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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SunAfterRain在話題續:管理員布告板排版上作出的最新留言:8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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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kai1205Yoyolin0409參見 WP:DUCK。確有理由更改、去除「一望而知」字樣。冀達成共識。— 𝕏ℂ𝕠𝕞𝕙𝕘𝕙𝕒𝕝𝕝 talk 2024年9月24日 (二) 02:18 (UTC)

為管理人員任免制度檢討等事

近期又一管理人員解任投票,甫應用安全投票之新制,技術實務運作尚難稱熟稔;又逢顯著外來干涉及共識形成程序疑慮,遂致前所未有之困窘,亂象叢生、弊端頻出,社群矛盾對峙趨於激烈,此實無庸置疑。與此同時,定期審視更新管理人員任免制度,有助於人才新陳代謝,充實本站進階維護量能。時值仲裁委員會組織籌備停滯之際,「遠水難救近火」,故謹以此話題為首,先行就管理人員任免制度若干既存問題略作檢討,望社群踴躍發表意見。改革路程自不必操之過急,但求氣象有所更新爾。本人謹提出三個大問題,社群可撥冗予以回應,或自行提出其他值得專門討論之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覆

安全投票問題

目前,本站之管理人員任免案,均採行安全投票制度。安全投票之匿名,優缺點一體兩面,優點在於得脫離現實外力束縛,保障自由表達意見,有助於完整呈現社群意志;缺點則在於幾無制衡極端之手段,如此次投票之若干附言,或因涉及與當事人之私人恩怨,極盡猥瑣下流之能事,對部分群體及特定個人之攻訐、人身攻擊及無理羞辱等暴言(本人不擬重述各種不堪入耳之文字於此,請自行閱讀相關內容),不僅早已背離解任投票本身形成有效共識之意旨,更遠遠超出社群應容忍之文明底限,而顯難以「可受公評」為藉口。此外,安全投票雖號稱得以防堵大規模公然拉票之威脅,惟迄今其效果不僅有待商榷,而社群因該制度高度封閉之特性,反而難以協助查核投票細節;如此次投票雖有嚴重擾亂之指控,但僅有少數電子郵件等書面證據,社群無法對比既有編輯貢獻,或額外確認許多可疑相關內容。又安全投票長期未能由本地社群完整掌握,須受制於全域社群等客觀限制;投票設定程序繁瑣冗長,更屢生不可抗力之技術問題,若與其他因素疊加,結果甚至可能損及管理人員任免案本身之公信力。安全投票本為預防若干外部勢力之現實威脅而設,此種威脅既已有消退跡象(與本站志趣不合之同志,多已分道揚鑣不復歸),加之以前述安全投票之弊端,雖難謂前述惡意影響蕩然無存(此處須特別強調仍不應低估危險),惟兩相權衡下,認為有酌加商榷該制度應用之必要,至少亦應有些許合理討論。謹嘗試提出問題如下:

一、社群過往執行安全投票,就可自行控制之部分(不包含須迎合全域動態之技術安排等),有何應從速改善之處(如事前人事選定等籌備作業、事後點票及公告程序等)?
二、社群應是否繼續於管理人員申請及管理員解任投票採行安全投票?或研議若干指標,持續評估是否沿用,乃至於採取行動,制裁投票過程可能出現違反方針與指引之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覆
就管理員解任而言,我個人覺得非常有必要返回公開討論的機制。
1、安全投票所帶來的「隱私」實際弊大於利,共識應當是一個持有不同意見的人互相嘗試說服對方的過程,而無法回復他人意見導致事實查核無法有效反駁(例:Bluedeck原話說不至於不限期封禁,在解任界面持續被說成第三方管理員不認同可構成查封理由,而Bluedeck實際上會有限期封禁。)另外,安全投票對於外部影響有混淆的負面效果,如果有人平時沒有編輯的突然在解任案上發表意見,則可能是被拉票。公開投票則讓社群更能夠找出可能影響。
2、安全投票程序複雜,給志願者帶來不必要的工作
3、未發現公開討論有哪些弊端,目前的惡意影響有利用信息不透明的嫌疑,因此不認為站內投票會加強惡意影響。--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02:35 (UTC)回覆
1、可自行控制之部分之後基金會可能允許直接在本地維基上舉行安全投票,有關要求可以跟基金會提。
2、安全投票可以保證意見不受干擾,雖然WP:暴力威脅風險降低,但也有公開表達意見者遭受WP:騷擾的問題,因此社群應繼續採行安全投票。
3、對於制裁投票過程可能出現違反CIV、PA等投票內容,應該可以宣告辱罵他人等違反方針的投票無效,相信很多人就不會發出違反方針的內容了。必要情況下也可以請求基金會協助,因為技術上還是能找到這個人的。
4、投票前就可以討論並嘗試達成共識,投票中也仍然可以在站內討論,也可以回復他人意見。另外也建議公開投票人名單即可找出可能的影響。
--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19日 (一) 03:34 (UTC)回覆
有公開表達意見者遭受WP:騷擾的問題 - 如何證明安全投票減少騷擾,或公開投票騷擾現象會更多?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1:18 (UTC)回覆
使用安全投票,騷擾者不知道你的態度,所以根本不會騷擾你,因為他根本不知道你的意見和他一致還是相反。使用記名投票,騷擾者知道你的選擇和他不同,自然可以騷擾你。你維現在也有郵件騷擾這種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19日 (一) 13:07 (UTC)回覆
這個和安全投票防止暴力威脅的原理是差不多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19日 (一) 13:10 (UTC)回覆
並不覺得這種未經證實的事情(你只是提供了「公開投票可能有更多騷擾行為」的解釋,你並沒有證明這實際上會發生)可以作為以投票代替討論的理由。共識就應該以討論來產生,安全投票只會導致原本願意溝通的人更加兩級分裂(參考此次解任案)而對於對方的合理觀點不予理會。--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3:17 (UTC)回覆
附議。甚至之於管理員選舉等重要議事事項也未嘗不能恢復到公開投票的模式。--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4年8月20日 (二) 06:31 (UTC)回覆
@SheltonMartin:可否澄清一下此附議是指哪一個留言--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0日 (二) 12:58 (UTC)回覆
您的。--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4年8月22日 (四) 02:37 (UTC)回覆
(!)意見 雖然安全投票可以很好地隱藏發言人,並且在結束前無法得知意見,但這也催生了一些可從本次投票窺見的問題。A. 安全投票能保護投票人,可能會有人抱着找不到我的心態投票,導致一些公開投票不會出現的留言;B. 依WP:投票不能代替討論,隱藏意見對共識的取得是致命的,無疑盲人摸象。就好比辯論雙方只能寫意見到白板上,裁判喊321同時亮牌子並直接打分。縱觀RFA/AFD投票,經常會有人被他人說服後改票。
直接取消安全投票也可,但我也想了兩種不成熟的折中方案,供社群參考,拋磚引玉:
先行投票是否啟用SecurePoll
在依方針舉行SecurePoll前,先請各位維基人對是否啟用安全投票進行投票。投票完畢後,則按照結果正常執行程序。補充:也可考慮僅允許投票選擇投票方式的用戶參加正式投票,此舉一可以避免群發討論頁信息,二可提前篩選用戶。
安全投票之優勢在於避免受他人威脅與保護自我隱私,如果上述二種訴求不強烈,大可採用更便捷的公開投票。缺點則會使過程冗長。
自願隱藏投票者
與舊投票方式無異,但是用戶可自行選擇隱藏投票簽名者。目前能想到的辦法是請求監督隱藏編輯者用戶名?
優點是便於劃無效票,並及時知道他人意見以供參考。缺點則會增加監督工作量。——即請秋安 ZhaoFJx(歡迎簽名) 2024年8月20日 (二) 15:52 (UTC)回覆
不覺得兩方案可行,第一方案在原本SecurePool之上更加浪費時間,而不一定就解決投票代替討論這一問題。第二方案,首先技術層面上就很難做到,其次也阻止不了「寫下歪曲事實或誹謗的意見就走人」這種情況(因為如果實際匿名,那監督員不應知道是誰留下意見,而如果監督員知道所謂匿名的意義也就消失了,與其把擾亂用戶揪出來的責任交給監督員不如公開讓社群看到是誰)--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07:19 (UTC)回覆
所以直接取消掉安全投票轉公開投票也挺好的,不過還是要看社群共識。對第二個方案我想補充一下,顯然不符合事實的投票質詢回復來來回回,自然可看出誰有理。而且可以考慮允許監督員作為受信任用戶監票並記錄,同時在爭議情況下綜合意見判斷特定投票是否有效。——即請秋安 ZhaoFJx(歡迎簽名) 2024年8月24日 (六) 09:09 (UTC)回覆
我有替代方案就是同時進行公開投票和安全投票,擔心有安全風險或遭受暴力威脅騷擾報復的情況下可以登記為安全投票投票人,然後這些人使用安全投票,其他人使用公開投票。--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4日 (六) 17:37 (UTC)回覆
仍不能避免此制度遭濫用。另一個想法是恢復公開投票,但允許有必要者向第三方行政員(或管理員?)報備後使用未公開分身帳號投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6日 (一) 07:15 (UTC)回覆
若那些留言嚴重到需要處理,社群完全可以請求基金會處理,而無需因噎廢食。想想為什麼基金會選舉使用安全投票?為什麼運動憲章使用安全投票?為什麼UCoC使用安全投票?為什麼en仲裁委員會使用安全投票?如果社群不打算徹底改革管理員任免,停止以投票決定結果,改成就某人是否能擔任管理員一題不設時間限制辯論至得出共識為止,那麼就不應該對投票制度倒行逆施。--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6日 (一) 07:56 (UTC)回覆
某些純粹是道德低下的行為,如果換成公開投票,當事人不見得就敢如此在自己的簽名前面大放厥詞,就算堅持要發,至少也能公開為自己愚蠢的言論負責。我當然亦不會幻想這樣做能解決所有問題,但肯定能解決不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6日 (一) 15:36 (UTC)+1 回覆
(!)意見:敝人在此結合上方「仲裁委員會」相關討論斗膽提出意見。首先個人仍然傾向採行「安全投票」,既然採行此方法的各種用戶投票偏好留言和外部干擾等相關影響難以預期,那麼即便恢復公開討論,也難保可杜絕此類影響,反倒留言的用戶須承擔更多所處地域和立場偏好所帶來的相關風險,而且如果採用公開的途徑檢視或「審視」是否有人趁此機會提出「不公道」或偏頗的留言,個人覺得似乎變成一種對用戶意願或意見偏好進行言論審查的作法,人們反倒因為有所忌憚而無法表達真實偏好,進一步而言,既要人們表達意願,又忌憚於讓人們自在發言或選擇,似有矛盾之處,個人擔心可能導致每個用戶的意見受到壓力終究無法在此時呈現;長久觀之,言論空間會否更為限縮呢?在表達個人真實偏好時,必須「先考慮提出具說服力或相當參考價值的觀點」才敢發言,此種前提會否加諸用戶自我審查的壓力呢?此種壓力是否必要?又或者使偏好表達更趨近於某種「立場正確」的形式?尤其在已經具備激烈爭端,或者就是要表達自身立場偏好的時刻,個人認為值得深思。
再說投票當下,用戶看不見其他人的留言和意見,投票後的結果,我認為也是眾人各自參考,不論是否滿意,既無法阻止人們從留言意見中尋求個人偏好的自我印證和反饋,也不具備顛覆或改變投票結果的影響力,各種留言反倒可能只是「偏好選擇的順勢表態」而已,我傾向認為他人既不須陳義過高,也不須全盤認可。反而對身處爭議的相關當事人而言,是否在此可能遭受他們認為「不公允評價」的過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惡意對待?社群是否提供當事人為自己發聲、澄清、闡明或如何自述的機會,以降低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個人認為或許在相關頁面中,投票結束後,可以提供當事人自我表達或社群協助點明顯然不妥當惡意留言的機會。
個人會認為,在不受拘束、自由表達的前提下,其實用戶發言的自我克制,可能是更值得被期待的。人們是否在意自身發言內容所抱持的心態和出發點,以及對他人的影響?無法一以概之或強求,但或許可以期許有些人會多一點考量,這有待時間驗證。因此,敝人的想法是,可以考慮增設一種象徵性的權限,名稱大致是「社群事務協調員」之類,定義為:「於平台活動和事務中可與其他用戶協作,於社群事務所表達言論和觀點對社群關注的公共命題具相當程度參考性,惟不具有其他顯明特殊、站務或社群事務權限。」而現正規劃的「仲裁委員會」往後(比如此次選舉以後)或可參酌此權限,甚至採機動編組,應實際案件需求組成。「社群事務協調員」的用戶參選資格不高於「仲裁委員會」,投票資格依現行規定,「社群事務協調員」內容大致如下:
1.所有社群成員互相投票,形式可參照先前的「全域社群事務協調員」(好像是這個名稱),但更為簡化,用戶可自行選擇是否對他人發問或應答他人問題。每年一選,員額可以「社群當下具投票資格用戶的1%」之類訂定(比如3000人取30名、3500人取35名等),換言之在第一次選完後,往後每年隨社群用戶人數增加按比例新增增補員額。
2.持權狀態同於其他站務權限,而除權條件為自行卸任除權、辭職、不活躍(一樣不活動半年),或經客棧討論達共識除權。
3.選出的協調員名單,為「仲裁委員會編組候選名單」,仲裁員名額和組成型態可依往後編組組成前所獲共識,或者按照現行共識也行,也就是往後可能機動調整當下的實際編制之類。
4.具管理員資格的用戶為協調員當然當選人員,可不列入協調員候選名單;其他用戶依所獲票數高低依序入選。
5.當(第一次或往後)仲裁委員會編組成立後,仲裁員編組有效期限可依現行共識,或於案件結束後解散。
6.往後增補的協調員所獲票數,列入既有的協調員當選名單排序。
7.下一次仲裁委員會編組成立前,可從既有協調員名單中參照用戶得票數高低,直接在徵詢當事人意願後,列入委員會編組或候選名單,往後的歷任仲裁委員會編組組成依此類推。隨著舊有協調員是否有意願、逐漸淡出、不活躍或不適任,自然可依名單往後逐名參考或徵詢「仲裁委員會」人選。
8.自然情形下,名單所列協調員可能逐漸增加。
個人傾向所有曾經或現在在此社群活動的用戶,其編輯等活動可得到或許某種相對持平的階段性評價,也或許可以某種程度降低「仲裁委員會」會否因「可能具備太大影響力」引起用戶間的忌憚,畢竟如果此機制的成形和實現成為「另一個具特殊效果爭執標的的開端」,對社群相關當事人和往後用戶產生其他各種影響,美意不盡完整呈現就比較可惜了。個人意見,稍顯冗胖,供參。--Kriz Ju留言2024年9月4日 (三) 17:00 (UTC)回覆
@Kriz Ju: 我仔細讀完你的留言,我只能說我沒看到你對於安全投票相對於公開投票的好處說出了個所以然。如果你想回復我這裡的話我希望你能夠提供一個完備點的邏輯(因為X,所以Y,所以安全投票比公開投票好)
對於為什麼我個人認為公開投票會好,我上面已經寫下了我自己的理由,其中主要有提到秘密投票無法回復他人意見導致事實查核無法有效反駁、公開投票讓社群更能夠找出可能[拉票]影響安全投票程序複雜不認為站內投票會加強惡意影響等論點。
那你這裡有提到對於公開投票下言論空間會否更為限縮這一論點我想回應的是:不應假設「言論自由」就是好的。從公開投票和秘密投票的留言對比之下可以看到,秘密投票下留言更多存在不尊重其他編者、不文明、嘲諷、陰陽怪氣的行為。我姑且認為這是因為秘密投票導致無法查詢到發言人,所以大家可以暢所欲言,展現出人性醜陋的一面,但這就是好的嗎?維基百科是什麼地方?是大家合作寫百科全書的地方。而暢所欲言的「言論自由」有助於編者合作嗎?有助於社群風氣嗎?我認為沒有。為什麼維基百科需要有文明方針,限制「言論自由」?因為維基百科不是能夠接納任何人的地方。對於那些一直不尊重其他編者,顛倒事實的人,我們有必要請他離開我們社群。所以: 在表達個人真實偏好時,必須「先考慮提出具說服力或相當參考價值的觀點」才敢發言,此種前提會否加諸用戶自我審查的壓力呢 - 我認為此壓力是好的。對社群風氣有正面影響。
對於你想推行的事務協調員我自己只能看完覺得太麻煩。而且對於你所在的討論串公開討論和秘密投票的討論無關。--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6日 (五) 15:18 (UTC)回覆
對此命題,我不確定與0xDeadbeef閣下切入的視角是否全然一致。個人認為,雖然乍看是如您所說言論自由的相關命題,這肯定沒錯;而就個人所見以及隨後的衍生觀點,這是個小有複雜的命題,我認為這涉及幾個面向,是包括言論自由與規管、人身安全、公眾言論的影響力和傳播效果、社群行為與文化、社群爭端和價值衝突、授權信任的基礎以及可能的社群永續經營等面向構成的系統性命題。恕敝人暫無才學和心力一一對以上項目細論並提供確切的科學客觀理據。退一步而言,是否公開投票、利弊如何、留言標準守則等事宜,端視眾人意見,比較簡便的辦法或許也可以在發言頁面加註個比如「請注意文明發言和社群守則」之類的警語即可(不論該頁面是否在第一時間公開),而且技術上應該也可以找到留言的使用者(必要性姑且不論)。至於您關切的焦點,個人在上方也已經提出看法乃至針對問題的具體作為,也純粹對於以上涉及命題面向提出發想,無意企圖證明什麼,這也並非一般自然科學命題,更多時候我認為是一種綜合性的選擇評估,當然也是隨人好惡參看,所以是否符合您的論證模式和喜好,就恕敝人由人隨意看看、隨喜心證了。感謝撥冗。--Kriz Ju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2:23 (UTC)回覆
技術上應該也可以找到留言的用戶 你是指安全投票?據我所知,安全投票完全匿名,無法從留言找到用戶,於是才會有人身攻擊等亂象。
我並非要將此作為多麼嚴肅的命題來探討,我知道裡面包含很多不同元素,但我僅僅認為你所提出的理由不完整足以說明為何RFDA應當需要保留安全投票而已,不過既然你也不願意繼續討論具體理由,那就罷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21 (UTC)回覆
我沒什麼意見,理據確實不足,閣下喜歡用什麼投票就看眾人意見,謝謝。另外,若有冒犯,請各位高抬貴手。--Kriz Ju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16:52 (UTC)回覆
閣下所言「未公開身分帳號」,或者編輯次數不達標帳號,若沒資格進行管理員存廢之安全投票,那麼該用戶能自行投票嗎?投票用戶不是系統篩選出的符合資質之用戶而後發出的邀請通知嗎?所以我不明白不符合投票的人如何能進行安全投票,此事如果可能,當不會現在才存在和發生。
  • 另外,安全投票既然是之前的既定存在,必是前人多年經驗和智慧之結晶,也是經過審慎討論的。實行多年,現在為何就不合理了?當初都知道有公開投票,為何搞出安全投票,必是因為要解決出現的問題和隱患,那麼現在這些問題就不存在了嗎?正如已經有人提到的那樣,說白了,管理員是人,或許發生官官相護、與某交情相投之類事,即便投票人有百分之一二可能招致報復類對待,也是應該考量的,這是民主制度人性化思維方式。我記得,在安全投票之前,對於該管理員的爭議討論是有很充分的雙方意見交流展示的,關心社群的人想必大多都知道,罷免相關管理員的呼聲也並非這一次。以此次事件為例,主要提議罷免的用戶,之所以提出罷免,實在是相關管理員在多次爭議溝通後不能改進並且讓提議者看不到誠意,嚴重挫傷了社群的積極性。那麼,在此種長期無法溝通解決的磋磨下,就剩下一個公投了結。不可迴避,如若一個管理員在位時剛愎自用盛氣凌人甚至歧視弱小,他必然是覺得有同夥撐腰而勢大不可動搖,大多數反感之人考慮自身得失恐怕只得沈默,而安全投票恰恰給予了沈默多數一個機會。社群的真實聲音才得以釋放,這對於管理員和管理層是個提醒。靠疑心拉票來質疑安全投票的結果並無意義和根據,如果存在此類事,公開投票就不存在了嘛?
  • 還記得約三年前曾在社群裡很活躍的一群人,動輒就琢磨更改規則的某些人,有朝一日在維基上層高管整治後暴露了很多問題。過去我們小編只能心中懷疑而沒根據批評的事,都成了真。那些人被清理出去了,維基平靜了一段時間。少了些中共的水軍就少了破壞性導致的消耗戰。那時候,如果社群能正常實施罷免之權力,及時限制不合格之人的權限,那麼就不會發生大面積清退的事情,也不會有人被誤打。當時也有人遺憾,覺得應該有個機制給予一些人機會。須知天理循環,蔑視別人機會,以狹隘之心對待社群用戶之管理者,必遭反噬。與其想改變安全投票之規則,不如加強管理人員的測評機制,在一定時間內打分,幾次分數不高,就降級或解職。因為有降級的過程,對上進者是個提醒,也是改正之機會。因為現實世界不在一個水平面,中國大陸與世界民主制度為敵,大陸網絡封鎖,而翻牆出來的管理人員本身的安全性以及對他人的安全性都與其他自由國度不同,為保障社群真實的聲音,對管理者經常進行群眾測評,德賢之人上,狹隘之人下,這才能讓維基百科不離初心。--Nice-walker留言2024年9月30日 (一) 20:46 (UTC)回覆
我同意閣下的提議,但是無論用什麼方式隱藏投票人的用戶名都應該不會立即生效(監督員不可能在有人投票後立即隱藏他的用戶名)--Wikipedia_Creeper留言2024年9月23日 (一) 18:03 (UTC)回覆
似乎有人提出匿名投票能夠自由表達意見,那麼能否在投票期以前用SP或者其他途徑匿名徵集意見?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9日 (一) 01:39 (UTC)回覆
這讓我想到應開放亮票(可自由選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8 (UTC)回覆
我個人沒法想象有哪些只能匿名投票表達的意見而公開投票無法表達的。有例子嗎?
還是說,有人會因為無法匿名就無法表達意見,那我很好奇這樣的人是出於什麼原因,這些原因是因為投票程序本身,還是此人的個人因素?--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23 (UTC)回覆
這種例子恐怕不少,只是投票意見的正當性在匿名後更難審視,但意見也會更大膽。想到一種極端情況,交互禁制是否會干涉投票意見與程序,您覺得那些當事人有哪些權利。--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13日 (五) 15:18 (UTC)回覆
出處是Wikipedia talk:申請成為管理人員#c-Temp3600-20240323034300-SunAfterRain-20240331114100[錨點失效],和記憶中的有點偏差。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24日 (二) 02:18 (UTC)回覆

