷該不該嚇阻也成問題:每個人的特質存在差異、封鎖開放代理的原因,所以重點在於保護維基百科的目標。 -- 月都 2023年10月24日 (二) 22:30 (UTC)回覆

移除「封鎖應具有嚇阻作用」的理據如下:

  • 即便閣下認為「使人害怕」只是主觀想法,然而嚇阻通常讓人聯想到「使人害怕來阻止」的意思。
  • 嚇阻講求編輯權限、使氛圍變得不和睦,增加了衝突風險,導致社群離心離德;相反以鼓勵方式,幫助維基人克服困難與正面地前進,容易取得別人的支持與諒解。
  • 如果想要「防止作用」,現行方針已有相關條文;如果想要提出申訴請求,建議參考封鎖申訴指導,管理員禁止用戶編輯的原因:為了防止維基百科繼續遭到破壞及擾亂。
  • 方針與指引均由社群訂立,志於列出最佳做法、闡明原則及解決紛爭;爭議解決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幫助編者和諧地編輯百科全書;共識最終將根據支持和反對該議題的論點質素所決定,並且理想情況是條文獲得整個社群支持。

-- 月都 2023年11月4日 (六) 08:00 (UTC)回覆

過度理想化。這裏使用嚇阻與社群沿用已久的「警告」一詞情況完全相同,「警告」一詞亦經常被人(尤其是新人)認為是「威脅」,但社群歷久以來均不認同「警告」是威脅。威懾、嚇阻等用詞與「警告」性質亦是相同。始終封鎖是執行方針的措施而非協作措施,是面向不遵守方針指引的用戶,而不是面向有改善意圖的用戶。提醒、警告均以封鎖的「令用戶害怕後果」的效果而責令其停止行為。正是因為這是面對破壞及擾亂行為,所以更加不存在「鼓勵」的情況。什麼都那麼正面能鼓勵,那這個社群就亂了。--西 2023年11月4日 (六) 09:10 (UTC)回覆
第一,即便阻止擾亂的目標一致,然而警告不等於封鎖用途,從被封鎖者的角度來看:這次封鎖應該具有讓我害怕封鎖來防止擾亂的作用/這次封鎖要讓我不想被剝奪編輯權限來停止不當行為;第二,保護維基百科以及文明協作應當同時兼顧,無視任何一方不符合維基百科的福祉;第三,這不是說鼓勵破壞/毋需阻止損害維基百科的行為,而是鼓勵方式較容易取得別人的支持與諒解。 -- 月都 2023年11月4日 (六) 11:03 (UTC)回覆
封鎖是執行措施,不是協作措施,這是無可辯駁的。封鎖本身就是阻止不當編輯行為,是阻止(不良)協作的措施。經驗可鑑鼓勵是半點皮毛都沒用。--西 2023年11月5日 (日) 07:49 (UTC)回覆
第一,「封鎖是執行措施」這句話以WP:LOP來說沒錯,封鎖用於保護維基百科免受損害;即便不是協作措施,也應當遵守文明協作規則,而非將它排除在外。第二,現行方針已有「阻止維基百科受到破壞或擾亂」的條文。第三,訴諸嚇阻或威懾可能有短暫的效果,然而長遠來說削弱協作精神,擴大管理員與被封鎖者之間的鴻溝,造成雙方精神上的負擔;即便看起來接受了,恐怕不是心悅誠服。第四,鼓勵方式提醒他們如何做得更好,這種做法較容易得到編者認可,凝聚一群志同道合的維基人、創造一個和睦共融的氛圍,齊心協力寫好百科全書。 -- 月都 2023年11月14日 (二) 23:03 (UTC)回覆
不願意理解違反維基百科規則就是會被封鎖的用戶本來就不是在協作。跟不是在協作或不打算協作的人談什麼協作?--西 2023年11月15日 (三) 01:01 (UTC)回覆
儘管別人不合作也應克盡己任,做到「以禮待人,以理服人」,禮貌地釋出協作的善意,解釋相關行為不當的理由、給予討論空間來解決紛爭,互相聆聽並回應彼此的需求,在可行情況下提供協助,上述的一切用來成就維基百科,愈來愈多這樣的人有助於締造和睦協作氛圍。任何封鎖的目標必然是降低擾亂風險,有些潛在妨礙公眾閱讀百科全書,牽連到接觸世界各地知識的福祉;然而採取行動時將文明協作扣連起來,能夠使維基百科福祉最大化。 -- 月都 2023年11月25日 (六) 08:00 (UTC)回覆
幻想過度。非常顯然與維基百科實際情況不對應,被一些人善待的擾亂者只有愈發猖狂的情況。隨便列幾個近期的大名字都是這樣:Mosowai、Longway22、Wpcpey、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Q28(霜奶仙)、Cyron Choi(Seikan Tunnel)、Fumikas Sagisavas、Assifbus,這些都是屢屢被放過的擾亂者,不論社群給予多少改善機會,全部都未有改善,更有囂張到叫囂要社群封鎖他們。實務上給予過機會解封的(如Dragon17cc等)都未見有改善行為的情況,我沒看過您社群有多少個因長期擾亂被indef後解封的能維持正常貢獻而不再重蹈覆轍。
請停止強推完全沒有人支持的提案--西 2023年11月25日 (六) 08:13 (UTC)回覆
首先參考避免衝突升級的方法,至少盡能力解決問題,雙方都可以分享自己的想法,討論有助於思考優缺點,效果相對威懾或阻嚇持久,而非仗着高大的權勢;「請停止強推完全沒有人支持的提案」共識以有說服力的理由來作出決定,當然我有回覆慢的問題。 -- 月都 2023年12月4日 (一) 22:56 (UTC)回覆
封鎖並不是解決衝突的方法,衝突亦並非封鎖的原因,破壞、擾亂等行為更不屬於「編者衝突」而是單方面問題,封鎖和衝突解決無直接關聯,勿再胡亂關聯。共識仍是要求採納多數人的意見,社群顯然沒有接受您的意見,請停止強推完全沒有人支持的提案--西 2023年12月5日 (二) 03:04 (UTC)回覆