對於離任轉為公開討論已公示,見下方。關於RFA是否應該回到公開討論,個人認為須繼續討論,比如是否在管理員選舉流程下附加自由提名公開討論流程(英維目前在嘗試的做法)或是直接廢除以安全投票來管理員選舉這一流程,完全回到過去的公開討論?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4 (UTC)回覆

考慮到WP:IBAN,或許可以先採亮票,如有問題再采安全投票也行--Mykola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6:49 (UTC)回覆
個人確實無意見,以最適當形式即可。--Kriz Ju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17:09 (UTC)回覆
恐怕目前首要折衷辦法確實還是亮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4日 (一) 06:37 (UTC)回覆

RFDA轉為公開討論

不通過
暫未有共識之提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21:41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以上討論已對管理員解任投票回到公開討論取得共識,且討論已達30日,現以WP:7DAYS為此變動公示。

維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

現行條文

解任程序

[..]

  • 準備:在聯署通過後,開始進行安全投票的準備程序。同時,被解任人有5天的答辯期,對於解任申請中指出的問題進行答辯。被解任人(或他許可的其他用戶)可以整理答辯內容,並置於解任理由之下,這些內容不被摺疊。如果被解任人在5天內沒有答辯,被視為無答辯意見,不過仍可以繼續發表意見。
  • 投票:安全投票開啟後,應至少持續二週。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資格者(不包括被解任人)可以投支持票(同意解任)或反對票(反對解任),投票人需在留言框按照指定格式投票並給出理由。投票期間,投票者可以隨時改變自己的決定,其態度按投票截止時為準。重複投票和傀儡投票將被視為無效票。
    • 監票:若本地有兩名或以上監督員在安全投票開始前表示願意監票,則由願意執行監票工作的監督員與其他監管員共同協助監票。若本地能夠執行監票工作的監督員不足兩人,則由監管員獨自負責監票。
  • 計票和評估:在投票時間結束後,由監票者計算出得票比率。有效表決的最低總有效票數為25票。如總有效票數低於25票,則不論結果如何,均視為解任案不通過。若總有效票數達至少25票,且支持解任票數多於一半者,則投票通過。惟懷疑投票結果被作弊或其它不恰當行為嚴重影響,可由行政員討論決定該次投票是否有效。
    • 解除權限:投票結果為解任時,則由行政員除權或將社群的共識提報給元維基,申請解除該管理人員的權限。
提議條文

解任程序

[..]

  • 準備:在聯署通過後,被解任人有5天的答辯期,對於解任申請中指出的問題進行答辯。被解任人(或他許可的其他用戶)可以整理答辯內容,並置於解任理由之下,這些內容不被摺疊。如果被解任人在5天內沒有答辯,被視為無答辯意見,不過仍可以繼續發表意見。
  • 投票:答辯期過後,進入投票程序。投票期為14天,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資格者(不包括被解任人)可以投支持票(同意解任)或反對票(反對解任),也可以在討論區發表意見,無論支持票還是反對票,投票人需給出理由。聯署人自動計為支持解任,但仍可以在投票期間改變意向。投票者可以在投票期間隨時改變自己的決定,其態度按投票期結束時為準。重複投票和傀儡投票將被視為無效票。
  • 計票和評估:有效表決的最低總有效票數為25票。如總有效票數低於25票,則不論結果如何,均視為解任案不通過。若總有效票數達至少25票,且支持解任票數多於一半者,則投票通過。惟懷疑投票結果被作弊或其它不恰當行為嚴重影響,可由行政員討論決定該次投票是否有效。
    • 解除權限:投票結果為解任時,則由行政員除權或將社群的共識提報給元維基,申請解除該管理人員的權限。

  公示7日,2024年9月25日 (三) 11:04 (UTC)結束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4 (UTC)   暫停公示:用戶請求暫停公示以便討論——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0日 (五) 00:27 (UTC)回覆

假設騷擾及拉票的情形出現(e.g. Mys 721tx 第一次 RFDA),那社群應如何在沒有安全投票的情況下應對?當然,幸運地當時有管理員願意封禁,但不幸地情況無法控制又如何處理?再者,既然可預見仲裁委員會將於不久的未來成立,或許會否交由他們決定需否在特定情況下使用安全投票?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9月18日 (三) 11:39 (UTC)回覆
該怎麼應對就怎麼應對啊。這個討論與投票是否公開好像沒有太大的聯繫,請問轉為開放投票會造成更大的騷擾/拉票影響嗎?(公開的拉票影響大家都能看到,相對來說能處理,而不公開投票則是有站外影響可能無法處理的考慮)另外上方「其他意見」章節已有討論仲委會是否應有主持投票事宜的權力,但是估計共識認定仲委會沒有這個權力。--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48 (UTC)回覆
的確,公開投票不會造成「更大的騷擾/拉票影響」,但用戶因擔憂騷擾而不願投票的問題又如何解決?現在安全投票可確保用戶不受站內外騷擾影響,自由地發表意見,但往後改為公開投票時該怎樣做?站內外騷擾及干擾投票的現象即使 OA2021 前後以至 WMLO 被封禁後仍然存在(當時 rfda 改為安全投票某程度上亦因為這樣),個人不見得社群現在存在足夠能力解決此根深柢固的問題,至於仲裁委仍未成立,他們能否解決仍為言之尚早。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9月19日 (四) 15:28 (UTC)回覆
有道理,那麼確實需要更多討論。我現在在手機端,如果有人方便的話幫忙撤下公示繼續討論。--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9日 (四) 23:16 (UTC)回覆
「不公開投票則是有站外影響可能無法處理的考慮」,公開投票也是會有同樣的問題啊(比如以往尚未引入安全投票的RFA/RFDA)。當年引入安全投票也是因為有些人認為可以減輕站外影響的問題,因為站外有意影響投票的勢力更能夠藉由公開投票去「確保」各個特定用戶是否真去照他們的動員投下了「支持」或「反對」。以往此類案例並不少見,甚至也有過用戶反應因為其公開投票時的表態不合某站外人士的心意,被施壓威脅而劃票改票的情形出現。具體案例我就不說了,為了保障相關人士的隱私和安全,但相信經歷過當年情況的很多社群成員會知道我所指為何事。-Peacearth留言2024年9月19日 (四) 16:39 (UTC)回覆
(?)疑問:Mys_721tx的RfDA是否需要重選?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18日 (三) 11:40 (UTC)回覆
與這個討論串關係不是很大,可以單獨開一個章節討論。--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49 (UTC)回覆
如果社群認為Mys解任案反映了RfDA有問題,那麼明顯Mys解任案是有問題的。有問題就應該重審。所以和本討論串應該是相關的。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19日 (四) 21:01 (UTC)回覆
是否應就此事諮詢WMF T&S?--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2024年9月18日 (三) 13:10 (UTC)回覆
當初社群以OA2021為由為RFA使用安全投票,又後來決定RFDA也同樣使用安全投票,而這些決議只有OA2021是與T&S相關,後面兩個據我看來好像都是社群自己推行,所以個人也不認為這個提案需要諮詢。如果認為有需要,還請哪位願意的去通知一下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4:24 (UTC)回覆
已諮詢基金會意見,不過應當不影響提案的討論。--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2024年9月20日 (五) 03:06 (UTC)回覆
建議同時進行安全投票和公開投票,希望安全投票的人可以登記為安全投票投票人。--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9月19日 (四) 12:52 (UTC)回覆
另外既然RFDA被一些人認為不能使用安全投票,那麼RFA是否也應該討論是否繼續使用安全投票?--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9月19日 (四) 12:54 (UTC)回覆
技術性(-)反對,應該等通告發完至少一周。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19日 (四) 21:00 (UTC)回覆
我對於RFDA廢除SecurePoll持保留態度。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9月21日 (六) 23:25 (UTC)回覆
(-)反對廢除安全投票,廢除安全投票會導致騷擾問題等擔憂。且很難解釋為什麼RFA要安全投票,RFDA就不需要安全投票。WMF的選舉都是安全投票也說明了安全投票的一些優勢。--AnnaBeiyan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03:59 (UTC)回覆
我在站外看到有人對Mys被罷免很不滿,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原因。--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04:05 (UTC)回覆
本人雖支持恢復公開投票,卻亦認為相關共識未至充足。茲事體大,本不應如此隨意。本人尤其注意到有關仲裁委員會之討論及此話題,均有推進公示操之過急之現象,是否對社群有益,恐須特加商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2日 (日) 13:08 (UTC)回覆
這是在說我嗎?--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24日 (二) 12:11 (UTC)回覆
其實投票之前就可以討論嘗試互相說服對方,投票只是最終表決,安全投票和普通投票沒有什麼差異。如果認為安全投票影響討論,不如取消投票,改成無限期討論。--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9月27日 (五) 00:17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若RfDA轉為公開討論,Mys_721tx第二次解任案是否應宣布無效重新投票

不通過
顯未有共識之提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4日 (一) 06:37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屁股聲明:本次RfDA未投票。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19日 (四) 21:05 (UTC)回覆

贊成,且該解任案是RFDA投票中唯一使用安全投票的。——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1日 (六) 14:12 (UTC)回覆
(?)疑問:如果認為使用安全投票是錯誤的因此任免案無效,那麼使用安全投票的RFA是否有效?--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9月22日 (日) 11:39 (UTC)回覆
明顯目前為止的安全RfA沒有如此案一樣有若干附言,或因涉及與當事人之私人恩怨,極盡猥瑣下流之能事,對部分群體及特定個人之攻訐、人身攻擊及無理羞辱等暴言;解任投票中,無法回復他人意見導致事實查核無法有效反駁所帶來的危害遠比管理員選舉來得大。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22日 (日) 13:09 (UTC)回覆
安全rfa也有不文明的留言的。--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3:13 (UTC)回覆
開玩笑呢,有誰想讓mys繼續當管理員,明說就好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1:51 (UTC)回覆
「法不溯及既往」,社群彰顯意志,固然其間程序及執行問題頗多,仍不宜隨意否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2日 (日) 13:05 (UTC)回覆
然。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22日 (日) 13:10 (UTC)回覆
(!)意見會檢討就是因為要把實際執行過程發現有缺失的部分做檢討並予以改善,如果宣布解任投票無效,那去年10月的投票是否也要無效計算?畢竟Wikipedia:徵求意見/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就是去年選舉結束時的產物。與其在弄一次RFDA,還不如看現在或明年4月管理員選舉,當事人是否願意參選管理員一職。Lily135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5:16 (UTC)回覆
已經過完整討論和投票,敝人認為似乎不宜也不須再持續進行上一次效果的探究。若總如此,將反覆混亂。--Kriz Ju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17:01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涉及管理權限爭議之過渡仲裁措施

此次投票,一大理據涉及管理權限特定爭議。此種複雜之爭議,本應考慮由具公信及專業之第三方維基人組織仲裁,詳加審核相關操作及證據,並經深入思索提出報告供參為宜。「管理員的離任方針」亦明確強調,解任投票屬最終手段,當有十足充分之考量而行之;若能藉由仲裁措施或處分有效釐清雙方權責過失,並藉由溝通有效緩和爭議、化解雙方分歧,最終往往毋須訴諸解任。惟本地現有制度,尚未提供前述第三方仲裁措施之基礎;如管理員布告板,向來無力處理特別嚴重之爭端,而此次投票縱有若干管理員等社群成員就解任理據獨立從事查證,惟其受時間、人力等客觀限制,亦難稱臻至完善,且未能獲社群正式背書,效力恐有所折扣。近年來本站籌設仲裁委員會,固有就此問題予以釜底抽薪之可能,惟社群現階段仍在討論組織及人事細節,望其短時間內付諸運轉、乃至於樹立適當權威,自是天方夜譚。值此一過渡之際,實有賴社群即時研議臨時仲裁措施,以處理涉及管理權限之爭議。謹嘗試提出問題如下:

一、社群對於現有個別管理員難以處理龐大管理權限爭議之情況(如管理員布告板各子布告板等),有何協助應對之可能方案?
二、社群現階段於嚴重權限爭議及解任投票「決戰」夾縫間,是否可能留有任何緩衝之選擇?如比照相關權限方針,引進停權警惕機制?甚或搭配獨立第三方調查制度,由行政員、管理員或其他有能社群成員聯席組織,以停權當事人之臨時處分,換取些許餘裕,得為有限期而妥當之調查報告,而免於驟然躍進解任投票之地步?
註:有關仲裁委員會之組織細節,請繼續踴躍參與上方相關段落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覆

「臨時」管理員任期問題

有關任期問題的條文已修改;有關明確臨時管理員是否需要回答「三個問題」的提案已被撤回,關閉此處討論。如有其他需要展開的請隨意重新打開討論。 Stang 2024年9月21日 (六) 06:44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社群晚近引進「臨時」管理員機制,為尚待爭取社群充分信任者提供有限期權限以為鍛鍊。惟「申請成為管理人員方針」指出:「臨時權限與一般不限期權限無異,但需在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並經社群投票確認,才能繼續保留權限。」對於所謂「投票確認」之細節語焉不詳,尤未有聲明此種「臨時」之有限效期是否得以連續申請無條件延長(形同「任期無限」),此於本年新一輪管理人員申請前當有所解決,方得迴避無謂混亂。謹嘗試提出問題如下:

一、社群是否應保留「臨時」管理員機制?抑或取消之,或再研議其他制度以為替代?
二、社群是否應就「臨時」管理員之任期有所限制?如限定任一期或連任特定次數以後,次輪(下輪)申請累積信任須達到正式通過門檻,否則即應收回「臨時」權限,越次輪(下下輪)始得重行申請?或改為逐步提高次一任期之通過門檻,直至正式通過為止?
註:特副知目前本站唯一「臨時」管理員@ATannedBurger。——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覆
臨時管理員機制既然是提供給還沒取得社群充分信任的人爭取社群信任,那麼臨時管理員就應該把握時間讓大家認可他,加上臨時管理員權限與一般管理員無異,代表臨時管理員在下一次申請前能充分表現,若是經過一次任期仍無法取得社群足夠的信任,那或許就是暫時還不適任,因此我認為臨時管理員在次輪申請時需至少達到正式通過門檻,若無法達到則應收回臨時權限,下下輪才能再申請。--PC 2024年8月18日 (日) 20:36 (UTC)回覆
我認為臨時管理員機制多少還是有些必要性。不論是因為當前社群對永久管理員門檻的下調程度有限,又或者是在實務上能幫助社群多認識和了解新管理員處理事務的方式,貿然取消當前制度的話很可能導致經常被詬病的管理員難產問題再次重現。
第二個問題的話大致上同PC君的觀點。考量到臨時管理員的當選區間(65% ~ 75%)並沒有很大,逐步提高次一任期之通過門檻究竟是需要離上次當選差多少百分比(換句話說,多少的提升才無法用誤差範圍/臨界值來解釋),為了避免此類爭議,我覺得倒不如選擇較為乾脆的處理方式會比較洽當。-- )dt 2024年8月18日 (日) 20:52 (UTC)回覆
1、若現在取消臨時管理員,那麼這個試驗期太短,無法評判臨時管理員制度效果,因此建議目前保留。
2、大致認同PC意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19日 (一) 03:40 (UTC)回覆

總結一下討論。討論用戶基本就臨時管理員在第二次申請權限時須達到正式管理員標準才可保留權限一事基本達成一致。根據目前共識,個人提議在申請成為管理人員方針條文中修改以下內容:

現行條文

行政員須按投票中有效的支持票佔總有效票的比例(支持率)判定管理人員申請是否獲得通過。支持率達75%者,將獲授予申請之權限(但根據全域用戶查核監督方針,用戶查核員和監督員需要25票支持才能當選)。而管理員申請支持率達65%、但不足75%者,亦得獲授予為期六個月的「臨時權限」;臨時權限與一般不限期權限無異,但需在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並經社群投票確認,才能繼續保留權限。

提議條文

行政員須按投票中有效的支持票佔總有效票的比例(支持率)判定管理人員申請是否獲得通過。支持率達75%者,將獲授予申請之權限(但根據全域用戶查核監督方針,用戶查核員和監督員需要25票支持才能當選)。而管理員申請支持率達65%、但不足75%者,亦得獲授予為期六個月的「臨時權限」;臨時權限與一般不限期權限無異,但需在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並在投票中的支持率達75%,才能繼續保留權限。

--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6日 (一) 10:27 (UTC)回覆

  公示7日,2024年9月9日 (一) 13:19 (UTC)結束:無人對該方案有質疑,進入公示期。––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2日 (一) 13:19 (UTC)回覆

公示通過,已修改方針。--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9日 (一) 14:42 (UTC)回覆
給意見超過公示期了,但是咱還是寫一點吧:提案人的更改給條文造成了一些不清晰的內容,咱認為應該將「保留權限」明確為「轉為正式管理員」,類似於但需在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並在投票中的支持率達75%來轉為正式權限,否則將被移除臨時權限。@人间百态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54 (UTC)回覆
@人间百态Stang寫成「而管理員申請支持率達65%、但不足75%者,亦得獲授予為期六個月的『臨時權限』。此種權限與一般不限期權限無異,但應於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成為管理員,且申請支持率達75%,才能保留並取得不限期權限;否則權限將予取消,必須待下次再行申請。」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6 (UTC)回覆
驚人的好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8 (UTC)回覆
不反對。--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11日 (三) 13:30 (UTC)回覆
因為實際意思沒變,再等幾天無異議我就直接改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17:06 (UTC)回覆
@Ericliu1912 請問將被移除臨時權限是指投票後立即結束還是等到期日?(如果是前者,就會不滿6個月)。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0:14 (UTC)回覆
爭議已解決,是到期日後除權。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0:43 (UTC)回覆

還有關於臨時管理員回答三條問題的問題,雖然詢問各個使用者後得出的結果是可選答,但在WP:RFA中沒有列明。為了在日後的討論中避免矛盾,便在此發起公示。

現行條文
  • 管理員被提名者或自薦者須回答三個基本問題,這些問題是:
    1. 您期望幫忙怎麼樣的管理事務?請先閱讀管理員的介紹頁面。
    2. 在所有您在維基百科撰寫的條目或作過的貢獻中,有沒有讓您覺得特別喜歡的部分?有的話,為什麼?
    3. 您有沒有在過去遇到任何有關編輯方面的衝突,或者是您認為其他使用者造成您的壓力?您如何處理這件事,以及未來遇到時您會怎麼處理?
提議條文
  • 管理員被提名者或自薦者須回答三個基本問題,這些問題是:
    1. 您期望幫忙怎麼樣的管理事務?請先閱讀管理員的介紹頁面。
    2. 在所有您在維基百科撰寫的條目或作過的貢獻中,有沒有讓您覺得特別喜歡的部分?有的話,為什麼?
    3. 您有沒有在過去遇到任何有關編輯方面的衝突,或者是您認為其他使用者造成您的壓力?您如何處理這件事,以及未來遇到時您會怎麼處理?
    • 臨時管理員可選擇不回答以上問題。臨時管理員可選擇直接使用上次申請的答案。

  公示7日,2024年9月25日 (三) 10:38 (UTC)結束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0:38 (UTC)回覆

(-)反對:權限「臨時」與否,不應影響管理員必答問題回覆與否之基本要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1 (UTC)回覆
@Ericliu1912 這樣好了些沒?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4 (UTC)回覆
如此瑣碎之事,其實不用寫進指引。就如從前極少會問多次申請者是否可沿用上次申請答案一般。——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6 (UTC)回覆
@Ericliu1912 本人決定撤回更改。請問閣下為什麼認為「不應影響管理員必答問題回覆與否之基本要求」?普通管理員必須回答問題才可申請,而臨時管理員再申請則可選答,這樣的邏輯非常清晰。對於臨時管理員而言,回答問題的確並非基本需求。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20日 (五) 10:04 (UTC)回覆
不認為如此。反而鑑於「臨時」權限設定一大初衷——即給予社群觀察當事人表現機會——渠甚更有必要回答基本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0日 (五) 10:07 (UTC)回覆
@Ericliu1912 怎麼之前你還揚言道「大不了抄上次的」,現在又說「更有必要回答基本問題」?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20日 (五) 10:26 (UTC)回覆
「大不了」是兜底,要不要重複回答問題是當事人的自由。這顯然不代表本人對當事人期望有如此低,兩者不可一概而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0日 (五) 10:30 (UTC)回覆
@CopperSulfate 可以到此發表意見。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9日 (四) 09:03 (UTC)回覆
(+)傾向支持:個人認為臨時管理員申請續任(轉正?)可選擇不回答三個基本問題,甚至多次申請者在後續的申請中我也覺得可以不必每次都回答,首次申請必答就好。--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4年9月20日 (五) 23:17 (UTC)回覆
鑑於ATannedBurger認為需要重答,本人決定撤銷提案。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21日 (六) 06:26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停止以投票決定結果

不通過
暫未有共識之提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21:42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具體意見與前次RFC相同。在維基百科的權限得失上用投票得結果不過是拙劣的cosplay。既然這麼喜歡互煮,建議改成就某人是否能擔任管理員一題不設時間限制辯論至得出共識為止。——暁月凜奈 (留言) 2024年8月21日 (三) 08:36 (UTC)回覆

所謂「投票」是有必要的,因為以社群規模永遠不可能純經討論得出共識,最後還是會變成「類似投票」(!vote)。其實管理人員申請及解任投票理論上一直都是「類似投票」;個人反而覺得「解任投票」目前看來很有必要降低純「投票」的成份(儘管社群整體意見仍占有極高比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2日 (四) 13:53 (UTC)回覆
有何差異,為何RFA如此特別,應該繼續「類似投票」,無需降低「純投票」成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6日 (一) 07:58 (UTC)回覆
沒辦法透過純討論得出共識那也沒關西阿,就是以後沒管理員可以上任而已,這沒什麼啦。--~~Sid~~ 2024年8月30日 (五) 12:06 (UTC)回覆
不用投票決定結果,難道以反對罷免的那幾個人決定結果?--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8月25日 (日) 02:15 (UTC)回覆
(!)意見:那估計會無限循環了。--超級核潛艇留言2024年9月24日 (二) 02:30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RFA和RFDA是否要求提供理由

最近有些人認為應該廢除RFDA要求提供理由:

  • 要求提供理由如同DYKC要求必須寫廢話
  • 判斷理由是否有效造成點票困擾
  • 要求提供理由引發很多問題

也有人認為:

  • 要求提供理由對共識判斷相當有幫助

提請社群討論,如果要求提供理由沒有意義,而且弊大於利,是否應該廢除。如果要求提供理由利大於弊,對共識判斷相當有幫助,是否應該也要求RFA必須提供理由。--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4日 (六) 18:05 (UTC)回覆

這可能與安全投票問題掛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2 (UTC)回覆
雖然有點關係,但不掛鉤。公開投票一樣可以要求必須提供理由,或不用提供理由。--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9月19日 (四) 12:55 (UTC)回覆
(&)建議:若已有用戶提供明確的理由,在該用戶之後投票,且意見與前面用戶相同的用戶可以使用{{同上}}等模板。--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9月21日 (六) 14:07 (UTC)回覆

有關公開投票人列表的問題

在先前多場使用安全投票的管理人員選舉之中,都依照既有共識對投票人列表進行了隱藏,使列表只能由監票人員查看。然而,在最近的一次管理人員解任投票之中,監票人對投票人列表進行了公開。個人理解這是出於對解任投票的一些「不透明」的批評的舉措,但咱也希望這可以正式的定下來,關於使用安全投票的投票中,什麼時候應公開投票人列表,什麼時候不應公開。

  • 在管理人員上任投票中?
  • 在管理人員解任投票中?
  • (上方討論區進行的)在仲裁委員會委員選舉投票中?

謝謝。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54 (UTC)回覆

(!)意見:個人斗膽結合相關討論綜合表達,認為各式投票結束後,投票人列表原則上應於選舉結束後公開,若具備明確重大事由,可視情況特例不公開;畢竟投票這個行為本身並未透露當事人意向為何,若該行為本身對當事人已造成任何心理負擔,建議當事人斟酌考量是否參與投票。至於是否在投票時提供投票意見,個人認為相關意見主要是在投票結果爭議極大或臨界判斷時所用,介面上應具備該欄位供用戶填答較佳,至於用戶是否必須填答才能投票?目前個人傾向上任投票可選填,解任投票則必須填具。
至於相關爭議個人認為仍回歸信任度問題,不論是投票用戶對投票制度或是觀者對其他投票用戶的信任感,但這又往往不離個人的主觀評價;尤其以仲裁委員制度而言,如果往後確實具備某種決定性的效果或權限,對照上次的罷免投票,應如何評估異同或當中部分疑慮?歷來此類討論最大爭點在於社群認為應該「數人頭」抑或「講共識」?長期以來論者各有利弊衡量和偏好,在此或可不論。然而重點在於,人們是否真能在更大規模的投票中,純以就事論事、各提理據的公開爭論和投票中有所共識呢?如果得到的投票結果就是共識,今日自也無須爭議,重點可能還是在於「安全投票」的目的為何?以及為何全世界的大規模投票都可說是「安全投票」?個人認為關鍵有兩個:一個在於投票或選舉過程中人們的任何爭論、命題、理據或偏好,在投票結果出爐前,都難以論斷「前因」和「後果」是否具備得以直接、必然預測的因果關係;其次在於安全投票最大限度保障人們的表意自由,個人認為後者最為重要且關鍵。然而,考量中文社群的地域複雜性,又是否適合單純數票數呢?即便試圖公開討論,某些用戶在不具備客觀理據的前提下,是否就不得表達特定意向偏好?而公開投票是否又如何判定該票是否有效?如此思索必然又陷入無止盡的取捨循環。若折衷由行政員裁定,也必然有站友質疑其認定標準等。既無絕對的方案,可能需要釐清相關制度之所以存在所欲彰顯價值目標和實務考量取捨的先後標準。在此敝人嘗試提出幾個個人關注點:
1.仲裁委員是否可能被罷免?若可能,條件大致為何?個人認為這個問題的結果可能直接影響該制度運行,以及用戶目前對此制度之初步評價。
2.以當前管理員罷免制度而言,和選任管理員的投票方式和介面是否有明顯差異?個人傾向認為罷免管理員應更嚴謹審慎,原因有二:首先罷免投票是剝奪持權用戶的既有權利,當事人既已獲權,社群欲以「群體意向表達的制度」推翻先前選舉的社群意向表達結果,並藉此剝奪當事人權利,自然需要證明持權者是否因其持權而對社群的他人或事務造成何種程度的明顯傷害或錯誤,獲得證明方可決定如何處理甚而除權,因此對於罷免制度的嚴謹公開討論,應該是合情合理。
反過來必有人疑問「選任管理員難道不需如此嚴謹嗎?」持平而論,某人當選管理員獲得授權,並未因此直接影響或剝奪何人權益,或是直接造成何種傷害(對當選者看不順眼不在考量範圍內,若討論到代表性問題那這個話題可能就很難繼續了(笑)),當事人當選前乃至當選當下,是否濫權或因「坐大」而對其他用戶如何打擊,亦需時間證明,況且管理員人數不限、也有其他持權用戶同時持權,自然沒有「佔了誰的缺不幹活」之類的事(過往有此一說),所以在授權前需要討論審視,自屬合理;然而「剝奪他人權限」如前所述,需要公開審視的程度涉及對前一次社群意向表達和當事人的直接否定。個人認為,參與罷免投票的用戶更應填具適當的「不適任」理由,而若有顯然灌票導致影響公信力的問題可能還是偏向技術面處理的問題。
其次,一名用戶從開始活動至足以參選管理人員,一般而言光是如此即需要相當長的養成時間,等到真正參選並當選,又可能因各種因素作用而波折再三,當中至少經歷數年以上時間;然而,只要一次的罷免投票成功,基本上該名被成功投票罷免的用戶就彷彿社群信用全毀、持權基礎破滅。罷免不適任者自屬社群行使制度權利無疑,然而這當中所產生的影響是否僅於該次投票便結束?又或是新的開始?又或者對於可能具持權條件以及已經持權的用戶產生何種影響?相關問題或可留待有心觀者玩味。
3.安全問題如果發生在現實生活,個人不認為是管理員可以直接處理的事情;況且若此類情形發生,即便發生在線上,往往也已發生某種程度的結果或負面效果,再說並非所有用戶都有能力或意願對此類事情執著或如何追究,更可能直接因恐懼和傷害而放棄。我認為用戶的身心安全和使用體驗仍然是首要考量,這方面勝過一切;若知其風險實現的可能性顯然存在,個人主觀認為在此前提下選擇其他考量而將用戶安全問題置於其他選項後,可能會更像「顯可預見而不預防」。在過往的投票方式選擇問題上似已多有討論,當然如果要採用公開投票,個人亦無甚意見(只是當初為何決定採用安全投票呢?)。
4.如果安全投票的單一投票認定存在爭議,那麼試問改為「公開投票」,若出現同樣投票內容時(比如在經過各種討論後,出現類似留言:「對該用戶仍然不信任,投下反對票」;或者「經驗欠缺,來日方長」、「輕舟已過萬重山」等,如何看待該票有效性?此為有效或無效投票又或者不影響其有效性?或者難以一概而論之類?),關於投票有效性的判斷標準就更容易認定或是更少爭議呢?又或者有何異同?以仲裁委員而言,公開投票後,若當選門檻為過半,是否也代表可能有一半的用戶不信任當選者呢?會否影響之後該權限的社群公信力?在相關問題具備明確答案前,又是否有更充分理由應該直接推翻先前的安全投票介面選用結果?
5.「社群對於仲裁委員的期望」以及「行政員和管理員依據何人的何種意見判定」一事,個人認為回歸信任度問題,可能也涉及投票公正性一事(假設出現突然大量帳號如何灌票等)。事實上,正因當前仲裁委員這個稱謂和制度看似頗有影響,然而信任度問題從未真正直接有解,我認為關鍵在於當前不具備一個可以讓用戶彼此間「直接認同度對決」的機會。在此前提下,除了公開選舉獲得明顯支持度的管理員以外,究竟應如何看待所有用戶彼此之間所抱持的信任度?可能難以量化。或許可從平日社群、站務乃至線下活動,以及權限申請之類的事情衡量,但這是否可直接對接社群對於仲裁委員或管理人員的信任度呢?在前述的比如罷免爭議投票意見中,有無更簡便的方法讓管理員和行政員看待取捨用戶意見的參考性?這也是為何敝人先前嘗試發想「事務協調員」之類的部分主因,也就是不同用戶的意見具備之可信度或參考性如何看待?如果「條目建立」有「豁免者」,那麼「社群言論和行為」是否具備對應存在的可能性呢?此類概念若存在,是否對於來日的各種權限選舉更容易提供某種信任和銜接基礎?若答案偏向否定,那麼其實不論如何選舉或者投票介面如何選擇,結果可能大致偏向對於當前社群所孰悉現狀的維持。相關命題端視留待社群如何討論。--Kriz Ju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6:53 (UTC)回覆

其他意見

此處供社群發表雜項意見,若有重要問題提出者,歡迎於上方新置章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覆

除放置公告欄外,是否亦考慮寄送使用者討論頁通告,俾便廣大社群知悉參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覆
同意應該寄送。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8月20日 (二) 12:01 (UTC)回覆
簡要模仿管治討論做了一份通告模板供參考。——即請秋安 ZhaoFJx(歡迎簽名) 2024年8月21日 (三) 06:44 (UTC)回覆
  公示7日,2024年9月5日 (四) 07:29 (UTC)結束:討論用戶基本就寄送通告達成共識,進入公示期。--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9日 (四) 07:29 (UTC)回覆
我晚點結合仲裁委員會選舉事寫一份更簡潔的通告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2 (UTC)回覆
@魔琴ZhaoFJx人间百态結合上方仲裁委員會事宜寫了草稿,請確認是否得宜。另此種通告應寄送予何人?延伸確認使用者(或達到相同貢獻門檻但尚未自動升格者)何如?請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0日 (二) 15:35 (UTC)回覆
  ,挺簡潔的,發給延伸確認用戶就好。不過淺黃色不是很好看 思考...可否考慮淺藍色或其他替代背景?——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1日 (三) 01:40 (UTC)回覆
隔壁仲裁委員會通知都是用此種顏色,我覺得不錯,用藍色反倒相對刺眼。另外我也希望發通告給幾年沒編輯所以尚未取得延伸確認資格者,說不定人家看到就來參一腳發表有益意見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1 (UTC)回覆
有道理——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2日 (四) 02:12 (UTC)回覆
現在祇差產生使用者清單,然後即可遞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此條未正確附上簽名時間的留言於2024年9月12日 (四) 07:23‎ (UTC)加入。回覆
@魔琴ZhaoFJx人间百态但我不會弄這種東西,是不是可以請你們幫忙一下?順便問問@0xDeadbeef。——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4日 (六) 16:17 (UTC)回覆
話說「幾年沒編輯所以尚未取得延伸確認資格者」怎麼定義呢……註冊滿90天且編輯大於500次的用戶比較龐大,python跑了一遍遞歸錯誤了  囧rz……先輸出了一份目前所有的延伸確認用戶加管理員的名單phab:P69123。——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4日 (六) 22:39 (UTC)回覆
重新寫了下代碼,跑了五個小時跑完了中維上註冊滿90天編輯滿500次的7008名用戶,phab:P69124——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5日 (日) 03:06 (UTC)回覆
這麼多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5日 (日) 11:01 (UTC)回覆
純粹吐槽而非真的要提出改方針:究竟是為啥會讓已經多年無編輯跟社群完全脫節的用戶參與投票?這跟尸位素餐只靠定期編輯一兩次裝活躍的管理員有啥分別?--西 2024年9月16日 (一) 02:55 (UTC)回覆
有人就想做讀者,不打算編輯;現有「活躍」編輯者,也不見得較其更懂規矩。我自己開臺大維基社,就有幹部因為要備考,曾數年未有編輯;也認識有學長即將「升格」為社會人士,編輯頻率大幅下降甚至停止等,但他們可沒有因為一段時間沒碰編輯器,就一瞬變成過時懞懂的老頭兒啊,而且他們還是可以上維基百科看客棧在幹嘛。當然,不否認確有類似案例,但見仁見智,尚不足以概括全局。吾人顯不應以是否編輯或編輯多寡縱然斷定某人是否脫節於社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6日 (一) 06:54 (UTC)回覆
可以查詢註冊滿90天、編輯滿500詞、最近90天有編輯的用戶:https://quarry.wmcloud.org/query/86391#--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9日 (四) 11:18 (UTC)回覆
@ZhaoFJx話說是不是可以幫忙統一加「user talk:」後綴並匯入此處?系統沒法自動辨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0日 (五) 10:10 (UTC)回覆
 完成Special:diff/84288815——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1日 (六) 03:30 (UTC)回覆
通告現已發送予社群成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1日 (六) 13:36 (UTC)回覆