再修禁制方針

現行條文

全站範圍禁制 全站範圍禁制褫奪在中文維基百科的一切編輯權利,被禁制人士不論使用任何帳號或IP位址均禁止在任何情況下編輯中文維基百科的任何部分,依照 § 禁制申訴規範在其用戶討論頁提出的申訴為唯一例外。全站範圍禁制可用於以下情況:

  1. 屢次繞過封鎖:全站範圍禁制在用戶主帳號被不限期封鎖,且用戶查核最少三次確認濫用多重帳號的情況自動生效。
  2. 全域鎖定:全站範圍禁制在用戶帳號於中文維基百科被不限期封鎖,且因跨維基破壞或濫用多重帳號而被全域鎖定的情況自動生效;因帳號被盜而被全域鎖定者不在此限。
提議條文

全站範圍禁制 全站範圍禁制褫奪在中文維基百科的一切編輯權利,被禁制人士不論使用任何帳號或IP位址均禁止在任何情況下編輯中文維基百科的任何部分,依照 § 禁制申訴規範在其用戶討論頁提出的申訴為唯一例外。全站範圍禁制可用於以下情況:

  • 全域鎖定:全站範圍禁制在用戶帳號於中文維基百科被不限期封鎖,且因跨維基破壞或濫用多重帳號而被全域鎖定的情況自動生效;因帳號被盜而被全域鎖定者不在此限。

當前不允許繞過封鎖,實際上相當於禁制;若想解除可提出封鎖申訴,所以不建議提出禁制申訴。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23:24 (UTC)回覆

離個題,我建議各位提案的時候在標題概括一下自己想做什麼,不然存檔到討論頁一排都是「建議修訂xx方針」「再修xx方針」「建議修訂xx方針 2」什麼的  囧rz……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5月18日 (四) 01:15 (UTC)回覆
我認為您的建議是值得考慮,如果太多或重寫就會讓標題冗長;此外,本來想原話題,編輯衝突只能想新話題。 -- 月都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覆
封鎖和禁制都是不允許繞過的,但封鎖是針對帳號,禁制是針對個人,所以實際上有更廣的執行度。提出的理由跟上次提案通過前已被回應的理由相同,討論過於近期,基本上是為無效論點。反而是這兩種列明狀況應走完整的社群共識解封而非單靠管理員解除,能列出來的兩個情況都可嚴重了,僅僅一個管理員的判定未必足夠。--西 2023年5月18日 (四) 02:32 (UTC)回覆

修訂WP:BANEX

引入en:WP:CTBE

節錄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修訂WP:BANEX建議引入CTBE的相關留言。--西 2023年10月2日 (一) 03:16 (UTC)回覆
建議同時引入en:WP:CTBE以對應單向互動禁制時騷擾被禁制用戶的情況。--Mys_721tx留言2023年8月19日 (六) 17:59 (UTC)回覆
(+)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8月24日 (四) 09:37 (UTC)回覆