澄清解任過程中發言的不同解讀

不通過
無後續討論之議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21:43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關於0xdeadbeef閣下在討論中提到(例:Bluedeck原話說不至於不限期封禁,在解任界面持續被說成第三方管理員不認同可構成查封理由,而Bluedeck實際上會有限期封禁。),在下認為是不當解讀, 澄清可見於:澄清解任過程中發言的不同解讀。 --Gluo88留言2024年8月23日 (五) 09:45 (UTC)回覆

您好,因與檢討相關制度並無直接關聯,本人將此議題移至其他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4日 (六) 08:08 (UTC)回覆
謝謝--Gluo88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05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關於管理員錯誤自查表/封禁補充的說明

請移步相關頁面繼續討論,勿於此處別生枝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4日 (六) 14:34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Bluedeck 於2017年4月28日創建這個文檔:Wikipedia:管理員錯誤自查表/封禁,感覺目的挺好:「在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中,管理員和管理人員有時可能會因為未注意到方針指引的一些細節而出錯。在此總結了一些常見的錯誤,以便管理員在執行封禁時更加符合方針和指引,同時也便於普通用戶根據方針指引與管理員溝通,針對疑似不當封禁的類似情況提出質疑。」

有些管理員需要更加熟悉有關方針和指引, 約束自己的行為,避免長期多年做出大量違反方針和指引的封禁行為, 避免發展到需要社群啟動彈劾程序。為此目的,我系統地閱讀了方針指引,查找了眾多案例,花費了大量時間,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補充。

所增加的問題都是在實際過程中所觀察到的。從目前情況來看,許多有多年經驗的管理員對方針指引仍然不夠熟悉。這些總結不僅有助於管理員自查,也能幫助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用戶找到相關方針和指引,以分析實際遇到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我們希望管理員和用戶都能夠按照方針辦事,這些總結是否能幫助管理員和用戶、是否能幫助維基社群營造一個和諧公平的合作環境是我們需要考慮的重點。 希望大家關注如何幫助社群,如何幫助維基營造一個和平公正的合作環境。

有不同意見可以提出,社群可以繼續補充和討論, 有助於建立積極的中維社群環境。社群協作的關鍵在於理解、尊重和包容不同的觀點。即使某些用戶表現不佳,作為管理員,我們應該保持專業和耐心,應該保持客觀、公正和理性,而不是簡單地採取高壓態度。公信力需要建立在合理和公正的行為基礎上。 --Gluo88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13 (UTC)回覆

其實在Wikipedia talk:管理員錯誤自查表/封禁#有關此頁面新增內容,請大家協助確認及提供意見已有用rfc發起討論,建議在該討論頁討論即可。--Wolfch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13:28 (UTC)回覆
謝謝您的理解, 社群需要一起合作, 進一步改善。這個補充的目的,和本次解任直接相關,涉及範圍大時間長影響大,更應該在客棧的檢討此次檢驗程序的過程中討論,讓一切改動公開透明,廣泛徵求意見, 有助於避免將來再啟動彈劾程序。
目前我的修改已經被全部徹底的回退。請測評用戶看一看在下的補充,發表您的意見, 包括是否應該恢復在下的編輯。--Gluo88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48 (UTC)回覆
(!)意見,此討論內容已經和頁面發起的rfc討論重複,請求未參與其中的其他使用者協助關閉此段討論,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55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小結

這個討論串也被放置play了很長時間了,看樣子就是沒有新的意見了。小結一下目前仍然沒有得出一個結論的議題:

  1. 管理人員上任是否要繼續安全投票?可否以公開投票的形式進行?
  2. Wikipedia:管理員布告板/其他不當行為這類頁面沒人/少人處理怎麼辦?
  3. 設立某種「停權」機制,配合獨立第三方調查人員處理設計權限的爭議
  4. RFA和RFDA是否要求提供理由?
  5. 安全投票的投票人列表是否應向所有用戶公開顯示?

其中對於2和3,咱個人認為與正在組建的仲裁委員會有關;對於1,眾多用戶認為繼續進行安全投票制度依舊是利大於弊。其他的議題似乎參與的用戶很少,因此重新貼在這裡吸引一下討論。@Ericliu1912 Stang 2024年11月26日 (二) 13:06 (UTC)回覆

在本地啟用安全投票及electionadmin權限

原標題:SecurePoll elections with the electionadmin right

(我很抱歉用英語寫作。請隨意翻譯此消息。)

Hello! My name is Joe Sutherland and I'm on the Trust and Safety team at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In the past, your community has shown interest in holding elections with SecurePoll — perhaps you already have through votewiki. We are now looking into making this available to local communities to run elections themselves. This will require the "electionadmin" right to be enabled on your project, which is a right that allows access to sensitive information.

As such, it is likely that you will need to run a Request for Comment (or similar process) to ascertain consensu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feature. To help guide such a discussion, we've put together a Meta-Wiki page with more information about what enabling the right will mean for your community.

If your community does discuss and decides to move forward with this, T&S would like to support you — please let us know via email ( [email protected] ) if and when consensus is reached. Thank you!--JSutherland (WMF)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20:07 (UTC)回覆


翻譯:

大家好!我是Joe Sutherland,來自維基媒體基金會信任與安全團隊。過去,我們了解到貴社群對使用SecurePoll進行選舉有一定興趣——或許你們已經通過votewiki進行了相關選舉。我們目前正在研究如何使這一功能能在本地社區中啟用,以允許社群自行舉辦選舉。這將需要在貴項目上啟用「electionadmin」權限,該權限允許訪問一些敏感信息。

因此,貴社群可能需要進行一次請求評論(或類似流程)來確定是否有共識啟用此功能。為幫助此類討論,我們在一個元維基頁面上提供了更多關於啟用該權限對貴社群意味着什麼的資訊。

如果貴社群經過討論並決定推進此事,信任與安全團隊願意提供支持——請在達成共識後通過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告知我們。謝謝!

譯者: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17日 (四) 20:25 (UTC)回覆


electionadmin是幹嘛的?元維基中的介紹,供參考:

electionadmin is a right that allows users to set up elections with SecurePoll. However, crucially, it allows these users to view voter data, which includes CheckUser-level IP and user agent information for all voters. This is to allow detection of duplicate votes. Its sensitive nature means it should be handed out with extreme caution and only to trusted users (for instance, those who already possess the CheckUser right).

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17日 (四) 20:31 (UTC)回覆

TLDR:electionadmin可以看到所有投票者的IP及UA信息,應高度謹慎授權,並建議賦權給本地CU權限持有者。--Hamish T 2024年10月18日 (五) 04:31 (UTC)回覆

已更改標題以準確描述。--Hamish T 2024年10月18日 (五) 03:39 (UTC)回覆

目前是OS和Steward監票,他們在votewiki的權限是不是和electionadmin一樣?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0月18日 (五) 05:36 (UTC)回覆
Yes,不過本地OS在該站是臨時權限。未來若打算維持是CU和OS負責監票,就可以直接把監票權限直接給CU和OS。--西 2024年10月18日 (五) 06:33 (UTC)回覆
現狀 本地啟用後
準備工作 - 本地請求監管員授予相關人士"electionadmin"權限
創建投票 T&S在votewiki創建 electionadmin在本站創建
生成名單 沒有變化
投票 沒有變化
監票 T&S授予相關人士"electionadmin"權限,划去應作廢的票 "electionadmin"划去應作廢的票
宣布結果 沒有變化
以上是我個人對「本地舉辦安全投票的理解」,其中electionadmin可以在選舉開始前在m:SRP上臨時授予給相關人士,避免高級權限帶來的隱私問題。在我看來,本地舉辦可以讓界面變成中文;創建投票不再強依賴於T&S,不會有什麼「等聖誕假期」這種過去遇到的問題;不再需要在phabricator創建任務,社群參與度更高;界面上有什麼詞寫錯了可以更快的修復:目前還沒想到明顯的缺點,可能是會有人質疑投票存在被本地干預的風險(相較於votewiki)? Stang 2024年10月19日 (六) 03:34 (UTC)回覆
votewiki:Special:UserGroupRights:votewiki上electionadmin僅有「偷看選民信息」(securepoll-view-voter-pii)和「破壞用戶界面」(editinterface)兩個權限,「創建投票」權限(securepoll-create-poll)只有electcommstaffsupport擁有。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0月23日 (三) 01:49 (UTC)回覆
小課堂時間,咱來解釋一些容易混淆的概念:
我們這裡有四個概念,scrutineer(監票員)、Election administrators(選舉管理員)、electionadmin、electcomm
  • 監票員是在一場選舉之中對所有選票進行檢查的人,他會負責查看投出選票的人是否是符合標準的,這張選票是不是重複的(比如多個分身賬號、傀儡投票什麼的);
  • 選舉管理員是創建並設置投票的人,目前T&S的那兩位就是「選舉管理員」;
  • electionadmin是一個用戶權限組,我們的監票員們需要這個權限組來查看那些PII,來判斷某張選票是否符合標準;
  • electcomm則是另一個權限組,這個權限組是給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準備的,T&S的人說這個權限組設計之初是為了方便理事會選舉的一些事項。它在實際中跟「electionadmin」這個組沒什麼區別。
source,希望有幫助 Stang 2024年10月23日 (三) 02:19 (UTC)回覆
感謝,但是暈暈。所以監票員(scrutineer)和選舉管理員(Election administrators)在技術上不存在?electionadmin 的 user group right 包括 securepoll-create-poll 嗎?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0月23日 (三) 02:57 (UTC)回覆
可以這麼理解;在votewiki上不,但是根據這裡的描述,本地是會有的。換個方法解釋一下:在votewiki上,electcomm負責創建和配置選舉,並給一些人electionadmin的權限,後者會去做監票的工作;本地如果啟用,electionadmin會負責創建和配置選舉,以及負責監票。這麼說的話,我建議把這個新的權限組翻譯成「選舉管理員」。@魔琴 Stang 2024年10月23日 (三) 03:15 (UTC)回覆
明白。感謝。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0月23日 (三) 03:29 (UTC)回覆
若本地啟用安全投票,即可廢去現行被迫定期集中舉行申請之制度,回復原先之自由提名制,或得促進社群成員申請管理人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9日 (六) 10:45 (UTC)回覆
或許也可參考英維搞自由提名與集中申請制度並行。--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10月20日 (日) 12:54 (UTC)回覆
長期授予監督員監票權限會不會有問題?是否需要重提取回CU權限?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0月21日 (一) 18:04 (UTC)回覆
也沒說一定要長期授予啊,如果社群對長期授予有疑慮完全可以改為臨時權限。--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10月22日 (二) 14:18 (UTC)回覆

隨便先列了幾條文字以推動討論。

現行條文
Wikipedia:申請成為管理人員
若本地有兩名或以上監督員在安全投票開始前表示願意監票,則由願意執行監票工作的監督員與其他監管員共同協助監票。若本地能夠執行監票工作的監督員不足兩人,則由監管員獨自負責監票。
提議條文
監選員(electionadmin,暫譯)權限應僅授予用戶查核員監督員、監管員。
若本地有至少兩名用戶查核員或監督員在安全投票開始前表示願意監票,則由願意執行監票工作的本地用戶與其他監管員共同協助監票,用戶查核員優先於監督員。若本地能夠執行監票工作的用戶不足兩人,則由監管員獨自負責監票。
投票開始前,應請求監管員授予本地負責用戶監選員權限。
投票結束後應及時除去權限。
監選員擁有以下權限:
  • 編輯用戶界面(editinterface)
  • 訪問投票者的個人可識別信息(securepoll-view-voter-pii)

既然是長期的制度性存在的用戶組我就將CU考慮進來了。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0月23日 (三) 01:48 (UTC)回覆

「選舉管理員」有可能是動賓短語,個人認為應該避免,所以擬了一個「監選員」譯名,也許有更好的。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0月23日 (三) 03:35 (UTC)回覆
其實權限不需要用一次去一次吧?如果是擔心CU隱私的話,electionadmin只能看到投票人在本次securepoll的信息,並不能用該權限直接去CU別人。另建議用腳註注釋下「個人可識別信息」 ——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23日 (三) 10:57 (UTC)回覆
既為任務編組權限,如機器使用者般,則一般不應長期持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3日 (三) 11:19 (UTC)回覆
所以意思是每有選舉就要再申請/授予權限?--J.Wong 2024年10月27日 (日) 06:03 (UTC)回覆
@Wong128hk或者規定簽署隱私協議之行政員、監督員等可當然持有此權限,協助鋪張選舉,我覺得也符合本地未來可能情況。畢竟以後就不用強迫定期集體申請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7日 (日) 11:08 (UTC)回覆
反正本地有SecurePoll後,用戶可以隨時申請成為管理人員,每次都授予/解除權限也太麻煩,electionadmin完全可以讓OS或CU長期持有。倒是如仲委會選舉未來該設eleccomm,就是每次選舉再每次授權了。--西 2024年10月28日 (一) 04:29 (UTC)回覆
建議譯為「選舉監察員」,符合漢語用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3日 (三) 11:19 (UTC)回覆

距上條留言已過三日,姑且總結一下討論。目前討論用戶基本就引入electionadmin用戶組達成共識,在是否允許簽署隱私協議的行政員和監督員長期成為electionadmin也基本得出結論,然對於electionadmin的譯名尚未有定論。當下討論用戶一共給出了三種方案,分別為Stang君提議的「選舉管理員」、魔琴君提議的「監選員」以及EricLiu君提議的「選舉監察員」。不知三位用戶可否進一步闡明一下選擇該譯名的理由。當然如果有用戶認為自己有更好的譯名方案也歡迎提出。--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10月31日 (四) 14:29 (UTC)回覆

@ZhaoFJxEricliu1912Wong128hkLuciferianThomas魔琴StangHamish通知下曾參與討論的用戶--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10月31日 (四) 14:33 (UTC)回覆

上一條其實ping到了。然後我個人傾向於「選舉管理員」這個名字,監選員和選舉監察員總覺得怪怪的。而且本身electionadmin這個權限本身就可以管理選舉的創建,我覺得更符合其實際用途。--Hamish T 2024年10月31日 (四) 14:37 (UTC)回覆
因爲「選舉」能作名詞能作動詞,所以「選舉某某員」一詞有歧義。這種歧義能在語境中消解,但是我認爲比較有礙溝通,特別是對不知道有此術語的用戶來説。我也在想其它用詞,但可能比較文,也不易於理解,譬如因有管理之義而叫「知選」「知選員」,因(去聲)有官員之義而叫「選監」……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0月31日 (四) 15:28 (UTC)回覆
我不理解。「監督員」、「(使用者)查核員」甚至「管理員」也全部是這種名詞,亦幾未見誤解。仍建議叫「選舉監察員」,行文時則可非正式簡稱為「監察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31日 (四) 17:45 (UTC)回覆
員不能成詞啊,不可能理解為監督出一個「員」來。(量詞可以成詞。)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1日 (五) 02:09 (UTC)回覆
@魔琴:「選舉」不能作名詞,除非您認同沈老的「名動包含論」()--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日 (五) 04:35 (UTC)回覆
現漢上的全忘了,意思理解就好(?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1日 (五) 06:10 (UTC)回覆
(-)不支持「監選員」這一翻譯。該詞字面上來看十分奇怪。個人無法理解為何要用一個看起來像是「簡稱」的名詞來作為一個權限的正式譯名;其次,該譯名也無法直觀地體現該權限的作用。--Yining Chen留言|貢獻2024年11月9日 (六) 11:39 (UTC)回覆
那您認為「選舉管理員」和「選舉監察員」哪個名稱更好?--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簽名) 2024年11月9日 (六) 12:38 (UTC)回覆
按照慣例,感覺「選舉管理員」或許更加符合使用習慣。包括此前的一些討論,在稱呼此權限時似乎也傾向於使用這一名稱。--Yining Chen留言|貢獻2024年11月10日 (日) 14:23 (UTC)回覆
如果可能的話,我倒是希望可以把「創建並管理投票」和「唱票及查看IP信息」的這兩個權限分開。前者可以長期保留以確保靈活,後者則應用時申請不用時取消。其他的看起來不錯。——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31日 (四) 15:30 (UTC)回覆
或者更大膽,所有延確用戶都能訪問計票統計,但監督行政員可以看到IP 覆核投票更方便,也能減輕壓力。——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31日 (四) 15:32 (UTC)回覆
那咱覺得倒不如把securepoll-create-poll直接給管理員,只把敏感的view-voter-pii受給監選員。--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簽名) 2024年11月6日 (三) 14:33 (UTC)回覆
有道理……我去留言問下是否可行——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1月6日 (三) 16:34 (UTC)回覆
如果可以分開給的話,其實直接把securepoll-create-poll給管理員,然後view-voter-pii給監督員。--Hamish T 2024年11月15日 (五) 10:41 (UTC)回覆
郵件已獲回復,摘抄:
Thank you for reaching out. I'll escalate this internally. It looks like some of this work may already have been done by SD0001: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7531
——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6日 (六) 19:21 (UTC)回覆
「選舉監察員」及「選舉管理員」均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10日 (日) 16:29 (UTC)回覆

小結 (安全投票)

以上關於本地進行安全投票的討論看起來並沒有收到反對意見,個人覺得可以進行公示並進行下一步操作了。簡單總結一下達成的共識:

  1. 本站認為在本站內部自行舉辦安全投票可行;
  2. 本站將向管理員用戶組添加若干權限,以允許管理員創建並配置安全投票;
  3. 本站繼續沿用先前約定,使用「兩名或以上監督員」進行監票,新增一個(名稱待定的)用戶組並(臨時/永久待定的)授予當前的監督員。

在完成技術上的修改後,可以考慮在本地舉辦下一場安全投票,也可以考慮先進行一場測試來保證功能正常符合預期。以上@人间百态ZhaoFJxEricliu1912Wong128hkLuciferianThomas魔琴Hamish自由雨日Yining Chen Stang 2024年11月20日 (三) 09:08 (UTC)回覆

( ✓ )同意1與2。3,想請問社群是否同意,如技術上可行的話,直接授予監督員securepoll-create-pollsecurepoll-view-voter-pii權限,還是一定要將二權限授予(名稱待定的)用戶組,再將該用戶組(臨時/永久待定的)授予當前的監督員。希望進行一場測試,但不知道能不能。--Hamish T 2024年11月20日 (三) 10:11 (UTC)回覆
個人感覺這樣不是太妥當,有失某個權限組的純粹性,咱還是建議新增獨立權限組的。比如「監票」跟監督這一特殊的版本刪除方式並無關係,甚至可能本站之前讓OSer去監票也有點望文生義的意思( Stang 2024年11月26日 (二) 12:51 (UTC)回覆
可以目前暫定讓OS去監票,因為本站目前只有他們是簽署NDA的funct。如本站以後要引入CU時再讓CU來監票其實更妥當。--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2月1日 (日) 01:47 (UTC)回覆
不太確定第二條中所述的管理員創建投票,其餘(+)支持——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20日 (三) 16:09 (UTC)回覆
全部(+)支持——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21日 (四) 01:14 (UTC)回覆
 
國民黨六屆三中全會會議紀錄
碰巧看到考察資料,我收回此前意見;「監選員」確實是漢語用詞,且較簡潔,故應可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20日 (三) 15:18 (UTC)回覆
仍然保持此前的觀點,即平日交流中可用「監選員」做簡稱(像是WP:AFD可簡稱「提刪」),但在正式確定其名稱時仍應着重考慮完整、全面、嚴謹且易於理解的譯名。--Yining Chen留言|貢獻2024年11月21日 (四) 09:15 (UTC)回覆
「選舉監察員」,簡稱「監選員」,何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21日 (四) 13:05 (UTC)回覆
(+)傾向支持。 --Yining Chen留言|貢獻2024年11月23日 (六) 13:37 (UTC)回覆
可。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2月1日 (日) 09:14 (UTC)回覆
  公示以上取得共識部分:1、2,及新增(名稱待定的)用戶組,爲期7日,2024年12月8日 (日) 01:50 (UTC)結束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2月1日 (日) 01:50 (UTC)回覆

小結2 (安全投票)

以下部分仍然欠缺討論:

  1. 用戶組譯名(選舉監察員/選舉管理員/監選員)
  2. 是否延續監督員監票,或使新用戶組獨立於監督員
  3. 是否允許延確用戶看到票數
  4. 引入本地安全投票後,可否放寬提名時限,(在舉行固定時間選舉的基礎上)允許管理員等申請隨時提出。

論。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2月1日 (日) 02:04 (UTC)回覆

對於2,個人建議獨立於監督員,理由前文已述,「有失權限組的純粹性,「監票」跟監督這一特殊的版本刪除方式並無關係」;對於3,(「票數」我理解成「誰進行了投票」)在本站相關的即時通訊群組內有用戶反對,認為這有害於「最大限度地保護用戶隱私」,同時技術上似乎只能是所有用戶都可以看到票數 vs. 只有選舉管理員可以看到票數;對於4,支持,本來就應該是想什麼時候選就什麼時候選。 Stang 2024年12月1日 (日) 02:43 (UTC)回覆
傾向維持支持半年選舉方案。
一)臨時管理員任期問題。當選臨時管理員用戶需半年後重選,每半年集中提名選舉的方式有助社群在半年內集中時間考察相關用戶表現是否應授予長期權限。隨時提名選舉的情況下可能每隔數月便要舉行臨時管理員延長權限投票,社群難以集中一併檢視用戶表現。
二)有利節省社群精力。在舉行投票均需有開啟人事討論、答問兩周等環節,都近乎一個月以上,頗費用戶時間及精力,集中選舉每年辦兩場,於該月份前後則可解決近半年的管理員選舉,較節省社群用戶時間精力。
三)減少頻密進行管理員投票情況。就本年度管理人員選舉,四月及十月有十三項提名。若年度提名的話,差不多是每月有管理人員提名,目前站務情況似乎可以容許維持半年度提名的程序,避免每月都進行管理人員投票的人力消耗。
自施行新管理人員制度以來,半年一選似乎已行之穩定。似暫無需修改。我傾向維持目前制度。-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12月2日 (一) 16:37 (UTC)回覆

管理操作覆核請求:不認為Ericliu1912在8月28日的雙向互動禁制處理符合方針指引等社群共識

此請求是根據Wikipedia:管理操作覆核請求所提出,請先閱讀相關內容。

操作: 雙向互動禁制
執行者Ericliu1912 (討論 · 貢獻 · 日誌

首先說在前面:「管理操作覆核請求用於覆核管理人員或其他進階權限持有人用權時是否符合方針與指引的規範。……管理操作覆核請求旨在就具體管理操作是否適當達成共識,而非追究責任。」所以,這筆管理操作覆核既非封禁/禁制申訴(禁制期早已過),也非追究管理員Ericliu1912的責任(否則就是RFDA了),僅是用於討論該操作是否適當。

  • 2024年8月26日,我在WP:管理員布告板/其他不當行為由於被誹謗而提報了用戶Chinuan12623。在阿南之人、Patrickov、Tisscherry、ASid、薏仁將、Wolfch、Heihaheihaha、WilliamSkyWalk等近10人參與提報區討論之後,8月28日,管理員Ericliu1912作出了對Chinuan1262和我的互動禁制決定(另也對Chinuan1262和Tisscherry作了互動禁制)。首先,對當時提報區的討論做一個總結
  • 我完全不認為Ericliu1912的這筆管理操作適當,接下來分析不合理原因:
    • WP:禁制方針#禁制的意義》明文有言:「當用戶造成極端頑固問題擾亂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打編輯戰、持續與他人產生爭執,或為闡述其觀點在特定頁面或主題觸犯其他方針指引),而其他制裁措施無法阻止有關行為,則可採用禁製作為最後制裁措施」接下來就針對該文本考慮幾個問題:
      • 「極端頑固問題的擾亂行為」的起因是什麼,是哪一方?既然是雙向互動禁制而非單向,那也就是對雙方來說平等的處置。我和Chinuan12623,雙方是否均都進行了極端的擾亂行為?Ericliu聲稱「雙方已陷入『編輯遭回退、認為自身沒錯』」的向下螺旋,這一表述字面義成立,雙方確實都「認為自身沒錯」;然而,究竟雙方「哪一方有錯」,這顯然是一個可以判斷的命題(根據方針指引,根據提報區的討論)。在這一問題上,管理員Ericliu1912卻直接放棄了判斷。
      • 我和Chinuan12623是否滿足「持續於他人產生爭執」這一禁制中的舉例?在該提報區下,我同其的爭執是否嚴重?這個提報最先提報的是Chinuan12623對我的誹謗行為,這屬於雙方的「爭執」嗎?在該提報區下,Chinuan12623因不願遵守《討論頁指引》而與其他用戶連續爭議,這些能算是「爭執」嗎?
      • 這個提報的訴求,究竟是要阻止什麼行為?近十人編者參與討論,究竟是要阻止Chinuan12623的誹謗行為、不合討論頁指引的編輯行為,還是要阻止誰和誰的爭執行為?很顯然,管理員Ericliu1912在此完全判斷錯誤,將該提報的目的判斷成了要阻止編者間的爭議。
      • 即便在其判斷錯誤的前提下,是否沒有其他措施可以阻止,是否必須動用「禁制」這一最後手段?
    • WP:管理員》方針第二段明文有言:「管理員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什麼是「共識」?顯然,五大支柱、社群常年累月通過大量討論得出的各類方針指引,以及,在不當行為提報區下編者討論呈現的共識,這些都屬於共識。不當行為最初的提報是針對被提報用戶的誹謗行為,隨後多位編者又指出其亂排留言的行為,這些行為顯然違反《WP:討論頁指引》,而「持續違反指引應受封禁」明文寫於《封禁方針》。數十位編者在提報區下的討論,均有共識表示Chinuan12623行為不當,幾乎無人表示我行為不當。管理員的最終處理,這一處理的性質是「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但根據違反方針指引的情況和相應的封禁方針,根據不當行為提報區的討論,管理員Ericliu1912卻得出了「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應是雙向互動禁制」這樣的判斷。
  • 在這筆案子了結以後,2024年9月,Chinuan12623再因違反《討論頁指引》被提報,ATannedBurger處理聲稱先前溝通不足,未做處理,「均不見涉事雙方或其他管理員有提及此論述或就爭論的解決展開討論」側面反映Ericliu1912完全未關注其違反指引的行為並向其溝通;2024年10月,Chinuan12623又因違反《討論頁指引》被提報,並由Shizhao封禁編輯所有討論頁1個月;封禁期結束後,隨即在2024年11月,又因違反《討論頁指引》被提報( π )題外話:目前仍無人處理)。很顯然,從結果論上看,管理員Ericliu1912在8月26日對我提報其違反《討論頁指引》所作出的「雙向互動禁制」,完全、絲毫沒有解決該用戶的不當編輯擾亂行為。

以上,我認為管理員Ericliu1912在2024年8月26日該案中所作的「雙向互動禁制」處理是完全錯誤的,該處理完全違背社群共識,且沒有對制止被提報用戶的不當行為起到任何作用。最後強調,這是管理操作覆核請求,僅用於討論管理操作是否適當,而非追究責任、更非解任議案。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18:28 (UTC)回覆

Wikipedia:管理操作覆核請求/存檔裡,有自由雨君之前提過的䨱核請求,也有部份當時的回應,供作大家參考。--Wolfch (留言) 2024年11月13日 (三) 23:47 (UTC)回覆
@Wolfch:當時那個覆核請求和這個應該關聯不大?那是對「不處理違反交互禁制行為」的覆核,不是對這一操作本身的討論。--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02:34 (UTC)回覆
已劃刪除線--Wolfch (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04:38 (UTC)回覆
附知@Ericliu1912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11月14日 (四) 06:59 (UTC)回覆
我已經第一時間在討論頁通知他了( ,這也是《WP:管理操作覆核請求》要求的。——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08:12 (UTC)回覆
該覆核請求的簡短  總結
  • 管理操作:8月26日,用戶Chinuan12623因誹謗被提報,經過多位用戶討論後,Ericliu1912決定對Chinuan12623與提報者(Tisscherry以及自由雨日)之間實施雙向禁制。
  • 提報區討論情況:提報區的討論顯示,社群認為Chinuan12623的行為存在多次違反討論頁指引的情況,而提報者的操作被其他用戶認可。
  • 請求管理操作覆核理據:Ericliu1912未能合理判斷雙方的責任,錯誤地將爭執視為雙向問題,未能有效制止Chinuan12623的不當行為。此外,管理方針明確指出,禁制應作為最後手段,而在此案例中並未充分考慮其他可能的解決方案。
註:以上文字使用LLM輔助整理以避免太長不讀,僅供參考,更詳細準確的意見及理據請見提請人的原留言。--HeihaHeihaHa-麻瓜了……(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01:32 (UTC)回覆
認同以上描述,(+)支持管理操作覆核請求。--HeihaHeihaHa-麻瓜了……(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01:35 (UTC)回覆
(+)支持覆核該操作,該禁制明顯不當。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11月14日 (四) 05:51 (UTC)回覆
(+)支持覆核 Benho7599 三民主義 2024年11月14日 (四) 08:10 (UTC)回覆
根據Wikipedia:管理員布告板/其他不當行為/存檔/2024年8月,管理員Eric Liu 回覆處理的第(三)點,雙向互動禁制是為了避免當時雙方「編輯遭回退、認為自身沒錯、變本加厲反擊」的螺旋,為了讓雙方冷靜而採取的作法。請大家再評估此作法的合理性。--Wolfch (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04:36 (UTC)回覆
首先,我認為,「編輯遭回退,認為自身沒錯」是從回退明顯破壞—回退違反方針指引(但非明顯破壞)的編輯—可簡單判斷和討論得出共識的爭議—難以得出共識的長期編輯戰這一「光譜」上的任何行為都會存在的現象,只有依照方針、指引和其他編者討論等均無法判斷哪方行為不當(即單純因觀點不同而引發的激烈編輯戰或長期編輯戰等)時,才可能適用互動禁制;但Ericliu沒有作任何判斷,而是直接強行互動禁制(顯然當時不屬於我說的這種適用情況,而是根據方針指引和提報區討論都已很明顯得出了哪一方行為不當)。其次,「為了讓雙方冷靜」並不是禁制的合理理由,(就像WP:封禁也不能用於為了讓人冷靜一樣,)WP:禁制方針明言禁制用於「造成極端或頑固問題的擾亂行為……其他制裁措施無法阻止有關行為」,且「僅應在容許有關用戶繼續編輯已足以構成嚴重擾亂及問題編輯的風險時採用」。--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05:22 (UTC)回覆
(+)支持復核此管理操作。--Wolfch (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16:26 (UTC)回覆
@Tisscherry 請問你有意願對你的禁制申請管理操作覆核請求嗎?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11月14日 (四) 06:15 (UTC)回覆
我當時是以為,因為自由雨日和我有互相宣稱,如果其中一人被封鎖,那請連帶處理,類似這樣的發言(我沒去找diff,晚點想到再找)我想Ericliu管理員是看到了,故我當時欣然接受沒有其他意見。以此邏輯,自由雨日申請操作覆核,我會跟隨( ✓ )同意(+)支持。基本上我尊重管理員判斷,但我希望他若要做出說明,請儘量使用淺顯易懂的文字,維基百科不是官僚體系,不要刻意畫線拉距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06:50 (UTC)回覆
我從未「刻意畫線拉距離」,「維基百科不是官僚體系」方針說的也完全不是這個意思。我不認為我說的內容比精密模板代碼更難理解。--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08:09 (UTC)回覆
( π )題外話:這個「他」似乎不是閣下?--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08:43 (UTC)回覆
哦哦,好像確實可能不是……如果我理解錯了的話表示抱歉  囧rz……(因為前幾天他也說我寫的文字「太長不讀」)不過就算是指Ericliu1912,他也沒有「刻意畫線拉距離」,跟「官僚」也沒啥關係,只是他的語言習慣喜歡文白夾雜。當然我也希望儘量少用文言用法,多使用平實的現代漢語。--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08:47 (UTC)回覆
謝謝銀色雪莉君,我是指E管無誤。管理員形象方面就不再離題。--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4:55 (UTC)回覆
自由雨日與Tisscherry,就兩人提出的控訴,應各自獨立檢視其覆核的理據。參考Talk:王必勝的編修歷史,管理員Shizhao在8月26日認定自由雨日、Chinuan12623進行編輯戰,禁止編輯該頁面31小時,管理員或會因應近期雙方在討論頁發生過編輯戰而進一步採取互動禁制,單是這點,自由雨日與Tisscherry的覆核背景已不一樣。在現實中,管理員Ericliu1912僅能審視8月27日及之前的情況,所以Chinuan12623在10月6日被Shizhao編輯禁制一個月在此是不用考慮的,8月27日之後的事態及提出的結論,均不在Ericliu1912於8月27日當天作出判斷的可考慮範圍內,簡言之不能說某個用戶在今天被永久封禁,就可以推定管理員在以往對相關或對立用戶在處理上有明顯的過錯。--Starcopter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8:43 (UTC)回覆
支持Tisscherry若要覆核應另開一筆覆核請求,以避免討論混亂。不過我們這裡並沒有請求覆核Shizhao對我的封禁,在talk:王必勝進行的編輯戰,Shizhao作出封禁並制止,這和ANM的提報(誹謗,以及後來衍伸出的縮排、留言位置等)只針對違反《WP:討論頁指引》的行為是完全獨立的。至於Chinuan12623在10月的封禁(以及我提到的9月、11月),確實不能作為主要的考慮依據(我也僅是在最後提及),但絕非「不用考慮」,因為那些提報及封禁的理由仍然是違反《WP:討論頁指引》,和我的提報指向同一件事。這些之後的提報用於管理員並沒有依據《WP:封禁方針#防止擾亂》等有效起到制止他人持續違反指引擾亂的情況,自然意味着管理員的處理不妥。假設現在有一個違反格式手冊到處亂加粗體的用戶,管理員作出的是將其和回退其編輯的編者互動禁制的決定,結果其之後繼續於頁面亂加粗體,那麼顯然可以佐證管理員的決定不當,因為絲毫未起到制止其違反指引行為的作用。--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5日 (五) 04:19 (UTC)回覆
(+)支持覆核,是次處理還導致自由雨日閣下失去仲裁員候選資格,個人認為是不太合理的。—ФрадонСтар|Меня зовут Хайшэньвай 2024年11月26日 (二) 02:56 (UTC)回覆
那倒不只是這次處理,還有另外一次封禁()而且「失去仲裁員候選資格」這件事完全不能成為處理本身不合理的理由😂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26日 (二) 03:00 (UTC)回覆

  本討論章節會維持開放,暫時不按最後意見發表時間存檔,直到覆核請求關閉。欲讓機器人存檔,請移除本模板。留言請置於本模板上方。

WMF考慮向印度法院披露編輯身份信息,本站是否應該關站抗議

原標題為:WMF考慮向印度法院披露編輯身份信息,英維正在討論關站抗議

2024年11月14日17:29 (UTC),也就是幾個小時以前,英文維基百科用戶發起民意調查,討論是否就基金會考慮向印度法院披露編輯身份信息而閉站抗議。如果英維閉站抗議,本站是否跟隨?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14日 (四) 20:09 (UTC)回覆