見上方,提請討論。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8月27日 (日) 16:08 (UTC)回覆

原則上支持,但您維需先排除用戶使用原就中性的詞批評他人就被指控人身攻擊的思想。建議先把什麼才構成人身攻擊釐清再說。--西 2023年8月27日 (日) 16:55 (UTC)回覆
佔位防存檔。--西 2023年10月2日 (一) 00:58 (UTC)回覆
似乎沒什麼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0 (UTC)回覆
桐生君能否提供譯本以供進一步討論及公示?--西 2023年10月7日 (六) 13:44 (UTC)回覆

一個問題

如何施行禁制?禁制是通過什麼方式施行的?--GX01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11:01 (UTC)回覆

@Gongxiang01方針里寫了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5月25日 (六) 11:07 (UTC)回覆
哪裏?--GX01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11:08 (UTC)回覆

互動禁制疑問

維基百科:禁制方針#互動禁制提到可以「參與同一個討論」,但又說不能「於討論中回應另一方」,那如果A與B是雙向禁制,A發起的討論,B能否直接參與討論或者第一個發表意見。user:ATannedBurger認為是可以的,但最好只發表一次評論和立場,不要參與後續討論。(Special:Diff/84729090/84729103)不知道其他人意見如何。—-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0月27日 (日) 04:04 (UTC)回覆

(!)意見:A與B有互助禁制的原因是什麼?是因為C條目的編輯爭議?如是,為何A針C條目發起的討論,B沒有資格討論?而且達成共識後可向管理員申請解除限制,可樂而不為?--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10月27日 (日) 09:18 (UTC)回覆
維基百科:禁制紀錄#實施中--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0月27日 (日) 09:23 (UTC)回覆
最後一個就是。--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0月27日 (日) 09:24 (UTC)回覆
應該不能直接參與/第一個發表意見(因為這會變成回復發起人),但是可以回復其他人?--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27日 (日) 09:27 (UTC)回覆
第一個感覺的確會有違規疑慮,第二點應該沒問題。--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0月27日 (日) 09:29 (UTC)回覆
翻閱之前討論後,我發現當初互動禁制這個想法貌似是照抄英維翻譯過來的,而英維解釋IBAN這段話的原意為何貌似是某位(上古時期)英維管理員提出的個人意見。在閱讀他當時的編輯摘要後,個人覺得該段文僅為表述("describe")互動禁制對管理員("our")代表的意思,而非一成不變(即互動禁制就是字面上的意思)。您各位覺得這是歷史遺留問題也罷,不過現在基本上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就兩種:在這邊討論出個共識並寫入方針、明確規範互動禁制的定義,或賦予實施互動禁制的管理員更多解釋權。若是後面這種情況,那我的想法已在先前的討論中提出。-- )dt 2024年10月27日 (日) 17:34 (UTC)回覆
站內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解讀,自由雨日和你就已經有不同解讀,所以最好討論個共識並寫入方針。--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0月27日 (日) 22:20 (UTC)回覆
本人的意見是,乙(B)在這種情況下最好的做法是閉嘴。雖然本人認為「參與同一個討論」難以進一步定義(例如改成「參與同一個由第三者發起的討論」就不妥),但運用常識應可得知,參與對方發起的討論本質上就是危險的事。
另外想到一條問題。假設有一個獨立於被互動禁制甲、乙兩人之外的編輯丙,而丙在與甲或乙討論時,說出一些有可能構成慫恿其中一人(或者兩人)違反禁制的言論,那麼當甲、乙其中一人(或者兩人)違反禁制時,是否需要同時對丙作出處分?--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1月3日 (日) 16:51 (UTC)回覆
慫恿違反禁制?--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3日 (日) 16:57 (UTC)回覆
舉例:丙直接在與甲的討論中說出乙的名稱、甚或語調激昂,令甲忍不住直接提及乙。--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1月3日 (日) 17:08 (UTC)回覆
既然日期君提到了互動禁制,在下也想問一個相關的問題:假設甲和乙之間存在互動禁制,那是不是甲提出的改名請求乙都不能投票?📕📙📒📗📘賭博機構最堅定的反對者戒賭熱線:2343-2255 2024年11月3日 (日) 17:54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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