(+)支持:基金會向法院披露身份信息必然影響編輯的日常生活和隱私安全,且收到威脅的一定不限於英維;抗議可以是聲援自我保護的第一步。--     2024年11月15日 (五) 03:35 (UTC)回覆
哈,WMF考慮向印度法院披露編輯身份信息,有編輯卻擔心基金會會因為中維的條目而敗訴。--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03:51 (UTC)回覆
目前趨勢似乎是不會閉站。我認為本站反應弱於直接相關方英維是可以接受的,但弱於德、法、俄、西、意等維基社群是不可以接受的,不然就有跟不上國際維基社群主流意識的觀感。但未見德、法等有採取行動的跡象,除了俄維,而跟不上俄維的意識似乎並非問題。我承認上述分析是見風使舵、隨大流的,但我的看法還是:既不先於俄維,也不後於德維。--Fire Ice 2024年11月15日 (五) 04:01 (UTC)回覆
我不認為中維應該被所謂「國際社群的主流」牽着走。中維應該要有自己的想法。--     2024年11月15日 (五) 09:28 (UTC)回覆
中維可以有自己的想法,但現在英維閉站的反對票仍大比例領先,我認為至少不能早於英維閉站。--Fire Ice 2024年11月15日 (五) 09:50 (UTC)回覆
(※)注意,英維RFC已被IAR關閉,跟隨閉站的前提暫不成立。--Fire Ice 2024年11月16日 (六) 02:09 (UTC)回覆
(+)支持中維閉站抗議。--———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1月15日 (五) 04:36 (UTC)回覆
(!)意見:有件事讓本人有點納悶,那就是為何基金會或者吉米威爾斯本人對印度的法律行動反應這麼大?別的國家直接封殺維基百科也沒有見他們有很大反應(至少以人口/覆蓋率來說,中國大陸至少是跟印度同級數的),難道是因為他們認為對印度「還有爭取的餘地」?說實在話,從本人以前閱讀某些媒體報導的觀感,印度雖然毫無疑問是民主國家,但其當局在立惡法、打壓異見方面未必落後於專制國家。--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1月15日 (五) 04:49 (UTC)回覆
印度:莫迪問題,基金會似乎有點雙標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07:48 (UTC)回覆
更新:威爾斯本人似乎在勸說不要閉站。有部份認為此事嚴重的人士直接向他提出了異議。--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1月15日 (五) 08:42 (UTC)回覆
本人利益直接相關自然會勸說。JW極力配合印度方面有可能是出於挽留當前可訪問本站的最多人口國家之考慮——留給他的市場已經不多了。--     2024年11月15日 (五) 09:33 (UTC)回覆
印度封鎖維基,損失的只是印度人自己。--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12:05 (UTC)回覆
印度確有打壓異己的狀況,例如印度教徒打壓伊斯蘭教徒。WMF沒做過類似向中國政府披露異議人士類編輯身份信息這件事。--Lanwi1Talk 2024年11月15日 (五) 15:06 (UTC)回覆
印度已有先例,很難保證中國大陸不是下一個。--     2024年11月16日 (六) 04:46 (UTC)回覆
個人認為黑掉的部份直說無妨。--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1月15日 (五) 17:29 (UTC)回覆
(+)支持閉站 Benho7599 三民主義 2024年11月15日 (五) 07:44 (UTC)回覆
我也反對公開編輯私人信息,哪怕是對民主程度高的西方國家都要謹慎的事情,對印度這種封殺批評總理紀錄片打壓示威而且動不動就對部分地區斷網的國家更是不該放任。個人認為基金會應該像對待中國大陸一樣,寧可讓印度封鎖基金會網站也不要便宜這樣的表面上民主,實則人權問題及打壓異見問題沒好到哪裡去的國家(反正印度不也早已經因為和中國的邊界問題封鎖了不少中國網站)!--💊✖️2️⃣3️⃣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09:09 (UTC)回覆
此話相當含糊而缺乏價值,可能產生各種理解。--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09:55 (UTC)回覆
印度在中國之西,向其叩頭似乎也是被西方勢力利用[開玩笑的]--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1月15日 (五) 09:57 (UTC)回覆
維基也未嘗不是西方勢力。[開玩笑的]--     2024年11月15日 (五) 10:19 (UTC)回覆
請不要在嚴肅場合開玩笑(指上方二位)。--碟之舞📀💿 2024年11月15日 (五) 10:40 (UTC)回覆
我也反對這一披露編輯身份信息的做法,但是我希望社群謹慎考慮這一決定。任何抗議都應該有明確的目標,而不是為了跟進而抗議。--碟之舞📀💿 2024年11月15日 (五) 10:40 (UTC)回覆
是這樣的。本地的行動需要明確的共識,但是看起來本地、包括中文世界沒人關心。這樣,把本段標題改成
  • WMF考慮向印度法院披露編輯身份信息,本站是否應該關站抗議
完全不提一次別的wiki的話,應該沒人去了解討論吧?--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10:55 (UTC)回覆
相比「關站」,顯著位置(首頁和頂置)掛橫幅、通告吸引關注是否可行?--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11:58 (UTC)回覆
僅憑notice可能不足以扭轉基金會的決策。中維的影響力沒有英維大,但用戶或讀者眾多;關站帶來的震動遠比notice有效。--     2024年11月15日 (五) 13:03 (UTC)回覆
關於標題調整的事項,副知@魔琴。--     2024年11月15日 (五) 13:10 (UTC)回覆
可也。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15日 (五) 18:30 (UTC)回覆
中文(嚴謹點說是漢語)在印度屬小眾語言,我自認為印度根本不care這門語言。--Txkk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12:14 (UTC)回覆
關站的施壓目標是基金會而不是印度。--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12:30 (UTC)回覆
(+)支持:我建議在關站通告說明這不單是為了印度,更是為了中維(反對內容審查、反對披露編輯者身份資訊)。--Cmsth11126a02 (留言) 國民黨的正確名稱是大陸國民黨2024年11月15日 (五) 16:25 (UTC)回覆
(~)補充:11月14日,法官已向編者發出傳單。維基媒體基金會會將傳票通過「所有允許的方式(包括WMF被要求提供的用戶郵箱)」送達至其他被告,來源。部分重點摘要:Let summons be issued to defendants 2-4. The summons can be served through all permissible modes... including email addresses to be supplied by the defendant 1 [Wikipedia], the court said in the order while fixing December 16 as the next date of hearing.--𝓯𝓮𝔂𝓪𝓷ヽ(^∀^)ノ 2024年11月15日 (五) 18:15 (UTC)回覆
  • Writing this in English to perhaps reach a larger audience: Regardless of what the English Wikipedia decides, I ( ✓ )同意 that Chinese Wikipedia should participate in the blackout. Wikipedia builds on the idea of 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and expression, which builds on the ability and/or possibly for editors to contribute anonymously or pseudonymously. This is particularly true in environments where editors may face persecution or retaliation for their contributions. Disclosing editors' private information will severely compromise editorial independence and create an irreversible chilling effect. Such an idea should not even be proposed, let alone considered. This, combined with the unique nature of Chinese Wikipedia, where editors have faced different threats, both legally from governments and from peers, makes this a dangerous precedent to set and might send the wrong signal.
Should WMF decide to disclos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editors, it will open a Pandora's box that not only endangers the safety of editors but also the integrity of Wikipedia itself. We urge WMF to stand firm on protecting its contributors and its very own mission on promoting free flow of information.-某人 2024年11月17日 (日) 10:20 (UTC)回覆
其實可以再等一會。這事兒還急不到我們份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18日 (一) 03:32 (UTC)回覆
若屆時須起草公開信,可以附贊英文版信件理念,以表示對他們的支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20日 (三) 15:10 (UTC)回覆
(+)支持本站先於英維關站--Office563留言2024年11月20日 (三) 07:57 (UTC)回覆
此事件涉及眾多編者的人身安全,應該置頂到首頁--Office563留言2024年11月20日 (三) 08:09 (UTC)回覆
先把英文維基那個公開信翻譯過來吧--Office563留言2024年11月20日 (三) 08:17 (UTC)回覆
英語維基百科社區一直密切關注近期「亞洲國際新聞訴維基媒體基金會案」的相關事件,且對此深感憂慮。在一個許多利益相關方試圖控制維基百科內容的世界中,我們認為保護編者的匿名性對於維護百科全書的全面性、可靠性和中立性至關重要。我們數以百萬計的志願者依賴基金會保護我們免受強大的外部勢力影響,包括對已發表來源的內容進行篩選和平衡。基於此,我們對基金會可能考慮向德里高等法院披露志願者身份信息的建議深表關切。我們理解國際法律糾紛中披露此類信息的複雜性,並對基金會一貫抵制信息披露以及協助陷入法律困境的編輯者表示讚賞。然而,我們呼籲基金會將志願者的安全與福祉置於首位,即使這可能導致基金會面臨法律訴訟或其他代價。任何其他行動都可能對志願者的工作產生寒蟬效應,同時也會增加外部勢力影響維基百科的可能。簡而言之,這將危及我們這個項目的未來。
此公開信在英維已有1100+人簽署,其中包括管理員、監督員、回退員等,個人無法接受披露編者信息之行為。--𝓯𝓮𝔂𝓪𝓷ヽ(^∀^)ノ 2024年11月20日 (三) 09:06 (UTC)回覆
公開信應該被發到原味雞上,翻譯成多種語言--Office563留言2024年11月21日 (四) 06:25 (UTC)回覆
元維基--Office563留言2024年11月21日 (四) 06:26 (UTC)回覆
公開信已經建立單獨譯本頁面:Wikipedia:2024年致維基媒體基金會的公開信。感謝貢獻。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21日 (四) 06:43 (UTC)回覆
既然基金會已經交了信息還代發了傳票,那確實應該抗議,不過個人認為可以考慮在首頁掛橫幅和在本地簽公開信,不一定需要關站抗議。--🎋🎍 2024年11月20日 (三) 13:05 (UTC)回覆
基金會真沒種,大不了讓印度當局把Wikipedia封了。好歹應該學學Google,Google不滿中國大陸的審查,直接退出中國大陸。--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1月20日 (三) 13:15 (UTC)回覆
既然基金會已經交了信息[來源請求]還代發了傳票。目前這還懸而未決。我仍認為,一切行動均不應早於英維。--Fire Ice 2024年11月20日 (三) 17:08 (UTC)回覆
現在說話都這麼不負責任的麼?怎麼就傳成了「基金會已經交了信息」?--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1月21日 (四) 02:47 (UTC)回覆
在下是在這[1]看到的,如果是在下對英文新聞的理解有誤還望您指教。--🎋🎍 2024年11月21日 (四) 04:30 (UTC)回覆
原文寫 would be,應該看成是「已答應或作出提議,但未實行」。當然,這已經夠糟,但畢竟跟做了是有分別的。--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1月21日 (四) 05:05 (UTC)回覆
(~)補充:本人已簽署公開信--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1月21日 (四) 05:09 (UTC)回覆
如果在下沒有理解錯的話,根據這篇[2]報道,基金會與ANI達成的同意令(consent order)包括「維基百科同意與法院秘密共享必要的用戶訊息,並將誹謗訴訟傳票直接送達相關用戶」,且法院已經執行了同意令並要求在4天內送達傳票(也就是說傳票在11月18日前已經送達涉事維基人郵箱),故在下竊以為相關basic subscriber information已經被送到法院處。在此深表憂慮。--🎋🎍 2024年11月21日 (四) 05:44 (UTC)回覆
(~)補充,根據在下上面提供的兩個新聞,「The summons can be served through all permissible modes...including email addresses to be supplied by the defendant 1 [Wikipedia].」如果在下沒理解錯,基金會至少已經將涉事維基人的電郵地址(以密封方式)交予法院方面?--🎋🎍 2024年11月21日 (四) 09:17 (UTC)回覆
這裡的To be的意思似乎是「將由……提供」或「被要求由……提供」?儘管如此,按照新聞所說Basic Subscriber Information諸如用戶名之類的,應該是強制提交給法院,ANI只擁有法院版本的修改版?但是就算法院和ANI什麼都沒有編者的官司也吃定了。編維基百科還要吃官司,真可怕。。。。--𝓯𝓮𝔂𝓪𝓷ヽ(^∀^)ノ 2024年11月21日 (四) 09:52 (UTC)回覆
贊成首頁掛橫幅,不影響使用又顯聲援之意。--Uyi liu2 幸泉居士✍️ 2024年11月21日 (四) 02:43 (UTC)回覆
基金會這麼做顯然是個壞的先例,尤其對於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編者而言,雖然我不想評論是否應該閉站,不過如果中文站早於英文站閉站,那就有趣了,畢竟這更能向基金會宣示中文站編者對於自己個人信息的泄露問題是有多在意。--💊✖️2️⃣3️⃣留言2024年11月21日 (四) 03:47 (UTC)回覆
話說以前ProtonMail曾經披露過法國一社會組織成員的相關信息,也引發過爭議。--💊✖️2️⃣3️⃣留言2024年11月21日 (四) 04:08 (UTC)回覆
(!)意見我認為用聯署聲明的方式表示態度比較好。——暁月凜奈 (留言) 2024年11月21日 (四) 05:03 (UTC)回覆
聯署不痛不癢,尤其上述基金會已經交了資訊--某人 2024年11月21日 (四) 09:14 (UTC)回覆
一、依據11月14日 WMF 法務部門的說法創辦人兼理事會成員 Jimmy Wale 的說法,WMF 從未披露過任何個人資料。而情況應為基金會代替法院向三名編者發送傳票,其電郵地址應未有披露予法院及訴訟方。
二、正如 Jimmy Wale 在英維的討論所言The title of this is "Should a blackout be organized in protest of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s actions" - which is of course very premature as the WMF has not released anyone's data. So what's to protest?」,個人認為應三思而行,而非為關站而關站,也建議各位可翻閱英維關站之相關討論及了解他們為何沒有關站。
三、即使基金會披露相關個人資料予印度法院(儘管此情況並沒有發生),也並不代表會披露予中國大陸政府。認為資料會披露予中國大陸政府之說法無疑是滑坡推論。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11月21日 (四) 09:59 (UTC)回覆
我對硬性關站(條目內容不可用)和探索此事細節沒什麼興趣,但關於二和三,我覺得這涉及基金會行動面臨雙重標準及信任度的質疑,不同標準問題必然存在和應被關注。所以如果有,我會支持橫幅或可關閉的全屏通告。--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21日 (四) 10:34 (UTC)回覆
感謝,雖然按您所說傳票是代為轉達,但可以確定的是法院已經(在WMF願意的情況下)執行了(要求提供使用者基本資料的)同意令,如果在下沒有理解錯的話,這似乎意味著只要基金會要繼續打這個官司,就必定會(以密封方式)向法院提供涉事維基人的基本資料(Jimmy和法務的聲明似只是「從未提供」到14日為止),除非基金會(在還沒將基本資料送出去的情況下)願意「藐視法庭最後讓維基在印度被封」。不知您的看法如何。--🎋🎍 2024年11月21日 (四) 11:56 (UTC)回覆
可能但並非必然。正如 WMF 說服了法庭以代為傳達的方式來避免披露個人資料,他們也可能有其他說服法庭的策略以免披露,或者最後選擇不披露和就披露命令上訴至最高法院。當然,由於 Sub judice 的原則下(參見法務部門 10 月時的聲明),他們不能披露案件細節,所以無從得知他們的策略,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們現在仍未披露任何個人資料。至於為何最後更新是14日為止,這是因為最後一次聆訊是在14日。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11月21日 (四) 12:39 (UTC)回覆
另,Jimmy 在 15 日留下了一段簡短的更新,儘管未有提供任何細節「I can't share anything other than my pride in the entire board and the staff. Seriously. You'd all be overjoyed if you could hear it. (As ever, I only speak for myself as a Wikipedian who is passionate about neutrality, truth, privacy, and individual (human) rights.)」--SCP-0000留言2024年11月21日 (四) 12:57 (UTC)回覆
俄維一周前就起草了他們自己的公開信,行文似乎有些不一樣。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21日 (四) 12:41 (UTC)回覆
有無譯者(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22日 (五) 02:25 (UTC)回覆
借Chrome把俄文機翻成英文再自行翻譯中文:「作為簽署本公開信的俄文維基百科編者,我們謹此宣告:保護編者的身份不被公開,是本百科全書工作的重要前提。尤其是在多個國家的法律中,中立如實地根據來源陳述事實被視為嚴重罪行,匿名性成為唯一能夠確保編者人身安全的措施。我們對維基媒體基金會考慮將部份編者的個人資料透露予德里高等法院的做法表示震驚。我們了解國際間披露個人資料的法律爭議甚為複雜,亦感謝基金會一直阻止個人資料外洩及協助受法律威脅的編者。然而,我們亦促請基金會,即使可能要因此而使自身面對法律行動,其亦應將編者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任何偏離或不符這個目標的行動皆將增加未來所受的壓力及訴訟風險,令編輯條目成為不可能的任務。簡而言之,那將危及本計劃(維基百科)的未來。」--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1月22日 (五) 02:59 (UTC)回覆

七日分割線

討論已經將近七日。觀察到沒有人明確反對閉站,但是支持方有以為應立刻閉站者,有以為應暫作壁上觀者,亦有人只留支持之語而並不明確關站具體時機。現設置議題討論區明確意向,並希望通過討論(不是投票)達成共識。另外設置議題2討論其他抗議措施。建議事態更新等其他討論仍發布在上一小節。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21日 (四) 09:32 (UTC)回覆

議題1:是否閉站

本站應該立刻準備閉站抗議
#如上述,基金會已經交了資料。聯署不痛不癢,且中維不是英維中文版,更何況交資料impact中維遠甚於英維-某人 2024年11月21日 (四) 09:46 (UTC)回覆
  1. (+)支持:理由同上,這樣的事只有零次和無限次。Benho7599 三民主義
    @AINHHoben7599 見上留言,基金會並未披露任何個人資料。--SCP-0000留言2024年11月21日 (四) 10:43 (UTC)回覆
    During a hearing (...) on October 28, Wikimedia relented to the High Court's demand that Wikipedia reveal identifying information of the online users involved in editing the ANI page. --某人 2024年11月21日 (四) 14:00 (UTC)回覆
    WMF 已經表示沒有披露任何個人資料,這似乎是媒體的解讀錯誤(媒體也不是第一次對維基百科的運作有錯誤的理解)。當然,您可以認為 WMF 並不可信,這是您的自由。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11月21日 (四) 14:18 (UTC)回覆
  2. (+)支持,由於中文維基百科的特殊性,為了編者的安全,不需要照搬英文維基的做法--Office563留言2024年11月21日 (四) 10:56 (UTC)回覆
  3. (+)支持:理由同上——中國大陸對WM的封鎖現在可謂遠近皆知,本人在實際生活中過去的三年也已經遇到諸多因此發生的影響。各位很難保證WM未來不會為了進入大陸向中國大陸行政部門方面提供後者所需的資料(雖可能性很小但尚微存),因此本人認為完全有理由比英維處理的早而果斷。--     2024年11月24日 (日) 12:42 (UTC)回覆
      --Office563留言2024年11月24日 (日) 14:02 (UTC)回覆
    比如(節刪)--Office563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04:11 (UTC)回覆
  4. (+)支持建議直接去m:PCP提交正式關站申請。--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01:17 (UTC)回覆
    原味雞大概率不會同意,直接本地界面管理員先動手吧--Office563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04:09 (UTC)回覆
    @Office563這種做法有可能被監管員伺候一頓的風險,德語幹過一次,後果嘛超級保護了解一下。--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04:43 (UTC)回覆
    所以要先下手為強,直接炸掉網站跑路(--Office563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05:32 (UTC)回覆
    您這個做法是對讀者、站內其他編者很不負責任的行為。--     2024年11月25日 (一) 10:54 (UTC)回覆
本站應該閉站抗議,但應該等到事態變化(如法院、WMF確認有進一步操作,或者英維閉站)。請明確您認為的應該觸發閉站抗議的事件
  1. (+)支持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1月21日 (四) 09:38 (UTC)回覆
    (~)補充:當法院、WMF確認有進一步操作,毋需等候英文維基行動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1月22日 (五) 02:01 (UTC)回覆
  2. 如果Jimbo和法務的說法屬實,且基金會仍未交出信息,我認為暫時不需要閉站。閉站這一措施應該留給需要更加強烈的反應的場合。若確認WMF將個人隱私信息披露予法院,或者法院作出不利於基金會的裁決,不論其他社區有何措施,應該立刻閉站抗議。如果英維、俄維閉站抗議應該考慮跟隨。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21日 (四) 11:04 (UTC)回覆
  3. (▲)同上,當然現階段中維可以先作其他抗議。(英維不關站不代表中維不須關站)--Cmsth11126a02 (留言) 國民黨的正確名稱是大陸國民黨2024年11月21日 (四) 14:10 (UTC)回覆
  4. 若確認WMF即將或已將個人隱私信息披露予法院(不論其他語種反應)應立刻閉站抗議-某人 2024年11月22日 (五) 02:11 (UTC)回覆
  5. 我不反對跟隨英維抗議。另外我相信,該議題下的所有問題,包括為何抗議,抗議對象,抗議內容,抗議的技術手段,抗議的法律問題,只要英維決定抗議,他們就會全部解決。我相信英文維基百科社群的智慧Fire Ice 2024年11月22日 (五) 04:10 (UTC)回覆
  6. 雖然其它維基不需要關閉,但考慮到中維的特殊性,應等到WMF將編輯身份信息披露給法院後才能關閉。--Lanwi1Talk 2024年11月24日 (日) 20:10 (UTC)回覆
  7. 現階段發個橫幅通告公開信之類的都行。這有點類似罷工,故意讓讀者不方便是為了讓這件事能夠被更多人關注形成輿論以阻止相關情事發生,也因此必須要很嚴重才可以啟動,我認為必須經確認WMF披露編輯隱私,且英維已先行表達抗議仍未見回應,前者不符合則反對關閉,後者不符合的話能有條件關閉,如各語言的公開信皆被無視、遭施壓不得抗議或表達等。--Rice King 信箱 · 留名邊緣人 2024年11月25日 (一) 12:56 (UTC)回覆
  8. (+)支持--BigBullfrog𓆏2024年11月25日 (一) 19:35 (UTC)回覆
  9. (+)支持 我覺得跟英維吧,畢竟英維比中維人多太多了。--Martin 去我的簽名簿簽名!! 2024年11月30日 (六) 04:40 (UTC)回覆
  10. (+)支持 一當WMF披露電子郵件後,本站應立即關站,以表抗議,倘若WMF依印度法院繳交資料,現行所有大陸編者皆可能有危險 August0422 (TC) 2024年11月30日 (六) 05:03 (UTC)回覆
反對閉站抗議
  1. 不同意躁進而未全盤考慮讀者權益之行為,至少社群亦須經相當規模編者投票確認存在共識。有英文維基百科在前,本站概不必就此議題強做先鋒。——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21日 (四) 13:06 (UTC)回覆
    難道人身安全就不是權益了嗎--Office563留言2024年11月21日 (四) 13:10 (UTC)回覆
    Liu說讀者權益。--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21日 (四) 13:20 (UTC)回覆
    補充意見:但寫個橫幅聲援英文社群還是可以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25日 (一) 03:08 (UTC)回覆
  2. (+)支持劉醬,本人(-)強烈反對閉站。目前諸多事宜尚未明晰,在此情況下不應貿然選擇閉站示威,且在取得共識並有75%支持率前均不應閉站。沒必要搶這個風頭,純屬火上澆油。先前亦見到Jimmy Wales在英文維基百科進行討論,編者諸君可移步英維閱讀他的意見。--Talimu0518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4:15 (UTC)回覆
    Jimmy Wales不是WMF--Office563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5:08 (UTC)回覆
    不過他身兼基金會理事,所以起碼知道得比社群多(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25日 (一) 06:50 (UTC)回覆
  3. 這根本就是沒事也要折騰出些事來。另外,閉站是抗議誰?抗議什麼?似乎也沒說明白?--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1月22日 (五) 03:42 (UTC)回覆
  4. 基金會不該包庇罪犯。立即供出所有材料。--北極企鵝觀賞團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4:00 (UTC)回覆
    建議先了解無罪推定原則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在未經審判下稱呼涉事編者為「罪犯」並非妥當。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4:43 (UTC)回覆
  5. 閉站受害的只有讀者,而且我不相信基金會會因為閉站而做出改變。最近我所住區域裡也有不少罷工罷課事件(出於各種原因),造成了我個人不少不便。還有,我覺得不少編輯應該有必要明白這點:是基金會提供了維基百科這樣的平台給各位編輯,It's a privilege, not a right. 現在你在別人的平台上對擁有平台的人抗議,不知道會想搞這齣的是不是沒分清楚主賓關係,真有本事就自己像Techyan一樣自立門戶吧。WP:NOTANARCHY。一定程度上的抗議,比如連署書或當隔壁閉站受到批評時做出聲援,個人認為是妥當的,但若是涉及到維持自由百科本身的承諾,那我不得不(-)反對閉站。忍耐是有極限的。-- )dt 2024年11月22日 (五) 04:36 (UTC)回覆
    雖然我也不支持閉站,但是你這個話術聽上去有點像「因為你們的工作是我提供的,所以你們不能罷工,你們要是罷工我就立即解僱你們」。--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6:17 (UTC)回覆
    可能現實主義成分太多吧,畢盡大實話不是所有人都愛聽。-- )dt 2024年11月22日 (五) 07:08 (UTC)回覆
  6. 雖然基金會涉嫌提交編輯資料以及為了討好印度方面而刪條目不可取,甚至說做的非常醜陋,但是中文站閉站還是免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6:21 (UTC)回覆
    討好部分,要不是基金會卡在訴訟中,基金會大概也不怎麼想碰這種問題。--SunAfterRain 2024年11月25日 (一) 08:34 (UTC)回覆
  7. 受介紹第一次來到這裡,但一來就看到了關站的提議,在詳細了解了事情起因後,本人(-)強烈反對這項提議,此事暫未波及至中文維基百科,並且我也沒有看到此事會有任何波及到中文維基百科的可能性或是跡象,中文維基百科關站除了會為讀者以及我們貢獻者本身帶來不便以外,沒有任何作用。若各位一定想要對英文維基百科的維基社群做出聲援的話,在主頁最底部放置對英文維基百科的聲援訊息是更加合理且可行的做法。--Pathfinbird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6:30 (UTC)回覆
  8. 中文維基百科使用者沒有權限關閉中文維基百科,不管投票結果如何都沒有作用呀,最多只能使用者集體逃亡,退出編輯而已。--CaryCheng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06:52 (UTC)回覆
    搞破壞,給雞精會製造麻煩就行了--Office563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07:25 (UTC)回覆
    這麼喜歡閉站可以自己開一個站點自己過家家,維基百科不是只有你們這幫蠢貨,還有其他讀者跟編者,拜託不要連累人好嗎?
    你們關站純粹是為了自己顱內高潮而已,「皇帝不急太監急」行為,英文站點那邊WMF都沒把編輯身分丟出來你們就先急上了?如果真的這麼害怕那麼你可以「寧蹈東海而死,義不帝秦」,在自己用戶頁掛retired模板然後拍拍屁股滾蛋。--Talimu0518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07:49 (UTC)回覆
    麻煩不要把自己看得太重要,中文維基百科少你一個也能運轉下去,況且現在你們要閉站抗議,抗議誰?抗議什麼?抗議多久?還「搞破壞,給雞精會製造麻煩」,有你這樣的用戶就是維基百科最大的麻煩。--Talimu0518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07:52 (UTC)回覆
    閣下如此發言實在不負責任,這樣的行為除了為讀者徒添笑料傷害到我們編者群體自身以外,還能起什麼作用?就目前所見,維基媒體基金會仍舊對此案十分負責,在有任何確切的信息和結果之前進行無謂的恐慌和抗議又和亂編來源不詳的條目有什麼區別?-- Pathfinbird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08:19 (UTC)回覆
  9. 沒有意義,這次根本都還沒波及到中文維基百科,僅為了那不知道有多少的可能性關站純粹是在浪費時間浪費生命,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SunAfterRain 2024年11月25日 (一) 08:28 (UTC)回覆
  10. 很難評,除了影響讀者,閉站有個什麼用?換而言之,除了讀者,誰關心?是能影響到德里高等法院啊,還是能影響到美國政府呢?Iming 彼女の愛は、甘くて痛い。 2024年11月25日 (一) 10:54 (UTC)回覆
    影響的是讀者、編者和基金會。屬於更大影響力的抗議。着眼未來而不限於本案,雖然效果無人能評。--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11:31 (UTC)回覆
    對基金會有影響嗎?如果基金會僱員平時看的是英維,反而英維關站對他們影響更大吧。--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11:55 (UTC)回覆
    不過正是對我有影響,所以我反對閉站。如果關閉的是其他語種的站點,我無所謂,不過英文站最好還是不要關閉。--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11:57 (UTC)回覆
    影響來自編者看法、媒體輿論,而非使用上的直接影響。從使用者福祉來說,我也反對硬性關閉,如果是可關閉或不遮擋的大幅廣告,我不介意,網站求捐款或者反對法案而發這種並不罕見,但我不確定是否違背使用條款等。公開信表態抗議估計更可行。先觀望也可以。--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12:05 (UTC)回覆
    雖然但是,你維關站對基金會而言只是多一些無聊的麻煩事而已,如果真的再遇到被迫需要交出資料的情境,一點用也沒有--SunAfterRain 2024年11月25日 (一) 14:46 (UTC)回覆
    關站本身是這樣的,但可能產生後續的未知影響。目前討論看,暫時沒有關站共識的可能。--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15:08 (UTC)回覆
    我只能說,從現實世界的角度看,基金會目前來看已經做得很好了,要抗議我覺得抗議印度法院或原告都比抗議基金會強。為何有人總覺得自己比基金會的法務還懂法律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1月26日 (二) 03:07 (UTC)回覆
    我覺得抗議「惡行/惡法」與「懂法律」是平行線,總不能對一切抗議者說你怎麼不走法律程序。沒人說抗議只針對基金會,但法院和原告是真的不會與暫時不能在乎吧。做得很好有爭議,因為用戶寄予不同的期望。--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26日 (二) 13:08 (UTC)回覆
    抗議「惡行/惡法」當然沒問題啊,可是這討論里從沒提過「惡行/惡法」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1月27日 (三) 14:59 (UTC)回覆
    參考上方俄文公開信中譯。顯然崇尚「自由主義」的編者群體反對威權審查,以及擔心基金會因利益相關去權衡和妥協。--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27日 (三) 16:34 (UTC)回覆
    要抗議我覺得抗議印度法院或原告都比抗議基金會強。這點我贊同。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26日 (二) 13:13 (UTC)回覆
  11. WP:DEM。我覺得最多掛個公告完了。--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4年11月26日 (二) 04:11 (UTC)回覆
  12. zhwiki閉站可能對WMF一點影響都沒有,人家根本不看  囧rz……,有別的辦法傳達zhwiki社群的抗議嗎?--Htmlzycq留言2024年11月26日 (二) 12:33 (UTC)回覆
    zhwiki算大了,閉站基金會應該會注意到。--Martin我強烈反對WMF給出個人信息,支持閉站抗議 2024年12月1日 (日) 20:03 (UTC)回覆
    說實話你們閉站會看見的只有讀者,最後你們閉站,WMF根本不鳥、編者除了顱內自我高潮覺得自己很高尚之外剩下大部分都在罵、讀者罵編者不幹人事,除了這些我根本想不出你們閉站會帶來什麼改變。
    是說現在大部分都在提出抗議WMF交出個人資訊而不是抗議德里法院下達命令,除了本末倒置之外反正最後交出與否都是WMF決定,說難聽點他們只要想根本不需要採納什麼狗屁社群意見,你們抗議示威並不能左右結果,除了可以自我高潮一下之外毫無用處。--Talimu0518留言2024年12月1日 (日) 20:29 (UTC)回覆
  13.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原作者刪除,已由August0422 肅此 (TC)2024年11月28日 (四) 14:07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回覆
    註: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Patrickov)移除。2024年11月29日 (五) 04:14 (UTC)回覆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原作者刪除,已由August0422 肅此 (TC)2024年11月28日 (四) 14:07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回覆
相關討論

議題2:其他抗議措施

目前上方已有的抗議措施包括:起草本地公開信、翻譯英維公開信(已完成)、首頁掛橫幅。另外若上方決定閉站,或可在起草本地相關文件時提前擬好。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21日 (四) 09:32 (UTC)回覆

本地公開信是必要的,另外建議大家準備好橫幅/關站聲明內容。--Cmsth11126a02 (留言) 國民黨的正確名稱是大陸國民黨2024年11月21日 (四) 14:12 (UTC)回覆
先暫擬一份ASN:維基百科豐富而中立的內容依賴於編者的安全。然而,這一安全正在受到威脅。了解詳情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22日 (五) 02:12 (UTC)回覆
實在看不出來這怎麼就是威脅了?至多是不同意基金會的做法。但基金會的做法應該是有全面的法律上的考慮的,我們是否應該先聘請法律顧問諮詢一下呢?如果根本沒什麼問題,那豈不是很沒意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1月22日 (五) 03:46 (UTC)回覆
我認為提出社群意見還是可行的,至於基金會那邊有什麼考量,那就是他們自己要去想的了。講難聽點,基金會完全沒有義務理會社群提出的意見。-- )dt 2024年11月22日 (五) 04:43 (UTC)回覆
被人告了不能說不算威脅吧。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22日 (五) 05:41 (UTC)回覆
法律上的考慮相當含糊,並且決定肯定不限於「遵守法律」。簡單來說,如果大陸/香港/美國/...政府基於某項理由要求數據或其他配合(歷史事件),基金會的處置流程和態度以及對外界的影響。如果「根本沒什麼問題」,基金會有責任和必要盡力澄清或表明態度/政策(在法律允許下),而編者亦應了解和表態。--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11:30 (UTC)回覆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這句話放在全世界哪個地方都說得通--航站區留言2024年11月30日 (六) 15:59 (UTC)回覆
不明白這句話在這裡的作用。比如,基金會應該盡力執行各國法令?--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30日 (六) 16:04 (UTC)回覆
Wikipedia:免責聲明「請注意將您在這裡所找到的信息發布出去有可能會違反您所在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維基百科的數據庫都是儲存在位於美國的服務器中,因而任何內容都受到當地法律和美國聯邦法律的保護。您所在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有可能沒有對相同種類的言論和發行進行保護。維基百科並不鼓勵任何人觸犯法律,因此如果您鏈接到此域名或使用、複製或轉載本站包含的信息,維基百科無法為可能帶來的違反此類法律的行為負責。」--航站區留言2024年11月30日 (六) 17:42 (UTC)回覆
我建議您再讀一遍這個聲明。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30日 (六) 17:44 (UTC)回覆
我引用的那段話是要表達「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這句話放在全世界哪個地方都說得通--航站區留言2024年11月30日 (六) 18:12 (UTC)回覆
「維基百科並不鼓勵」是中立態度,與「維基百科將協助打擊」在立場和影響上有明顯區別。免責聲明是指出,受美國法律保護。--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30日 (六) 18:26 (UTC)回覆
所以啊 這種法律話題 最好還是邀請那些法學者來討論 是最佳的--航站區留言2024年11月30日 (六) 18:31 (UTC)回覆

如何處理針對使用者和IP發起的傀儡調查

根據用戶查核和私隱政策的要求,監管員一般不會提供IP和註冊使用者之間的技術關係,那麼本地究竟應該如何處理針對使用者和IP之間發起的傀儡調查案件?在這類案件中,傀儡調查助理及其他用戶可發揮的作用有限,故在下認為是否可以將此類案件直接導入VIP程序處理而不經過傀儡調查程序。--Hamish T 2024年11月22日 (五) 14:01 (UTC)回覆

其實IP和用戶名一起提供,一般還是會受理的吧。只要結論里看不出IP和用戶名之間的關係就行。比如要求核查IP1和用戶a、用戶b,監管員最終給出結論,確認用戶a、用戶b、用戶c為傀儡。這裡除了監管員,誰也不知道用戶c是從用戶a、用戶b里查出來的,還是從IP1里查出來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1月25日 (一) 02:41 (UTC)回覆
不過涉及僅一個匿名帳號、一個註冊帳號時,就不好處理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25日 (一) 08:19 (UTC)回覆
啊對,我就是指的這種,僅一個匿名帳號、一個註冊帳號的情況要怎麼處理,但可能需要一併考慮一個註冊賬號和多個IP的情況。--Hamish T 2024年11月25日 (一) 09:48 (UTC)回覆
我覺得是沒啥問題,結論里不和IP有關聯就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1月25日 (一) 11:28 (UTC)回覆
但,根據最近一次涉及IP的查核結果,監管員並不會對IP進行反饋,那麼僅一個匿名帳號、一個註冊帳號的查核,就沒有實際的轉交意義,也就失去了本站既有傀儡調查程序中「傀儡調查助理」的用意,進而私見是可以直接交由VIP處理的。--Hamish T 2024年11月25日 (一) 16:14 (UTC)回覆
我認為監管員這樣反應完全沒有問題啊,你也不知道查出來的傀儡與這個IP有沒有關聯,你也不知道監管員有沒有查這個IP,人家只是不予置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1月26日 (二) 02:47 (UTC)回覆
而且提供IP給監管員,也能夠提供更多的證據,有利於查核。--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1月26日 (二) 02:48 (UTC)回覆
但是其實這個是多註冊賬戶的情況,我是在想,1v1的情況下,監管員會不會直接不查。。--Hamish T 2024年11月27日 (三) 11:00 (UTC)回覆

對於全保護的一些建議

對《破·地獄》現在的全保護有感,覺得需對管理員提出一點意見。我對全保護的觀感,始於2023年3月《中年好聲音》,在播映期間因部分延伸確認用戶發生編輯戰而全保護3個月之久,過長的全保護漠視了其他沒有參與編輯戰用戶的權利,且當時交戰雙方在對方的個人討論頁進行指責,卻沒有人試圖在條目討論頁發起討論,連事後其他人追溯到底發生過什麼事都有困難。這次破·地獄全保護的時長合理,但一般人根本難以注意有討論存在於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電影條目過度收錄問題,希望管理員也能多做一點促進討論。就此,我建議如下:

  1. 全保護後如未有人發起討論,管理員可在條目討論頁發起,通知有關用戶。
  2. 如管理員得知已有人發起相關討論,但並非在條目討論頁,管理員可在條目討論頁留下連結。
  3. 保護模板可否進化一下,能加入相關討論連結?--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24日 (日) 12:33 (UTC)回覆
@ATManchiuEricliu1912ShizhaoATannedBurger通知我所知的活躍管理員。--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24日 (日) 12:45 (UTC)回覆
補充建議:模板上可以註明任何人如想發起討論,盡量在條目討論頁,如在其他地方發起,請在條目討論頁留下連結,以便其他關注此條目的人能參與。我是factrecordor--45.64.241.58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01:22 (UTC)回覆
通知有關用戶,是指近期編輯該條目的用戶?--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01:50 (UTC)回覆
本意只是指直接引發全保護的用戶而已,如編輯戰雙方。當然,如能PING近期編輯該條目的用戶就更好,但未知這樣會否過度加重管理員工作量。--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12:45 (UTC)回覆
管理員沒義務做這事,這事情應該是有意參與討論的人來做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1月26日 (二) 02:52 (UTC)回覆
那麼只修改增加模板內容,呼籲應在條目討論頁發起討論或留下討論的連結。可以嗎?--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1月26日 (二) 15:22 (UTC)回覆
@Factrecordor目前模版中已有提到:「如果您不能修改此條目頁,您可以請求修改在討論頁提出修改提議……」,粗體部份都是連到討論頁的連結,若討論是在互助客棧中進行,也可以請相關維基人在討論頁中說明,並在討論頁中加上對應的連結。想知道您希望如何調整模版?謝謝您--Wolfch (留言) 2024年11月30日 (六) 03:49 (UTC)回覆
我完完全全沒理解你在說什麼。討論?討論什麼?如何修改條目?不是模板上寫着嗎?追溯到底發生過什麼事?為什麼?編輯歷史不是存在嗎?  囧rz……--Martin我強烈反對WMF給出個人信息,支持閉站抗議 2024年12月3日 (二) 17:08 (UTC)回覆

TimedText命名空間

如題,請問TimedText命名空間如何使用--August0422 (TC) 2024年11月26日 (二) 13:25 (UTC)回覆

@August0422c:Commons:Timed_Text。下次這種問題發在「求助」版。 Stang 2024年11月26日 (二) 13:40 (UTC)回覆
好的--August0422 (TC) 2024年11月26日 (二) 13:52 (UTC)回覆

有沒有熟悉仲夏夜之淫夢的維基人

User:Newbamboo以違反生者傳記方針及無可靠來源等理由對條目進行大量的刪改,然而Newbamboo對「淫夢」並不熟悉使得撰寫的內容或有錯誤,本人對淫夢梗也只是稍有理解,希望有淫夢民可以協助完善條目。

Newbamboo將淫夢的起源——多田野數人的部分刪除了,但不提及這一部份難以說明淫夢是如何興起的,是否有不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方法?--世界解放者留言2024年11月28日 (四) 13:48 (UTC)回覆

@Newbamboo--     2024年12月1日 (日) 08:48 (UTC)回覆
還有這裡面的「下北澤國旗」僅由簡單幾何形狀組成,是否有達到原創性門檻?--世界解放者留言2024年12月3日 (二) 10:15 (UTC)回覆

續:管理員布告板排版

兩個月前由@Ericliu1912提出的討論中,共識似乎是社群討論都應置於「處理」欄位下方。但由於「發現人」欄位在「處理」欄位上方且會附帶簽名,導致會有大量討論(由於直接點按「回復」)出現在「處理」欄位上方。目前是否應儘快執行@Miyakoo的建議,將「發現人」欄位置於「處理」下方(即最下方),以避免「處理」的上方、下方同時分別展開討論的現象?另一相反的建議見下方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29日 (五) 11:10 (UTC)回覆

竊以爲然。另,或應規定不得直接回覆處理意見,以免殊途同歸。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29日 (五) 15:08 (UTC)回覆
要是考慮到這個的話,我倒其實是一直傾向於「處理」欄放在最下方,即「社群討論」置於「處理」上方的,這樣更符合「新留言放在下方」的直覺(「處理」這條留言的時間一般來說肯定是在討論之後),並且處理之後再繼續回復也不會打亂時間線。至於注釋中的那行「非管理員僅可標記已執行的封禁,針對提報的意見請放在下一行」,我認為那行注釋並非意在規範「上方/下方」,而是在說「非管理員不要將意見放在『處理』行」而已,「下方」只是虛指或者說隨手一寫?(之所以剛剛沒提是我覺得「統一時間順序」要比「上方還是下方」更重要,不過既然看到有這個問題,感覺不如改提出「討論置於上方」 思考...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29日 (五) 20:37 (UTC)回覆
@MiyakooSanmosa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29日 (五) 21:20 (UTC)回覆
不反對「討論置於上方」。
我是覺得處理比討論重要,應該放在較爲顯眼的位置,放在討論下方有點不明顯。--Miyakoo留言2024年11月30日 (六) 01:45 (UTC)回覆
我支持在處理之前的討論放在上方,下方留給對處理結果的討論。各個區域之間可以用----分隔。--     2024年12月1日 (日) 07:43 (UTC)回覆
如果不允許直接回覆處理意見,按照0xDeadbeef的建議直接用{{Archive top}}關閉可能更好?--Miyakoo留言2024年11月30日 (六) 01:46 (UTC)回覆
似乎也沒必要禁止回復處理意見?--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30日 (六) 01:48 (UTC)回覆
這樣「針對提報的意見」和「針對處理的意見」會混在一起吧。--Miyakoo留言2024年11月30日 (六) 02:06 (UTC)回覆
嗯?按我說的方案好像就不會啊(即其他意見只能直接回復提報人、放在「處理」上方,對「處理」的意見則放在「處理」下方、回復管理員)?--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30日 (六) 02:27 (UTC)回覆
可我回覆的是或應規定不得直接回覆處理意見,以免殊途同歸。
還是我理解錯了?--Miyakoo留言2024年11月30日 (六) 02:36 (UTC)回覆
嗯?魔琴的「以免殊途同歸」意思是,如果針對提報的討論規定放在處理下方的話,那就得規定不能回復「處理」,否則同樣(即「同歸」)會導致時間混亂的現象。所以我說按我的方案就可以避免這種現象,也就沒必要禁止回復處理欄。--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30日 (六) 02:41 (UTC)回覆
看來是我理解錯了。
我覺得這種程度上的「時間混亂」是可以忽視的,畢竟新提報在舊提報上方本來也沒怎麼遵守「新留言在下方」。--Miyakoo留言2024年11月30日 (六) 02:55 (UTC)回覆
那不一樣……新提報在舊提報上方更有利於處理,就像監視列表/最近更改裡面新頁面也在舊頁面上面一樣。但同一提報(同一章節內)應該儘量按WP:討論頁指引的要求(先來後到的時間順序)?--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30日 (六) 02:59 (UTC)回覆
但如果允許對處理回覆且處理在提報人下方,一旦針對處理的回覆和針對提報的回覆都很多的情況下,處理會夾中間,很不明顯。
也許處理可以單開一小節?--Miyakoo留言2024年11月30日 (六) 03:44 (UTC)回覆
如果是用「回復」方式處理的話,因為一般來說WP:討論頁指引要求不用項目符號進行縮排,所以「處理」前面的項目符號是可以起到加強作用的。我認為不會有不明顯的問題。——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30日 (六) 04:03 (UTC)回覆
嗯,也行吧,反正總比現在好。--Miyakoo留言2024年11月30日 (六) 04:06 (UTC)回覆
雖然有先來後到時間順序要求,但這似乎是討論頁規範沒更新的目前狀態?我知道的是以往討論留言不似現在,現在每個留言都有回覆按鈕,按此串討論看來,解法只在最後一個留言有回覆,或者是拿掉回覆,強制執行只能用原始碼並在最後添加新留言、等等這不就回到早期狀態?--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1月30日 (六) 04:00 (UTC)回覆
沒懂你的意思……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30日 (六) 04:03 (UTC)回覆
最近一個對我的提報為例:U:Iming首先在06:14 (UTC)在「處理」欄位下方留言,後U:Patrickov於06:15 (UTC)點按「回復」在「處理」欄上方留言,U:Talimu0518於06:19 (UTC)繼續在「處理」欄上方Patrickov下方留言,這導致了「新留言位於舊留言」上方的現象,不過畢竟有「處理」欄分割,尚未造成明顯問題。但可能由於「處理」欄在中間,U:Manchiu做出處理時並未注意到,所以於11:49 (UTC)在最下方做出了處理,這樣就有了兩個「處理」欄(這裡會有「處理」欄不明顯的問題)。於是U:Tisscherry於14:07 (UTC)移除了中間的處理欄,這就導致同一區塊內的留言,Iming最早的留言完全位於最下方了,遂我剛才又調整了順序。總之,若不對留言規範做出約定,這樣的現象未來還會持續發生。--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29日 (五) 23:10 (UTC)回覆
每個留言都有回覆按鈕可以點擊,使用者也可以使用原始碼放置留言,除非過分的編輯排版造成扭曲發言,我覺得不必在此「嚴格」規範。--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1月30日 (六) 03:39 (UTC)回覆
我認為目前的情況已經是「扭曲發言」。--自由雨日🌧️❄️ 2024年12月2日 (一) 00:44 (UTC)回覆
包括對漠南的提報在內也一樣,除上方自由雨日提及的「處理欄分割留言」外,管理員處理時亦有出現找不到處理欄而自行另開一欄的情況,致使最終提報討論中出現兩個處理欄。--Talimu0518留言2024年11月30日 (六) 04:37 (UTC)回覆
所以說應該直接廢除處理欄而轉用使用{{archive top}}來關閉討論。這樣有結果和無結果的案件區別明顯,管理員所處理的結果顯眼可找,並且不會存在兩個討論串時間穿越的情況。不僅解決當下問題,還附帶更多好處。--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1月30日 (六) 13:24 (UTC)回覆
確實,除了「不太方便對處理進行評論」之外基本完全利大於弊(我是覺得沒必要禁止處理後繼續評論,但也不覺得必須允許)。故也支持beef的方案。--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30日 (六) 22:12 (UTC)回覆
然而對處理進行評論一者可以在archive bottom下面評論,或在客棧中開啟覆核程序,所以基本這個弊端不是太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2月1日 (日) 00:48 (UTC)回覆
(+)支持,但可能需要將result放得更顯眼。--     2024年12月1日 (日) 08:46 (UTC)回覆
{{archive top}}還不夠顯眼嗎…… ——自由雨日🌧️❄️ 2024年12月1日 (日) 08:47 (UTC)回覆
似乎現在在框區的右上角?可以更寬大一些。--     2024年12月1日 (日) 08:49 (UTC)回覆
或者說直接在提報區禁用回復按鈕。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30日 (六) 14:49 (UTC)回覆
為什麼……這樣做有什麼好處嗎 思考...以及這樣一來看中維很多編者在有「回復」按鈕還常常亂插亂排留言(且一般從不會有管理員管理這類事)的情況下,若再禁用,排版一定會更亂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30日 (六) 18:31 (UTC)回覆
@魔琴您為何又把這條留言移到下方了,這不是繼續「上方下方同時展開討論、時間線錯亂」問題了嗎((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30日 (六) 19:32 (UTC)回覆
但我一般是在處理欄下面回覆的,目前也沒有共識要改到上面,而且註釋寫了應該寫在下面,所以就還是移回去。反正沒太大差別。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30日 (六) 19:58 (UTC)回覆
好吧,我當時移動的原因是我覺得上方下方並不重要,我在意的是「保持時間線穩定」(也可以把上方評論挪到下方,但這樣一來肯定會有其他人點「回復」放到上方,所以就把您評論挪上方了)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30日 (六) 22:14 (UTC)回覆
另外有一個辦法,就是不先列出「處理」項,等真的有人要處理再加上,這樣就不會干擾到意見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2月1日 (日) 17:52 (UTC)回覆
(+)支持這一方案,總之能讓意見區像條目探討等任何討論一樣「按正常時間順序、正常縮排」即可。--自由雨日🌧️❄️ 2024年12月2日 (一) 00:45 (UTC)回覆
其實只要把提報人和提報時間戳拆成兩行,就可以禁用提報區的回覆按鈕(版本85183558),甚至整個區都沒有回覆按鈕,逼迫被褻瀆的現代討論工具侵蝕了靈魂的[開玩笑的]維基百科人用無上、至理、聖潔的[開玩笑的]源代碼模式發表評論。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2月3日 (二) 07:21 (UTC)回覆
界面的去人性化,時代的退步。[開玩笑的]而且提報人和提報時間分兩行會很影響閱讀體驗,很反編者直覺。--     2024年12月3日 (二) 07:59 (UTC)回覆
(-)強烈反對:極易導致億惡的編輯衝突。--自由雨日🌧️❄️ 2024年12月3日 (二) 08:51 (UTC)回覆

民意調查

由於不同意見太多,故進行民意調查。最終並非完全以投票(支持/反對)數量決定,僅是輔助參考。若有其他方案可直接在下方補充。——自由雨日🌧️❄️ 2024年12月3日 (二) 02:44 (UTC)回覆

方案一:維持現狀,編者自由選擇在「處理」欄上方或下方留言,且管理員處理後仍可自由回復
  1. (-)強烈反對:已有諸多問題。如時間線混亂、縮排混亂、「處理」欄不明顯等。——自由雨日🌧️❄️ 2024年12月3日 (二) 02:44 (UTC)回覆
  2. (-)反對:時間線很難區分,且毫無層次感。--     2024年12月3日 (二) 03:44 (UTC)回覆
  3. (-)反對:無法區分時間 — 此請爐安 August0422 (T / S) 2024年12月4日 (三) 10:43 (UTC)回覆
方案二:討論統一在「處理」欄上方按時間順序留言(一般為直接點按「回復」),對「處理」的討論則在下方留言
  1. (+)支持:基本完全符合討論時間線 ——自由雨日🌧️❄️ 2024年12月3日 (二) 02:44 (UTC)回覆
  2. (+)支持:合乎邏輯,理由(▲)同上。--     2024年12月3日 (二) 03:44 (UTC)回覆
  3. (+)支持:合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2月3日 (二) 12:38 (UTC)回覆
  4. (+)支持:合理 — 此請爐安 August0422 (T / S) 2024年12月4日 (三) 10:43 (UTC)回覆
方案三:在管理員處理前取消「處理」欄,其他同方案二
  1. (+)支持。和方案二相比好處是(規定在「處理」欄上方留言後)不會再有編者放錯位置,但壞處是可能使「是否已有處理」更不明顯 ——自由雨日🌧️❄️ 2024年12月3日 (二) 02:44 (UTC)回覆
  2. (?)疑問:這似乎本質上和方案二可以同時實現。--     2024年12月3日 (二) 03:44 (UTC)回覆
    看我上面的留言的最後半句()有那個問題,所以區分成兩個方案了。--自由雨日🌧️❄️ 2024年12月3日 (二) 04:09 (UTC)回覆
    (+)支持--     2024年12月3日 (二) 07:57 (UTC)回覆
  3. (+)支持:相對靈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2月3日 (二) 12:38 (UTC)回覆
  4. 如果要這樣實現乾脆直接廢止處理一欄吧--SunAfterRain 2024年12月4日 (三) 17:36 (UTC)回覆
方案四:討論統一在「處理」欄下方留言(並修改「發現人」位置以便點按回復),並在管理員處理後禁止回復「處理」欄
  1. (-)傾向反對:沒有必要「禁止回復」。但若不禁止,又會造成時間線混亂的問題 ——自由雨日🌧️❄️ 2024年12月3日 (二) 02:44 (UTC)回覆
  2. (-)反對:時間邏輯不合理。--     2024年12月3日 (二) 03:44 (UTC)回覆
  3. ()反對反對:後續翻查存檔時提報內容和處理結果最為重要,時間和回復邏輯相對來說並不重要。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2月3日 (二) 08:45 (UTC)回覆
    個人不這麼認為。最終處理結果當然重要,但幾乎所有討論(尤其是方針指引修改)都有一個「最終共識」,我不認為「最終共識」的重要性會高到可以無視「討論內容的時間線、縮進等排版」。--自由雨日🌧️❄️ 2024年12月3日 (二) 08:49 (UTC)回覆
  4. (-)反對:不應禁止回覆任何留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2月3日 (二) 12:38 (UTC)回覆
  5. (-)反對禁止回覆 — 此請爐安 August0422 (T / S) 2024年12月4日 (三) 10:43 (UTC)回覆
  6. (-)反對很混亂,不需要特地這樣搞--SunAfterRain 2024年12月4日 (三) 17:36 (UTC)回覆
方案五:取消「處理」欄,並使用{{archive top}}關閉討論
  1. (+)支持:除了有方案三的好處外,更解決了方案三的壞處,甚至遠比過去的方案可使「是否已有處理」明顯得多。但弊端是「對管理員處理的回覆」較過去不便 ——自由雨日🌧️❄️ 2024年12月3日 (二) 02:44 (UTC)回覆
  2.   有條件反對{{archive top}}result參數只能表示處理的結果。但後續針對處理的討論串如何用此模板關閉則有待商榷;若無定案則反對。--     2024年12月3日 (二) 03:44 (UTC)回覆
    既然已處理,就不必需要再回復。如果有對管理員的處理有意見,我認為有三種方法:一、在ANM重提討論,開啟新討論串;二、在管理員的用戶討論頁開啟新討論串;三、在客棧提出管理操作覆核程序。--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2月3日 (二) 08:50 (UTC)回覆
  3. 我已經在上方提出此選擇的附帶好處:有結果和無結果的案件區別明顯,管理員所處理的結果顯眼可找,並且不會存在兩個討論串時間穿越的情況,故支持。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2月3日 (二) 08:52 (UTC)回覆
  4. (+)支持:但傾向關閉討論後,若對管理員處理有意見,不要在ANM再開討論,而是到管理員的使用者討論頁開討論串或提AARV(但順位在管理員的使用者討論頁之後)。--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4年12月3日 (二) 09:17 (UTC)回覆
  5. (-)傾向反對:相對不易使用,並可能阻撓管理員處理後其他留言,注意管理員張貼處理結果並不總是等於直接結案,應當一定程度允許其後交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2月3日 (二) 12:38 (UTC)回覆
    為什麼說不易使用?其後交流的意義又是如何?--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00:56 (UTC)回覆